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例6篇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1

关键词:货币主义;单一规则;经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001-03

一、货币主义概述

二战之后,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行的凯恩斯有效需求的管理政策,而50年代之后,通货膨胀开始对凯恩斯的经济政策产生了冲击,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弗里德曼创立了货币主义,弗里德曼于1956年发表了《货币数量论—重新表述》—文,强调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是引起经济活动和物价水平发生变动根本的和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布伦纳于1968年使用“货币主义”一词来表述其政策主张,此后货币主义被广泛采用。

1973~1974年,主要的西方国家开始出现通胀与实业同时存在的“滞胀现象,凯恩斯的理论无法对滞胀的现象作出解释,于是货币主义开始流行,并对西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货币主义的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哈伯格、布伦纳和安德森等人,英国的莱德勒和帕金等人。

货币主义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弗里德曼《货币数量论的论述》文章作为开始;第二阶段,60~70年代,用数学方法建立货币数量模型,即现代货币数量论,货币理论开始成熟;第三阶段,70年代中期以后,西方各国开始提出并实施一些货币主义的政策措施,货币主义进入试验阶段。

二、货币主义的理论

货币主义的最基本的就是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原则,坚信人们在不损害别人的自由的前提下,有根据自己的智能运用他们的能力和机会的自由,认为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是理想的经济制度,是自由的经济体系。货币主义非常重视货币作用,认为货币是推动产量、就业和物价变动的最主要因素。

货币主义从剑桥方程式M=KY出发提出了新货币数量论,认为影响人们货币需求的因素财富总量,人力财富与非人力财富的分配,货币及其它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人们对保有货币的偏好等因素,货币数量的论的公式可表示为:

其中:M为个人的货币量;M/P为实际货币需求;y(=Y/P)为实际收入;w为物质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rm、rb、re分别为货币、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率;u为影响货币效用的因素和经济稳定的预期;1/P?dP/dt为价格水平的预期变动率。

在通货膨胀与失业理论方面,弗里德曼将通货膨胀定义引起物价长期普遍上涨的一种货币现象,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与货币量的多少直接相关。币主义根据公式MV=P,方程两边取对数,并对时间t求导得到:

货币主义认为探讨通货膨胀离不开对货币因素的分析,在分析中要注意相对价格变动和平均物价水平变动的界限与一次性物价上涨和持续性物价上涨的界限,货币学派在分析实际的经济问题中非常注重货币因素。

三、货币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经济政策主张方面,货币主义主张单一规则;所谓单一规则指的是在制定财政货币政策的时候将货币供应量作为唯一的政策工具,制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的数量法则,使得货币增长率同的经济增长率保持一致,并且在公众的预期之下。这就要要求货币当局在制定经济政策的时候做到要公开,将政策的预期目标公示,降低人们对政策波动的预期,同时也可以实现对货币当局政策的监督。

同时,货币主义还认为货币当局在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要坚持长期政策的稳定性,避免政策的变动带来经济的波动,这样可以增强货币政策的效果,达到与初始效果相一致。

在货币供给方面,货币主义认为要稳定的货币供应增长率,加强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货币供给的剧烈波动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综合来看,货币主义者认为,在长期采取固定不变的货币供应增长率,确保稳定货币,稳定币值,实现物价、经济长期稳定的目标,这三个要点紧密相连。

在汇率政策方面,货币主义主张浮动的汇率制度,要求汇率应当随着国际收支的变动而自动调整,将汇率交给市场去决定,同时政府应当尽量少的去干预汇率市场。

四、货币主义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启示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的建立,在经济管理中,政府的适当干预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必然要求。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的正确的认识货币供给、通货膨胀、经济发展及其相互关系。货币供给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经济的发展的速度,这样就会产生通货膨胀,由于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的连年增加,外汇占款的数量也是急剧的增加,造成我国的货币供给量一直在高位运行,造成我国资产价格如不动产等的价格的上涨,这是货币供给没有控制好的必然结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启动了4万亿的扩张计划,增发了大量的货币,货币发行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增长率,给经济体注入了过多的流动性,照货币主义的公式就会直接转换为通货膨胀率,资产价格大幅度上涨,给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在宏观经济管理中,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相互配合,根据实际的经济情况相机抉择,才能起到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稳定的目标。就我国的目前情况而言,应当逐步的降低货币的投放量,通过控制货币的投放来逐步降低通胀水平。

在汇率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是由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资本账户还未开发,但是我国长期处于外贸失衡的状况,资本账户的开发是大势所趋,审慎、高效的监管体系是资本项目开放的制度保障,须加强金融监管力度,这建立监控机制;建立健全各种法规制度,有步骤的开放资本账户。

参考文献

[1]  陈四清.我国货币政策应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性——基于货币主义的视角[J].银行家,2011,(12).

[2] 王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调控与宏观经济稳定——基于新凯恩斯主义垄断竞争模型的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0,(11).

[3] 王文杰.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与现代货币学派货币理论的分析与比较[J].经济师,2010,(9).

[4] 周炎,陈昆亭.货币主义,实际派还是凯恩斯主义——近现代危机与周期文献综述与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2

一、共同话语是经济法学与经济学互动的基础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1)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影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既可能是总量不平衡,也可能是结构不合理;既可能是全局性问题,也可能是局部性问题。因此,宏观调控既调控总量,也调控结构;既调控全局,也调控局部。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3

本文通过梳理现代宏观经济学演变发展历程中的三个重要阶段,主要学派形成的历史条件、思想渊源,以及其理论要点、政策主张和实践,分析其演变发展过程的特点。

总体而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演变发展,是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重要历史事件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直围绕着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这两大主题进行争论和融合。这两种基本力量此消彼长,相互批判,相互融合,不断深入发展,从而丰富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的实践。

一、凯恩斯主义: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形成

(一)凯恩斯主义

1929-1933年,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普遍性的经济大萧条。首先是股市的暴跌风波,接着是生产大幅度下降,企业大批破产,失业急剧增加。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下降了37.2%,倒退到20世纪初的水平;失业和处于半失业状态的人数接近5000万。据估计,危机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达到了2600多亿美元。传统的经济理论对此一筹莫展,既无法从理论上给予解释,也无法从政策上提出摆脱困境的办法。1这场危机促使人们对资本主义经济生产和基本矛盾进行新的思考。统治阶级迫切希望有一种新的经济理论,既要承认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存在,并且能提出应对的政策,但又不要将危机的根源归咎于资本主义制度。

在这种背景下,凯恩斯在理论、方法和政策上,都提出了与传统经济学不同的观点,其思想主要体现在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凯恩斯主义的思想渊源是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学说、马尔萨斯的有效需求不足学说、孟德维尔的高消费促进繁荣的学说和霍布森的过度储蓄导致失业和经济萧条的学说。

理论上,凯恩斯反对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遵循的“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强调总需求是决定国民收入的关键。他提出三大心理规律: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偏好规律。在它们作用下,有效需求不足将导致大规模失业和生产过剩,而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调节并实现充分就业均衡。方法上,凯恩斯开创了宏观经济的分析方法,即总量分析法,将货币经济和实物经济合为一体,克服了此前传统的将货币经济和实物经济分开的“二分法”。政策上,凯恩斯反对“自由放任”和“无为而治”的传统做法,主张国家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积极干预来消除失业和摆脱经济萧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相继接受凯恩斯理论,并根据“有效需求理论”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例如,1945年,英国政府了就业政策白皮书》,声称政府将稳定就业水平作为主要目标和责任;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政府也宣布将充分就业作为战后施政的重要目标。1946年美国通过的“就业法案”规定“促进最大限度的就业、生产和购买力是联邦政府的一贯职责”。50年代以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进入鼎盛时期,成为西方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二)新古典综合派--凯恩斯主义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逐渐恢复,此后的20多年是相对繁荣和稳定发展的时期。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主要是针对经济危机提出的,追随者必须对其理论进行新的解释,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状态。这个时期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又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威胁,需要对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所忽视的长期发展、价格和工资问题进行研究。此外,凯恩斯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的不一致性,需要加以调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也要求将反映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学和反映国家干预的宏观经济学结合起来。在这种理论和现实背景下,形成了新古典综合派。

