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例6篇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1

日前,由江苏省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和中国(无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无锡市律师协会共同组成的无锡市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正式成立。该法律服务团为当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公益性组织,主要承担相关领域重大决策和社会需求问题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参与相关领域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论证,组织开展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培训等。

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已普遍得到提高,但知道知识产权,未必懂得知识产权战略,未必懂得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而言,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衔接。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人、商标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仍停留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计算机软件、医疗、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等新兴领域,服务方式也主要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

随着我国三大知识产权法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知识产权事务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长期努力,其中,企业的作用尤为关键。鉴于中国传统文化有“重有形、轻无形”的倾向,企业经营管理层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和能力仍显不足。虽说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真正的推动者应来自法律中介服务,从而使企业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要真正产生效用,使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最终成就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一种制度安排。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没有实际的参与者,没有法律专业中介服务人士的参与,很难有好的战略,也就很难产生好的“转化”效果。目前我国现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不少企业对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缺乏完整、科学、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预防知识产权纷争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致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比较有限,使知识产权难以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虽属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但因法律专业性强,涉及知识面广,亟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夯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创新法律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以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需求。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司法行政部门应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消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业务的限制,放宽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业务的限制,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商标、专利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业务的应该取缔;对非律师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担任法律顾问等业务的也要限制。同时,通过修改律师法和有关法律,允许律师事务所混业经营,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能够做到全方位、全程的服务,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的业务范围,以适应企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2

关键词:法务会计 人才 培养策略

一 、法务会计的定义与特征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法务会计究竟应该划分到哪个领域,难以统一定论,因为他主要围绕的是市场经济治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会计、审计、统计理论和法学理论等等多门科学。美国会计学家奎斯特对法务会计给出的定义如下:在会计理论的基础上,对财务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统一的梳理,并且在法庭判决的时候提供刑事或者民事判据。法务会计在商务调查领域致力于发现、检验财务报告中的舞弊欺诈行为,在诉讼支持领域则是在对财务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司法机关提讼。法务会计的工作核心与工作对象是非正常经济行为。

(二)法务会计的特征

法务会计服务于特殊的领域,虽然在核算原则、前提、手段等角度与传统会计有其相似之处,但是与传统财务会计相比,又具体有如下特征:

1.涉及学科的多样性。因为分开来看会计和法律都是专业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各有各的逻辑体系,各有各的专业语言,各有各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不仅要对基本的商法和民事法庭系统有所理解,还要对刑法和刑事法庭系统有所理解。当然,法务会计师不需要具备和律师同等水平的专业知识,但是对法律系统的深刻理解可以帮助法务会计师与各种法律系统单元打交道。

2. 服务主体的广泛性。

传统会计一般是对特殊的经济过程进行客观的陈述,将其中的相应的经济关系进行分类整理,使其逻辑清晰,从而变得直观和便于确认。而法务会计则坑内个涉及到和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问题或者是和会计问题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统一的确认,进行数据的整理,使其便于取证。所服务的领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司法系统等部门。

3. 执行功能的法律性。传统会计的主要任务包括监督和核算,其中核算的对象主要是对经济行为确认,记录并且做出评估报告,基本上属于对实际情况的解释。而监督大部分是通过分析和预测等实际方法,调整经济行为的方向和纠正其出现的偏差,使得最终的经济行为发展过程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实施中,其所提供的专业报告直接是为法律服务的,而且该报告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明显的法律痕迹,和法律的结合现象非常明晰,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

4. 工作步骤和方法的特殊性。对于法务会计师而言,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尤其重要,因为它们定义了调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所遵从的逻辑步骤,而法务会计师可能参与上述几乎所有重要步骤。例如,在民事诉讼里,法务会计师可能执行最初调查,帮助准备原告的正式书,帮助作审前取证以及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里,法务会计师还可能作为事实上的法律执行人员展开调查、实施逮捕、获取传票和逮捕令,以及做出指控决定(尤其是在辩护中)等工作。

