小农经济的产生范例6篇

小农经济的产生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1

    关键词:小农经济;三农问题;小农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数己达8亿,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随着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益突出。三农问题不仅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因此,正视并解决三农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它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以及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农经济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而从已有的关于小农经济的研究和论述看,如何定义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是否需要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如何改造?这些疑问在学者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些争论进行整理综合,以期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小农经济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一、关于小农经济定义的争论

    要研究小农经济问题,就要清楚小农经济的定义。而在对“小农经济”含义的认识上,目前学术界存在很多的分歧。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只是指自耕农,而不包括依附农和佃农(刘昶,1981);有的学者则把经营地主也包括到“小农(经济)”中去(黄宗智,1986);还有的学者把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类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并对“小农经济”这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质疑(赵冈,1994)。

    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得到的小农经济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马克思从批判的角度对小农经济进行研究。他认为小农经济是历史上小生产的一种,即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马克思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可见,马克思强调了小农经济在所有制基础、组织形式、社会分工以及生产规模等方面的特点。这些特点为学者分析小农经济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框架。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也对小农经济一词进行解释。该书指出:“小农是居住在乡村并在土地上工作的人,在经济学里,‘小农’一词有时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用来指小农民(佃户或小自耕农),而不是农业劳动者或很大的地主。小农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在这种经济里,主要由佃户和小自耕农来耕种”。

    以前苏联学者恰亚诺夫为代表的劳动—消费均衡学派认为,小农家庭以满足消费需要为首要生产目的,劳动供给与消费满足之间的均衡是决定其生产投入和运行机制的重要因素。恰亚诺夫认为,在生产力没有发生重大变革的条件下,农民家庭农场长期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西奥多·舒尔茨等经济学家则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提出了一种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追逐利润的农民经济模式。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企业”,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指出,为小农提供现代生产要素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而农民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则完全可以保留下来。

    我国学者对小农经济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李根蟠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小农经济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其本质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不同程度的所有权。”’

    朱筱新认为:“小农经济,是以家庭或家族为组成单位,在小土地分散式经营中,通过男耕女织的生产方式,形成的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和特定的生产与生活格局。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产物,也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产生,有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更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乃至人们的观念意识及文化传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李伏明认为:“所谓小农,是一个与‘大农’相对的概念,指的是它的生产规模小—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与一个人或组织是否拥有土地及拥有土地的数量无关…这就是说,无论是地主、自耕农还是佃农,只要其生产规模小,以小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即是小农经济。”’

    通过对小农经济概念的综述,可以发现:马克思最早提出小农经济的概念,其关注点集中于所有制以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的探讨,他较为准确的概括出那个历史时期小农经济的特征;恰亚诺夫的理论产生于当时苏联特定的社会环境。他迷恋农庄传统,提出了劳动—消费均衡模式;舒尔茨的理论则建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他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对小农经济问题进行阐释。恰亚诺夫与舒尔茨的观点虽不相同,但他们从生产动机的视角来分析小农经济的研究思路对后来学者的研究有所启示。李根蟠、朱筱新等学者都强调小农经济的内部结构,反映了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户家庭经营的二重性特点。李根蟠的概念对小农经济的制度基础也有所涉及。

    综合上边的分析,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或体制环境、不同的分析视角,对小农经济的定义存在争论是必然的,因此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动态的、比较的分析才能得出合适的小农经济的定义。

    二、关于小农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争论

    关于小农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小农经济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应该消灭小农经济;

    马克思指出:“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没落。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一种不幸”。恩格斯也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和衰落。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

    同时,从西方世界的发展经验来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存在,曾经严重地阻碍着市场的扩张,而没有市场的扩张,西方世界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兴起几乎是不可思议的。同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会使资本主义企业无法雇佣到廉价的劳动力。因此,古典经济学家几乎同声谴责小农经济,要求政府强硬立法或采取其它断然措施消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可以说,西方世界近代资本主义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兴起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逐步消灭小农经济的过程。

    人们根据西方世界的发展经验,同时也根据马克思等经典作家的说法,认为中国小农经济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的罪魁祸首,或者认为由于小农经济的普遍存在,一方面促成人口不断膨胀,使人口对资源形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生产技术难以提高,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致使小农的生活水平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因而不可能为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风行一时的“停滞论”、“陷阱论”、“过密化论”等,实际上就是持这一看法的。这类理论认为,由于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使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缺乏产生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基础。

    因此,只有消灭小农经济,实行规模经营,社会经济才有可能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这种观念不仅在学术界曾经广为流行,同时也为当时的政治领导人所接受。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小农落后仍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这是对民国时期主流观点的继承,也与当时对经典着作教条式的理解有关。

    而程念棋认为在中国历史的各项制度中,小农经济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至少已有2000年以上的历史。这种小农经济的特点就是低投人——低产出。小农经济的大量存在,加上城镇农产品市场消费人口过低,严重制约了农产品的市场化需求,从而也导致了中国历史上工商业发展空间的狭小,制约了中国历史的发展。而随着农村人口的迅速增长使中国小农经济的低投入一低产出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长期以来,基于西方世界的发展经验以及建立在这种经验之上的种种经济学理论,人们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小农经济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和谴责,认为正是小农经济阻碍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使中国不能跻身资本主义,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

    2、认为小农经济不仅没有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反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学术探索中,学者们逐步揭示出其中的积极性因素,还观察到在特定环境中它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反映最佳的经营规模,带来普遍的繁荣。有学者提出简单从西方世界的发展经验和传统理论中来评判小农经济在中国的历史地位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始于1978年的改革,似乎使中国农业一夜之间从“一大二公”的状态又回到了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状态,30年粮食产量的历史性突破创造了“小农的奇迹”。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对于人民公社体制在经济上的成功、产量上的增长包括人性上的认可,国内外学者、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学者都表示了肯定。

    中国并不是西方世界,没有理由预先假定其历史发展经验的普适性。中国的小农并没有阻碍商品市场经济的扩张,他们是推动商品市场经济扩张的强大动力,而不是市场经济扩张的阻力。事实上,充分发挥小农经济的活力,能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发挥巨大的作用(李伏明,2006)。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2

