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例6篇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1

一、整改思路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蒋超良书记关于做好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以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核心,切实抓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任务的整改落实,推进渔业生产提档升级,促进渔民增收。

二、整改要求

(一)坚持高标准定位。要把这次整改当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按照省委讲政治、讲大局、讲一致,一个月做方案,六个月整改到位的总体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折不扣抓好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全整改、真整改、实整改;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措施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问题不遗不漏、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责任到单位到岗到人、整改结果高质高效。具体整改方案务必于7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二)坚持问题导向。对《xx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的10个问题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条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要求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发力推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确保实效。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围绕拆除围栏围网网箱、取缔珍珠养殖、查处投肥(粪)养殖等水产养殖业污染方面,提出细化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不断建立与完善渔业生态文明建设、长江大保护、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长效机制。

(四)坚持巩固提升。要充分发挥督导、指导和参谋作用,扎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对于已完成的整改工作,必须巩固,不能反弹;对于进展缓慢、滞后的整改任务,要及时跟踪督办,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促推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对于需要坚持长期整改的任务,要构建农业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问责追究机制,保持高压,确保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持续整改落实到位。

(五)坚持责任追究。要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整改主体责任,严肃追责问责,把“五个从严”(整改目标从严、整改措施从严、责任传导从严、整改销号从严、督办问责从严)和“五个不放过”(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决不放过、问题没有解决决不放过、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决不放过、问责不到位决不放过、群众不满意决不放过)要求贯彻督察整改全过程。

三、整改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水产局已成立副局长林伟华任组长,相关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省水产局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涉渔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渔政处,具体负责涉渔环保督察日常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组建工作专班,迅速开展整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整改工作与年度目标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农业行风建设紧密结合,对不担当、慢作为、不作为等要及时问责追责。

(二)成立督导组。在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督察工作组,按照省水产局环保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调度,定期对整改问题进行督导。林伟华为总督导,张汉中组织督查具体工作。下设三个督导组,具体组成及包市包区分工如下:

第一督查组:

组 长:张汉中

组 员:汪明阳

联络员:田育新

主要督查武汉市、孝感市、随州市、襄阳市、十堰市整改工作。

第二督查组:

组 长:郭子平(省植保站站长)

组 员:徐荣钦(省植保站办公室主任)

联络员:余仕勇

主要督查仙桃市、咸宁市、黄冈市、黄石市、鄂州市、神农架林区整改工作。

第三督查小组:

组 长:李明辉

组 员:瞿 飞

联络员:丁亚文

主要督查荆州市、荆门市、潜江市、天门市、宜昌市、恩施州整改工作。

四、整改的问题

(一)问题11 。

反馈问题:农业部门对养殖污染治理不力。2012年10月施行的《xx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湖泊水域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围栏围网养殖,已围栏围网的须限期拆除。但省农业厅直至20XX年才开始部署相关工作,2017年才开始停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导致全省拆围工作推进缓慢,到2017年底非法围栏围网养殖面积仍高达90万亩,给湖泊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

整改目标:全面拆除围栏围网养殖,全面取缔珍珠养殖,坚决查处湖库投肥(粪)养殖。

整改措施:

1.省水产局组建取缔围栏养殖推进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或领导小组。

2.按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7〕15 号)和《省农业厅关于禁止投肥(粪)养殖和取缔珍珠养殖的通知》(鄂农函〔2017〕272 号)要求推进整改工作,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定期督导通报的方式,确保如期完成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任务。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取缔投肥(粪)养殖任务;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4.3万亩珍珠养殖取缔任务。

(二)问题12。

反馈问题:省农业厅直管的省斧头湖管理局大量发放水产养殖证,长期收取水面使用费,斧头湖常年存在大面积非法养殖。2017年水质由 = 2 * ROMAN II类下降为 = 3 * ROMAN III类。

整改目标:收回斧头湖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

整改措施:

1. 2017年9月起,省斧头湖管理局已分期分批收回全部水产养殖证件(共109个),已停止收取水面使用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项目已取消),已拆除全部围栏围网养殖,已开展组织初步验收。

