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例6篇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1

(一)增强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更好的促进其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学校往往注重对学生知识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常常会忽略法律教育。健全的法律意识是学生毕业以后有效参与社会工作和生活的重要途径,法律意识的高低会直接的影响到酒店专业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等。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化交往日益增多的潜在需要。酒店专业的课程基本就是酒店经营管理方面的,在酒店经营管理当中,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化,国家化交往程度也高。职业教育过程中就注重培养和提高酒店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的保证酒店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控制。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职业教育中酒店专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对酒店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教学不够重视。因为受限于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方针以及培养目标,特别是高职院校,它们看重的是应用型人才和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虽然职业教育也得接受许多理论知识的教育,像一些数学、英语等基础必修课,但是涉及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内容比较少。高职院校虽有一门公共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表面上看上去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实际上课程内容中思想道德修养占据了其中内容的四分之三,涉及的基础法律知识少之甚少。可以这么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公共课程就是一门思想道德课程。

(二)法律教师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模式过于单一。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应用学科,而有很多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缺乏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具备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再次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公共课程为例,这门课程多是由那些非法律专业的教师进行教学,由于他们缺乏法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导致法律教育过于单一化,基本上都是按照课本和课件讲解,缺乏实践和视频案例专业教学。

(三)酒店专业的学生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不够重视。学生认为毕业工作的重点是专业知识技能,法律知识对工作没有太大的帮助,加之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又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动手操作,高职学生本身对理论课上课就不太认真,有时甚至出现逃课现象。

三、提高酒店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措施

首先我们要知道,对酒店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并不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有效的法律教育来让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法律框架、法律结构有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目的就是要让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以便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在以后职业发展的道路上能够时刻约束着自己的社会行为。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什么叫做法律?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杰出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他在《利维坦》一书中这样写道“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我们从这一句话中就可以看出,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公民、对学生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是多么的重要。高校可以开设一些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选修课程;学校还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一些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士,加强法律教育教师队伍的师资建设。

(二)坚持理论知识教育与实践经验教育相融合的法律教育模式。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过于单一,只注重课堂教学而忽略实践教育环节。酒店管理专业并非法律专业,但是在酒店管理行业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很多的。所以,在职业教育过程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便更好的使学生在酒店管理专业领域的职业发展中能够自觉的运用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2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整体水平偏低

笔者于2011年对南阳理工学院、平顶山工学院、安阳工学院、洛阳理工学院等四所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1000名在校大学生进行了法律素养状况问卷调查。调查的方法是发放和填答调查问卷。问题的回答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个可能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内容一是对法律问题的回答。法律问题的设计力求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法律素养的三方面即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二是对被调查者身份的回答。包括年级、专业、政治面貌、有无兼职经历、是否学生干部等情况。调查问卷共发放1100份,除极少部分由于填写基本资料和回答问题不符合规范外,有效问卷为1000份。因此,有效问卷资料较为完整可靠,可以客观反映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从问卷调查中得到的结论是: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整体水平比较低。具体表现在:(1)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比较低。许多学生甚至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原理也不了解。比如,50%的学生不能区分违法和犯罪,48%的学生竟不知道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2)学习法律的态度不主动、没有远见性。调查“对于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节目、信息、书籍等,在日常生活中你会如何做”,50%的大学生是偶尔看一下。调查“对新法律颁布的关注情况”,回答总是或者经常关注的学生占22%,78%的学生回答偶尔或者不关注新法律的颁布。调查“法律对你的生活重要吗?”,50%的学生认为不太重要。(3)对社会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的看法不一致。调查“对当前众说纷纭的司法腐败问题”,55%的学生认为司法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品德太坏,20%的学生认为是法官的法律素养太低,20%的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不独立,5%的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机关压力太大。大学生对生活中的这些问题的不同看法,既表明大学生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也反映了大学生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社会生活现象。(4)应用法律的能力比较差。比如调查“当你去超市购买吹风机,你会向超市索要发票吗?”,只有17%的学生认为购物时索要发票很重要。(5)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在调查中发现68%的学生虽然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由于受到传统的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目的价值。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整体水平低的原因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整体水平低,有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一)学生自身的原因

