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业要求范例6篇

法务专业要求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1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业设立;高等学校

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运用会计和审计知识,将证据规则与调查结果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诱因是内部股票舞弊案和信贷行业丑闻。20世纪80年代我国检察院系统率先设立了司法会计部门,这可以称为我国法务会计实务的开始,之后在处理经济纠纷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但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远远落后于实际需要,法务会计人才供不应求,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笔者以为在我国高等院校设立“法务会计”专业,依托高等院校良好的办学资源,加强法务会计教育、加速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最直接和最关键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高等院校设立“法务会计”专业的必要性

(一)市场需求法务会计人才,催生法务会计专业

从某种意义上讲,高等院校专业设置的导向应该是市场需求。市场需求越大,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就越大。随着全球化特征的舞弊和腐败进入“高发期”,会计解释上的法律问题也日趋明显,法务会计异军突起,为之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工具。国外的实践证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利器,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目前法务会计人才在国际人力资源市场非常抢手。根据1999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的综合调查,法务会计已经进入美国20大热门行业与职业中的三甲之列,并被预测为21世纪最热门20大行业之首。2002年,法务会计更是被美国人评选为“最保险的职业发展排名”的第一位。

法务会计的发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其作为我国新兴的一门会计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已经显示出其生命力,它沟通了会计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经济案件提供了有利帮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经济纠纷,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和查办这些案件需要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法务会计人员参与,法务会计地位将越来越重要,法务会计人才需求量也越来越大,高等院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势在必行。

(二)法务会计教育的近乎盲区无法响应市场需求

对与越来越高涨的社会需求不匹配的是我国落后的法务会计教育。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法务会计教育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这可以看作是法务会计教育的开始。我国目前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本科教育体系,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也仅在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有,且人数比较少,至于博士生教育则仍谓空白。对于在职注册会计师的法务会计知识培训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罗阳,2005)让人稍感欣慰的是2005年复旦大学招收首批MAPCC(会计硕士学位)学员,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法务会计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举办的企业法务会计研究生课程高级研修班也将于2006年9月开班,但招收学员规模有限。总体来看,法务会计教育相当滞后,不能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这必然阻碍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据了解,目前在美国至少有25至30所大学或学院提供了法务会计的课程,我国与之的差距是巨大的。作为掌握较多教育资源的我国高等院校理应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承担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责任。

二、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体系安排的建议

高等院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体系的安排、师资力量的培育等。目前法务会计专业主要面临的是两大困境,一是没有专门的教材体系;二是没有专任的教师。

(一)专业层次设置

我国高等院校可考虑多层次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可涵盖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等。除去单设专业之外,为了满足社会需求,也应该考虑在会计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增加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当然每个教育层次的培养重点和目的是有差异的。专科、本科侧重于培养实用型的人才满足市场,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侧重于培养理论研究型的人才,为法务会计教育输送师资,也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提供人才。

(二)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要考虑专业层次,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有差异的。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法务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合格的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优良的业务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目前比较公认的看法是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以下业务素质:1.精通会计和审计知识;2.掌握法律法规知识;3.具备辨别舞弊的能力;4.灵活运用调查技巧,包括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沟通能力、职业敏感性以及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一定的沟通能力;5.掌握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知识与技能,了解计算机和网络的舞弊方式及特点。职业道德方面:客观、公允、合理、合法是对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要求。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洞察力。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应该充分体现对法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

1.设置依据

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它是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学中部分审计的技术方法和统计学中的某些统计分析、比较分析方法而形成的一门新兴边缘学科。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并不是将法律和会计等知识简单的融合和叠加,它的内容具有自己的特色。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依据是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和法务会计内容范畴。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前已叙及,对于法务会计的内容,盖地(2000)、卞继红(2003)、寿纪堂(2003)等人均在自己的研究中涉及。目前国内这些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内容认识较为统一,认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相应地,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应该涵盖这些内容。2.我国法务会计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

以本科教学为例,需要设置的主要专业课程应该有:

