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成果范例6篇

文物保护成果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1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2

[关键词]书画文物;特殊性;保护原则;保护环境

一、书画文物的特殊性

古代书画文物主要是由颜料、宣纸、绢绫、帛等特殊的有机材料构成,所以其既忌受潮又忌过分干燥,时间久了还容易受虫子侵噬。如果文物保管员不精心的去呵护,没有采取正确的保存方法,就会出现人为的保存不当而造成书画文物的画面老化、生霉、破损,使其失去应有的文物价值。书画文物因为本身材料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材质诸如金箔、陶瓷、青铜等文物的保管就显得更为困难,所以如何更好地保管书画文物、最大限度地实现文物自身价值以及延长其文物寿命,就是对文物保管人员提出的一项极高要求和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作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古代书画文物的收藏价值、历史价值和科研价值,使中华璀璨的文化源远流长,给书画文物创造适宜的、稳定的保管环境和采用科学、适当的保管方法,尽可能降低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造成的破坏是目前文物工作人员保护古代书画文物的重要途径。

二、书画文物的保护原则

(一)保持书画文物历史原貌

保护文物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保护文物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以及艺术价值,使中华名族千百年来积淀下来的璀璨文化发扬光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这个维护、修复馆藏文物不改变馆藏文物历史原貌的原则我认为应该更加适用于保护馆藏书画文物。我国的书画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民族艺术,这一特色的民族艺术瑰宝与我国社会的发展、民族欣赏习惯和传统的学术思想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每一件书画艺术作品都是作者在当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对当时社会思想认识感触通过书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真实写照,是当时作者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工艺水平的真实具体反映。所以,书画文物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是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历史文化的遗存,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故笔者认为在修复和保护书画历史文物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护文物历史的原貌,反对书画文物修复过程中的过分“接笔”工序,因为此种程序虽然是对书画残缺部分的重新修复,但是毕竟后勾绘的部分不是出自原来作者之手,表面看起来是完整的,实际上这种完整是虚假的,是给观赏者一种善意的欺骗,再说这种“接笔”如果不得法,就会使画面发生变化,改变画面原有的神韵,不能更好地展现原有书画文物的真实、整体风格。

(二)传统方法和现代科学相结合

多少年来,我们的祖先对文物的保护方法就一直在探索着,现在许多古代能够流传至今的宝贵文物得以保存下来,就能够说明古代的传统保护技术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并学习的。我国古代的文献就有不少关于书画文物许多有价值的保护记载,譬如:唐朝张彦远的《历代名画记》、宋朝米芾的《画史》、元朝周密的《齐东野语》,这些传统书画文物保护有价值的记载,作为文物工作人员的我们更应该认真、详尽的学习并系统的总结经验,把古人优秀的文化成果传承进而发扬光大,让古代传统的书画文物保护技术重放光彩。现在国际上把保护文物工作作为一种正式的职业提出来的是1950年国际博物馆藏品保护协会的成立,20世纪60年代,国际间就文物保护加强了联系,文物保护的实践和理论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化的问题,世界各国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得文物保护有了较好地保护条件。书画文物的保护方法,我作为文物保管人员,从这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所学的文物保护理论来看,还是应该坚持传统的文物保护方法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形式。

三、书画文物的保护环境

书画文物的收藏保护环境受温度、湿度、空气污染、灰尘、光线、昆虫、微生物等诸多因素影响。文物库房环境的温度、湿度与文物纸张、丝织品、颜料、墨色以及印章的耐久性有着密切的关系,通常库房保管书画文物最适宜的温度是14―18℃,最适宜的相对湿度是50―60%。书画文物应该在密闭的收藏箱柜内存放,再在收藏箱内的底部、四边、上部覆盖上多层宣纸,用这些宣纸把书画包裹在中间起到吸湿的作用。如果发现这些宣纸潮湿了,在晴天拿出晾晒,干燥以后再放入收藏箱内,这样周而复始地去进行保护,使书画文物能起到延年益寿,不损害书画实际文物价值的作用。如果物品长时间的置于太阳光的照射下,会使物体的表面变质、改变颜色从而使书画失去光亮的色泽,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空调、电器会使空间的湿度和温度产生较大的变化,对书画的老龄化程度和平整度造成极大的破坏,故为了减少光线对书画文物的造成的危害,最有效的防护措施就是减少光线对书画文物的的照射时间和避免太阳光和紫外线的直接照射。另外,良好的空气环境对馆藏书画文物的保护工作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问题也不容忽视,空气中含有的灰尘和各种有害气体不仅影响着古代书画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影响着文物保管人员的健康,因为许多灰尘落到字面上使书画的颜色变灰、失去光泽,影响到书画的整体感官效果和艺术价值,同时也是微生物寄生与繁殖的掩护场所,许多书画的霉烂、腐朽与空气中灰尘的传播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对保护书画文物的场所进行不定时的除尘、消毒是对文物保管人员提出的一项具体工作要求。

