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例6篇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1

关键词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问题;质量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1-0187-0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资源和环境等条件进行分析,以做出合理、科学、实用的规划设计,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建设提供支持性文件和图纸,是工程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指导性文件,也是项目验收考核的重要依据。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1)对项目实际情况了解不到位。

在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做规划设计之前,对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交通现状、水电资源及其他要素等重要因素的现场勘查、资料查证等工作不到位,加之工作过程中不细致,勘测工作不准确等问题的存在,致使项目规划设计人员对项目的实际情况缺乏真正了解,在不全面的资料基础上,硬性展开项目规划设计,对实际限制因素考虑不足,以至于做出的规划设计与实际情况产生偏离,影响项目的施工[1]。

2)规划设计目标理想化。

设计人员在做项目规划设计中,脱离项目的实际情况,单纯的考虑“田成方,路成林、渠相连,林成行”等理想的规划模式,使做出的设计与项目实际产生重大差别,打破了原有的布局,造成施工难度几何倍的增加等,甚至还可能涉及到项目区内的用户住房和土地所有权等问题,导致出现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给项目的顺利开展增加了难度。

3)项目的收益率不高。

设计人员在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项目施工后,如何与农民的最终使用相衔接,增加农民收入等因素,造成作业半径过大,与实际不适应等问题,体现不出土地开发整理后的综合效益,也就造成了项目施工后收益率不高[2]。

4)忽略公众的作用。

农民是土地整理项目的受益主体,对土地项目的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在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容易出现忽略农民作用的问题,与农民交流工作不够,只是简单的与部分项目涉及的乡镇工作人员交流,通过几张表、甚至是随便填写的会议纪要就敷衍地完成公众参与过程。不能真正了解农民意愿,也没有与当地农业、水利等情况与专业人员进行探讨,只是想当然的纸上谈兵,忽略公众的作用,做出的项目规划设计自然也就会脱离实际,达不到相应的效果。

2 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措施

1)对设计机构和设计人员的资质管理。

设计机构和设计人员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制作人,对规划设计的质量高低有着最直接的影响。首先,应该建立对土地规划设计机构的审查监督机制,对存在不到现场勘查,只是依靠资料进行设计等现象的规划机构进行严格批评和惩罚,端正设计机构的工作态度,加强资质管理,对屡次出现问题的规划机构取消其资质。其次,对土地规划设计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以及其做出的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察,提高规划设计工作人员对国家新政策和规则的了解,提升其设计理念、技术和方法,以使其做出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和实际情况[3]。

2)加强对项目实际情况的了解。

在对项目进行规划设计之前,充分了解对项目的实际情况信息,保证其真实性与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实时变化做出及时调整,以保证做出的规划设计最贴近于项目实际。

在对项目实际情况的了解中,首先要保证实测的地形图质量与精度符合项目实际;设计人员要多次进行实地的踏勘核实,了解项目地区的水资源、水文气象情况,原有水利的数量、类型、结构、可利用程度和农田灌溉;交通道路情况及土地所有权等信息,实地考核测绘地图与项目区实地的一致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元素,从项目问题出发,做出满足人们需求的项目规划设计[4]。

另外,还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的人文、生活习惯、自然地理资源等特点,使做出的规划设计符合当地群众的需要,同时反映出地方特色。

3)前瞻性和整体性的规划设计。

土地开发整理不是为了一时的利益或者政绩而做的,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化利用。

在道路的规划设计中,要合理结合项目区域内沟渠和村庄布局,合理设计田间道路类型和分布,确定道路密度和级别,做到进得去、出的来,并满足农民运输需求;对田块和田间灌溉系统设计时,要充分根据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安排耕作田,做好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协调田块与沟渠、道路、村庄的布局;灌溉系统应该选择水源充足,容易连接的地方进行布局,灌排渠系统应该做到引有渠、排有沟,灌排分开;在材料使用设计上,要本着“就地取材、节能环保”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土壤用途上,要保持表土层的完整性,避免对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要适应多种经营的要求[5]。