低年级:会计学原理、逻辑学、法务会计、中级财务会计学、成本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学、经济法规(应该包含税法、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等经济类法律法规)、企业税务筹划、民法实务等。

高年级:高级会计学、审计准则与会计准则、诉讼实务分析、合同的风险及陷阱防范、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法务会计案例、证据调查学、犯罪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专业英语等。

专科和研究生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根据其不同与本科的教学培养目标加以修正。

(四)法务会计专业的师资培养

目前高校可以选择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相关专业现任教师或博士、硕士研究生,聘请国际、国内法务会计教育专家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建立专门的师资队伍。也可以外聘法律界或注册会计师实务界的专家或具有相当科研能力的法律或会计工作者任教。相信随着高等院校法务会计专业教育的发展,师资不再是问题。

三、需要探讨的两个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的从属性

法务会计是一门会计与法律的交叉学科,很自然就产生一个问题,法务会计专业是应该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呢?操作中是在会计学院还是法学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呢?对此人们想必会有不同的观点,笔者以为与其争论不休不如在尝试中得出结论,可以选择二者通行的道路,即会计学院和法学院均可以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发挥各自的优势。在生源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竞争结果是判断两种道路孰优孰劣的根本标准。

(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研究的滞后,是不是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不可逾越的障碍

目前不仅法务会计教育落后于实务需求,对法务会计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滞后于实务的发展。一个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是现阶段有关法务会计的著作和论文屈指可数。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尚处于探索和争论阶段,关于目标、基本假设、基本原则、职能、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及信息报告比较权威和一致的看法还没有形成。而且因为法务会计服务的对象和目的特殊性,其理论体系必然有别于相对比较成熟的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因此也不能照搬财务会计理论体系。这必然导致专业核心课程《法务会计》不同教材的内容会有分歧,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不完善会不会影响到教育的效果呢?这能不能成为停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理由呢?笔者以为,理论界的争执和探索在某种程度上不影响实务界的具体操作,实务的发展会促进理论的辨析。完全可以建立以满足实务需求为导向的、体现对法务会计人才素质要求的《法务会计》教材内容体系。同时在高等院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重视法务会计教育,在满足实务界需求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关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中,促进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丁启丹,王千红.我国法务会计研究综述.经济师,2006.4.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2

1我国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发展现状

1.1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不能准确定位

法务会计不是单纯的会计学科,而是融合了法律学、审计学、鉴定学等各学科于一体的多学科专业。因此,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科定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属于司法会计的一个分支,而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包括司法会计。激烈的学科之争导致了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

在高职院校中,法务会计学科属性定位的不确定致使该学科课程体系设置不确定,人才培养方向模糊混乱,从而制约了法务会计专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在高职法务会计专业学科定位中,应该严格地按照所归属的学科进行深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以及课程体系的建设和改革。

1.2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模糊

各个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开设的个性化和依附性,导致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模糊。首先是人才培养方向的混乱。有的在会计专业中开设法务方向,培养会计人才;有的在法律专业中开设会计方向,培养法律人才。其次是课程开设的混乱。有些高职院校在法学专业中开设法务会计课程,失去了与会计学应有的紧密关联。总之,高职院校对法务会计专业的不重视导致了学科领域的不确定,从而引发了该专业培养模式的混乱,而模糊的培养模式很难确定相关的人才培养方向和课程体系。

1.3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缺乏科学性

目前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首先是法务会计专业学科涉及面过大,涵盖了会计、法学等多种学科,不能形成具有一定针对性和适应性的课程体系;其次是课程设置的科目过多,缺乏实践应用性,降低了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再者,课程的重叠过于严重,忽略了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造成人才培养目标的不伦不类。

2我国高职院校法务会计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分析

2. 1高质量的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服务社会的需要

2.1.1从国家层面来讲,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政府加强监管的需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各个行业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以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不受损失,保障市场行业的良性运行。在这个组织机构中,审计公安检察等成为这个社会力量的关键,而审计从专业属性上来讲属于会计类专业。由此可见,高质量法务会计专业人才是政府实施市场监督控制的重要力量。