关键词:三农问题 小农经济 市场经济 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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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这仍然是一个问题。其所以如此,就在于学界关于“三农问题”症结的判断迄今仍然歧见纷呈,比如:“农民的收入过低”,“农民过多”,“土地产权不明”,“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权利缺乏”,“农村政府机构膨胀”,等等说法,见诸于相关讨论,人们已耳熟能详。从“三农问题”的种种表现来看,这些说法当然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深究起来,我认为这些“道理”也仅仅是就表象来说的道理。所谓症结,就是问题的根源或本质。事物的表象是多元的,但事物的本质却是一元的。在我看来,上述的“症结”并非“三农问题”的本质所在,而只不过是“三农问题”本质的种种外在表象罢了。正因为许多学者误将表象当作本质,所以在“三农问题”的症结上才会有如此混乱的说法。至于有些论者干脆将上述所谓“症结”一一罗列,打包批发,这种貌似全面的公允除了使问题更加复杂之外,其实并未推进认识的提升。如果上述所谓的症结仅仅是对“三农问题”现象层面的刻画,那么它们离“三农问题”真正的本质就还有相当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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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农问题”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展开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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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三农问题”的症结的诊断存在歧义,学者们开出的药方也就见仁见智了,比如:“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裁撤乡级政府”,“让农民享有公民权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等等。如果说学者们关于症结的分歧体现了各自所强调的重点不同,那么对开出的药方究竟孰轻孰重,谁先谁后,也就同样难以达成共识了。药方的不同反映了对症结的诊断存在分歧,足见对“三农问题”的症结在认识上还有待廓清。为了有针对性地切入问题,我们不妨对这些药方逐一分析,看看“三农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必须指出,这种分析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的:(1)市场经济对中国农村的侵蚀作用逐渐增强;(2)小农经济仍然是中国农民的基本存在形式。以下的分析将表明,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和冲突,才是“三农问题”真正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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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农民收入。在现实的产业结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径是“市畅(如提高农产品价格),那么这种增加就必然存在着“市场局限”(比如与国际现代化的农产品价格相比,我国小农生产的农产品价格已是天花板价格);如果增加收入的途径是“行政”(比如“直接补贴”、“转移支付”),那么这种增加不仅存在着“财力局限”,且也不可能过分偏离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没有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支撑,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来增加农民收入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小农经济收入的增加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负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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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减轻农民负担。这很有必要,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农经济收入过低的问题。在我国的GDP中,农业产值已不到15%,可是在总人口中,农民却占8亿。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农业产值的比重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如果以小农形式存在的农业人口没有大的减少,平均到农民人头的农业产值就难以增加。可见,在分子(农业产值)减少而分母(小农人口)不变的情形下,即使把农民的各种税费全部取消,靠农业来增加农民收入也难有很大的作为。换言之,经济结构的变迁必然减少可供小农经济分配的产值,单纯的削减税费改变不了农民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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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消乡级政府。政府机构日益膨胀(乡级政府),正税无力支撑,结果必然是各种名目的收费泛滥成灾。此问题不解决,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举措就只能是扬汤止沸,即使暂时减下来,也会反弹。因此,撤消乡级政府应当是釜底抽薪之举。但是,政府退出后的权力真空由什么填补,如果出现“南霸天”、“西霸天”等等的“恶人治村”又当如何?或曰寄希望于农民自治,问题在于:“自治”的诉求与分散、孤立且不合群的小农经济能否整合(耦合)?如果小农经济本性要求自治,那么就意味着现代政府的管理方式与小农经济的生存方式发生了冲突。或许,小农经济的“自治”诉求就是“不需要现代政府”的自治,那么也就意味着在小农经济面前,现代政府的“失灵”是必然的。因此,问题就不再是政府机构的“十恶不赦”,而是小农经济本身的特征决定了现代政府机构的多余。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没有为现代化的政府(即使是形式上的现代科层制)提供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谓的“用数目字管理”的条件。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在地要求“数目字的管理”,于是,一旦这种管理向农村延伸,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必然扭曲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管理,并通过机构膨胀、税费加重等所谓的“政府失灵”表现出来。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所谓农村基层政府的膨胀,并不是单纯的人员过多的问题,而是相对于汪洋大海的小农经济而言,“用数目字管理”的现代政府未免太奢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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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让农民享有公民权利。必须强调的是,公民权利绝不可能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而只能以小农经济的解体为前提。可见,学术界所谓“中国农民权利的缺乏”,本质上是小农身份与现代农民权利的矛盾。如果人们所说的农民的“公民权利”就是今日中国8亿农民作为小农经济的生存权利,那么市场经济要消灭的正是这种权利。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谈农民的权利,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比如,不少人以为只要取消了户籍制度,给予农民以“选择的自由权利”,就能解决“三农问题”。这种看法隐含着一个假定前提就是:农民“被用暴力的手段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追求自己的幸福”(秋风文,《东方》2001年第10期)。然而,这种主张似乎忘了,进城打工其实并非小农的自愿选择,而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临解体的小农除了进城打工一途,他们能有别的选择自由吗?正如吕新雨所说:“农民背井离乡是农业严重凋落后无法生存的被迫选择,出外打工其实是惟一出路。……否则就无法解释他们为什么要‘选择’到充满污染和危险的工厂和矿井,去忍受歧视、伤残与死亡。”(吕新雨:《“民工潮”的问题意识》,《读书》2003年第10期)诚然,风雨飘摇的户籍制度的消亡已经指日可待,但是它的消亡的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小农从此有了选择的“自由”,而是对于小农经济不得不走向解体的一种法律追认。换言之,户籍制度的消亡并不是小农经济从此具有合法生存权利的证明,而是小农经济生存权利已经丧失的必然结果。在小农经济广泛存在的中国呼吁农民的权利,或许不无道义上的优势,对于抑制资本的过度压迫也不无积极意义(比如在收容制度、民工欠薪等问题上的作用)。但是,这个权利必须以真实的经济权利为基础,没有经济权利的话语权利不过是画饼充饥,说说而已,当不得真。在市场经济下,这个经济权利就是非农就业的出路和切实的社会保障,而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精英挂在嘴上的择业、迁徙的自由。高尚的道德诉求必须靠“形而下”的就业出路和社会保障来落实,否则,享有了择业和迁徙“自由”的破产小农就“不过是从农村贫民窟迁到了城市贫民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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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农民过多”,这个假设在经验上和实证上都已经得到了“证实”,但遗憾的是该假使在理论上却是含混不清的。其实,真正“剩余”的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农民,而是以“小农经济身份”存在着的农民。澄清这一区别并不是完弄文字游戏,因为被“精简”掉的农民只能是“小农”,而决不可能是现代化的农民,现代化的农民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穿换言之,只要小农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农民过多”的问题。因此,所谓“农民过多”的真实含义是“小农经济过多”,而并非笼统的“农民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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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今日中国之“三农问题”,本质上就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冲突和矛盾,这个矛盾才是“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不难理解,“三农问题”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其实是内在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之中的;农民的破产、农业的凋敝、农村的衰落,是市场经济在中国展开的必然结果。在土地承包制复活了小农经济2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农业生产已越来越成为负效益的事实,即是明证。对于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这种“不共戴天”的紧张关系,马克思曾有过十分深刻的认识。在马克思看来,导致小农经济消亡的直接因素在于:大工业的发展破坏了农村家庭手工业;土地逐渐贫瘠和枯竭;公有地被大土地所有者所霸占;资本主义大农业加入了竞争;等等。(《资本论》第三卷,第909-9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显然,在这些因素的背后我们都可以找到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因此,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必须以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为基本前提,任何离开这个矛盾来观察“三农问题”的视域,都是幼稚的,肤浅的。正因为看不到“三农问题”的本质所在,所以学术界不少人在分析“三农问题”的原因时,总是在现象层面上纠缠不清,不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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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消灭小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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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解决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从理论上讲,解决这个矛盾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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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灭市场经济,重新回到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这是开历史倒车,既不可取也不可能。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资本论》第一卷,第83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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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和平共处、共存共荣。这种良好愿望几近空想,即使权宜之计可以短期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田园风光”,但长期的内在矛盾发展则是无法调和的。农村承包制的尴尬处境,就是明证。所以马克思说,要使小农经济“永远存在下去”,等于“下令实行普遍的中庸”。但这是办不到的,因为“它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造成了消灭它自身的物质手段”。(《资本论》第一卷,第83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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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灭小农经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大农业相比,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资本论》第三卷,第9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因此,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必然的,只有“消灭小农经济”才能解决“三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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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史的角度看,消灭小农经济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市场经济的两极分化道路,另一个是集体化的道路。迄今的实践表明,前者是“进化主义”的自发过程,后者是“建构主义”的自觉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避免市场经济的两极分化的恶果,中国共产党曾选择了农业集体化的道路。然而,出于对人民公社失败的反思,中共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最终放弃了农业集体化的实验,从新复活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注: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这种成功与化肥、良种的关系如何?除了个别学者的关注外——如网上老田的文章,主流经济学至今未给予科学的说明。第二,这种成功能证明“制度重于技术”吗?既然小农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它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复活后创造出的经济上奇迹又如何解释?主流的观点对“制度优先于技术”的命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我的看法则不同,我对此的解释是:它与中国农村的生产力状况是吻合的。可参拙文《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制度抑或技术?》,《哲学研究》1997年第10期)。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侵蚀下,小农经济的解体是不可避免的。在复活了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中国重新开始了市场经济对小农的不可抗拒的自然分化过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分化和解体大大加速,从而使得“三农问题”演化为“三农危机”,以至成为社会的焦点。