4)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

公众是项目规划设计的主要受益人,影响着规划设计的实施效果。在规划设计之前,应该积极与当地群众、行业专业等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意见,使做出的规划设计能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这样做出的项目规划设计,切合实际,充分预计了现有和潜在问题,平衡了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执行,有效地实现项目经济效益与当地民众需求的共赢。

5)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家为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以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而制定的一项战略决策,围绕着土地开发整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在项目规划设计之前,所有的设计人员应该对这些内容有着充分的了解,掌握其内含的精神实质,在规划设计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3 结束语

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的保证,加强规划设计质量要素的控制,是实现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投资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1]欧阳磊.文山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与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2(3):143-145.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质量要素[J].浙江国土源,2014(5):35-36.

[3]朱翠梅.变之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2012(4):33-34.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2

[关键词]总图设计;规划;用地;规划设计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工业和农业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在不断的增加,如何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最优的空间利用是当前总图设计与规划中考虑的重点。通过规划和设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厂址和运输线路选择与节约用地

众所周知,厂址选择涉及产品方案、市场营销、资源、能源环保、用地交通多种因素,总图运输包括用地分配和运输方式选择等项工作内容,在厂址选择中往往它能起到取舍方案的决定作用。反过来,厂址选择恰当与否又将影响总平面布置的经济合理性,占用农田和建设投资的多少,厂址与运输的协调性。结合物料运输选厂,常以距离短便捷为好,因为这样线路占地少的工程,基建费和经营费都省。

三、土地规划的原则

1、建立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完善土地审批程序,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充分考虑土地的供应量,在用地选址时,考虑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在审批用地项目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

2、完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措施

为了顺利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应设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做到少花钱,开发整理一片,成效一片。同时建立服务体系,对土地开发整理提供物资、资金、技术等服务,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3、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严格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有使用费用。这样一方面用地单位会从实际经济效益出发,主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另一方面,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又可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经费来源,从而有效保证了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实施。

4、土地利用计划检查

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后,还必须对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系统性的检查。首先,要检查用地计划贯彻落实情况。计划执行单位是否把土地利用计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作为本单位实现的目标,是否制定了执行计划的相应措施,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四、合理布置节约用地

1、合理缩小建构筑物之间间距

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建构筑物之间间距在满足工艺、运输、消防、防爆、防噪、卫生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又考虑各建构筑物间的消防通道后,可以对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进行适当缩小,以减少厂区的占地面积,也可降低资金的投入和能量的消耗。

2、合理综合管线

在厂区总图布置中,管线沿道路敷设,通常敷设在道路两侧。为达到减少通道宽度以节约土地资源,在管线布置中,可将地上地下的管线分别集中布置。在满足管线各自工艺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防止其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尽量共架、共沟。架空管线能够沿建构筑物平行铺设时,可挂建构筑物外墙壁、柱子,充分利用建筑物外墙空间敷设管道。

3、合并厂房

在厂区总图布置中,根据车间的生产性质和特点,对于一些生产工艺特点相同、使用功能相近、联系密切、能够合并的生产厂房尽量合并;另外对于一些变配电设施布置时,尽量靠近其负荷中心,能和其使用用户合并尽量合并。合并后的厂房,多个建构筑物合并成一个建构筑物,就不用考虑建构筑物之间防护间距要求。另外,还能使各车间之间的外部运输变为车间内部运输,缩短工程管线及运输线路的长度,减少能量的消耗同时节约用地。此外,还可以向空间发展,厂区多采用多层建筑,即竖向合并。

4、充分利用厂区空地

在进行厂区总图布置时,尽管已经十分注意了节约用地,但由于设备技术要求、工艺特点及客观条件等各种原因,厂区内仍会留下一些空闲土地,如铁路线路的扇形地带、高架建构筑物及高架胶带通廊底下、架空管道下面、不规则建构筑物附近等。对于这些土地,可以合理的布置一些辅助建构筑物,如仓库、厕所、变配电室、机修等。对于一些面积较小的零散空地,还可以进行绿化种植,不仅美化厂区环境,而且扩大绿化面积,也相对的节约了厂区用地。