总之,馆藏书画文物的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它要求文物保管人员在继承传统的同时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馆藏书画文物的保护措施更加完善、保护水平更加提高。

参考文献:

[1]书画文物的保护,故宫博物院,王红梅,2010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3

一、田野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田野文物就是指那不可移动并且分布地在住宅区之外的古文物,像古建筑、古石刻、古石窟、古壁画等。由于分布的地形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导致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非常困难,其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分布广、数量多

田野文物分布无规则是田野文物的特点之一,因此为管理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困难。例如:近年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民勤县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就有192余处,而在录不可移动文物多处,并且大多数都存在于野外,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艰难。

2.保护经费不充足

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除了部级与省级的文物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经费,市县级以下的田野文物保护单位很少能够争取到保护所需经费,因此文物保护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缺少经济上的基础,很多田野文物保护区没有进行专人管制,没有看护房,更不要说监控管理的设备了。

3.文物收藏热致使保护工作更加艰难

受到经济发展和国内外的文物市场行情变迁等影响,造成文物价值急剧上升,人们对于文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认识越来越全面,在暴利的驱使下,很多人跳出道德底线,铤而走险,实施田野文物盗窃行为。

4.执法力量偏弱

很多地区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缺少人力资源,缺少专业的对文物保护进行执法的队伍,再加之上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政府布置下的任务繁重,导致地方单位无法分心于正常的保护巡查工作上。部分部门甚至没有配备巡查车辆,对巡查力度和效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少数地方政府对于文物价值和文物保护法规不够重视

为了加快城市规划或项城建设,少数地区政府无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公然实施破坏行为,兴建房地产和规划所需设施,造成田野文物损失严重,遭到不可修复性破坏,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二、对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加强建设文物保护工作的执法队伍

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过程中执法队伍的建设一定要重视起来,加强对执法工作者的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加强保护工作的巡查力度,配备巡查车辆,为执法提供设备上的方便,有效的震慑文物盗窃分子。

2.加强对于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价值的宣传,防止各媒体上歪曲性的报道

现阶段多种文物鉴定节目、鉴宝报道频频出现天价文物,拍卖会上千万的成交价格也是屡见不鲜,这对于文物盗窃分子的诱惑是非常大的,导致他们将田野文物确定为盗窃目标,屡屡发生文物失窃案件。因此,加强文物价值上的正面报道与宣传,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考古工作,提高宣传力度。例如:在进行正常的考古工作过程中,对于考古所在区域的百姓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并道明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后果。同时可以召开考古成果的会,利用各种媒体为大众贯彻文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了解文物对古老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知道其是一个国家文化底蕴的一部分,主动地配合考古人员进行文物挖掘工作。

(2)通过与文物相关的节日进行文物保护宣传。在举办文化遗产日的同时,大力宣传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在考古方面取得的成果通过展览的方式展现出来,加强对文物文化底蕴的渲染,使人们通过文物感受到中华民族文化的灿烂与辉煌,进而提高他们的荣誉感,提高民众保护意识,通过这样的办法降低文物盗窃行为的发生。

(3)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网络是现今传递消息最快、传播范围最广的手段。利用网络对文物保护进行宣传,对于全民普及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目当中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辅助于新闻媒体这样比较正规的节目进行宣传,加大对文物盗窃行为打击力度的宣传,让所有人都知道盗窃文物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性。提高文物保护在民众心中的地位。