新古典综合派的思想渊源是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和新古典经济理论。该学派理论的最大特点体现在“综合”上:①综合凯恩斯的经济理论和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把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总需求所引起的“收入效应”,与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的价格变动所引起的“替代效应”结合起来。②综合凯恩斯的短期分析方法与古典学派的长期分析方法。③将传统的对市场自行调节的机制与凯恩斯所主张的政府干预机制结合起来。④把新古典经济学强调的货币政策与凯恩斯强调的财政政策结合起来。⑤把非均衡分析方法与一般均衡分析方法结合起来。⑥80年代以后,其“综合”的特征还表现为对凯恩斯主义反对派各种理论的综合。其代表人物萨缪尔森曾经说“星期一、三、五,我可以是一名萨伊定律的侍从,而星期二、四、六,我却可以是一名凯恩斯分子。”

新古典综合派的核心政策主张是“需求管理”思想,提倡由政府采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收入政策,对社会总需求进行适时适度调节,稳定经济增长。1950年代,新古典综合派的政策主张是补偿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1960年,肯尼迪总统采纳了新古典综合派代表人物托宾和奥肯的政策建议,削减个人所得税,生产与就业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这又对1970年代的“滞胀”困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应对这种困境,新古典综合派又提出运用多种政策工具实现多种经济目标的策略。

二、新自由主义宏观经济学的兴起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行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虽然缓和了阶段矛盾,推迟了周期性危机的爆发,剌激了生产与经济的发展,但是却造成了通货膨胀的加剧。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发生了急剧的通货膨胀,并在70年代初形成了高通货膨胀率和低增长率并存的“滞胀”局面,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此束手无策。。5在这种情况下,新自由主义宏观经济学,包括现代货币主义和供给学派在反对凯恩斯主义的论战中迅速崛起。

(一)现代货币主义

现代货币主义的思想渊源是费雪的货币数量论和芝加哥大学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该学派强调货币问题的重要性,主张通过货币政策来消除通货膨胀。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从50年代中期起,根据费雪和芝加哥大学的传统观点,对货币数量理论作了新的论述,主要观点是:货币是唯一重要的因素,货币数量变动既影响物价水平,又影响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量或国民收入的变动;通货膨胀不仅被看成是纯粹货币现象,而且被认为是国家干预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后果;反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提出有计划地稳定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即按照国民收入增长率有比例地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政策主张。

现代货币主义者曾提出过六大政策命题: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控制通货膨胀,而不是失业;中央银行需要使用明确而有效的目标框架和工具变量;合适的工具变量是全额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能够充分精确地控制货币供给;货币供给是适宜的高层目标;货币应以稳定或不变的比率增长。。]

货币主义在整个80年代成为撒切尔主义的理论基础。撒切尔的通货紧缩政策使失业率一路攀升:50-60年代,失业率只有1%-2%左右,1979年撒切尔上台时为4.5%,1981年猛增至9.1%,1985年高达13%。

1979年,美国进行了一场“货币主义者的实验”,美联储不再以利率为中心,而是使银行储备和货币供给遵循事先确定的增长路径。这项政策在控制通货膨胀方面取得了成功,从1978年到1982年,通货膨胀率从13%降到了4%,失业率从6%上升到10%;但是却使货币周转率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因此美联储渐渐不再以它作为货币政策的风向标。

(二)供给学派

供给学派强调要注重经济运行的“供给方面”,其理论与政策的核心是说明财政政策的变化,尤其是边际税率的变化,对剌激劳动积极性、储蓄与投资等的作用,进而对总供给和经济增长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供给学派的学术渊源主要是古典经济学,具体来说,主要是指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穆勒,并由萨伊建立的“从供给出发,将生产、成本、生产率作为研究重点,并以经济自由主义为主要政策主张的经济理论体系”。供给学派反对凯恩斯“需求管理”的国家干预主义,认为它是导致产生“滞胀”的根源,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供给管理”,强调财政政策的作用应该影响供给而不是影响需求,以促进私人储蓄和投资,主张全面恢复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精神,尤其是萨伊定律。

供给学派的政策主张在经济陷入“滞胀”和凯恩斯主义失灵的背景下被里根政府所采纳。里根政府大幅减税:1981年第一次总统预算将非劳动所得收入的最高税率从70%降到50%,把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由28%降到20%。1983-1984年,美国成功地实现了经济复苏,失业率降低。1986年,失业率回到70年代末期水平。

里根政府推行供给经济学,目的是通过增加供给提高生产率、消除“滞胀”。但推行减税却使税收降低、赤字高涨,并造成低储蓄率、低投资率、低生产率、高汇率,投资下降,国际市场竞争力下降。

三、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

(一)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理性预期学派)

在20世纪70年代时,西方国家经济面临“滞胀”和大量失业的困境,凯恩斯主义和现代货币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都未能改变这种局面,一些经济学家从现代货币主义中分离出来,形成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

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学术渊源是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该学派有3个重要的假设:理性预期(经济行为人对经济变量的主观预期将符合这些变量实际的或者客观的条件数学期望)、持续市场出清(工资和价格变动非常迅速,因此市场总是处于均衡状态)、经济当事人最大化。从这些假设中可以推导出一些重要的政策主张:①政策无效主张。如果货币当局宣布打算增加货币供给,理性的经济行为人会考虑这一信息并完全预见货币供给增加对一般物价水平的影响,因此,产出和就业保持在自然水平上不变。②减少通货膨胀的产出和就业成本。为了减少通货膨胀,经济体要承受产出和就业的损失。③动态时间的不一致性、信誉和货币规则。最优政策选择是在动态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由于存在试图预期政策行为的当事人,会导致政策制定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相机抉择政策不会导致社会目标函数的最大化。因此,要制定一些长期不变的政策规则,而不是相机抉择,建立对规则的信誉比具体的规则本身更重要。④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独立的中央银行更能建立信誉,以更低的代价实施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⑤宏观经济政策增加总供给的作用。附加预期变量的总供给曲线自然隐含着增加总供给的微观经济政策,即增加产出或者减少失业的适宜政策是那些促使厂商和工人提供更多产出和劳动的微观经济动机的政策。卢卡斯曾指出“福利的潜力来自较好的、长期的、供给方的政策,其收益远远超过短期稳定政策进一步提高所带来的福利。”⑥政策评价的“卢卡斯批判”。卢卡斯批判使用宏观经济计量模型来评价不同政策方案的效果,因为当事人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调整他们的行为,参数可能因政策规则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无法比较不同政策产生的效果,即宏观经济模型对于政策评价没有用处。

(二)新凯恩斯主义

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长期在西方宏观经济学处于主流地位的凯恩斯主义在应对“滞胀”问题时一筹莫展,陷入困境。新凯恩斯主义的产生的理论条件是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缺陷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在解释现实问题时的软弱无力。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理论缺乏微观基础,没有清楚阐释名义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尽管新古典综合派的萨缪尔森后来把古典微观理论引入凯恩斯经济理论中,但是却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体。新古典宏观经济学虽然发展了一种有微观经济基础的宏观经济理论,但是过于追求理论结构和分析方法的完美无暇,其市场出清的微观分析严重脱离了现实,宏观政策无效性的结论也难以令人信服。在这种背景下,新凯恩斯主义产生了。由于主张政府干预,它被看成是凯恩斯主义的复也。

相比旧凯恩斯主义,新凯恩斯主义的“新”主要体现在:①在解释经济周期波动方面,强调的是名义价格刚性,而不是名义工资刚性。新凯恩斯主义的重要内容包括“菜单成本”理论、“近似理性”模型、长期合同理论或价格交错调整理论。②强调实际不完全,主要是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并用它们来解释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③试图为解释工资和价格粘性现象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微观基础。新凯恩斯主义把名义不完全与实际不完全的相互作用和理性预期假说、自然率假说结合在一起,说明名义总需求的波动如何能够对产出和就业产生重大的实际效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干预政策如何可以稳定经济。

四、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演变发展特点

虽然现代宏观经济学在产生和演变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争论和分歧,但是在也存在一些共识:①真实GDP的运动方向基本上是由供给方面的因素推动的。M②真实GDP在长期内是螺旋上升的,而短期内实际GDP的波动基本上是由总需求的冲击引起的。③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在短期内存在,但在长期内不存在。④在长期内,货币供给的增长率决定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应该是追求一个较低且稳定的通货膨胀率。⑤不主张政府使用不谨慎的“微调”总需求的政策,来使产出和失业水平接近或保持在它们充分就业时或自然的水平上。⑥经济稳定被看成是一个博弈理论的问题。政府的政策体系能够影响人们的预期和行为,因此建立政策的可信度和相关的制度很重要。

