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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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1

商法即是解决商人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商人经商活动中经常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采用通行的惯例来解决商人之间的贸易纠纷,而商人之间的这种惯例也最终发展成为了商法。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它以调整商事关系为主要对象,以保护商品交易者的权益为主要目的,包括商品经济之间的交易规范、理赔、成立公司、票据等一系列的商事关系。传统的商法是站在商人的角度来看待商业问题的,其具有一定的非公正性和狭隘性,它主要是以商人主义为立场的,保护特定阶级的利益的法典。而现代商法主要以法国的商法典为形成标志,它摆脱了特定的阶级立场,强调从商业行为观念为立法依据,直接将商法与民事法相区分了出来,成为了独立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商法的形成是源于商业活动的实践基础的,而并非由民事法分离。在中世纪欧洲商法典形成的的时期,民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商法并不起源于古罗马民事法典。鉴于商法在欧洲资本主义商业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西方社会将商法当成是一种独立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去解决、处理商业贸易中的基本问题,维护资本主义的正常统治。我们的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无论是哪一个社会阶段都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商法也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法律体系,它是维护生产关系正常化、秩序化的规范,但它也必须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否则商法也将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业贸易仍然是按照市场规律以及国际惯例来运行的,但是从我国的国家性质出发,商法应该是调整、规范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保护合法的商业行为,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对于民法与商法关系的争论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法理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无论是在实践环节还是理论环节,民商二法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有人主张民商分立,有人主张民商合一,还有的人说商法应从属于民法,这些争论对于国家法律的严谨性和立法的科学性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我国,民法与商法在学术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二者之间自成一个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民商法体系与一般法系国家虽有着许多的不同,但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公平性已得到贯彻和体现。民法与商法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法典的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到我国社会大众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一个阶段,社会大众之间除了民事上的关系,还存在商品经济上的关系,这个过程一直会伴随着人类的各个阶段。国家在立法方面也早已将民法与商法分别进行了立法,区分民事关系与商品经济关系,不过二者之间虽然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但是在现实上和本质上却又互相的依存。商品经济的执行对象是以人为基本单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被归于民事法律之中,但是却又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商品经济关系,从这一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与商法的立法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共同的地方,这也是为什么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的主要原因所在。关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争论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之中,一般普通法系的国家并没有民事法的法律概念,因而也就没有民商法律之争。这些争论汇集起来主要在于一点,即商法从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商法的执法对象为从事商品经济的自然人,从属于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出现要早于商法典的出现时间,先有人与人之间发生商品经济关系,然后才形成商人与商人之间的潜在规范,民事法的执法对象为所有的社会自然人,包括人与自身财产、权利、商贸关系等方面,而商法的执法对象主要为商品经济中的商事主体以及商事行为,其对象仍然要以人为主,因而也必须遵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处理民法中人与商事行为的关系。

2.法典直接规定在西方的一些民商法典中,经常会有明确的规定其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例如日本商法典第一条:本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民法。这表明商法是从属于民法的一个特别法律,而民法则是一般法,其适用范围包含商法。

3.商法是适用于商人之间的私法,是民法的补充法律这种观点一般产生于一些学者之中,他们认为商法仅仅适用于商人之间,为约束商事行为而制定的,是关于商事的特别法。而民法则是所有自然人与自身相关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它是对商品经济所有者的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它完全覆盖商法的行为主体,商法仅是民法的补充、变更或者替代法律。