五、土地规划管理建议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体系

土地规划管理是一项较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建立系统、全面的管理机制和体系。规划管理体制要立足我国国情和城市发展前景。在机制建立前要对土地目标、功能、特色进行定位。同时要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措施。土地管理体系的总原则是“先规划,后建设”,把所有因素都进行仔细考虑,最大力度做好各因素之间和合理布局,既要考虑土地总体规划,又要考虑某区域的个性规划。把建设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关系相互协调好,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权责一致。土地规划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以人文本的原则进行控制和管理,创造经济合理、人文发展的和谐土地。

2、加强用地管理

用地管理是对土地中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通常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性措施来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合理布局。土地规划设计中的用地管理是土地建设的核心内容,规划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功能布局、环境质量、形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组织用地是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主要内容,也是其他管理活动的基础。

3、规划管理中的信息化管理

现代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它的运用已经渗透在现代土地规划管理当中。特别是计算机储存技术、网络技术和3C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土地规划管理手段更多、速度更快。信息是规划管理中的重要资源,规划管理的整个过程就是信息的输入、输出、储存、反馈的过程。信息管理技术能够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处理、储存,能够把资料形成数字化信息,能够使信息资料网络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的扁平化统一。特别是土地呈现组群式形态的时候,建立信息化的通信渠道能够实现网上规划审批,也能够城区和城区之间的数据传输和信息传达提供高速的沟通平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GIS)、办公自动化系统(OA)、网络通信系统(MS)是建筑规划管理中的管理系统,能够依赖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

4、加大公众参与程度

城市规划管理要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现行城市管理发展中明确规定群众参与机制,树立公众参与的观念。特别是对于重大工程,让公众多了解、多参与,进行监督,还可以减少规划实施的阻力。

六、结束语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的提高空间的利用率,保证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实现功能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 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整治潜力调查情况等为依据,并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和水土保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低丘缓坡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确需涉及林地的,依法调整相关规划。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整治的现状分析、目标与任务、重点区域、保障措施,以及因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对策措施。

第十条 编制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整治区域,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期限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一般为十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整治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耕地保护等规定,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

(四)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五)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其中,规划设计应当按照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类型耕地的最高等级,预设整治后形成耕地的质量等级;资金预算应当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用、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补偿费用以及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费用等。

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其中,施工单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剥离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距离土地整治项目二十公里以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的,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将储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酸碱度以及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通达条件等指标。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

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档案,并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县(市、区)验收合格项目的百分之四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各设区的市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已验收合格项目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整治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进行勘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将土地整治增加的基本农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基本农田管理。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农用地整理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定,优先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农民住房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县(市、区)内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之间有偿调剂。有偿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等支出。

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用于土地整治。

耕地耕作层剥离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

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合理选址与布局,并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活动。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档案,及时相关信用信息,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报告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

土地整治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审批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

(三)骗取、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

(四)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有关指标的;

(五)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有关指标予以作废;有关指标已经有偿调剂的,有偿调剂取得的收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或者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共享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负责人在土地整治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的要求。这与土地问题,特别是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问题密切相关。为认真规划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我们调研组深入道县寿雁镇涂家村等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土地开发整理现状

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家加强了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调控,制定并实施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等配套政策。我市也逐步建立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制度,有效组织实施了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形成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机制,探索推进了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开展了资源调查评价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专门机构。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补充了耕地数量,基本实现了全市耕地数量稳中有增的目标。1997年~2005年,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全市累计补充耕地1866公顷。2005年全市实现了建设占用与补充耕地平衡,并约有节余。

——提高了耕地质量,增强了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实行低产田改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稳步提高了土地质量,增强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低改面积和土地整理面积累计受益面积超过100万亩。

——优化了利用结构,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通过大力推广以“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为重点的土地整理,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和利用效益明显提高。

