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纠纷范例6篇

工程经济纠纷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2

一、 劳资、经济纠纷的特点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二)切实加强管理,创新快速调解机制,依法高效化解纠纷。要求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劳资、经济纠纷发生较多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同时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畅通诉讼、仲裁、、调解等渠道,创新健全调解机制,坚持完善下访约访等联系群众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隐患。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纠纷矛盾也增添了新的内容、新的特点,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和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保靖县这样的民族贫困县,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矛盾纠纷更容易激化。因而把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吸取过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思。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我县今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94件,调处成功2044件,调处成功率达97。全县共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件8人,防民转刑10件1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5件113人,防止群众性上访9件168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250多万元。近年来,我县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如去年毛沟镇企业污水排放污染了镇以下的水纹质量,引发了花垣和本县一系列跨县纠纷。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在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大部分或部分是合理的,但行为方式却往往比较偏激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近年来还出现闹事群众欧打执行公务的干警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类型

(一)库区移民安置补偿和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县较普遍,主要发生在库区移民乡镇、新建城区、新开公路等处。如我县的碗米坡库区移民安置搬迁、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魏竹公路和新城区建设等。今年8月,原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要求政府重新补偿、重新安置,引发了一系列越级上访事件。

(二)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人下岗引起的纠纷。在国有企业中,突出表现为企业转制过程中工人下岗、拖欠工资或医疗费、拖欠集资款、劳动保险问题争发争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主要表现为拖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赔偿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纠纷。

(三)城市管理引起的纠纷。一些下岗工人、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搭建商铺,随地摆卖,占用公共场所,在城管整治“三乱”过程中,他们的违章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或埋怨政府,产生对立情绪。

(四)土地山林、山坎、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不完善引发。当前我县借西部大开发“东风”,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退耕还林、农业产业化、科学化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大幅度增长,由界址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县农村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纠纷大都时间经历较长,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取证难,调处难度大。

(五)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某些基层干部或越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动辄强迫命令,在依法行政或执行上级指示过程中走样,破坏了基层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今年9月,我县城区X牌照车主对城区运管费收取强烈不满,引发全城X牌照车集体罢运,堵塞县政府交通秩序。

三、我县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认识不够。有些地方

党政领导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对调处纠纷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缺乏科学认识,导致矛盾纠纷越“打”越多,越“压”越乱。同时,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致使一部分人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矛盾纠纷思想根源。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是老、少、边、穷地区,长期以来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底子薄弱,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一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我县1240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911名,占总数的73.5,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低,把握相关政策能力不强,调解纠纷仅凭社会经验和本人威望。二是经济待遇低,稳定不了现有的调解员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绝大多数是村三大主干,县财政给村三大主干的工资仅为每人每年500-600元,而对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县财政无法解决,乡镇更是解决不了。三大主干常常是“纠纷不报不调,纠纷到了再调,纠纷调了不访”的被动应付局面,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基层司法所缺乏战斗力。我县16个司法所,虽已“四权”上收,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全县16个司法所绝大部分是和当地政府其它机构合署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激化事件造成群体性上访,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劝阻群众。如此条件,要求司法所抓好调解工作,减少发生,实在强其所难。(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今年来,我县连续发生数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纠纷萌芽阶段,预防调处不力,认为无关紧要,可防可不防,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

(五)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目前,在我县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林业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林木采伐证,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乡镇的民间纠纷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占总数的87以上,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

(六)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级调委会和调解员是个严峻的考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一系列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大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如凤滩、碗米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补偿问题等政策性引发的移民纠纷,涉及10个乡镇上万人,如果对这些矛盾纠纷研究不透彻,监控不力,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思想疏导工作不细致,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

