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例6篇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1

[关键词]民族地区

民族经济政策

[作者]朱宏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授、博士。广州,510665

[中图分类号]D6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1)01-0046-005

民族经济政策,是国家基本政策之一,是整个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经济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党和国家为了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经济政策受国家宏观经济战略制约,体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的经济发展模式,对发展民族经济,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以及东西部区域发展的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综合国力以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奋斗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民族经济政策制定的理性逻辑,正确认识我国民族经济政策实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指导意见。本文对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研究的对象、方法以及内容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归纳出我国现在民族经济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并对研究中的不足进行了总结。

一、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对象

民族经济政策研究是以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民族经济政策为对象进行的研究。从时间上来看,任何民族经济政策都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制定和实施的,民族经济政策具有时间界限;从空间上来看,民族经济政策是针对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民族经济政策具有空间界限。因此,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对象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从时间方面上看,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各历史阶段我国的民族经济政策。如徐杰舜和罗树杰(1994)研究了中国古代民族经济政策;杨军和章育良(2003)研究了左宗堂在西北的民族经济政策;彭谦(2001)和青觉等(2002)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了研究;袁雅丽(2006)研究了建国以来党的民族经济政策在青海的实践;栾爱峰和秉浩(2009)对新中国60年的民族经济政策进行探讨;张红梅(2004)对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的研究;彭秋虹(2005)探讨了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经济政策。

从空间方面上看,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研究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把我国全部民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民族经济政策。如杨寿川(2000)的《我国民族经济政策与实践》;温军的《中国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与评价》(1998)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演变与启示》(2001);红梅(2000)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政策50年》;张凤艳等(2005)的《实现中国民族和谐的经济政策及其调整》。另一类则针对具体某一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而进行的研究。如韩红等(2008)研究改革开放以来辽宁民族经济政策演变特点及影响;白扬(2009)对内蒙古民族经济政策进行总结;袁雅丽(2006)探讨了建国以来党的民族经济政策在青海的实践;冷志明和游新彩(2008)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民族地区经济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

二、民族经济政策研究方法

学科的发展与研究方法密不可分,一个学科的方法的选取直接关系到该学科的发展前途。民族经济政策是民族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其研究方法应当借鉴这三个学科的方法,并吸收当前的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朱宏伟(2009)在《论民族经济学研究方法》一文中探讨了民族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从研究问题、思维方式、资料来源以及分析技术上来看,民族经济政策研究主要采取的方法包括: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归纳与演绎、实地调研与文献查阅、质化研究与量化研究等方法。这些关于民族经济研究的基本方法也可以应用于研究民族经济政策。

实证分析解决“是什么”的问题,是对民族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的探讨;规范分析解决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是在特定的价值标准下,如何发展民族经济的问题。归纳是首先观察某些现象并据此得到结论的过程,是对具体的经验事实进行研究,从中形成理论并用之于理论假说的过程;演绎是指通过逻辑性推广已经事实,经过推理获得结论的过程,它探究与理论命题相关的资料并探讨理论自身的一致性。实地调研是对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实地考察并加以理论化的一种方法;文献查阅是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通过总结与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从而形成一些新的观点或研究成果的一种研究方法。质化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分析资料,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研究方法;量化研究,是一种对事物可以量化部分进行测量和分析,以检验关于该事物的某些理论假设的研究方法。

从研究问题上看,目前大多对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都把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结合起来运用,如对民族经济政策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状况及其形成、演变过程的分析属于实证分析的范畴。而政策评价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的研究则是属于规范分析的范畴。从思维方式来看,对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多以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栾爱峰和秉浩(2009)在《新中国民族经济政策60年》中对民族经济政策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而在论述如何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则采用演绎的方法。从资料来源上看,更多的关于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都是通过文献查阅来获取资料的,实地调查很少。文献查阅法可以获得的信息面会更广,成本较低,同时也有助于对问题形成一个较为全面的系统的认识,但由于所采用的是二手数据,是经过过滤和处理的,可能有一些对研究者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信息在数据加工过程中被过滤掉或处理掉。从分析技术上看,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大多数为质化研究,少数采用量化研究,基本上也都只是对一些经济数量指标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缺乏一些能够更深入地反映问题的量化分析。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存在着“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的问题,当然,政策本身是一个比较难以量化的变量,对政策的量化处理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今后的研究中,对民族经济政策的定量化研究,有可能成为学科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三、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内容

1、具体研究民族经济政策的不同方面

根据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内容,国内学术界对民族经济政策研究主要反映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优惠政策、税收政策、贸易政策、扶贫政策等方面。

产业政策方面,彭秋虹(2005)认为,为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党的第

三代领导集体十分重视制定发展少数民族产业经济的政策,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桂宇(2006)对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政策体系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目前的旅游产业相关政策体系还需要完善,各项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制定应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制定注重社会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政策[18]。孔祥恩(2008)强调,建设民族经济强市,必须坚持产业优先,大力发展民族经济。

