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档案范例

法务档案

法务档案范文1

关键词:档案资源;信息服务;档案事业

档案是一类特殊的信息资源,在知识体系中属于前系统知识,具备凭证价值、信息价值和文化价值等三重价值,它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档案信息资源必须服务社会,让人们充分对档案信息得到充分而便捷的利用,档案信息才能实现其价值,档案工作的价值才能体现,从而促进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

1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性

档案是记录知识的载体,档案信息是记录在载体上的知识(信息)。共享性是档案信息的基本特性,各档案机构都可以档案资源社会共享为目的,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档案转化为档案信息,让封闭的档案馆藏“活”起来,从而满足用户多样化、便捷性的档案信息需求。开展档案信息资源服务,就是挖掘档案文化的内涵,是档案记录、体现社会文明成果以及文化形式的一种表现。它可以满足人们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获取历史文化知识,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素质及文化休闲的各种需求。

1.1档案信息资源服务要遵循资源共享原则

由于档案的特殊性,档案的开放与服务具有差异化,应区别对待。但档案信息资源经过开放鉴定,成为可共享的档案信息资源后,向社会开放与提供服务时要做到两点。首先,兼顾公平与效率。社会公民具有平等获得档案信息资源的权力,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要满足各阶层人士的需求,难免会出现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情况。若要保证公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机会平等,就要满足各用户群体的多元化需求,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保持利用平衡。所以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中,要体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互惠互利及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有效,才能合理开展服务利用的功能。其次,加强需求与配置。档案信息资源服务是为社会需求服务的,公共服务占主导地位,可以说需求档案事业发展的巨大动力。实质上就是要达到最大限度让档案用户满意的原则,就市场化商业化档案信息服务机构而言,它们的宗旨就是把资源配备、资源服务发挥最大效益来满足社会的需要。

1.2档案信息资源服务遵循社会效益原则

在多元化配置过程中,要求档案机构与非档案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校友会)等进行宏观调配,也要求涉及档案信息资源供给的机构对相关人力、物力、资金、技术、设备等进行集中配置,业务层面上要求档案管理业务与文件管理活动、档案管理系统与单位的网络中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即OA系统等多方面协调。档案信息和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对其配置实质上是信息和知识如何扩散和流动的问题,例如:“如何处理国有的与非国有的、机构保有的和民间散存的、保存在国内和流失在海外等档案信息资源的归属与流向,是以核心信息资源--档案为基础进行国家知识创新的重要前提”,也是以档案作为国家文化遗产如何进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档案是社会文化的物质存在和记忆工具,而且凭借档案的历史本质及其属性,应该占据文化“主产品”的社会地位。因此,档案资源服务多元化配置非常重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深入配置成熟的信息资源市场,才能吸引更多的档案信息服务机构参与到资源的供给中来,促进社会时代的进步,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2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的重要性

档案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开发利用,若不重视开发利用,档案就会失去“生命的活力”,就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有价值、有特色的服务。比如,长沙学院综合档案室编制了方便实用的全校学生人名目录、干部职务职称目录等专题索引,并根据学校发展的特色,编制《档案大事记编研》等等,给档案服务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目前高校提供档案服务的领域面不断扩大,对高质量的档案资源需求不断增加。在学校各种活动中,需要不断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在校园文化建设、校园信息建设等方面也得到体现。

2.1档案信息资源在服务过程中得到增值

档案信息资源在本单位中占有主导地位。比如:教学档案--通过查阅学校档案,为历届毕业生出具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编研的全校学生人名目录索引中,能够快捷地为学生找工作、征兵、比赛等等提供所需原始档案材料。档案信息资料的完整,使得用户得心应手,不自觉地扩大了信息面。不断丰富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建立健全档案信息资源保障体系,改进档案利用服务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类数据库,实现档案资源的数字化管理。也不断提高了档案人员的敬业精神,在服务中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主动提供信息资源,满足用户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馆藏,以开放的、平民化的服务心态创新提供利用服务的方式,综合开发与传播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有价值的档案资料的收藏力度,来满足信息时代社会对档案资源的需求量,以此来带动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

2.2档案信息资源服务对档案事业发展起到宣传作用

档案资源的利用率高,则在各社会领域中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能及时地为领导提供参考,为社会各界准确地提供原始档案资料,给用户提供便利,给行政执行者提供依据。反之,若档案信息资源不能很好整合利用,保守封闭,档案与档案工作的价值就要大打折扣。信息资源服务就是流动的社会财富,能提高公共政策决策水平。不断利用这些信息资源,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根据各自档案管理的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的档案信息资源整合,规范有序地搭建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从实际出发,把过渡分散的资源管理,争取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创新体制、强化服务,合并机构,理顺档案行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在档案工作中的关系,建立完备的机构,有序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构建档案信息资源互联互通的平台,科学整合并合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信息资源也是档案工作的宣传途径,通过档案信息资源服务,让人们了解档案及档案工作。

3档案信息资源服务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档案信息资源服务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加强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不仅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且可以更好地强化档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从而更有效促进档案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1建立档案资源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档案资源的收集

档案具有数量多、范围广、增长速度快、结构繁杂等特点,再加上档案工作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广、时间长、档案意识薄弱,档案收集工作中出现重复收集、收集重点不正确、档案收集不全面等情形。因而建立档案资源服务体系就势在必行,因为档案资源服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档案管理机构明确自身定位,根据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收集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相关档案。更重要的是,档案资源服务可以促进人们档案意识的提高,促进档案的收集。

3.2建全档案资源服务体系,有利于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

长期以来,在档案和档案工作中都存在着领导不重视、社会不认可的尴尬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人们的档案意识淡薄、不清楚档案的价值和作用;二是因为档案工作是一项耗时较长的工作,档案是否能发挥、什么时候能发挥出其自身的价值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会根据国情、政策等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最重要的原因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机技术渗透于各个领域中,但在档案领域中缺乏专业的计算机档案人才,因此档案资源服务体系并不完善,无法实现满足人们多方面的档案需求这个基本目标,更谈不上开展‘宣传档案的作用’等提高档案知名度及社会地位的工作了。完善的档案资源服务体系,可以为宣传档案提供资料,除了通过网络、电视屏幕、报刊广告等传统形式对档案进行宣传,加深人们对档案的了解外,还可以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结合国家政策、新闻时事热点等档案相关信息,使人们能够通过身边事联系到档案本身,从而不断提升档案在生活中的知名度。同时,档案资源通过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与共享,可以真正实现人们随时随地查档案的目标。

3.3完善档案资源服务体系,有利于促进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档案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明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不仅是企事业单位查考的依据,也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和条件、生产建设的资料。完善档案资源服务体系,不仅可以使得上述工作更好更快完成,同时也能让档案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中发挥作用。第一,可以为决策提供参考功能:档案以其原始记录性,能使工作人员根据以往的情况判断未来工作的发展趋势,为各类单位、党委和政府提供资政决策服务,发挥其信息服务作用;第二,可以成为社会教育的题材:档案馆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不仅应该是档案的保存者,更应该是档案文化的传播者与教育者。档案馆通过建立档案资源服务体系,在更便捷、快速地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同时也能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成为社会大众接受素质教育的“第二课堂”;第三,可以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通过对档案馆中丰富的馆藏和馆外档案资源的整理,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源服务体系,使纷繁杂乱的档案变得井然有序,使人们快速查阅到需要的档案信息。另外,也方便档案工作者利用相关信息开展档案展览、专题讲座等活动,通过这样多角度展示档案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社会群体对档案的关注,加深他们对档案的了解,从而提高档案的知名度以及被重视度。这样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研究档案与档案工作,产生更多的研究成果,使得档案事业的发展呈现一个良性循环,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第四,发挥市场服务功能,档案馆可以通过利用档案资源,建立档案文化产品,在公益事业与商业性文化产业方面双管齐下,不断加深档案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力,提高档案在社会中的地位。总之,档案资源服务,于档案机构而言,可以更好更快地满足单位其他各部门及社会的档案需求,也能在单位的发展中起到积极作用;于档案事业而言,档案资源服务促进其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为其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动,引进更多优秀人才,使得档案各方面的价值得到更好的传承和传播。

参考文献:

[1]向禹,杨万欢.基于PSR模型和价值实现的档案生态系统研究[J].资源信息与工程,2017(6):185-189.