四、对策与建议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党政重视是前提,法制建设是根本,依法治理是关键,齐抓共管是保证,标本兼治是目标。只有建立适应调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今年夯沙司法所创新调解纠纷机制,在调处矛盾纠纷中采取公示旁听制,要求村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旁听。一是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起到很好的“以案释法”的法律宣教作用。三是切实提高了纠纷调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后遗症”。该乡在今年37多起纠纷调处中,调处成功率达到98,协议履行率达100,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高效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县乡(镇)村级对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每季度开一次工作例会,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把普法宣教作为防范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群体分类施教,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人员身上,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案落实解决。

(三)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完善“民调中心”的各项制度,整合各部门、单位、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独家依靠“田头、地头、炕头、嘴头”等传统“四头”小调解方式,推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调解方式。纵向上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特别是我县各乡镇,在今年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工作中实行“五位一体”联动调处机制,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了调解效果。

(四)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在各级调解组织中建立调解信息员,通过他们及时了解掌握最基层的矛盾纠纷情况,使之成为发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千里眼”、“顺风耳”。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同时,要坚持每月的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牢牢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的主动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化解。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4

[论文关键词]基层司法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新的矛盾和纠纷,如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等新型矛盾和纠纷也大量出现。这些新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涉及面越来越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能否解决好这些新的社会矛盾是新时期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司法所面临的新课题。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司法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大局,树立大服务思想,拓展业务,强化职能,发挥优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

一、当前司法所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把握不足

随着农村改革、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农村经济矛盾纠纷有了新的变化。一方面,传统涉农纠纷房屋、宅基地、邻里、婚姻、家庭纠纷等数量增多,另一方面,因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村镇规划等因素而引发的各类新型涉农纠纷案件如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不断涌现,但是,一些司法所没有认清形势,适应新情况、新变化,迎难而上、积极应对,把握全局,在工作中有些措手不及,手忙脚乱。也没有认识到涉农矛盾纠纷增加有其必然性,更没有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

(二)对当前新形势下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较弱

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司法服务大局,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较弱,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缺乏司法工作的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深入村坡调研,了解情况,没有加强指导处理纠纷。工作中重判决轻调解,不愿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没有积极的工作作风,没有良好的工作热情,更没有强化责任,工作效果难以显现。工作机制、工作方式陈旧,按部就班,不积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办农村经济工作中心履行司法所职能,提出司法建议,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

(三)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有待创新

一是人民调解方面,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基层司法所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欠缺,应对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能力有待加强。二是法制宣传方面,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法律宣传流于形式针对性、实用性不强。法律宣传流于形式,基本上是法制宣传活动日才搞宣传,不少基层领导干部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是“要我搞,不得不搞”,而不是“必须搞,应搞好”,普法工作没有形成常态机制。三是组织农民学法难: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效果难体现。四是普法形式还停留在传统的“小册子”、“灌输式”模式,一些普法方法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农民不乐意接受。五是法律服务方面,一些基层司法所没有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有效地履行为乡镇街道政府充当法律顾问的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地为其依法办事、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在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四)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一是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不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掌握不及时。二是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不健全,对村级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四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没有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

(五)司法所自身建设有待提高

部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工作整体效率。一是部分司法所服务大局,为民服务的思想素质有待提高,责任意识有待加强,纪律懒散,工作作风拖拉。二是有的司法所把握涉农案件新发展、有效服务农村群众的能力有所欠缺。三是一些司法所积极主动学习农村经济法律知识的能动性欠缺对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贫乏。四是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多为乡镇街道转过来,原来乡镇工作的思维惯性、工作方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对司法所的工作要求,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司法所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议

司法所要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第一要务,能动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一)牢固树立服务农村经济法发展的能动司法理念

面对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的各种新型矛盾和纠纷,司法所要强化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应对新课题、新任务,充分发挥司法所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司法所干部要加强服务理念,切切实实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丢掉那种“高高在上”的感觉,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事、办实事,才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