从科学角度看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为约束社会不同对象之间的公平关系而存在的共同规范条约,二者同属于私法体系。从法律上来讲,民法与商法都有着共同的目标,都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为对象,而商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都可以发现其存在的痕迹,这体现出了民法的兼容并包特性。我们判断商法是否都具独立的特性,其主要的依据在于商法是否能够独立地发挥作用并且不断完善、发展,而不需要依照民法独立存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民法与商法的差异(1)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民法与商法虽然都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二者却从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之间在适用对象与内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民法与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也是区分民商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民法在执行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公平原则,追求法律主体之间的公平性,在处理不同的民事纠纷时,若存在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悖逆的地方,民法会优先选择公平性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所有法律法典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追求公平原则时,不同法律之间其追求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商法在执行过程中虽然也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但是其最高价值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其原则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可见二者在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追求。(2)民法与商法之间产生的经济基础存在差异。民法与商法都是生产关系的调整手段,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断自我调整、完善。在其产生基础上,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便是社会分工以及商品交换,同时具有私有权和财产归属权。此时社会自然人才能与他人发生商品经济关系,或者与自己私有财产之间的归属关系。而商法产生的基础则是市场经济,市场是商品进行交换的主要场所,也是调节资源供需的主要方式,商法则以市场经济中的商事行为与商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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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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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高三总复习的教学中,知识的系统化复习和掌握非常重要。但是,分类复习中专题史也好,国别史也好,都很容易停留在知识的条理化阶段,达不到系统化要求。历史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知识的系统化要求,不仅要注意历史现象之间的外在联系,而且更要注意历史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史专题,如果单纯把散见于课文中的各种赋税制度知识内容列举出来放在一起,这虽便于学生掌握,但它只能是条理化而不是系统化。要实现系统化,就必须搞清楚每一种赋税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结果,各个赋税制度和其所处时代的经济、政治和时代特点之间的联系,以及中国赋税制度发展趋势与世界古代史上赋税制度发展趋势的比较。表现在社会经济基础中的生产关系方面:商品经济呈现出共同的历史发展轨迹,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共性和规律性,即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和货币地租逐渐代替实物和劳役地租。只有把具体历史现象之间的这种本质联系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让学生充分理解掌握,才能给学生建立起系统的即立体的历史时空框架结构。

历史教学向能力培养的理性化阶段发展,是建国后中学历史教学发展的一大进步,是教育教学改革的突破,客观地反映了在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教育对能力的突出要求,适应了现实发展对人才的培养和需求,摆正了基础教育中知识和能力的关系,使历史教育的目的能全面、完整地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又给历史教学本身注入了活力,给教师的创造性教学拓展出一个崭新的空间。

历史学的基本思维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历史教学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科学思维方法。不管从任何角度对历史学科能力进行分解都无法离开这一最基本的思维方法,实际上,历史教学大纲在教学目的和要求中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高中历史教学必须让学生明确教育目的的双重性。

一是实现近期效益,即要使学生能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思维引导下,充分理解、认识历史现象,并能运用这一思维方式主动而科学地去分析、评价、判断历史现象,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能力水平,有效地提高应试技能。二是实现远期效益,即要使这种思维方法能充分开发学生的智能并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从而对学生在其他各方面的学习和将来工作、生活发生影响,极大地增强学生正确分析问题的能力,改造学生的思维品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使其受益终身。

考虑到中学生实际认知水平,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科学思维习惯,是一项艰巨任务,必须考虑中学生的实际来采取适当的教学手段,循序渐进,决不可盲目草率,因为欲速则不达。经验证明,在教学的一开始,把它和教学目的双重性一起交给学生,让他们明确掌握好这门课必须树立科学历史观,这是一把打开历史科学大门的钥匙。同时要求学生做好养成科学历史思维的心理准备,然后,再有理论、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贯穿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以期通过潜移默化逐步实现的方式达到教学目的。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掌握和运用,我把基本的原理归纳成五个方面,姑且称为历史思维方法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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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本论》;商品;逻辑结构;唯物辩证法;具体与抽象

