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例6篇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

一、整治目标

以“水清、流畅、岸绿、景美”为总体目标,从2012年起,集中开展全区农村河道整治建设。通过整治,使全社会爱水、护水、治水意识得到明显增强,河道水质得到明显提高,河道生态得到明显改善,努力打造规划布局合理、功能设施完善、引洪排涝畅通、生态环境良好的河道水系格局。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范围

绕城线以外的全区农村河道。

(二)整治方法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以“一河一方案整治”为原则,主要分三类开展实施:

1、根据《区河道整治规划》确立八横八纵主要排灌河道为骨干河道。通过骨干河道整治,形成全区防洪排涝、调配水源的主通道。

2.结合新农村建设实施河道示范镇、示范村等河道综合整治示范亮点工程,把河道整治与村庄建设有机结合,树立精品亮点,打造整体环境优美、人水和谐的农村新环境。

3.以集镇、主干道周边为主,实施其它河道的综合整治。

(三)整治内容

1、护岸:通过新建、整修、补缺、提高、保护等措施,对整治范围内的河道按规划进行护岸、加固。根据河道输水要求和现有实际情况基本确定六种结构断面形式,即斜坡式护岸、叠砌式护岸、木桩式护岸、直立式条石饰面护岸(直立式护岸)、自然坡式护岸和老挡墙整修式等护岸加固形式。

2.绿化:河岸应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绿化,根据条件可能,建设生态林带,布置休闲景观,修建沿河通河道路,努力使河岸绿树成荫,环境优美宜人。

3.清淤:根据河道功能需要和淤积情况,开展河道清淤工作,进一步增加河道蓄水量,提高行洪排涝能力。

4.清面:全面清除河道及岸边堆积的垃圾杂物,改善河容河貌,确保整治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5.清障:清除河道内阻水障碍物和各类拦渔设施,保障水流畅通。依法制止沿河建房、倾倒建筑垃圾等行为,为河道建设、管理创造外部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建设、管理主体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维护、管养均由河道所在管辖范围的镇街、开发区(园区)、农场负责实施,区农水局负责编制全区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局、财政局参与工程的设计方案会审和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资金筹措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费用实行区财政补助和河道所在镇街自筹相结合。工程前期政策处理费用均由所在镇街承担,工程主体建设费用根据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审价按比例补助。其中:

1、骨干河道由区财政补助80%;

2.示范点范围内河道由区财政补助70%;

3.其它河道整治由区财政补助60%;

4.对按期完成年度河道整治目标任务的单位按审核价增加10%补助奖励;

5.围垦指挥部管辖范围内的河道整治,工程主体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镇街和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切实完成河道整治任务。

(二)统筹规划,规范程序。镇街、开发区河道整治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全区河道整治总体规划和当地城镇规划相配套。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河道应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必须做到统一设计和方案统一评审,最终方案经区农水局、发改局、财政局会审同意后,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核定工程造价。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由区农水局、发改局、财政局组织工程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提交规范完善的施工、监理和质监等工程资料。

(三)建立制度,扎实推进。建立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例会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及时督促工程进度,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及时通报工程进展情况。

(四)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工程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与监察,严格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河道整治工程成为廉政工程、放心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2

根据《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承担的环保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环境保护和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系列会议精神,对照《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中的重点目标任务、突出环境问题、薄弱环节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事项中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涉水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制度性建设,通过持续不断努力,消除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现象,基本建成河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使全市河道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的目标,为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提供更加可靠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清淤采砂管理。建立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推动解决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短缺等问题。责成合同到期砂场迅速清理砂场内的作业设备、存砂、弃料,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河道清理完毕后,坚决禁止挖掘机、铲车等作业设备进入河道,消除偷采隐患,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在河道周边增设宣传牌、发放宣传手册等措施,广泛开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治水管水护水意识。(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科、防汛办公室)

(二)加强城乡河道综合治理。抓住国家开展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和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的契机,持续开展河道生态化治理,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大力实施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投资3.2亿元,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2项、水系连通工程2项,治理河长73.1公里。年底前在全市所有河流重要位置,分类设置各级河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规划建设科、河长制办公室)

(三)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责任;出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抓好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我市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和国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保护。以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为抓手,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通过筑坝束水等工程措施、植树种草等植物措施和遮挡覆盖等临时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泥沙量,维护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自动监测网络,提升水土流失防治监管能力,实现信息实时传输、资源共享。年底前完成2个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3平方公里。(责任单位:水资源科)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网格化水环境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组织实施好网格化水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以市水利局8个职能科室、9个下属单位为主建立一级网格,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建立二级网格,以乡镇水利服务体系为主建立三级网格,以乡村水管员为主建立四级网格,各网格配备监督员、联络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在全市上下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水环境监管体系。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网格化水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定期调度评估,年终进行考核。(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科)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3

