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例6篇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1

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的不同,在存款保险制度8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型、非官方自愿型。下面以这三种模型的国家为代表进行分析比较

(一)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险公司的管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建立的。FDIC是一家只对国会负责,独立的联邦机构。除了评估和征收保险费外,也具有监管职能,所有的成员机构都由它监管和管理,尤其是非联储会员银行。

2.参保方式和条件。美国存款保险是自愿和强制相结合,强制性是对所允许的储存贷款金融机构,对于其他的金融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但在申请时,FDIC对申请机构作好事前监督和审查。

3.存款保险范围。属地原则是美国存款保险所采取的做法。也就是说除了离岸存款和海外投资存款这些不是在国内的存款之外,国内所有的存款都涵盖。

4.保险理赔额度。理赔方面,美国采用的是部分赔偿制,即对存款赔偿额度规定了一个最高值,在最高值以及之内的存款给予完全赔付,对于超过最高值的部分,原则上不给付赔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最高限额也及时进行了合适调整。

5.存款保险基金来源。美国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于5个方面:第一,注册资金;第二,成员缴纳保险费;第三,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四,发行债券;第五,借款。

(二)日本存款保险制度

1.存款保U公司的管理。日本存款保险制度官商合办的典型模式,它是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与FDIC相比不同的是,JDIC对投保机构监管权力较小,仅限于监督、管理、和检查权之外的保费的收取、保险金的给付等。

2.参保方式和条件。采取的是强制参保方式。除了《存款保险法》规定的一些合作社外,各种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存款式金融机构必须参保。

3.存款保险范围。和美国相似的是,日本也把活期、定期等各种规定的储蓄存款纳入保护范围,但不同的是,同业存款、外币存款排除在外。同时,和美国一样对于本土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存款也在保护之外。

4.保险理赔额度。日本采取的也是非全额存款保险方式,确定一个最高值。面对保险事故时,但理赔限额会跟据具体情况调整。

费率实行的是单一制,各投保机构按相同费率缴纳保费。制定费率的原则是:保证长期保险费收入能进行理赔,且不得对特定机构差别对待。

5.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基金的主要来源有:第一,资本金,这是JDIC在成立时由日本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各出资1/3;第二,参保机构的保险费;第三,投资收益;第三,临时借款。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对于德国存款保险来说,存款保障基金、储蓄银行保障基金、信用合作银行保障方案,组成其主要体系。

1.存款保障基金。它成立于1966年,是商业银行行业性组织,主要目的是保障储户的利益。因意识到运行过程中的部分局限性,1976更名为存款保障基金,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

第一,参保方式和条件及范围。

存款保险基金采取的是自愿投保,但申请加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护范围与FDIC和JDFC相比较广,除同业存款、银行经营有关人员的存款之外,不管存款的币种还是机构在国内与否,都受保护。

第二,保险费率及理赔额度。

保险费率由两部分构成,新成员需一次性缴纳入门费,每个会员银行需缴纳的保费为吸收存款总额的0.02%,或是有时提高到0.06%。理赔额度采用部分赔付方式,每个存款人的理赔限额是商业银行流动资本的30%。

2.储蓄银行的保障基金。此基金采用的是强制性的参保。所有的储蓄性银行都强制性参加。会员银行按其吸收存款的0.03%,以总额维持在资产总额的0.3%左右缴纳保险费。基金的主要来源也是会员银行所缴纳的保险费,但由于储蓄银行多为政府管理,需要对会员银行进行扶持,所以此保障基金采用的是全额保险。

3.信用合作银行保障方案。该方案是信用合作机构的业内组织,采用的也是强制性参保,但不同的是,理赔方式是全额保险。保险费是按存款余额的0.05%,有时可以提高到0.15%。但当会员银行出现支付性危机时,此基金可以提供援助。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从对美国、日本、德国各自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如下:

(一)管理模式

我国应该建立政府型存款保险制度,由国家和央行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个独立之外的存款保险公司,赋予它独立性,并有一定的监管权力,能对会员金融机构进行参保前的条件审核,参保后的信息的及时披露和监管,通过对会员金融机构的约束,用以减少来自会员机构的风险。

(二)保险的对象及投保方式

借鉴美国经验,采用属地原则。应该包括:城乡商业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其他储蓄性质的金融机构。对于外资存款性机构应该排除在外,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竞争逐渐激烈,应该保护好我国民族银行的利益。对于投保方式,应该采用强制性投保,但投保机构必须经过存款保险公司的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资格。

(三)保险费率的确立以及保险范围

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情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费为两种情况。对四大国有银行征收固定的保额,对于其他的金融机构采用差别费率,可以按着风险评估机构对其资产风险做评估分为几个级别,而费率的制定与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费率越高,每个级别对应一个费率。费率的大小又可以随着具体的经济实情和市场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保险范围,从存款币种上看,应当是人民币,不包括外币,从存款种类看,受保护范围包括:活期、定期存款、储蓄性存款但投资性存款除外。对于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大额定期存款及境外存款也排除在外。

(四)保险理赔额度

应该采取部分赔偿和分段比例赔偿相结合。首先根据与人均GDP的币值规定一个最高赔付限额,如50万元,然后在这个范围内分段,每段按照不同的比例赔偿,例0~10万元采用全额赔付,10~20万元按90%的赔偿比例,依次类推,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但最高限额也可以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随着具体的经济情况作出调整。采取这种理赔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来自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五)法律法规政策建议

上面对国际上三种典型的存款保险模式的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强调法律法规建设。虽然目前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出台,但仍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只靠行政手段,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的运行,必须要立法,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保障。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方面,不是先放任其发展待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再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应先做到立法先行。如前文所述,美国、日本和德国都在建立之先出台了相关法律。所以应该尽快出台《中国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运作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唐明琴.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5.

[2]何光辉.存款保险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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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 机遇 挑战 应对

从十八届三中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到今年央行的一系列表态,可以看出被提及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呼之欲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肩负服务“三农”、“小微”重任,在扶持县域经济、推动城镇化进程方面发挥着举中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资产质量不高、风控能力不强、信誉度较低等问题,使其受存款保险制度的冲击更为明显。因此,从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出发,探讨其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发展机遇、挑战与应对策略,对推进其转型升级,切实增强自身实力,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一、机遇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初衷是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但此制度的实施客观上给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带来信誉提升、风控能力强化、比较优势发挥等方面的诸多利好。

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由于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在资金实力、风控能力方面的弱势,且难以从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外部渠道获得支持,其经营风险较大,难以同大型银行在业务上展开公平竞争。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流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获得政策保护,有助于提高其同业竞争力。

有利于提升存款人信心。农村金融机构的储户主要包括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此群体对资金安全较为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金融机构信誉度不高,优惠政策较小,资金来源分流严重,容易引发支付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保护储户资金安全为初衷,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其的信任度。

有利于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金融机构将针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信用等级,展开利率定价,但这必须以对客户信息的充分掌握为前提。农村金融机构由于“点多面广”,其物理网点通常深入乡镇、村组,对涉农和小微客户信息了解较为全面,经营决策机制更为灵活、快速,相较大型银行具有比较优势。

二、挑战

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资金规模、系统支撑、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利率管理能力偏弱,没有形成科学的资产负债定价能力与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有效措施,风险管理水平处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会对农村金融机构构成一系列挑战。

高费率增加运营成本。2005年由央行与银监会共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决定该投保机构的存款保险费率。当前中小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资本充足率较低、经营风险较高,很可能因此被划定为高风险等级而缴纳更高的保费,这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存款搬家导致流动性紧缩。由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抵抗力较弱,其储户可能将资金资源转放于资质好、费率低的大型银行,存款分流严重。另外,宏观层面上,缴纳较高费率意味着对流动性的直接锁紧[1]。两种因素共同对流动性造成冲击,对于偏重传统存贷经营模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存款资源的大量流失,必将导致资产规模萎缩,经营难以为继。