财政政策方面,李惠英(2005)研究了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政策,她对西部大开发中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政策进行回顾,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现状及主要存在问题,并提出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支持的思路和对策。万圭(2009)从财政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现状,指出了分税制存在的缺陷,同时分析了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的不合理性,并对如何增加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合理财政支出结构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优惠政策方面,许文苑和白蕊(2005)认为,坚持和完善对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是新世纪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在坚持对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问题上,要走出“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实行民族优惠政策会妨碍市场经济发展”、“实行民族优惠政策,会助长民族自治地方等、靠、要”和“扶贫政策等同于民族优惠政策”等认识误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马清俊和马少虎(2008)指出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原来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面临着不能很好地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尴尬,这个问题在经济领域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有些政策因与现行政策不一致而失去了其“优惠”的功能;有些政策实施难度增大,甚至无法实施;市场经济下政策“先发效应”更加明显。

税收政策方面,冷志明和游新彩(2008)对上世纪50年代以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实证分析,分析了这些税收政策所带来的正面效益,同时也指出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民族地区的自身经济利益,现行税收政策的调整和补充已成当务之急。

贸易政策方面,彭秋虹(2005)指出,民族贸易政策是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特殊照顾的重要标志之一。民族贸易的发展巩固了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物质基础,增强民族经济加速发展的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加强领导,调整民族贸易县;给予民族贸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专项贷款政策。

扶贫政策方面,刘慧丽(2009)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政策进行了研究,她指出,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政策应该放宽标准,扩大扶持范围,加大扶贫力度,在扶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上重点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2、总体探讨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演变、过程和评价

如果从民族经济政策的发展过程来看,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又涉及政策形成、政策演变、政策过程、评价等问题。

政策形成方面,彭谦(2001)对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经济政策的形成进行了分析,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经济政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策原则,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适合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

政策演变方面,温军(1998,2001)把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发展演变过程大致分为起步形成、曲折发展、停滞徘徊、恢复发展四个阶段,并通过考察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认为新世纪应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以人为本、优先加快社会发展”的新追赶战略,重新界定传统发展方向,以加快少数民族的现代化发展进程。韩红等(2008)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辽宁民族经济政策演变特点。研究指出,辽宁省民族经济政策演变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从政策侧重点上,早期的救济式脱贫优惠政策逐渐向开发式致富扶持政策转变;从政策的覆盖面上,早期的全面覆盖式优惠政策逐渐转为侧重于民族贸易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专项扶持政策;从政策的稳定性上,财税优惠和产业扶持政策稳定性较差,扶贫政策特别是专项基金扶持政策稳定性较高。

政策过程是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估及政策调整、终结的整个运行过程,因此在研究中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唐世亮(2007)对街津口赫哲民族乡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和终结阶段进行分析。他认为,政策制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自下而上,一是自上而下。政策执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途径,也是检验政策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政策评估是检验政策效果、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是决定政策修正、调整、继续或终止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由之路。政策监控是政策信息反馈的一种途径,通过政策监控可以保证政策合法化,保证政策贯彻实施,保证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并促进政策的终结。

政策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对实施民族经济政策的效益、效率、效果及价值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的行为。杨云嫱(2005)对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评估体系构建的二重结构进行探讨,她认为一个科学、公正且有效的少数民族经济政策的评估体系,主要应当从宏观与微观、静态与动态两种维度来构建。温军(2004)用定量的方法对1949~2002年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优惠、税收优惠、人口生育等13项经济政策的稳定性进行评估。他根据各政策的稳定性程度,把政策分为高稳定程度、中上稳定程度、中下稳定程度、低稳定程度、极低稳定程度五种类型。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展开,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已经基本失去其功能作用。1949~2002年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变更频率较高、稳定程度相对较低、执行连续性相对较差。国家比较重视就业、教育、扶贫优惠政策、扶贫专项基金、对口支援、计划生育、农业及外贸边贸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生产企业、财政、扶贫开发计划、工业、税收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则重视不够。他的研究尝试用定量的方法对政策稳定性进行评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结语

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经济政策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对我国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深入、全面地认识我国民族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现状以及在政策过程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其提出的建议与对策,对今后根据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调整民族经济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前文中,我们梳理了目前民族经济政策研究的基本概况,认为当代中国的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基本上可归纳为下表:

虽然中国的民族经济政策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由于参与研究的力量不足和研究者的无意忽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民族经济政策作为一个经济因素直接作用于经济,而影响经济的因素除了民族经济政策等经济因素以外,还包括其他非经济因素,如文化、思想等。民族经济政策与非经济因素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目前在民族经济政策与非经济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相对较为匮乏。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2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面对中国56个民族长期共存且发展极不平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比汉族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逐步制定了一整套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族平等政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第一天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相同的内容。现在实施的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为保证各民族一律平等落到实处,有关法律和政策又具体规定每个民族不分大小,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事务的管理;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和,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利,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二)民族团结政策。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专门法令,废止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带有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和匾联等。其后颁布的《宪法》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论述。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政治制度。早在1947年,中国共产党就建立了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颁布实施并于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化、法律化奠定了基础。由于这一制度既充分保证了国家在大政方针上的集中统一,又充分保证了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因而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最佳政治制度。