[2]丁光勋.电子政务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的内容及其作用[J].档案学通讯,2005(5):4.

[3]王小云,王运彬.档案信息资源多元化配置的复合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3(2):13-17.

法务档案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服务;信息安全

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档案服务开发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在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具有信息化、社会化和多元化的特点,这不仅推动了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也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需求。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的是,信息化的服务方式、多元服务渠道和内容以及更加社会化的服务对象也带来了信息安全问题。对此,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对档案服务开发中面临的信息安全威胁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对策,以构筑牢靠的档案信息安全防护体系。

一、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的特点

(一)信息化

信息化是当前档案服务开发的首要特点。可以说,档案管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档案服务利用很大程度上都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带来的。信息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档案资源方面。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普及和我国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加速了实体档案向数字档案转变的过程。目前,已有试点单位开展单套单轨制档案服务模式,即全部采用数字档案,但大部分档案管理部门还沿用着实体档案和数字档案并行的模式。可以预见到的是,随着档案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档案信息服务模式也会更加的丰富;二是服务方式信息化。在过去,档案服务的场景通常局限在线下,发起者必须要到档案馆、档案局才能发起档案需求,这不仅效率低下同时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档案利用率低。信息化时代,在线咨询、在线检索、进度查询等可视化操作界面以及线上服务流程大大简化了档案服务的流程,需求者能够更加便利发起请求,而借助信息化服务模式,档案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也得以提高。

(二)社会化

随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档案服务与利用的渠道也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来我国档案工作的推进和公民档案利用意识的不断提高,档案服务也从封闭走向开放。在过去,档案服务主要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较少面向社会公众,信息化则丰富了档案服务的渠道,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档案服务的社会化。档案服务的社会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服务对象的社会化,如档案馆建立门户网站为公民提供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人社部门构建微信平台为毕业生提供可视化的档案进度查询工作;二是档案服务内容的社会化。信息化给公民需求的调查和分析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档案服务模式创新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以社会最为紧迫的需求为基础开展服务工作,这使得档案服务更加贴近现实、贴近群众,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大众的档案需求。

(三)多元化

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是十分多元化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渠道多元化,门户网站、自媒体平台、线下终端机都成为档案服务的渠道,突破了档案服务的时空限制;二是服务内容的多元化,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档案服务可以分为面向个人的和面向单位的,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主要是针对个人的。公民能够更加精确和快速地锁定自己所需要的档案目标,档案管理部门可对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模块定制,大大增强了档案服务的匹配度。

二、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一)环境问题

档案服务面向社会,存在于各种自然和意识环境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对于档案管理人员来说,个人信息的泄露极易导致管理权限被他人窃取,进而导致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内储存的大量个人人事档案丢失。2018年9月,上千名江苏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学生的学籍档案被不法企业盗用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泄露原因并非黑客攻击所致,而是从学校内部流出;二是网络环境的不稳定。随着档案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电子档案不断增多,档案服务也趋于社会化和信息化,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都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因此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十分重要,过于开放和不稳定地网络环境会造成档案真实性、可读性地损害。

(二)技术问题

档案服务开发过程中面临地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档案的技术问题。在尚未完全实施档案单轨制管理的单位,实体档案仍然是档案管理的主要对象,也是档案服务开发的资源基础。相对于数字档案而言,实体档案较易受到损害,环境的恶劣、装帧的不合理都会导致其损伤,同时如病虫害、分类不明的问题也会造成实体档案遭受信息安全威胁。在数字档案方案,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进行的,涉及了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如收集、分类、整理、归档、检索等等,这一切都依托于网络传输。可以说,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带来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通信基础设施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生存基础。因此,这些技术本身所具备的风险也是档案信息化管理所必须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如上文中提到的“蠕虫病毒”“勒索病毒”。此外,技术风险还包括计算机硬件风险和信息流通方面的风险。而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档案服务多元化、社会化,信息流通频率和范围增多,也增加了档案流失的风险。

(三)管理问题

在信息化时代,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档案服务开发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但当前,在档案服务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管理问题:一是缺乏顶层设计。档案服务开发是一项系统性和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和工作环节相互协调配合,而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化、档案服务开发也逐渐由面向工作人员的后端转向为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前端。这就给服务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档案服务开发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管理流程的不合理导致的协调能力差、信息闭塞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服务开发的进度和服务质量;二是管理缺乏规范化。目前档案服务开发的管理标准或质量管理标准大多沿用传统的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没有根据档案服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信息化管理的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服务管理标准,这加大了信息安全防护的难度,也会相应地提高信息安全技术层面的建设成本。

三、信息化时代档案服务开发如何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一)强化信息安全意识

信息安全意识是构建良好信息环境的关键,档案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不仅是保障档案工作有序运行的前提,更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必然要求。在档案服务信息安全保障中,提高公共信息安全意识是重要环节,这不仅是因为公众是档案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公众是档案信息安全受损的受害者。因此,政府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众的信息安全文化知识的普及,提高基层人民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第二,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安全意识。首先应由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组织,吸纳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参与,形成系统化、组织化、规范化的档案信息安全知识培训体系,由于档案服务的服务属性和社会属性,还应注重服务管理方面的培训,同步展开、异地联动,借助专题讲座、定期培训培养专业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此外,还要充分借助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力量,咨询机构同时面向档案从业人员和公众,为其解答信息安全方面的专业问题,可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进行搭建,在这一过程中档案服务的渠道也得以扩展。

(二)构建完善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档案服务开发过程中,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要从实体档案和数字档案两个方面开展。其中档案保存要综合运用四种保存技术:即建筑保护法,主要通过对库房环境的维护来保证档案的安全;装帧保护法,对于价值较高且保存时限较长的档案应进行装帧保存,不仅可以使档案变得美观、使用方便,同时还能一定程度上减轻档案的磨损,延长档案的保存时限,由于档案服务开发中档案利用率提高,因此在实体档案方面要重点选用装帧保存来保证实体档案的信息安全;驱虫保护法,管理部门应定期在库房或者其他保存环境中放置驱虫剂,防止档案遭受生物侵害。在数字档案方面,要注重系统安全技术、数据安全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的构建。系统方面要定期维护,查缺补漏,不断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和bug,以提前做好应对;数据安全方面就要综合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应急相应技术和数据备份技术。由于档案服务具备一定的社会属性,因此在数据安全技术方面要格外重视,运用最新的授权加密技术,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网络安全技术方面就是要综合运用防火墙、防病毒和安全检测技术,防止档案服务遭受到黑客或者病毒的攻击。

(三)加强顶层设计,规范档案服务

在领导层加强档案服务开发的顶层设计,能够有效地保障档案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也是其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对此,管理层应加强管理和服务流程的合理性,要完善流程化思维,对信息安全管理流程进行重构,从计划、执行、检查、改进的角度开展循环管理。在计划阶段,主要进行问题梳理和目标制定工作,通过对档案服务开发中涉及到的本单位、其他单位和公众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梳理,进而制定管理目标。在执行阶段,通过上文中提出的环境层面和技术层面的策略,完成既定的管理目标。在检查阶段,主要是对管理策略的有效性以及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考察,进而对整个管理流程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视。改进阶段则是通过一整套管理流程的运行,发现尚未解决的信息问题或者效果不佳的策略,进入新一轮的循环管理,保证信息安全管理的流程能够始终面向问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马仁杰.刘俊玲.论电子档案开放利用中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档案学通讯,2012.3

