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例6篇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1

各位领导:

自我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部署开展以来,坚持多措并举,扎实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共有110名村居法律顾问,分包全县535个行政村(社区),有力推动“法治X县”、“平安X县”建设,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推进普法宣传,提升法律素养。今年以来,全县法律顾问采用普法报告会、以案释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在所服务村居认真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法等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共入村1万余人次,开展普法活动1300余次,发放便民服务卡30余万张,基层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逐步增强。

(二)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稳防线。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基层稳定中的“调解”作用,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新农村建设等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共参与解决矛盾纠纷1010件,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三)发挥专业优势,提供法律服务。组织法律顾问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疑答惑,帮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今年以来,全县村法律顾问共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3070人次,提供辩护案件230件,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497件,减少群众律师费用100余万元,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意见1471条,有力推进了依法治村工作的开展,有效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实效。组成专门工作组,采用实地查看工作台账、微信群建立情况,组织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已对全县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5次,有力促进了工作开展。强化考核促进作用,积极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加大经费保障,由县财政负担在经费已列入预算,上半年60.5万元经费已拨付到位,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服务效果不够理想。少数法律顾问工作准备不够充分,在认识和能力上也都存在不足,缺乏为基层服务的经验和方法,到基层工作“蜻蜓点水”,开展法治宣传,化解基层矛盾,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没有得到真正发挥。

(二)管理考核不够完善。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法律顾问的到位和工作情况缺乏有效的管控措施,仅仅依靠顾问工作日志和台账,考核的内容不够完善。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工作规范运行。严格保障经费支持,进一步加大相关经费保障力度。探索团队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通过现场会、调度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顾问履职能力。

(二)加大宣传引导,扩大社会影响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信息。积极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通过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群众知晓率。切实抓好新媒体建设,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为村”平台等新媒体,为工作更好开展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充分利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平台,组织全县村级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进村入户开展法律服务过程中,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法律常识,引导群众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推动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

 

   

阳江市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积极推进一村 (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2014年,我市在江城区和阳春市率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2015年1月,在全市全面铺开。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统筹指导下,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实施,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为推动法治阳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主要做法

全市共有123名律师分别挂点到845个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我市律师共向挂点村(社区)提供服务10080件,为群众办理诉讼案件12件,办理法援案件8件,处理群体、敏感性案件44件,调解259件,谈判签约3件,审查合同102件,起草法律意见书42份,代书102份,接访咨询8069次,举办法制讲座472次,协助选举8次,法律培训305次。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成立市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指导开展工作,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推进,并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经深入调研和学习考察,结合我市的实际,市司法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批,2014年10月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各地各单位执行。2015年,这项工作再次被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并把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为基础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市十大民生实事。市政法委、社工委、财政局等部门大力支持,市、县(区)、镇、村居共同推动,把法律顾问进村(社区)工作做成了服务群众、凝心聚力的民心工程。

(二)整合资源,优化律师配置

阳江市社会律师事务所共19家,社会执业律师128人。其中江城、阳东两区共286个村(社区),拥有近八成的律师;阳西县和阳春市的律师加起来不足15人。针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分布不平衡及人员短缺的实际,在统筹律师资源中,通过分区分片方式召开多场工作推进会议,协调好律师资源富余的县区支援资源相对缺乏的县区,每位律师平均担任6至7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通过整合律师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县区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宣传动员,落实层层部署

2014年9月,我市召开了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员大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动员会上作讲话,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动员全市律师积极投身到这项工作中去。会后,阳春市和江城区两个试点当月完成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工作。2014年12月,其他县区分别召开动员大会,部署2015年一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每个村居安排律师挂点担任法律顾问,并签订了2015年法律顾问合同,全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于2015年1月全面铺开。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光荣感和政治责任感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真抓实干,不流形式,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司法局制度了《阳江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督导方案》,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4个督导组,实行对各县(市、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分片督导,要求各督导组每季度至少到所负责的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督导,每次督查镇街数量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街督导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各县(市、区)司法局也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加强做好督导工作。