田野文物的保护工作是艰难的、是枯燥的、是长久地。为了古老的文化传承,每一个人都应该把文化保护当做自己的责任。而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人员也应该提高警觉性,加强管理监察工作,不断的完善保护手段和巡查措施,有利地从宣传和准备工作上震慑和打击盗窃者的犯罪心理,提高田野文物的保护效率,尽最大努力去延续田野文物遗产的生命。

参考文献:

[1]袁保明.基层田野文物保护初探[J].才智,2011(20).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著作权;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14-02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生效实施。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期不受限制的原则,确定了公开使用时应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原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可提讼的原则。但相关规定在司法过程中过于原则,并不能构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制度。如何利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为之提供保护,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引人深思。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可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权利,具体针对的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涵是一种精神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成果的展现。而著作权法的宗旨恰恰就是有条件、有期限地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成果,以激励社会的创新机制,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存在着一定的暗合之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内容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二、著作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的冲突

利用传统技艺、传统的表现形式创作的各种作品,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古代神话、传说等传统文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整理、注释、翻译而形成的作品,其整理人、注释人、翻译人就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现实中也有因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而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引用著作权保护机制存在冲突,需要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一)主体方面

著作权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将权利人的权利分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精神权利,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在一定区域内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成的文化遗产,在它的流传过程中,经历了众多的劳动而获得不断改造才呈现当今的面貌,文化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依赖于一定的空间,而这种空间内的所有人都是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和发展改进者,同时是文化的传播者和传承者,他们都是精神权利的拥有者,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权利通常是一种集体权利。但是,著作权法实施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主体的确定性,通常是个人或确定的群体。这就就造成了以个人权利为保护核心的著作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这种权利因为过于抽象笼统而在实际中难以实现。一旦发生集体权利的侵权事件,首先就没有适当的民事诉讼主体。

(二)客体方面

就其存在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类中的大部分内容,根据《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2],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如口头或文字形式流传下来的民间神话、传说、民间音乐等。如果能明确确定作品作者,著作权保护其创作劳动;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创作者的身份,但可以确知其属于某一民族、区域,则《伯尔尼公约》也作了相应规定,对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假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作品,该国法律有权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据此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联盟各成员国内的权利。指定该主管当局的本联盟成员国应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WIPO总干事,声明中应写明被指定当局的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将此声明立即通知本联盟其他所有成员国[3],但该条针对的情形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作品,如果对于不能明确确定创作者身份,而其作品又已经公开流传的情况,应如何对待,民间文学中大部分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如流传千年的藏族史诗《格萨尔》。在引用著作权保护机制方面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保护期限方面

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是原创作品,只要从创作完成一部作品的那一刻起,其作者即可取得著作权的保护。但因大多数民间文学作品均有长期流传的历史,这就牵涉到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著作权本身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财产权保护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有些国家已延长为70年)[4]。而对人身权的保护一般规定没有期限限制。从现有法律依据看,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可以取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按照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对于民间文学作品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尤其是属于整个民族的意义重大的民间文学作品,如史诗类作品。如史诗《格萨尔》,就不是一个时出、唱出的,而是从公元11―12世纪起,一直经历了宋、元、明、清四朝,以至民国和抗日战争时期,几乎代代都有人写着唱着而产生的[5]。如果对其保护期限只有区区几十年,则肯定是不足的。可见,对民间文学作品而言,利用著作权保护遇到的关键难题在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有限性与民间文学作品存在的长期性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一)成立民间组织解决主体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人们不断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一个群体作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人们在历史长河中共同创作、世代流传的智力成果,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有人认为,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十分丰富,鉴定其属于哪一区域哪个群体比较困难,为了实际操作方便,应由国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来统一行使权利。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宽地域的国家,由一个统一的机构,尤其是政府机构占有并支配此权利是不合适的,不利于唤起各民族或地区保护并可持续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实际上,我们可以成立民间组织,其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该组织是以民族加地区的模式建立,是地方政府授权的组织。该组织享有两项职权:一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代表组织,应当享有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二是作为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的授权组织,其负责搜集整理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获得认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类编撰,并报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批准,赋予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同时每年要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非遗保护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特别是要将当年获得的商业性使用报酬的收支列出详细报表以供监督。