2. 1.2从企事业单位层面来讲,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组织维护权益的需要

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在履行国家社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本单位的最大利益,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经济纠纷,这时相关各方必须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因此,单位资本利益最大化的维护必然会引起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这就对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2高质量的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学科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市场行业相关的人才数量比较稀少,人才资源过于匿乏。虽然每年都会有法律或会计学专业人才填充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但是由于专业的片面性,没能形成很好的行业人才体系,只有发达地区才勉强有相对稳定的人才培养渠道。高职院校作为市场技能型人才的主要输送者,应针对此领域的人才需求,不断地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模式和方式,长期为行业企业输送新鲜血液。

3适合我国特色的高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探究

高职院校不同于其他高等院校,其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主要针对所学专业的市场就业,也就是说其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就是为相应行业职业岗位培养合格的员工。因此,高职法务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首先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然后加强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实现学生与行业或职业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3.2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内容的明确

高职院校在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的基础上,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还应该体现素质全面、知识结构合理、逻辑结构严密等要求,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科学的学科课程体系,培养适应型的法务会计人才,在制定高职法务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时,首先要避免法学与会计学两个学科课程的叠加和重复,做到法学、审计学以及会计学等多种学科的融合和交叉,按照市场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和专业理论层层递进的关系,制定一套科学的课程体系。

3.3高职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师资的加强

高职法务会计专业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师资队伍更是人才培养的短板。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务会计专业务必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个人双师和整体双师相互匹配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加强校内专业教师个人双师素质培养,建设校内双师型师资队伍 随着国家应用技能型人才战略的实施,高职院校教师的专业理论与实践技能都需要不断的提升。法务会计专业高质量人才的培养不能局限于专业理论的掌握,更重要的是实践技能的锻炼以及经验的积累。因此,校内专业教师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与时俱进,在提升自己专业理论教学能力的同时,不断加强自己实践技能的培养和实践技能教学能力的锻炼,以个人双师型促成队伍双师型。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3

关键词:商务英语 “双师型” 师资队伍

商务英语“双师型”师资队伍

商务英语专业是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应用性极强的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扎实的英语语言功底、专业的商务知识与技能,良好的中外文化知识,了解经济学、管理学和国际商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际商务活动规则,具备较强的英语应用能力、商务实践能力,毕业后能在外经贸业及其它涉外领域从事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应用型商务英语人才。对毕业生提出的专业素质要求是:掌握较扎实的英语语言知识;熟悉经济学、管理学、国际商法等基本理论与知识;掌握进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和各环节的相关知识;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以英语为工作语言顺利有效地进行商务实践和跨文化沟通等活动。

当前商务英语专业人才短缺,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发展的要求,因而培养一批服务于对外贸易一线的技能型人才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教师的专业素质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商务英语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商务英语专业师资队伍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商务英语专业师资队伍现状

商务英语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师首先要具备较强的理论知识,及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管理的业务技能,也要具备必要的实践能力,即一定的商务实践操作、管理经验和技能。然而目前商务英语专业的师资队伍现状并不令人乐观,教师大多没有相关的职业背景也缺少商务社会实践。商务英语专业所培养的毕业生难以形成行业所要求具备的职业能力,职业教育没有形成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教师复合型知识结构欠缺

商务英语专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其师资队伍大体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大部分是接受传统英语语言教育的英语专业教师,一小部分是新毕业的管理专业教师。英语专业教师在教学中能够向学生传授英语语言知识和技能,但他们缺乏对行业、企业的了解。管理专业教师虽然具备行业背景知识,但并不具备在行业的工作经历,缺乏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这种情况造成了英语语言技能无法与商务业务技能相融合的窘境。鉴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当前急需培养一支兼具英语语言技能和商务从业经验的复合型教师队伍。即,除了具备英语语言技能外,又要了解国际贸易的政策、法规,熟悉国际贸易的系统知识,掌握行业的业务技能,使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顺利地转型和适应本专业的发展需求。