2.制定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斧头湖渔业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明晰责任,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武汉市和咸宁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武汉市、咸宁市党委、政府,武汉市和咸宁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三)问题27。

反馈问题:近年来,xx省虽然加大了湖泊保护力度,但填湖占湖尚未完全遏制,一些湖泊仍在以围垸—养殖—种植—填占的方式被蚕食。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发展增殖渔业。

整改措施: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采取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方式,对全省湖库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拉网式整治和督导,确保 2017 年 12 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 121 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任务,长期坚持。

(四)问题30。

反馈问题:全省共有湖泊850多个,大多用于水产养殖,湖泊水产养殖面积达到281万亩。

整改目标:2017年12月底前全面拆除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停止湖泊人工养殖,一律停发围栏围网网箱养殖证。

整改措施:

1.组建渔业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督导工作专班。

2.全力推进全省121万亩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确保2017年12 月底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

3.开展全省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湖泊投肥(粪)养殖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五)问题31。

反馈问题:xx作为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长期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截至2017年11月拆围前,珍珠养殖面积达9950亩,围网养殖达15.5万亩,水质从2011年的Ⅱ类恶化到2017年的Ⅳ类。

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xx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

整改措施:

1.配合省林业厅开展xx水域围网养殖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相关养殖设施进行拆除;开展珍珠养殖专项清理。

2.配合省纪委监察厅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地方以渔业收费代替渔政执法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3.加强对xx水域围网养殖、珍珠养殖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监督,确保问题不反弹。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荆州市、xx市党委、政府,荆州市、xx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荆州市、xx市党委、政府负责人,荆州市、xx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六)问题32。

反馈问题:龙感湖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面积1.2万亩,约占水域面积的10%,其中核心区养殖面积7000亩。2017年,当地政府仍违反xx省禁止湖泊围网养殖要求为养殖企业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整改目标:依法解决龙感湖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围网养殖问题。

整改措施:

1.制订湖库围栏拆除工作推进方案,分批组织拆除,确保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完毕,收回延续水域滩涂养殖证。

2.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黄冈市党委、政府,黄冈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黄冈市党委、政府,黄冈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七)问题33。

反馈问题:黄石市网湖湿地为省级自然保护区,有13个主要湖泊,2011年以来均被当地政府或保护区管理局外包用于非法投肥养殖,直至2017年仍在签订承包合同。

整改目标:完成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包括网湖及周边13个主要湖泊非法投肥养殖问题整治工作,取缔承包经营养殖行为,通过网湖生态治理使网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水质量标准。

整改措施:

1.2017年6月30日前,配合成立网湖生态治理项目建设指挥部;全面终止网湖大湖的承包经营养殖行为。

2.2017年12月30日前,终止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猪婆湖、下羊湖、夹节湖等12个湖泊投肥掠夺式养殖行为,实施健康生态养殖。

3.配合省纪委监察厅整改案件查办组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追究到位。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黄石市党委、政府,黄石市水产局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黄石市党委、政府,黄石市水产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按措施时间节点推进,长期坚持。

(八)问题35。

反馈问题:16个省控湖泊的19个水域中,11个水域功能区水质不达标。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控湖泊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湖泊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斧头湖、长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配合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按照“一湖一策”,有针对性地制订湖泊保护规划,对汤逊湖、斧头湖、张渡湖、后湖、大冶湖、保安湖、xx、长湖、鲁湖、网湖等10个湖泊共12个不达标水域制定达标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2.结合“水十条”,强力推进湖泊控污截污。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全省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九)问题36。

反馈问题:主要湖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从2013年的77.4%下降到2017年的71.0%,2017年继续下降到61.3%

整改目标:主要湖库水质符合I-Ⅲ类标准的水域占比稳步上升。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长湖、网湖等重要湖泊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配合做好对水质下降且不达标湖库制定达标方案。

2.持续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加快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完成湖库拆围工作,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

责任领导:省水产局,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相关市县水产部门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长期坚持。