城市河道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城市形象以及人文环境等多个方面的建设工作,同时,城市河道还具有普遍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是当地政府主要推进的公益性工程。除此之外,城市河道工程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因素之一,直接影响着城市环境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提高对河道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制度,将该制度落实到监理工作的每一步,充分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真正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到实处。

2工程监理师工作的主要内容

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共同组成了工程建设监理。其中,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从整体上对城市河道建设过程的科学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而社会监理则负责具体的实施,主要由社会监理单位受到业主的委托,对业主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以及专业建议,同时,根据合同制定的内容,对河道工程的资金投入、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且还要做好对各方面的工作关系的协调。为了保证河道整治工程任务的顺利完成,应该对工程中重点项目进行目标管理,政府部门需要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书,对工程建设的内容、质量以及施工时间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到具体的负责人。提高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是整个施工过程实现公开化。河道整治工程具有施工工期长、涉及范围广、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对河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监督,将规划方案和施工方案结合周围施工环境、地理环境等进行比较,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并且还要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合理拨付资金,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的安全运行。

3关于整治工程监理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随着我国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展,大部分水利工程已经实现了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制,该制度在对资金投入管理、保证工程施工制度以及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对河道整治工程中运用监理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监理漏洞和问题,例如乡镇级别的政府部门以及相关建设单位针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认识上缺乏足够的重视程度,甚至还存在地区保护以及政府部分官员行政干预的现象,采用没有实行监理制度或是没有监理资格的建筑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任务;监理单位缺乏专业的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团队,无法对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理;河道整治工程监理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术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提高对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工作检查。

目前,我国各个地区的地方政府以及大部分河道整治企业,对于城市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和运用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理工程师在城市河道整治的重要性。监理工程师应该做好日常的河道整治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和了解河道整治工作的状态与进度。同时还要组织相关监理人员定期进行河道整治安全巡检活动,并将巡检的结果以及从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仔细、完整的记录。同时,监理工程师应该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乡镇一级政府人员对其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监理制度的建立,为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城市河道整治监理工作的提高。

(2)监理工程师形使项目安全整治监理的职责。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工程建设集中以及工程施工量大等特点,工程监理师应该结合有关法律、制度等,行使自身的安全整治监理职责。在对城市河道进行综合治理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治理,并且还要采用高素质、监理经验丰富的监理团队对施工现场实行全程监控,用以确保城市河道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施工时间段、任务重的河道整治工程,监理工程师在保证其工作质量符合标准之外,还能够保证其在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工。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监理工程师落实其安全整治监理职责能够进一步促进河道整治工作质量的提高。

(3)充分、合理的利用监理职权。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对河道工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制止河道整治工程中存在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如果发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整改,并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如果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同时还需要对河道整治工程中监理制度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总结,并将分析、总结后的结果用于对河道整治监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建立、健全河道整治监理组织体系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形成公平、科学、公开的建设监理市场,保证城市河道整治工程有效运行,为建设和谐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形象以及人文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

4结束语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4

【关键词】东鱼河;水源置换;水环境;水生态

1东鱼河济宁段现状

东鱼河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为了解决南四湖湖西地区洪涝灾害而开挖的一条大型防洪排涝河道。干流起源于菏泽市东明县刘楼村,向东流经牡丹区、曹县、定陶区、成武县、单县、济宁市金乡县、鱼台县等8个县(区),于济宁市鱼台县西姚村北入昭阳湖,全长174km。针对东鱼河济宁渔业用水区水质不达标、岸线缺少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利用且存在违法建筑和违法活动、排污(水)口众多且排污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低、城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河道生态防护体系不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按照《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14号)要求,济宁市立足东鱼河区域、流域的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自2018年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东鱼河水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了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了良性循环。

2综合整治重点任务与对策措施

根据《东鱼河综合整治方案》(2018.05),东鱼河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周期为2018—2020年。到2020年,使东鱼河水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1水资源保护

1)规范取水口监督管理。针对金乡县2处5万亩以上中型灌区、小型灌区、8处分散小泵站灌区及鱼台县20处分散小泵站灌区未取得取水审批的问题,依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水资字〔2016〕29号),完成石佛灌区、曹庄灌区及8处分散小泵站灌区取水许可审批,规范管理取水许可,强化农业用水监管,不新增非法取水口。2)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针对鱼台县3处已审批或登记的排污口未设置标志牌等问题,依据《山东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关于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水资字〔2017〕23号),按照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样式和统一要求,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实行入河排污口标志管理和动态监管。3)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将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完善入河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制定分年度的水功能区纳污总量削减方案,并纳入年度考核。