2、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不足

商务英语专业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不仅能够巩固课堂理论教学,而且对于提高学生的业务技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实践教学侧重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学习活动,学习内容更符合真实岗位需求,使教学演变为业务训练,通过由单项技能―综合技能―职业能力三个层次和认知实训―模拟实训―顶岗实习三个阶段的递进式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职业技能、熟悉职业环境,培养职业意识,以满足行业的未来发展需要。目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实践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指导教师自身专业实践能力欠缺,无法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在实践教学中,仅仅扮演组织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不是有效的指导者。商务英语专业教师因缺乏在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素质,很难对行业实践和岗位技能进行示范和说明,如组织管理、交流协调及如何处理突发事件等等。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不足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提高造成了严重的制约,使学生无法通过实践训练达到知识转化的目的,更无法按照“能力本位”的思想,将职业标准融入到学习中,达到多元化的职业能力要求。

二、商务英语专业“双师型”教师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1、“双师型”教师的误读

“双师型”教师是当前商务形势发展对专业教师提出的一种特殊要求,按照目前教育界的规定,高校“双师型”教师需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但“双师型”教师并非等同于“双证书”教师,这是对“双师型”教师的一种误解。例如,有些高校的教师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其所教授的专业课程并不对接,如持有电子商务证书的教师,讲的是《秘书实务》课程;还有的教师所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学习职业考试培训的教材,通过考试获得的,缺乏理论联系实践,缺乏在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实际工作经历,并不能代表教师的实践经验和能力;甚至有的高校和教师为应对教育评估,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这给当前的教师队伍建设带来了很多不利的负面影响。

2、“双师型”教师的内涵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4

关键词:高职院校图书馆;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建构与实施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12C-0023-05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图书馆提供通识性信息资源开发服务多,提供专业性信息资源开发服务较少,难以发挥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作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文件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图书馆只有全面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缺少一支专业服务型馆员队伍,是图书馆难以胜任学校教学信息资源开发服务工作的主要原因。高职院校必须适应学校信息化建设需要,建构和实施图书馆专业服务型^员制度。

建构和实施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首先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历史必然。网上信息资源浩如烟海,从中获取有用的专业性信息资源犹如大海捞针。据统计,我国图书馆界和各类情报所藏的中文文献70%以上未被利用, 外文文献90%以上长期未被利用。而许多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至少要花40%―60%的时间去获取信息。第一,一方面是大量价值很高的文献信息未被开发,另一方面是教学、科研需要的大量有价值的文献信息无法获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专业馆员提供主动创新的信息服务。第二,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适应专业教学转变服务方式的必然结果。高职院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学生和教师对文献信息需求的专业性强、岗位工作关联度高,往往是在实践教学现场边获取边应用。建立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满足学生和教师的专业信息需求,也有利于专业文献信息的深层次开发和利用。第三,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适应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应用研究与社会服务是高职院校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的重要阵地。研究与服务人员从制订科研与服务计划、申报课题项目、开展研究与服务,到出研究和服务成果都需要切实到位的专业信息资源服务支撑。第四,是高职院校图书馆馆员提升服务能力的需要。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文献信息数量急剧增长,文献信息的载体多种多样,读者需求更加个性化、专业化的背景下,普适性信息服务能力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读者的需要,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出现,是高职院校图书馆信息服务工作向深层次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将大大激发馆员的提升信息服务能力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化高职院校图书馆馆员队伍结构。

一、图书馆专业服务型馆员的内涵与特征

专业服务型馆员是高职院校图书馆专业馆员群体中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一是要具有某种专业背景,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层次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是受过文献情报专业训练,并有一定的图书馆工作经历,达到图书馆专业硕士学历或具有图书馆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是有一定的企业工作资质和经验,或有职业资格证书,或有企业工作、挂职锻炼经历。能够在专业与图书馆服务之间搭建相互沟通的桥梁,及时准确地收集特定专业学生学习信息资源需求信息,教师教学、应用研究、社会服务信息资源需求信息,以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信息资源需求信息;能够熟练面向特定专业开发数字化信息资源体系,在建设、使用和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中发挥核心骨干作用;能够主动地、有针对性地面向特定专业领域学生、教师提供深层次、个性化信息获取与利用服务。专业馆员的信息资源服务有如下主要特征。