5.法务会计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一般会计师只是就数字而数字,一些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就是抄帐、抄数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富有对舞弊和欺诈进行检查的业务,他只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合法性发表意见。鉴于此,人们普遍认为法务会计师的工作是更加刺激、新鲜,而且富于挑战性。对从业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 、法务会计人才需求分析

(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环境也急剧变更。国际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的情况下,国外资本与国内资本的投资都涉及到大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而且出现的问题也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具有国际化背景,因此进一步加剧了法务会计工作的复杂性。具体而言,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仅包括国内的还需要对国外的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掌握,从而才能够应对更加复杂的局面。我们的出口企业经常遇到的反倾销诉讼是典型的例子。

例如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例民事侵权赔偿案的渤海集团民事侵权案,于2002年4月被人民法院受理。然而在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在财务报告中是否存在着虚假财务数据,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等等这关键的问题上争执不下。由于这些问题涉及到相当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官的专业能力范围,引起了司法界与会计界的高度重视。

2004年8月,倍受市场关注的股民诉大庆联谊公司虚假陈述案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成为我国股民首次胜诉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在该案的审理中,最令人棘手的问题依然是与法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原告股票损失的计算,该案的律师曾经因这一问题的重重困难而多次打算放弃此案。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所面临的困难都与法务会计的支持职能在我国的缺失有关,也就说明了我国对具备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迫切需求。

事实上,判断这种专业性极强的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仅有法律知识是无法胜任的。查实真相方能追究责任,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因此,单一的专业知识背景已不能适应发展的经济形势,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成为理当的选择。

(二)会计服务提高竞争力的需要

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里法务会计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业务,而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所占的比例还比较少,主要的部分都是传统的会计业务,仅仅有少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要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要将扩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以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美国等国家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师协会,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也都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业务已由原来的审计发展到对公司内部的舞弊案件提供咨询,直至法庭作证。在美国100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超过半数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目前有三大类人群亟需学习法务会计知识,向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转变:第一大类人群是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国际性大公司、上市公司、银行、证券机构等财会工作人员;第二大类人群是中介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三大类人群是公安系统、法院、检察系统等司法机关以及政府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专业干部。在加拿大,大型企业与银行机构纷纷聘用法务会计人员来防范公司中的另外不道德行为与欺诈。据统计,单从诉讼需求来讲,现今我国至少需要配备一万名左右的法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而且大部分是从会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于应付诉讼的阶段。

国际会计公司已敏锐的捕捉到市场契机,纷纷在内部设置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并将触角伸进中国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谁具备了市场竞争所需的能力,谁将占领市场,先行得到发展。无论是法律界面对的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与反倾销诉讼,还是会计师事务所谋求发展以提升竞争力,发展法务会计,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已成为支撑事务所提升竞争力的当务之急。

(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相关产业的迅速扩张,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的维持其中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案件,则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经济系统的良好运行。其中涉及的经济案件纠纷,不仅数量大而且相当隐蔽,个别情况甚至是首次出现,所以需要更多更专业的法务会计师来维持经济系统的运作。法务会计的职责就是揭露财务舞弊,并把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每年,因为财务舞弊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所以法务会计队伍的壮大最为可观。在依法准确处理各种经济案件时,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受到专业知识、业务手段的局限,仅借助于具有特定会计专业资质的人员才能完成,同样道理,会计人员也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来判断分析事件的是非曲直。税务、保险以及另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需要有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提供服务另外,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离婚率的日益提高,离婚中财产的分割与估价问题,也将显得日益突出,仅仅依靠法院是难以应付的,因为财产的估价远远超出法律从业人员的水平。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运作由于网络操作的实现而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表现的手法也更加丰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因商品购销产生的的债权债务纠纷等更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作出判断与审查。因此,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客观公正地计量经济损失,维护经济秩序,保证法律尊严,融会计学与法学为一体的法务会计就成为解决经济领域涉及法律问题的有效工具。最新《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通过调查评选出了本世纪18个热门行业,法务会计排在首位;美国初入行的法务会计师月薪在3万美元左右, 资深的法务会计师月薪可达11万美元;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