2.张荣翠.浅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J].黑龙江档案,2014.3

法务档案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档案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险行业步入快速发展时期,参保人员逐年递增,随之而来的是社保档案数量激增,这对社保档案的保存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研究新时期社保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找到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升社保档案管理水平,使社保档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民生。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一)社保档案种类多,管理部门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每个险种涉及诸多环节,业务流程较复杂。这些险种由多个部门管理,比如生育险和医疗保险很多归参保人员工作单位的内设机构管理,这两个险种在理赔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参保人所在单位保存和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常规性险种由政府委托的部门进行管理。由于归不同的部门管理,各个险种的档案管理内容有所不同,归档时间不同、整理标准不统一、档案内容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保档案的利用。

(二)社保档案管理规范和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对于社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的规范和标准。2009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障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15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对社保档案规范化管理进行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部分省份也制定了本省的社保档案管理办法,如2013年辽宁省档案局与省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下发了《辽宁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对省内社保档案工作包括归档、收集、整理、利用等环节进行了规定。纵观这些规章制度,在社保档案管理上做出了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但大多数还是一些笼统、总体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带来明确的、具体的工作指导。

(三)基层社保档案工作软硬件条件较差。即便是地市一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也存在档案工作基础条件较差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设置单独的档案管理部门、没有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还存在经费不足、设施设备简陋落后而且更新不及时、库房面积不足、制度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区县一级社保经办机构面临的情况则更为严峻。

(四)社保档案信息化程度不高。在社保档案信息化的进程中,各地区社保档案信息化程度不统一,导致社保档案信息化最终无法统筹发展。比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保档案信息化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另外,各级档案管理规定中虽然对社保档案电子化提出了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操作流程,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不同的管理系统,在数据结构、技术结构、记录格式和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信息孤岛,不利于社保档案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民生服务水平难以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现存问题的原因

(一)重视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社保经办单位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认为社保业务办理是重要的,而对经办过程产生的历史记录也就是社保档案则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不少基层的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则以工作忙、任务重等为借口将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责统统推给档案管理部门,认为业务档案管理是档案部门的事,与其无关。

(二)地区间档案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在档案信息化发展初期,国家没有及时出台相关文件对档案信息化进行顶层设计和监管,导致了各个地区、各个系统、各个单位档案信息化自由发展的局面。后来,国家档案管理中心出台了《全国档案电子化实施计划》,在国家层面对档案信息化管理进行了规范,但文件只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落实方面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程序和标准,这也导致了我国在社保档案电子化管理方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

(三)社保档案管理是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谁经办谁整理,边经办边整理的要求”,全国社保系统明确了前台经办档案整理的责任,将业务材料收集整理立卷与业务经办各个环节相融合。也就是社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本就是业务工作的一部分,是前台业务经办人员的本职工作,没有理由推卸给他人。

(四)人才引进与培训工作落后。社保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对社保档案进行管理,还涉及社保业务的经办等工作。因此,在人才招聘时,不仅需要考察档案专业的技能和水平,还要全面考核其他各个方面的能力,尤其是计算机操作能力等。社保档案管理人员一般属于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编制,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或是事业编制考试才能录用。招聘的时候因为要通过严格的文化考试、专家面试等程序,用人单位只是先期进行岗位设置,在考试和录用环节上对录用人员几乎是没有可选择性的,所录用的人很可能不是用人单位所需要的。

三、相应的改进策略

(一)抓牢要素,夯实工作基础。一是要在档案人才引进和培训上下功夫。社保档案管理工作要由专人负责,不能由其他人随意兼任,同时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要明确档案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要求,如对社保业务技能和信息管理技能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更新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使其掌握先进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适应新时期社保档案管理的变革。二是要改善档案工作基础条件。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要设置相对独立的业务档案管理区,有条件的地区宜建档案馆,并配置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三是要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要将规章制度做实做细,细化每一类档案的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真正将制度落实落地,使得每一项档案工作内容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划定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社保档案管理涉及的链条较长,人员较多,不同的责任主体负责不同的业务内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对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部门和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实际的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划分责任主体,明确岗位职责。要把社保档案管理的职责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树立人人都是档案员的理念,社保经办人员要对所形成的业务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与档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社保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构建社保档案管理新模式。传统的社保档案管理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期对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构建新型社保档案管理模式已经迫在眉睫。在实际工作中,已经有个别省市如江苏省泰州市为了解决社保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构建“大集中、大管理、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且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地区在开展社保档案管理时可借鉴这一模式,吸取其中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不断创新社保档案管理模式以满足新时期对社保档案管理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文江.新形势下社保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途径[J].现代交际,2019(24):110.

[2]刘峰,刘攀.社会保险行业档案管理工作浅析[J].中国档案,2020(08):63.

法务档案范文4

一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少企业把合同管理纳入行政管理范畴,甚至有专事内控制度诊断与设计的中介机构也持此观点。这种观点的逻辑大概如此:合同是文件,签订合同要用印章,签定的合同要作为档案保存,而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是办公室或综合部)是管理文件、印章和档案的部门,所以合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持此观点的人把合同管理等同于合同文件、合同用章和合同档案的管理,其认识上的偏差显而易见。仅以管理的环节而言,合同的管理是一个包括资信调查、缔约谈判、文本设计、审核批准、合同签署、依约履行、监督维护、资料归档和纠纷解决等主要环节在内的复杂的动态过程,岂是文件、印章和档案管理所能涵盖?如果把上述的每个环节看作一颗树,那么合同管理就应该是一片森林,绝不应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是只管生,不管养。与上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妙”的是,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其着眼点仅在于合同的签订阶段。这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谓煞费苦心,审慎地拟订条文,认真地组织讨论,有时还要隆重地举行签字仪式。而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对其后续的履行和维护却没有相应的管理跟进,甚至束之高阁,不再过问。待到纠纷顿起,才发现该变更的没有变更,应解除的没有解除,需制作保留的证据没有制作保留,从而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大好时机。形象地说,合同也有其生命周期:合同的订立是其孕育阶段,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出生,合同的履行事关能否健康成长,发现合同有瑕疵或产生违约行为说明生病了,而合同的解除等于非正常死亡,到了纠纷解决阶段则属于处理后事。如果知道合同也有“生老病死”,就不能只管生不管养,虎头蛇尾要不得。

三是各自为战,流程虚化。即使在制订了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了合同制作流程的企业里,合同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依然普遍存在,常常表现为:有些企业领导习惯按自身分管的业务范围走纵向程序制作合同,常忽视横向职能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功能;有些部门怕被分权,对有关其固有业务的合同喜欢独立操作;部门之间缺乏默契配合和深入沟通,造成在合同洽谈、制作、履行诸环节上相互脱节;法务人员不能参与相关的业务活动,无法了解合同的背景资料,在审核合同时因不明就里,如雾中看花,难以在合规与效率之间进行准确把握。因制度不能融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环节,流程也就蜕变为合同签批单上的签字程序。其结果可能是合同的洽谈人员不是合同的起草人员,合同的审核人员也没能参与合同的制作,合同的审批者又往往只批不审;而且,当待签的合同有很强的时限要求时,前道环节的人签了字,后道环节的人可不签乎?