(十)问题78。

反馈问题:严肃查处填湖占湖违法行为,推进破堤还湖、退垸还湖等湖泊休养生息工程,依法依规严控沿湖围湖开发,加快推进违法养殖清除工作,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配合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xx省湖泊保护条例》,全面取缔湖泊围栏围网养殖和投肥养殖,逐步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配合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违法填湖占湖行为,加大填湖占湖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2.配合相关单位编制全省湖泊退垸还湖规划。

3.对全省湖泊养殖污染进行督察,并定期通报,确保在2017 年12 月31 日前全面完成江河湖库围栏围网养殖拆除和严肃查处投肥(粪)养殖任务;2018 年2 月底前全面完成违法养殖的整治、验收、整改工作。

4.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通过加强增殖放流,底播贝类、种植水草等方式,逐步修复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省水产局,市县党委、政府,市县水产局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2

为切实抓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区委主要领导强调的“十个全面”和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九个方面要求”精神,结合好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坚决把污染防治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最紧要的任务。进一步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确保将治污压力传导到每一名干部。

二、整体部署。

坚持全员出动不停歇,挂起“作战图”,排出“时间表”,以必胜的决心迎接困难挑战,全力推进各项任务精准落实,全面改善我区空气质量。

三、细化任务。

加强区片属地责任,严格考核,全面开展扬尘、散煤清理、企业管控、禁烧禁燃、环保夜查、煤改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水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建筑工地要严格按照“六个百分百”标准进行管控,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个建筑施工工地都要有村主要干部具体人员分包。对于道路扬尘方面,再次细化网格分包制度,镇村干部每日不间断上路巡查。

洁净取暖推广及散煤清理:散煤清理要坚持常态化管控,目前全镇村已全部实行“煤改气”覆盖,各村由支部书记负总责,大力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安全使用天然气,每日要对辖区内散煤进行排查、清理,每天下午向镇上报清理进度,对于进入辖区内销售散煤的车辆结合工商部门进行劝返,杜绝劣质散煤的使用。

禁烧禁燃工作:坚持“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持“全年禁烧、全面禁烧”,实行网格化监管制,镇村干部分地块管控,严格管理,完善禁烧体系建设,制定禁烧奖惩制度,进行大力宣传,各村安排专职巡查员,每日不间断巡查。对于禁限燃放工作,从本月开始,全镇辖区内不得再出现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大力宣传上级禁限燃放政策,转换群众传统观念,撇弃陋习,要在全镇上下形成良好的禁燃氛围,镇村要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全力做好禁燃工作。

“散乱污”企业管控:持续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排查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坚决做到不增一个“散乱污”企业。坚决取缔淘汰“两断三清”类企业,彻底打消业主不切实际的幻想,坚决做到不让一个“散乱污”企业反弹。严格落实“环保设备洁净运行、生产厂房干净整洁、环评证照手续齐全”三项标准,持续推进标准件企业规范生产、洁净生产。对不符合“三项标准”的企业,坚决做到先停后治,对所查处的问题逐一对照,什么时候整改完成,什么时候解封。尤其是对偷排偷放企业,发现一起,依法处置一起,决不手软留情。

重污染天气及错峰生产管控:在接到上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后,镇村干部要严格落实工作方案,立即通知相关企业按照上级要求执行应急方案及措施,各应急企业由村干部具体分包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镇环保所人员,要每日不间断的对应急相关企业巡查,确保全部按要求执行到位。错峰生产企业本镇共涉及一家,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限产、停产,实行错峰生产方案,镇村二级分包干部要不定期督察,全力落实好错峰管控。

环保夜查工作:要坚持每天进行夜查,从涉气企业及施工工地等进行督查,每日要由当日值班领导干部带队,并对辖区内露天烧烤、饭店等进行夜查,确保我镇每个生产企业排污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百分百排出,危废台账健全,督促排污设施净化设备定期更换;厂区车间内勤打扫勤清理;无露天焚烧现象,坚决取缔木炭烧烤,要求饭店的抽油烟设施正常运行排污设施定期清洗,全面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环保意识。