为规范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我市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服务制度。要求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累计8小时,每年开展法律讲座不少于4次。二是建立工作日志制度。为每位律师印发工作日志和台帐,工作台帐实行一次一记、一村一卷,并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性和延续性。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今年9月份要求将村(社区)法律顾问相关信息、工作日志全部录入管理系统,我市做好市司法局、县司法局、司法所和律师所信息联络员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保证管理系统录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为法律顾问给每条村定制了公示牌和律师台签,并将公示牌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显眼位置,为村民与法律顾问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四是建立工作交流制度。定期开展总结、研讨活动,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汇报会,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确保服务质量稳步提升。

(五)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2014年10月11、12日,我局组织全市基层司法所长,驻村(社区)律师开展专业培训,对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同时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曹建宇律师在培训班上围绕如何做好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为主题,介绍了律师进村居的背景、面临的难题、有关探索以及个人感悟等相关内容。今年8月,邀请珠海市司法局徐正泉副局长在推进会上介绍在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好的经验,以及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维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传授了律师进村(社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今年9月,各县(市、区)司法局为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工作,加强对司法所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系统业务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拓宽了我市律师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思路及提高了业务素质。

    (六)严格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市司法局专门研究制定《阳江市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内容和奖罚措施。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与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评奖评优和年度考核挂钩。

2014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检查评估已于今年年初完成。阳春市司法局牵头组织从阳春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及各镇(街道)抽调人员组成九个检查考核组,分赴各村(社区)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听取律师汇报、召开村干部、律师和村民代表座谈会、实地察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江城区也分别组织多个检查考核小组对律师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我市共有114名律师参加了2014年度两个试点县区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阳春市和江城区司法局已对考核结果进行了公示。目前,各县区对2015年上半年的考核已完成并公示,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七)加强保障,确保经费落实

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与公益法律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万元的经费支持。其中省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的15%,县级财政负担35%。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落实工作。2014年至2015年,我市及各县区已将法律顾问经济补贴经费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解决。2014年我市两个试点的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全部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2015年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及市县两级的经费补贴已到位,2015年上半年法律顾问经济补贴已发放到各律师事务所,下半年的经济补贴待考核后发放给各律师事务所。

二、主要成效

律师自驻村以来,扎实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形式,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更为便捷。群众不出村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从村委和经济社的土地产权纠纷、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审查、经济社土地补偿款合理使用,到村民的交通事故赔偿、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劳资纠纷等,法律顾问都用心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此外,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困难且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指引,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基层治理明显改善。法律顾问通过法制宣传、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修订村规民约等,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办事水平,有效地防范了风险。如圭岗镇马催村委会经咨询驻村黄斌斌律师后,通过合法途径撤换了两个自然村的村长。这说明村(居)委会法治意识提高了,处理村务更依法依规。促进基层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实现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对于突发事件、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法律顾问都随叫随到,及时参与案件的处理,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如红丰镇有群众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挖掘山坟事件,正当双方剑拔弩张互不让步时,红丰镇司法所邀请驻村法律顾问谢汝用律师参与该案的调解,他在了解案情后,向双方讲解了有关土地权属的法律和政策,从法理及情理上阐明利弊,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平息了纠纷。又如东平镇海荫村民委员会晒布村村民因原3名村干部挪用村集体资金一案,由于错误理解了阳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准备组织上访。驻村法律顾问欧建华律师获悉后主动介入,其积极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向村民详细解释了判决书的内容,消除了村民的误会,让村民消除了上访念头,维护了当地的稳定。

三、存在不足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司法所人员和律师资源较少,工作任务较重,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也不够全面,宣传力度不够、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因此,很多工作还需在推进中逐步完善。下一步,我们要切实做好如下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促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深化服务,确保成效明显。把胡春华书记关于“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形式”的批示要求执行到位,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服务模式,组织、动员和引导律师投身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中去,保证服务工作到位、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三)要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成常态。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2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3