四是只求外力,不练内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把控制法律风险的重任全部交由律师去承担,而忽略了自身法律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风起于青萍之末,风险的控制宜从源头抓起。如果律师不熟悉企业内情,不掌握决策意图,不参与洽谈过程,不了解背景资料,其起草的合同就难免隔靴搔痒,或无的放矢,或详略失当,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其出具的法律意见虽然中规中矩,但往往只有是否合法、合规的法律判断,缺乏对合同交易价值的商业判断;多是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少有对交易方案的斟酌。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只靠外部力量来控制合同风险并不现实;而律师为维持温饱也不可能为单一客户投入其全部精力。就如身体的健康更多依赖于自身的免疫能力一样,企业应重在自身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健全,只有坚持内外并举,既善于借助外力,又埋头苦练内功,才能准确平衡机会与风险并使风险时刻处于掌控之中。

二、影响企业财富增长的合同管理模式剖析

企业因其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所从事的行业和所处的环境、以及领导人的思想认识等诸多方面的不同,对于合同管理自然形成了各自的模式。

(一)从是否聘任法律顾问的角度看可归结为三种模式

一是服务外包型。这类企业内部不配法务人员,不设法务机构,但聘有外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种模式适用于自身缺乏专业人才或配置专业人才不经济的广大中小企业,其主要优点是可以广泛借助外脑;其主要缺点是沟通不畅,风险控制滞后,不系统。服务外包已成潮流,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大型企业很少会把法律事务全部外包,因为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通常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是机构内设型。采用这种模式的多是大型企业。基于雄厚的资金实力,庞大的业务规模,高度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和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这类企业设置了大型的内部法务机构,并以自己的法务人才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主要依靠对象。这种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内部沟通方便高效,监控风险及时到位,且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其主要缺陷在于人数毕竟有限的企业法务人员不能全面应对各类复杂的法律难题,法务人员通常因缺乏调查取证的权利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在处理外部纠纷时的需求。

三是内外结合型。即企业既设置内部法务机构,又聘请外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种模式常为管理提升时期的大中型企业所采用。这类企业在继续依靠外部律师的同时,开始注重培育自己的法务人才队伍,把法律风险控制的着眼点开始从事后为主前推到事前、事中控制为主。内外结合有助于优势互补,但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从企业内部管理方式角度看可归结为五种模式

一是长官意志型。长官意志型并不是一种典型的合同管理模式,充其量只是合同管理模式确立之前的一种管理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企业有一些零散的合同管理行为,但往往没有成文的合同管理制度,即使有制度也往往简单空洞、时用时不用,制度让位于领导的态度,因而人治色彩浓厚。

二是部门分权型。采这种模式的企业常按业务的性质和以往的习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种类的合同,如由人事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由财务部门管理担保合同,由销售部门管理销售合同,由行政部门管理采购合同等。部门或业务单元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离开了他们的参与,合同管理就会丧失基础,但如果把合同管理权限的分配等同于业务的分工,则无异于轻视合同的法律属性。这样的分权虽然有利于分清部门的责任,但由于失去了法律审核的环节,不利于分解最终由企业承担的法律风险。合同被“割据”的结果是风险控制流程的被割裂。

三是行政主导型。这种模式表现为已经开始对合同实施统一的管理,但只把合同管理当做纯粹的行政事务对待,侧重于对合同文件、印章和档案的管理,侧重于对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侧重于对合同书面审批单的管理,其片面性和危害性已在上文关于合同管理缺陷的第二、第三部分作了分析。

四是法务包揽型。由内设法务机构承担全部合同管理事务的企业,往往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并对合同的法律属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但其认识却已滑向另一个极端。企业法务人员当然应当成为合同管理的行家里手,但不是生有火眼金睛的孙悟空。术业有专攻,个别人的有限知识根本无法全面应对企业的多方面业务。合同作为业务活动的一个载体,其基础在于具体业务,只是业务又需遵循法律规则,谁想包揽也难。

五是统筹配合型。按照合同的分类,由一个主管领导牵头,由业务部门为主洽谈、草拟条款并落实后续履行事宜,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合同文件、印章和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与结算,由法务部门全程提供法律支持并为主处理合同纠纷,应当是统筹配合型合同管理模式的应有内容。这种模式流程清晰、完整,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有机配合,但需要有详尽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全员法治观念作为保障。把合同管理划分为各种模式主要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在实务中企业的合同管理并无定式并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对各种模式的分析有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理念,改进现有的管理,进而探索如何建立科学合理、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

三、建立促进企业财富增长的合同管理体系

模式只是其表面特征,体系有着更广泛和更深入的内涵。要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至少应具备以下六个要素: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管理理念。如果说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反映了国家的文明程度,那么就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反映了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必先端正管理理念。古代药王孙思邈在《千金要方》“论诊候第四”中说:“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若不加心用意,于事混淆,即病者难以救矣。”并告诫人们要“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企业如人,自然也应在无事之前重视风险防范,而风险防范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合同的管理。基于企业的财富来自于合同,合同管理的功能因而并不限于风险的防范,还在于价值的创造和对财富的保护。企业所从事的是一项企图通过冒险而获取财富的事业,远离风险将会一无所获,企业应当通过合同管理在创造财富和防控风险之间寻求最佳的结合点和平衡点。合同的管理是以合同行为为管理对象,通过订立、履行、维护和争议解决等一系列环节,以实现创造和保护财富为目标的企业管理活动。因此,合同管理是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是全程的,不是临时的;是动态的,不是静止的;是常规的,不是例外的。

二是要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欲建立合同管理体系的企业一定会从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入手。虽然有了制度不等于建立了体系,但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全,则肯定不成体系。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制度的体系,除了一份总纲式的合同管理制度外,通常还包括授权委托书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纠纷处理制度以及下属企业重大合同和合同纠纷备案制度等配套制度。全面实施内部控制或法律风险管理的企业,应有更多、更高层级的制度文本来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

三是要围绕合同再造工作流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合同行为普遍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环节,法律风险始终伴随着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在企业,合同行为是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业务行为,因此,合同的管理既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又是一种涉及面广泛的业务活动。没有法律部门和法务人员的把关指导,法律风险的防范无从谈起;没有其他部门和业务人员的广泛参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也难见实效。有时隔行真如隔山。要打通专业的阻隔,拆除部门的藩篱,需要我们围绕合同管理再造工作流程,把合同管理嵌入到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流程,使风险控制成为业务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将合同管理的责任分解给各个控制节点的相关员工。沿着合同管理的主线去重构企业的管理流程,企业的一切重大业务活动将不再是个别部门或个别人员的单兵作战,分散的力量得到整合,整体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是要为合同管理提供纵横联动的组织保障。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一个有效的管理体系的当然内容。与合同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保障体系,既是一个上至高级管理层下至普通员工的层次清晰的纵向决策、指挥体系,又是一个既有归口部门牵头、协调,又有相关职能、业务部门深度参与的横向分工、协作体系。当企业把合同管理上升至法律风险管理的战略高度时,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合同管理为枢纽的企业管理新思维将应运而生。合同以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有功能在改变原有工作流程的同时,将促使企业重新梳理其内部组织网络。梳理内部组织网络的要点不在于大幅度调整组织机构,而在于把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和人员网络内置于现有的组织机构之中,包括纵向的确立承办、审核、审批和签署的权限,横向的分配洽谈、起草、审核、履行、维护、救济等职责;包括在高级管理层中配备法律背景的董事、经理或在企业高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业人士担纲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其他部门指定兼职合同管理员;包括建立常设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领衔的合同管理委员会,和临时性地组建跨部门的合同管理小组或以重大合同为纽带的项目小组等。

五是要创建一套合同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合同管理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前提在于认识风险,认识风险的过程包括识别、测评与分析。通过对企业全部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业务类别、职能分工或工作流程进行逐一分析、判断,尽可能地找出隐含在合同行为中的所有风险节点。再对发现的风险节点结合实务经验,对照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测评,依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并按不同指标对各类风险进行排序比对,进一步确定其中的重大风险。之后,要就风险的数量、种类、等级以及在不同业务领域和不同业务部门的分布情况,分析其成因态势和对业务发展的影响,提炼加强防范和改进管理的一整套措施。设计一套合同风险管理的指标体系或数据库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创造性的工作,需要列入企业的管理战略,需要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参与,需要长期的坚持和持续的完善。