20世纪30年代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后,经历了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和兴起、新自由主义宏观经济学取代凯恩斯主义成为经济理论的主流、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趋同与综合这三个重要的演变发展阶段。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4

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相机抉择行为的法律。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以实现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维护政府信誉是关键,只有守信政府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才会被公众采信,进而产生政府所希望的预期,从而作出政府所希望的反应,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证、约束政府信守承诺,或者在政府不得不违背承诺时要求政府承担民众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强化政府信誉,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一、困惑:相机抉择,还是遵守规则

相机抉择也称为斟酌使用,指政府要根据经济运行的阶段特征以及政策效果来相机抉择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其基本作法是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逆风向行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包括扩张性政策和紧缩性政策两方面。当经济衰退时,通常选择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当经济过热或出现通货膨胀时,通常选择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相机抉择理论来源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凯恩斯认为,产出和就业的短期波动主要是由于总需求的变动而引起的。宏观经济稳定政策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应该而且能够系统地控制总需求从而避免产出的连续波动。凯恩斯主义分析范式解释宏观经济波动在1970年代中期以前是相当成功的。但是,1970年代后期西方世界出现了它无法解释的通货膨胀和失业同时并存的现象(滞胀)。凯恩斯的国家干预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提出的“时间一致性”理论揭示了凯恩斯主义的缺陷,并对之提出了批判。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指出,许多政策的决定受固有的时间一致性问题约束,不能坚持时间一致性的相机抉择不能实现政府事先的承诺。一个理性且有远见的政府,为了使公民的福利最大化而对政策的时间计划作出选择,如果在晚些时候政府有机会改变政策并使目标重新最优化,政府通常都会这么做。因为以期初数据制定的作为一个最优计划组成部分的有关未来政策的决策,即使决策的同时并没有出现任何新的信息,日后看来已不是最优的了。简单说来,今天为明天所选择的最优政策,到了明天却不再是最优的。例如,假设政府不希望在洪水易于泛滥的沿河地区有人建造房屋,则其最优政策是宣布违令建房者将不能获得受灾救济;然而,一旦真的发生了洪灾,政府仍愿意帮助这些受害者。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那些预期到这一情形的人们将不管政府先前宣布怎样的政策,不受阻止地在沿河地区建房,从而导致政府政策的失败。因此,如果政府无法对未来政策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那么就会面临可信度问题,公众便会认为未来的政府政策并不一定与当前公布的政策保持一致。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分析了一般的政策制定博弈和特定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制定博弈,他们发现在理性预期的均衡结果中,一个事先不能作出承诺的政府——相机抉择的政策制定者——创造的经济福利少于一个事先能作出承诺的政府所创造的经济福利。而一个事先能作出承诺的政府就是一个按规则行事的政府。因此,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应当遵守制定的规则,而不能相机抉择。(注释1:参见瑞典皇家科学院关于200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挪威经济学家芬恩·基德兰德和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普雷斯科特的背景资料介绍。江晓东译《经济政策的时间一致性与经济周期的驱动力——200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对动态宏观经济学的贡献》,《外国经济管理》2004年第11期。)

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理论提出后,围绕宏观经济政策是应当相机抉择,还是遵守规则,在经济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并且影响到了许多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二、选择:规则约束下的相机抉择

(一)宏观调控离不开相机抉择

自西方世界出现滞胀以来,凯恩斯主义一直受到批判,有人甚至指出,相机抉择的国家干预是导致萧条的原因。但是,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来看,相机抉择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宏观调控离不开相机抉择。

首先,相机抉择的必要性来源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可以是消极的阻碍作用。国家机器是一种上层建筑,它能够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因此任何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为了巩固其经济基础或者实现其统治目的,都必然会对经济基础进行反作用,干预经济是其中主要的内容。至于这种干预是延缓还是促进经济的发展,那就要看干预是不是符合经济发展本身的规律。如果充分地认识并遵从经济发展的规律,国家干预就可以自觉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凯恩斯基于资本主义市场失灵的客观实际,充分论证了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虽然“凯恩斯式”的国家干预最终也走向了国家失灵,但这并不能得出否定国家干预的结论。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新自由主义思想占主流地位的国家,都没有放弃对经济的干预。

其次,相机抉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方式。根据漆多俊先生的总结,国家干预经济有三种基本方式: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和宏观调控[1]。市场规制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消除市场障碍,使市场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不足;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反经济周期,防止经济波动,维护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反经济周期的手段必然是逆风向行事,即相机抉择:经济过热,采取紧缩政策;经济过冷,采取扩张政策。

最后,从长期而言,宏观调控仍然需要相机抉择。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理论是基于短期的总量波动具有重要福利后果的意义上提出来的,强调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干预政策是短期的相机抉择政策。我国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只是针对短期而言,没有长期的宏观调控,如樊纲指出:“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的决策方式,只能是‘相机抉择’——根据短期内的特殊总供求关系决定当前所要采取的特殊政策及其力度。在经济学理论中从来没有什么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实践中更不应有什么长期不变的宏观经济政策。”[2]但是,只注重短期的调控措施,并不能长期保证经济的稳定,有时甚至成为后期经济波动的根源。因此,宏观调控必须关注长期。关注长期的含义,是指针对短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从长期来考量它的影响和后果,而不是说存在长期不变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就是说,从长期来考量,宏观调控仍然是针对短期的相机抉择。

(二)相机抉择必须在规则约束下进行

不受规则约束的相机抉择,导致调控的任意性,不能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第一,遵守规则是保持时间一致性的需要。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理论表明,即便是一个理性的、一心为民众谋福利的政府,其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会导致失败。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信誉的丧失。宏观调控的作用机理如图:

如果民众相信了政府发出的信号,就会产生政府所希望的预期,继而作出政府所希望的反应,从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但是,当政府可以不遵守前期的承诺而根据当期的情况重新进行相机抉择时,由于存在时间的不一致,前期的承诺已经不是当期的最优,政府会根据当期的情况重新抉择,政府前期的承诺不可信。当民众意识到政府前期的承诺不可信时,就会在政府发出宏观调控信号(即宏观调控政策)之初就不相信政府发出的信号,也就不会作出政府所希望的行为,从而挫败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因此,政府信誉是宏观调控的核心,只有守信的政府,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要求政府守信,首先必须建立信守承诺的规则。

信守承诺的规则是对相机抉择的约束,对于已经作出的承诺,政府不能再以相机抉择为由进行改变。但是,两者并不矛盾,不仅对于承诺以外的部分,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仍然需要相机抉择;而且,承诺本身也是相机抉择的结果。

第二,遵守规则是保证宏观调控相机抉择科学性、民主性的需要。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理论假定政府是理性的、一心为民众谋福利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方面,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即便一心为民众谋福利,好心办坏事也是常有的事。有限理性的政府要作出尽可能科学的决策,一套优良的制度规则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法学、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都有深刻的论述,应当说是常识和公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政府宏观调控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影响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宏观调控政策作为公共政策,其形成必须使各方受影响的利益集团、阶层得到机会表达利益诉求,宏观调控政策是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政治过程。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则,很有可能沦为暴政、赤裸裸的利益剥夺或掠夺,成为利益集团牟取暴利的工具。因此,现代各民主国家或者标榜民主的国家,无不为宏观调控政策的作出设置相应的规则。

三、启示:宏观调控法几个基本问题的再思考

虽然约束相机抉择的规则并不都是法律,但是,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其最主要、最核心的规则应当是法律。因此,对相机抉择的规则约束,主要是法律约束;而相机抉择是宏观调控最基本的方式,因此,对相机抉择的法律规制,也就是宏观调控法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学家围绕宏观调控是应当遵守规则还是相机抉择的争论是一个伪命题,在规则约束下进行相机抉择已经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基本作法。但透视这一争论,对于澄清我们关于宏观调控法的一些模糊认识,推进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

经济发展存在周期性的波动,宏观调控的目的是消除、烫平这种波动,以逆风向行事的相机抉择为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法学界通常将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也定位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从终极目的的角度来看,这是正确的。任何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规则均不能偏离这一终极目的。由于宏观调控是国家实施的资源配置方式,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历来是各种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这种争夺中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法律偏离宏观调控的目的的情况经常发生,西方发达国家宏观调控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我国转型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将宏观调控的目的作为宏观调控法立法的终极目的是有必要的。