——改善了生态环境,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促进了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重点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扩大了就业空间,改善了农村居住环境,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目前,我市有组织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总体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轻质量和生态”的问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规范化管理还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化产业化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据调查测算,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新增耕地面积的总潜力为45500公顷。其中:

1、土地整理潜力。全市土地整理补充新增耕地潜力约2026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44.5%。

我市现有农田中普遍存在着田块分割细碎、田坎过多、道路沟渠不整、农田基础设施不完善、零星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多的现象;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率低,“空心村”多,布局零散。据调查,道县寿雁镇涂家村共240户,有90多户占有两处宅基地,仅这个村通过整体搬迁综合治理可新增耕地40多公顷。这种土地利用状况难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据初步测算,全市通过合理规划,整治道路沟渠,平整归并零散地块,充分利用零星土地,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约15222公顷。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逐步实施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退宅还田等整理措施,可以增加有效耕地约5045公顷。

2、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全市有宜农土地后备资源530万公顷,其中宜耕土地后备资源约24337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53.5%。

3、土地复垦潜力。全市因工矿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和压占废弃的土地约1609公顷,复垦可补充耕地的潜力约896公顷,占补充耕地总潜力的2%。

三、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1、有利条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基本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对转变土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和方式,走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道路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具有更迫切的要求,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专项资金,为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家、省、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各县、区在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丰富经验,对整体推动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指导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不断健全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为全面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障。从近3年的情况看,省国土资源厅返回新增费49%部分近1000万元,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累计23个,资金总额达1.32亿元。

2、不利因素。我市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快速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增加,补充耕地的压力进一步加大;土地粗放利用的观念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全扭转,引导土地开发整理向内涵挖潜、集约利用转变还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易开发整理的土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补充耕地的成本提高,难度逐步加大;优质耕地集中地区占用耕地量大,后备资源集中地区水、热条件较差,补充优质耕地、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任务更加繁重。

四、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与方向

(一)土地开发整理目标

1、2006年,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170公顷。其中,承担省易地补充耕地面积70公顷。在新增耕地总面积中,耕地整理规划新增耕地面积80公顷,土地开发规划新增耕地90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开发未利用的荒草地、滩涂及部分废弃园地为主。

2、2010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4990.07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0011.74公顷,其中耕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2456.62公顷,村庄整理新增耕地面积104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384.29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改造低产田14432.31公顷;土地利用率由2005年末的88.5%提高到2010年的89.8%;土地产出率由2005年每公顷国内生产总值12419元提高到2010年的31453元;复种指数由2005年的186.6%提高到2010年的197%;提高田、水、路、林、村的协调能力,使之在土地开发整理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达到30年一遇;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平整土地,发展节水农业,集约农业,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3、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可新增耕地3715.91公顷。耕地整理以地形较为复杂,耕地较零散的地域为重点,土地开发以投资相对较大、效益相对可观的地域为主。

(二)土地开发整理方向

1、耕地整理方向。通过土地平整、地块规整、废弃地复垦、河流整治、灌溉设施等各方面的整理与改造,完善整理区域内的沟、渠、路、林等配套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总面积,改善耕作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和等级,建设标准农田;进行田块归并和产权重划,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兼顾生态环境效益,避免盲目毁林毁草,在方便生产的同时,把耕地整理与美化环境结合起来。

2、土地开发方向。通过综合开发与整理,完善开发区域内的沟、渠、路等配套体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的耕地;重点开发荒草地、滩涂地及裸土地,避免开发林地。

3、土地复垦方向。通过对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环、废弃的土地,采取工程、生物整治措施,恢复其经营状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质量,改善生产条件。

4、土地综合开发方向。通过对综合区域的耕地、农村居民点及未利用地进行综合开发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规划和效益分析