(二)区别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明确权利内容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类,非物质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同样可以设计两方面的权利。人身权应当包括公开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公开权就是将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过书面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公开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源于何种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权利(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这是人身权中最主要的权利,“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6]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凡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使用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须经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使用费用。财产权是群体最重要的权利,其一切利益最终通过财产权实现,著作财产权也是整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体系的核心。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具体又可分为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若是有形表达如民间艺术品,还可包括出租权、展览权[7]。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或再创作可以不经任何人许可,但应尊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和获取一定报酬的权利[8]。

(三)部分内容实施无限期保护

保护的期限应明确权利的保护期是无期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不同,是经过世代流传而保存下来,并对社会与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设定任何保护期都是不合适的。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上的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被初创时起,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继承并不断发展,也就是说,民间文学艺术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起始点和终结点。因此其保护期应该是无期限的。

参考文献:

[1]该公约的中英文文本参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

http:省略

[2]《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1款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9条、第37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等的规定。

[3]《伯尔尼公约》第15条之4款第(a)、(b)项。

[4]美国国会1998年一致通过《SonnyBono著作权期间延长法案》,个人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企业著作权保护期限由75年延长至95年。

[5]谭达先.论中国民间文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6]《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5

文物是古代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一旦出现损坏,将会带来无可挽救的损失,充分体现了文物的珍贵和价值,由此体现出文物的特殊性。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文物的管理并不能独立于其它管理,也就是说,对于文物管理也应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同步,经过实践发现,对文物保护实行“两权分离”是最佳选择。在计划经济以及自然经济的状态下,物品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不能分离的,打个比方来说,一个人如果拥有某个物品的经营权,同时也意味着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而市场经济的要求则正好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财产方面,其使用逐渐朝着社会化的方向转变,因此,大部分的物质财产逐渐向“两权分离”方向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两权剥离”越来越明显和彻底,一些有能力的人在“两权分离”的状态下,才能充分发挥其才能,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近些年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目前企业的主要性质就是股份制,的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股份制是企业的主要存在形式,马克思认为,随着股份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有制的实现。在邓小平同志的正确指示下,大部分旅游公司已经实现了股份制改革,文物是旅游业中的一部分,“两权分离”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对文物的管理实行“两权分离”是必然选择。我国很多文物大省位于内陆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地方政府很难满足文物保护的财力需求,因此,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了市场经济道路,并在取得了经济效益的同时,用经济效益补充保护资金缺口,而对文物的全力保护,有提高了文物的经济效益,从而形成了良性循环。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有充足的财力对其进行支撑,而且也是实现文物所有权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地开发之后,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在财力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提升,文物保护的力度和效果才能进一步增强。

二、“两权分离”并不违背《文物保护法》

所谓所有权,指的就是财产的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里所说的支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使用、占有、处分以及收益。但是着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四个权能相加,每一项权能都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具备上述四个权能,每个权能都与所有权本身进行剥离,只要所有者可以对其客体进行支配,也就意味着所有权并未丧失。如此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把这四项权能全部分离,只要所有者仍然处于支配地位,不仅可以将原来不足的权能进行进行弥补,而且能够帮助所有者更好地发挥其权能。而且在我国企业进行改革时,其前提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通过这个前提,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出让,实际上就是出让文物的使用权、占有权,并包含部分收益权,剩余的收益权和所有权仍然贵国家所有,因此,即使将经营权出让,实际的所有者还是国家。传统理论任务,财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因此,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还采用传统的六年对文物进行保护,其结果一定是背道而驰,并且,在此理论上对《文物保护法》做出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是对《文物保护法》的否定。我国《文物保护法》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编制的,其中对于文物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旦经过核实,则由地方政府代国家进行稳步管理和保护工作,但是,不可以对管理权进行转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并没有与《文物保护法》相违背,这主要是因为,在文物保护和管理上,国家只是将管理权分配给了地方政府,而实际的所有权还是在国家手里,也就意味着,经营权根本没有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可以与《文物保护法》同时进行,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相悖。因此,如果说文物说两权不能分离,而且各地“两权分离”的做法并不正确,站在法学的角度来看,或者是从正常的推理来看,都是极其错误的。