但是,从指导宏观调控法制度的建立的角度来看,只确立宏观调控法的终极目的是不够的。因为,由此导致的逻辑结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规则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但问题是,法律制度和规则作用的对象并不是国民经济本身,而是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在同样的规则和法律下,政府既可能制定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可能制定出阻碍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换句话说,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和规则虽然可以约束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防止其专权或滥用宏观调控权,但却并不能保证政府制定出好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也就不能对法律制度和规则作出是否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结论。换句话说,确立这样一个立法目的不能对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起指导作用。

从前文的论述可知,不受约束的相机抉择不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相机抉择必须在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之下,宏观调控法就是保障和规制相机抉择行为的法,因此,宏观调控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就是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或称宏观调控行为)。按照这一目的,怎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有利于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就制定怎样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综合起来说,就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次:终极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直接目的是规范和保障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

(二)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特点

许多学者在论述宏观调控法的特点时,强调其灵活性、多变性和弱强制性。经济学学者一般不认同宏观调控法,认为宏观调控不可能法治化,这也是经济法学者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呼吁至今未能得到立法机关重视的重要原因。个别法学学者也认为宏观调控主要靠政策。如郝铁川认为:“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所要求的普遍性、稳定性、确定性是不符合的。因此,宏观调控行为虽有一部分适宜于法律调整,但主要还是适宜于灵活的政策调整。”[3]这实际上是对宏观调控法的误读。宏观调控法具备其他法律的一般特点:稳定性和强制性。

宏观调控法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规范,一类是程序法规范,一类是基本实体法规范;还有一类是具体措施。程序法是制定具体规则和采取具体措施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从而保证宏观调控相机抉择是按照民主、科学的方式产生的。基本的实体法主要是关于宏观调控权限划定的法律,避免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另外,一些被实践证明对于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定型化的、稳定的制度也被纳入基本的实体法范畴。具体措施一般不是法律,它是政府根据宏观经济的具体情况相机抉择的主要内容。但是,一些重要的相机抉择措施由拥有立法权的机关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如国家预算),也就具有了“准法律”(注释2: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家预算,其有类似于法律的普遍约束力、执行力。)的形式,成为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下面逐一分析这三类规范。

首先,作为程序法的宏观调控法是稳定的、强制性的。宏观调控程序法是关于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修改、执行、反馈、监督的规则,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宏观调控政策产出及运行遵循正当程序,客观上要求稳定和强制。违反程序制定的任何宏观调控规则或决议,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其次,基本实体规则也是稳定的、强制性的,且不说关于宏观调控权限划分的主体内容是宪法性规范,其稳定性、强制性不容置疑,就是如税率这样的具体规定,也是基本稳定的、强制性的。最后,以法律文件出现的相机抉择措施,在该文件的有效期内(如国家预算的有效期是一个会计年度)也同样是稳定的、强制性的,不允许任意改变。事实上,一些相机抉择措施之所以要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凸显其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是主要原因之一。

强调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法律不稳定、不具有强制性,不仅宏观调控行为的作出不具有科学性、民主性,而且宏观调控行为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如果法律可以随意改变,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法律就可能被政府随意改变;如果法律可以不遵守,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政府就不太可能会遵守法律、履行承诺。民众预期到这些,自然也就不会信赖政府所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甚至会逆宏观调控信号而行,从而挫败政府的宏观调控目的。

(三)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界有诸多不同论述,笔者在此无意对不同观点进行评述,但还是要指出,众多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述中,忽略了宏观调控法一个最重要、最核心的基本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缺少了这一原则,宏观调控法就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起源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原来也仅是指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公法原则最早是在德国确立起来的。《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一次或持续金钱给付或可分物给付,或为其要件的行政行为,如受益人已信赖行政行为的存在,且其信赖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销行政行为时需要保护,则不得撤销。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的给付,或其财产已作出处分,使其不能或仅在遭受不合理的不利时方可解除其处分,则信赖一般需要保护。”[4]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首次在公法中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公法中确立后,信赖利益也就不再限于“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而是包括了一切允诺(包括以行为表示的允诺)使对方相信后,对方因信赖该允诺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交互行为中,一方基于信赖他方的允诺产生合理预期,并进而采取了行动,则受信赖方不得违背允诺;如果违背,则必须赔偿信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作为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政府现行经济政策或者未来经济政策的允诺产生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而采取了相应的行动,则政府不得改变现行经济政策,或者必须做出其允诺的经济政策;如果要改变现行经济政策,或者不做出允诺的经济政策,必须赔偿受损害人的损失。

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以政府的信守承诺为条件,由于存在时间不一致,不受约束的政府是不会信守承诺的,宏观调控政策因此也不会受到公众的信任,从而使宏观调控目的不能实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强制政府信守承诺,即使政府不信守承诺,信任宏观调控政策的公众的信赖利益也能(加)得到保护,这样公众就无需担心政府是否信守承诺,因为无论政府是否信守承诺,对公众来说,相信宏观调控政策都是最优的选择。这样,政府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就会受到公众的信任,从而自觉接受信号的指引,促成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当然,提出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是简单的,如何将该原则通过具体制度体现出来却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由于宏观调控行为影响的普遍性、广泛性,且政府的一切费用开支都来自纳税人,要求政府因其背信行为对公众赔偿损失,既是难以实现的,也是不必要的。依笔者之浅见,至少可以规定,在以下情况,受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影响的人可要求赔偿:行为人依照行动时的法律、政策从事某种行为,并投入了成本,因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导致其行为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而被禁止或者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致使其投入的成本难以收回的,受损害人可以就其投入的成本损失要求政府赔偿。

(四)关于宏观调控法的执行

宏观调控法得不到很好执行一直是困扰决策者和经济法学者的一个问题。宏观调控法得不到执行,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人们会因此对政府发出的宏观调控信号视而不见,甚至做反面理解,导致宏观调控失灵。时间一致性理论为我们透视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宏观调控法主要是约束政府的相机抉择行为,要求其遵守自己的承诺,但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存在天然的诱使政府违背承诺的诱因,因此,要求政府自觉遵守宏观调控法存在很大的困难。而我国的宏观调控法恰恰在执行保障方面主要依靠政府的自觉守法,缺乏外在的强制措施。这就是宏观调控法得不到很好执行的主要原因。建立宏观调控法执行保障机制,其核心就是要改变导致政府违法的诱因,使之不愿或者不敢违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制度和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使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追究,并要承担因违背承诺给民众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加重违法的成本,使违法得不偿失。关于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制度,近来已经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注释3:如杨紫烜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经济法》(第四版)中就专门阐述了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参见杨紫烜主编的《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30-432页。),但尚未转化为立法,需要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加以注意;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如何在宏观调控法中建立,尚未受到关注,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第二,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法律上规定的责任能够落到实处。我国有一整套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适用于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制约,并且在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制约方面,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基本没有形成对政府的有效制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独立的司法监督。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政府有违背承诺的倾向,这种倾向使得其不愿意积极执行宏观调控法,内部监督机构自然也就不愿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了。扭转这一局面的根本途径,就是要建立起独立的司法监督制度。我国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持否定态度的观点占住(改为“据”)主流[5],这显然是不利于宏观调控司法监督制度的建立的,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及其意义,并加强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实现方式的研究。

四、结语

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先生曾经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6]经济学知识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首先必须建立在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之上。凯恩斯主义对经济周期的分析论证为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而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的时间一致性理论则为约束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按照时间一致性理论,维护政府信誉是宏观调控成功的关键,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使命之一就在于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保证、约束政府信守承诺,或者在政府不得不违背承诺时要求政府承担民众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此强化政府信誉,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

注释: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20.

[2]樊纲.宏观经济政策只能是相机抉择[J].金融信息参考,2003,(9).

[3]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J].南都学坛,2009,(3).