(二)把握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正确认识涉农经济纠纷的新情况,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涉农经济工作的责任和信心。围绕基层工作重心,大力开拓业务领域,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业务切入点和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大局。针对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矛盾纠纷深入调研,掌握全局,加强指导。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为乡镇街道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各种涉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法律对策和建议,并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及时制定指导意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总结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乡镇街道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创新司法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履行职能的举措

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拓展新思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司法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制宣传方面,改善司法服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氛围。结合“六五”普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多种途径,有效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围绕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社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和法治环境。围绕重大建设项目,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让农民群众了解改革、支持建设。围绕农村集体、农民的经济行为,有针对性地宣传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资产出租、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政策法规,减少农村集体、农民的投资风险,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先期的保卫工作。

法律服务方面,积极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向农村延伸。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地安置补偿以及对农村各种经济实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特别是在农村合作经营、农村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努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进步。

人民调解方面,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调解领域,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指导村级调解组织搞好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多形式开展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水平;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适应新形势,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实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积极主动介入乡镇街道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预警机制,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为农村的开发建设化阻碍。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好后期的保卫工作。

(四)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分析研究机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收集及时掌握。二是健全对村级调解经济纠纷的监督指导机制,对村级调解工作及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指导工作。三是健全对涉及乡镇街道征地拆迁等重大工作项目中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四是健全对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矛盾纠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地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究判断,为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妥善化解提供决策依据。

(五)提升司法所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思想业务素质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5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原因;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居高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23.4%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6、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7、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则几人,多则20几人,用工不规范,劳动管理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矛盾激化的多发地。

    8、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工程经济纠纷范文6

关键词:医患纠纷 形成原因 解决对策

医疗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尺。医疗卫生事业伴随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在现有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人们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都与临床医学事业存在着必然联系。随着我国现代临床医疗体制改革事业不断深入,医患矛盾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并引起了我国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社会法学工作者的共同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针对医患纠纷的形成原因与解决对策展开简要分析。

一、医患纠纷事件产生的背景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医学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的就医权和知情权越来越重视,对医务人员服务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目前人们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患之间在沟通方法上缺乏必要的技巧,相互理解和尊重不够,在医护行为过程中,一旦医生和护士在治疗上、态度上、服务上、费用上不能令患者满意,投诉和医疗纠纷就易产生,甚至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职业,即“医闹”,对医疗安全造成威胁。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逐年上升,已严重地影响和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给医院声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并给广大医务工作者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如何正确认识、处理和解决这些矛盾,是医院管理者和全体医护人员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医患纠纷事件的形成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

在封建社会,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简单性和单纯性,医生将治病救人作为自身的基本职责,并未涉及对自身经济和社会利益获取状态的考量和关注。但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经济利益逐步成为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各级组织建设发展质量的重要衡量指标。医疗体制的转变使医疗机构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挑战,直接导致医疗机构不断更新院内使用的医疗诊断设备器材,增加患者临床检查项目数量,提高常规临床药品的价格。

近年来,我国患者对各类医疗机构随意提高药品价格水平以及增加临床检查项目的做法表现出广泛的关切和强烈的不满,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上述事件的发生以及日趋蔓延,显然与我国各级医院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以及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直接相关。

在此基础上,随着我国现代媒体产业的发展,以及各类新媒体信息平台的广泛投入使用,现代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多种多样即时性信息交流工具的普及应用,不仅有效缩短了人们之间的相互距离,也有效缩短了公共媒体的信息资讯时间,给我国现代民众的媒介信息生活形态带来了深刻影响。随着公共媒体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关注和重视力度不断提升,部分媒体围绕医患纠纷事件实施的失实性报道和炒作行为,阻碍了民众的理性思考与分析,对我国公共媒体医患纠纷宣传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患者角度分析,随着我国民众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性因素不断增多,与此同时,也有部分患者出现了过度维权现象,这一方面与医生和患者之间因医学知识信息掌握状况不对等导致的信任缺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公共媒介对医患纠纷的失实报道有关。