竞争激烈加大风控压力。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法则进行优胜劣汰,竞争程度日益激烈,而竞争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把控能力。金融产品是归根为风险定价的合约,对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技术不成熟的短板问题,如何识别风险、如何对风险进行定价,将是一个重大挑战。

三、应对

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会对其推进改革转型、完善经营管理、增强风险抵抗能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从抓住机遇,加快转型发展,在困境中找到突破。

提升品牌意识,树立经营特色。当前农村金融机构普遍走同质化经营道路,缺乏品牌意识,没有特色的业务品牌。农村金融机构欲提升竞争力,就必须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以“三农”、“小微”为业务经营主线,努力适应其融资需求“急、频、快”等特点,加大特色金融产品创新,推广普惠式金融服务,提升客户黏性度,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资本充中率是衡量银行经营实力与吸收风险能力的关键指标。随着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而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又主要投入涉农、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近期国内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持续反弹,经营风险增大,急需补充资本金以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健全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拓宽内外部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以维护储户对其的持续经营信心。

强化业务创新,增强盈利能力。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的双重压力,只有通过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才能稳定客户群,并防止过度流动性波动。在负债端,应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现行过度依赖存款的单一负债形式,适当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银行债券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重,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以减少存款保险费用。同时,大力开拓代客理财、保函、收付等中间业务,以良好的客户体验与增值服务稳定资金来源,以稳定的盈利收入覆盖保费成本;在资产端,注重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权衡,安全性资产占比越高,不良率上升有限,在存款保险制下有利于控制保费成本。

筑牢风控底线,提高资产质量。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三农”及小微等群体,其经营状况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且缺乏有效担保品,信贷风险较大。农村金融机构应注重信贷资产风险防范,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对此,应学习先进银行做法,根据所处区域环境、资产风险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类风险的容忍度以及风控底线;完善各类风险处置预案,对各类资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充实抗风险能力,逐步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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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存款人信心,提升银行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银行挤兑和银行恐慌,防止存款人盲目挤兑银行,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中的关键作用,所以银行危机的负外部性对经济体的打击巨大。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问题不会引起存款人的心理恐慌,降低恐慌性挤兑可能性,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促进储蓄存款和投资的增长

商业银行是高负债企业,它大部分的经营、投资活动都需要举债完成,存款作为最主要的负债支持了商业银行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只有储蓄增长才可以推动投资增加。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储蓄存款安全,尤其是中小存款客户的资金安全,既降低了商业银行对存款大户的依赖,又能持续稳定的促进投资,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3)为商业银行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小商业银行和大型国有银行的竞争从来不公平,鉴于资产质量、资本充足、风险管理、资金来源、定价能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创造一个较以往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补偿,所以资金富裕的储蓄客户会将存款分散到多个商业银行以保证所有的资金都安全,否则会损失限额赔偿外的资金,这样无形中为中小商业银行吸取存款创造了便利。

(4)督促商业银行提升内部精细化管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具体费率将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指标来确定,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的费率将适用较高保险费率,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商业银行必然全力提升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准确精细计量风险加权资产,适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通过审慎经营优化各项监管指标,从而降低投保费率。

(5)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深化奠定了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会引起怎样的社会动荡,对金融体系有多大的冲击,没有任何模型可以精准计量,为了防止利率市场化短期内冲击经营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造成银行倒闭的连锁反应,出现银行系统危机,挑战社会对利率市场化负面影响的容忍程度,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前做好市场信心的稳定工作,预防过大的金融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道德风险和自律问题

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存款人会失去监督银行经营的动机,同时增加个人风险偏好。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社会外部监督力量的减弱增强了商业银行参与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以高风险投资活动所产生的高收益金融产品来吸引存款客户。经营策略的改变短期会提高银行收益,但是长期会增加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扭曲资金配置效率,最终导致股东、债权人的损失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