早在20世纪末,在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并在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大致要求为:积极引导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参加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在保护文物的同时,积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地方政府应当对地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单位给予大力扶持,将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局面。由此可知,就目前来看,对文物保护的体制进行改革,其重点就在于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使文物保护尽早从计划经济的影响走出来,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文物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加入了文物保护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并且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各省区在进行改革时,以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结合自身情况,宏观考虑,制定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文物保护道路,加大了社会宣传的力度,吸引了私营企业以及社会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有的省区甚至实现了全民保护的氛围,被动局面彻底转变成了主动,文物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下文物保护体制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经济的增长,通过为进一步的文物保护提供利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各地政府减轻了文物保护的资金压力,而且大大增强了保护力度,站在宏观的角度来看,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而且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应当对此进行大力支持。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但是绝对不能以偏概全,应当站在辩证的角度看待,并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将其完善。

三、结语

文物保护成果范文6

关键词:历史文物保护 住宅小区 宋代古井

中图分类号: G623.41 文献标识码: A

1. 简介

在现今的城市开发展中,开发者常常由于工程实际的需要,事先会对用地区域进行肌理勘测(如地质状况等)。但在项目开发和建设的过程中,时常有可能发掘出未知的城市历史文化,例如广州泮塘的龙舟赛,珠村的七夕飘色巡游,甚至可能是埋藏在地底下千年的历史文物,会因此被揭开神秘的面纱,譬如在1995年,广州市电信局计划在的中山四路忠佑大街电信大院内增减一座综合大楼,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纵横如网格状的桩孔。后来,更发现挖上来的泥土中夹杂许多瓷片和带有“万岁”字样的瓦当。经专家确认,这里为南越国的行宫。电信大楼建设被终止,并且,紧邻的广州市旧儿童公园,为了配合南越王宫署的开发,于2001年完成了搬迁。不过,虽然在城市建设中发掘出文物的新闻屡见不鲜,但很多开发单位因为不愿意拖延工程进度等各种原因,有存在知情不报的现象,甚至有罔顾国家法律对文物进行破坏的情况。这种行为对城市文化的长远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于从事城市开发工作的利益群体(发展商)而言,城市文物的意外发现可能是开发进程中的包袱,如果保护文物一方面会拖延开发进度,另一方面会造成增加巨建设成本和日后的管理、维护成本,还有可能使得工程被迫取消。

表面上,兼顾高效的城市开发与妥善的文物保护难度很大,但实际上,只要端正思想,通过巧妙的处理方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尽管开发商会因为文物保护负担额外的开发成本,但通过合理利用历史文物的附加价值,开发商会因此获得更大的客户吸引力和品牌影响力。基于此,作者将结合在广州果子厂商住宅项目采用的一些做法,使文物保护与开发项目取得了双赢。

2. 广州城市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现状

随着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社会教育体制的逐步完善,城市文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自2005年,全国掀起了文明城市评比的热潮,而广州于2011年成功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在此背景下,广州的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引起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同时,在广州老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曾经多次发现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这些发现对于广州历史,广州城市建设史,乃至岭南文明发展史的深入研究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考虑到历史文物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关注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的工作,实现及时、有效的文物保护是新时期城市土地资源开发的一个不可扭转的趋势。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仍有不少打着文物保护的旗号来破坏文物,致使在一些城市掀起了一轮文物复建的热潮。可见,虽然文物保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在城市开发中依然存在着相当多不利于文物保护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开发为先,文物保护为后

由于缺少相关文物保护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不少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不当的项目开发。其中就有不当利用古建筑、文物资源等,譬如将历史园林改建为私人会所,或打着文化旗号进行房地产和旅游招商。通过这种手段,开发者的确可以借助文物吸引大量资金。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常识,开发者难以保证文物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开方者在完成项目开发后,成为文物事实上的管理者,这样,使得相关部门有藉口推卸了文物保护的责任。更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打着文物主题的项目不能提供足够的商机,开发者在巨大利益回报的驱动下,更多地会选择对文物进行肆意地拆旧建新,以追求使用空间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开发为先,保护为后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种常见,而且必然会发生的现象。