2.2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依据山东省水利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完成河道及其上所建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埋设界碑界桩,政府公告形成电子化和数据化成果,与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同步协调。结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严格实施岸线用途管制。

2.3水污染防治

1)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积极推进沿河乡镇驻地及周边社区污水管网铺设,基本实现沿河形成径流的生活污水全收集,消除生活污水直排现象;集中连片村庄、城镇周边村庄以及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污水、垃圾处置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加强生活污水较集中排放点附近的沟、渠、塘等改造,推进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建设与管理维护,充分发挥其水质净化能力,持续改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针对农业农药化肥有效利用率低、农业废弃物未得到妥善处理等问题,依据《济宁市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达标方案》(济政办字〔2016〕230号),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推广生态农业技术。

2.4水环境治理

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济政字〔2017〕99号),将城镇周围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垃圾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2.5水生态修复

针对滩地受人为干扰严重以及生态功能基本丧失等问题,加快实施退耕还滩、退养还滩工程;积极推进滩地种植结构、方式改革。针对河道防护林、缓冲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有条件的河段建设河岸防护林带,退耕还滩区域建设植被缓冲带。

2.6执法监管

1)完善水环境动态监管体系。依据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14号),落实河道管护责任人,建立河管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结合信息平台建设,搭建“一河一档”动态监管框架体系。将河管员现场巡查与信息平台动态监控系统有机结合,实现线上、线下双重监管,基本实现动态监管全覆盖和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2)形成多部门协调共同监管机制。建立河道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河道联合执法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基本形成政府主导,相关门共同参与的定式,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3整治成效

济宁市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水岸同治、源头截污、综合防治,全力推进东鱼河济宁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东鱼河济宁渔业用水区水质年度达标率为75%,较2016年提升66.7%。通过深入实施水污染综合防治,大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控害,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建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2.3%,种植业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减少,农药使用总量较2016年下降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6%以上。积极推进水生态治理修复,建成鱼台县王庙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净化工程,年净化污水20.5万t。依法取缔沿河小型污染企业,工业废污水预处理后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并加大中水回用力度,达标中水回用于农田灌溉,东鱼河济宁段主要控制断面西姚断面水质逐步改善,2020年总体达到III类水水质目标要求。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14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Z].2016.

[3]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东鱼河综合整治方案[Z].2018.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5

关键词:中小河道;长效管理

1引言

川沙新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部,地域面积96.7km2,下辖六团、黄楼、城厢、城南、华夏、六灶等6个社区,包括42个村、46个居委。镇域南与祝桥交界,西北接唐镇镇,北邻合庆镇。川沙新镇地处长江三角洲入海东南前缘,西靠黄浦江,东南端水域为长江与东海的汇合处。区域内河网纵横交错,沟塘密布,水系发达。截至2018年,川沙新镇共有河道1650条段(其中区级河道15条段,镇级河道92条段,村级河道1543条段),其他坑塘水体230条段,小微水体196条段,养殖(种植)水体289条段,合计水面积12.859km2(见图1)。

2川沙新镇河道养护管理发展过程

2.1起步阶段

2004年上海实施“万人就业项目”,以此为契机,川沙成立了河道保洁服务社,负责区域内镇、村级河道的水域保洁工作。自此,川沙新镇河道养护管理正式启动。尽管养护内容单一,但川沙河道养护从此迈出了从无到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2.2发展阶段2012年,六灶镇和川沙镇合并,成立新的川沙新镇。原六灶、川沙的河道保洁队伍也合并为新的川沙新镇河道保洁服务社。自此,川沙新镇开始对区域内的镇、村级河道实行保洁全覆盖,在河道水域保洁的基础上增加了河道陆域保洁工作。随着河道整治建设力度的加大,河道绿化、护栏、防汛道路等设施逐步配套完善,川沙新镇又逐渐增加了河道设施、河道绿化等养护工作。同时,川沙新镇对养护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登记造册,对河道长度、宽度、起讫点、设施情况、整治情况等以表格、示意图和照片的形式建立档案,实行“一河一档”,并在每年年底对照遥感信息和整治情况对已有的河道资料进行更新和完善。