其实,承包制的成功只是证明了小农经济的合理性,并没有证明小农经济的优越性和先进性。承包制的核心是“分地”,“分地”的改革之所以能得到农民的支持(至少没有遭到大多数农民的抵触),其合理性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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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小农经济的生产力与“分田到户”的生产关系是内在吻合的,中国农民几千年基本未变的生产力(肩挑背扛锄头挖)只能用小农经济的单家独户经营,难以用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来组织——用经济学的话语讲就是:组织和监督成本太高,结果难免造成搭便车和效率损失。分地的结果解决了“吃饭”的问题、解放了农民,再次证明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是正确的。顺便指出,虽然今日的主流经济学企图颠覆这个原理,但仍有学者认为“化肥和良种的普及对解决吃饭难题功不可没”。实证来看,分地的作用与化肥的作用孰大孰些比例多少,或容研究。主流经济学否认技术对制度的决定性作用,过分夸大承包制的作用,主张“制度决定一切”是不能使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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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有农民的生产工具的水平(基本上是手工操作的农具)决定了:“分田到户”使单个小农能够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也就是成为土地的“老板”。加之分地只是分割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对所分土地的所有权没有“私有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每个小农的“老板”身份,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了由于土地买卖所引致的两极分化和阶级矛盾——当然并未根除。由于承包制带来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因而农民对这种制度变迁自然会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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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分析表明,只要中国农民的原始生产力性质不变,农业的生产关系就只能是小农经济的结合方式。反过来说,社会化的组织方式只能适宜于大农业或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力。比如,大型水利工程是大农业生产力的要素之一,它要求社会化的组织方式来实施和使用。然而分地以后,集体兴修的水利越来越呈衰败之势,这就证明了:即使中国的小农经济与其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但与中国正在发展着的现代生产力的矛盾也是无法回避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土地要求集中化的冲动越来越强烈,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受到发展着的农业生产力的压力。在农村改革20多年以后,当前对“包产到户”的可持续发展质疑的呼声,以及“三农问题”的凸现,也证明了中国农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冲突正在走向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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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中国古代的土地集中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大量的农民最后被逼上梁山。但是,中国古代出现的农民问题在性质上不同于今日中国的农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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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农民问题并不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崩溃,而是在生产力水平没有本质变化的背景下,封建土地集中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崩溃。不过,这种崩溃是暂时的,因为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的土壤中,除了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外,不可能生长出新的生产关系。由于缺乏新的产业吸纳,中国古代失地农民不可能进城打工,只好聚啸山林揭竿而起,也就不难理解了。于是,周期循环的王朝更替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特色。中国古代的大地主的经营方式仍然是小农经济的(土地出租),而不是社会化的农场经营,道理正在于此。试问,在手工操作的原始的生产工具下,能产生出产业化的农场经营要求吗?不过,由此我们也就看到了交换(市场)经济与小农(自然)经济的不共戴天的关系,看到了交换经济对小农经济的破坏作用。市场的发展,交换的扩展必然压缩小农经济的生存空间,必然要消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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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三农问题”并非始于20世纪80年代,而是产生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市场经济对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持续冲击。中国经济史对此已有深入的研究,恕不赘述。我要强调的是,与古代的农民问题不同的是,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的市场经济(其物质表现是坚船利炮和机器生产的廉价商品)导致了小农经济生产关系的破产,而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表现为市场的扩展和交换的深化——即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常识来看,农产品和农村剩余劳动的同时增加,就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最有力的依据。如果没有二、三产业的支撑,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在城市打工,中国当今的“三农问题”就必然重复古代的故事。虽然今日的“三农问题”本质上仍然是在“重复昨天的故事”,但这个重复不再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的周期循环,而是鸦片战争以来市场经济瓦解小农经济的逻辑展开和延续,这是两个不同版本。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今日农村的衰败、农民的困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那么,小农经济的破产就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并不值得我们大惊小怪。我们应当担心的并不是小农经济的破产,而应当是破产小农的出路问题。因此,我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什么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尽管这些的确重要,而是农民的出路问题、就业问题,一句话,是“消灭小农经济”的问题。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会理解农民的收入低下、权利缺乏、负担沉重、机构膨胀等,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放在农民出路的框架里来思考,我们解决和缓解“三农问题”的政策才是有的放矢。