法务会计的发展只有20或30年的历史,但已经吸引了国际会计的密切注意。美国法务会计委员会是1997年成立的,许多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机构,配备了法务会计人员。而中国的法务会计人员的现状令人担忧。

(一)法务会计人才匮乏

一般而言,法务会计工作大部分是由注册会计师完成的,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迅速变更,单一的注册会计师远远难以应付多变的经济纠纷案件,从法学视角提供专业的直观的证据,是对发生的案件进行有效审判的唯一判据。在国际上,例如全球著名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普华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都配有特殊的法务会计办公室,法务会计人员的数量在20世纪90年代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在中国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有限,所能提供服务的范围有限,而且专业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多,专门的法务会计师就更加是凤毛麟角了。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现在更加是承担了多方角色,例如承担法务会计调查取证等等。

注册会计师虽然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不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而律师虽然精通法律,但会计问题束手无策。因此,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法务会计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纠纷也大幅度增加,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会有更多更迫切。但是我们的法务会计人员“供给”严重滞后,后续人才短缺。缺乏人才培养这一因素,已成为制约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会计师和会计专业人员从事法务会计工作,但不论从哪个方面而言,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

(二)法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的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最多的是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注册会计师一般精通会计专业的知识与技能,注重财务报告是否按公认会计原则所编制的虚假信息,是否存在,并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提供审计报告,有专业的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活动。因为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和侦察技巧,不熟悉法律程序,从而难以提供良好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但是他们毫无疑问是面对复杂的会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束手无策。因为他们缺乏专业知识的会计的角度出发,很难明确会计数据,隐藏背后的真理。无论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人员。

法务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不仅仅是会计问题,还涉及到很多法律角度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从而难以掌握与法律相关的敏锐的嗅觉,分不清主要和次要点,从而可能丧失发现重大证据的机会。律师虽然通晓法律,但缺乏必要的会计知识与技能,不能挖掘当事人会计信息中违规的蛛丝马迹,也不能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很明显,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不能适应法务会计发展的需要

(三)法务会计人员缺乏系统培训

国外对法务会计师的资质要求非常高,以美国为例,虽然法务会计师能够获得丰厚的收入但是要想成为一名被公认合格的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本科及其以上的学历,并且要通过诸如注册舞弊审计师与重组会计师等等相关的资格认证。而且法务会计师还要拥有某些特殊的技能,如过硬的心理素质等。而且美国对法务会计培训方面的投入也是相当大的,为此美国有专门的注册舞弊审计师协会,在该协会中可以进行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务会计人才的培训与历练,对于其道德水平的考察也很严格。经过系统的训练考察后,法务会计师才有资格对相关的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提出解释,也正因如此,他们往往成为这个方面的权威。我国现今还没有进行注册舞弊审计师与重组会计师的资格考试与认定。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大致上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经验,有的还接触过一些法务会计案例,但却缺乏外语知识;另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是应对实际案件的能力却非常有限,当然这个情况的发生和中国复杂多变的法律背景也有着很深的关系,但是恰恰是因为这种状况的存在,我国的法务会计师更需要具有应对实际情况的能力,而且在此基础上不断的总结出经验从而上升到新的理论高度,从而为进一步的提升法务会计能力打基础。

(四)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教育体系不够完善

要想培养出杰出的法务会计人才,必然需要有非常优秀的教师。教育和其他职业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法务会计教育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是其他事业所不具备的,它要求该领域的教师富有更高的灵性与悟性。美国的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师一般不仅仅活动在高校内部范围,而且和企业国家政府机关都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些甚至是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他们所具有的经验和理论知识是不可替代的,这种多重身份为提高教学的活力以及其实用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而在我国既有实际经验又能够花大量心思放在法务会计教育上的专业教师少之又少,对于一门实际应用型的专业,没有实际经验为指导,单纯通过理论上的论述是很难培养出具有掌控全局的法务会计人才。