一、《资本论》的理论逻辑

1、《资本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研究《资本论》的理论逻辑时,首先需要寻求一个最基本的范畴作为研究的起点,这样才能合乎逻辑地推出其他的命题和范畴,才能理解整个《资本论》的逻辑体系。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指出:“而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1]第一章又一次提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2]因而马克思根据研究对象将商品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即“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3]商品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萌芽,可以反映出商品经济中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共同引起价值形式的变化——产生货币,而货币在一定形式下转化为资本,因而商品和货币,都是潜在的资本。马克思对事物及人类历史的研究,是将研究对象当作一个生物有机体进行层层剖析逐渐推出的,只有从商品这个逻辑起点出发,才能进一步剖析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机体的各个范畴和运作机理。

2、《资本论》的逻辑结构

《资本论》的理论部分共三卷,由资本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社会生产总过程三部分构成,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资本为中心范畴和逻辑主线,形成一个整体的逻辑结构,呈现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貌。《资本论》共分为四卷,内容博大精深,但只有第一卷是马克思本人亲自撰写、定稿的,所以下文主要分析《资本论》第一卷的逻辑体系。《资本论》第一卷研究的是资本的生产过程,它的理论逻辑为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资本积累,这几个范畴有着一个内在的逻辑关系。商品是《资本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的统一,是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形式;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形式,表现使用价值之间想交换的量的比例。马克思指出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交换价值是由价值决定的。接下来,马克思分析了劳动的二重性问题,提出私有制下商品生产产生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劳动和私人劳动二者间的矛盾,这是由商品的二因素决定的。这一基本矛盾决定了劳动产品要转变为商品,而商品要交换,在商品矛盾的运动过程中就会产生货币。因此,可以看出,交换过程非常重要,通过交换,商品才会成为真正的商品,才会产生货幣。商品的交换过程是商品范畴的逻辑终点,同时也是货币范畴的逻辑起点。

伴随交换过程的发展,货币的职能也在发展,货币职能的演变发展也预示着货币向资本的转化。而货币转化为资本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力的商品化,当劳动力成为商品时,就会产生资本主义雇佣关系,在流通过程中会使简单的商品流通变成资本流通,资本流通会产生剩余价值即增殖,货币才能成为真正的资本。在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之后,由于其追求更多的价值增殖的欲望和资本主义的竞争,使得资本家将剩余价值用于资本积累,也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化。

我们通过对《资本论》第一卷的理论逻辑的梳理可以看出,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资本价值这几个基本的经济范畴在各个发展阶段环环相扣,紧密联系,具有一定的逻辑体系。《资本论》的逻辑结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些逻辑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过程中产生的,并非是主观安排的,表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

二、《资本论》的研究方法

《资本论》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掌握客观具体的思维过程,是在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对所掌握的丰富材料通过科学的抽象,使研究对象在逻辑和历史上达到统一,来探寻内部的规律。《资本论》一书中所涉及的方法很多,我们不能将其中的一种或者某几种方法排除在外,大致可以划分为根本方法、主要方法和一般科学方法。

1、根本方法

唯物辩证法是《资本论》的根本方法,因为研究要在对经济主体进行高度抽象的基础上对其本质进行研究,并且必须采用唯物辩证法作为研究的方法论体系。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别指出,他所使用的方法就是辩证法。

辩证法在马克思之前就已经产生了,是十九世纪德国古典哲学的最大成就,一方面也是黑格尔的历史功绩。辩证法是把自然界与社会看作一个变化的有机体,一切事物都在运动和联系中变化和发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颠倒了思维和存在、精神与客体的关系。然而,马克思强调:“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辨证方法不同,而且和他的截然相反。”[4]马克思将辩证法放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认为观念的东西是外界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罢了。

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即运用矛盾规律来深入剖析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矛盾,分析各矛盾所处的状态和关系,并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法。例如对商品的考察就体现了矛盾的方法,当商品交换出现之后,就至少有一部分产品是被有意识的生产出来的。而且劳动产品通过交换成为商品时,它们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就出现了,商品的这对矛盾就发生了。

《资本论》中还运用了质量互变规律来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局部量变积累到什么程度才会达到质变。这一规律的运用成功的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为新的社会制度做准备的过程。

