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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同情况,处置这些不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咨询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债权”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该规范也只是作为内部参考,并没有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界的统一标准,仍然不具有整体的代表性。除此之外,目前再没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解决偿债能力评估和债权评估中可能出现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等问题。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二: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有着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势必要求评估咨询工作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通常难以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原则只接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或家开发银行发生再在1996年以前的不良资产。而实际上,在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人民银行中都存在规模不一的不良资产。根据估计,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接收的不良资产只占全部不良资产的三分之一左右。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从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贷款14000亿元,近250万户。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其中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70%以上。尤其是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打包评估更加难以操作,散小差的特点十分突出,缺乏评估基础资料。按照国际惯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债权评估值为零,不满三年者按逾期长短相应减值。如以此推算,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呆帐贷款价值一般都为零,与实际处置的债权价值根本无法吻合。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整体情况看,确实存在户数多、单户债权金额小;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大中城市贷款户数少;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维持正常经营企业少;呆帐多、呆滞少等实际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评估,一是工作量大,过于集中,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三是有的中介机构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接受委托。为了提高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成本,建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已处置的不良资产逐项建立数据库,内容涵盖各项比较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的情况(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便于市场比较法的充分应用,合理规避复杂的资产评估程序。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咨询时,很多情况下提供的只是一些债权资料,这些资料中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存在着债务多和财务资料不健全,企业产权不明晰及债务方不配合评估工作等问题。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多是农户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少量是国企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尤其是农村地区。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操作过程中首先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对债务企业不能提供有效权属的资产不予评估。但有些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主要资产,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又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论与处置结果明显脱离的矛盾,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能如前所述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则可以通过案例比较避免由于目前评估制度和相关理论落后造成的偏差,有效避免采用假设清算法致使企业隐匿资产、虚增负债的状况出现,加快不良资产评估分析的进度,降低评估分析成本。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四:没有统一的不良资产评估计费标准,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
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包括对物权、股权类的资产评估;采用假设清算法、信用评价法、模拟拍卖法等确定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确定的债权价值分析评估;以及在债权批量处置的过程中由于分类可能出现的上述任何形式的评估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其工作量大相径庭,应当客观地制定不同的计费标准。但资产管理公司大多以拟处置的债权或以最终回收的债权金额作为计费的标底,影响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参与的积极性。仍以假设清算法的偿债能力分析为例,债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评估虽然作为咨询意见报告,却是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的操作规范,在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在一定合理假设前提下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对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中介机构的工作已经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将拟处置的债权总额作为计费标底,有的地方办事处甚至将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付费的计算标底。例如:拟处置的某债务企业债权为1000万,企业的账面资产原值为6000万,经过中介机构分析的偿债能力为600万元。按照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即以6000万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应当支付6、55万元。如以债权作为计费标底,计算的评估费为2、85万元,而以偿债能力的结论作为计费标底,评估费仅1、85万。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不仅没有因超出正常资产评估的工作量而获得回报,反而因评估费的严重下调而挫伤了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评估的积极性。