水污染防治:要重点抓好河道环境卫生,涉及沿河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每天安排专职巡堤员和保洁员进行河道整治工作,发现垃圾禁止垃圾倾倒,做好周围垃圾、杂物、杂草清理及周围养殖业、厂摊的取缔与管控。

四、全力保障。

强化责任,凝聚合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村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镇直各部门充分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任务落实,全面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保意识,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3

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东进村的居民不再为污染问题而发愁了。2010年2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湖区环境保护局向当地污染大户家饰佳橱柜厂送达告知函,宣布因该厂认真整改,检察机关决定对家饰佳橱柜厂污染案终止审查。至此,长达3年之久的东进村家饰佳橱柜厂环境污染案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和支持,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嘉兴市嘉善县某纸业公司不愿替承包人整改排污设备和缴纳排污费。2010年7月,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出具检察建议书并告知不履行法定义务将被。当月,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了相关义务,停止排放,检修整改,并缴纳了拖欠的排污费。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村民沈某违法搭建塑料清洗加工厂,污染当地水源和空气,环保部门多次处置未果,本村村民又碍于情面不愿。2010年8月,南湖区检察院立案后,准备提起公益诉讼,沈某见状立即拆除了厂房和生产设备。

…………

这些,都源于嘉兴市推行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代表建议助推

2010年初,在嘉兴市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李金喜提出了《关于在全市推广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建议》。建议指出:“作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一方(大多为一般市民),相对加害方(大多为企业)在环境维权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受到损害时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他建议嘉兴市检察院尽快在全市推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公众环境利益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能及时得到司法救济。

在这之前的2009年,嘉兴的三个基层检察院――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检察院,已率先在推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探索,分别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

接到代表建议后,嘉兴市检察院作为建议的主办单位,积极开展调研,加强与会办单位嘉兴市环保局沟通。经双方多次协商研讨,嘉兴市检察院与环保局在2010年7月共同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这在浙江省尚属首次。

“启动这一制度,将有助于形成更加严厉的环保执法态势,有力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嘉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杨连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以前一些“没人管”或个人“管不了”的环境污染事件,现在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公众进行。

据了解,近年来,嘉兴市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当地政府加大了处罚执法力度,但收效甚微。很多情况下,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下达处罚决定,对方往往想方设法推脱甚至是置之不理,因为环保部门并没有强制执法权。

依据新出台的这一制度,嘉兴市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可按照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支持、督促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沈志伟是先行试点的亲历者。他告诉记者:“发生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取证,运用司法机关的威慑力,增强了环保执法监管的刚性,有利于惩戒环境违法者。”

浙江全面推广

据报道,浙江省有4万多家排污企业,违法排污现象非常普遍。与此同时,浙江省环保部门受理的量骤增,一年最高达7万余件。

“我们穷尽了手段,但效果并不理想。有些当事人态度恶劣,无视行政执法,老百姓怨气很大。”浙江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陈云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2010年8月27日,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就两家探索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保护环境资源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协作机制的主要措施包括:完善立案调查机制、建立支持机制、完善督促机制、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建立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以及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六大项。

“环境污染案件普通百姓调查取证难,企业连门都不让进,而检察机关有调查权,可以通过证据收集帮助和支持权利受侵害个人。督促则是针对行政机关消极或不作为,依法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的介入可以增强环保执法的刚性,完善环保的监管机制,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利益,更有利于化解环境纠纷。”

“这次省检察院出台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对我们先期试点的肯定。”沈志伟告诉记者,“基层检察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信心更足了。”

2010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专门召开了“运用民行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新闻会。根据当时提供的资料,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6件,督促、协助环保部门追缴拖欠的排污费82笔,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实践遭遇困境

在环境污染治理陷入瓶颈的中国,越来越多的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并取得了成功。然而,相对于支持与督促,环境公益诉讼的步履却有些蹒跚。

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公益诉讼,环保部官员曾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监督方式之一。据报道,中央政法委已着手调研,最高检察院也将其作为立法调研的一项重要课题。但在全国范围内,真正由检察机关或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寥寥无几。