(一)投资规划

1、投资概算。到2010年,全市规划总投资82181.92万元。其中耕地整理规模14432.31公顷,规划投资43296.93万元;村庄整理规模148.25公顷,规划投资2223.75万元;土地开发规模9953.62公顷,规划投资34837.68万元;土地复垦规模455.89公顷,规划投资1823.56万元。

2、筹资渠道。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市、县土地开发资金,当地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农业综合开发基金等;可以集中使用的农业、林业、水利等专项基金,农民投工和其他社会投资。

(二)效益分析

1、社会效益。(1)全面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职工提供新的就业途径,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将使我市粮食总产量有显著增加,同时也为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有利的条件,推动农业集约化、智能化、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市域经济发展。(3)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为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发挥重要作用。

2、经济效益。土地开发整理的经济效益分析:从耕地数量增加和耕地质量提高两方面来计算:(1)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加耕地面积7066.83公顷,新增收益3710.08万元/年。(2)通过耕地整理,原有耕地面积14432.31公顷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可新增收益2164.85万元/年;通过耕地整理的新增加耕地面积2456.62公顷,可新增收益1289.73万元/年。两项合计为耕地整理后的新增收益3454.58万元/件。(3)村庄整理新增中耕地面积104公顷,新增收益59.28万元/年。(4)土地复垦新增加耕地面积384.29公顷,新增收益172.93万元/年。

3、生态效益。(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和实施后将大力推进本市的退耕还林进程。(2)将为本市生态环境整治和防洪减灾做出重要贡献,增加绿化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3)开发的荒坡隙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全部为15度以下的缓坡地和平地,有利于改善土地蓄水保水能力,增强抗灾能力。

六、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建议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于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土地基本国情和国策教育,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土地开发整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实施要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按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观念,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2、健全规划体系,强化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管理。各县、区应在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项目规划设计,形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划设计相衔接的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宏观控制和引导作用。

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评审和备案、规划公告、规划审查、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制度。

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为依据。要严格依据规划审批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审查农用地转用中的补充耕地方案。新的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3、稳定和拓宽投入渠道,探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经济运行机制。按照“谁占用、谁补充,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收缴到位,专款专用;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投入的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优先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的投入。

建立多种投资渠道。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更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的产业化。

4、完善制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加强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管理,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挂钩制度。严格按照规划编报项目计划,合理引导国家、省、市、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要依法实行承包经营并纳入耕地保护范围。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5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土地整体设计规划范文6

关键词:土地整理;测量;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P2文献标识码: A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它所涉及的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前期测量测绘工作的基础上,因为前期测量是为规划设计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设计图纸的重要环节,是决策正确的最基本保证,是保障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工作,因此前期测量工作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前期测量是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所进行的测量工作,是为规划设计提供完整可靠地形资料和基础测绘资料的工作,是按照规定精度要求进行图纸设计的决定性工作。只有有了完整可靠的地形资料和基础测绘资料,才能依据完整可靠的地形资料和基础测绘资料,明确规划条件,明确规划范围,了解规划工程用地范围内有无地下管线、其他工程设施等,以及其影响程度,如果没有工程测量基础数据,工程设计就成了无米之炊。 另外,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规划设计时,不可能随随便便找个地方,要根据前期测量资料,结合建筑物的用途、工艺流程正确制定工程建筑物位置和尺寸精度要求,如果定得过宽或过粗,就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无法达到建筑物应起到的作用要求,反之若定得过严,则给以后的工程施工工作带来不少困难,从而增加工程成本,延长施工时间,无法满足现代化高速度施工的需要。

其次,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关键点的测量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影响不可忽视。所谓关键点是指前期测量工作中需要重点测绘并对整个规划设计影响较大的工程或项目。只有抓住关键点,才能准确、快速的展开测量和规划设计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及时交付设计成果。如某土地整理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管道、机井和高压线路等,显而易见,该项目的关键点为机井,只有机井位置确定了,才能够以机井位置为基准向周围布置管道和高压线路,最后形成完整的工程项目。但是在前期测量时,测量人员未能对机井位置和深度进行精确测量,形成的测量成果缺乏准确的数据,规划设计人员对机井位置只能凭自己经验自行定位,并依据井位布置了管道和高压线路。实际施工时,规划设计的机井位置和深度根本无法达到出水量要求,只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井位,致使管道埋设和高压线路架设也随时调整,最后造成管道和高压线路工程量严重超出了原预算量,投资费用大量增加,工期延误6个月,被上级主管部门严重警告和批评,并扣罚了大部分规划设计费用。因此,关键点的测量严重影响着规划设计的进度和质量,对规划设计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着非常的重要性。

