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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2
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惠及千家万户、体现城市形象。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民生幸福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农贸市场环境,有利于农副产品价格长效可控管理,有利于保障“菜篮子”食品安全和“四城同创”目标如期实现。农贸市场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民生幸福工程建设为统领,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坚持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相结合,通过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现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长效管理规范化,达到“方便就近、便宜放心”的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利用2年左右时间,采取内部提升、原址翻建、搬迁移建三种形式完成市区现有3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改建面积14.5万平方米左右,同时积极推进新建一批农贸市场。
年度,按照难易结合和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要求,启动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8个,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其中6个,建筑面积为2.7万平方米;区4个,建筑面积为2.2万平方米;区6个,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市开发区2个,建筑面积为0.8万平方米。重点改造不符合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要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南门农贸市场和区院前农贸市场。积极推进、区、景区(科教园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2012年度安排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7个,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积极推进新建2个农贸市场,区、区、市开发区、景区(科教园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三、责任主体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根据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负责做好农贸市场拆迁、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各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主要职能部门集中办公制度,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市商务局(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协调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设规范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方案审核、指导推进和项目验收,督促市场建设主体严格执行建设规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建设管理。
四、建设管理规范
为实现市区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坚持“建设管理同步落实”。
市区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建设形态主要分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主体、配套设施、室内布局、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等执行《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见附件1),做到干湿分离、生熟隔离、配套齐全、整洁美观。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服务工作。
要严格落实《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见附件2),在确保农贸市场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好的同时,更要管理好,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市场秩序稳定、管理规范。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同农贸市场开办方签订《农贸市场规范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好经营、销售、食品安全、停车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责任落实、督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市城管、农委、卫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妥善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期间过渡市场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确保市场供应不断不乱,保障市场建设稳步推进。
五、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质,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的不同形式,按农副产品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采取三种补贴标准:一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内部升级改造的,根据具体项目的各类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二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翻建、迁建的,砖混结构的原则上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钢结构的原则上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投资。三是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振兴集团等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二)配套政策。市政府对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交易区域在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级留存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规划咨询费。政府给予的优惠一并作为政府投资。
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一是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占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二是不足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调剂。
享受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农贸市场国有产权部分分别归属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国有产权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益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遵循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全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加快构建设施配套、管理高效、文明规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卫生、方便、有序的社区消费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市容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
参照《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城乡结合部农贸(大棚式)市场管理规范》等技术标准,按照市创卫总指挥部《关于提升临时便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通过新建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彻底整治影响百姓生活、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违规设置摊点群、马路市场等城市管理顽疾,逐步以规范化的便民市场取代摊点群和马路市场,加快建立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便民惠民、安全放心的便民市场服务体系,构建基本满足居民群众生活需求的便民市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便民市场作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履行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社区单位和专业化龙头企业在便民市场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建设管理机制。
(二)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合理划分部门、街道的管理职责,标准化、封闭式便民市场的建设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协调配合;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三)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按照社区人口和服务半径,综合考虑现有便民摊点群、马路市场现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临时便民市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四)标准规范、安全卫生。制定完善便民市场设立和管理规范,明确审批程序、设置条件、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管理办法,做到管理规范、经营有序、交易公平、环境整洁、标识统一。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标准化便民市场建设。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便民市场,规划、商务、工商、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配建便民市场,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改造提升现有便民市场。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技术指南》,对现有设施简陋落后或未达到标准但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便民市场,按照基础设施标准化、经营主体组织化、经营服务规范化的要求,在基础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上进行升级改造,确保达到标准化便民市场有关规定。