误区一:请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

为企业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能,但这不是主要的,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把关,协助企业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防止已发生的损失不当扩大,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免损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最高境界,不是为该企业打了多少官司,而是利用自己的智慧和业务能力让该企业尽量别惹上官司。

误区二:请名气大的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往往是冲着律师的名气去的,认为名气大的律师所起的作用也大,其实,当事人的这种观念是不科学的,中国的律师业也在不断成长,而且正在进行专业划分,名气大的律师不一定就是对企业法律业务擅长的律师,在各个法律领域,如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辩护等,有不少很有建树的大律师,这些大律师未必就对企业法律业务比其他律师更在行,这些大律师们籍自己多年的名望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很多实际业务仍然需要其他律师辅助。在我看来,与其聘请大律师,倒不如聘请专业性更强以及具有实际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律师,因为这样可以让专业律师更容易走进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核心,进行更加贴近本企业实际需求的业务指导。

误区三:请法律顾问单位多的律师

很多企业经营者有这样的认识,倾向于聘请已经担任了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典型的中国人的跟风的心态,这样的心态同样也是不科学的,律师的实力和能力并不在于他给多少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而是在于该律师的服务能否让企业满意。我并不是说顾问单位多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选择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我还是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综合权衡,切忌盲目跟风。

误区四:请收费便宜的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有偿业务,应当体现出律师的真正价值所在,在我看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并不比一位企业副总逊色多少,有的企业将律师视为外人,不愿意律师融入自己的企业管理和经营中,对律师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认识有限,自然也就不希望付出更多的代价聘请法律顾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也相当有限。指望以较小的代价让律师做出更多的付出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在法律服务领域,没有打折的律师,只有打折的服务。

误区五:请自己在律师界的亲朋好友

找熟人好办事,请法律顾问自然也在熟人圈里寻,这种现象在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很流行,中国人的人情世故关系网,在这方面很突出的。熟人有熟人的优势,但是熟人也有熟人的不足。熟人可能专业,但未必就一定专业。有时候正是因为太熟悉了,即使发生熟人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也难以拉下脸来,追究责任或者予以解聘。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4

[关 键 词] 500亿万州 第二大城市 法治机制

万州地处三峡库区腹地,承担了重庆市最繁重的移民任务,是渝东北沟通鄂西、陕南、湘西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是长江开埠最早的工商业城市之一,在重庆市区域发展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更好地发挥万州在“一圈两翼”发展新格局中的重要支撑、区域性经济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万州区委、区政府带领全区人民珍惜机遇、锐意进取、争创一流,市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府决定要求,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共同为早日把万州建成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第二大城市、渝东北及三峡库区的经济中心、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全市“一圈两翼”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增长极而努力奋斗!法治如何保障“500亿万州” 目标的实现――构建“五个法治机制”是500亿万州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一、构建“500亿万州” 法治意识创新机制

构建500亿万州法治意识创新机制,能使万州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生机与活力。解决的重点是在现实问题中创新,在推进法治文化中创新,从而带动万州整体法治意识的跃升。