(二)医疗工作者的因素

随着临床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医患矛盾的不断恶化,以及医患纠纷事件的不断增加,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和处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也在不断凸显。医疗工作者在医患纠纷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在实际开展临床治疗工作过程中,未能实现对医疗卫生领域基本法律制度、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制度,以及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工作基本规程的充分遵从,导致在具体医患纠纷事件发生过程中,临床医师往往会在法律性和制度性考量约束背景下,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医疗工作者在开展临床医学诊断与治疗的过程中,往往侧重于单纯追逐经济利益,未能实现对临床医学治疗与护理服务工作质量水平的充分关注。医疗结构和医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关注经济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从我国现代临床医学事业的发展和质量控制角度分析,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者在关注经济利益实现状态的基础上,也要逐步提升其在临床诊断和治疗护理过程中的质量水平,在保证各类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逐步提升本医疗机构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经济利润。

此外,临床医师在日常诊疗活动中服务态度的不断恶化,也是导致我国医患纠纷事件发生几率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依然存在一部分临床医师在与病人的沟通过程中,不能充分认知彼此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的平等,往往对接诊的患者及其家属采取淡化或者是漠然态度,不能充分满足患者的各类心理需求,给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埋下了心理隐患。从心理角度分析,临床医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出现服务态度问题,与其实际面对的繁重工作压力以及职级晋升压力等因素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相关性。另外,近年来频繁见诸报端的杀医和伤医事件也严重影响了临床医师的职业认同感和安全感。

三、医患纠纷事件的解决对策

(一)建构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工作的基本制度环境

医患纠纷事件属于民事争议事件的特殊形式。由于近年来医患纠纷事件逐步呈现多发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各级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的开展,损害了医疗工作者和患者双方的基本权益,同时给我国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明显阻碍。而想要实现医患纠纷事件的科学有效解决,必须切实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条件:

  第一,中央政府以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专门制定针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门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具备充分针对性以及科学可行性的医患纠纷事件处理程序以及规章制度,结合现实医患纠纷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基于医患协商以及行政性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明确制定并列示具针对性的仲裁性或者诉讼性法律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为相关事件的顺利解决提供有效的制度性和法律性保证。

第二,逐步明确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医患纠纷治安事件及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公安机关要针对一切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日常业务稳定运行的因素施加必要的干预,最大限度地避免一般性医患纠纷事件发展和扩大升级。促使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医患纠纷事件过程中,能够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渠道通畅、在确保公正条件下实现规范”的工作状态和发展目标,逐步提升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对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建构和完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基本社会保障支持制度体系功能的发挥,逐步解决引致医患矛盾事件频发和激化的深层次问题,或者是影响和引致因素,降低各类患者在就诊过程中的自费支出比例,促进医疗工作者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使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属性,实现对医患纠纷事件的最佳解决状态。

(二)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医患纠纷处理

医疗工作本身是一种高风险职业。由于医院管理、医疗技术和病人要求等都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因此,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直接影响着医院的整体医疗服务水平。造成患者有怨言,医生有委屈。要解决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就要求要有一个特定的机构,有一个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并且还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现阶段,天津市解决医患纠纷事件的主要策略是第三方调解,并且从2009年开始,天津市政府就医患纠纷事件化解问题,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和政策。2009年《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津政令第15号)颁布出台,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并成立“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4年底,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天津市建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保监局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及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模式,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宋平,张少会.医患纠纷形成原因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06):72- 73.

[2] 李德玲,卢景国.我国医患信任关系研究述评[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01):104- 106.

[3] 杨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4,1(05):135- 142.

[4] 袁松.医患纠纷的法理解读――一个社会本位观念的视角[J].政法学刊,2014,31(01):16- 22.

[5] 黄娟,李瑜芬,蒙艳勉.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探究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5,1(11):239- 240.

[6] 常健,殷向杰.近十五年来国内医患纠纷及其化解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2):67-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