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然而,在此后漫长的20个月里,昆明环境保护法庭一直处在零环境公益诉讼的尴尬境地。直到2010年8月中旬,昆明环境保护法庭才立案受理了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此案由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状告辖区内两养猪公司污染地下水源,致使当地出现饮用水危机。由于原被告力量的巨大差异,该案被不少媒体描述为“抡起大棒打蚊子”。

记者注意到,浙江省两部门出台的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并没有涉及法院。但无论是省检察院还是省环保厅,都希望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逐步推开。记者从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南湖区已结案的5起案件,均在诉前和解,未进入诉讼程序。

“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类型案件,很多法院还没有开这个口子,立不了案。”沈志伟一直关注着省内环境公益诉讼

的进程。

期待制度解困

环境公益诉讼走得步履艰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环境不法行为往往侵害或危及的是社会的公共权益,并不直接损害私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有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完全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此外,对大气、河道等公共环境损害的评估体系缺失也被认为是影响环境公益诉讼效果的重要原因。“即使进入诉讼阶段,也多只要求被告停止对环境的侵害。一般不涉及赔偿部分,因为损失很难计算。”沈志伟告诉记者。

尽管在现实中走得并不顺畅,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是表示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肯定与推崇。

对于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张雪樵副检察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承目前仍有一定争议,但他认为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保护公共利益和制止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方向。

“能否认定检察机关与环境污染企业之间有利害关系?严格从文义上讲,两者间是没有利害关系的。”浙江省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春燕告诉记者,“但是,检察机关有抗诉权、监督权等权力。我们可以对此做扩张的解释。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趋势。从外国的情况看,这一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了。”

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傅国云告诉记者,制度推行后的这半年多里,全省各地已有几十件检察机关支持、督促的案件。相对而言,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仍然较少,且多以调解结案。“这个协作机制更多的是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法律监督与公益诉讼是可以兼容的。”傅国云说。

据悉,浙江省高院近期正在各地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调研。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最高法院并没有禁止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可以先试点起来,等经验累积到一定程度,再修改或者出台相应的制度。”郑春燕说。

相关链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节选)

完善立案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以先向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立案调查必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环境公益侵害人、受害人和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建立支持机制。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

完善督促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案件的规定(试行)》督促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书》后,如不提讼,则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提讼的理由。

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纠正,并将办理或者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4

关键词:生态环境;犯罪特点;检察职能;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能否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严密环境刑事保护法网。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检察工作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中,为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一、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包括污染环境的犯罪以及破坏自然资源保护的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命名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分则其他章节设有与环境犯罪相关的条文规定。另一类是间接危害生态环境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类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罪名包括贪污罪、、罪、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

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生态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通常不可逆转,较难恢复,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影响巨大。第二,行政从属性。生态环境犯罪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且环境违法的认定与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关。第三,隐蔽性。生态环境犯罪的案发周期长以及地方政府保护等原因使此类案件不容易被发现。第四,复杂性。涉及庞杂的环保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客观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决定了认定此类犯罪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二、造成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我国刑法关于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法只规定了实害犯,没有规定危险犯,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

(二)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薄弱,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

(三)环境法律法规冗杂。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环保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量存在的法律法规增加了司法人员消化吸收法律法规的难度。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环保工作与当地经济利益出现冲突时,倾向于保护地方经济利益,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五)缺乏强有力的公众约束。危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被害人一般较为分散,有的案件中甚至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公众有效监督的缺乏和及时救济的缺失,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

三、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方式

(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处罚概率低下助长了生态环境犯罪的侥幸心理。为确保环境犯罪处罚确定性,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打击职能:一要强化批捕、职能,提出量刑建议,对环境犯罪严惩不贷;二要强化环境犯罪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坚决防止和纠正对环境犯罪打击不力问题,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要加强控告、申诉监督。通过多方位监督,确保环境犯罪绳之以法,提高环境犯罪成本。