三、“怎样消灭小农经济”才是真问题 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面临的问题不是应不应当消灭小农经济,而是应当怎样消灭小农经济。因此,一旦我们把握了“三农问题”的症结就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那么“是否消灭小农经济”就成了一个伪问题,而“怎样消灭小农经济”才是一个真问题。如果我们仍在“是否应消灭小农经济”的问题上争论不休,就只能是智力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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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三农问题”的本质是小农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那么“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就必然指向“消灭小农经济”这个根本方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减少农民”。不论是传统社会主义的集体化实验,还是今日的市场化改革,事实上都将小农经济视为“革命”的对象,只不过采取的“革命”手段不同而已。小农经济的消亡固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可是问题在于,如何消灭小农经济?走集体化的道路已被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所抛弃,走私有化的道路又会付出社会分化和动荡的巨大代价。于是,学术界两种对立的主张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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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私有化”的主张,认为应当立即实行农地私有化,推动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就理论的逻辑来讲,现有的农户土地承包制是小农经济的基础,而“减少农民”就要求打破土地承包制,实行“土地私有化”。这应当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治本之举,也是许多人不遗余力所倡导的主张。但是,“土地私有化”在目前的中国行不通。这并不是什么“意识形态”的问题,而是活生生的国情问题。有识之士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人口增加使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的矛盾制约下,土地占有权没有向少数人集中的条件”(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读书》1999年第12期)。土地私有化的目的是将土地所有权集中于少数人手,消灭小农经济,以便于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然而土地私有化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失地农民的出路(进城后的就业);二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中国历史上的前车之鉴使得任何有责任的政府都不敢贸然实施这剂虎狼之药,否则,“天下大乱”决非危言耸听。正如温铁军所认为的那样:中国农业人口严重过剩,土地已经成为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它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交给市场处理。且不说转移一半农民后土地规模经营有多大,目前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形成的惊人规模已经令政府寝食不安了。如果说小农经济的解体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那么国情的制约也同样是不可逾越的。事实上,顽强抵抗市场经济对小农经济瓦解的力量,并不是政府的某项政策,而是中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然而我们的许多专家学者却不知自我反省,反而抱怨政府的政策还不够“与时俱进”。温铁军曾不无感慨地说:“我们曾经在‘实验’中大力推进土地流转,搞了十年还是只有1%的农户转让土地,这说明我们这种内生的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温铁军,同上)如果“土地私有化”的结果仅仅是把千万小农变成无业流民,那么这样的“治本”之举不仅没有“治本”,而且必然危及、动摇中国社会的根本。中国农村之所以承受不起两极分化的制度成本,道理盖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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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维持现状”的主张,认为应当稳定现有的农村特点承包制几十年不变,有学者甚至主张“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陈躬林等:《重建农地自耕农所有制》,《求是学刊》2003年第1期)。这种主张的实质是想通过维持小农经济的生存来解决“三农问题”,比如温铁军说:“中国农村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业问题”(温铁军:《市场化改革与小农经济的矛盾》,《读书》2004年第5期)。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小农的生存到底能维持多久?虽然稳定承包制与中国现有的人多地少的国情相符,但是,市场经济以其不可抗拒的内在必然性,不断侵蚀着小农经济的制度保护——承包制,使得“维持现状”的主张越来越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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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而易见,“三农问题”之所以是个难题,关键在于“怎样消灭小农经济”的难题没有解决。用经济学的话语表述就是:“三农问题”的解决面临着“制度变迁成本过高”的难题。由于对“成本”的计算不同,在“私有化”的主张与“维持现状”的主张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张力,学术界强烈呼吁农村改革应当有突破和创新正是这种张力的反映。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市场经济的“数目字管理”对中国农民的“失效”,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了土地集中、城市化的进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使得具有共识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药方也“远水不解近渴”。于是温铁军说:中国的“三农问题”存在“两个失灵”(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困境,几近于“无解”(温铁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困境下的“三农”问题》,《读书》2001年第11期)。如果我们锁定了“三农问题”的本质,对于温铁军的“两个失灵”的痛楚就会有真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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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解决只能是标本兼治。在指向“治本”的大方向时,治标的目的是缓和矛盾并为“治本”创造条件。中国的国情和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在消灭小农经济从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选择中,或许并没有最优解,而只有次优解。于是在政策上,消灭小农经济的努力便不得不修正为缓解“三农问题”的种种权宜之举。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有关“三农问题”的政策不得不在“促进小农解体”和“保护小农经济”之间游离(比如:农产品收购保护价、鼓励农民进城的各项措施、加入WTO对农业的让步、取消户籍制度的动议、粮食直接补贴、稳定承包制不变,等等)。这是明智的,但是在推行权宜之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始终把握砖三农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使得缓解“三农问题”的权宜之计最终指向“消灭小农经济”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正是对这个方向的确认和引导。说它是“确认”,就在于“消灭小农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依据,离开了城乡的统筹发展,小农不可能自己消灭自己,小农经济不会自动消亡;说它是“引导”,就在于小农经济的消亡是城乡统筹发展、共同努力的必然结果。当然,十六大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还只是“破题”,如何“解题”尚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我对此的初步认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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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跨越式发展”的主张用心良苦,但“劳动密集型”很可能是中国产业结构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必然选择。这不仅是“统筹城乡发展”的落脚点所在,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违背了这个规律,破产小农的消融就无法与城市化的展开良性互动,“二元社会”的差距就会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断裂危机。



(2)目前用土地私有制来置换承包制的条件并不具备。从“城乡统筹”的角度来看,在城市尚无能力吸纳大部分破产小农的条件下,承包制而不是私有制必然成为农村的基本制度选择。中国政府始终没有轻率地实行土地私有化,因而在延缓了小农分化速度的同时,也缓解了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动荡。尽管这种选择在理论上是矛盾的,但在实践中确实是明智的。那些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只知道拿理论去裁剪实践,所幸决策者十分清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3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

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实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

在大规模的农业市场前提下,在农业市场的大宗交易中,无论单个农户经营的规模有多大,其交易量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强势主体对农民利益的侵占,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既有利于让农民分享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收益,也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单个农户自愿结合起来,使用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便于使用大型农用机械设备,而且还便于实施先进的农业技术。

三、我国目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缺陷

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小户的生产经营习惯形成了较强的“小农经济思想”。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农村比较落后,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使得不少农民素质较低,比较看重眼前利益。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表现得比较急功近利,对自己有利的就支持、不利的就抵触,爱打个人的小算盘,不听从合作经济组织的决策安排。从而使组织内的经营行为难以统一,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除了小农意识以外,很多人还会受到“大锅饭”时期思想的影响。认为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实施以前的“化”等“一大二公”的“大锅饭”体制。并且认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从而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强烈的抵触情绪,阻碍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1、加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

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常常和村委会、党支部混为一体,经常出现领导在三者之间相互兼职的状况。这就使得本来应该是为农民服务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互混淆,职能不清。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应该明确管理责任,增强运营规范。要使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围绕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而展开,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机械化和规模化。

2、大力发展农村教育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4

发展县域现代农业

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要坚持用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现代农业,要加快推进产业化,同时突出工业的主导地位,这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培植支柱财源、实现财政增收的重要渠道,更是壮大县域经济的关键。