第一,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中深化创新。依据树立法治意识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一是要努力增强万州团队法治意识效能。这里的关键就是在500亿万州目标实现过程中,要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整体团队效能,要优化行政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克服和防止行政“不作为”、“缓作为”问题而耽误500亿万州目标的发展大局;要加强机关团队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完善限时办结、首问责任、部门协作、绩效考核、服务承诺等制度,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扩大服务范围,强化直接服务,加强和改善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与管理,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政府公共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行政监督方式,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努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政府行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作用;二是能不能真正推进500亿万州创新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抓住和解决阻碍万州发展的“瓶颈”问题。现在有的单位抓工作、搞建设,往往避难就易,喜欢把功夫下在费力小、见效快的工作上,不愿意花气力去解决那些影响万州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的单位组织大项活动、完成大项任务不注意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总结教训,而是满足于单纯完成任务,甚至热衷于争彩头、出经验。这些做法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500亿万州目标中的问题而推动发展,而且也无助于干部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二,在推进整体法治文化中深化创新。按照法制文化的重要性,依据法制与文化的语言、逻辑、结构、内容、主题、形式、载体并结合万州实际:一是着力把万州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市场运作、表彰激励等机制,以机制创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建设500亿万州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实现工作载体的“由虚变实”,工作机制的“由软变硬”,工作内容的“由浅及深”,努力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新万州”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二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要构筑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框架,单位“一把手”可签订相关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责任书,从而实行项目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经费保障。应采用财政支持与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法治文化建设所需费用,积极鼓励运用社会化、市场化办法筹集法治文化活动经费,将法治文化宣传过程自然生成的各种产业化资源充分开发利用起来,以此弥补经费的不足,实现500亿万州法治文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四是建立资源整合机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须发挥各行各业的资源优势开展工作,整合各部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应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上下功夫,将参与支持法治文化活动等作为考核和评比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强化“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由一两个部门“主演”到“导演”,由“独唱”到“合唱”的转变。

二、构建“500亿万州” 法治政绩考核机制

重庆市委、市政府《决定》希望:万州按照“加快、率先”总体要求,实施工业强区、城市带动、开放创新、软实力提升、生态文明和固本强基六大战略,努力把万州建成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第二大城市。到2011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到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一小时经济圈”的平均水平。万州要达到两个全市平均水平,党政官员的法治政绩考核机制是必需的环境依托,是纳入法治轨道必然要求。

1. 党政官员政绩考核做到四个解决好。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党政官员要讲实话、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依法办事、勤政为民,反对:一是解决好怎样看待政绩的问题。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要有正确的导向,要重点考核官员主要心思用到抓工作、搞建设上,积极推动万州的改革与发展,处理好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以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宽阔胸怀,下大力抓好那些投入大、周期长、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二是解决好创造什么样的政绩问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队伍战斗力上,强化使命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各级党政官员的战斗力建设、把提高打硬仗的能力作为最高追求,把战斗力建设标准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具体岗位上,创造出令人信服的政绩;三是解决好创造政绩的思路问题。考核的主要原则是把求真务实思想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创造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群众检验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有机统一,把执行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既不对上级指示生搬硬套,也不为了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另搞一套;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大力精简会议、文件,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考试等活动;四是解决好创造政绩的方法问题。建设500亿万州,要善于吸取万州以前的失败教训,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揭露问题是党性、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做到这一点,各级官员既需要智慧,也需要勇气,关键是勇气,核心是克服怕丢面子的心理,重点是勇于正视那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在战胜自我、否定自我中提升能力。

2. 党政官员实绩考核不能仅用GDP衡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全面考察党政官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一是要将法治考核纳入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中来衡量各级党政官员的政绩,将法治建设这个软任务变为硬指标,在建设500亿万州过程中极大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如果官员只顾经济发展,忽略其他方面的发展其恶果就会导致社会不公等现象的出现。法治不仅仅能促进经济发展,还能保障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法治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要将“法治、GDP”同时纳入“新政绩观的指标体系”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万州人应该树立这种意识,要把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脱离法治搞经济,也不能脱离经济谈法治,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牢固树立政府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投资环境的观念。行政执法与群众工作、市民生活密切相关,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群众、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最大、最直接。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500亿万州发展环境的好坏和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高低。执法机关必须确立自觉守法、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把严格执法及执法成效纳入考评范围。建设“500亿万州”,是认真贯彻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决定,是实现“135”目标任务的关键之举和必由之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万州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构建“500亿万州” 法治环境保障机制

构建500亿万州法治环境保障机制,能使500亿万州目标尽早步入快车道。政府部门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库区移民等发展机遇,有针对性地制定更加符合万州现实特点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500亿万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