(2)存款保险制度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危害来自逆向选择。商业银行根据存款规模及监管评级而非商业银行整体的经营风险程度向保险公司投保,如果贪婪的商业银行投资高风险项目,享受高收益,将损失风险转嫁给其他审慎经营的优质银行,不仅损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更损害经济社会的竞争公平性。

(3)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外部监管重复或真空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控商业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管理职能。商业银行要面对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地方政府等多头监管,如果缺乏有效、清晰的监管职责界定,必然会导致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问题,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重复监管会带给商业银行过多压力,占用资源且使得监管效率低下,商业银行会疲于应付各方监管机构;如果出现监管真空,会让部分过度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忽视监管约束,攫取高额利润,破坏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4)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影响金融业的公平竞争

中小商业银行适用于较高的存款保险费率,对于相同的存款总额,中小商业银行必然比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多交存款保费,这无疑增加了其经营成本也不利于公平竞争,最终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中小商业银行在市场上没有定价权,市场份额被压缩,利润下降。

3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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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社会的许多制度一样,存款保险机制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争论不息,但事实上,至少在近200年的近现代银行业发展进程中,似乎还没有哪一种更好的机制可以取代它。存款保险机制即使在覆盖面、保费、职能上存在差别,但已经成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共同接纳的一种金融安全网设置。

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实际上并非新生事物,以更为“显性”公开的机制取代由中央银行承担无限责任的“隐性”担保,或者说,由银行购买存款保险其实是某种权责更为对称的制度安排。

一种可能存在的误读是,存款保险机制的出现将使监管者更有勇气实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实际上,隐性存款保险机制存在的30年间,也有城市信用社、信托公司、农村信用社甚至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等相当部分的金融机构关闭,只是市场退出的成本分担机制存在差别而已。另一种在全世界学术界普遍流行的看法是,存款保险机制会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更高的道德风险――既然存在保险,则可尽可能放心大胆地实行高风险经营。但至少在中国,这一判断不存在现实基础。当前央行作为第三方提供全额保障本应使金融机构更具冒险精神,而事实上,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仍然活力不足、创新有限、满足于获取利差收入。反过来,如果说道德风险真的成立,那么一种有限的、由金融机构自身支付一定成本的保险机制一定优于第三方全额保障。

当然,存款保险机制推出作为一种制度冲击,势必对银行业市场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无论政策设计者还是机制的接受者,均需应对变局,作出安排。

深刻改变市场结构

存款保险对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势必是深远的,且在发展初期面临极大阻碍。这是因为,第一,作为一种更为公开透明的制度,其势必影响到存款人的选择;第二,作为一种直接增加银行业机构财务成本的政策,势必造成习惯于获取低成本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抵触。然而,只要总结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三乱”和此后国家财政和公众为此承担的巨额成本――国家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信托整顿、城市信用社全行业市场退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并剥离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化解,花费数以万亿计的货币和财政资源,唯一的结论是,存款保险是造就中国更为健康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一旦该制度以法定形式推出,必然形成银行业如下结构演变。

银行业竞争格局的“J曲线”效应

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大型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格局一直得以延续,社区型中小商业银行往往在无所不在的寡头竞争中艰难成长。截至2013年底,大型银行总资产达66.5万亿元,而中小银行为34.9万亿元,恰好约为21。可以预见,中国的存款保险机制会遵循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安全性差别实施差额保费的国际通行原则,这就意味着在存款保险机制推出初期,很可能出现中小银行因费率更高而导致财务成本升高,在经营中面临更大压力的情况。但是,恰恰由于中小银行具有“轻资产”性质,其业务条线、网点甚至人员结构调整能力更强,对财务成本的敏感性更高,因而在未来市场占有率提升的概率将进一步提高。因此,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机制推出初期受到更大压力,但之后形成更高反弹的运行轨迹将构成银行业竞争格局中的“J曲线”效应。