(一)信息服务的专业性。指专业服务型馆员面向专业的人做服务专业的事,具体说就是围绕学生学习、教师专业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问题、项目、任务等,定位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职责、服务方式。其工作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分院、专业共同制订专业信息资源体系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开展专业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应用与管理工作,定期征求对专业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和服务工作的意见;二是根据学生学习需求,教师教学、应用研究与社会服务需求,提供信息资源,开展信息资源应用培训和咨询指导;三是负责课题项目申报、开题前查新、文献检索及原文传递服务,以及课题项目研究全程中的文献跟踪服务。上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职责要求专业服务型馆员既要具有某种专业背景,同时具有文献情报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有针对性地向特定专业领域的教师和学生提供深层次、个性化信息资源获取与利用服务。

(二)服务时空的泛在性。专业服务型馆员基于网络平台、信息与智能技术和专业性信息资源体系,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随时随地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2014年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调研结果表明,80%以上学生对图书馆学习需求已经从专业知识习得、文化休闲,向解决实训实习问题和工作实践问题、完成实训实习项目和工作项目任务拓展;学习时空从课堂、图书馆向实训、实习、实践现场拓展;学习内容从系统化掌握知识向碎片化应用知识拓展;学习过程从先学习再应用向工学结合拓展;学习方式从个体学习向团队协作学习拓展。许多学生都利用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相互推荐分享学习。75%以上教师对图书馆学习需求,已经从学科专业知识更新、文化休闲,向解决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问题,完成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项目拓展;学习时空从办公室、图书馆向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现场拓展;学习内容从系统化掌握知识向碎片化应用知识拓展;学习过程从先学习再应用向工学结合拓展;学习方式从个体学习向师生互动、科研团队互动、社会服务团队互动学习拓展。许多教室都利用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相互推荐分享学习。泛在学习即线上线下结合、随时随地、学用融合、交流分享、召之即来取之即用,将成为高职院校师生学习的新常态。高职院校图书馆必须与时俱进,建立实施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为学生和教师提供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资源获取和利用服务。[1]

(三)服务方式的嵌入性。指专业服务型馆员将图书馆专业性信息资源服务融入学生学习和教师的教学、应用研究、社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在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远程教育课程教学中,馆员整个学期都与班级在一起,为学生查阅课程Email,组织图书馆利用方面的讨论;学生们认为嵌入课程中的馆员对他们的学习非常有帮助。目前国内外一些大学图书馆通过实行学科馆员制度,推动专业服务型馆员走进院系、融入学科团队、嵌入研究过程,利用手机移动服务、2RSS服务、桌面工具、学习网站服务等技术手段为读者提供嵌入式服务。高职院校图书馆应结合自身实际借鉴这一经验,建立具有专业知识背景、团队合作精神、学习协调能力的专业馆员队伍,为专业服务型馆员融入专业教学、应用研究研发、社会服务过程,创新满足高职院校学生学习,教师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需求实际的嵌入式服务模式,促进图书馆服务更加紧密地贴近师生专业学习需求,促进馆员与师生的深度融合与全面合作,推动学生、教师加快转变学习方式,提升学习与教学效率。

(四)服务过程的共生性。“共生”一词源于生物学,共生理论和方法20世纪中叶以来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在高职院校专业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中,专业服务型馆员、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学生教师四方是一种“共生关系”。专业服务型馆员、教师学生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学习,协同进步,共同成长的共同体。专业服务型馆员的成长促进学生教师的成长、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同时,学生教师在成长过程中,也必然促进专业服务型馆员的成长和进步,促进信息资源体系的不断完善。[2]