发展县域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县域行政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是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活力源、火车头。县域就业、群众增收和农民脱贫等复杂问题的解决,中小企业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技术与机制创新的主体,目前我国75%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0%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就应当加大投入,集中必要的财力扶持县域内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向“精、特、新”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发展县域外向型经济

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的主导产品一般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能够充分发挥农村人力资源丰富、土地资源相对廉价等要素禀赋的特点,能够进一步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有序转移,带动小城镇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为此,应充分发挥对外开放的先导优势,大力实施外向带动战略。

促进家庭、个体经济发展

县域经济包括县城经济、小城镇经济、乡村经济和家庭经济等四个主要组成部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乡因村制宜,大力发展灵活多样、小而特的家庭经济,利用家庭积累扩大再生产,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水平。全面推动农村个体创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所以,应帮助、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想方设法为农民增收增效提供产供销信息、生产技术培训,协调资金信贷渠道。

发展县域生态经济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之一。发展生态工业、农业,既是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发展循环经济,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趋同,突出县域经济特色的主要措施。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充分发挥生态型产业、企业在建设新农村中的作用,创新农业发展模式,走科技兴农、兴企的新路子,大力发展县域循环农业,促进产业之间的良性循环,努力将县域的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发展生态经济、特色经济的优势。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5

一、当前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县域经济同城市经济之间发展不协调(一)是县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低于城市经济,并且这种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拉大。(二)是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两层皮”问题仍然存在。一方面,城市对县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不强,辐射的传导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另一方县域的进攻性很弱,很仅仅以经济实力很难与城市经济有效的接轨,特别是小的县区。

发展县域经济,必须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把握住基本的发展方向。

二、 农村的城镇化是县域经济的发展方向

1.城镇是县域经济网络的中心

在县域内,以县城经济为中心层,以乡镇经济为中间层,以村级经济为基础层的区域经济网络已经形成,而县城处于网络中心的地位。县城是联系大中城市和广大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从多方面领导县域经济的全局。县城是近现代农村经济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具有城市化的雏型,为广大农村步入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协调城乡发展,意在缩小城乡差距。世界城乡差距为1.5:1,中国为3:1,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发展以县城为先导的城镇化,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为解决农村问题创造条件。我国目前的城镇化水平为40%,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个百分点。要在2020年将我国城镇化水平提高到55%,届时会有两亿农民进入城市生产和生活,而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是目前最为现实的办法。

2.城镇是县域经济的重要载体

在地区生产总值中,二、三产业相对地集中在县城,虽然有的县份一产占的比重大,那是由于二、三产业发展不足造成的。从经济涵盖的范围看,农用物资的供应,农副产品的集散都是以城镇尤其是县城为依托。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的投资,大规模的固定资产都集中在县城。

3.城镇是区域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

在县域内,城镇尤其是县城,处在现代文明的最前沿,是带领全县步入现代文明社会的“排头兵”。从经济形态看,城镇则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过渡状态。从社会状况看,在城镇里全部的社会生产和生活都要社会化,达到了社会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准。从文化层次看,城镇的人均受教育程度在8年以上,各种文化设施,人类发展指数,城镇远远优越于农村,代表着先进文化的方向。

三、农业产业化是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是指通过以农副产品为当地的主导产品,使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衔接起来,通过多种形式和紧密的利益关系,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规模,由此造成一种新的符合产业化经营的经营方式,并由此达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农业产业化是促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重要手段

传统农业生产都是依据不同地区自然条件,发展种植、养殖.、采集.、狩猎等农事,以解决温饱问题。当代的县域农业生产,如果单靠传统的粗放经营,只能维持简单的再生产。要变吃饭农业为致富农业,只有推行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的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使其增加科技含量,形成高附加值。资源只有转化才能形成产业优势,进而形成经济优势,成为财富的源泉。

2.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明显落后于城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三农”问题说到底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即收入问题。农民不增收就无法实现小康,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无法实现全国的小康社会。可见,农业产业化是促使农民增收的重要出路。

3.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以资源为依托,围绕农业上工业,拉长农业深加工产业链。通过产业化来积累发展基金,推进农业县份的工业化进程。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实现农工贸.、科工贸的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要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这些都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卓有成效的办法。政府乃至全社会,都应该从资金、项目、技术上向农村、农业和农民倾斜,加速推进其现代化进程。

4.实现耕地集约化经营,是走向城镇化的根本

目前,农户种植仍然属于以户,为主的分散经营,同时机械化水平仍属于较低。这极大的阻碍的城镇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在农户自主自愿的情况下,将有限的耕地集中起来,租给那些种田大户耕种,这样有利于管理和大型机械化作业,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全国两千多县级行政区划管辖的地域内,生活着我国81%的人口,其中8.7亿农村人口。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任务在于减少农民,减少乡村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市民化是农民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形式

我国农村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干,使大量劳动力资源闲置。解决的办法:一是让部分农民进大中城市打工,在居住、子女上学诸方面提供条件。二是在小城镇发展新型中小企业,吸纳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国家计划2020年农业劳动力占就业人口的比重,将由现在的50%下降到三分之一左右。农民身份市民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成为农民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五、市民化是农民享受创造成果的理想方式

县域经济的发展要立足以民为本,不但要为农民的一时一事着想,更要考虑农民发展的长远之计。给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创造日益广阔的发展前景。农民们历史地走进了城镇,相对发达的物资文明,良好的生存条件,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将获得根本改善。 因此推行户籍改革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应该是法制社会。处在这种环境里的县域经济必须依法管理,提高经济社会的法制水平。

小农经济的产生范文6

中国小农经济形成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以前尚盛行集体耕作的耦耕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推广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小农经济由此出现,封建地主制亦由此形成。[52a.57]也有不少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并非封建社会所专有,它存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时代中。[68.85b]亦有人根据我国考古发现,分析了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周代耦耕是农村公社中拥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户之间的协作,春秋战国铁器的推广只是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34a]。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确实形成于战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诸特点,也是战国以后才逐步显露的,因此,上述分歧对我们所要谈论的主题来说是无关宏旨的。

一、 小农的构成与身份

我国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即地主制下小农的构成和身份有关。

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佃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主要为份地制农奴,这点各家意见大体一致。有人认为还应包括依附农。[17]不过所谓依附农实际不过是对地主有着比较严格关系的佃农,有时还包括部分自耕农。

我国封建地主主要采取分散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佃农是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国古代佃与西欧中世纪农奴有明显区别,它从未拥有固定份地,向地主交纳的是实物地租,由于地主制下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可比买卖,地权经常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佃农并未对地主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主佃间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后期愈趋松弛。对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或接近[67]。但有些学者(如傅筑夫)认为佃农与地主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84b]。魏晋封建论者则只承认魏晋以后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秦汉佃农被认为是古典式的自由佃农。[42]有些学者针对这种观点作了批评,指出汉唐间封建租佃关系的主流是隶属性严格的租佃制,这时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的佃农,但这只是反映了佃农中人身不自由程度的等差。唐宋以后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主佃双方仍非平等关系。主佃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亦可仅靠传统来维持。[58]不过,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似乎有一个先是逐步强化,而后又逐步削弱的过程,有些学者着重论证了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秒的全面松解。[35b]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又经常存在数量较多的自耕农,每一新王朝初建时尤其如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67.36.54]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对自耕农的身份则有不同看法;这些不同看法是与对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分歧的焦点,一是他们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呢?还是国家佃农;二是他们是自由农民呢?还是非自由农民。