(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策。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系列政策中,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是解决民族问题的目标,而民族区域自治则是实现上述原则和目标的基本制度保障。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大政策又包含以下一系列具体政策。

1.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鉴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乡工作条例》,也对此作了政策和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2.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此,全国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语文教学、民族语文出版和民族语言广播,并用民族语文执行公务等。

3.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区域自治法》也有类似规定。为了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落实,《刑法》还规定,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自由的政策。《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任何侵犯他人合法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

为推动各民族尽快走上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国家还在财政、税收、金融、贸易、资源开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以及民族干部的培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加快发展。例如云南省,从建国到1997年,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就达144项,其中,仅财政优惠政策和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就有下列多项(参见表1和表2)。

表1 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

起止时间

(年)

1

国家对云南专设直接过渡经费

1956~1964

2

国家设置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1955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高于一

3

般地区

1964至今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另加百分之五的

4

机动金

1964至今

5

国家规定对边疆干部生活实行补贴

建国初期

6

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收

入留用

1964~1985

7

国家对云南给予自治区财政体制照顾

1964~1994

8

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

1972~1975

中央对民族自治区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

9

百分之十

1980~1988

10

云南省对民族地区实行一次性财政补贴

1986至今

11

国家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

1977至今

12

国家设立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1980至今

13

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

1983~1985

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对民族地区投

14

放借款优先

1986至今

在这一整套民族政策体系的作用下,中国政府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道路,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仍以云南为例:

表2 民族地区贸易优惠政策

序号

政策

起止时间

1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价格补贴

1950~1970

2

国家允许民族贸易企业利润留成

1951~1983

3

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拔补

1952~1983

4

国家对

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

1991~1994

国家对民贸茶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

5

贴息

1991至今

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实行“自找货源、

6   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

1984~1995

盈亏”的优惠政策

7   国家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991~1995

8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

1991~1995

9   国家对12大类16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

1992~1995

免税及减税

10

国家对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货物的税

收给予优惠

1994至今

(资料来源:根据《民族工作》1997年第6、7、8期刊载的《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综述》一文提供的资料整理列表而成)

在政治方面,云南自建国后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和197个民族乡,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70%。民族自治地方的州长、县长均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亦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99年底,全省少数民族干部已有26.7万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25.6%。

在经济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二是经济实力显著增强。1999年,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达561.71亿元,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人民生活不断改善,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249元。

在社会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民族地区教育已基本建立寄宿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干部学校、民族学院等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教育体系。1999年全省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少数民族在校生达232.15万人,占全省在校生总数的34.35%。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都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和科学技术协会,少数民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有近14万人,各种实用科技得到了有效推广。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和发展。全省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6种语言,14个少数民族使用22种文字,有1000多所学校进行民汉双语文教学。各民族的自由和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与保护,到1996年5月,全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活动场所共有4789所(处),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的需要。民族医药、民族艺术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也得到了正常的发展。

总之,中国政府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以及这套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了中国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50多年的稳定。

二、中国的民族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民族地区的发展在区域分工、固定资产投资、资源配置和生产要素组合、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计划的束缚和制约,民族地区的发展受到一定阻碍;但是国家又依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优惠政策,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中国加入WTO后,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与世界全面接轨,这就解除了对民族地区加速发展的体制束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加入WTO,也给以往靠中央权威,动用政府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民族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挑战和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制约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从长远看,这种挑战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许多民族优惠政策特别是经济优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减弱。

据统计分析,建国以来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项民族特殊优惠政策,到1995年,能继续执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优惠政策已经停止或难以执行,而在继续执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减弱了。[1]特别是其中的经济政策,自行中止执行的更多。如前文表1、表2所列的24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继续执行的只有9项。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用行政和计划手段建立起来的优惠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著名的“民族贸易三照顾”政策为例,所谓“民贸三照顾”政策,就是国家按照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在贸易上实行等价交换,但是有时还要有意识地准备赔钱”[2](P167)的原则,允许经营民族贸易的国营企业经营“赔钱”的买卖,而国家对这类企业则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3个方面予以照顾,即民贸企业自有资金的80%由国家划拨,其余20%向银行贷款;民贸企业经营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业留用比例高;民贸企业对收购边疆民族地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可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供应边疆民族地区的外来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而形成的亏损由国家补贴。这一政策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功效,保证了最边远、最偏僻的山区民族都能出售土特产品,也能吃上盐巴、茶叶,点上煤油灯。但这一政策与市场经济规律却是冲突的。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资金和利润留成照顾实际上是把民族地区贸易系统中的民贸企业与专业公司,以及民贸企业中享受照顾的国营企业与其他合作企业、个体商贩置于不平等的竞争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价格补贴中对工业品的最高限价和对农副产品的最低保护价,则不符合市场经济根据供求关系自由定价的原则等等。由于这些优惠政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在市场取向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继续贯彻落实,如在1985年5月24日,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