1. 合力推进依法执政行政的法治党政。依据十五大以来提出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行政法的内容并结合万州实际:一是万州各级党委、政府应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主线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法治党委和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指导开展全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要营造良好的500亿万州执法服务环境;三是推进和谐行政法治环境建设。要在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基础上,努力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主动化解内部行政争议,进一步为500亿万州构建和谐行政法治环境;四是全面落实领导干部真正过好法治考试关措施。500亿万州,领导干部是关键,特别是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先过法治考试关,这是重庆市对领导干部任用的一条“硬杠杆”,万州应该把新提任领导干部是否最终过法律关作为任用的真正检验标准,不能走过场。对过不了法律关的不能提任或者一次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过关的要免去新提任的领导职务。

2. 实施科技兴万信息法治三大功能。 为了更好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好三大功能。一是重大决策监控法治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建立远程实时浏览、现场实时监控的法治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开发、建立以实时动态图像监控为主的法治监控系统:如区委、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公开系统、政府办公基础呈报系统、党政事业单位办公系统、城镇交通车辆河道定位系统等等,都应纳入信息法治的轨道,形成交互式资源共享监控体系。这种功能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重点实施实时监控,对重大科技源选取若干点作为实时监控点,为实行远程封闭式监控自动报警,时势地消除信息安全隐患,为实现500亿万州扫清障碍;二是重特大事项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使用数据管理方式,利用电子地图直观、真实的特点,提供基于以上系统的数据查询、分布定位、定级评价、分析处理、环境影响的分析与处理,形成重特大事项的应急救援与处理空间数据、应急预案计算机的辅助制定、重大事项后果模拟与分析等各种应急救援处理的基本资料;三是生产生活管理网站和网络系统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根据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使党委、政府掌握党政事业部门、企业发展状况而建立的可靠办公自动化系统。这种功能的主要目的是在现有党政办公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以科技数据交换和处理分析为中枢,开发建立数据交换体系和电路交换通路,形成一个既封闭又相对独立、既高端又可靠的数据库域网而防止不必要的事态发生而影响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

四、构建“500亿万州”司法权威运行机制

司法权威运行机制不要局限于设置孤立、短期的措施,而必须重视程序与制度的作用,利用程序规范性与制度刚性来完善司法权威运行机制。

1. 建立多渠道法检官锻炼机制。以《检察官法》《法官官》和《公务员法》为依据正确理解法检官的专业化水平,不能仅理解为狭隘的法律适用水平,还应包括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水平、通过个案感知社会现状变化发展的水平。要提高法检官的专业化水平,就必须跳出“培训教育――取得学历”的单纯思维,走“教学培训――社会锻炼”的综合途径,建立多渠道法检官锻炼机制,全方位地对法检官进行培养。具体说来,首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法检官到基层政府及部门进行锻炼,通过识民情、知民意来提高法检官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能力;其次是加强法检官在系统内部的交流,不仅有上下层级的法检官流动,同时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法检官也要进行交流;再次要使法检官每年得到相应的知识培训以适应法律不断更新的需要。形成机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如选派法检官锻炼的年限、选派部门的选定、选派职级的对应、锻炼期间工作绩效的考评、激励手段与方式的选择、与相关地方政府的协作等都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因此,加大对现有法检官的培训锻炼力度,提高业务技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500亿万州目标司法保障的关键所在。

2. 建立涉诉案件化解机制。按照法院涉诉工作同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涉诉案件往往能深刻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涉诉案件化解机制,核心在于主动接访、定期查访、畅通异议渠道、限期反馈几个方面:主动接访,要做到眼睛往下看,主动到那些矛盾突出、纠纷复杂的地区和行业,如库区房屋拆迁地、自然灾害发生地等去接访,力争以主动的姿态化解500亿万州建设中的矛盾。定期查访,建立在主动接访的基础上,万州各级法院要围绕“定期”二字改变日常工作安排,将定期落到实处,做到基层法院(法庭)每月、中级法院每季度定期到矛盾突出的地区和行业查访,积极为库区群众提供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服务,并充分引导群众将矛盾纠纷转入司法渠道解决;畅通异议渠道,要让接访、查访发现的涉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对判决、裁定的异议得以顺利进入正常司法审查监督程序,以便于展开复核复查工作,畅通异议渠道不仅是正确处理涉诉案件的基础,更是疏通群众怨气的制度载体。群众感觉自己的异议已被接收,就会耐心等待制度内的解决结果,就不会寻求其他制度外的解决方式,这对于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限期反馈是涉诉案件处理机制的关键,及时将处理阶段、结果反馈要给当事人有利于稳定的情绪,抚平因案件久拖不决而产生的不满,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五、构建“500亿万州”法律专家顾问机制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为依法决策、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实实在在地组建法律专家顾问团,对相关法律及国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研究,并结合万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尽早实现500亿万州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