二、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制度,这里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各项政策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行动的准则和行动依据。制订和实施制度的过程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的过程。高职院校建构和实施图书馆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依据是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程”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与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可根据学校校区分布或学科分布设立相应的总图书馆、校区分馆、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资料室),分馆(资料室)受总图书馆领导或业务指导,面向全校开放。图书馆馆员包括专业馆员和辅助馆员,专业馆员的数量应不低于馆员总数的50%。专业馆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图书馆学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是根据高职院校办学育人信息资源需求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专业信息资源服务特点,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的,旨在充分发挥图书馆信息资源集散与服务中心的作用,保证专业服务型馆员有序高效开展信息资源服务工作,是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图书馆工作准则和管理依据,包括专业服务型馆员工作职责职能,专业服务型馆员工作流程,专业服务型馆员工作规范,专业服务型馆员专业技术职称与评定岗位聘任办法,专业服务型馆员工作质量控制与业绩考核办法,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实施办法,专业信息资源集散与服务中心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等,专业服务型馆员专业发展工作指导性意见,专业服务型馆员专业能力标准与测评办法等,有以下特征。

(一)指导性和约束性。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从职责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方面,明确了专业服务型馆员的责任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路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对专业服务型馆员职业定位、职业成长、职业发展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同时明确了专业服务型馆员与其他专业馆员的区别,对专业服务型馆员职业定位、职业成长、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同时,对学校、图书馆如何建立、管理专业服务型馆员队伍,促进专业服务型馆员成长发展,也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二)鞭策性和激励性。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工作质量与业绩考核、专业能力标准与测评等方面,明确了专业服务型馆员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职业发展的上升通道,以及在专业知识结构、职业能力资质、职业素质等方面的复合型要求,对专业服务型馆员履行工作职责职能,规划职业生涯发展,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等具有较强的鞭策和激励作用。

(三)规范性和程序性。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依据制订,经过岗位需求调查分析、专家小组起草、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办公会校长讨论通过等工作程序,是专业服务型馆员有序开展专业信息服务工作的行为准则,相关部门实施图书馆专业信息服务工作管理遵循的依据,对专业信息服务工作程序实现规范化,专业服务型馆员岗位责任实现法规化,专业信息服务工作管理方式方法实现科学化,专业服务型馆员业绩评价标准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 协调性和保障性。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建构和实施,是一项涉及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创新、专业建设与发展、学校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图书馆馆员队伍结构优化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一个系统性的、较为完善的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有利于协调有关各方整合优化组织资源、管理资源、政策资源、经费资源,形成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构建与实施的合力与保障机制,有序有效推进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工作。

总之,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既是一个专业服务型馆员有为有位,实现自身价值的工作平台,也是学校对图书馆专业服务工作的管理平台,是高职院校在互联网环境下,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和图书馆自身发展需要,对图书馆专业信息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和实施,做出的具有合理性、现实性、发展性和预见性的制度安排。