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许多在校大学生来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区。在当前大学学费居高不下的情形下,很多农村贫困家庭出来的孩子,考虑到上大学的生活成本,会选择生活消费水平比较低的城市。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地处中原,人口众多,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南阳、安阳、平顶山等地级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在全国地级城市中排名靠后。因此,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汇聚了很多家境贫寒的学生。因为生源地是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省区,很多学生的学习基础较差,知识面狭窄,接触社会的信息量比较少。来到大学后,又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往往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认为学好自己的专业,将来找到一份好工作,才是大学四年的“正业”,而不必浪费那么多的时间去学习法律。同时,学生发现法律知识枯燥,缺乏吸引力。导致大学生不会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对学校开设的相关法律课程,也只是求个考试过关就行了。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不可能获取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在大学阶段,大学生的心理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却又未完全成熟,其表现是精力充沛、冲动敏感、思想较为幼稚、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心理承受力脆弱。在校的90后大学生多是独生子女,在长辈的溺爱中长大,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加之由于受到各种不良社会思潮影响,他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以暴制暴、以侵害对侵害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加。

(二)学校方面的原因

(1)从教育观念层面来说,河南省的一些地方理工院校领导不重视法律基础教育。就业率是地方理工院校的工作指挥棒,就业率低,直接影响地方理工院校的生源和质量。因此,学校把所有的教育教学精力都放在专业课上,认为只有使学生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技术,他们毕业后才能找到好工作。甚至很多高等院校在大学一年级新生一入学就开设就业指导课和创业指导课,但是对与就业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2)从人才培养模式层面来说,大学生接受法律基础教育的途径太单一。全国很多高校在法律基础教育教学中,只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课外培养模式。(3)从教学理念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有些思政课教师没有理解思想道德修养课与法律基础课合成一门课程的真正内涵。事实上,两者的合二为一并不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简单合并,而是一门在体系和内容上有机统一的崭新课程。正因为德育与法制教育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才使这门新课与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全然不同。但是,很多思想政治课教师把有机融合理解成了简化,并由简化发展成对于法律基础教育的忽视。这种错误理解和倾向也自然而然的蔓延至学生,造成他们对法律基础课的轻视,不利于在学生中开展法律基础教育。(4)从教学内容层面来说,课程设置不合理。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致使教学走马观花。教师为赶进度,课堂上只是概括地介绍一下各个部门法,将知识点简单地罗列、堆积。具体法律条文涉及的较少,部门法的总则内容介绍较多,分则基本不予介绍。案例分析、社会现象分析等都无暇顾及。学生则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过关了事,结果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4]。(5)从教学方法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师只重视法学基础知识的普及和法律理论的灌输,而忽略大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学到的法律知识与实际相脱离,缺少应用法律的实践和经历,导致大学生面对社会实践时束手无策。(6)从教学师资队伍层面来说,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在法制教育中投入的师资力量过于薄弱并且配置不合理。在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课或者创业指导课上没有专门配置普及企业法律知识的法律教师,仅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上设置专职教师岗位。但是当两门课程合成一门课时,学校仅仅是在技术处理上把两门课程的教师合到一个教研室,来共同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没有考虑到老师的专业背景、知识结构的差异,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专业知识的补充培训。

提高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

(一)改革高校法律课的教学模式

首先,要准确定位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目标;其次,在教学要求方面要符合大学生的认知规律;再次,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要避免纯知识化的培养模式;第四,在师资力量的布局上要改变和优化师资队伍,聘请法学专业教师讲解;最后,在教学方式上要改变传统授课方式,采取灵活化、多样化的授课方法,授课内容要生活化、通俗化。从实例中讲解,运用情景教学法,组织学生观看相关的法律视频,观赏模拟案例等来培养理工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二)拓宽法制教育宣传的渠道