六是要开展合同管理的培训与考核。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合同管理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依赖,而合同管理中动态、实时、全程、全员的要求和特点更决定了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掌握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培训应当有计划、成系统、形式多样、长期坚持,重点是让全体员工增强法治观念,树立风险意识,熟悉制度流程,了解法律规定,掌握签约技巧。要把合同管理列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改变那种重财务、轻法务,重效能、轻风险的现状。对合同管理的考核重在核查相关制度、流程的建立,执行情况和合同签订的质量,以及合同风险控制的实际效果。要把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内部审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在内审过程中增加针对合同管理的专项合规审计。通过专项合规审计,使绩效考核活动同时成为风险控制的测评过程,使审计结论基于真实的合规性前提而非假设的合规性前提,使企业的传统管理和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务管理得到充分的融合。

四、总结

法务档案范文5

关键词:长输管道;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动态管理

0引言

随着天然气长输管道规模的不断扩大,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迅猛发展,导致企业合同类型繁多,不同的内外界风险因素造成企业合同管理难度较大,而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探索企业适用的合同管理模式,加强合同的有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题中应有之义。

1长输天然气管道企业合同管理现状

长输天然气管道距离长,不安全因素较多,作为高风险行业,管道企业主要负责天然气管道运输,管道建设与维护。管道企业对外签订合同量较大,合同相对人异常复杂,合同签订范围广,涉及物资、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合同。只有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合同管理模式,才有助于企业的合规经营发展。目前各管道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依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规定了合同签订范围。在制度中要求,除无需售后服务、可以即时清结的项目以外,企业均需订立书面合同。各管道企业同时建立了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签订、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主管部门、主办部门、审核会签部门主要负责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参与合同管理。合同主管部门对企业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合同主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相关事项,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审核会签。但管道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发现在合同合规、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存在合同管理风险,以致造成利润损失及审计风险,甚至陷入纠纷、诉讼风险。

2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分析

2.1合同程序合规风险。管道企业在生产运行中,主要涉及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业务,企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在签订合同时易发生合同签订程序不合规,违规订立合同风险。如未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定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未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如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书面合同;先施工后补签合同;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做出实质性修改;签订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等风险。

2.2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文本是按照双方意思表示所做出的约定,是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依据[1]。双方因合同条款约定不确定或因合同条款的漏洞,极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管道企业在合同管理实践中,主要在违约条款、结算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格式条款等方面存在着法律风险。合同违约条款存在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较为笼统,以致发生违约情况难以执行,部分合同未约定违约条款等情况。合同结算条款在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税率及发票提供等方面的约定,与实际履行还存在矛盾争议问题。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存在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在解决方式上发生争议风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格式落款的签署情况混乱,因格式落款事宜而发生纠纷风险。

2.3合同履行风险。管道企业在合同履行环节中,可能存在合同变更、解除、转让、争议解决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内容,若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甚至诉讼失败风险。如在施工合同中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承包商未按合同约定将其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商等各类问题。

3合同管理风险应对策略

3.1以预防纠纷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建立完善合同管理流程。管道企业要提高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合同管理流程。企业应从合同订立发起、签订、履行、变更、终结等环节。改进合同系统办理流程,运行过程中需对合同系统的组织机构及用户管理、合同审查审批、合同付款审批流程进行优化配置,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努力提高适用性,最大化满足工作实际需要,使合同签订及履行走上规范化轨道。

3.2推行合同标准文本,完善合同条款。根据管道企业常规业务,细化合同分类。管道企业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施工(含施工、监理、检测)、承揽、咨询评价、物资、工农补偿合同、租赁等合同类别。企业可推行工程施工、检测、监理、工农补偿、检维修等类型合同标准文本,减少条款漏洞;同时强化非标准合同文本起草的管理力度,完善合同内容及条款,如细化HSSE责任、合同质保金条款等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3加强合同文本审查,提高合同适应性。合同审查要常态化,做到定期梳理,及时整改合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查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经济、法律、技术“三性”审核。经济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相对人的信用情况以及合同标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交付方式等商务内容。技术审核部门负责审核技术、HSSE等内容。法律部门审核时,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保留或否定的法律意见,杜绝不完善和不合规的合同出现。

3.4加强合同归档,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档案是记录企业经济活动的凭证材料,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企业应规范合同归档整理制度,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及专人负责,归档时梳理检查合同招议标申请、合同谈判记录、授权委托、合同会签、合同盖章、履行结算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洞,确保合同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企业应建立完善“合同纸质资料-台账-电子合同档案”日常合同管理模式,在确保纸质档案完整基础上,收存、扫描、录入电子合同档案,提高合同归档工作中的信息化水平,保障合同的第一手资料的完整性,最大程度上减少合同风险。

3.5发挥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的管理职能,为合同管理保驾护航。管道企业应建立法务部门,明确其职责权利,培养高水平、高素质法务人员,筑牢企业合同管理的基础[2],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法律人员的专业水平。要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团队,将企业法务工作从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要采取内部法律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的方式,法律顾问可对公司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出具合同法律意见书,企业签订重大合同,法律顾问应全程参与,以提高合同审查及风险防范能力。

3.6加强合同管理培训宣传,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相关部门要建立合同风险意识,适时组织开展合同管理培训,利用企业的普法平台及合同专业培训,做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加强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的培训学习。培训内容应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贴近生产经营工作实际,从合同项目申请到招投标流程、合同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环节开展培训,重点对合同文本审查中发现的经常 性、重复性、低水平错误问题开展针对性培训,增强全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企业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

3.7加强企业合同内控管理,对合同执行开展有效性评价。管道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根据权责义务,实现企业不同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规范合同的执行过程[3]。企业每季度要开展合同内控测试,主要通过检查相关的文档记录,对合同执行进行有效性判断,可通过抽样测试方法,以样本代表总体,通过检查样本,判断合同控制总体执行情况,发现违背内控制度要求的情况及时整改,减少合同管理风险。

4天然气管道企业适用的合同管理模式

管道企业应建立“一个制度一个机制”周期性动态管理模式。“一个制度”是指合同履约管理重点结合承包商黑名单管理制度。“一个机制”即形成从签订、履行到反馈的合同管理闭环机制。合同签订前要开展尽职调查,加强合同主体资信审查,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资质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由合同主办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及法务部门开展尽职调查,杜绝不诚信主体参与企业市场交易,规避企业风险。合同签订后要加强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建立承包商黑名单闭环机制,督查合同履约情况反馈,推动承包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合同经办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定期考核合同相对人履行情况,密切关注合同相对人资信情况,发现合同相对人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合同进入付款环节时,应判定合同履行进度、合同收付款时间节点是否符合合同相关约定,实现合同系统与财务系统的相关连接,加强闭环管理。推动关于对承包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承包商黑名单管理制度,如将施工合同履约中有无转包、非法分包或擅自超越合同文件载明的范围之外从事承包活动的情况,不合格者可加入企业承包商黑名单。

5结语

随着天然气政策的频繁释放,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生产运营中应不断细化合同管理,不断优化合同周期性动态管理模式,防控合同风险,切实保障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冯晨.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J].天津经济,2019(11):43-45.

[2]张建义.公司法务工作中的合同审查和风险防范[J]法治与社会,2014(25):77-78.