1. 推行内行专家支持引领机制。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推进500亿万州法治化进程。特别是让专家在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发挥专家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充分论证,让专家提出具有权威性和现实性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能得到人大、政府、法制办等机关的重视与采纳; 二是注重岗位职业工作,提升岗位职业健康水平。要建立信息法治监管中心,要从以控制岗位职业道德、岗位办公健康、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等方面为主,逐步转向全面监控岗位、职业、健康办公,把岗位、职业的引领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统一的工作来抓,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岗位职业氛围。特别是让专家在这个机制中多进行有益的探索和研究,用科技的力量进行有效的岗位、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为实现500亿万州提速;三是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做法:其一,法律顾问应为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角度把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其二,法律顾问应参与接待,乐为百姓释法,尽量避免少数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唯上崇上”,“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让法律专家参与,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为百姓指路,为百姓释疑解惑,为政府排忧解难,真正体现法律顾问的社会价值;其三,纠正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政府法律顾问应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力――对政府拟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审查其是否合法,要有机会参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内容等;其四,不要等出现了问题再找法律顾问,政府请顾问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但现在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对法律顾问是“顾”而不“问”,等出现上访甚至后才想到法律顾问,这是要不得的,让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可以避免法律风险。

2. 配套实施万州法律顾问机制。一是有效推行法律顾问村村通制度。万州区委法建办、区司法局已经发出通知,在全区推行“村村(社区)有法律顾问”的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由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任职条件,经村(居)委会同意后,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的工作是草拟、审查、修改民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指导、协助村(居)调解民间纠纷,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村(居)委会及居民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代书各类涉法文书;接受当事人申请,为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作居中见证;定期到村(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需要举办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为村(居)委会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村(居)开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等等这些制度不能留于形式,要落实到为“500亿万州”目标服务的具体环节上。二是有效建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制度。这些主要制度包括: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合同法律法规最新资讯,根据客户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为客户保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档案,根据客户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法律顾问函;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类不同用途的合同范本,根据顾问单位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书;应邀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约谈判,合同违约索赔,合同价款催收,债权清收;出具法律顾问函、法律意见书、办理法律顾问见证;接受公司法务部门外包服务,派驻常驻法律顾问,与公司共建法务部门;公司合同诉讼、仲裁、资信调查、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设置信用账户,合同履约监管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N]. 2007.11.30

[2]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万州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建设“500亿万州”的决定》[o].(2)(4)

[3]河北省高院研究室:督促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律适用,2005.5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5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20)

摘要:法律事务是法律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就业困境的形成并非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遭遇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困境。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要求,亟需建设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

关键词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准入;职业资格认证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1-0010-05

现代职业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一种教育类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意味着职业教育将会更加重视需求的导向作用。“职业教育具有需求导向的特征,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通过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升受教育者的就业创业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职业教育必须满足受教育者知识和技能学习的需求,适应劳动者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的要求,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职业教育成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直接决定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建设必须首先建立在了解行业、企业对职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在充分掌握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构建人才培养模式。

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专业,笔者拟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为切入点,通过分析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行业、企业需求状况,阐述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