(三)规范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居民及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辖区临时便民市场的规范提升方案,经工商、商务、食药监等部门分别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区域、经营范围、设置标准、营业时间、卫生保洁、规费收取等管理措施,参照市创卫总指挥部《临时便民市场标准》执行。因市政道路建设、片区拆迁改造,临时便民市场需要拆除的,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单位)及入驻业户必须无偿执行。
五、扶持政策
(一)标准化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实施社区便民放心菜工程的意见》,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对符合标准的新建和改造提升便民市场,给予一次性扶持。具体标准: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按不高于3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1200—2000平方米(含1200平方米)按不高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500—12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扶持。上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区商务部门负责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二)临时便民市场扶持政策。对经批准设置且严格按照《临时便民市场标准》规范提升的便民市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分管区长任组长,工商、商务、发改、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便民市场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便民市场管理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具体改造提升方案,组织开展督导督查和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本辖区便民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4
他感慨,从原来的舟山市市场管理服务局到改制为国有独资的市场发展集团,惟一没变的是工作还得围绕“市场”转。而且,身为舟山本地人,谈到舟山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他百感交集:“舟山水产品批发市场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已经经历33年的风风雨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舟山记忆无疑已经烙下改革开放的时代烙印。”
民间鱿鱼加工业
催生舟山水产品专业市场
追溯舟山水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源头当属普陀区民间建立的展茅鱿鱼加工市场。那是1979年,国家允许未列入国家二类农副产品管理的海水产品自由购销,并将部分列入二类农副产品的水产品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同时,对仍列入二类农副产品计划管理的,实行派(征)购一部分,议价一部分,其余允许自由购销。派购数以1979年前三年平均产量为基数,当年的派购量为产量(基数)的80%,次年70%,1981年60%,1982~1984年50%。特别是舟山农渔村实行了后,大量农贸水产品上市,使舟山农贸水产品市场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
后来,政府成了水产品市场建设的主导者。1981年,普陀县在沈家门兴建了以水产品为主、占地8500平方米、固定摊位810个的东河大型农贸市场。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强调了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从那年起,舟山各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拨款、单位和民间集资等办法,发展城乡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日用小商品市场。1983年,嵊泗县菜园镇兴建占地863平方米的农贸市场,1994年扩建为3100平方米。到1987年底,定海县新建和扩建菜场、水果批发市场、禽蛋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及农村集贸市场21个,总建筑面积2.81万平方米,年交易额5855万元。
全国最大鱿鱼加工市场
形成来自市场给力
1985年3月以来,舟山水产品陆续由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转变为完全以市场调节,即取消派购和限量供应,价格放开,取消了经营的财政补贴,改为给职工以生活津贴,这是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渔业经济生活中又一重大改革。
1989年1月,全市水产品价格放开,实行议价购销,进一步放开搞活舟山海水产品市场,破除了国有水产公司独家经营的状况,水产品专业市场应运而生。国有公司、贸易货栈、渔工商集体经济、联营企业、私营和个体商贩及外地客商多渠道参与水产品的购销、经营。部分生产渔船运鱼货至沪、杭、甬、江苏等地自行销售、或就地集市贸易上市销售。但此时的专业市场,总体上规模小,辐射弱,专业化程度还不是很高。
20世纪90年代初,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加快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放开搞活,公开竞争,综合配套,服务第一” 的要求,实行谁主办谁受益的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1992年,展茅镇鱿鱼加工经营专业户发展到230户,年进鲜鱿鱼近万吨,产干品2000吨,销售收入1.2亿元,创利1300万元,成为闻名全国的鱿鱼市场。到1998年已经普及到全镇12个村。1997年展茅镇政府投资150万元,将分户加工场统一迁至展茅盐场,开发利用废盐场建立鱿鱼市场。1999年由镇政府牵头成立普陀区展茅鱿鱼市场有限公司并向国家申请注册丰岛牌商标,注册资金为1亿人民币。2000年鱿鱼市场年处理鲜鱿鱼12520吨,加工鱿鱼鲞3567吨,创产值1.28亿元,其中规模最大加工户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成为全国最大鱿鱼加工市场,产品主要销往上海、杭州、长沙、温州等大中城市,部分产品出口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1989年5月,市人民政府委托普陀区人民政府创办国有独资、占地750平方米的普陀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1991年,全市各地重视流通业发展,加强各类市场的建设管理。1992年,国家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副业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意见》,把市场贸易的工作重点逐步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上转移,提出建设一批远辐射、多功能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业品专业市场,并初步形成各类生产资料市场网络的目标,使舟山市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1994年7月,定海区开办全市第一家连锁超市千岛食品城(后改名为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经营品种2000余种,率先打破舟山传统商业发展模式。连锁超市作为一种新兴商贸业态,开始在商品零售领域逐步发展起来。
1989-1994年,舟山市前期治理整顿流通领域经济秩序,国有、集体商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组织充裕的商品货源,增强促销能力,使流通搞活,供求平衡。物资系统购销两旺,集市贸易持续兴旺,年成交额成倍增长,整个城乡市场日益繁荣。全市水产品6年收购总量达1830512吨,年平均305085吨。国内纯购进水产品6年达628548吨、年平均104758吨。其中1994年社会水产品收购322000吨。
1995年4月,普陀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更名为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1996年12月,普陀区政府批准建立舟山水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10月,建成活水产品交易区。1998年7月,建成干水产品交易区,搬迁到东河干水产品市场。1999年7月,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更名为中国舟山国际水产城。2000年底,建成新活品交易区一期工程。2000年实现交易水产品28万吨和25亿元,投售船只逾10万艘次,市场辐射全国20多个省市,出口销往日、韩等东南亚地区及欧美等10多个国家。
1995-2000年舟山全市初步构筑由国家农业部定点产区市场、省政府确定重点市场、区域性批发市场、产地专业市场和水产购销大户组成水产品市场流通体系。舟山国际水产城被农业部命名为产业化龙头市场,嵊泗县嵊山活蟹市场、普陀区展茅鱿鱼干品市场、朱家尖和平阳浦虾米市场等专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舟山全市有水产品市场50多个,2000年交易量28万吨,总交易额25亿元。是年,舟山全市出口水产品出口贸易额3.47亿美元。
农业部助力舟山水产品
批发市场跨越式发展
2012年5月18日,农业部和浙江省政府在浙江舟山共同举行国家级舟山水产批发市场建设启动仪式。此举旨在将舟山打造成为我国水产品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会展贸易中心和科技交流中心。