报告》规定:对民贸三照顾的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继续实行减税、免税;对少数主要工业品和农牧土特产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的尽可能给予照顾;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给予低息贷款[3](P383)等等。然而事实上自1983年以后,这一政策便因难以贯彻而自行中止。

(二)保护与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中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大花园,云南则是全球仅存的民族文化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少数几个地区之一。为了将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早在建国初期,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阂、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件工作。即要使少数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所谓文化,主要是指他们本民族的文化。”[2](P162)这里,邓小平把保护、发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到了与民族平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后中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都对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作了专门规定,云南省还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和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社会转型,驱动着各民族为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而奋斗。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逐渐对自己的文化丧失了信心,出现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倾向,致使民族服饰、语言、传统民居、歌舞艺术、礼仪习俗以及生态文化等,都出现了流失加剧的危机。在奔现代化的急切心情驱使下,传统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对青年一代失去了吸引力。在对外来文化和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双重认同矛盾之间,很多人选择了前者,从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认同的危机。两个危机交织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少数民族经数千年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珍贵民族文化遗产,在20~30年或更长一段时期内大部消失。面对这两个危机,中国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因过于笼统,实际上很难有效发挥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实际作用。

应该说,中国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从总体上讲,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是正确的,只是其中的许多具体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可行性大大降低了。而一些与市场经济规律有冲突的具体政策,则应明令取消而代之以新的政策。针对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和中国加入WTO后民族政策落实和民族自身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政府既不能重走老路完全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我们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点上自由竞争,结果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水平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灭亡的道路。”[2](P162)可行的办法是把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倡导与企业和农户家庭的独立自主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又有利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新的具体政策体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和艰巨的工作,需要进行多学科、多部门的联合攻关才能完成。针对前文分析的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这里提出两点初步的政策建议。

第一,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建议。就区域政策而言,总的要求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实现计划与市场优势互补,国家既要放手让民族地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放生产力,又要适当利用计划手段来继续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

就产业政策而言,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应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而有所差异。初步设想可大体划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对能源、交通、水利、通讯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和重大工业项目的布局,仍应坚持计划调节和国家扶持为主,为民族地区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二是对民族地区生产的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调节为辅。计划手段主要起宏观指导作用,如信息和市场指导等,但对某些关系重大的产品应建立储备制度并制定最低保护价;三是对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则完全放开让市场自由调节。

二是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建议。与民族经济政策的具体和详尽相比,中国政府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就显得过于笼统和简单了。因此,如果说民族经济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体制转轨后诸多具体政策自行中止和失效的话,那么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政策。

所以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国家要像制定民族经济政策一样,制定一系列具有强制规定性的具体的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在这方面,云南省已经开了一个好头,在全国率先专门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抓紧制定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这样,就能把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提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加以强制执行。关于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第二个建议,就是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说经济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和WTO规则下政府对经济发展更多地只是发挥市场调控作用的话,那在同样的背景下,在民族传统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机面前,政府恰恰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只有在政府强有力的倡导、支持和保护下,才能唤醒全社会保护与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意识,才能扭转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颓势,也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收稿日期:2002-06-15

【参考文献】

[1] 云南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情况综述[J].民族工作,1997(8).