封建土地私有论者无不认为自耕农拥有他们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自耕农”,可不多说。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的理解不同,如郭庠林认为自耕农占有的耕地是国家给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农民开荒,从而向农民征收赋役,封建国家仍可任意处置这些永业田。因而永业田属国家所有,自耕农只有世袭的使用权,他们实质上是国家佃农。[77]也有认为中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既是直接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又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即兼有两者特点的变态封建所有制,[76]庞卓恒也有类似观点,认为国家编户制下的个体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最高土地所有权或支配权仍属国家,其突出表现是编户农民征收与地租合一的赋税和劳役。[61a]

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耕农是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私有制论者中的某些人,也有魏晋封建论者,后者把战国秦汉时代的自耕农视为古典时代的自由农民。主张自耕农为非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国有论者,也有封建地主私有论者,前者如王毓铨,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被编制在官府的户籍中,什伍连坐,不得随意迁移,为官府纳粮当差。差粮征发实际以人户为本,被征课者人身隶属于皇帝,其土地可称为“当差地”.“粮饭地”,其人身无“自由”“独立”可言。[7]后者如汤明,指出“户籍制的目的是为了征役,因而必然把土地占有和人身奴役连锁在一起”;“力役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广大小农最沉重的负担,这种以劳动的自然形态而提供的力役体现着极大的人身束缚”。他反对把编制在封建政权户籍制度下的小农称为“自由农民”。[27]杨国桢则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质来论述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虽不能称为国家佃户,但封建私人所有土地上也包含了乡族和国家的部分所有权,赋税既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也部分带有地租性质。“专制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53]针对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李根蟠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公社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解体的,这是自然发生的公社,公社解体后出现的是自由村社社员演变而来的自由小农。我国古代公社是春秋战国之际解体的,这时我国进入阶段社会已久,公社发生了质变,已打上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深刻烙印,公社社员已不是自由身份的社员,公社瓦解后出现的自然是对封建国家存在严重依附关系的自耕农。”[34c]战国秦汉自耕农与其说象希腊罗马的自由小农,毋宁说更象我国唐宋自耕农以以后的自耕农,从赋与役之比重看,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比后者更甚。看来,虽然应该承认地主制下的自耕农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但把它们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由农民或西欧中世纪晚期摆脱了封建依附 关系的自耕农,都是不妥当的。不过,随着封建地主制的自我调节,封建社会晚期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完整,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有较大的松动,不少学者对此均有论述。

关于自耕农.佃农和农奴地位优劣之比较,胡如雷的分析颇有代表性。他认为自耕农优于佃农。因为自耕农农拥有私有土地,承担课役而不必交租,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家多占有一个净租量,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投入再生产。与此相联系,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地租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因而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生产集约化程度可以更高,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利用土地时能长远打算,注意提高土地丰度。但自耕农经济比之佃农经济更不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以外,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役的增减幅度远远超过私租的增减幅度。中国的佃农则优于西欧的农奴。因为佃农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比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刺激了生产积极性,招佃竞争又可导致剥削率下降等。但比起份地制下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地主不关心佃农劳动力的再生产,总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租剥削率;而地主夺佃.改佃时,又掠夺了佃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提高土地丰度的成就,妨碍了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总的来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优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经济。[67]任何事物都有正面和负面。有的学者强调了负面,对中西小农经济的优劣提出相反的意见。如傅筑夫认为领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其剥削率以不打破农奴经济的再生产为度;地主经济则不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自耕农赋锐负担亦不比佃农轻。[83ab]李运元也强调我国作为封建经济细胞的个体农户受剥削比西欧农奴重,由引造成两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剧烈波动和极不稳定。[31]刘昶则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庄园制大生产。小农经济(按指自耕农)必然要分化;封建化是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实现的。西欧完成了封建化,形成了庄园经济;中国没有完成封建化,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庄园经济能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集中人力物力,发展公共经济,扩大再生产,实行进一步分工,因而优于小农经济。中国则因不稳定易分化的小农经济之广泛存在,而陷于治乱兴衰的轮回之中。[21]针对上述一些观点,马克垚指出西欧庄园也是小生产,而不是大生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可能没有限度;中国佃农和西欧农奴都无土地所有权,很难说谁的土地更有保障,谁受的剥削更重;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地位往往不如佃农,这就是历存荫冒之由起[3]。

关于自耕农和佃农的比例,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唐以前自耕农占主要地位,中唐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进一步发展,佃农逐渐占居主要地位。近代则有“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按,由于地主主要实行租佃制,设佃农与自耕农经营规模相仿,则佃农亦应占总户70%),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20—30%土地”之说。晚近的一些研究动摇了这种看法。宋代的情形,漆侠《宋代经济史》估计佃农(“客户”中的主要部分)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北宋初为40%,以后逐年下降,最低是神宗熙宁年间的30%,转而回升,南宋初为36%。南宋末达45%。自耕农(“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北宋时约占50%左右,南宋时有所下降。崔莹引用了这种意见。[79]冯尔康则认为宋清自耕农约占农村人口1/3,而自称这是比较保守的估计。[18]章有义对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地权分配作了重新估计,指出:“大体说,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0%至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这和1091—1099年客户占总户数32.33%的比例基本一致。章氏呼吁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他认为在地主所有制下,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前者促进地权集中,后者导致地权的分散。此外,农民起义和新王朝保护小农政策也促进了地权的分散。种种长期和短期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82a]当然,这种长期趋势的大体恒定是通过经常的变动不居来实现的,而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如王朝初期自耕农较多,王朝后期佃农较多(这大体与土地兼并的周期变化有关);近世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杨国桢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变动态势来解释它[53])。

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数量甚至往往超过佃农,这种社会还能称为封建地主制吗?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正是根据章有义的文章导出否定封建地主制存在的结论的。[94b]这是对章氏观点的一种误解。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耕农是一个与地主佃农没有本质联系的社会集团”。[18]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当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它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份。吴承明曾指出封建社会里存在着本质的.非本质的和异质的东西。[38e]封建地主制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可以把本质的.非本质的.异质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中,正如佃农和地主相互依存一样,自耕农和地主也是相互依存的。自耕农的分化为地主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和劳动的来源;地主家庭的析产和破落又不断补充自耕农队伍。说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而且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 所有制形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34c]另一方面,不论自耕农经济或佃农经济,其发展均受地主经济的制约。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决定的,而不在于佃农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正如奴隶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奴隶主经济所占的支配地位,而不在于奴隶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