联系的方法也被运用在《资本论》的研究中,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我们面前的这部著作,绝不是对经济学的个别章节作零碎的批判,绝不是对经济学的某些争论问题做孤立的研究。相反,它一开始就以系统的概括经济科学的全部复杂内容,并且在联系中阐述资产阶级生产和阶级交换的规律为目的。”

2、主要方法

(1)科学的抽象法。马克思指出:“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6]运用思维的抽象是《资本论》研究方法的显著特点,抽象法主要包括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只有把两个阶段结合起来,才能把本质和现象有机的结合起来。但是,首先我们应该对研究方法和叙述方法加以区分,研究的方法是从具体到抽象,即从详细的占有材料开始,从错综复杂的现象入手,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形成一系列范畴和概念,科学的认识经济现象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资本论》中的每一个经济问题的探究,都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丰富的材料为基石的,而不是从概念和定义出发。而叙述的方法是从抽象到具体,是理性认识的进一步升华,研究的终点,就是理论的起点。《资本论》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规律时,先分析简单的抽象的范畴,逐渐上升到资本主义社会整体的分析。

(2)邏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逻辑的方法是指在分析社会经济现象时要顺着经济关系和范畴的逻辑关系来研究,从较为简单的经济关系和范畴逐步过渡发展到较复杂具体的经济关系和范畴。历史的方法是指按照历史的实际演变过程来进行研究写作。这两种方法虽是两种不同的方法,但他们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在《资本论》中,从商品出发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符合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方法,也符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的发端也是思想进程的发端,思想进程的展开式历史过程在理论范畴和概念的演绎形式上的反映。”[7]

3、一般科学方法

除了上述根本方法和主要方法之外,《资本论》借助于数学的方法,使经济规律的揭示和表达准确并且定量化。但是马克思从来没有在《资本论》中滥用过或者炫耀过自己的数学能力,而是一直追究以精确简洁的方式表达自己研究对象的性质。《资本论》中系统的方法也得到广泛应用,系统方法中的整体性原则、有序性原则、动态原则和总体优化的原则在《资本论》中都有体现。此外,观察法、统计方法等都运用在《资本论》的研究之中。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1.8.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1.47.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1.8. 

[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1.22.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2.119.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2004.1.8.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5

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发表标志着政治经济学的诞生,马克思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实现了价值史上的伟大变革。从经济学说史上看,重商主义被认为是经济学的前史,他们把财富的增加归结为流通领域贱买贵卖的结果: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他们第一次把价值的源泉归结为劳动,如威廉配第讲如果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里,将一盎司从秘鲁银矿采出来的自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但他们由于没有劳动二重性学说,不懂得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是同时进行的,不懂得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所以,在他们那里很多范畴是混淆的,如上而的配第就将价值等同于交换价值或价格;斯密在价值上有三种规定:劳动时间决定、购买劳动决定、三种收入决定:李嘉图无法解决两人矛盾直接导致其体系的解体。在古典经济学之后,政治经济学发生分支:庸俗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庸俗经济学家提出供求论、生产费用论、效用价值论,到后来的经济学流派的边际分析、心理因素分析等都试图解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目的就是为资本家辩护。另外,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揭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成为指导当时工人运动的圣经。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创立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新的形势下,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一些国家经济体制的转轨,劳动的内容、结构、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学术和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宽松了,在价值理论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在活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上,争论较大的是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是否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周天勇教授认为,一些智能化的高科技生产手段也创造和形成价值,主要是人工智能的一些自动控制系统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中参与价值的创造和形成。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上,谷书堂教授认为,凭含有物化劳动的资本、土地获得利润和地租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上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科技、信息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尤以三元价值论为代表,认为商品价值是土地、资本、劳动的三元函数:也有学者认为信息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还有学者认为机器、设备也创造价值。这些不同观点的实质是对劳动价值论中劳动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别。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劳动价值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其劳动价值论博大而精深。