[2]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3

一、少数民族居民生存状态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区还是非自治地区,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是以农民工、临时工、自由职业者、企事业单位正式工或公务员、待业者等身份出现,少数民族居民都是比较特殊的群体。国家出台各种政策,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待遇,改善少数民族居民的生存状态,加强民族团结与实现民族融合。国内外对少数民族居民生存状态的研究文献比较分散,基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文化学等视角不同,各研究领域及观点的差异较大。这里仅从经济学的角度简要综述。(一)国外研究现状。A.伯格森(1938)、P.萨缪尔森(1947)、K.阿罗(1951)等在现代经济分析中引入社会福利函数,用社会福利曲线来解释人们的生存状态。这个社会福利是社会所有个人购买的商品和提供的要素以及其他有关变量的函数,这些变量包括所有家庭或个人消费的所有商品的数量,所有个人从事的每一种劳动的数量,所有资本投入的数量等。后续的西方学者运用这些概念来描述印第安人的生存状态,并建议政府实施相应政策来提高印第安人的福利水平。比如,有学者提倡在美国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就业促进政策,实施印第安人雇佣补贴等(李敦详,2009)。但也有学者对少数民族地区提倡文化保护与少数民族利益保护,而非追求经济发展,建议政府在经济上直接帮扶当地少数民族居民(JonathanB.Taylor,Josep.P.Kalt,2010)。欧洲发达国家长期实施高福利政策,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各种居民(包括本地居民及少数民族居民、外来居民)的福利待遇,但此举是造成严重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科斯(1960)、威廉姆逊(1963)、阿尔钦(1972)、德姆塞茨(1972)、张五常(1991)等系统阐述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引入交易费用理论、企业组织与产权理论等来解释各种居民的经济交易关系,引入公共选择理论解释各种居民选举权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后续学者扩展和运用这些理论逻辑来分析少数民族的产权关系、法律关系、政治选择权等,许多论述涉及少数民族生存状态的分析与评价。(二)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学者对少数民族居民的生存状态积极关注。施正一(1997)研究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问题,提出各种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开发少数民族人力资本、提高少数民族收入水平的策略。张培刚、谭崇台(1997)提出,通过推进城镇化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别,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陈达云、郑长德(2005)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作了比较全面的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特别指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实施空间集中化战略,实现民族地区的跨越式发展。程国栋(2005)、董文华(2010)等描述GNH(国民幸福总值)指标,认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和谐生态为原则、以追求人们的幸福为目标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李忠斌(2004)、郭京福(2006)、李文庆(2009)、张斯琴(2011)等认为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特色经济,通过特色畜牧业、养殖业、种植业、文化产业等的发展,借助“农村农户+城市企业+外部市场”的模式来深度开发优势资源,提升少数民族产业层次,提高少数民族的收入水平,改善生存状态。当前,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实施,将实现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并有利于提升海南特色经济、海洋经济、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商业、旅游生态产业、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层次,进而通过一系列带动与辐射效应加快海南少数民族经济的大发展,能从经济层面促进少数民族就业、提高少数民族居民素质、改善少数民族居民的生存状态。基于此,需要不断地总结与推广各种成功的实践经验。

二、海南黎族居民生存状态的经济学分析逻辑

海南黎族居民主要居住在海南岛的中南部,黎族中84.7%分布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琼中、保亭、白沙、乐东、昌江、陵水6个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待遇的三亚、通什、东方3市,少数散居于万宁、儋州、琼海3市和屯昌县等。从经济学的角度,要比较完整地分析海南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需要完成如下三个方面研究:一是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测定与衡量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二是考察与研究黎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善黎族居民生存状态的政策建议。从经济学研究方法来看,主要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调查研究、经验总结、科学抽象等方法来对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进行综合研究与分析。各种研究方法的关系如图1所示;各种综合研究与分析的基本框架如图2所示。

三、运用统计指标测定与衡量海南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

拟定并统计如下指标(见表1)来综合测定与衡量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这些指标偏向对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反映及其分析:(一)反映经济增长的指标。比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率、贸易总额占GDP的比重、少数民族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人均消费水平、人均储蓄水平、贫困人口比重。(二)反映城镇化水平的指标。比如,少数民族城镇人口比例、非农化水平。(三)反映信息化程度的指标。比如,万人电话普及率、万人电脑普及率。(四)反映科技水平的指标。比如,万人工程师人数、R&D经费占GDP的比重、科技进步贡献率。(五)反映人口素质的指标。比如,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万人中大学生人数、成人识字率。(六)反映生活质量的指标。比如,恩格尔系数、人均预期寿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社会保障覆盖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率、医疗卫生投入占GDP的比重、环保投入占GDP的比重、深林覆盖率。从表1各项统计指标来看,海南黎族地区平均水平总体上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并偏离发展目标值,差距明显。可见,黎族居民的生存状态需要提高、改善的空间比较大。

四、客观对待海南黎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需要客观审视黎族地区的发展差距。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考察,由于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历史过程的综合作用,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在人口、社会、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发展不平衡,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比较明显。就海南而言,黎族地区远离经济、政治和文化核心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没有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事实上,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等原因,海南黎族地区产业发展滞后、产业结构层次低,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经济体系的整体造血功能较弱,资本形成不足,城镇化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与此相联系,伴随着落后的经济状况,黎族地区科技、教育等落后,社会发展相对缓慢。(二)需要重新认识和定位“向东倾斜”的优惠政策。虽然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了一些旨在扶贫救困的特殊政策,但国家各种优惠政策总体上一直在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比如,给予特区、开放城市、开发区等不同层次的优惠待遇,扩大项目审批、外汇留成、信贷等权限,批准多家商业银行、股票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这对于沿海地区增加资本积累、吸引外资、产业发展、活跃市场等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与此相应,海南虽然属于沿海地区,但起步较晚,实际上是沿海的“边缘地带”,而黎族地区得到的优惠发展政策,除了“撒胡椒面”式的扶贫开发以外,其他优惠政策也较少或者较慢。(三)现实政策因素的负面影响需要消除。黎族地区长期以来为发达地区提供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而原材料、初级产品与黎族地区所需工业品的比价并不十分合理;科技政策和人才管理政策方面存在局限性,致使黎族地区人才和资金严重外流;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黎族地区体制创新缓慢,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较慢,没有将自然资源优势转换为真正的产业优势,单一产业结构不合理,配套产业发展不足,长期处于竞争劣势,但又没有及时实施合理的政策来扭转这些劣势,相反实际上是在放任这些劣势。