法务档案范文6

以会计信息原理与风险管理理论为指导,客观界定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特征,是上市公司假账风险防控的前提。

(一)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内涵界定

风险是将来结果的动态性、难以确定性和导致损失的概率性,是威胁、弱点、影响三要素发生的可能程度,其中,威胁来自系统外部非正常事件或行为,弱点是系统内部可能被威胁利用的失灵点,影响指威胁对组织的短期和长期负效应。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概念应界定为上市公司出现假账后果的非确定性与假账产生损失的概率。会计假账的类型一般包括体制型假账、客观型假账和主观型假账[1]1718。体制型假账是制度缺陷与体制漏洞长期积累产生的假账;客观型假账是非主观行为的社会、经济、自然等现象产生的假账;主观型假账是会计主体主观行为发生的假账。由此,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也分为体制型、客观型和主观型三种假账风险。国内外发生的大量上市公司假账事件普遍属于主观型假账,上市公司已成为主观型假账风险频发的重灾区。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基本特征

一是必然性。会计行为具有资源配置、利益平衡的功效,上市公司基于利益追求,总是处于会计假账与会计真账两难选择的矛盾状态,从而使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具有必然性[5]。二是广泛性。上市公司假账主体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假账行为、与虚假会计信息直接或间接相关、具有平等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存在于履行会计契约的各类主体,包括公司的会计、高管、股东、职员和立法机构、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具有广泛性。三是规律性。大量实证研究结论表明,上市公司假账的发生存在一定规律性。上市公司假账结果出现以前,我们虽难以预测什么时点、什么环节、哪家公司出现假账,但能够基于上市公司的异常行为、财务状况、高管变动等重大事件敏锐发现公司假账征兆或基本线索,能够发现上市公司假账发生的时间、地点、阶段、过程等的规律性。四是危害性。上市公司假账不但损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债权人的投融资和决策利益产生损失,导致上市公司会计利润虚假,更为重要的是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造成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危机、生存危机和发展危机,损害会计市场秩序。五是防范性。上市公司的体制型、客观型假账风险虽难以排除,但能够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创新法律制度降低发生概率;上市公司的主观型假账风险可以通过创新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假账责任追究力度、增强会计主体自律能力等途径逐步排除。六是救济性。上市公司主观型假账风险发生的各种违约侵权行为,受损主体能够通过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等手段追究上市公司因为假账行为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向责任公司索赔损失,确保受损主体的损害赔偿得到全面救济,维护会计市场秩序良性运行。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主要内容与表现形式

上市公司假账风险防控的关键在于运用法务会计原理和风险管理理论、博弈理论,准确分析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主要内容

一是信息产权风险。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归属单位、企业的理论,虽然有利于实现单位和企业本位利益,但导致上市公司将本应公开监管的财务会计信息作为“机密”,成为上市公司独有资产,形成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单位化,从而容易发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权风险。上市公司全面控制财务会计信息生产过程,全程决策公司所有会计行为,全力决定会计信息质量,全部享有公司会计利益,剥夺外部会计信息消费者的产权利益和监督权,形成上市公司基于本位利益需要决定对外“披露”供给财务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即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权风险。二是会计制度风险。目前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博弈程度不充分,没有全面表达所有会计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在空间和时间上不能取得社会公认,从而造成会计法律制度不能全面表达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运行现状,形成不少会计法律缺陷、会计制度漏洞和会计准则变异,进而导致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三是公司经理风险。上市公司负责人的个人与单位负责人的双重身份,极可能使上市公司负责人行为的利益目标发生冲突,其追逐的利益以个人利益为主,其他利益追求均服从于个人利益,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往往由单位负责人个人意志和权力滥用程度而定,从而存在上市公司负责人为满足个体利益、公司利益、团体本位利益等目标强迫或指令公司会计人员制造假账的风险。四是公司会计风险。会计人员与不同公司签订契约,负责生产财务会计信息,其获得报酬额受到不同主体履约能力、支付利益变量、预期偏好的约束,使单位会计人为充分保护自身权利而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6],容易发生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五是独立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签订委托契约,负责监督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为被审计单位记账、提供咨询而建立利益关系,担任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被审计单位形成商业利益竞争关系,为竞争业务或其他个人利益而有求于被审计单位,受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为不合法要求施加的利诱等等,这些利益因素都可能与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职业准则产生激烈冲突。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利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被审计单位,迫于个人生存和发展需要,他们不得不与上市公司合谋,甚至失职渎职,发生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六是假账执法风险。《会计法》虽然规定了严格的假账行政制裁措施,但缺乏假账民事责任制裁和刑事责任追究规范,其他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虽有明确规定,但处罚程度太轻。目前对上市公司假账治理表现为行政治理为主、刑事制裁不力、民事救济不足。上市公司假账难以受到财政部门处罚,证券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假账的行政处罚过轻,处罚执行不到位,导致上市公司假账频繁发生。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是假经济业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以客观真实的经济业务为根据,假经济业务成为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根源。二是假会计凭证。假会计凭证指虚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以原始凭证为基础,成为经济信息转化为会计信息的核心。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制约,上市公司的所有原始凭证难以确保均为合法有效,可能存在假发票、违法发票等无效的原始凭证,上市公司会计人员报销发票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使之成为制作记账凭证的依据,出现违法无效的会计分录、科目和数据,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报表时因故意不予指出或过失行为难以查实,导致上市公司资产受损。三是假会计账簿。假会计账簿指依赖假记账凭证登录的会计账簿,包括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登录会计账簿的基本数据信息源于记账凭证,假记账凭证表达的信息虚假,必然导致会计账簿信息虚假,产生上市公司假账。四是假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上市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全面总结,成为所有会计信息消费者的决策依据。基于追逐最大化利益等因素考虑和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单位化私有状态,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是各方意志博弈的结果,成为维护上市公司本位利益的核心文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会计人员可能依赖假会计账簿或其他假会计业务制作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会计报告。五是假资本验资。注册会计师属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但依赖客户审计业务生存发展的注册会计师经常面临造假风险与不造假损失的两难选择,在利益驱动下,他们极可能不遵守法定验资规则和实质标准,依据被验资人假凭证、假文件出具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六是假独立审计。虚假审计指注册会计师不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和实质标准,依据被审计人提供的虚假的会计报告、凭证、业务、账簿、验资文件等会计假账或者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审计证据而出具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司盈利预测报告。七是假资产评估。虚假评估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不遵守资产评估程序和实质标准,依据被评估人虚假的资产业务、凭证、账簿、报告等会计信息或依据非法自制的虚假评估证据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识别方法与评估路径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和档案的保密要求,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证据,不能判断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基于本位利益需要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中报和年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宏观政策盲目判断,难以把握假账风险,导致投资失误、利益受损,他们属于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弱势群体,成为上市公司假账受损最严重的投资群体。法务会计应充分发挥舞弊调查、损失计量等功能,全面识别与评估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为防控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奠定基础。

(一)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识别方法

识别上市公司假账风险是防控假账风险的前提。上市公司假账风险识别指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会计行为,把握假账的发生征兆、主要线索和基本痕迹,判定形成假账的概率与可能程度,包括研究假账风险源头、发现假账风险区域、判断假账风险影响,其任务在于识别上市公司面临的各种假账风险。一是研究假账风险源头。法务会计应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资产贬损、安全漏洞、管理缺陷等风险源头,通过假账风险列表,全面分类、区别假账风险类型,确定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种类与成因。二是发现假账风险区域。法务会计应通过研究假账风险源头,确定上市公司会计行为过程产生假账风险的重点区域和主要环节,探究假账风险对资产负债、资本经营、资信管理等标准安全区域的基本威胁、不良影响和资产受损的可能性。三是判断假账风险影响。法务会计发现假账风险区域之后,应全面分析不同种类假账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冲突性和融合性,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不同安全区域、经营业务、管理系统、重点环节的假账风险及其显在或潜在影响,修正假账风险识别表,调整假账风险防控措施。

(二)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评估路径

评估上市公司假账风险是防控假账风险的关键。上市公司假账风险评估是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的管理缺陷、贬值威胁、违约概率、社会影响及其综合效应造成假账风险的可能程度评价,假账事件对不同主体的生产、生存、发展等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全面评价、量化估算。其目的在于确定上市公司的假账风险概率、负面影响程度、风险承受能力、风险防控次序和风险救济对策。上市公司假账风险评估过程的主要步骤有:一是确定重点监控的资产负债对象、经营管理过程、资本运作项目;二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假账概率、可能程度与发生原因;三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发生假账风险的重点区域、弱点环节与形成过程;四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假账风险导致上市公司的受损程度与不良影响;五是确定上市公司防控假账风险、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对策。上市公司假账风险评估方法包括知识评估法、定性评估法和定量评估法。知识评估法指通过广泛收集信息,确定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关键区域与安全控制效果,按照稳健高效标准采取防范措施,将假账风险发生概率降至最低限度。定性评估法指按照假账风险评估边界、目标、机制、步骤等,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进行管理评估、经营评估、安全评估、效率评估,定性分析假账风险发生概率,把握上市公司假账风险。定量评估法指依据风险定量模型评估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主要模型有:(1)单因素风险定量模型,即依据单一假账风险影响因素和数理统计方法评估上市公司假账风险。(2)多因素风险定量模型,即依据多种假账风险影响变量和线性回归模型、概率回归模型和逻辑回归模型等数理统计方法评估上市公司假账风险。