(1)在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上增加具体的实用法律知识培训,对大学生的具体就业创业计划给予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以便更好地为学生创业服务。在就业指导课上,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学习内容,进行专业性的法律基础教育。例如:经济管理专业除了学习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外,还要了解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票据法》、《会计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艺术类专业要掌握《知识产权法》;医学专业要理解《卫生法》;建筑专业要熟悉《建筑法》;教育类专业要熟知《教师法》、《教育法》等。在创业指导课上根据具体的创业阶段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培训。教师应该详细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以便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选择真正适合自己创业理念的经济组织。同时,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票据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自身创业有关的法律规定。而为了应对创业经营阶段涉及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引导大学生深入了解《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2)要求大学生至少选择两门以上的法律公共选修课。同时在法律公共选修课课时报酬上给予一定的提高,以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多开设法律公共选修课。法律公共选修课要充分考虑发挥理工行业优势和背景优势,依托优势理工学科,大力开展相关行业法律制度的教学与研究,注重文理工相结合,实施“基础平台+专业模块”的培养方案,设立若干教学模块,如交通法教学模块、建筑法教学模块、信息法教学模块等,供学生选择[5]。可采用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制,在老师指导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基础、兴趣、成才目标及择业期望,跨专业、跨学科门类选课,满足学生多样性、个性化的学习需求。(3)学校可以根据理工科专业培养目标制定复合型法律教师培养计划。建立法律教师复合型知识评价标准,即法律教师要了解工程学的核心知识、操作方法和实践经验,强化法律教师的工程质量意识。为强化复合型法律教师的实践能力,要定期聘请工科专业教师给法学教师授课或者实行工科专业背景和法学背景教师的双向交流。由复合型法律教师向大学生讲授公选课和就业指导课,必定能够培养出一批既懂理工科知识规律又有职业法律意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实用人才,肯定会受到有关工科行业、部门及广大用人单位的极大欢迎。从某种程度上说既提高了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又提高了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的就业率。(4)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学校、院系及法律教研室应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文化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学讲座、法律研讨会、模拟法庭、普法文艺演出等。(5)增加司法社会实践。组织大学生到合适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参观学习。比如到河南省各个地级市监狱去参观,与一些监狱犯人进行“零距离”交流。也可以让监狱犯人到学校进行现场忏悔,对在校大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可定期组织大学生到庭审现场旁听。总之,让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切身实践去体会和感受法律的尊严,用自己的头脑去评价法律及讼案的是非曲直。(6)开展诊所式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活动。各地方理工院校要针对大学生在学习、恋爱、兼职、实习、就业、人际关系以及日常生活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活动。开展诊所式法律服务的方式应该是在法律教师的引导下,以法学专业大学生为主体,为法学专业大学生提供一个身临其境的教学环境,为全校大学生提供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法学专业学生直接受理同学们的真实案件,不仅锻炼了他们的随机应变、处理不同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且提高了询问、解答以及归纳总结问题的能力。同时巩固了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加深了对原有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有助于造就一批既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相应的法律咨询活动,解决了理工科大学生在学习、恋爱、兼职、实习、就业、人际交往以及日常生活方面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不仅可以让理工院校大学生体会到法律的魅力,还能及时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增进同学的友情。对提高河南省地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素养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素养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高校在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明显的薄弱环节。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是推进普法教育的有力举措,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整个社会环境的要求。群体性法律意识的提升,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当前青年中的优秀代表,提升其法律素养不仅是学校的义务,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整个社会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氛围中,人们的各种行为均应围绕着法律规范来进行。另外,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其个人未来发展的要求。大学生作为即将走上职业生涯的高素质人才,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法制社会建设进程,更是对其自身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作为在校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能够使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

二、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现状

(一)高校法律教育概述

高校法律教育包括法律专业法律教育和非法律专业法律教育两个层面。当前,从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实践看,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包括法学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学理论。与一般意义上的普法教育相比,高校的法律教育更加偏重于理论知识教育,与通常所说的法律基本常识教育有较大差异。当然,高校法律教育虽偏重于理论教育,但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包括法律道德、法律责任义务等等。

(二)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首先,高校的教材中阐述法律常识的内容偏少。在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学内容中对法律知识的涉及面较窄。其次,是教师的教学实践中,通常将法律教育作为思想品德类课程进行讲解,并且往往由非法律专业的辅导员、学生管理人员担任授课教师,这种教学方式忽视了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以及法律意识养成方面的意义。最后,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单一。高校的非法律专业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对于法律教育的相应选修课程以及有关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匮乏,也是体现了高校对法律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2.教师教育理念的偏差