五、改善海南黎族居民生存状态的政策建议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4

【关键词】 民族地区;财政政策;优惠政策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历史发展

(一)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发展阶段

1.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行政管理和各项生产生活特殊费用开支较大,国家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财政补助”政策。除规定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应有一定范围的自、收支结余上交中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外,还发放生产补助费、卫生补助费、社会救济费以及无息贷款等补助专款。20世纪60年代,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逐步恢复,开始实行“财政适当照顾、必要补助”的照顾政策,具体体现为国家实施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即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少数民族机动金、财政预备费高于其他地区。

2.改革开放以来至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前。国家在这一阶段对少数民族地方仍然采取“适当照顾”的政策,集中表现在“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政策上。过去执行的财政三项照顾政策,均纳入包干范围。这一政策执行到1988年,由于中央财政体制变化,在保留了历年递增的财力实际数额后,停止了递增。

3.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至西部大开发之前。1994年我国推行以分税制为特征的财政管理体制,使民族地区原有绝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相继失去作用。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也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税收返还和过渡期转移支付两项政策。

4.西部大开发以后。1998年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中央对西部及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加强。据统计,西部大开发五年间,中央财政对西部民族地区安排的财政转移支付及专项补助资金累计大5000多亿元。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统计分析

1.部分优惠政策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如少数民族地区财政三照顾政策,1994年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在核定税收返还额时,保留了该项财力照顾。

2.有些政策已经废止。例如国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超收分成全额留用(1964~1988)、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2~1975)、国家设置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1977~1988)、国家规定对民族自治区补助数额每年递增10%(1980~1988)、国家对贫困地区棉布提价实行补贴(1983~1985)等优惠政策,在发挥了一定时间效用之后,便退出了历史舞台。

3.大部分财政优惠政策都是采用的转移支付方式,中央转移支付已经成为民族地区财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从狭义理解,政府间转移支付一般特指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二、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局限

1.大部分政策安抚与救济色彩浓厚,易使民族地区政府养成依赖心理,自身并没有能够形成良性发展趋势。

2.有些政策在短期内有扩大财力差距的效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返还制度上,从上文公式可以看出,税收返还数额直接取决与三个因素:一是1993年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二是地方完成及超额完成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情况;三是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这就必然导致“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

3.某些政策具有临时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对改进当地产业机构引导性不强。

三、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财政优惠政策的建议

1.加大政策优惠力度,预防依赖思想。要缩短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财力差距,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证,在财政优惠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上,应是引导和帮助民族地区建立起正常的“造血”机制,促进其体内“血液”的良性循环,以便为其形成一种长期受益的政策效应,进而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2.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缩小财力差距。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可改变“富省多返还,穷省少返还”的现状。

3.优惠政策需具有一定引导性和长期性。国家应改变纯粹的扶贫救困、政策输血的做法,将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结构进步方面,在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体现出政策倾斜,最终实现加快民族地区工业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吴仕民.中国民族政策读本[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91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5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过程;公民参与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制定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主题。“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与公民需求之间的相互适应性,有助于公民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项目的规划,有助于公民帮助政府组织推行公共项目的实施。”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重视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减少政策的失误,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公民只有充分参与政策的制定,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民主政治的构建还不全面,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有效的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也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利益的分配不均,利益受损的公众会对政策进行抵触。因此,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利于缓和各方面的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都是比较偏远落后的,多个民族聚集、多种民族文化碰撞的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氛围、教育等方面都显得与众不同。这就促使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就必须考虑到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风民俗的公众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与不同的民风民俗的公众对相同的公共政策的接受程度是不同的。有时,一些公共政策还有可能触及少数民族居民的禁忌,严重伤害民族感情。例如,在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至今仍然保留着一些原始的生活方式,如持有枪支,猎杀部级保护动物,乱砍乱伐,违背伦理道德的仪式和活动;有些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确是少数民族长期保持的风俗习惯。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时,要因地制宜,照顾到民族习惯,防止独自垄断行政信息资源及对公共政策进行垄断决策,扩大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否则就会影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与各个民族的团结。因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增强了公共政策与自身需求的相互适应性。

二、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的影响因素

在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公民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公民的权益也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我们也发现存在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行为的障碍因素,这些因素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1.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公民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政治生活总是要以一定的经济生活为基础。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参与程度与政策的偏向性都不相同。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发展的长远过程来看,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程度越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少数民族地区,地理环境恶劣,自然条件较为艰苦,经济发展滞后,公民的经济地位不高,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参与程度。科恩曾在其《论民主》中说到:“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知参与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可见个人的经济地位严重地影响到了公民的政策参与。