2.3扩展阶段

自2018年7月1日起,川沙新镇全面实行河道设施、水面保洁、河道绿化、河道轮疏等“四位一体”的综合养护。综合养护从养护管理机制上化解了河道范围内存在多个养护管理单位的矛盾(如养护管理设施难界定,容易推诿扯皮等)。同时,依托信息化管理,加强河道巡查检查监督力度。通过河道长效管理信息系统和河长APP,进行巡河轨迹GPS跟踪定位,发现问题实时更新上传,跟踪巡检单的处理进程,并利用系统抽查养护实绩和分析存在问题,通过养护单位主动发现、第三方单位巡查发现、河长督办解决的工作体系,形成闭环,解决养护短板。

3川沙新镇河道长效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3.1水质不稳定

近年来,川沙新镇水系通过黑臭河道整治、劣V类整治、断头浜整治、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中小河道轮疏等工程建设,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但目前仍存在水质不稳定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1)污水直排:主要是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河道。由于没有完善的排水管网,农民生活污水几乎没有经过任何收集和处理,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村落附近的河道中,导致河水中氨氮、总磷超标,造成河水富营养化。除了来自人畜排泄物、厨房污水外还有生活洗涤水,如洗衣、洗拖把等杂用水,其中可能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致使入河污染物种类增多。另外,住宅小区中,很多家庭将洗衣机放入封闭后的阳台,将洗衣机出水管接入到阳台地漏或直接接入雨水管,这些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进入市政雨水管网,最终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污染。(2)雨污混接:主要是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商业街坊等雨污混接,一方面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污染;另一方面雨水大量流入污水管道,造成污水冒溢,影响周边河道的水质。(3)河道护岸结构设置不够生态:川沙新镇的部分村级河道,河道规模较小,与外界连通性较差,居民建筑与厂房临河而建,但由于拆迁征地困难,在整治中往往采用浆砌块石、插板桩等硬质结构。这些结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持河岸的稳定性和耐久性,但是也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河道的自然属性,阻断了微生物从陆上土壤与水体的过渡,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河道水体水质恶化,水生物种减少,河道生态系统退化。特别是川沙地处平原河网,水动力差,在夏季连续高温的叠加影响下,水体富营养化的河段容易出现藻类滋生、水体透明度下降的情况。

3.2部分河道淤积严重

川沙新镇部分河道淤积严重,河中杂物沉积,河道束窄,河床抬高,使得水体调蓄能力下降,一方面影响了河道的过水能力和自净能力,造成水流不畅,另一方面致使河内蓝藻、绿萍等浮游植物大量滋生,继而导致河道水质恶化。造成河道淤积的主要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1)本地岸坡坍塌、冲蚀造成的水土流失:川沙属于感潮河网地区,平时河道内水动力条件不好,水流速度相对较缓,普遍以淤积为主。暴雨期间,河道内水量增加,水流运动加快,不少河道岸坡发生坍塌冲蚀,造成了一定的冲刷,流失的土壤一部分被沉积于河道的底部,一部分则会对下游河道产生淤塞。(2)部分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倾入:由于生活习惯的影响,人们总会无意识地将日常生活当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农作物秸秆以及修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在河堤或河内,造成河道淤积严重,部分河道甚至被全部填埋。(3)基础建设排泥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建筑泥浆排放量明显增加。由于管理不到位、缺乏联动机制,而泥浆承运户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乱排偷排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泥浆偷排入河现象不断发生,造成河道淤积。(4)船舶航行的影响:川沙新镇区域内的主要通航河道川杨河和浦东运河,船只往来频繁,大吨位船只因吃水深,航行时极易搅动河床底泥,引起泥沙悬浮,在船行波的带动下,沉积在沿线的支河里,导致各支河入河口附近淤积了大量底泥。(5)清淤工作开展不全面:由于各种原因,川沙新镇未将迪士尼区域、待开发区域、新农村建设区域等列入本轮轮疏规划(2013~2020年)(见图2),这也是造成川沙区域内部分河道淤积严重的原因。

3.3沿河违章占河

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底,川沙新镇沿河违建面积为39318.47m2,主要为简易住房、厂房、棚舍、停车平台等。截至2019年4月,已拆除沿河违章13425.71m2。由于拆违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拆违效率低,即便是已拆除的违章,也存在拆违不彻底的现象,往往是地上违建房屋拆掉了,但下部的违建平台还在。另外,像六灶港沿河的六灶向学街老街、城河浜沿河的西河浜路等还有一批历史遗留的“老大难”违章,由于涉及面广、违章建筑存在时间又比较长,拆违面临较大的困难。沿河违章建筑物不仅占用河道,影响河道两岸环境和景观,同时由于这些违章建筑物排水设施极不完善,废污水均直排入河,对水质同样造成危害。