[4][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36.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5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干预;微观干预;通货膨胀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2-0022-03

近几年,大家对宏观调控这个词可能是再熟悉不过了,特别是从去年到现在,我们经常听到政府官员或是学者提出要加强宏观调控,比如加强宏观调控,抑制流动性过剩;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转为通货膨胀;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等等。然而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理解、对其真正内涵恐怕很少有人能说清。本文拟就宏观调控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谈点粗浅的看法,并对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的本质区别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宏观调控与政府干预

宏观调控完全是中国化的经济理论术语,西方经济理论中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词语,而是使用政府干预(government interference),其基本含义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意指当市场出现需求不足、就业率下降等失灵时,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刺激市场或弥补市场不足,使经济总量恢复均衡。而现代宏观经济学产生的标志,正是由于1936年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使得亚当・斯密自由经济理论从此走向幕后,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走到历史前台,看不见的手也被看得见的手所取代。

我国的宏观调控这一概念源自1985年的“巴山轮”会议①而最早在党的文件中正式提出宏观调控则是在1988年9月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报告》指出:“这次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必须同加强和改善新旧体制转换时间的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至今已有20年。虽然在这20年里关于宏观调控的定义或者说内涵的界定在理论界还没有统一,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是对经济总量与经济结构的调节与控制。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1];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辑的《现代经济辞典》中,宏观调控的解释是“为了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失效和保证国民经济总体的稳定运行,政府在市场发挥配置经济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工具来调节国民经济,以最终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的一整套运作过程。”

我个人理解的宏观调控是当国家宏观经济出现波动,市场自身不能自动修复时,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熨平经济波动,实现其目标,使其平稳持续发展。为把这一概念讲清楚,笔者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做进一步阐述。

一是宏观调控的主体。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主体一定是政府,而且是中央政府,不能是地方政府。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调控整个宏观经济,才能对经济总量指标负责,地方政府只能无条件执行或是监督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而同时地方政府也可能是中央政府的调控对象,甚至有些时候地方政府为自身的地方利益而对国家的宏观政策进行抵制或消极执行。所以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而且必须是中央一级政府。

二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其次还有必要的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财政政策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具体有:税收、预算、国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付等[2];货币政策主要包括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信贷政策及公开市场业务等。

三是宏观调控的客体。从客体看,宏观调控主要涉及到国民经济的总体和总量,这主要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体现出来,比如经济增长的速度,商品的总供求平衡,劳动力的总供求平衡,货币的稳定等。具体指标有:GDP增长速度、CPI、失业率、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国际收支平衡程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以上关于宏观调控的表述可以看出,政府干预还不能等同于宏观调控。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干预主要是指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一种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不够科学,这只是说出了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西方意义上的政府干预也似乎不能涵盖政府干预的实质,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是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相对应的,而这里面的政府也是指中央政府,所以可以看出,这里的政府干预与我国的宏观调控其实质是一样的。但笔者认为政府干预应该是个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中央政府的干预,也可以包括地方政府的干

预;可以包括政府(中央政府)对宏观层面的干预,也可以包括对微观层面的干预。这样一来,

政府干预就可以概括成宏观干预与微观干预的统称。

二、宏观干预与微观干预

上面提到,政府干预包括宏观干预和微观干预,而宏观干预其实就是指宏观调控,这一概念前面已进行了详细表述。所谓微观干预,是针对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缺乏效率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某个领域上用政府的干预或管制来取代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商品的价格本来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但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某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异常的变动,以至引起了被认为是不合意的或不能接受的收入分配结果,这时,作为一种特殊安排,政府限制价格在一定时期可能是必要。或者说就是政府为了短期经济运行的平稳,直接干预企业的产出和价格,直接管制市场的准入和退出。而更通俗地说微观干预则是指对某一行业(如金融行业、汽车行业、房地产行业),某一产品(如猪肉、鸡蛋),或是某个市场(如钢材、电力、煤炭)出台一些政策,进行干预,或限制,或鼓励。比如某一地方政府对鸡蛋价格的限价,或者前一段时间兰州政府对当地牛肉面价格的限价这都是微观干预。再比如国家针对房地产行业出台的有关土地、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也是微观干预,不能看作宏观调控,所以诸如 “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的这种说法就很不准确。这使我想起几年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来访中国时,正值政府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他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对此作了一句话的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调控)政策,全都是微观(干预)政策。

我对卢卡斯这句话的理解是,作为中央政府应该出台更多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就是要进行宏观干预,而不是微观干预。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相对成熟的国家,中央政府进行宏观干预就足以使经济总量恢复均衡,足以解决市场中的一切问题,就不需要或是极少用到微观干预,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言:“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不能广泛使用微观干预手段,因为它的副作用很大。”而具体到我国,一个市场经济欠发达、由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才几十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完全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控经济,想让其恢复正常,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完全按照发达国家的作法或是照搬经济学理论也常常以失败告终。如2008年上半年我国政府有意让人民币加速升值,以此来抑制通货膨胀,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了10%,但通货膨胀不但没有下来反而高达7.9%。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大量使用微观干预,大到提高电价、打压煤价,小到限制蛋价、规定牛肉面价格?笔者看来都不可行。作为新型加转轨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诸多领域不起作用,或是作用不明显,甚至与政府的初衷相背离,宏观调控不能医治百病,更不能药到病除,一定要有微观干预;而微观干预不能处处干预,要恰到好处,点到为止,永远处于辅助的地位。比如2008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2008年6月15日和25日分别按0.5个百分点上调,但同时又宣布,对于此次准备金率的调整,地震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这就是宏观调控中有微观干预,可谓合法合理,恰到好处。

微观干预和宏观调控是政府干预的两种形式,微观干预多一些还是宏观调控多一些主要取决于不同类型的政府,当然也取决于这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一般认为发达国家的政府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发展中国家则到处是微观干预。而在某一特定阶段无论是什么样的政府或国家都是更重视微观干预,如最近出现的金融危机,特别是影响较大的美国,无论是对“两房”的国有化还是对投行的并购及对汽车业的保护(注资)都是明显的微观干预,这无疑是必须的,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宏观调控与微观干预虽然有本质的区别,虽然我们更多时候更青睐于宏观调控,但在非常时期,或是某个领域进行微观干预也许效果更显著、更直接。当然,在正常时期,特别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应该更多地使用宏观调控手段,微观干预只能是辅的有益的补充,尽量少用、慎用。

既然说到宏观调控,就不能不说一下当前的宏观调控。

三、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到现在,我国政府共进行了6次宏观调控[3][4],其中5 次是反通货膨胀(包括这次),一次是反通货紧缩(1998年~2003年)。而每次出现经济波动、总量失衡时,开始都不在意,政府也不太重视,每次问题严重了进行宏观调控时,宏观调控政策也似乎不很奏效,政府心里也没有底数。从时间上看,每次进行的宏观调控的周期也逐渐拉长,当然这也因为一次比一次情况复杂,每次经济波动的原因也不尽相同。那么从2003年10月份到持续至今的经济波动,特别是从去年到现在的明显的通货膨胀,其造成的原因是什么?宏观调控的目标如何调整呢?

本轮通货膨胀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最开始时是2003年10月份的粮食价格上涨(其实这是对粮食价格长期扭曲的合理回归),后来进行宏观调控有所缓和,再后来2006年开始又出现粮油等农产品价格普涨,以及2007年开始肉禽蛋价格飞涨,直到现在由于国内国外的原因而出现通货膨胀。当然对本轮通货膨胀产生的原因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主要是成本推动型,以及资本泡沫的膨胀加上国外通货膨胀的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后者是本次通货膨胀所独有之原因,因为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已经成为其中一员,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使一国经济更多的受到其他国家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其他国家,特别是在2006年后我国的银行等金融领域对外全面放开,就更受其他国家的影响。

宏观调控的目的就是减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平稳协调发展。经济过热时我们采取措施使其降温,经济过冷时我们采取措施使其回暖。对于从2003年到2008年上半年的宏观调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树成教授给了很高的评价,认为五年来的宏观调控无论从增长速度、波幅,还是与国际比较上看都成效显著[5]。对于这点笔者也很认同,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结构性矛盾、增长方式粗放问题、体制机制问题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如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我国的宏观调控就会失灵或没有成效,当然这又是个长期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深化改革,毫不动摇。

我国本轮宏观调控的具体目标或者说首要任务,从2007年的“一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到2008年年初的“两防”,即“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转为通货膨胀”,再到2008年中提出的“一保一控”,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抑制通货膨胀”,最后再到2008年底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出台了扩大内需的十条措施,并确定总额高达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进而提出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从宏观调控的目标或任务的变化上,特别是2008年一年中的前后变化,让我们看到了经济形式的“突变”,也显示出了我国宏观调控的“灵活”,因时而变、相机决择固然是好的,但要“审慎”。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年的宏观调控任务要转到“保增长,促调整,防通缩”上来,而这一任务可能要持续一段时间,而笔者认为,从长期来看,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还是防通货膨胀,这虽然有些不合时宜,但这万万不能掉以轻心。

[注 释]

①1985年9月,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宏观经济管理国际研讨会”,在从重庆到武汉的长江“巴山号”轮船上进行。来自国外的一批著名学者和专家,就宏观经济管理问题和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碰到的许多重要问题,如改革的目标模式选择问题、经济体制模式转换的方式是“一揽子”还是“渐进式”问题等,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使与会的中国经济学家大开眼界,从此展开对中国宏观经济管理问题的系统研究和讨论。

[参考文献]

[1]许小年.为宏观调控正名[J].现代商业银行,2008,(3):51-52.