从各高校开设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来看,除了法务会计学与法务会计案例与实务外,几乎无另外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的课程,法学与会计学课程相加模式比较明显,无达到交叉学科知识间的融合,这样既不利于培养出合格的会计师,也不利于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更不利于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师。

四、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策略

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需要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获取与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司法机关、中介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人才已成为当今国际和国内社会急需的人才之一。为适应社会需求,为满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务会计的建设与发展已成为当前国内外关注的新热点。

(一)增强理论研究

会计法务实践需要以正确的认识为先导,没有理论指导的会计法务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时代,法务会计理论对其实践的导向、预测、促进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实践活动都是受理论指导的,在错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都成为错误实践或称问题很严重的实践。而反过来用错误的法务会计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务会计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还较为陌生,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一些学者教授开始涉足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发表了一系列的论文,至于教材与专著,几乎是空白。可以围绕如下角度加强理论研究:(1)法务会计技术方法的研究,该研究方向主要是对舞弊调查中运用的技术方法,特别是审计的技术方法与律师业务的调查方法的结合研究,为调查会计提供新思路与新方法。(2)法务会计对诉讼的支持,该研究方向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为法庭审理某些案件,提供会计学证据,为法官确定法律事实提供证据保障,这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业务有许多相似之处。(3)国际法务会计的研究,该研究方向主要是对美国、英国等相关国家的法务会计理论、实务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借鉴、创新等。(4)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该研究方向主要是对法务会计的主体、客体、内容等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构建一个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理论指导与法规制度的完善是促进法务会计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加快与规范法务会计资格认证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使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应该由专业机构组织进行专业资格可以设置为两种:第一种是法务会计从业资格,一般通过正规教育或者是同等学力考试的方式进行认证,只要具有相关的背景知识及可以认为满足进入法务会计行业的标准,相对而言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要稍微宽松。第二种是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考试,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获取法务会计的资格可以通过执行两个不同的标准来进行:一种手段是对于具有律师资格背景的专业人才,可以鼓励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注册会计知识,通过参与统一的全国公认的注册会计考试,在取得了注册会计合格证之后,默认其达到法务会计师标准。对于具有注册会计师背景的专业人才,可以鼓励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司法知识,通过参与统一的全国公认的司法考试,在取得了司法合格证之后,可以默认其具备了法务会计师的资格。采用灵活多变的策略,可以加快实现法务会计师队伍的建设。这种另一种手段是着手准备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考试工作。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建立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认定管理制度,设立法务会计师的考试科目,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规范统一的法务会计师考试及资格认定上来。

(三)科学设置法务会计专业课程

培养法学与会计学相融合的法务会计复合人才契合了市场需求。目前国内高校开设的核心课程不一,一致认为还没有体现法务会计方向教育特色。中国政法大学开设高级法务会计、金融法与金融犯罪研究、审计实务与案例研习、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与计算机犯罪研究、证据调查实务与案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税法与涉税犯罪研究、法律从业人员必备会计知识、会计从业人员必备法律知识核心课程,南京审计学院开设法务会计学、司法会计鉴定、财务造假甄别、经济犯罪调查、证据法学核心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开设司法会计概论、司法会计调查、司法会计鉴定核心课程,复旦大学、渤海大学、大连商务职业学院均只开设法务会计核心课程。笔者认为,各高校应加强合作,共同研究核心课程设置问题,实现资源共享,共同提升法务会计专业在国内的学科地位,建议主要课程如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基础、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会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管理成本会计、会计信息系统、审计学原理、管理学、法务会计、财务造假甄别、经济犯罪调查、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法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等。