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往往只是从教学目标的完成角度,来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活动,在这种理念下,往往会出现照本宣科的现象,特别是,关于法律教育的一些基础知识,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具有内容枯燥、实用性欠缺的问题。同时,教师在教学中,大多忽视案例教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

三、加强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措施建议

(一)提高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的专业划分日趋专业化和精细化,这是为了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结果,但同时,这种专业划分,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专业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同度。对此,学校和教师应该要引导学生转变这一固化的单一专业学习理念,积极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通过采取多样化的教学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在思想层面上,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高校应当重视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针对非法律院校或无法律院系的高校,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体,成立专门的公共法律知识教研室,统筹开展法律教育教学工作。同时,针对当前法律教育理念落后问题,倡导教师在公共法律教学中,以能够树立法制思维的案例为切入点,强化案例教学比重,促进学以致用。

(三)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教育环境

高校是开展法律教育的重要阵地,构建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是强化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重要途径。鉴于当前大学生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获得法律知识这一现状。高校可围绕普法宣传月等时段,通过将校园广播、专刊等传统渠道与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促进学生多渠道、多层次获得法律知识,为整个校园营造更加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四、结语

总之,加强大学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对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人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高校必须正视当前教育教学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加以改进,着力培养守法、学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参考文献:

[1]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09):78-80.

[2]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4,(02):30-33.

[3]庄洲鸿.浅析加强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制教育[J].今日中国论坛,2013,(11):116+119.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5

1.1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1.2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1.3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1.4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2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1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2.2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6

一、法律专业化与民主法治关系的紧张

法律活动专业化可最终归因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13益细致,使其成为一种社会生活的必需”。法律专业化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人们对法律专业化带来的弊端却注意不够,法律专业化、职业化在一些国家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另一方面的结果,即法律行业的垄断。法律本来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的,但随着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以及大量复杂的法律术语和耗时费力的程序的形成,随着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的脱离,法律活动变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于法律专门人员外无法或也没有时问涉足的领域,法律运作成为一部分人的事情,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有最后的结果是真实的、可以接触的,而法律结论产生的过程及理由则是不可知的。

如果法律行业的垄断能给人们带来民主自由福祉的话,上述缺陷也无可非议,正如拥有医学知识的医生垄断医疗行业一样,恰恰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是法律行业的垄断在一定意义上引起了民主与法治的分离与对峙,导致了另一种隐性专制的出现,即“知识话语专制”,这种专制,同传统显性的政治主体专制殊途同归。

在一般观念的法治中,“规则统治”的观念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但是人们逐渐发现“规则统治”的观念是比较薄弱的。

问题的关键不是规则是否存在以及规则是否完善,即是否存在足够的、合适的、精确的规则,而是规则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人们的主观理解涉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问题。法律解释是将规则性质的法律文字诉诸社会现实的必需通道。而法律解释产生出来的困难,主观理解者即使在良好道德意识和道德信念(比如所谓的法治信仰)的背景下,有时也深感困惑和棘手。因为,规则的语境含义,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及不同的人文观念场域中,是会呈现不同的意义理解的121。人们的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对事物原原本本的反映,任何解释都带有规范的和文化的属性,带有意识形态属性9J。法律专业化伴随法治现代化的深入展开,使独立的法律科层把持了法律意义的决定权,较高的收入和位置的稀少使得法律职业科层人员(尤其是法官)居于高位,声望显赫,为了维护本职业集团的特殊利益,他们倾向于排斥异己力量,拒绝接受职业集团外的不同意见。

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在法律解释的层面上开始逐步脱节,社会大众由此开始对法律逐渐产生陌生的感觉。而法律科层在对传统政治学中的统治者形成制约之时,又对社会大众形成了法律知识层面上的制约。许多已经实现或正在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在摆脱了传统显性政治主体专制之后,又陷入了另一种隐性的“知识话语专制”。故而有学者担忧地指出:“专门词语和专门手段开始产生影响,使人意识到法律机构已与公众疏离??法律本身作为一系列条规和准则以及将之付诸实施的复杂程序,成了一个专业阶层的行业。””怯院的判决是否公正的问题需要从非法律的观点来回答,用纯粹法律的观点辩护或批判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导致恶性循环。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更为尖锐地提醒人们注意:如果政府专制是以暴力进行的,那么,当法律家替代政府进行法律管理约束之后,专制在法律家的手中便具有了所谓的“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旧。