三、图书馆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的规划与实施

(一)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是对学科馆员制度的借鉴与创新。学科馆员制度在国内外有不同叫法,如学术联系人(Academic Liaison Librarian)、联系人(Liaison Librarian)、学科专家(Subject Specialist)、学科馆员(Subject Librarian, Faculty Librarian)等。最早出现在美国、加拿大等一些欧美国家的研究型大学图书馆里,是图书馆定题服务的延伸。1981年,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推出跟踪服务,由被动服务转向主动出击。学科馆员制度是图书馆外在环境受到挑战和自身抢抓机遇发展的结果。20世纪七八十年代,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阅读方式,读者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得到极大改善,非图书馆的网络化信息服务以其简单、易用、交互、集成、融合等特点更具吸引力,图书馆的生存受到威胁。但图书馆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许多图书馆以读者为核心从完善自身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做起,倡导一站式整合服务,使新技术被广泛应用在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上,馆员的素质有了明显提高,LIB2.0的概念、理论、技术、方法和实践使图书馆管理发生颠覆性变革,IC等设计思想使图书馆成为最理想的学习场所。学科馆员制度经历了第一代制度范式――专业参考咨询、数据库检索、用户信息素质的培养、学科联络机制、对口院系联系、收集资源建设意见等,到第二代制度范式转变――建立嵌入用户科研过程的集成化学科服务机制、贯穿项目申报与研究结题过程、项目及衍生物报奖查新、新产品研发申请专利,推动学科馆员从文献服务走向信息环境的构建服务、文献信息资源与服务的推广、用户信息环境的规划设计、科研过程中资源的推送与合作,建立了基于学科的资源和服务平台、资源整合平台,以及机构仓储、学科导航、开放获取机制。当下,大学图书馆系统总分馆模式将推动第三代服务范式转变,促进学科馆员形成学科团队服务,成为专业馆员的主体,使学科化服务成为未来图书馆最主要服务;不断深化课题文献长期跟踪服务、把握学科前沿引领学科发展、利用现代网络交流工具开展信息服务等。[3]高职院校是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主,通过输送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应用研究、行业企业服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教育类型,通过专业结构对接产业结构实现创新发展和办学育人功能。与研究型大学以学科为中心提升研究型人才培养能力和学科研究能力不同,高职院校围绕专业建设和发展,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应用研究和行业企业服务能力。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学习借鉴学科馆员制度构建与实施的思路,创新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加快推动图书馆把信息集散与服务重心放在专业平台上。

(二)基于专业信息需求特点规划制订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第一是划制度目标,把教育部对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中心的定位,设置学科分馆和院(系、所)分馆、专业馆员等要求,落实到图书馆近期、中长期、长期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型馆员服务的目标;第二是健全组织机构和制度,主管副校长牵头成立由图书馆、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参加的专业信息资源服务工作委员会,图书馆成立专业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同时出台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第三是遴选专业服务型馆员,条件包括具有对口的专业知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硕士学历或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四是角色定位,专业服务型馆员具有专业背景、图书馆学专业和计算机应用知识,具有观察能力、沟通能力、信息素质、科研能力、综合判断能力,具有甘为人梯的精神,做图书馆信息资源服务和用户需求之间的桥梁;第五是工作内容定位,通过掌握对口专业网络信息资源,对口专业学生学习进度、信息需求,教师教学、应用研究、社会服务信息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资源服务工作,打通图书馆与对口专业之间的服务链,能够完成专业资源筛选、个性化集成、编写使用指南,开展用户培训、征求用户资源建设和服务意见、课题文献检索、专业导航、专业课程咨询、课题文献述评、给出科研建议和意见、重点课题文献持续跟踪等工作。