打击环境犯罪不能仅仅局限于《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15个罪名,宜扩大刑事检察视野,对“走私罪”中涉及环境法益和“渎职罪”中与环境破坏密切相关的其他犯罪也应重点关注。

(二)深入查办生态环境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

近年来,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环境破坏典型案件逐年增多。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等领域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检察机关应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重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探索推进检察机关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主导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防止环境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经济利益衡量、私利、偏见、地方保护主义或屈从某种压力而环境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督促条件的,应当督促环保部门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或督促其履行职责。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可以探索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

(四)发挥环保检察预防职能

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有些生态功能极难恢复,甚至不可逆,治理成本高昂。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破坏的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刑法的反应又太迟钝了,损害已经成为了既成事实。检察机关环境检察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五)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加强与公安、环保、国土、林业、农业、交通、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共同配合、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制度,形成合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能源环境的犯罪。

参考文献:

[1]许国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想》,载《中国检察官》2014第4期.

[2]刘云荣:《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履行环保监督职责》,载《人民检察》2013第12期.

[3]余崇洁:《强化环境保护中的检察力量》,载《法制与社会》2007第9期.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5

12月2日、3日、4日,主持召开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等专题会议;12月2日、3日和6日带队深入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揭西县、普侨区和空港经济区等地,检查督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东马不停蹄奔走在各个现场,亲自指挥对各类环保问题进行处理。

去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揭阳市市委书记、市长挂帅,对相关环保问题亲自督办、抓紧落实,确保所有转办件得到彻底解决,并且推动困扰当地多时的一批环保案件的解决,全面提升当地环境质量。

领导下沉基层靠前指挥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央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迎接环境保护督察的过程变成推动工作、促进落实的过程,认真准备、全力配合,正视问题、抓好整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突破。”2016年11月28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东省工作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在广州召开,随后,揭阳市委书记严植婵迅速主持召开会议,对环保督察工作进行部署。

11月29日,严植婵再次要求对严重污染环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并分别于11月29日、30日及12月5日、6日带队深入基层一线,靠前指挥,对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及重点企业等现场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要求立即落实整改,加快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12月16日,严植婵带队到榕城区、揭东区检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查办情况,先后深入榕城区榕东街道、揭东区曲溪街道,察看因环保违法被查封、关停的有关企业及工厂工地现场,并详细听取办案过程汇报,了解当地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的落实情况,询问案件办结率、群众满意度等。并强调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负责、亲自把关,坚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从严从速办好交办案件。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查清查实案件情况。要借势发力,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督察为契机,举一反三,坚决彻底打击各类环保违法行为,不断巩固成效,形成长效机制。要联合执法,铁腕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建立回访机制,做细群众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市委副书记、市长陈东对每批交办案件均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一个问题组织一个专责小组、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亲抓落实,并分别于12月2日、3日和6日带队深入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揭西县、普侨区和空港经济区等地,检查督导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情况,提出要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着力解决一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环保问题。

在揭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揭阳各地主动向上看齐,党政“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带队,多部门联合执法,以最快速度查清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督察工作开展仅10天,揭阳就共出动执法人员1500多人次,基本查实(部分属实)案件25宗;依法查封责停企业38家,立案26宗,行政拘留3人,刑事拘留4人,并约谈干部24人,问责干部48人。

督察期间,在揭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各部门抓紧落实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切实解决环保突出问题,立行立改打好环境保护整治攻坚战,妥善处理好中央督察组交办件。全市还突出问题导向,以督促改、以打促建,以办案为切入全面改进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联合办案刑事拘留12人

截至2017年1月10日中午,揭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人次,基本查实(部分属实)案件130宗;责令整改企业99家,立案处罚51家,立案侦查5宗,行政拘留8人,刑事拘留12人,拟罚没款项609.2万元;约谈19人,问责干部124人次。