再者,前期细部测量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影响也十分重要。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前期细部测量与平时经常进行的细部测量有明显的区别。一般的细部测量通常限于局部的细测,其目的仅是想要提高测量精度,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前期细部测量比一般的细部测量更加详细,尤其在涉及山区和村庄的规划设计中细部测量多集中果园、田坎等,更应该注重前期细部测量工作,保证测量质量。一旦涉及到果林等经济林园,要准确记录树的种类、树龄,以及果林周围的房屋的位置、面积等;或者涉及到水渠、管线时,要准确记录它们的长度和使用年限;还有军用设施等更要作好详细记录,这样才能保证前期测量的质量,才能够为今后选择最优化的规划设计方案奠定基础。

此外,田地坎上坎下位置和标高前期测量能够为规划设计提供十分精确的数据参考,对土地整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的地形测绘中,人们通常都重视平面位置的测量,而忽视田地坎下和坎上的位置和标高,这样造成规划设计时无法准确的划分地块,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就无法进行精确的造价预算,给投资控制带来很大困难,也会为以后工程施工建设留下隐患。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田坎必须进行更加细化分类,前期测量时注明坎项、坎脚线的位置和标高,如果碰到缓坡坎,还要将坎顶线与坎底线的位置和标高标注清楚。若是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时不能这样做,不仅会造成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缺乏可靠依据,遗留隐患,而且会造成工程施工时与实际情况不符,需发生重大变更,改变规划设计的作用和用途,违背设计者的初衷。因此,田坎的前期测量在土地整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以外,还有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前期测量质量,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前期测量质量优劣程度,决定着土地整理规划设计质量,以至于影响后期的工程施工质量。前期测量不能只注重了细节、关键点质量,而忽略了整体统一,不仅要精确细致,还要整体全面,统筹兼顾。如某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前期测量时,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对田坎、道路和机井进行了仔细的测绘,质量优良,数据准确,但是对部分山沟未进行精细测量,并全盘考虑,造成标高和山沟宽度数据不准确,测量质量较差。规划设计人员在不了解实际具体情况下,根据前期测量基础数据进行了土地整理初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并通过评审批准,然后按照该初步规划设计图纸和预算进行了工程招标和项目建设。但是在实际施工时,发现该山沟跨度较大,深度较深,与前期测量情况出入较大,严重不符,原设计道路根本无法建设,必须增加大跨度桥梁才能连接山沟两侧道路。最后经过二次勘测和规划设计,增加了一座32m两跨桥梁,由此造成增加投资60多万元,并延长工期两个多月。另外,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不能简单粗略的大致勘测,关键拐点必须数据准确,否则,与竣工测量时的勘测定界图严重不符,造成土地整理备案难以完成,新增耕地无法使用,土地整理的意义难以实现。因此,必须提高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人员专业水平,加大对测量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加强测量人员职业道德与责任心的培养,并通过科学的测量质量控制与管理,保障测量质量,为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提供准确的依据,保障规划设计质量,并为土地整理工程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奠定基础,也为土地整理工程实施质量提高和建设过程的安全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前期测量对工程规划设计有着重要影响,测绘资料是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最重要、最原始的资料数据,是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的基本条件。测量工作已经融入到了土地开发整理的点点滴滴中,测绘的准确性更是关乎到规划设计、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因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以上是笔者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关于测绘技术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前期测量重要性的浅陋见解,希望能为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测量的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共同完成好土地整理测量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