(四)拓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途径

为了加快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近期可以采用三种培养模式。一是在法务会计专业试点院校招收四年制本科学生,根据法务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进行系统培养。二是在设有会计学或经济法本科专业的高校中,实行“3+1”的培养模式,即:将会计学专业三年级的学生,根据其志愿转成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第四年大部分增强法律识与业务技能的教学与实践;将法学或经济法专业三年级的学生,根据其志愿转成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第四年大部分增强会计学、审计学知识与技能的教学与实践。学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三是采用灵活性强的方案促进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可以作为试点建议法务会计本科层次人才培养以五年制双学位双专业一体化培养模式为最佳,其次是四年制单学位双专业一体化培养模式,克服目前单学位单专业―方向培养模式的风险。鼓励会计专业学生辅修法学专业,一般毕业时能够取得会计学、法学本科双学历双学位,就业形势好,而这种可变性极强的方案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适合于法务会计专业基础相对薄弱的高校进行过渡。

采用多种渠道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途径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培养现状能起到显著的加速作用,不同的培养模式各有优劣,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有其特定的优势。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之后,然后根据具体的反馈效果对不同的教育模式途径进行删减与加强,对于具有明显优势又经得起考验的培养途径,应该加大对其人力、物力、才力的投资。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只有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培养途径,才能够真正起到完善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系统的作用。

(五)强化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以提高法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为目标,以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为原则,围绕法务会计行业的政策、法规、准则,法务会计指导意见、职业道德和评估实务、行业规范,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在内容上要体现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要根据执业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强化培训;二是前瞻性,要把新颁布的评估指导意见作为学习培训的重点;三是实用性,结合评估实务,强化案例分析及操作规范的培训。同时要注重两手抓,在抓好专业业务的同时把职业道德教育、诚信建设及法务会计行业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培训形式上体现层次性、多样性。对法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可以采取课堂讲授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式,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疑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研讨。集中培训时间定在七、八两个月内。

通过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必须掌握法学、会计学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具备法学思维,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并接受法律、会计以及两者结合部分的实务训练;熟悉国内外与会计相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国际惯例,熟悉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专门的职业技能。

(六)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联合培养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模式,简单的讲,就是双方或者多方一起培养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接受的教育是多方面的,知识面也是更加宽泛的,是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要求的全新教育模式。

法务会计涉及到的行业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公司、事业单位;第二类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第三类是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检查院、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对于不同领域的法务会计,虽然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点。公安、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内部的法务会计鉴定的技术部门应该和会计事务所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整合。就笔者看来,司法系统进行的法务会计鉴定虽然依据的是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但是却没有同意的技术鉴定指标,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会影响法务会计的鉴定权威性,同时由于存在一定的权利垄断,因此也有可能滋生产生司法腐败现象。事实上,在国外的许多国家,法务会计的鉴定任务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完成的。不仅如此,还要联合社会各界,发动社会集体的力量帮助这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会计领域培养出的人才也应该要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员多沟通吸取教训,通过国内外的经典案例共同探讨适合法律界与会计界的通用培养模式。法律界也应该主动配合会计界的职业需求,甚至可以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增加会计审查方面的基础知识,提供一定的师资力量等。随着经济纠纷的增多,法务会计人员更多地涉足案件调查、诉讼协助等领域。众多的经济案件表明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法务会计需求的增加导致对法务会计人员需求的增加,所以应加大培养法务会计人才,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怎样培养大量的法务会计人才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迫切的问题。不论是高等教育,还是在职教育,都应该结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产学研合作,形成法务会计战略联盟。

五 、结论

在我国经济改革的浪潮高涨的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与个人都卷入了纷繁的经济网络中,其中涉及的各类经济舞弊案件层出不穷,不仅额度大而且手段隐蔽。依法处理各类复杂经济案件时,既要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又要对案件涉及到的经济损失做出准确的计算;既要保证法律尊严,又要维护经济秩序。单独依靠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或会计人员无法及时有效处理这些案件。为此,我们要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应该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有效妥善解决经济纠纷,这就需要法务会计这个桥梁沟通会计与法律事务,解决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语言之间的转换问题。要尽快形成一支法务会计师队伍。适应实务工作与法务会计学发展的需要,应该有完善的法务会计师培养体系作支撑。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FCPA,这象征着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 法制越来越健全的国家,同时又是对中国会计界、律师界将面临最新的跨专业、跨领域复合型、通用型人才的新职业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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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若山.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 J].会计研究,2000(11):3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3