二.耕织结合

我国封建时代农区的小农经济一般实行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人们一般用耕织结合来概括这种生产结构。这种结合十分牢固,以至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障碍,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要素。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历来无异辞。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我国耕织结合不同于西方的特点,我国小农耕织结合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所以特别坚固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新的探索。

吴承明指出,男耕女织,是一种自然分工。凡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并非中国或东方独有。但西方畜牧业较发达,人们食品和衣着的构成也与中国不同,耕织结合常反映为耕牧结合。中国的耕织结合则以种植业为基础。西方耕织结合不完全体现在个体家庭中,村社保留了较多的公有经济。中国耕织结合则以家庭为本位。[38a]吴承明认为,东西方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方面的程度差异,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期,才变得重要起来。这种概括,代表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

对耕织结合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不一定每个农家都从事纺织生产,但每个农家在粮食生产之外,必定兼事其他生产项目,以解决家庭消费的多种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称为“农副结合”或“主副结合(指不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户)”。李躬圃提出“中国古代农家综合型生产力”的概念,[32a]这一概念未必确切,实际上只是指个体农户以农耕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结构,并未能包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等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他又根据《亨莱农书》指出,十三世纪英国农家生产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奶制品业及建筑业,而无纺织业;纺织业生产主要在庄园作坊中进行。英国古代农家经济属农牧结合型,与中国有显著区别。[32b]

龙登高不赞成笼统说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是“耕织结合”,他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由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决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春秋中后期铁刃农具初步推广,始形成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这时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已出现,但幼弱而不完整,耕织并没有统一于一个家庭中,不少农民要购买衣服,不购买衣服的农民其纺织生产也不完全在家内进行,解体中的村社共同体或自发的再生共同体仍在农民再生产中起作用。秦汉时期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才真正形成,但对宗族与乡社仍有一定依赖。西汉中期后耦犁的出现促进了群体劳动和协作劳动的发展,北魏以后生产力又向个体综合性回归,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经历了独立性减弱.依附性加强到复苏的曲折过程。中晚唐以后,随着钢刃熟铁农具等的出现,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趋于定型和成熟,个体家庭经营能力增强,实行耕织结合.多种经营,经济结构日趋紧凑合理。[16ab]在这里,某些概念和表述尚可商榷,但把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看作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可取的。

关于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特别牢固的原因,有各种不同解释。兹举要如下:

1.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流行已久,至今仍为不少人赞同的观点。如傅筑夫说:“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非常残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租来的或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助生活。……于是这种由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遂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核心。”[84b]于素云也认为“苛重的剥削使农民必须以家庭手工业作为农业的补充”。[2]进行中外比较研究的一些学者如庞卓恒也强调这一点。认为地主阶级级剥削的异常残酷,使小农双手紧紧抓住“耒耜与机杼”不放,农民越穷就越要依靠副业“与耕助织”。[61ab]吴承明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指出,耕织结合的加强主要是明清以后的事,但很难说明清比前代剥削加重,近代剥削的确有所加重,但却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受到破坏的时期。用剥削加重来解释耕织结合这样一贯串整个自然经济时代的历史现象,是不够的。[38a]

2.强调纺织原料的变化和纺织工具的落后。吴承明认为,在我国纺织原料经历了以用麻为主时代向以用棉为主时代的演变,耕织结合的程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于麻的御寒力较差,种植欠广,原料加工运输不便,用麻时代并非家家户户都能辑麻织布。棉取代了麻以后,棉花种植广.运输便.适应其纤维短而使用的小纺车,家家可置.老弱能用,纺纱遂真正成为家内妇女的事。他指出,王祯农书中已载有五绽脚踏纺车和32绽大纺车,植棉推广后,重新使用单绽手摇车,几乎回到汉代水平;生产力落后才是明清耕织结合更为紧密的根本原因。[38a]他又具体比较了解了棉纺织业中纺纱和织布的劳动生产率和收益。认为由于纺纱工具落后于织布工具,纺纱的生产率和收益均低于织布,“每一工作日纺纱收益10文,而织布可收益100文”,若农民单事纺纱,只能补偿工食,故农民不能弃织专纺,耕织因之难以分离。[38b]孔泾源在吴承明理论基础上作了发挥。他认为宋元出现的多绽纺车标志着家庭纺织业独立化的技术基础已经具备。但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规定其生产目的是满足家庭本身的消费需求,即直接使用价植的追求。棉花之保暖性能优于麻织品,更符合地处温带的小农的需要,故宋元之际一经传入,农民家庭便以不计劳动消耗和牺牲技术进步为代价,舍麻取棉,中断了纺织技术的演进过程,妨碍了耕织的分离,从而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发展。[11a]对王祯农书所载大纺车后世何以不见使用,历来众说纷纭,李伯重曾予评述并提出自己看法,[37b]于此不赘。赵磊曾对吴承明观点作了批评,然未中肯綮。[64]

3.强调中西社会基导组织的差异,徐新吾认为西欧领主制下虽有小农生产,但以庄园大生产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而庄园有比较发达的专业分工,在一定条件下较易独立分化。中国地主制则以个体小农经济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小农经济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利于农业生产发展,但以自然分工为主,农业手工业紧密结合,故具有更大的凝固性,难于分化瓦解。[71a]萧国亮的观点与此相似,而更强调家族血缘纽带的作用。他认为西欧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庄园经济为主体,以庄园内部的劳动分工为基础,庄园衰落时较易转化为社会分工。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以家族经济为主体,实行家族内部的自然分工,由于家族血缘纽带作用,两者难以分离。[83]毕道村不同意徐新吾的观点,他指出西欧庄园经济仍是一种小生产,西欧十一.二世纪庄园的各种手工业并没有发现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分化和专业分化,相反,其分化程度不及中国农村。他甚至说,西欧农家耕织结合不是低于而是高于中国。他认为西欧十一至十三世纪农业手工业分离的真正原因是市场与城市的发展。不应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中的结合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25a]

4.强调我国小农经济对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包容性。方行指出我国封建时代小农比之西欧中世纪农奴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有利于在自有经济中发展商品生产。明清时代自给性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优势,但许多农民已分别在农业的一极或家庭手工业的一极部分地转化为商品生产,而以自给性农业和商品性手工业的结合尤为普遍。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获得较大收益,从而增强了对封建剥削的负荷力,对人口增长的适应力,对新生产方式的排斥力,以至对机器工业产品的抵抗力。方行还谈到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象细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复制着自己,使之形成汪洋大海;商人对农民小生产的控制也反过来使它能长期保存。所有这些,就是这种经济结构坚韧性的全部秘密所在[10a]。