差别保费制度的银行评级效应

差别费率是保险的基本激励制度,这就形成了对银行的评级效应,即存款人从费率高低可判断自身存款的安全性,并据此作出抉择。这可能形成前后相继的两种现象:第一阶段的存款搬家。由于中小银行特别是农村地区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势必缴纳更高保费,存款人据此把金融资源存放于费率更低的银行。第二阶段的市场均衡。中小银行恰恰可以理性地预期到此种情况对自身流动性或融资成本的影响,在安全性、面向客户的增值服务、产品多元化等层面加以应对,实现费率的逐步降低,并进而实现客户和流动性的稳定。实际上,在财产险市场上,可以观察到的典型案例是动态调整的交强险对驾车者的正向激励效应。

变革初期的流动性紧缩效应

在宏观层次上,存款保险机制的最大难点在于流动性紧缩效应。其基本含义是,即使存款保险仅仅针对当前36万亿元的个人存款,全体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费均意味着流动性的直接锁定,银行可贷资金势必出现一个“陡坡式”下降。当然,此后存款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增量变动确定新增保费归集,但是初期的流动性冲击似乎在所难免。这一冲击将在两个市场同时表现:一是银行间同业拆借、票据和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紧张;二是银行信贷市场因缴纳保费而出现事实上的“惜贷”。可以设想,这对于贷存比较高、流动性相对紧张的中小银行造成的压力或许更大。

制度设计优化

正因为存款保险机制作为一个影响深远的变革对银行业市场结构造成的调整具有非对称性,在即期对中小银行直接构成流动性影响,故政策设计者必须思考对波动性的预判和操作优化。

合作共济安排

恰如所有保险机制一样,存款保险机制天然具有合作共济特征。由于保费的有限性,其并不能有效解决系统性金融风潮,但对某一些或某一地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具有保障能力,因而存款保险公司实际上拥有一个由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集的资金池,在某些机构出现问题时及时介入,并在事后向存款人提供保障,这就避免了挤兑和危机在整个金融体系的恐慌性传染。据此,存款保险可以按照较低费率向大型商业银行归集保费,保费来源可以是历年国有银行向所有者缴纳的税后利润。其优势在于:一是由于利润已经上缴,这一做法不影响银行业整体流动性;二是通过利润分年度缴纳保费,避免陡坡式紧缩;三是只有大型银行参与才能确保存款保险的合作共济性,且不影响大型银行的财务状况;四是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有经济部门利润的一定比例转入社会保障的基本改革方向;五是降低了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压力。

法定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的替代性

在全额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中国实行了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截至2013年底,大型银行在央行存放准备金为9.7万亿元,中小型银行为4.9万亿元,合计为14.6万亿元。在实践中,无论是货币投放还是金融稳定,法定存款准备金与存款保险金都具有很强的替代性。第一,从货币供应量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决定了货币乘数,进而决定货币供应量,而一旦实施存款保险机制,其作用相当于锁定银行体系部分流动性,亦对货币供应量构成影响。第二,从金融稳定看,如果某些金融机构出现兑付危机,其自救手段在于动用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的差异仅在于不仅自救亦可救他。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把一定额度的存款准备金划转为存款保险金或许是对其流动性震荡最小的可行方式。

通过上述政策设计优化,在构建金融安全网的同时,对大型和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副作用或许具有某种对冲效应。尽管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屏蔽所有副作用,但改革需要共识,唯有使改革成本降至最低,形成共识的可能性才能最大。

应对之道

存款保险机制作为某种正向激励安排,并不立足于弱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而在于避免不必要的市场退出以及过高的成本在金融体系和社会蔓延。作为相对弱势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审时、顺势应对。

金融创新

针对利率市场化和存款保险机制推出的双重压力,唯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才能稳定客户群,并屏蔽过度的流动性波动。在负债端,应改变单一依赖拉存款的生存之道,分析合理的负债边界,积极审慎开拓中间业务,以增值服务和良好的客户体验稳定资金来源,以稳定的收入来源覆盖存款利率上行和存款保险金支付所形成的财务成本;在资产端,须特别注意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安全性资产占比越高,则不良率上升空间越有限,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下就意味着越低的财务成本。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重要性