(2) 过分强调保护,妨碍开发

片面强调对文物的保护,忽视历史古迹的开发价值,矫枉过正,致使历史古迹资源本身具有的价值难以体现。有些历史文化价值不足的古旧建筑,若过分地强调保护,不进行拆除或改建,在土地资源紧缺的今天,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例如,广州市级保护文物,城隍庙在2010年以前一直处于荒废状态,而且因为其坐落于市中心的商业步行街地带,破败的古旧庙宇与周围的现代商业气息显得格格不入。在2010年以后,旧城隍庙被改建,并于同年正式对外开放。与此同时,广州市政府利用新城隍庙作为主题,推广府文化,于每年正月的举办广府庙会活动,为广州提供了另一道亮丽的景观和商业契机。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说,对城市历史文物的保护不是唯一目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文物同样重要。如何在两者之中取得平衡,利用历史文物的文化外部性为城市带来空间红利才是文物的价值体现,同时,被动的保护也不是一个能产生多方共赢的城市历史文物保护方法。

(3) 不当开发,损害文物古迹

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往往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容易遭到破坏。很多开发商为了提高文物古迹对游客的吸引力,在开发利用文物时,随心所欲地进行“改造”。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北京的八达岭上,由于当地人“占山为王”的做法,在长城上肆意建造好汉碑,供游客拍照留念,从而收取费用。这种造法实际上是在无形地破坏原汁原味的长城,让游客无法辨别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历史文物古迹,从而降低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在城市更新运动中,由于技术原因,对文物古迹作出的不正当修复,也会对文物造成破坏,例如将明代的园林修复成清代风格。

综合上述三点可见,文物的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相生的矛盾,然而两者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事实上不少的现实例子告诉我们,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手段,我们能在保护和开发之间取得一个双赢的平衡点。本文的余下部分,将以广州果子厂商住宅项目(恒荔湾畔花园)为例,阐述如何做好住宅小区中的文物保护,为城市开发中的文物保护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3. 广州果子厂住宅项目概况

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恒荔湾畔花园)位于广州芳村大道210号地段,正好是山村大桥东端起点的北侧,地块的西面是花地河,东面有26米宽的上市路,北面毗邻珠江白鹅潭,南临芳村大道并与绿树林荫的醉观公园相望。该项目距离地铁1号线芳村站仅有500米。因为地理环境良好,交通方便,周边视野开阔,开发商恒果集团对此商业住宅项目抱有很大的期望。

项目在2004年顺利完成了所有报建手续后开工了,在工程土方开挖的过程中,在基地的中央位置约3.米左右深度,发现“一口古井和一些散落的钱币及陶罐”等东西,开发商随即上报有关部门。不久,广州市文化局组织了有关考古专家,对相关发现进了多方的考证,结合相关地方志及记录,经麦英豪邓多位考古专家鉴定,确认这里就是在宋、元、清三朝被列为“羊城八景”之一的“大通烟雨”古井遗迹。据说当时这位置是“宋代大通寺”,而这口井位于大通寺内,故称为“大通烟雨井”。在南汉时期大通寺就建在大通津畔(今芳村花地河畔),那时称宝光寺.大通寺面向白鹅潭,背靠大通港,前后种有古桧数百株,为唐开元年间所植,景色幽雅。该“井”始建年代不晚于北宋,并沿用至民国年间。经专家组研究一致认为是千年古迹,极为珍贵的文物,必须要原地保留。

下面图1~4为大通烟雨古井遗迹的史料和项目开发的现场实景。图1为广州陈家祠博物馆收藏的民国时期的羊城八景版画拓片,画中描述了清末明初的大通寺概况;图2所示为大通烟雨井内实况,在保护工程前,古井是发挖出来的,

图1. 民国初年羊城八景之大通烟雨版画拓片

显得残破不堪;图3所示的为大通烟雨古井申办成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证书(于2005年通过);图4所示为,在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建设初期,开挖的工地现场实装,图中圆圈所示为古井所在位置。