[2]王 建.新全球化时代宏观调控工具的选择[N].中国证券报,2008-1-28(14).

[3]李宏伟.我国宏观调控与国家干预理论[J].西南金融,2008, (2):25-26.

[4]欧阳觅剑. 改革三十年中的5次宏观调控[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1-7(24).

[5]刘树成.五年来宏观调控的历程和经验[N].人民日报,2008-4-2(7).

Macroeconomic Control and Microeconomic Intervention

Sun Qingyan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Dalian 116025, China)

宏观经济政策理论范文6

摘要: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不理想主要不是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市场基础与制度条件方面的问题。文章从宏观调控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通过比较内生安排与外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的不同绩效,给出了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对政策边界的明晰界定,从理论上揭示了短期的总量稳定与长期的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地把握宏观调控政策的问题。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础政策效应政策边界

与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相伴随,中国的宏观调控也先后经历了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背景下的扩大需求型两个阶段。如果说1997年以前,面对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情形还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压制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的话,那么,1997年以后,面对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扩大基础上形成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宏观总量非均衡情形,尽管政府实施了更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但三年来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预期结果仍相距甚远。对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实证分析和政策的规范研究业已引发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学术界大多数关于宏观调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观调控政策能完全解决经济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绎的逻辑推论而陷入了宏观调控认识的误区。本文基于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安排的观点,依据现代宏观经济学理论,在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础与边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一个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理论框架。

一、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内生与外生的绩效

当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摒弃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设从而将经济运行分析由“无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转向“新制度”的框架下进行时,市场被描绘成一种为降低交易成本而选择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将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产和交换理论并更深入地分析现实世界的制度问题中,新制度经济学家同样给出了各种非市场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这就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客观存在使对市场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为把有限理性的约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时保护交易免于机会主义风险的影响,经济主体必然会寻求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与创新无非是特定条件下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无疑是经济增长(绩效)的必要条件。正是通过对产权、交易成本、路径依赖等问题的强调,使新制度经济学得以将经济增长问题纳入制度变迁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释。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围相当宽泛,这里,笔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规和非正规的制度问题,而只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某些术语(这些术语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内涵),在阐述宏观调控政策也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就它相对市场基础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的角度来解释中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问题。

市场经济中,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机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已由标准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给定。尽管市场实现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而被认为在现实市场中不可能具备,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史表明,对市场制度作用的认识不是削弱而是加强了。出于完善市场配置功能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基础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场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针对市场失灵而由政府进行的微观规制(管制);(2)针对市场经济总量非均衡而由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的宏观调控。作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经济职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经济的特定方式,它的内在必然性实际上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本质是均衡约束下的非均衡过程推论出来(吴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机理已在标准的凯恩斯主义模型中得到了经典的揭示,并被战后西方国家长期的实践所验证。

众所周知,宏观总量是由微观个量组成,宏观经济不可能离开微观基础而存在,宏观调控也必然要依赖于现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从宏观调控是否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出发,将宏观调控区分为内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两类。市场经济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意指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与市场制度逻辑一致的传导条件和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市场化主体。相对而言,如果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没有或不完善的市场基础和传导条件下进行的,那么宏观调控显然就是一种外生于市场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生安排的效应显著,而外生安排的效应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分析中国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为何不理想的理论框架。

中国1993—1996年的主导政策被普遍认为是经济转型时期的一次比较接近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来总需求严重大于总供给的宏观非均衡经济实现了“软着陆”。但宏观经济只经历了短暂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冲击和内部制约的条件下,陷入了持续至今且严峻的另一种类型的宏观总量非均衡即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的状态。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出于“速度经济”的要求及基于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中国首先选择的是以货币政策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经济增长率持续下降的势头。然而,到1998年7月为止,尽管包括下调利率、取消贷款限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恢复中央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等市场经济通用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几乎悉数释出,经济减速和物价下跌的势头却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鉴于直观的宏观经济现实,当时人们普遍的共识是货币政策失效。关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数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进行的,其中主要的观点是“投资陷阱”论、“流动性陷阱”论、“消费陷阱”论等。应该说,这些观点基本上是在给定货币政策的制度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前提下,主要从货币政策本身的作用机理方面实证分析了制约货币政策效应发挥的各种因素,这些政策层面的分析无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针对性的。可是,如果给定的前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备,那么,这种仅在政策层面的分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对策。

事实上,中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市场制度基础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还不完善。中国以增量促存量的渐进式改革方式形成了微观基础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改革后形成的增量部分——非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它们具有产权明晰的特征,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其行为由市场机制调节,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另一方面,改革后仍然保存的存量部分——国有企业——虽然历经不断深入的改革也日益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但其积重已久的深层问题并非短期内能得到彻底解决,无论在产权结构还是在治理结构中,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明显的政企难分的特征,因而其行为具有对市场与政府的双重依赖性,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微观主体。目前国内经济学界对这种二元格局的另一种流行划分法是所谓的体制内的国有企业与体制外的非国有企业。其实,这是相对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如果相对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则体制内的就应该主要是非国有企业,而体制外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

有效的货币政策除了要有能对政策信号作出理性反应的微观基础外,还必须有政策赖于传导的条件。在市场经济中,利率是解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最重要变量,它通过多种途径传导并影响到实体经济。Munddl(1968)与Fleming(1962)分析了开放经济条件下利率变化经由总需求和汇率波动效应传导的过程;robin(1969)通过对q值(资本资产的市值对重置成本的比值)的定义并将它作为把中央银行与金融市场连接到实体经济的重要因素,分析了资产结构调整效应的传导过程;Modidjani(1977)从居民消费需求角度分析了财富变动效应的传导过程。所有这些传导过程都是以利率市场化为前提、并以相对完善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严格地说,中国的利率基本上是由政府确定。利率机制传导的市场化前提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陷阱”、“投资陷阱”、“消费陷阱”失去了分析的前提。假定政府确定的利率反映了市场供求,被认为是一种准市场化的利率,那么,在资本市场受到严格的管制以及金融市场被制度的性质强制分割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制度基础的局限也极大地制约着利率机制的有效传导。谢平和廖强(2000)明确地指出了利率传导机制的资产结构调整效应与财富变动效应之所以不佳,原因正在于中国的非货币金融资产与货币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与实际资产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反馈不灵敏,金融体系与实际经济体系各行为主体和运行环节之间远未衔接成一个联动体。张晓晶(2000)则在MundellV-Fleming模型结论的基础上论证了开放条件下由固定汇率和资本有限流动引致的套利行为以及外汇占款必然制约中国试图通过降息刺激经济政策效果。结合对微观基础的更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非市场化的利率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在总体上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经济的政府安排,实体经济难以对其作出灵敏反应;第二,假定这种利率等同于市场化利率,那么,货币政策虽然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内的微观基础是一种内生安排,但金融市场的制度分割与局限使体制内的主体无法对利率作出反应,而体制外的主体使货币政策相应地又变为外生安排,加上体制外的改革滞后于金融制度本身的改革,金,融微观主体基于金融风险的考虑必然又会限制体制外主体的反应(这就是所谓的“惜贷”)。

金融市场制度的局限使得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实际上更主要是通过信用机制来进行的。理论上,货币政策的信用传导机制主要有银行借贷和资产负债表两种典型的渠道。Bernankehe和Blinder(1988)的CC-LM模型从银行贷款供给方面揭示了前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Bernankehe和Gerfier(1995)从货币政策态势对特定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的影响方面阐明了后一种渠道的作用机理。信用机制能否有效地发挥传导作用,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存在于借贷行为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使信用具有可获得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体制内外不同的微观主体的信用可获得性是完全不同的。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非国有企业)因金融市场的制度歧视被隔绝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之外,货币政策相对于它们是一种外生的安排,效应当然无从谈起。市场体制外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的反应则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主体,它们并非惟一地依赖银行借贷渠道融资,这就意味着信用传导机制所必需的银行贷款与债券不可完全替代的前提难以成立,即使这类主体不受市场的制度歧视,而且金融机构也愿意与它们发生借贷行为,但货币政策对它们的效力相当微弱;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效益和资信状况均不良的主体,由于它们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过大的监督成本,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稳健经营的要求,又往往不愿与其发生借贷行为,所以形成银行普遍的“惜贷”或“慎贷”现象,货币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也不明显(只是较大地减轻了它们的利息负担)。由此可见,中国货币政策效果不显著并不是(或主要不是)货币政策本身的原因,而是政策背后的微观基础和制度条件问题。