四、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预防思路与控制对策

上市公司假账风险防控的基本思路为:以法务会计理论为指导,创新会计信息产权制度,建构法务会计主体制度,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减少上市公司假账净收益,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建构本土化的法务会计职业,充分发挥法务会计防控上市公司假账风险、治理会计腐败的功效。

(一)建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制度,确保所有会计主体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监管国内外会计法律制度与学界、实务部门将会计单位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界定为“会计信息披露”,这实际上确认了财务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制度,即会计主体有权按照利益目标随时决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允性,这就导致上市公司有权决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政府主管部门应以法务会计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废除财务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制度,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产权共有和管理会计信息产权私有并存的产权制度[1]248250,不断完善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相关的所有会计主体能够以产权所有者身份行使监管权、救济权、损失求偿权,禁止上市公司以会计假账侵害归全社会共有的财务会计信息产权。

(二)建立法务会计主体框架制度,实现上市公司会计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的高效有序运行法务会计是涉及会计、法律等多元复合交叉学科并致力于维护主体财产安全的社会专业活动,这种活动有利于优化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上市公司会计假账风险防控必须依赖于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法务会计主体由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执法主体、单位主体、中介主体等构成,它们分别在各自区域范围发挥职能,协同处理和解决不同主体财产的被非法侵占、受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防控假账风险,实现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目标。

1.建构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法务会计司法主体是指专门承担财产被非法侵占的侦查、公诉、审判等刑事责任追究与民事责任追索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包括专门的会计检察院、会计法院,它对上市公司假账行为强化司法监管,形成司法威慑力,降低上市公司假账风险。一是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检察院,由其专门行使现有公安机关承担的税务侦查、经济侦查职能和检察机关承担的贪污贿赂侦查、渎职侦查职能,其基本职责为:承担会计犯罪和财产侵占等法务会计犯罪的侦查、公诉、民事公益索赔职能以及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职能;行使会计国家赔偿和假账公害的民事公诉权;行使会计行政行为和司法审判的法律监督权。二是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法院,由其专门行使现有法院承担的税务犯罪、经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审判职能和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职能,其基本职责为:承担会计犯罪和税务犯罪、经济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法务会计犯罪的审判、民事公益索赔审判职能;承担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行使会计国家赔偿、假账公害赔偿、会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判权;行使会计民事纠纷、会计犯罪、会计假账民事公诉、会计行政纠纷的审判权;行使法务会计裁判结论的执行权。2.建构法务会计执法主体。目前,我国负责会计监管职能的财政部、负责会计信息审计职能的审计署、负责行政行为监管职责的监察部、负责防范腐败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均隶属于国务院,会计、审计、行政监管、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并且,财政、审计、行政监管、预防腐败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国家整体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宏观会计秩序与微观假账趋势、主体财产安全需求与个体财产监管漏洞过多的强烈冲突,使上市公司会计假账久治不愈,审计流于形式,国资监管不力,监察力度不强,预防腐败不足。我们建议改造审计署,整合审计署国家审计、财政部会计监管、国资委央企保值增值监管、监察部行政监管、国家预防腐败局会计腐败监管等职责,合并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的行业会计监管职能,构建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专门履行全国会计监管、国家审计、财产监督、行政监察等法务会计职能,赋予其法定的立法建议权、会计检查权、假账调查权、假账认证权、假账报告权、财产审计权、财产追索权、损失赔偿权、财产评估权、增值考核权、违法侦查权、强制处理权、公益诉讼权、责任追查权等,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分院,在各地、市、州设置支院,在各县、市、区设置办事处,垂直管理。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分院、支院、办事处分别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委派法务会计执法特派员,负责财产监管和假账防控,不受制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管辖,消除地方保护、执法内耗,防范上市公司假账风险。3.建构法务会计单位主体。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法务会计监督局,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直接向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报告工作,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财产变动、财产侵占、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待遇、经费开支等由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承担。二是改造国有企业监事会,建立专门监督并独立于国有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隶属于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直接向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负责报告工作,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财产变动、财产侵占、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待遇、经费开支等由国家会计审计与财产监察院承担。三是改造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使其独立于公司制企业,建立专门监督公司制企业的法务会计监事会,由股东委派法务会计监事,其委派的监事直接对委派股东负责,隶属于委派股东,统一或单独开展监督工作,不受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控制、干预,专门承担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决策事项、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财产变动、防范财产侵占和财产损失、保值增值等法务会计行为的调查、监督、审核、追索、起诉、侦查、报告等职责,其收入和经费开支等由各委派股东承担。4.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国家应该制定《法务会计师法》,组建独立于政府、单位、个人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法务会计师制度,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假账调查、证据服务、损失计量、财产鉴定、财产追索、财产咨询业务,防范和治理上市公司假账行为。

(三)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提升会计职业自律自净能力:目前会计职业由单位会计人、注册会计师组成,优化会计职业管理制度是防范上市公司假账风险的重要途径。一是完善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制度。国家应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收费相互分离与制衡制度,确保注册会计师利益独立、客观公正,规避道德风险。二是建立连带无限责任赔偿制度。上市公司假账造成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财产受损时,由单位会计人、注册会计师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以增强职业会计人的自律能力和监督力度。三是建立会计项目终身负责制度,即规定单位会计人对生产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后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度,没有时效限制,也就是说,不管任何时候的使用者因前述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均分别由负有法律责任的会计信息生产者、监督者、加工者连带承担。

(四)减少上市公司假账净收益,去除上市公司假账行为原动力:减少上市公司净收益,包括减少物质净收益、政治净收益和精神净收益三个方面。一是减少上市公司假账行为的物质净收益。国家应完善《民法通则》,建立上市公司假账民事赔偿制度;修改《刑法》,设立“会计假账罪”,对上市公司构成假账罪人员施以重刑,形成假账警戒“高压线”;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会计职业法》、《会计监管法》,对上市公司假账责任人终身禁止其从事会计职业,并处以巨额罚款,对做假账的上市公司实行废除上市资格制度,永久禁止上市,对假账行为严重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注销制度。二是减少上市公司假账行为的政治净收益。国家应修改完善《公司法》、《会计职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假账责任者不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等,禁止从事社会公共职业,禁止担任所有单位和组织机构负责人,使上市公司假账政治净收益趋向于零。三是减少上市公司假账行为的精神净收益。国家应规定上市公司假账责任人必须在重要媒体(报纸、电视台)自费刊登或播发假账行为道歉信和保证不做假账承诺书,建立上市公司假账责任人不良信息库,将假账不良记录永远载入上市公司假账责任人信用档案,终身禁止上市公司假账责任人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舆论表扬等精神收益。

法务档案范文7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多数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过去的几十年并没有出现太多问题,但是近几年我国的工业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劳动市场不断规范,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使得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经常出现各种劳务纠纷。比如说许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合同过期后没有及时地续约等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了许多劳动纠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2.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具体来说,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设置相应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这种组织的不健全导致许多企业在进行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划分不清楚,企业部门内部经常出现纠纷和争议。另外,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许多企业都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一片混乱,无章可依、无据可循。在经济高度发展的法治社会,合同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也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