法律事务专业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争相设置、且招生规模稳居第一的专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该专业毕业生的数量庞大。但是,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事务专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不止一所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因就业率问题被麦可思调查亮了黄牌,法律事务专业甚至连续名列高职高专十大就业红牌警告专业。2013年7月,笔者在某法律高职院校对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的调查更证实了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困境。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通过网络向2012、2013届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发放问卷共计600份,回收问卷571份,根据作答情况剔除32份无效问卷(无效问卷包括空白问卷以及连续超过4题选择同一个答案等明显有问题的问卷),其中有效问卷539份,占89.8%,有效回收率较高。在这539份问卷中,男生274人,占总问卷的50.8%,女生265人,占问卷总数的49.2%,符合毕业生的男女人数比例。使用PASW Statistics 18.0对问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毕业生工作与专业不对口。法律专科生的对口职业是到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司法所或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根据调查结果,进入党政、司法等政权机关的毕业生占14.1%(这一数据包括以上单位的公务员以及合同制员工),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占11.7%(主要是担任律师助理),进入事业单位的占19.3%(大多是合同制员工),剩余的占54.9%的毕业生在其他单位(企业、自主创业、支援西部或者入伍)。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毕业生占20.6%,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低至5.4%。

二、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根据2004年教育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简介》(征求意见稿),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为:“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而2012年教育部委托高职高专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界定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掌握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细察前后两个目标,其共同之处是都强调人才的“技能”和“应用”,但后者将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的人才定位得更明确,即“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教育部这两个培养目标,直接决定了十多年来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人才目标是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为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乡镇提供法律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具体而言,一是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二是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其核心工作岗位就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此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工作人员。职业教育必须秉承以需求为中心的宗旨,人才培养必须与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对接,那么,我们就分析一下这个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否适应社会、行业、企业的需求以及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需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两个部委规章,将乡镇法律服务的正式名称改为“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是自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服务工作。在当时律师及为稀少的情况下,主要通过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2000年,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实施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了规范的执业资格认定和执业准入制度。2000年12月24日,司法部组织了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与律师相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和行业准入标准明显低一些。这也是教育部门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能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原因之一。

然而,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从2004年开始经历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2004年6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审批,只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这意味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出不进,不会再有“新人”进入这一领域,无法引进新鲜血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的准入资格,司法部的两个关于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办法》也随之失效。换句话说,基层法律服务的纵向管理体系已经断裂,而作为一个职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也失去了正常的通过考试和考核进入该行业的路径。在许多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地方司法行政官员看来,司法部目前对这个职业的政策完全是任其自生自灭。自2000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就出现下降趋势,2005年以后更是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如今,基层法律服务所因从业者身份受质疑、行业发展政策不明等原因而逐步萎缩,其现状令人担忧。这样一个从业者身份备受质疑、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都存在“合法性危机”的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能够支撑庞大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吗?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不言自明。