贺科儿介绍,舟山是国务院批准的群岛新区和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是我国重要的海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基地之一,承担着沿海江、浙、沪、闽、鲁等四省一市在东海区生产的水产品集散功能,特别是鱿鱼年产量约占全国的40%和全球的10%。舟山国际水产城交易水产品辐射全国20多个省份和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依托舟山国际水产城建设国家级水产批发市场,有利于推动东海区水产产业带率先实现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引领全国水产业发展,提升我国水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水产品更好地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农业部党组成员张玉香强调,建设国家级农产品专业市场,是农业部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要求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优势产区农业持续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基本思路是在舟山国际水产城现有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选址、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运营要求,采取现代化物流、信息化技术、专业化管理、标准化控制和品牌化推广,全面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力争通过3—5年的建设和培育,使舟山国际水产城达到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成为多功能、复合型的国家级水产批发市场。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集贸市场; 计量; 经验; 实际
中图分类号: TU9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121-02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制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是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百姓利益,涉及千家万户,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民心工程。
群众利益无小事,集贸市场计量工作关系着群众菜篮子、米袋子,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做好集贸市场计量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国各种形式的集贸市场发展迅猛,遍布城乡,在衔接产需、引导消费、解决就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重点抓好日常的监督管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我市已形成了4个集肉食、蔬菜、水果、粮油批发于一体的大型综合集贸市场,繁荣了我市经济,方便了城镇居民生活。但是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成为一大难题,我们计量管理人员在监管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周检率低,计量作弊行为时有发生。
(二)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
(三)有的集贸市场内部管理无序,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四)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
二、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调查研究、寻找问题根源。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受检率低的主要原因是:
1.使用者计量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
2.不按规定缴纳检定费用制约了检定实施。
3.执法处罚不能解决量大面广的检定问题。
(二)主动协调、争取财政支持。通过调研分析,要解决农贸市场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全覆盖问题,关键首先是解决检定费用问题,也就是检定费用谁买单的核心问题。
三、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方法
(一)建立健全集贸市场自律机制。在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主办者的作用。帮助市场培训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完善计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者责任制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政府指导、市场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1.完善监管机制。组织人员到所负责区域内的集贸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集贸市场经营的基本情况;市场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数量、使用状况、检定情况等;市场内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及检定情况;计量所负责执行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及商品量(含定量包装商品)的抽查,并建立市场检查室,专人负责集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并做好登记、归类建档工作,建立计量基本情况数据库。
2.积极探索整治集贸市场的治本措施。加大对集贸市场计量工作的日常监督,营造市场诚实守信的氛围。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离不开交易,交易必须有计量。对全市8个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大力度开展检定工作,力争做到计量检定无死角。利用媒体大力宣传《计量法》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广造舆论,形成全社会认识计量工作,支持计量工作的浓厚氛围;在搞好宣传的同时,抽调技术人员,上门开展检定服务。检定人员根据集贸市场的经营特点,为不影响经商户正常营业,经常是早上班,晚下班赶往集贸市场,对计量器具进行认真、严格的检定、调试和维修,并在市场设立公平秤,聘请“群众计量监督员”负责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真情的服务规范了市场的计量行为,促进了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查处计量违法违规力度
监督检查工作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力量重点打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集贸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对其市场内使用的衡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备案的;集贸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的;经营者(市场内各摊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或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作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2]第17号)从严查处。对阻挠、干扰计量管理和计量监督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严重的可通过媒体曝光。
(四)完善监管机制,在长效整治上下功夫
1.积极探索整治集贸市场的治本措施。2.逐步推行先进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计量管理办法。
(五)加强正面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1.组织多种形式的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2.通过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及计量器具使用常识。3.发挥典型带头作用,由办公室组织开展“计量信得过市场”评比活动,制定评比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由领导小组予以授牌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树起一批计量环境优越、群众满意、政府肯定的“计量信得过”市场,发挥其在本地的辐射带头作用。
四、我市民生计量工作的启迪
(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是做好民生计量工作的基础。
(二)当地政府的支持与理解是做好民生计量工作的核心。
(三)借助有效的载体是做好民生计量工作的关键。
(四)有效的监管是做好民生计量工作的保证。
五、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计量管理长期作战的思想。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计量长效监管。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文明建设。
总之,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得到任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既是管理者,也是计量管理的被监督者,更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要切实端正思想,齐抓共管,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重要的位置,建立守法重信的经营理念,共同为规范集贸市场经济秩序而努力工作。
为加强民生计量工作,确保我市良好的公平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将集贸市场等涉及民生计量的在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划拔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并加大该类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能力提升的投入,督促质监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2.由市政府出台加强民生计量工作的政策文件,以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对民生计量工作的领导,明确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个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城乡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6