致使很多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中介机构没有加入到不良资产评估的队伍中来,这也是导致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工作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再以信用评价法为例,该方法的使用基本上属于财务审计的范畴,如果采用评估计费标准,势必导致处置成本偏高。因此,宜尽快出台有关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标准,避免中介机构在采用评估咨询方法上厚此薄彼,影响评估结论的客观性。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五: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针,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我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规模,随着处置进度的需要,必须尽快解决与不良资产评估相应的理论和操作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减少损失的目标。
作者简介:许洪,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1996年毕业于中科院系统科学研究所管理科学与系统工程专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具有土建中级预算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系统学会会员,中国投入产出学会会员,曾任/现任陕西成本研究会理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评估顾问。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2
基本情况
卸甲营村位于首都机场附近,整建制拆迁前,村域面积1335.8亩,620人,外来人口300人左右,土地出租是该村集体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2009年全村总收入1807.25万元,主要是农户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5224.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6.6万元;现有户籍人口511人,村民年人均纯收入1.1289万元。
卸甲营村属于首都机场东扩建设工程第一批整建制拆迁村。首都机场东扩建设工程是奥运会重点工程,于2004年3月底开工,机场东扩一期工程涉及顺义区3个镇6个村。从2003年11月开始,卸甲营村与龙山、塔河、桃山、冯家营、哨马营5个村全部实行整建制拆迁,6个村共搬迁人口6900余人、民宅拆迁2100余宗、林木伐移364万株、坟墓迁移1万余座,到2006年6月底全部完成搬迁任务。卸甲营村自2004年10月开始拆迁,半个月就完成了搬迁任务。到2008年春节,村民全部新迁到位于顺义城区石园街道办事处的港馨家园安置小区居住生活。
主要特点、做法和成效
土地全部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4年卸甲营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统一打包,每亩20万元,村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480元。
整建制转居。根据2004年北京市政府“逢征必转”的规定,卸甲营村所有村民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成为城市居民,一次性完成农民身份市民化。转非劳动力全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统一发放就业补助费,每人最低补偿3.4万元,最高补偿近6万元,一般在4万元左右,首都机场没有安置该村人员就业;学生、儿童只办理转为非农业户口手续,不享受转非劳动力安置补偿待遇;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的“超转人员”(国家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的原农村劳动力中年龄超过转工安置年限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含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以及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都为超转人员),按照《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享受相关待遇,卸甲村现有“超转人员”80人,每人每月享受1030元的生活补助。
规范拆迁补偿。《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顺义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等政策文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卸甲营村属于顺义区划定的二类地区,普通住宅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900~2600元。卸甲营村民房屋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评估补偿,因各户条件不同,补偿费并不一样,如村党支部书记李继军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均价为每平方米580元。同时,每户村民享有3000元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的,每户奖励2000元。
异地集中安置。顺义区对因机场扩建搬迁的村民实行异地集中安置。卸甲营村村民被统一安置在顺义城区的港馨家园安置小区。具体住房安置政策是:人均安置房面积45平方米,均价每平方米2100元;人均45平方米以上的,均价每平方米3980元。
统一社会保险。转非劳动力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网络,统一参加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转非劳动力补缴的社会保障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非劳动力还享受各项就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转非劳动力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卸甲营村被动城市化的主要成效,一是居住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村民集中居住在港馨家园安置小区,实现了集中上楼,过上了现代城市社区的生活。二是基本生活有了明确保障。村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职工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有效保障了村民的基本生活。三是身份和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转居后,农民开始脱离传统的乡村生活方式,开始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全体村民实现了市民化。
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卸甲营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集体资产处置问题。该村现有50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如何处置这些资产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人主张投资建设,有人主张分配给村民,至今仍无定论。该村的征地补偿款现由镇里统管。村集体每年给每个村民发放大约4000元的福利。
长远发展问题。卸甲营村没有集体企业,土地被全部征占后,村集体和村民原来的出租收入来源被切断,全村丧失了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以后如何实现长远发展,是该村面临的最大难题。
融入城市问题。村民搬迁上楼集中居住后,村民对新的城市小区生活感到不太适应,原来熟悉的邻里关系和人际交往网络被割裂,新的生活环境对村民的心理和精神产生了较大冲击。集中上楼居住后,村民生活成本明显上升,如没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村民的生活压力加大。