(三)基于嵌入式服务建构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实施路径。第一,建立快速流畅的服务反应机制,及时了解用户信息和服务需求,及时反馈给图书馆相关部门,提出并落实解决方案,全程监控解决过程,及时了解用户满意度及进一步需求,打通服务链,提供集成化的一站式信息服务。第二,建立馆员服务嵌入专业建设发展机制,通过教学资源库建设、运行和管理将资源与服务嵌入学生课程学习和教师课程教学、应用研究和社会服务过程。第三,建立馆员用户互动机制,引导用户参与用户体验,通过泛在的合作授课、合作学习、合作研究融入用户。第四,建立个性化信息服务机制,通过建立LIB2.0个性化服务平台,及时把握个性化需求,实现个性化采集集成、个性化推送呈现、个性化检索。第五,切实把握专业服务型馆员上岗后的几个重要环节,如通过专业服务型馆员推荐函寻求分院、专业的支持,与班级、教师建立联系,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参加专业的科教研活动,定期开展学术研讨,对服务能力、服务流程、服务目标达成及时总结。总之,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实施,是图书馆信息服务从有限到无限、从物理空间到虚拟环境、从整体性满足到追求个性化需求、从单打独斗到馆内协同甚至多馆合作、从数量保障到质量提升的转型升级过程。第六,建立专业服务型馆员服务评价机制,总的评价原则是用户满意。通过图书馆+用户满意的测评双向考核;评价的原则是定性+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包括是否已经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专业信息服务,是否与对口专业用户初步形成密切联系、动态跟踪和不断更新的方法和机制,是否熟悉专业核心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和检索与处理工具;定量考核指标包括与对口专业建立联系的数量,重大研究项目跟踪服务数量,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用户服务数量,泛在式服务的范围和推送服务数量,用户满意度测量,培训活动数量与规模,需求调查次数和范围,专业信息需求分析和馆藏发展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四)全面优化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实施的保障条件。外部保障:第一,提供工作岗位保障,重点是明确:岗位的数量、类型、层次,专兼职岗位比例。第二,提供信息服务条件、设备与经费保障,优先为专业服务型馆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三,建设服务技术平台,有效支撑专业化信息服务。第四是通过制定政策,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专业化信息服务可持续发展。内部保障:第一,通过遴选、培训、聘用、考核、激励等措施,从信息服务“广、快、精、准、特”等方面,切实提高服务能力。第二,把馆员职业生涯规划、成长成才指导、专业能力培训等纳入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馆员专业发展机制。第三,不断优化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通过不断探索和总结,把服务目标、馆员资格审定、聘任、奖惩、工作量、培训内容、服务手段、服务效果等通过制度固定下来。第四,完善图书馆组织管理水平,按《普通高校图书馆规程》要求安排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馆长,充分发挥专业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作用,有效参与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培训评价。第五是专业服务型馆员遴选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特别要重视善于沟通、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尽职尽责等素质。

四、结语

专业服务型馆员制度,是高职院校图书馆在互联网+环境下,为迎接新机遇和新挑战,从自身信息服务的专业性、泛在性、嵌入性、共生性特点出发,借鉴普通高校学科馆员制度,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从制度规划制订、实施路径建构、实施条件保障三个方面入手,对图书馆服务体制、服务模式、管理机制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与实践。

参考文献:

[1]张会田.泛在图书馆:如何从概念走向现实?[J].图书情报工作,2009(19).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5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法务专业要求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市委有关精神,坚持“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原则,深入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切实解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损害服务客户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有效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努力实现我市律师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工作重点

重点对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执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治理。包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收案收费、收费票据、审批登记、委托、案件讨论、结案归档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清理、整改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的问题,纠正违规执业行为,查处违法执业案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律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律师事务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司法局副局长任组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公律科科长、政工科科员、公律科科员为成员。局公律科具体负责组织、督导和检查工作,协调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宜,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典型事迹。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专门负责组织本所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向局公律科随时报告工作信息。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7日至14日)

根据市司法局的部署要求,成立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工作会议,对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所的具体落实方案,召开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制定本所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1月20日前报局公律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自查自纠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实施,首先应组织律师学习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文件规定、本所管理制度,然后组织律师开展个人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召开律师事务所管理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对本所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查找本所执业活动、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阶段结束时,各所应将自查自纠阶段的基本情况及自查出来的问题于2月28日前报局公律科。

律师自查自纠要以《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处罚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律师事务所的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住所、章程、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律师事务所资产、设立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数额,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23项制度是否落实,案件审批、文书登记、公章、出庭函等是否符合管理规定,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否做到随时跟踪监督、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除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本所律师有否挂靠、兼任其他职业问题;四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案件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五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六是本所律师是否存在《律师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3月1日至7月30日)

对律师事务所教育管理、执业活动等律师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整治。我局将采取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考核等方式,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查阅有关文书登记、归档案卷和实地考察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状况,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查处投诉举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案件。

市局拟将集中全市律师管理科长分组到全市13个法院抽查部分属于律师办理归档的案卷,对全市律师执业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坚决打击违法执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同时,对查处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8月1日至9月16日)

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修订完善本所律师管理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我局将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制定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检查总结阶段(2012年9月17日至10月15日)

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局公律科。局公律科将我市律师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认真做好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明两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律师法律法规和服务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自觉性;有利于完善律师行业监管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整改不规范执业问题,打击违法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开展全市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