2.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与其传统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少数民族地区是一个多元民族文化汇集的地方,各个民族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文化传统与思维方式,对于政治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忌讳。例如,我国历史上就曾经多次出现过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迫害政策,这使得少数民族对政治有一定的偏见与忌讳。这种情况在我国的西南地区颇多,明朝万历四十年,明朝廷在湘西修了一条三百六十余里的防苗边墙,将苗汉分开,互不来往,后人称之为“南方长城”。这使得西南苗族地区的居民对政治都有所忌讳,形成一种对政治的隔阂感,不利于其参与政策的制定。还有,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仰宗教的,宗教已经成为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其也影响着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例如,佛教就要求信徒自我修行,超越轮回。因此。受其出世思想的影响,信佛教的少数民族的政策参与意识可能就会弱一些。

3.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与教育水平相关。公民的素质高,对民主的要求就越高,对参与到政府管理的过程就愈发有兴趣;公民的素质不高,就很难形成一种政治文化意识,也很难攫取政治信息,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全然不知。因此,个人的素质也是影响着公民参政的障碍之一。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发展还是相当落后的,无论从入学率、师资力量还是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来讲,西部的多民族聚集地都落后于东部的发达地区。

4.与政府的引导相关。我国当前的政策制定模式是在社会没有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由政府精英代替人民进行利益的综合与表达的。然而,政府往往把制定政策看作是自己的事,无视公民的参与。还有一些政府官员往往只重视公民形式上的政治参与,局限于对民意代表、官员的选拔和监督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就有可能以自身的利益为价值取向而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这种情况在越落后的地方就越严重,当公民的参与意识不强时,政府的引导是很重要的。

(二)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政策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缺乏热情,冷漠对待。有些公民参与途径过于形式化或者是政府设置公民参与的壁垒,提高公民参与成本,自己独占公共决策资源,这都使得公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导致公民缺乏对政治的热情。在广西部分乡村,由于村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使得公民丧失了对参与村委管理的信心与兴趣。公民参与程度低下,基层组织公民自治的说法就显得空洞与苍白无力了。

2.相关保障法律落实不到位。虽然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力,并明确规定了一些参与途径,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使得公民的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

3.公民意见表达的制度化方式宣传和引导不足。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有些公民对政策有意见,但不知该如何表达,又没有人引导他们该如何做,所以容易通过偏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如果政府在工作中过于独断专行,不积极邀请公民参与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甚至利用各种手段阻止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参与,使制度性的参与得不到充分的落实与保障,公民就会通过游行示威、骚乱、静坐等激烈的参与方式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偏激事件就时不时发生了。

三、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与法制保障

在疏通制度性的、主流的参与途径的基础上,对一些非制度性的、非主流的参与途径应理性地区别对待。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各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社会的改革还不够全面,人们的政治素质普遍偏低。在这种状况下,不能确保公民真正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全面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公民的参与行为出现偏差,采取更加激烈的参与方式,如利用媒体舆论的压力、上访、静坐、游行、闹事等参与方式。当公民的意见得不到采纳或反馈时,或者政府为了利益集团的利益而排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时,公民可以通过媒体的调查、报道和公开披露,制造社会舆论压力、形成舆论吁求,引起整个社会的讨论,博取广大的同情,从而影响政策制定的方向,达到公民的初衷。但是,如静坐、游行、闹事等这种较为偏激的参与方式不利于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这些参与途径是不值得提倡与借鉴的。政府要切实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主动接近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拓展公民参与途径,积极引导公民走正式的参与途径。对即将或已经出现的一些过激的行为,要区分对待,征询群众处理意见,争取妥善处理。当然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更要理智看待自己偏激的行为方式,对一些损害到自己的公共政策,要通过合法的、正式的途径去反映和解决。

同时,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监督体制,引人多元主体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确保基层组织的选举民主化。要尽量做到务实与公平,真正保障公民能够参与到其中来,管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事务。

(二)政府要在政策的制定中扮演引导者的角色,改变获取政治信息的渠道。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政府要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加大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确保公民在政策制定互动中的知情权,扩大政务公开,将人民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的政策制定公诸于众,让公众了解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意见也能得到及时的表达。政府也要积极邀请公民参加到政策方案的设计中来,使得政策的制定中包含有公民的意识,这有利于公民对政策的认可与接受,保证政策顺利的实行。

人的行为往往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公民主动参与政策的制定主要是对政治信息作出的反应。所谓的政治信息就是政策法令、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政治信息对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自然条件与经济条件的原因,通讯条件较为落后,居民获取信息的途径较为单一,口头传播成为信息流通的主要途径,这会造成信息的滞后与失真,不利于公民的政策参与。因此,电视、报纸、广播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尤为重要,利用它们信息量大、传播面广、快捷、方便的特点,使相关的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公民了解,有利于他们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