那么,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相脱节呢?根据职业教育需求和供给的理论,职业教育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规模和质量方面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是不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呢?司法部对法律服务市场做了一些调研工作,结果发现市场依然需要基层法律服务,因为中国律师业的地理分布是极度不平衡的。直到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即使是在律师事务所数以千计的北京,绝大多数事务所也集中于少数城区,部分远郊区县只有几个律师事务所。于是,在那些律师稀缺的郊区和农村地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就在面向当地民众的法律服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各个主要城市,大量的中低收入者也无法负担高昂的律师费用,却又不在贫困线以下,因而不具备接受法律援助的资格,他们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依赖基层法律服务。直到2006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数量还有21 835家,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是13 096家。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基层法律服务所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法律服务所在低端法律市场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利用贴近基层、熟悉社区、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解决基层纠纷和用平实的语言向普通民众解释法律方面具备很强的实践经验和技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往往配合当地司法所,为基层政府处理维稳突发事件、纾解基层信访压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其重要的存在价值,符合我国社会转型期对于法律服务的不同层次的需要,教育部关于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身份不明,缺乏规范的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遭遇身份合法性危机和职业资格认可困境,导致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不仅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这样的困境,其他从事社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业资格都存在这样尴尬的处境。例如,现行的《人民调解法》主要针对调解组织、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却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职业资格的取得和认定进行规范,只在《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这就造成了各地招收人民调解员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其职业性和专业性难以得到社会认可。一方面,大量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的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由于缺乏足够的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甚至聘请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调解服务,造成人才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拒绝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另一个重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胜任基层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法律顾问。笔者所讲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在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法律顾问就业前景非常广阔。那么,企业法律顾问的大门是否向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敞开呢?从我们的调查数据可知,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占60%以上,但是毕业生专业与工作完全对口的比例低至2.8%,不对口的比例高达66.2%。就所在的工作岗位而言,超过半数的毕业生(占61.7%)在类似“万金油”的行政岗位从事着与专业不相关的文秘或前台工作,在管理岗位的低至5.4%。是什么原因造成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学有所用,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呢?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学历层次较低,企事业单位恐怕毕业生难以胜任此项工作。这就涉及职业教育体系与学历教育体系的衔接互通以便于学生提高其学历层次、为其终身职业发展提供条件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在此不做深入讨论。笔者关注的是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导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无法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更遑论从事此项工作。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用人单位选择法律顾问的前提条件。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细究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报考条件,就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于学历和相关工作经历都作了明确要求,报考原则就是学历高低与工作经历长短成反比,学历较低的考生必须具有较长时间的工作经历,如: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必须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显然,按照这样的报考条件,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是不可能在毕业时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因此,根本没有机会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综上所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并非不符合社会和企业的需要,而是遭遇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认证困境,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各行业自身能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要求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就业难的问题,反映了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不能够满足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亟需建立规范、统一、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三、构建以职业资格认证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迫在眉睫

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历来重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许多国家构建了从职业资格证书到课程标准的完整框架体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极大地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提倡学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的本质是为职业岗位服务,因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职业标准的制定与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的制定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极不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范围单一,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和比较规范的仅有针对律师、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其报考条件的限制和执业范围的狭窄,显然不适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拥有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并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在具有全球化外观的律师业背后,多个行业群体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共存,满足了涉外、企业、政府机关和基层社区的各式各样的法律需求,填补了理性化过程所产生的正式法律系统与中国社会本土特征之间的鸿沟。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大量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安置帮教机构的工作人员,正是这些提供多种法律服务,填补“鸿沟”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却至今缺乏国家对其岗位和技能的职业资格认定,从业人员缺乏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使有,这些职业资格证书因为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框架内,因而缺乏规范性和权威性,甚至将面临职业合法性的危机。

另外,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认证来看,我国在法律服务职业资格认证方面还存在认证主体繁杂、“证出多门”的现象,有的职业停留在政府认可、市场未必认可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权威性,而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性、职业性更需要国家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认定。由于缺乏职业资格认定,也就缺乏基于工作岗位的需求而制定的岗位标准乃至于职业标准,相应地也就缺乏基于职业标准而制定的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决定中国法律职业的结构性变革的关键力量并不是其经济基础,而是其上层建筑,也就是国家的管理规范体系。

实现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资格,没有相关的、规范的规章制度就必然会形成无序的职业资格证书格局。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不同工作岗位的职业标准,可以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标准的制定有明确的标准可循;建立统一、规范、多层次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制度,对培养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提升其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以利于其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行业协会,尽快根据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不同要求确定职业标准,制定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和认证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构建以法律职业资格为纽带,以需求为导向的高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体系,使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真正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李海东,杜怡萍,等.中高职衔接标准建设新视野:从需求到供给[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9.

[2]刘思达.割据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75,104,222,223.

[3]基层法律服务所是走还是留?[EB/OL].[2013-11-20].http://news.163.com/12/0507/05/80SK6O9B00014AED.html.

[4]人民调解员:尴尬的“和事老”[EB/OL].[2013-05-09].http://news.163.com/11/0225/02/6TN4662V00014

AED.html.

(责任编辑:王恒)

Problems in Cultivation of Legal Affairs Talents at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Solutions

LU Jun-song,LEI Shao-li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China)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6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 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 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 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 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