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局环卫站和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环卫站有在职在编职工19人,聘用临时工5人,并成立城卫服务部,实行企业化运作,聘用清扫、清运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对县城建成区的绿化、亮化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城建监察大队有在职在编监察员7人,聘用临时协管员15人,主要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营运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负责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
二、主要问题
(一)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工人工资待遇不保障。
由于在职在编人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招用了82名临时工人(男职工34名,女职工48名),其中环卫站6名(女职工3名),城卫服务部61名(女职工44名),城建监察大队15名(女职工1名)。因县财政困难,城卫服务部每名临时工财政拨付工资仅520元/人·月,城卫服务部补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资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远远达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资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开支难以保证,致使管理队伍不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交纳五项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办此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要求。经核算,男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各项保险客为495.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63.00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五项保额为507.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5.02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每年仅保险一项支出就达506097.972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2820.212元,个人负担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资过低,难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因此,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和解决五项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二)城市管理资金投入不够,相应装备不保障。
一是城卫服务部收集、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装备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轮车收集,用拖拉机、农用车清运,导致收集不及时,清运不干净,甚至因清运过程中装车不封闭,到处泼洒而导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区没有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辆全城流动收集清运,不但清运不及时,且发生大量燃油费,加之未通过挤压处理的垃圾体积大,运输困难,运往垃圾处理场后堆放占地面积大,难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来清推垃圾处理场才能保障连续堆放;三是城卫服务部虽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实行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过低(2007年4月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请示未批准),每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仅257840元,各种补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资、车辆燃油、设备维修需开支561529元,城卫服务部无力改进装备和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四是旱季绿化苗木萎死严重,现有的一辆洒水车因使用年限过长,难于保证正常作业,加之城市绿地面积成倍增加,新实施的绿化带较多,旱季因浇水不够而旱死的绿化苗木较多,出现连年补苗,连年死苗的现象。五是路灯线路老化严重,大量原装老式路灯仍在使用,全城约7000米(农贸市场至白糖厂路段两边)路灯线路风化、氧化严重,各种广告灯、牌搭接路灯线路加重负荷,断线、烧线连连发生,老式路灯耗电高、寿命短、维修费用高,部分路段时有局部停电、熄灯现象出现;六是没有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停车场,部分商业集中地段和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车、人集中地点没有停车场,街道施画的临时停车泊位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渐增加的车辆停放需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难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的地方没有安装电子摄像设施,夜间监察难以取证,大量环卫、绿化、路灯设施被盗和受损。
(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够,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无景,有路无灯的现象。
环城路、帕当路、城东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实施绿化和安装路灯。经测算:实施环城路、帕当路亮化工程,需安装路灯158盏(含线路),需资金53万元(其中环城路需安装路灯84盏,需资金29.4万元;帕当路需安装路灯74盏,需资金23.68万元);实施城东路烈士墓至白糖厂段和帕当路环岛至帕当一组路段绿化工程需投入资金31.5万元(其中实施帕当路绿化带总面积2604m2,需资金11.7万元;城东路种植行道树2144.6m,需行道树716株,需资金19.8万元)。
(四)框架结构房屋设计含钢量偏大,建筑工程造价偏高
2003年以来我县采用了新的计价程序,2005年国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进一步投入,将该费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价,具体取费标准是由人工费和机械费的18.75%计取,税金也上调了3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7.72元/工日调整为34.77元/工日,造价也随之上调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国家新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附录a中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之规定,××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为提高我县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国家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修改,从2001年后我县全面实行2001版新规范,在1989版老规范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钢量,一栋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钢量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随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县地处边疆,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省城运来,由于思澜公路的扩建、油价的上涨等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节节飙升,我县的工程造价又一直未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造成了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有所提高。
三、整改措施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成立城建监察局和公共事业管理局为县建设局下属的副科级二级局,通过提升机构档次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和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并将工人工资和五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建监察局将规划中队、市容中队、城建中队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公共事业管理局将环卫站、
城卫服务部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
(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出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建设地点,积极争取划拨建设用地,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约需建设资金100多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购置2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和1辆洒水车,在城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临时堆放货箱,在绿化带上铺设旱季浇水管网。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环卫站下属企业,组建30—5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保证城市绿化用苗的供给。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灵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县人大通过的城市公交车辆管理办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办法》于2007年4月到期后,通过市场调查和走访附近县(区),提出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尽快召开听证会,确定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扩大清运范围,把农贸市场、新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部分农村纳入城市保洁范围,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