就业困难问题。该村拆迁转居前,有80%的村民在机场就业,拆迁转居后,机场不再接受该村转居人员就业,主要因为居民就业相应增加机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成本。加上村民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选择新的就业并不容易,一些村民就在家打麻将消磨时间。个别村民没有购买房子,补偿款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
社区管理问题。卸甲营村民虽然没有土地、没有农业、不再是农民,完全居住、就业和生活在城市,但却仍然实行农村管理体制,没有向城市社区体制转变。如何构建和创新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满足转居人员新的生活需要,这对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思考
卸甲营村城市化的案例,为自身的长远发展留下了难题。也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新的思考。
一是如何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卸甲营村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失去土地换来了社会保障,可以说村民的生存权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村民要以征地补偿费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即村民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建立社会保障,这相对于没有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来说是明显的进步,但从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社会保障权来看却极不公平。同时,该村整体搬迁后,村集体和村民永远失去了土地和宅基地,从而丧失了以土地和宅基地为基础的发展权,由此造成村集体及村民陷入长远发展的困境。在城市化过程中,如何确保农民带着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进入城市,实现市民化,是当前推进城市化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任务。
二是如何兼顾原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正当利益。外来流动人口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城市化中,不仅要切实维护原居住农民的各项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在以往的城市改造建房设中,外来流动人口基本被排除在城市化进程之外,其正当权益普遍受到了忽视。外来流动人口是城市常住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理应享受城市市民的基本权益,特别是要为外来流动提供廉租房作为城乡结合部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实现外来流动人口的市民化,让外来流动人口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是坚持以人为本、走新型城市化道路的内在要求。
三是如何使农民融入新的城市生活。城市化不仅是农民转变身份的过程,而且是农民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是农民完全实现市民化的过程。要适应城市化和农民市民化的需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方式,为融入城市的新市民提供充分而有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加强社会建设,为农民融入城市提供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支持和精神家园;同时要实现基层和社区治理的结构转型,尊重和保障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民利。
建议
针对卸甲营村当前面临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改革方向,结合整建制转居村集体的特点,尽快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村民拥有集体资产的权益。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3
1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时代意义
在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建设迅速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嘉善整体的统筹城乡综合发展水平位列全省第七,全市第一,率先进入全面融合阶段。但是,相对城市,嘉善农村的经济发展还相对滞后,农民收入持续增加还相对困难;农民融资需求强烈,却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物,导致农村市场资金有效需求和供给之间一直存在较大缺口;农业规模经营还不成气候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关键就在于激活农村资源,把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让农村“沉睡资源”变成“活动资金”。推进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关键就是要通过改革激活农民手中的资源,让资源确定为产权,让产权转化为资本,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和农民自主创业融资难问题,才能推进耕地有效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从根本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1.1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迫切要求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统筹城乡改革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不断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农村产权作为依附于农民身份上的权属,长久以来一直是制约农民市民化的瓶颈障碍,通过有效确权赋能,破除城乡两张皮现状,让农民放心带权入城,将为城乡一体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1.2科学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措施
党的十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宏伟目标,实现收入倍增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通过有效激活农民手中的各项产权,赋予农民最为充分的产权权能,确保农民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使农民具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能力。让沉淀的农村产权激活形成有形的发展资本,让农民用自己的产权转变形成自己的创业资本,将为农民持续增收创造充分条件。
1.3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证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助推器”、让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定心丸”、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和引导农民放心进城的“保险带”。通过深化改革,就是要在城乡发展上实现产业兴、生活好、社会稳和通道畅,将为率先建成小康社会筑牢最强基础。
1.4依法规范村域治理的必要手段
村域治理是全面依法治理的关键领域和重点内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在于实现农村资产向资本的有效转化,有利于全面构建农村产权确权赋能、活权运转和交易服务三大机制,建立和完善权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严格、分配规范、流转顺畅的更具活力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规范产权流转运行规则,将为城乡健康有序发展注入最强保障。