3.4开发地块河道无序填堵

随着川沙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河建设项目面广量大,擅自填堵河道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河道蓄水能力下降、排水不畅、水环境恶化,严重影响防汛安全和生态环境。擅自填堵河道屡禁不止的原因大致如下:一是区域性规划水系调整滞后于开发建设的发展速度。河道蓝线方案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指导城市建设的法定规划的衔接不畅,蓝线与各类规划用地、规划控制线的冲突,导致河道蓝线落地困难,规划上无从控制,造成部分地区无序填河。二是河道建设不能与地块开发同步建设。较多涉及填河的开发项目,虽然按规定程序办理了水系调整相关手续,但由于项目分块实施,施工进度逐步推进,常常是急着填掉先开发地块内的河道,而新开河道要过一至三年才能全部完成。河道先填后开,造成排涝隐患。

4对策措施

4.1做好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作

目前,川沙新镇的农村污水治理工程正在施工,部分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商业街坊已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有些居民小区也已实施阳台污水收集治理工程。但是,本次农村污水治理工程范围不包含上一轮农村污水治理(纳管)区域、已列入其他工程的区域(各镇污水治理、河道治理等工程)和2020年底前完成动迁的区域(含土地储备、保障房、重大项目、环境影响区域等),建议对已建设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提标改造,对待动迁区域采用临时污水就地处理装置。在工程完工后,要注重对管理部门人员的专业培训,因地制宜地做好长效管理,确保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完善和运行正常。另外,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也要重视老旧雨水设施的修复,雨水基础设施的完善,实现雨污并行治理。继续推进雨污混接改造,探索长效管理办法。进行管网普查,对排污单位错接、漏接、混接等行为予以纠正,杜绝城镇生活污水混入雨水管道直排河道。

4.2重新制定轮疏规划,加强水系沟通

新一轮的轮疏规划要努力做到不留死角,确保“有淤常疏、清水长流”,进一步改善河道水环境面貌。在河道疏浚的同时,还要连通水系,通过实地开河、架设桥梁等举措,使断头河与周边水系沟通;通过拆坝、拆涵建桥,疏拓瓶颈段,提升河水水动力。

4.3加强河道监管,守住整治成效

川沙新镇的大部分河道都是村沟宅河,不少河道存在脏乱差、“反复治、治反复”的现象,特别是一些整治好的河道,容易出现毁绿占绿、乱倒垃圾等破坏整治成果的行为。因此,加强河道监管非常重要。加强河道监管,首先要依托河长制。增强村级河长履职的动力,在巡河的过程中要切实发现问题、落实解决,真正发挥村居河长在巡河治水中的关键作用。加强河道监管,其次要严格执法。一是对开发地块的水系调整项目,不但要注重“事前调控”,更要加强“事中监督”及“事后管理”。根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不按照“先开后填”要求施工的、所还的水面积和填堵的河道面积不符合批复要求的,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违法现象依法予以查处。二是针对沿河违建,建立拆违工作联席机制,由镇河长办牵头,五违办、城管、河道养护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解决拆违困难、拆违不彻底等难题。三是对偷排泥浆、偷排污水、偷倒渣土等违法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格查处。加强河道监管,还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公众号、网络等多方资源,搭建舆论监督举报受理平台,引导群众既当河道治理的参与者,又当河道治理的监督者。深度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河道,并跟踪报道河道治理情况和治理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河道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4.4统筹协调,加快河道蓝线落地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建议将河道蓝线尽早纳入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用地红线和河道蓝线,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片区发展规划等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片区发展规划的衔接统一,实现河道蓝线的规划落地。

4.5返璞归真,建设生态河道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存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趋向于“回归自然”,“人水和谐发展”。在上海着力打造生态宜居城市的背景下,河道建设逐步向恢复生态、回复自然的方向转变。川沙新镇也在积极探索实践,目前连民村的3条河道正在委托上海海洋大学做生态技术修复试点,通过种植苦草、菹草等沉水水生植物,修复受污染河水,恢复水体自净能力。另外,在河道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议设计单位在满足河道安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布置护岸结构,或者采用多孔和透水护岸材料和结构,在岸线设计方面,尽量不做截弯取直,恢复河道的蜿蜒性。同时,在日常养护过程中,要求养护单位适当的保留一些岸边的杂草及水生植物,这样不仅有利于边坡稳定,对水质也有一定的改善。

河道整治工程监理规划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