针对存款保险机制所必然伴随的双重流动性压力:保费压力(即期存量存款缴费压力和永久的增量存款投保压力)和存款搬家压力,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势必被提升到特殊重要的地位上。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需从两个层次上下工夫:一是贷存比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改变根据信贷需求归集资金来源的操作模式,更多关注稳定的资金来源(如发行长期次级债),预留流动性空间;二是信贷期限结构和客户结构必须更为分散化,垒大户或期限集中度过高将导致流动性更为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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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 道德风险 存款人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银行业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在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给我们的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了较大危害。人民银行在2006年10月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已明确指出,将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安全,国家金融体制设立存款保险机构,凡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强制或自愿地以缴纳存款保险金的方式投保,当投保银行出现信用危机,特别是发生挤兑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其在约定的限度内向存款者支付存款。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二、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设想

1.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机构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政策机构。我国的金融体制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所以我国应组建一个由人民银行负责,由政府、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非赢利性的存款保险机构,其业务活动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存款保险机构的信誉和实力,又可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

2.投保机构的范围。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领土论”为原则来界定投保机构的范围。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国有商业银行虽然规模大,但是其资产质量低下,难以承担金融风险的冲击;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规模小,经营风险十分巨大。因此保险对象首先应包括上述金融机构。而这些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国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制度日渐成熟后增加进来。

3.投保标的。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可以先把存款保险范围限定为居民储蓄存款,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对其实行了有效的保护,能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至于各种形式的高息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存款、同业存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可暂时不纳入保险范围。今后随着存款保险公司理赔能力的增强,再将它们逐步归入保险范围,最后再扩大到国内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存款保险一般有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两种形式。对于我国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性比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许多银行有可能为降低经营成本而不参加保险,那么存款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存款保险涉及到的社会公众面广,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让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内金融机构都参加存款保险。

5.投保费率的选择。保险费率分为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两种。统一费率操作简便、易于实施,但容易导致银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引发道德风险。差别费率能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但这种方法操作困难较大。以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现实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实行等级费率,依据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费率。这种做法可以适当降低国有银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投保的问题。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虽然保费率相对高些,但因有了存款保险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这些中小金融机构将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对他们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险程度。存款保险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全额保险和部分保险。全额保险的优点是公平、高效,但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保险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会造成银行的恐慌。针对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的现状,可以采取部分保险、共同担保的方式保护储户利益,设定一个有效保护小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不增加银行道德风险的最佳额度作为最高全额赔付额。例如,如果将最高全额理赔度定为10万元,则在这一额度内给予全额赔偿,超过10万的部分按递减比例赔偿。这种全额赔付与部分赔付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保护广大中小储户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户监督银行经营,从外部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增强银行的竞争力,促使其稳健经营。

7.保险方案的资金来源。存款保险机构必须有足额的支付能力来维护其信誉,这就要求其有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可包括:(1)资本金。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可通过股份形式筹集,包括财政拨款、中央银行、发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认购股份。(2)保费收入。这是存款保险机构最稳定最重要的收入。(3)投资收益。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如国库券等。(4)特别融资。在存款保险公司遇到特别风险时,应赋予其向财政、中央银行或社会公众融资的权利。

8.法律体系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组建公司的实施顺序。先立法明确存款保险公司、银行及存款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再通过法律来保障和落实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存款保险公司法应包括: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组成和职能、投保范围和投保标的、存款保险费率、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内容。

参考文献:

[1]陈岩峰:存款保险制度的效应分析及我国的理性选择[J].商业研究,2005(3)

[2]梁骞: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想[J].山东经济,2004(1)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范文6

关键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9―0055-03 中图分类号:P842.6 文献标识码:A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是直接针对银行挤兑和破产倒闭而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减少挤兑,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我国建立该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银行机构的退出机制,从而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一、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概况