2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嘉善实践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抓手,通过“确权赋能、活权运转、有效保权”,从强化“三权”确权着手,以“三权三抵押”为切入点,进行大胆探索和实践,改革红利效应逐步得到显现,改革工作进入健康有序推进的轨道。
2.1“三权三抵押”的含义
“三权三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和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允许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所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为抵押担保物,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原则上以已完成股改且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准入范围。
第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基础上,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用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抵押,以推进现代规模农业发展。
第三,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允许农民以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在明确合法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原则上在通过农房集聚形成的有条件的城乡一体新社区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为充分挖掘农村产权权能,允许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产权进行综合抵押贷款。
2.2完善农村三权确权赋能机制
第一,把好确权关,把权能明晰到位。确权是推进改革的先决条件,通过多年努力,嘉善县农村三权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县土地承包权确权面积达到34.11万亩,完成土地流转面积14.59万亩;118个村级组织117个完成股改,对24.33亿元集体资产进行彻底清产核资,并全面推行股权静态管理,12个经济强村率先开展收益分配,累计股经分红总量达7935.52万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面积达到770余万平方米。据统计测算,全县农村三权确权后价值约150亿元左右,巨大的存量产权基本实现了明晰到户和确权到人。
第二,把好登记关,把权属备案到位。产权登记备案是确权的具体形式。根据部门分工,明确了县农经局为集体经济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部门,县住建局和国土局分别为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单位。根据抵押工作要求,由县农经局和住建局承担了各自权种抵押登记职能,并首创办理了三权抵押他项权证。依托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对20亩以上土地规模流转经营权进行登记,并增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功能。通过登记备案,建立了完整的农村产权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了动态登记和规范管理同步运作。
第三,把好颁证关,把权益保障到位。权证颁发是农民产权权能的实现形式。全县在股改同时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确权发证69203本,并同步开展流转经营权证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已确权发证67940本,在此基础上启动农民住房财产权证发证工作。在农村三权“确权、登记、颁证”三到位同时,同步实现“权可抵押、权随人走、带权入城”,让农民权益在改革过程中不受侵犯,得到充分保护。
2.3深化农村三权活权运转机制
2.3.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
2009年,嘉兴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当年出台了《嘉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设在县农经局的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和县农商行分别开办了抵押登记和贷款办理业务。
第一,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是规范农村土地流转。2009年,嘉善县出台《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2009年年底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9个镇(街道)流转服务所和103个农村服务站全部挂牌成立。2010年5月,全县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正式启用了农村土地流转网络平台,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三级网络实时动态管理。确保了土地流转情况实时可查,流转去向用途清晰可见,金融机构服务有据可依。
第二,实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放贷流程。嘉善县农商行是首个探索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构建起了一套科学合理的放贷流程。只有凭抵押登记部门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出具的《嘉善县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并通过农业部门和县农商行审查后,县农商行方能放款。并考虑到嘉善实际情况依托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平台,县农商行在实际操作中还将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范围扩大至流转土地剩余年限租金、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及流转土地预期收入等,有效提高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及其应用价值。
2.3.2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度改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权。允许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改制后予以工商登记,明确其法人地位,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保障集体经济收益权。完善集体资产经营机制,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等主体合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一,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主要得益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2004年,李家社区率先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股改有效拓展了农民的收入渠道,李家社区去年村级可支配收入达到1139万元,连续第五年排名全县第一。自2004年以来,李家社区农民人均收入从13352元增加到20500元,年均分配收益在200万元以上,其中2013年分配了352.1万元,人均享受分红突破2400元,使得股东财产性收入比重达到15%,远远高于全县平均水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改革基底的强度。李家社区能够在全县范围内率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实现历史性的突破正源于此。