二、陪审制度与法律专业知识

现代法律知识已经具有了专业化的特点,法律知识是一门专业知识是法律活动专业化的主要支持理由,也是反对陪审制度的主要理论。在关于法律知识的属性上,有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包括技艺)两种观点.但把法律知识作为一种专业知识或技术知识的思路二者恰是一致的,它们都认为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教育或者法律实践,就不会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掌握法律专业技术。

于是,在法律知识的认识方面就存在着值得探讨的I’n]题:

法律知识真的就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知识吗?法官的素质就决定于他的法律知识吗?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的澄清,就无法说清陪审制度是否有保留的价值。

从学科知识的角度讲,法律知识是通过法学生产的,法律知识就是法学知识。“在国外法学界,上世纪的使法学成为科学的梦已经基本结束了,今天人们已日益承认法学更多是或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尽管法学家所用的‘实践理性’一词在很大程度上也涵盖了亚里士多德‘技艺’领域”161。事实上,自法学产生以来,特别是近代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发展起来之后.许多法学家都以不同形式强调了法学知识的特殊性,并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而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渐掌握。法律知识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的知识.而不是纯粹理性,它并不只是由一些普遍正确的命题所构成,它还需要大量的实践理性,需要许多难以言说、难以交流的知识。

法律知识的形成必须是亲历的,不是依靠法学院的言传身教,而是通过司法实践经验积累起来的。只有法官亲身经历的司法经验,也就是一种“在场”的经验,才能成为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法律知识。按照这种逻辑,法律知识真的是-r]实践理性很强的专业知识,普通民众没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不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就不具备参与司法实践、分享司法审判权的资格。

然而,笔者仍然质疑:法律知识是否真的具有那么强烈的司法实践性。是否必须依靠大量的司法实践才能逐渐掌握,法律逻辑(知识)与社会生活逻辑(知识)是否真的完全脱离了,法律知识是否真的具有那么的专业化事实上。法官判案不可能完全不依据生活知识,这是一种常识。其一,在调解和判决中,法官所需要的知识是不一样的。

在调解中,法官运用生活知识一般会占主导地位,他会通过当事人的具体描述来推测、判断是非曲直,揣摩当事人的心理决定调解进度。提出调解方案,并不失时机地劝说,甚至引诱或压制。在调解中,法官的知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生活知识。其二。对证据真伪的判断,法官也会依据生活常识。因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可能全部由科技理性证明.尤其是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法官更会根据生活常识作出判断。其三,现代法律有一个逐渐向生活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法官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就必须具备生活知识,如法官必须知悉他生活地厌的民事习惯。尽管习惯有没有法律效力是由法律决定的,但是,习惯是地方性意义的规则建构,对习惯是否存在以及习惯的内容需要法官以自己的生活知识作出判断。其四,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知识都必然脱离生活知识,民法、刑法等涉及每一个人生活与命运的法律,其生活品质依然浓厚。从部门法的情况来看,现代法官知识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是程序法,二是新兴的法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一方面,司法审判过程中需要的知识,既包括从法学院教育中得到的法律知识(理论知识).又包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法律知识,还包括日常生活经验等法律知识以外的知识。就法律知识本身而言,相当多的法律知识并不一定是在法律实践中由法官的亲身“经验”形成的,而是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因而法律知识仍然具有强烈的生活色彩。另外,法官的法律知识结构、水准实际上不可能整齐划一,法律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正确答案,只有较为合理的答案。特别是当疑难案件出现的时候,人们对法律文本往往会出现理解的不同,对法律如何解释产生争议。实践中,对同一起案件,法官会出现对话语权的争夺。法律知识并不是一种客观中立的“真”知识,不具有科学性和普适性,不具有超越时空的品格。所以,法律知识并不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知识。

法律知识专业性论调,似乎在推行一种精英逻辑,这种逻辑,把传统上简单事情复杂化,使浅薄的东两显得更神秘,另外,法律活动既然已成为一种职业,它就要建构一套知识体系为自己存在的合法性辩护,法律人员的知识也闪此发生了相应变化,摇身一变,成了专业知识。