对于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件,揭阳市各部门戮力同心,组成专案组,推动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12月3日,揭阳派出由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三个督办组,分别到揭东区、揭西县,会同当地政府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龙宝、大龙、金铜采石场以及揭西县龙潭镇泉水塘村伯公坪采石场等的违法行为,均进行了现场督察督办,推动案件查处顺利进行,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在揭西县钱坑镇埔龙尾村大埔新寨,督办组根据线索对当地一个非法简易工棚作印染作坊进行查处。督办组到达时,虽然现场没有发现该作坊进行生产,但仍可见相关生产设备和疑似污水。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在作坊外的排污口进行取样送检,对作坊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查获相关账本。工商部门对其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证。涉案作坊的相关负责人也被执法人员依法带走接受进一步调查。

12月5日,接到中央督查组转办件,“揭阳市普宁市南溪镇增塘村一家无名炼钢厂,环保手续不合格,污水直接排到村里,并且废气排放严重”,普宁市迅速实市包案领导,成立专职小组进行核处。工商部门随后将南惠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程序吊销公司营业执照。9名镇村干部被立案调查,严肃进行问责。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12月19日,普宁市再次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大南山镇三坑水库的水源保护区核心区锡坑村山地未经审批被开发成公墓区”案件,该市随即成立专职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查实问题后,普宁市迅速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立即责令“大恒丰”公司和锡坑村停止违法行为;二是责令“大恒丰”公司3天内全部完成复绿;三是由大南山街道纪工委约谈分管林业的街道党工委委员,驻单元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殡葬管理监察队队长,驻单元包村两位干部;对锡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喜表立案处理;对街道林业站长,锡坑村其他三位“两委”干部诫勉谈话。目前,被平整的山地已经种上茶树、非洲茉莉等,山地基本恢复原貌。

借势用力推动解决环境难题

“要借督察东风全面开展环保专项整治。”严植婵强调,揭阳要借势发力,以中央环保督察组开展督察为契机,坚决彻底打击各类环保违法行为,不断巩固成效,形成长效机制。要联合执法,铁腕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建立回访机制,做细群众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答复。

榕江流域受揭阳市境内造纸厂、生猪养殖场、电镀等工业污水污染严重,多年来备受诟病。近年来,揭阳市正视榕江流域污染问题,开展了凉果、造纸、电镀等一系列专项行动,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来,流域环保立案332宗,实施查封扣押96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0宗,刑事案件76宗。推进凉果行业污染整治,榕江流域水质逐年改善。

在这次中央环保交办的案件中,有群众举报揭西县塔头镇大老粗凉果厂污水直排,井水被污染。接案后,严植婵立即作出指示,强调要立交立办,边督边改,从严从速办好该案。揭西县政府立即成立专案小组,由县长带头包案,迅速行动。市长陈东到现场检查并召开督查会议,对依法查处该案给予具体的指导,强调要举一反三,解决好普遍性问题,形成制度性、规范性管理体系。经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经对该厂沟渠取水样监测发现其存在超标污染情况。12月4日,专案小组进行全面核查,发现该公司排污管网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前3米有一排污管破裂泄漏,生产污水直接排入流经该厂区的沟渠,对下游水体环境造成污染。同一天,揭西县环境保护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在2017年2月6日前落实整改。并将案件移送揭西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负责人吴贤才、郑荣铃被行政拘留10天。12月6日,揭西纪检部门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立案4人,诫勉谈话5人。至12月6日,该案依法得到彻底查办。

揭东区的双坑自然保护区内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搭建、开垦行为等问题,此前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要求揭阳市要落实整改,该问题也是本次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的内容之一。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植婵迅速指示揭东区要立行立改,全力保护生态环境,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任何以“绿水青山”去换“金山银山”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市长陈东还专程到现场督查指导,对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范文6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海洋环境的行政制度保护主要有3种: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政督察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3种制度各有其优势,在海洋环境保护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当前的海洋环境保护情况来看,3种制度均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分析3种制度对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