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在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存款保险公司对其吸收的合格存款给予保险,一旦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破产清盘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得到一定补偿的保险活动。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由捷克于1924年建立,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1933年建立的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上世纪30年代爆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使全美国有三分之一的银行破产,相当数量的居民存款血本无归,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加剧了社会的动蔼和不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国家住宅法》,随后由联邦政府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它标志着现代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

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是提高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减少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的挤兑行为,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效应,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是对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额或部分的保险,保护一般存款人的利益;

三是建立处理有问题银行的规范程序,以利于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降低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道德风险。

在多数西方国家,该制度和银行业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统称为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构成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形成银行的三道公共安全网。金融机构倒闭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二、我国建立存献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减轻政府在金融危机中的压力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财政和中央银行以最后贷款人身份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

从2007年开始,我国将按照WTO规则全面开放银行业,这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不适应性就会越来越明显。

首先,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一个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带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不能有效地维护公众信心。

其次,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损失最终均由国家负担,金融机构不承担经营失败的成本;财政资金是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收入,用来偿付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存款人的损失有失公平原则。

再次,由于银行规模越来越大,而国家财力有限,越来越无力承担庞大的救助成本。

最后,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担当矗后贷款人的角色,对发生支付困难的银行提供再贷款,以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承诺又会使商业银行过于依赖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还会增强他们冒险经营的积极性。

而另一方面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必然逐步退出对银行经营活动的担保,银行如果出现经营不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不充分,极容易造成存款人的信心崩溃,增大政府处理危机的压力。

因此,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在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的同时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更加重要。

(二)银行业高风险运行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较差,资本金严重不足,违规经营活动屡禁不止,亏损面较大等。高比例不良贷款大大削弱了银行的流动性和支付能力,孕育着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据估计,现在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高达20%以上,在某些地区或机构,不良资产的比重甚至达到40%以上,这已超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些国家不良贷款的比例;自有资本是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屏障,是衡量银行信誉的重要比率,银行经营发生损失,最终只能以自有资本抵补。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无节制地扩张业务使其资本充足率呈下降趋势,靠自有资本难以抵御经营风险;银行(特别是一些分支机构)违规活动屡禁不止,做假账、虚列成本时有发生。

有关稽核调查结果显示,一些金融机构通过虚开存单、账内转账外、账外发放贷款及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提供保函,特别是在贷款管理中存在各种违规问题,如审贷未分离、越权审批、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差等,都可能造成巨大损失。银行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利润下降,亏损增加,自我留利和充实资本金能力差,严重影响银行业今后的自我发展和稳健运营。银行业的资产业务已经出现了高风险的趋势,一旦遇到大的风波,将直接威胁存款人的利益,若出现问题,极易对社会产生连锁性的破坏影响。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可以避免挤提风潮的发生,进而避免整个金融体系受个别破产银行的影响出现大的震荡,将银行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小。

(三)高速增长的居民储蓄需要保险

我国居民对未来的判断多是负面的,把钱存在银行一直是大多数人防病、养老、子女教育等的首选方式,到2005年底,全国居民储蓄存款已超过14万亿元,近几年平均增长20%左右,而且势头不减。

储蓄存款是我国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也是银行对亿万储户的硬负债,到期必须足额还本付息。存款人一般并不知道银行在从事什么经营活动、风险是大还是小,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存款人的利益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这样,在遇到某个银行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存款人就不会轻易大量提款,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才能够比较稳定,银行业务活动才能不间断地开展。

(四)完善的银行业监管体系需要存款保险

现代金融学者将金融监管的基本制度划分为审慎或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

管。审慎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和一般性银行监督和检查等,保护性措施则包括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三者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直接目的、方式和效果各不相同,具有不可替代性。

1.审慎监管在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中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加强对银行市场准人和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控制银行风险的形成、积聚和外化,达到事先预防风险和维护银行系统稳定的功能。但是完善的审慎监管也不能保证风险的完全消除,一旦银行出现危机,审慎监管则无能为力。