3.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人才严重匮乏,在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才良莠不齐。许多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简单的常规工作,忽视了其技术难度,在进行人才招聘和选拔过程中并没有设置过多的岗位要求,造成了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匮乏和管理人才综合素质不高的现象,导致现在多数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处于粗放式的发展阶段,对企业的稳健发展产生了消极作用。

二、规避劳动纠纷的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经常发生在企业中的劳务纠纷,总结了以下劳务纠纷的规避措施。

1.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

个别企业雇用劳动者采用口头协议,权利义务不明确,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极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法律规定意味着如果企业雇用劳动者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将与企业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将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适时选择劳动者。企业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上岗前的必经程序,做到有劳动合同方可上岗作业。要反复确认各项合同条款,尤其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福利、保险、休假、劳动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等敏感问题上,把握好细节问题,进行详细约定。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不得强制、胁迫或欺诈另一方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是双方都认可的,不得有霸王条款。

2.注重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入职前健康档案,凡是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不予录用,符合岗位健康要求的录用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与健康档案一并归档管理。入职健康体检不仅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减少劳动纠纷,而且能够减少企业损失。比如某人先前在小煤矿从事井下工作,患煤肺病后辞职,然后到另一个煤矿参加应聘,如果没有入职健康体检直接参加工作,那么这位劳动者的工伤是先前的煤矿造成的还是后来的煤矿造成的,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如果进行入职健康体检就能提前发现职业病,不予录用劳动者,避免劳动纠纷发生。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为了确保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顺利展开,尽量减少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以及最大限度地规避纠纷和争议,应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第一,组织的完善,可以由企业的人事管理人员进行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也可以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第二,制度的完善,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和促进劳动合同管理健康发展。

4.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程序完成。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必须送达被解除劳动者本人并签字,无法送达本人的通过省级以上报纸或期刊公告送达,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违纪证据材料、职代会原始材料、签字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或送达公告必须存档保存,为劳动合同解除提供证据支持。

5.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企业管理人员直接接触劳动者,管理者为让劳动者言听计从,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完不成任务的劳动者轻者经济处罚,重者停工学习。其不知这里面也有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处罚不能超过本人工资总额的20%,劳动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不能责令劳动者停工。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是专职管理劳动合同的人员,为了搞好劳动合同管理,杜绝劳动纠纷,可以通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加大合同管理意识的培养以及劳动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使其能够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做好纠纷的调解工作,将劳动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6.通过工会组织解决纠纷

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企业劳动纠纷,还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加大工会组织人员的培养力度,通过培训来提高工会组织的综合素质水平,严防工会组织成为企业所有者的附庸,确保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当发生劳动纠纷时,通过工会来调解劳动纠纷。

7.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力度

为了确保企业劳动合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应从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加强管理,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企业和员工都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发放报酬和福利,缴纳约定的保险金,提供休假以及劳动保障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能最大限度地规避争议,确保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发展关系。

三、结论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规避争议。科学合理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和谐稳定以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中通过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问题和劳动争议的规避进行了认真剖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通过有效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来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吉文杰 单位:河南省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篇:企业合同管理的关系处理

一、突出合同会签的程序性,处理好归口负责与部门监督的关系

一个具体的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把关审查的内容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合同条款商务上的经济性、技术上准确性、法律上合法性等等都是审查把关的内容。为此我们应当明确各种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处理好多种审查之间的衔接。合同的义务主体是企业,而不是经办部门,国有企业尤甚。程序的制订及执行是合同实体内容实现的保证。程序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合同的会签也是阳光作业的要求,形成“合同无会签的,主管领导不予批准;主管领导未批准的,合同不得加盖专用章;合同未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的习惯和制度,才能使经办部门的合同工作置于企业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以保证所签合同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合法性。可见,形成习惯监督和服从监督的大环境至关重要。

二、突出合同审查的前瞻性,处理好经济效率与严格把关的关系

企业法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查,目的是使合同能合法有效的实现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做问题的提出者,更要做问题的解决者,即不但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解决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以提高法务部门的威望。经常性合同和重大合同“提前介入”,做到早了解,早谋划,可提前与经办部门联系,在合同未正式送审前对合同草本先“预审”,对相关法律法规“复习”,以提高审查意见的准确性,提高审查效率。法务部门鉴于人力及精力关系,要注意“抓大放小”,对重大、复杂、典型合同务必严格把关,在合同审查中将个人负责与集体讨论结合,发挥集体智慧。把工作与学习结合起来,达到在把关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

三、突出合同管理的协作性,处理好专业管理与部门支持的关系

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企业各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而不应该是法务部门的孤军作战。为此,取得企业相关部门的支持或理解相当重要。这就要求法务部门在制度设计上要有相关部门参与的职权和机会,在具体业务中多与相关部门沟通,避免对法务部门存在“刁难”的误解。对合同引入“人性化”管理,管理者应有换位意识,对合同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耐心的解释,并引用恰当的法律依据,避免态度生硬,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抓住主要矛盾,正确处理好原则与方法的辨证关系,即原则不能逾越,方法可以变通。对涉及合同的价格、质量、数量、规格、履行期间等等商务、技术问题的,以业务部门意见为主,由主业务部门负责,对属于法务部门审查的,法务部门才可以坚持已见。

四、突出合同文本的公平性,处理好我方文本与对方文本的关系

与对方达成初步业务关系后,由哪方提供合同文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的商务谈判对快速确定合同条款至关重要。当然,提供合同文本一方可以将自己原先已固化的文本或本项目专门起草的合同文本提供给对方,这些文本当然会包含起草方的商业和权利义务安排意图。实务中,考虑到对方对该文本的接受程度,应贯彻公平和双赢原则,不宜过多只从自己方利益出发,甚至设置文字陷阱,不厚道不诚信的做法都是应该克服的。

五、突出合同管理的完整性,处理好事前防范和履行管控的关系

合同管理是一个全周期生命周期管理的过程。除了要重视合同签订环节的管控,更要重视合同履行环节的管控。实践中,合同风险更多的出现在合同履行环节。如果履行环节管控不好,已签订的合同意图将得不到实现,甚至会产生纠纷。所以,对合同管理这一动态管理过程,仅仅严格规范合同的订立阶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对合同订立以后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终结等情况的动态管理。合同能完全、适时地履行,实现公司的经营、商务目标,才是合同管理的根本目的。通过对许多实际案例经验教训的总结,我们切实认识到许多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真实意思表示、履约能力、情势变更、合同争议等,往往是在合同履行阶段才真正表现出来。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解除过程中,必须突出了法律事务部门对合同资金结算、合同变更、解除的监管职责。只有通过合同订立过程的事前防范和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终结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建立起事前防范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机制。

作者:陈启鸿 单位: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

第三篇:合同管理中的内部控制

一、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企业未在制度中对合同谈判过程记录及资料保存情况进行规定、实际执行中对重大合同谈判缺少过程记录;合同管理制度中缺少法律部门职责,且未明确对法律条款进行审核的部门及人员,法律条款在合同文本的审核中存在缺失。

2.企业未在合同管理中建立合同纠纷条款,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解除,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且在制度中未对合同变更事项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进行明确规定。

二、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的对策

1.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及监控的全过程管理,达到对合同管理中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目的。企业应制定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及签约人等情况是否合法进行调查;应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严格的合同履行结果验收制度、违约处理及纠纷处理等制度,建立起风险防范意识,规避合同管理面临的风险。

2.企业对合同应实行授权审批、归口管理。建立合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间、授权条件等。同时,企业应当实行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对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法律事务岗位,配备专业法律资格人员。

3.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交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和法律部门会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应保存重大合同的谈判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4.企业应当对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对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双方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三、总结

法务档案范文8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   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   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   (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   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   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   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   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   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   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   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   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   2.劳动者的“抑郁”   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   (一)教学目标的调整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   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   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   (二)课程的调整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   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   (四)教学方式的调整   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   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   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   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   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