1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根据《海洋环境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七条、五十五条,涉海建设工程审批必须征得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因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一般环评制度要求更加严格,而且必须有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但是,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法》排除了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适用,海洋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海洋环境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而《海洋环境法》中并未规定国务院专家审查或公众听证制度,缺少行政主体以外的第三方参与海洋环境报告书的制定,与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法》无法协调统一,更是缺少对环评报告书的外部监督。海洋环境本身较为复杂,涉及船舶、渔业等多个领域,环境评价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书无法准确评估可能产生的问题,而海洋行政部门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直接影响环境评价机构的评估结果。而且,在环境评价机构出具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缺少专家或者其他第三方的监督,行政部门很可能会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难以实现在环境报告书中必须征求海事环境行政部门意见规定的立法目的。这些制度设计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上习惯性将海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分别立法,却又没有单独的完整制度体系,2个制度交叉的内容反而出现遗漏,未来亟需协调解决。

2行政督察

督察制度,是指中央政府为了监督和保证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常运行,自己或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各级行政和执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监察。当前的督察制度主要有3种:环保督察、土地督察和海洋督察,而涉及海洋环境内容的行政督察主要是指海洋督察。海洋督察所督察的具体内容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规定主要有:“①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②国家海洋资源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察海域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重点督察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海域海岛资源监管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③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海洋环境持续恶化情况,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退化等区域性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围填海、海岸线破坏等问题,以及针对突发环境灾害和重大海洋灾害处理情况。”。

从海洋督察的内容上看,海洋督察基本上涵盖了大部分与海洋环境和海洋行政相关的问题,可以说权力范围较广。海洋督察的对象范围,除了各级海洋主管机构,还包括海洋执法部门,可下沉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涵盖了大部分的行政主体,也意味着海洋督察与一般的行政监督相比,由于海洋督察的权力来源于国务院的授权和委托,其权力行使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监督,其层级更高,监督的内容和对象都更加广泛,且不受行政级别的约束,因此海洋督察的监督更加直接。从制度设计来看,督察制度不仅是一次监督,根据《海洋督察方案》,被海洋督察要求整改的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必须提出整改方案。《方案》还明确海洋督察在整改方案做出以后随时再进行“二次督察”,监督整改内容的落实情况,保证督察内容可以真正落实。二次督察的制度也显示了中央保护海洋环境的决心,力图避免表面功夫,将行政督察的监督落实到实处。

目前,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和南海三大海域分别设立了派出机构,而海洋督察则属于自然资源部的职权,这也意味着海洋督察在三大海域会是未来常设的海洋环境监督主体,而且自然资源部在省级以下属于垂直领导,因此不会受到过多地方行政权的干涉,虽然目前海洋督察的制度还在发展过程中,但是未来可以预期海洋督察制度会发挥更有效的行政监督效力,常态化的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对各地海洋、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实时监控各地海洋环境变化。海洋督察组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的巡回督察,针对海南、辽宁、山东等地区海洋环境问题做出了督察意见并要求整改,部分地区又进行了二次督察整改,也证明海洋督察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可以预期在未来会成为国务院对各地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常态化监督手段和措施。

3行政公益诉讼

广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社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不作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这其中也包括行政部门针对生态环境审批不当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一元的,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应当是行政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我国当前的行政公益诉讼规定了前置程序的强制适用。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指的是《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条文本可以看出,使用了“应当”一词,2018年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要件,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行政主体不改正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此种前置程序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时间长,对于重大、急切的环境破坏案件难以迅速实现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只有检察院,是否单一主体就能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我认为是不能的,通过当前的实践来看,部分行政机关违反审批填海项目的规定进行房地产建设,导致当地居民轮番信访、抗议等行为,地方检察机关并未很好地依据法律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原因有2点:1)检察院的日常工作复杂且繁重,很多检察院的内部并未设立单独的机构或者部门来负责法律监督,仅仅是在侦办案件过程当中发现有侵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时才能有主动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部分检察院虽单独设立了公益诉讼部门,但多流于形式,在主观上积极性不足,不能主动地依职权行使权力;2)在上层的权力分工当中,权力的分划依旧不彻底,检察院的工作仍旧受到政府机关的影响和干涉较大,导致其在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能力上先天不足,而行政公益诉讼又仅能靠单一主体来行使,也就不难理解部分地区出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形同虚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