以上各种解释各有其理由,亦各有不足处;相互补充,当可更为完整。剥削苛重,小农不得不“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它难以解释耕织结合的发生,也难以圆满解释其强化。对于中西农家耕织结合形态的差异,徐新吾的说法恐怕比毕道村的说法更符合实际,不过差异的本身并不等于差异原因。吴承明指出耕织结合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的事实和纺织原料更替所起作用,甚有见地。但谓麻的时代耕织结合并不普遍,则属可商。麻和丝是并行的。自曹魏实行租调制,长期以来丝麻织品是政府对农民的主要课纳物品之一,农民岂能玩忽!用棉时代织布农户与买布农户约略相当的局面恐怕只有在这种课税制度发生变革以后才能出现。作为课纳物品的丝麻织品生产属自给性生产范围,这时的耕织结合虽已包含商品生产成份,但以自给生产为主。一条鞭法实行后,原自给性家庭手工业生产可能部分地转为商品生产,农家耕织结合中商品经济成份增加。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耕织结合的强化,不但由于棉纺织生产更适合农家小规模手工生产,而且由于农家经济中商品生产成分的增加使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产生更强的生命力。从这个角度看,方行的解释似乎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三.封建地主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

八十年代曾发生封建地主制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讨论。由于小农经营是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讨论中实际上也涉及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

马恩曾分析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自然经济性质。以前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也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小农经济的耕织结合正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和标志。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得多,小农经济的商品率颇高,这种情况封建社会后期又有所发展;同时,中国封建社会虽有相当繁荣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如何解释这些现象,出现不同思路和理论。

一种思路以吴承明为代表。吴承明看到东西方的差别,指出西欧中世纪在一个庄园或马尔克乡区范围内,经济上是高度自给自足的,但共同体内存在较多的分工.协作和劳动交换;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本位,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比西方大,但自然经济并非更完整,中国封建商业与商业资本的发展超过西方。但他认为我国经济史特别是近代史研究中有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同时自然经济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这样或奸样地表现出来。有鉴于此,他对“自然经济”的含义作了“引申”。他认为家庭的自给自足只是自然经济的第一层含义,但家庭实际上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还应包括农民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解释,自然经济是指在一个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种经济单位,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采邑的乡里或邑县,包括其中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他们依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和成品完成再生产。而广义说,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属自然经济范畴,因为这种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的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地主制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37c]他又指出,传统市场理论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但考之历史,原始公社间的交换,地方小市场,剥削引起的交换,基于地区自然分工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等,都不是基于社会分工的交换。“历史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交换,乃至有不同意义的商品。马克思讲的分工,是表现为价值的分工,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的)商品交换。”[37d]

吴承明对“自然经济”概念的拓宽曾引起一些人的批评,认为混淆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但持类似观点的也不乏人。如汤明檖认为中国自然经济不但表现在小农家庭,而且表现在地方基层组织的自给自足性。[27]章有义则认为:“小商品生产实质上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的使用价值生产,成为自给性生产的组成部分”。[82b]孔泾源则强调了自然分工与自然经济的关系。他说:“在农耕民族中,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基于地域之间自然物产的差异性或劳动产品的多样性进行的交换活动,又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补充要素。自然分工一方面使自然经济的生产与消费直接结合的本质属性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又使商品经济因素潜在于这种自然经济的机体之中。”他肯定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性质,认为自然经济的真正分解,最初只能从耕织结构的内部开始。[11b]

另一种思路的代表是经君健。他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始终占主要地位”.“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作为自然经济主要特征的自给自足是指“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不是指“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一个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自然经济的前提,他称之为“自然经济平衡律”。他列举了一个经济单位要满足这一平衡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庄园具备这些条件,因而属自然经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小农经济都满足不了这些条件,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这矛盾不可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解决,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这就决定了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籍助于商品交换。“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定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他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划归自然经济范畴,也不同意说地主制下的经济单位是乡邑,个体家庭只是生产单位。经君健又指出,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仍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从属于地主经济,为地主经济服务,成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联合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工具,资本主义之芽难以在这基础上萌生成长。[66]在此以前,尽管国内也有学者谈到商品经济在封建地主制形成发展中的作用,如李埏就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地主阶级更新的条件之一;[33]吴太昌认为商品经济也是封建地主制的基础之一。[39a]但明确指出封建地主制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中,经君健无疑是第一人。

不过,在港台海外的经济史研究中,主张中国传统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并不乏人。许倬云论述汉代农业,其模式是人口压力—精耕细作—市场经济。谓因精耕细作,多劳集约,产生劳动力的季节闲置,这些劳动力被用于从事工副业,发展了商品生产。故中国传统农业并非都由自给自足的村落组成。[95]又如赵冈.陈钟毅认为,中国至迟战国开始,已在私有产权和小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经济。众多具有私有产权的经济单元在既有的制约下作最合适的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合著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一书,即按市场经济的体系编篡。[94a]赵冈在《地主经济制质疑》一文中,又提出租佃制与自然经济不相容的观点。[94b]

在上述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既承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又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何者为主则依各人理解为异。同时又往往从小农经济的两重性寻找地主制经济两重性的根源。

魏金玉认为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运行考察,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但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的关系来考察,则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他指出小农不但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是地租交纳者,往往要纳税后才能考虑家庭消费的需要,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他强调了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补充的一面。封建社会中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单位,生产目的仍是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形成封建经济特殊的计量概念和方法。经营者一方面尽量减少货币支出,另方面尽量增加货币收入,二者统一到增加赢利上。[91]

方行指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他是从小农经济的发展来论述这一点的。他指出农民“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外,其余部分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替换,农民家庭并不是单纯的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有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他把小农经济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以上属自然经济范畴)和交换型.以赢利为目的的交换型(以上属商品经济范畴)等四种类型,封建前期以前者为主,封建后期逐步向后者转化。但绝大数农民仍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给生产部分,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10abcde]

李根蟠表示不同意“自然经济平衡律”的提法,也不同意把小商品生产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不在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或多寡,而在于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不同运动方式,在于流通是否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以此衡量,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虽已出现并有一定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有比典型封建领土制发达得多的商品经济,流通不但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中的必要环节,而且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但商品生产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流通仍未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仍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因此,从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它是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地主制经济之所以能包含较多商品经济的成分,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在典型的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有直接联系,共同构成自给自足程度颇高的半封闭的经济实体。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个体农民之上一般不存在这种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是两张皮,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常常要从市场求取解决,故农民经济中一般包含部分商品生产,这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34b]

吴太昌把中国封建制社会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强调了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强调了作为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以及商业的繁荣。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虽然始终处于对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但它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结果。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互依存,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基础。[39ab]

阎守诚也认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具有同一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中包含了商品经济的成分,不管个体农民经济或是地主经济,均与商品经济有必然联系。[74]萧国亮也主张小农家庭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混合物,但强调土地买卖的作用。他认为小农家族之所以经营部分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货币以购买土地。[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