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可以在制度内生与外生安排的框架下得到说明。1998年中期,当日益严峻的“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使得货币政策一筹莫展,以及东南亚金融危机致使通过出口扩大外需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解决总体物价水平持续下跌、经济增长率递减、失业(下岗)面不断扩大等宏观经济问题,政府秉持通过宏观调控扩大内需以启动经济的思路,确立了以财政政策为主并与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积极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移动IS曲线的方式实现扩大总需求的目的,实际上是凯恩斯主义政策主张在中国的一种实践。对积极财政政策选择实施的时机和它的重要意义(稳定人们的预期)几乎没有人表示怀疑。尽管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被认为在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进而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权威部门统计测算的结果是增发国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998年和1999年分别达1.5%和2.1%),但作为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并不仅仅体现在扩大支出的直接效应方面,而是在于通过政府支出的扩大去拉动民间投资的间接效应方面,否则,财政政策就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资没有两样。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不少人担心积极财政政策长期继续下去有可能导致计划体制复归和债务危机。

关于积极财政政策为何难以有效地拉动民间投资需求增长的原因,学术界已展开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大多数的分析都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基础设施的产业链太短以及整个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强调正是基础设施的产业关联性差,当把财政资金集中投向本来就已存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基础原材料部门,并且主要又是以政府大包大揽而不是贴息、参股和项目融资等方式投入的情况下,民间投资自然不可能参与进来,最终的结果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不大,经济启而不动。无疑,中国积极财政政策效应在现象层面表现出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此。但根本的原因却正如光教授(1999)所指出的,是政策扩张与体制收缩的矛盾。如果从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就它与微观基础的关系对政策效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是,由于财政政策与政府关系紧密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国有主体部门)具有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这种较强的内在一致逻辑恰恰又是人们所担心的计划体制复归的重要表现),积极的财政政策对这类主体的投资引诱效果相对明显;由于财政政策相对市场体制内的微观主体是一种典型的外生制度安排,积极财政政策的各种乘数效应受到体制的摩擦,因而对民间投资和居民消费需求的拉动效应不明显,亦即IS曲线移而不动。

上述给出的仅仅是制度基础的分析框架,它并不是宏观调控分析的全部内容。如果到此为止,则很容易使人误解为:只要宏观调控政策是内生的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其实,即使是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它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凯恩斯主义政策70年代在“滞胀”面前的失灵就是明证)。因为,如果宏观调控作用的仅仅是宏观经济总量,就不能要求它去解决结构问题;如果宏观调控政策的本义只是一项短期的稳定政策,又岂能冀望它来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宏观调控政策是否存在一个有效的边界问题,内生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也只有在有效的边界范围内才能得以释放出来。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短期还是长期?

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长期与短期之争,实质上也就是关于政府经济职能边界的理念之争。在西方,现代宏观经济学各流派之间对此也展开过激烈的论争,从凯恩斯主义到货币主义再到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和新凯恩斯主义,其政策理论的核心实际上也可归结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期限边界问题。比较分析各流派不同的政策理论主张,应该会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一)短期边界论: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及新凯恩斯主义的政策主张

在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背景下,凯恩斯从不变的价格水平可以存在不同的总产出水平及相应的就业水平的现实出发,以现实存在的货币工资刚性、价格刚性、流动性陷阱和利率在长期缺乏弹性等作为分析前提,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宏观总体的真实变量上,指出宏观经济总量的非均衡主要是总需求波动(有效需求不足)的结果,市场力量并不能迅速有效地恢复充分就业均衡。根据总需求决定原理,凯恩斯进一步推论出,只有通过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消费倾向和统揽投资引诱,并使两者互相配合适应,才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使经济在充分就业的水平上保持稳定。

在凯恩斯看来,针对有效需求不足的总需求管理政策是相机抉择的短期政策,因为“在长期我们都死了”。关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短期边界论,我们可用标准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加以说明。在图1中,假设总需求曲线AD0与总供给曲线AS相交的A点表示经济最初处于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Yn),当经济受到现实总需求的冲击,即AD0左移至AD1之后,由于现实中存在着货币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必然导致厂商削减产量和就业量(从Yn减到Y1),这时,经济将在小于充分就业水平的B点实现均衡,而不可能任由价格的自由下降调整到C点的充分就业均衡水平。正是投资者不确定预期及由此形成的有效需求不足,使得AS在A点以下演变为一条具有正斜率的总供给曲线,它意味着完全依靠市场力量很难迅速有效地将Y1恢复到Yn。因此,要使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从B点回复到A点,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AD1,移动到AD0。在有效需求不足问题解决后,AS曲线恢复到古典的垂直状态,市场价格机制继续发挥作用,此时如果继续实施积极的政策会加剧价格水平的上涨(通货膨胀)。从凯恩斯主义的AS一AD模型中不难看出,总需求管理政策的边界只限于AS曲线具有正斜率的部分,亦即存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的状态。

在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正当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在“滞胀”面前日益失灵的情况下,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持久收入假说和自然率假说来解释“滞胀”现象,并对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政策发难。货币主义者认为,长期菲力普斯曲线是一条起自自然失业率的垂直线,不存在失业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的交替关系。虽然短期内通过政府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影响产量和就业量,但就长期而言,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使得财政扩张的量不过是对私人部门支出的量的替代,税收的变化也因不能影响持久收入而仅有非常微弱的乘数效应。货币政策也同样只会在短期内当人们按错误的价格预期决策时对产量和就业量产生影响,而在长期一旦错误的价格预期得到纠正,即“货币幻觉”消失之后,实际工资、产量和就业量都将复归到各自的自然率水平。因而任何通过政府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试图保持较高的和稳定的产量和就业量水平的努力,最终只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加速上升和经济的更不稳定。与重视财政政策作用的凯恩斯主义者不同,货币主义者从稳定的货币需求函数出发,坚持经济在遭遇需求冲击后仍会相当迅速地恢复到自然率的产量和就业水平附近,强调即使是短期的需求管理政策也不会使事情变得更好,因为政策制定者为了某种政治利益而操纵经济导致的政府失灵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因此,为了稳定经济,应该用旨在稳定价格预期的货币规则取代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政策。

新凯恩斯主义从最大化行为和理性预期的基础上去探寻关于工资和价格粘性的原因,进而建立了包含确定价格和接受需求的厂商、新古典生产函数、市场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具有坚实微观基础的宏观经济模型(Mankiw&Romer,1991)。由此导出的政策含义强调,由于经济自动均衡将以长期的萧条为代价,因此,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可以使经济在短期内稳定在产量和就业的自然率水平附近。新凯恩斯主义关于短期政策的观点分别以工资粘性模型(图2)和价格粘性模型(图3)来说明。在图2中,LAS是一条与古典一致的垂直总供给曲线,SAS则是由一定的预期价格水平(pe=p0=W0或pe=p1=W1)给出的短期总供给曲线。假定经济初始在产量和就业自然率水平(Yn)的A点上运行,当发生意外的总需求冲击后(总需求曲线从AD0移到AD1),即使价格可自由伸缩,但由于工资已由谈判合同固定,经济必然从A点移动向小于充分就业均衡(Y1)的B点。正是因为工资合同需要交错调整不可能使劳动市场在C点出清,新凯恩斯主义者强调政府对意外冲击的反应远比私人部门协商调整工资迅速。因此,在短期内,通过政府的总需求管理政策能够将经济稳定在自然率水平附近。图3表明的是,总需求的冲击之所以使经济从A点移向B点,主要是因为存在价格粘性(比如菜单成本)。如果商品市场不可能在C点迅速出清,那么总需求管理政策在短期就应该有所作为。