关键字:会计 法律 法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150-02

任何事物的兴起都不是偶然现象,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当然法务会计的产生也不例外。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已遇到了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事件,比如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等。在对这些问题的调查过程中,法官受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限制,对涉及到专业的财务会计的领域无法发表意见,而仅仅懂得财务会计知识的纯粹的财务人员,在涉及到法律问题是又显得举棋不定,所以迫切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再者就是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对于类似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侦查的圆满开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轻视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深入理解法务会计的内涵,分析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如何理性发展法务会计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短,理论研究尚不成熟,理论界对于法务会计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即使是法务会计的内涵在现阶段也进入了“层林”状态,结合国外的比较成熟的研究,法务会计各种各样的定义层出不穷。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为: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把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罗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为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的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的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律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也有人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法务会计的定义,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指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确定法务会计定义的关键,在于区分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传统的审计的区别,从差异中找出法务会计的准确定位,从而明确法务会计的定义。尽管有人说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一样,都属于应用会计学的范畴,但是法务会计在会计假设等方面就不能满足传统的会计的假设。传统的会计假设为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法务会计的具体工作内容依据不同的委托人不同的委托事项开展,由于委托人的不确定性,造成了法务会计的会计主体的不确定性。而法务会计事项可能跨越好几个传统的会计分期,这也使传统的会计分期假设变得毫无意义等。也有人说法务会计起源于审计,但是法务会计又有别于审计,审计一般是注册会计师仅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等发表一贯性的意见,而不对企业破产等特殊的交易中的经济纠纷发表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出于收入等方面的考虑,发表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够客观公正,近几年来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中,注册会计师也有出具不公正的审计报告的例子,这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打折扣,于是社会呼吁能够独立公正而且能够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法务会计的出现。总之,在区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务会计是传统会计的一个分支,一个崭新的应用领域,是具有法务会计专业知识的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处理会计学与法律学交叉的问题,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及现状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的运行规律,以及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其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原理。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同时又是法制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舞弊、经济犯罪、经济纠纷类似的事件层出不穷,涉及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案件日趋增多,迫切需要加强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沟通,也迫切需要服务于市场经济,链接会计学和法律学的中间桥梁――法务会计的出现。法务会计的产生既是外界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需要,也是会计学、法律学自身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会计学只能解决会计确认、计量等传统的会计,而不能处理企业破产清算等方面的问题,而单纯的法律学在涉及到专业财务会计问题时也是显得力不从心,所以需要二者的完美结合,来满足社会上无论是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司法机关等对于法务会计的需求。然而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概括一下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无论是法务会计的理论还是法务会计的实践都还尚不成熟。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相比较,法务会计没有成熟的法务会计理论框架体系,虽然在一定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现有的研究在有些方面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研究内容缺乏系统性。没有成立专门的组织结构来进行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类似于传统会计的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来规范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程序等。同时,在实践方面,由于没有理论的统一指导,实践中无章可循,或者是虽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成果是实践的关联性不强,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性。实践中多数凭个人的经验来执业,再就是实践的业务范围也比较窄,而且执业层次比较浅,目前多数局限于会计调查,提供支持性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法务会计实践的需求。

2.缺乏法务会计的专业人才。在企业所有的资源中,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然而我国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相当欠缺,这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也严重阻碍了法务会计实践的进行。而且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从出身来探讨也多为审计人员,没有或者很少是经过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毕业的专职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没有经过法务会计的专业培训,也没有专门的机构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交流,这使得现阶段的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交流,这都不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推广。