第二,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股权抵押贷款改革前提在于推进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2004年李家社区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到目前我县117个村集体中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对村级资产进行了清产核资。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如有创业、生产经营、消费等信贷需求,可凭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本人家庭人员相关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股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在办理股权抵押登记后,金融机构就可以发放贷款。农户在办理股权抵押贷款后,并不影响继续享受分红,而且只要按时还清贷款,仍可继续申请新一轮贷款,这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户创业融资的可持续性,使农户手中的“硬本本”成为随时可用的“活资产”。对于村级集体经济而言,随着股权证能够转化成“活资产”,通过活权赋能将为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全面提速提供有力支撑。
2.3.3探索农村宅基地确权和农房抵押改革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15年年底,全县宅基地应发证面积881.98公顷(13229.7亩),已发证面积871.01公顷(13065.2亩),发证率98.76%;应发证宗地80258宗,已发宗地79281宗,发证率98.78%。需要按新方法更新宗地25000宗,已更新宗地12812宗,更新比例51.25%。
完善农村住房财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和抵押工作在城乡一体新社区率先开展。桃源新?住户都是将原来在农村的住房经过置换后居住在桃源新?,但是在申请农业贷款方面尚未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待遇,仍受限于传统信贷模式。通过改革建立农房登记管理办法和抵押工作相关规定,桃源新?的房子也能像城里房子一样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已办理单数44单,发放贷款650万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解决的不仅是农户贷款难题,更是对农房改造集聚的一次改革延伸。凭借此项改革,桃源新?住户也有了自己的“产权经济”,住房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居所,而是可用于创业致富的活资产,让农民享受到的是金融方面的均等化待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扣上了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内容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后一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构成了嘉善农民手中最重要的“三权”,如今的“三权”都能用以抵押贷款,意味着农民具备了更富多样性的融资手段,夯实了农民创业致富的经济基础,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市民化,这对于加快推进示范点城乡统筹先行区建设意义尤为深远。
2.4以“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特点
第一,统。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类型看,嘉善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所选取的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和农村房屋产权是三项最重要的农村产权,它更大的亮点和创新在于率先把将三权统为一体,形成三权自由组合抵押贷款;从抵押贷款对象来看,嘉善县在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县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和邮储银行四家涉农金融机构全部参与承办相关抵押贷款金融业务,并且实现了将人民银行组织四家涉农金融机构抓抵押贷款和农经局牵头住建局、统计局等单位抓确权登记两条主线统一起来。
第二,惠。农村产权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改革为了人民,让改革成果惠及人民。嘉善县推进的“三权三抵押”改革工作真正做到了“惠民”“为民”。主要表现:优惠的贷款利息。针对农民在创业、生产经营、消费等信贷有效需求,四大涉农金融机构出台了资金优先解决、利率适度优惠、办贷程序简化等配套优惠政策,农民通过“三权”,即可获取一般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按银行利率定价,根据信用程度等级给予适当优惠,利率通常比商业银行利率低20%左右。
第三,稳。这里的“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风险防范体系上注重“稳”。由于嘉善县是个国土面积仅有500多平方千米的小县,再加上并村重组后,各个乡村居住相当集中,金融机构通过向各村派驻信贷员,通过走访调查,能够熟悉掌握村里每户家庭的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从而降低了银行抵押贷款风险。另一方面在推进农村综合产权抵押贷款过程中追求“稳”。嘉善县根据现实条件采取试点先行,然后全面推进的做法,从而坚持了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如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权种方面,针对10大类交易品种,嘉善采取从易到难分两批次推进,实现了又稳又快又好的推进。
第四,便。无须抵押担保,与全国各地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相比,“三权三抵押”只要求农民拥有“三权”及家庭成员相关材料即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实现了用自己的产权解决自己的资产,有效解决了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审批快,通常农民申请抵押贷款,需要通过层层审批许可,不仅耗时耗力,甚至延误农民创业、生产经营,而“三权三抵押”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后,就直接发放贷款,从而简化了抵押贷款手续流程,方便了农民创业。
第五,全。形成比较完整的改革体系和办法,环环相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已于2009年发文实施。经过调研论证,已经初步形成整套改革方案体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深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完善嘉善县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改革方案等。当前,嘉善的综合产权抵押贷款已初步取得成效。截至2015年2月底,已累计发放抵押贷款155单,金额达1.897亿元,让改革红利充分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3关于完善“三权三抵押”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3.1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于法周延的原则。处理好依法办事和改革创新的关系,进一步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工作程序严明和手续规范;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从镇域村域实际出发,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确保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改革工作与统筹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探索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紧密结合,构建农村股份合作制长效运行模式,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2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克服的障碍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民生改革工程,这项改革由于涉及面广、历史沿革长、运行推进复杂,又事关农民群众和村级集体根本利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的复杂性,深刻认识改革遇到的障碍。