(三)政策制定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多样的咨询机制。改革听证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广开言路,向社会征求议案,征集立法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民意见。政府机关可向专家、学者咨询。公布公共政策制定草案,征求各阶层公民意见。采取发放民意调查卡、电话咨询,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以网上咨询等形式征求公民意见。

建立内容和程序都比较简化通俗的乡镇行政听证制。与人民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的政策内容与制定程序更有利于降低公民参与的成本,使公民不会被排斥在之外,才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去。

(四)探索运用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政策参与方式

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可尝试以下一些参与方式和方法:

1.家族会议制。家族会议就是指同宗同族的村民定期举行宗族会议,商讨本族的事务与祭奠活动。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人们都是以同一的姓氏宗族聚居在一起的,强烈的同宗同姓观念使他们能够紧密的团结,一致对外。家族会议的决策都是以协商、民主表决等形式实现的,容易获得家族成员的认同。因此,要扩大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程度,可合理有度地运用这一形式,即公民可以通过家族会议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家族集中向政府反映族员的意见或政府直接咨询家族会议的意见或者看法,族员的意识体现在公共政策当中。由此,公共政策既体现了公民利益需求,又能够很好地解决社会问题,顺应民意。

2.关键公众的接触。“关键公众接触即公共管理者选择向一些关键的接触者进行政策咨询,并与其进行磋商,听取其意见,这些关键的接触人物通常都是经济界的领袖或是其它组织的领导人。”当然,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仅是这一些人,还可能包括某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宗族的族长,长期具有威望的人。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区域人民的利益需求,通过这一点可以更加广泛地了解到公民的态度和看法。

3.公民调查。公民调查是一项新的参与技术,是政府以问卷的形式向公民征询对政府政策与服务的意见。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有依山傍水分散居住的习惯,要出来逛街买东西都极为困难,更何况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这种情况,公共管理部门只有采取深入山区群众,运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来听取群众的意见,才有可能获得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时,公民调查的时间可以选择在某个民族节日,那时正是人们最聚集的时候,在这时进行公民调查得出的数据就更加有代表性了。

少数民族经济政策范文6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问题对策

社会保障政策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弥补市场风险的功能。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不仅仅关系到少数民族地区农牧民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着党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目前,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新的发展与挑战,由于原有经济基础的薄弱和文化发展的落后,因此,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部分人群依然陷入生活困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让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同享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成果,并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意义重大。

一、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城市化和社会化建设的进程中,市场的多元性和竞争的无序性以及文化交往的开放性都对我国民族地区发展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首先,建设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是完善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是关系全体国民基本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事业,主要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等方面。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直接与社会建设的质量相关联。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发展差异大,对于西北民族地区而言,更是经济发展水平跟不上,社会建设事业总体效能呈现较低发展状态。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包括医疗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养老体系等各项体系和规章制度,才能为我国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其次,加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是维护民族稳定的关键环节。民族地区的稳定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各民族地区共同和谐发展,才有国民的安全感、幸福感,才能安居乐业。加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就可以为人们提供这种安全感、幸福感和安居乐业的土壤,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最终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制度的福利。

最后,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核心主旨。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在追求这个伟大目标的过程中,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可以调整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公平和正义。

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族地区发展缓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地区自身发展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尤其是西北民族地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做出的贡献。但是,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发展现状仍然面临很多问题,严重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社保规模不平衡。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仅占村民委员会的2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对“保障”来说名存实亡。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牧区原本收入低,养老金制度更是缺乏,90%以上的老人基本处于无社保,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第二,法制建设不完善。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说,地方对于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会做出一系列新的规章,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缺乏有效法制手段。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和规章制裁办法,缺乏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运行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制度等等。

第三,社工发展太缓慢。社会工作是当前社会建设的主流阵地,通过运用专业的个案工作、群体工作、社区工作等方法,目的是协助社会中的贫困者、老弱者、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提高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质量。但是在西北民族地区这样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数量较少,整体社会群体的意识也较薄弱,个人认识不足、岗位设置稀缺、资金渠道单一都是制约整个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工缓慢发展的原因。

三、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的对策探讨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建设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过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加强体系建设,既要发展民族经济,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尽快建立民族地^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需要政府、社会、市场同时整合相关资源,拓展民族人才教育范围,加大社工人才培养,为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首先,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要适应当地发展水平。由于西北农牧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别方面不仅存在还将长期存在,因此要在保持中央政策一致前提下,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标准、水平方式等方面进一步调整,加大资金投入比重,要坚持将社会保障政策的理念和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深化,做到循序渐进发展。

其次,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要完善当地法制水平。最主要的是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既要具有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但是也要扩大社会保障层次。确保广大农牧民都能够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同时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监督机制法制化建设,保证社保基金合理运行。

最后,西北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要拓展当地社工领域。社会工作在新时期扮演者“上传下达、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在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一批懂政策、有方法、会田野的社工深入各个地区为当地的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在西北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是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扩充社会组织数量,吸引社工人才,完善社工队伍,弘扬社工精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