1.价值的质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价值的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对此马克思是通过分析商品开始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两种商品在交换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交换价值,它的确定不是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从使用价值来看两种商品存在质的不同,能够交换成功是由于两者都是劳动产品,都凝结着相同的人类劳动量。例如,一袋米=3把斧头,从使用价值上看二者存在着质的不同,一种是食物,一种是工具,无法进行衡量和比较,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比例关系依据就是因为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这种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任何劳动从形式上有所不同,包括劳动的工具、手段、对象、结果等都不同,形成一个社会不同种的劳动分工,正是由于不同种的具体劳动生产出千差万别的商品体来。撇开形式上的差别剩下的就是劳动在内容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就是商品的价值。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的首创,从而克服了以往经济学家在价值上的缺陷。

2.价值的量

价值的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工具,如现在制鞋都是人机器生产了,你再手工缝做,虽然你用的时间长,只代表你的个别劳动时间长,而不代表你的价值量大。这里的劳动强度主要指劳动的内含量,劳动强度大,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耗费就多,其价值量就应该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受到劳动生产率的影响,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呈反方向的变动关系,与使用价值量呈正方向的变动关系。个别企业通过改进技术提高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还有一个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简单劳动是不需经过特殊训练的劳动:复杂劳动是要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到底等于多少倍这是在市场背后由商品生产者自发形成的。例如,一位软件开发商通过一年劳动能够创造并获得的价值量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一位农民一年的收成只有几千元钱,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就目前来讲,农民的劳动还属于简单劳动,软件开发商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其中凝结着软件开发商的智力和创新意识,我们就不能单纯用一年的时间来衡量。

3.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我们在市场上会看到价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一台电脑的价格再降低也不会低于一支铅笔的价格,为什么?因为价格的变动以价值为基础。价格以价值为轴心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决定因素只有一个就是价值,但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例如供求、竞争、地域、季节、国家政策,等等,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价格总是处在变动之中。随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变化从理论上解决了李嘉图的两人矛盾之一,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与价值规律的矛盾。

4.价值的表现形式及货币的产生

商品的价值自身无法体现出来,它要通过交换,其价值体现在其他商品体上。随着交换的发展,价值的表现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的四个阶段: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当由金或银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时,货币就产生了。所以,马克思指出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职能逐渐完备起来。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其中,最基本的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货币的出现使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就转化为商品和货币的外部对立,马克思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

三、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进步。

1.对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创立于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时代,当时的经济生活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马克思继承了当时斯密在生产性劳动的观点,认为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服务型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原来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减少。今天产业结构调整新就表现在第一、第二产业劳动力所占比例下降,第三产业人数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第三产业中服务业也凝结着服务人员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耗费,其创造的价值应给予肯定。第三产业中的保管、运输、包装等劳动是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继续,增加商品的附加值也应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发生在流通领域的纯商业活动,在马克思那里被认为是产业资本家让渡给商业资本家的一部分产业利润,原来是处于产业资本循环中的售卖阶段的商品资本逐渐独立化出来就发展成商业资本,虽然对商人个人来讲会增加其价值量,但对整个社会来讲不增加社会价值总量。

2.关于科技、管理等劳动创造价值的新发展

传统上来讲,生产力有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又提出生产的五要素说,在传统三要素的基础上又加了一个科技和一个管理。科学技术和管理劳动不直接创造价值,它们作为一种渗透性要素会作用于劳动者,通过劳动者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进入直接生产过程中,从而人人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也能找到它的理论根据,即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别。今天劳动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体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往往低于脑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特别是一些创新性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因为他们的劳动从性质上说属于复杂劳动,我们就不能用单纯的一个月、一年的时间来衡量。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简单劳动,但到底等于多少倍是自发形成的各种劳动化为当作他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

商品经济最基本的规律范文6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