第一,思想认识障碍对改革有序推进产生的影响。思想认识是改革工作的必要前提,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基层干部群众不理解的情况,怕烦畏难的情绪还时有存在,越到改革的深水区,越是缺乏钉钉子的精神,面对复杂的改革过程,攻难克险的精气神不足,影响了改革有序推进。
第二,政策支撑障碍对改革稳步推进产生的影响。目前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相关规定还相对滞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见和相关改革文件虽然明确了诸多改革信号,但在后续推进中具体改革事项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保障,出现纠纷时会呈现有政策文件但无法可依情况,影响了改革稳步推进。
第三,推进力量障碍对改革深入推进产生的影响。从目前推进这项改革配备力量分析,镇一级力量还显得配备不足,推进工作专业人员相对缺乏,这项工作又需要丰富的农村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也要熟悉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而开展此项改革相关力量储备不够,影响了改革深入推进。
3.3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3.3.1农村产权确权方面
推进三权三抵押前提在于确权到位、权属清晰,目前三大权在确权过程均涉及部分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土地承包权方面主要是因在二轮承包时工作不规范,有放弃手续不齐全的、有权证面积与实有面积不符的、有空间位置不明的、有登记簿不健全的等,尤其是搞两田制的乡镇问题更多,有个别村、组承包权证还没有下发的,还有跨社承包的等历史遗留问题。这些历史问题不解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无法推进,农民的土地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股权主要涉及土地集体补偿费不到位、三资管理不规范等遗留问题和确权的静态化时间截点问题。实行静态化管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几年过去了或者十年过去了,新生儿越来越多,年纪大的越来越少,这个时候还是按照原来确定的时间截点就显得不合理了,那么按照什么时间截点来确定人口股呢?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主要涉及违法用地和违章建房等遗留问题。在桃源新?和李家社区均遇到由于土地耕占税未交纳导致宅基地使用证无法办理,进而影响到住房财产权确权和抵押工作顺利开展,全县部分城乡一体新社区均涉及这一问题。
3.3.2深化活权运转工作方面
在确权基础上,全面建立“三权”流通交易平台。
第一,要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的基础地位,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和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租地行为,引导农户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共生共赢,促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要盘活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要探索股权继承、有偿退出和内部转让相关机制,推进股权社员配股,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员、企业等主体合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展集体股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贷款的难题。
第三,要激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农村宅基地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条件置换、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机制。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转让,可选择基础条件相对好的村,在较小范围内试行,并适时在符合条件区域进一步扩大改革面,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
3.3.3有偿退出的条件问题
假如有村民想利用有偿退出分配集体资产怎么办?退出时集体股的股价是按照原始股价还是市场股价?市场股价由谁来评估?
3.3.4法律法规红线问题
目前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相关规定还相对滞后,中央深改工作意见虽然明确了诸多改革信号,但在后续推进中,涉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风险防范体系设计中,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律依据处置,带来一定政策风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股权还未明确可以外部转让,抵押风险目前还停留在内部处置;农村产权交易中涉及继承、转让、有偿退出和置换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保障,出现纠纷易出现有政策文件但无法可依情况。
城镇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4
5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解读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第五,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第六,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我国的土地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何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转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证(正本);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受理申请(1天)
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实地勘察。
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立卷归档
7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偿性。
2008 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9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地块数(块) 面积(亩)质量等级(肥力水平)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实物方式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支付的时间和方式为____。(为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双方须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发包方、双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鉴证,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乙方签名的转让土地交付收据)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转让认可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和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护地力,不得掠夺性经营,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乙方:(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