图2. 井内实况

图3. 挂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4.文物保护原则与设计调整

4.1文物保护原则

为了使文物能够修旧如旧,保持应有的历史文化价值,文物修复和保护工程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要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2) 文物保护特别注意保护其周围的环境风貌,要划定保护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迁移、使用等阶段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必须重视保护全历史信息;(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缮施工。(5) 应科学、合理、适度地利用文物,文物的修复要注意可识别性,可逆性和可续性。(6)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要保障文物的安全,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7) 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只允许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局部复原,必须遵守不改变建筑原状的原则,并严格按审批手续进行。对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结构物必须坚决拆除,且保证满足消防要求。

图4. 工地开挖初期现场

4.2古井保护难度

在发现大通烟雨古井时,整个工程已经完成了政府部门的审批工作和施工图纸设计。本项目原设计由9栋住宅塔楼分为A、B、C三个区域布置,围合形成一个中心花园。原设计图的中心花园是以热带风情做景观主题的。但由于“古井”恰好位于花园中间,依照原来的设计方案,古井的存在,将大大地影响原设计的园林景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井顶的标高比花园的设计标高低约3.米,井的深度约3.5米(井底标高比±0.0低6..8米),即这口古井深度已经穿越了本项目的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车库空间,将破坏车库的完整性,降低车库的停车数量,无法满足规划要求。

4.3设计调整

为了让住宅项目顺利进行,并且配合原地原貌保护大通古井的工作,经与多方协调,计划在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与古井有关系的地方划出适当面积对古井加以保护,根据古井位置及标高,围绕古井的主题设置一个下沉庭院,并加建一组仿宋形式亭台檐搁作为保护和景观,重塑宋代历史韵味。

(1) 首先,在“古井”坐落的范围划出一块区域(约570平米)配合“古井”原貌标高确定做一个下沉式庭院。在下沉庭院利用仿宋的造景手法,主要建有护井亭,影壁和连廊,采用白墙绿瓦以配合花园整体的和谐观感。下沉庭院护栏采用花岗石仿宋式护栏,最大程度展现古井的古典韵味。同时,鉴于上述原因,我们一方面缩小了原来设计的游泳池面积;另一方面,考虑到小区游泳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小区业主,我们迁移了泳池配套的更衣室,为古井庭院的建设提供足够空间。

图5. 古井庭园实景

(2) 在建筑结构方面考虑,古井口低于花园地面3米,古井底的深度-6.8米,而地下二层的标高为-9.65,即是,古井的最深处已经在地下二层。如果不作任何保护措置,施工将会对古井造成破坏。为使古井能够完整地保留,井内结构不受破坏,我们在地下二层古井的对应位置划出车库面积60平米做结构保护措施。

(3) 根据文化局的意见,尽可能地发挥古井的文化影响力,我们在古井庭院东面的地下一层划出一块约700平米建筑面积,设置古井文化展览馆。另外,为满足古井文化展览馆将来对外开放的需要,我们在B区首层划出展览馆入口大厅。

5. 文物保护对住宅小区设计的积极影响

本文中的古井主题庭院是国内现有的少数在住宅区内保护历史文物的成功典范。如今的大通烟雨古井,不再坐落在曲径通幽的古寺里,而是位于人来人往的居民小区花园中间。一方面,住宅小区的动工建设赋予了大通古井新的生命,让古井历史得以重现天日;另一方面,由于小区花园内有了古井保护景观,使得以热带风格为主题的小区花园增添了一份优雅的历史文化底气,使得本来就有良好的通风和朝向的小区住户,在享受美满家庭生活的同时,多了一份难得精神粮食和文化滋润。另外,随着古井文化展览馆的免费开放,古井庭院也为市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和休闲的场所。

图6. 免费开放的大通烟雨古井文化展览馆

广州果子厂商住项目于2007年落成验收,于当年基本销售完毕。目前,小区业主对花园和古井文化的设计表示满意。

6.结语

城市的开发与历史文物的保护往往很难兼顾。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得开发可以顺利进行的同时,又可以尽可能较好地保护历史文物,是城市建筑者和设计师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住宅小区中保护历史文物的实例,讨论了一种切实的保护措施,通过景观营造,提高了小区价值,实现开发商和文物保护部门的双赢的方法。案例的成功论证本设计方法的有效性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赵中枢.从文物保护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一概念的扩大与保护方法的多样化[J]. 2001,(10): 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