2.由中央银行行使的最后贷款人职能,旨在防止银行的暂时性流动性危机向清偿性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通过直接对面临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的这种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事实上的或隐性的保险。该制度具有操作迅速和见效快的特点。但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是有其局限性的,与其同时具有的货币政策职能往往相抵触,过分地利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可能会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失控,损害稳定货币的政策目标。因此,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常常会面临两难境地。

3.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存款人提供了直接的保护,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可以有效地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所以有人称其为第三道金融安全网。

(五)公平的银行市场竞争需要存款保险制度

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商业银行既要受到四大商业银行垄断地位的限制,又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中小银行生存条件的艰难会引起存款人担心,很容易造成挤兑风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当所有的存款人,特别是小额存款人存款的偿付得到了来自法律的保证,存款人将不会歧视中小银行,从而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将更注重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使银行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并使之成为各商业银行提高效益的动力。

三、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负面影响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下,不仅四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受到国家保护,而且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存款机构的存款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国家保护。人们昔遍认为,银行不会倒闭、破产,因为在实践中无论是银行还是信用社倒闭、破产最后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包底。因此,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对分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稳定十分重要。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的公共安全网作用可能会诱导存款者忽视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增强了银行冒险的积极性,导致监管机关过分依赖存款保险制度而放松监管职责。

(一)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存款者的道德风险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使存款人除了对较高的收益率感兴趣之外,无积极性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安全性,没有必要选择稳健、经营业绩好的银行,对存款机构的风险情况也会掉以轻心。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以优惠条件吸收存款,或以优惠条件争夺市场份额,从而埋下隐患,加大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

(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是投保银行的存款和银行体系,而不是投保银行本身,但是,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挤兑的威胁对吸收存款的机构来说已不复存在,部分银行可能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和利润较大的经营业务,还可能以优惠条件揽储、发放风险较大的贷款,从而增大了其经营风险。对存款者的保护扭曲了银行的行为,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出现危机,存款保险公司将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未被关闭时,银行就倾向于利用存款保险基金孤注一掷,他们知道全部的损失将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

(三)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带来金融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

监管机关工作的重心在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存款保险制度由于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使银行难以倒闭,因此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监管当局的道德风险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直接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使社会承担更为严重的代价。

四、制定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设想

任何制度都不是至善至美的,在选择某种制度的时候,我们应该对其利弊进行权衡,在设计具体制度的时候,应该发挥其积极功能,抑制其负面效应。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优势。借鉴美国等国家健全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

(一)存款保险法律应规定将银行的风险程度、资本充足率和违规记录与存款保险费率挂钩

这就可以逼迫银行在资本充足的前提下扩大规模,有效防止银行的过度冒险和违规,抵消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的扭曲效果。这是防范银行业道德风险的有力武器。在存款保险法或者金融监管法中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理危机时采用各种方式的条件、限度和期限,使其有章可循,减少其决策的随意性,也可有效地遏制监管者的道德风险。

(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应包括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惩戒

由于我国还属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价值判断和自我约束能力都还难以适应规范的市场经济;又由于监管的不到位,他们为了短期效益或某个目标可能不惜牺牲长远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安全,在经营活动中采取某种冒险行为,这种道德风险对银行机构自身和银行体系的安全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在设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时必须设定对相关人员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惩罚措施,让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和金融监管人员不能也不敢冒道德风险。

(三)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明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日常监管中的监管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非盈利的经济实体,其日常运作也必须受国家经济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这就要求它在维护金融平稳运行的同时也关心经营成本。所以,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日常监管中对参保银行机构的监管职能,这样才能发挥存款保险机构金融运行稳定剂作用,避免其成为经营不善而倒闭银行机构的提款机。

(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正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我国在处理市场退出时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局面,不让其破产,有违市场经济规则,让其破产,又会引起社会震荡;由于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机制以保障金融体系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政府通常对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往往贻误处理银行危机的时机,阻碍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