三、对法务会计发展的理性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法务会计的人才需求日趋旺盛,但由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会计制度的特点,积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1.明确法务会计的功能,实现法务会计的目标。只有明确了法务会计的功能,才能知道完成此项功能需要配备具有何种素质的专业法务会计人员,从而明确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以及法务会计人才应具有的素质。只有目标明确才能使行动有方向,况且法务会计的目标有效地连接了法务会计的培养体系和动态的外部环境。只有在明确法务会计功能的基础上确立的法务会计目标,才能适时地根据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调整,从而使法务会计的目标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需要。

2.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务会计队伍。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是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员,应是实现财务与法律完美结合的具有服务于市场经济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需求与人才供给不平衡,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为此我们应重视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而做好人才培养的第一步就是要充分宣传法务会计,让更多的人知道法务会计,从而投身到法务会计的研究中来。高校作为高等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应该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真正地实现会计学与法律学的有机结合。同时,要注意完善现有的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在职培训,使之发展成为能够驾驭现代企业涉及财务会计纠纷的法律事件的专业的“法务会计师”。另外,也可以设立法务会计的认证体系,只有达到了认证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法务会计工作。

3.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利用审计的成功模式,发展我国的法务会计。我国的法务会计正处于“发展”状态,需要有成熟的理论来指导实践的良性发展。在我国要发展法务会计,肯定有法务会计的共性,所以可以借鉴国外法务会计的成功经验。同时我国的法务会计必须具有中国特色,这就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探讨。而审计在我国发展得已经相当成熟,也达成了共识,法务会计与审计有某些共同之处,所以在法务会计的发展模式上我们可以循序渐进,从把法务会计业务融入审计这一模式入手。

4.与时俱进,加强法务会计应对和解决经济发展殊问题的能力。现代社会是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件。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不但要了解具体的事项的处理方法,更要具备一种职业判断能力,对首次出现的情况也能应对。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推广,计算机犯罪也逐渐增多,所以法务会计人员要有意识地加强计算机课程的学习,使其专业胜任能力永不落伍,专业应变能力与日俱增。

总之,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理想的状态的,需要政府部门、企业、高校、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共同努力,全方位地配合,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静.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思考.科技和产业,2008(6)

2.张海燕.关于法务会计的探讨.经济问题,2006(4)

3.谭立.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当代财经,2005(8)

4.乾惠敏,刘传会,徐富红.融入审计:我国法务会计建设模式的选择.会计新视野,2010(9)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4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5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三)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四)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

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 ,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6

关键词: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2

法务会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不是一般的会计人员或一般性中介服务人员,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其产生时就具有其特定的专业服务领域和特别的资格认定。另外,法务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能够胜任的法务会计人才还十分短缺,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还未建立,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拓宽渠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实行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证。本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探讨的。

一、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

(一)会计和审计知识

法务会计主要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该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审计经验。对于会计政策、会计理论方法要了解清晰,这是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基础。审计知识和技能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根本素质。另外,法务会计的基本方法如实地勘察、数据分析也是审计常用的基本方法。

(二)法律及证据规则知识

法务会计所调查和受理的是涉法案件或事项,要给委托人以专家证人证言、诉讼支持,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财经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会计法律应该熟悉并使用。法律法规涉及刑法、民法、经济法、税法、商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也应该是法务会计人员掌握的范围。同时,法务会计人员必须理解证据在诉讼支持的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三)计算机相关知识

企业的电子数据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若想在海量的数据当中寻找趋势,发现可疑的蛛丝马迹,数据挖掘这一计算机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计算机图表在当今的会计调查过程中就十分常用,法务会计的报表通常是量化分析表,可以采用图表的方式进行描述和总结有关信息。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还应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

(四)侦查、取证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调查要从看似平常的事件中发现问题。调查财务欺诈应必须时亥睬持高度的敏感,因为豪华住宅、昂贵的汽车和别墅这些奢侈的生活方式很可能意味着财务舞弊的存在。不仅如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会计信息中掌握舞弊的实质,进而从相关的材料中提取相关的证据,同时对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害进行精确地计量的能力。