(二)零边界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政策主张

建立在理性预期、自然率假设和市场连续出清基础上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包括以卢卡斯为代表的货币经济周期学派和以巴罗、基德兰德、普雷斯科特等为代表的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前者从需求冲击、信息不完全及闲暇(劳动)的跨期替代效应方面建立起解释经济周期波动的原因和传导机制的货币经济周期模型,认为在短期内,虽然不完全信息下发生的意料之外的货币冲击会导致经济总量的波动,但在长期中,由于人们能够根据不断获得的信息去修复错误的预期,经济将自行恢复到自然率的增长路径。基于预期到的货币冲击对经济没有实际的影响,因而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在任何时候都无效。这种货币政策零边界的推论可由图4说明。

在图4中,垂直的LAS曲线表明具有理性预期的经济主体行为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调节,每一条倾斜的SAS曲线则由相应的预期价格水平给出。假设现期发生了出乎意料的总需求增加(货币冲击使AD0移到AD1),则货币工资和价格水平必然会因商品和劳动市场存在超额需求而上升。此时,如果具有不完全信息的厂商(工人)误将一般物价水平(货币工资)的上升当做相对价格(实际工资)的上升并相应地增加产品(劳动)供给,那么经济将暂时“意外”地沿SAS0曲线从A点移动至B点。然而,一旦经济主体理性地认识到实际工资和相对价格并未发生变化并完全调整预期,则SAS0会迅速移到SAS1,产量和就业复归到自然率水平(C点)。因此,除非货币政策不被意料到,否则,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货币政策都归无效,而意料之外(欺骗公众)的货币政策本身只能进一步加剧经济波动。如果用“适应性预期”替代“理性预期”概念,则图4也是一个货币主义的AS—AD模型。

实际经济周期学派坚持货币中性论,认为货币对实际经济变量没有影响,因为是产出水平决定货币变化而不是相反,所以货币政策的作用为零。他们主要从生产函数与总供给的关系方面建立起分析模型,强调实际因素(尤其是技术)冲击是经济周期波动的根源。在他们看来,当一个部门出现技术进步后,它必然会通过部门性的波动源传导到经济的其他部门,技术冲击的随机性使产出的长期增长路径出现随机性的跳跃,产量和就业的波动实际上并不是对自然率水平的偏离,而是对生产可能性变化的最优反应,因此,任何反周期的政策都是反生产的没有意义的。关于实际经济周期模型的政策含义,巴罗通过复活李嘉图等价命题,认为公债是中性的,经济主体的预期理性会抵消政府无论是以公债还是税收等方式筹资的效应,因而试图刺激经济扩张的积极财政政策无效。基德兰德和普雷斯科特则通过比较有无约定条件下的均衡解,从政策的时间不一致性和政府信誉方面论证了凯恩斯主义的相机抉择政策是无效的。

由上可见,凯恩斯主义为政府提供了市场经济中反萧条的最初的政策理论,并将其边界严格地界定在短期,它的效应也被战后西方国家20多年的实践所证实。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将宏观经济政策的期限边界定格为零,虽然这种政策主张远离现实,但作为政策理论却为反思传统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提供了一种路径。现代宏观经济学中,几乎没有任何一派是把宏观调控政策当做长期的政策。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与目标边界:总量稳定还是结构增长?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宏观调控政策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作用对象与目标。关于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对象究竟是总量还是包括结构?它的目标究竟是稳定还是增长?对此的不同认识显然直接影响到对宏观调控政策有效性的评价,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则影响到能否正确地认识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总量

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制度安排或经济职能从总体的内容层次上可以区分为一般的市场条件的创立与维护、微观经济规制、宏观经济调控三大类。与基于市场失灵外在地要求政府干预经济的微观规制安排不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内在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并导致经济总量严重非均衡基础上形成的政府安排。由于动态经济中经济出现周期的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机制如果假以时日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自然率的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萧条意味着必须付出总体社会福利损失的严重代价,因此,现代市场经济一般内在地要求通过政府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去调控经济总量,以减少市场机制调节时滞产生的高昂成本。从宏观调控的内涵来看,它作用的对象显然是总量方面,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表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这也是为什么说有效的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基础和传导条件的原因。有必要说明的是,如果依据作用结果来界定政策边界,那么也许可以把结构列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不过,随之而来的问题可能就会陷入体制认知的误区(这点将在后面说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边界严格界定为总量的观点也明确地反映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

(二)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

前已述及,宏观调控政策作用的结果不仅会而且应该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的相应调整。但宏观调控政策的对象却并不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表明,对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普遍认同,推动了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调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资源在各产业和部门间得到有效配置,产业结构的形成和优化正是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历史地看,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也曾在不同的体制下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来安排(通过产业政策),由此形成了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如日本和韩国等)。不过由政府取代市场、通过产业政策干预市场机制在产业间的资源配置而形成的产业结构从长期看是非常脆弱的,日本和韩国经济(金融)危机不断,中国重复建设问题严重,政府安排的产业政策不能不说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产业政策在实质上是政府依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产业政策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计划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必然会重现于产业政策的制定上(汤在新、吴超林,2001)。政府对具体产业的干预应以市场失灵为依据确定。如果将产业政策当做一种宏观调控政策,显然它相对市场基础是一种外生的安排,其绩效将存在体制的制约。不仅如此,如果将产业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对象,也与产业结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应该承认,中国当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结构问题,但结构问题不是宏观调控直接的对象,结构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市场基础的发展和完善,这也是理解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之所在。

(三)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是为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

对于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减少经济周期波动、促进经济总量均衡从而为市场机制有效进行资源配置创设稳定的外部条件的目标业已获得广泛的认同,并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纳(除新古典宏观经济学派反对外),不过,关于经济增长是否应该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重大的分歧。严格地说,经济增长属于总供给的范畴,它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与组合,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坚信构成总量内容的总供给方面是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即使出现总供给冲击的经济周期波动,认为也应该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在现代西方宏观经济理论中,宏观调控政策归属于总需求的范畴,政策的目标被界定在因总需求冲击引起经济周期波动后的稳定方面,而且强调的是短期。如果说凯恩斯主义所强调的积极财政政策的乘数效应中包含了一定的经济增长目标,那么这种增长主要也是随积极财政政策稳定投资者预期而来的私人部门的增长,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长本身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然属于稳定的手段,目标是为民间投资的启动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实践中,货币政策事实上也一直是以稳定通货而不是经济增长为目标。

最近10年来,随着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对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够产生合意的长期经济增长表示怀疑,认为过分关注短期稳定的需求管理政策忽视了长期经济增长的问题。他们指出短期的产量波动虽然具有重要的福利后果,但长期经济增长的福利含义远远超出任何短期波动的影响(Romer,1996),强调现代经济分析的重点应该从总需求转向总供给方面(因为总量非均衡都是微观扭曲的结果)。这种从对短期稳定的关注转向长期经济增长路径探讨的理论发展方向所给出的政策含义是,政府既能够积极地也能够消极地影响长期经济增长,而积极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经济的最优增长路径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由于市场基础不完善,政府安排的宏观调控政策一直附存着经济增长的目标。在中国扩大内需的宏观调控实践中,先是1998年上半年明确地将货币政策作为保证8%的经济增长率目标的手段,当认识到依靠货币政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启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保证经济增长。应该承认,一系列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阻止经济增长率的严重下滑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现实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巨大差距表明,将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严格界定为短期稳定更为确切。实际上,多重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短期经济增长目标在中国经济的存量部分还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经济的增量部分则明显难容。目前,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在关注短期稳定的基础上探讨中国长期经济增长的路径问题,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9)就曾明确提出:“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取向,通过制度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来求得长远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扩大内需如果不是作为一项短期政策而是作为一项基本政策,一定要和供给管理的政策结合起来”。特别是从2000年5月中国经济出现重大转机后,关于长期经济增长要依赖市场基础和制度条件的完善已逐步成为共识。

四、简短的结语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一向重视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这无疑是中国客观现实的要求。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政府制度安排在经济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内容上的差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事实上,就宏观调控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制度安排而言,它在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比较清楚的界定,而国内对其内涵和目标等问题上的认识则是相当含混或者说是相互矛盾的。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对宏观调控问题的基本认识是:

——市场经济有效配置资源是以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行为和形成理性预期从而能对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灵敏反应为基础的。针对经济总量非均衡的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坚实的微观基础,那么,作为一种外生的制度安排的政策效应释放必然受到极大的制约。宏观调控政策的传导还需要相应有效的市场传导条件或机制。在中国,由于市场结构并不完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属管制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传导机制使宏观调控成为一种外生于市场条件的政府安排。因此,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已不仅仅是政策本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