尽管现代社会比较复杂,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涉及的问题大多可以为普通民众所理解,比如婚姻、继承、收养、买卖、一般的刑事案件,人们无需职业训练就可以依据社会生活知识(例如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比较恰当而又相当有效的“判决”;而且这些生活知识无论我们是否将之定义为法律知识,实际上起到了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作用。

“经验为知识的源泉或准则”17l。

因此,从司法审判知识的角度来讲,法律专业化并不能成为拒绝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借口,具有一般生活知识的普通民众显然是可以参与许多案件审理并做出合理裁决。法律推理并不能帮助人们决定什么,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文化和意识。

陪审制度的强化,强凋普通民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张扬法律语境中的民主。同时并不否认法律活动的专门化。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数量的增加,使社会对法律人员的需求量加大、标准提高。显然,以社会生活阅历来培养“法律”人员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在纠纷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若每案都按照“陪审”的原则操作,实际上会由于耗费巨大而使得法律无法执行。所以,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参与应该是适度的.强化陪审制度并不是反对法律活动的专门化,而是要使普通民众适度分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解释权威。

三、陪审制度提升的民主意义

西方一些国家把陪审团保留了下来,这除了有他们在一般层面上的思考外,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的法律运作主要是审判)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和权力集中化,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的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这个阶层通过法律的解释和证据的解释使审判几乎变成了精英文化的场所,于是,人们最初设想的“法治”便逐渐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这个基础。换句话说,法学家、法律家总代表着一种精英文化,而一般百姓肯定代表了平民文化,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引起了审判中“法治”与“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扬镳。怎么办?恐怕只有在审判的过程中继续保持民众的声音,才能保持法治与民主的相互关系。“陪审团仍然是对已确立的当局权力进行控制的一个有潜在价值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在法律程序中所履行的职能与下院普通议员在政治过程中所履行的职能不无相似之处。他们都是在一个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程序中(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政府行政管理)代表外行人。他们都会给各自领域的专业过程带来盲从、偏见和不胜任;他们一般都需要与周围的专业人员——面是法官,另一面是大臣和文职人员—进行合作,并受这些专业人员的制约。但是,作为最后一招,他们都有权向专业人员表明有些事情是公众所不能容忍的”[Sl。在法律活动越来越专门化的今天,普通社会公众距离司法越来越远,越来越被边缘化。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相当危险的。虽然陪审制度在当代社会中的运作不尽理想或者在一些国家很不理想,但陪审制度始终为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一种可能。它使一个社会的普通公民能够有机会参与作为国家三大政治权力之一的司法权的运作,它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参与司法活动最为直接的形式,无疑,它“给每个公民提供了一个参与民主并在一个方面——即解决纠纷中——治理国家的机会,使得陪审员与公共事务具有更多的联系和更大的影响力”191。

由此可见,陪审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民主价值。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在法律语境中张扬政治民主,反对话语专制,实际上是政治民主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逻辑延伸。如果在法律语境中缺乏必要的民主意识,政治民主终有一日也形同虚设,毕竟,政治民主是以法律化的运作作为体现的,而法律意义的决定权如果被一小部分人所垄断,就会形成一种话语专制,而这种专制与传统的政治主体专制殊途同归。日本司法改革的最大障碍在于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的职业法律家各自为政,热衷于维护自己的身份性特权以及垄断利益,这与政治家和行政官僚坚持小集团既得利益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Ol。此外,过分强调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不注重法律语境中的民主,会造成法律与社会脱节、法治与民主分离、法律远离民众的结局。这样的话,法律很可能因脱离社会而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法官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获得正当性,最终将削弱法律专业化角色的社会支持。法律实践的主要目标是满足社会的需要。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反映特定社会多数人的一般道德和价值取向。因此。法律需要在其运行过程中不断得到来自社会的补充和更新信息,从而使法律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和一般民众的意思。换句话说,法律并非存在于社会中的孤立规范,法律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需要不断从社会中吸取新的生命和活力,法治的运行需要建立在民主的平台之上。

而法律“知识话语专制”恰恰成为法律满足社会需要的障碍,从长远看,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形成和维持,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