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的构想

(一)拓宽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教育途径

法务会计是一个极具前景的会计新领域,这一领域需要大量的执业者进入。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和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专业知识教育模式。

1.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四年制本科法务会计专业。在课程安排应突出法学、会计学和专业实践。基础课程开设会计学、法学及相关的基础理论课程,如经济学、法学基础、基础会计学等。专业课程开设法律和会计专业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诉讼法、刑法、商法、保险法等课程,财务类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保险赔偿和预算会计、海损事故理赔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课程,对学生专业技能进行培养。实习阶段主要以岗位实践实习,强化专业技能,实现理论到实践转变,提高涉外能力、人际交往与协调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

2.通过双学历、双学位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根据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紧缺的状况,为弥补现有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律知识的缺陷以及法律专业毕业生在会计学知识方面的缺陷,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在会计学和法学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开设第二专业或学位。鼓励会计学或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学第二学位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双学位。另一方面在高校的会计学硕士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法。在培养计划中可以涉及两套方案,即针对本科为会计学的生源补充法律相关知识,以及针对本科为法律专业的生源丰富会计学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注重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的实现法律和会计的融合。

3.规范并加强法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对已经获得法务会计从业准入资格的,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应当进行的学习和研究。法务会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应该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成立法务会计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促进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并且保持与行业先进水平的一致,从而提高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集体执业水平。

(二)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会计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往往不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法务会计应用比较多的司法实践领域中普遍存在取证难或者不会应用法务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的事实。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体系,有鉴于我国较为成熟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务会计行业应该以此为范本,逐步建立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建议法务会计从业资格至少要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从业资格当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且拥有两年工作经验。并应同时具有本文在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此基础上授予其法务会计执业资格证书。

随着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不断发展,执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进入第二个阶段。应逐步建立法务会计考试和资格认证体系。在此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立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以保证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水平。考试科目应包括会计学、审计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等。法务会计应是独立于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独立性和资格认证的公平公正。

(三)建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

为充分发挥法务会计的行业自律作用,应当成立法务会计行业协会,明确职责和提高效能。在法务会计发达的美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法务会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注册会计师舞弊审核协会,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和北美法务会计师协会。这些法务会计行业机构不仅负责法务会计人员的资格考试还负责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等,而且还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拓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并从事法务会计的创新性研究,从而使美国的法务会计的主要业务,诸如欺诈调查、诉讼支持、诉讼预防和计算机犯罪预防等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展较为成熟,在组织结构、功能方面较为完善,因此可以借鉴国内行业协会和美国法务会计协会的发展经验,建立我国法务会计行业协会,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

(四)制定法务会计专业人员执业规范

法务会计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务会计行业规范。规范的内容应该包括法务会计专业胜任能力、法务会计职业的一般原则和执业纪律责任。职业规则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对执业行为和道德进行自律,同时也是对法务会计人会员行为的界定和利益的保护。

1.专业胜任能力

法务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是最基本的素质,即法务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承接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2.执业一般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时应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正义感等原则。真实性是指要求法务会计人员通过调查如实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本质,提供真实的报告和专家鉴定意见。真实性是法务会计执业的依据和鉴证的基础。公正性要求法务会计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尊重公共的道德标准,杜绝公报私仇和询私舞弊,对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独立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有应受到经济利益、外界的干扰和相互关联关系的影响,保持独立思考和调查,据实完成法务会计报告和鉴证。正义感是指法务会计既应以委托人的根本利益为重,又要以客观事实为准,时刻保持对客观公正和事实的追求。

3.执业纪律与责任

披露有度、保守秘密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法务会计人员掌握被调查单位的大量资料和信息,有些涉及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这些秘密的泄露很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的损失。法务会计执业规范应当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自行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能私自保留和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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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若山,谭菊芳.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J].会计研究,2001(3)

[3]戴德明.法务会计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