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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体系范文1
财产保险公司
摘要:保险公司有一句名言:“成于价格,败于服务”。客户服务是一个涉及公司员工素质、企业文化、工作流程等多方位的工作。客户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本文探讨其在体制、人事、制度及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其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措施。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及基于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1]售前服务是为潜在的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信息、资讯及咨询,免费举办讲座,协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为客户量身设计保险等服务。售中服务即保险买卖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投保人填投保单、保险条款的准确解释、带客户体检、送达保单、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售后服务即客户签单后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免费咨询热线、客户回访、生存金给付、保险赔付、投诉处理、保全办理等。
保险属特殊服务行业,它较一般的商品其服务性更强。保险表面上买卖的是一纸合同,其实质交易的却是一种服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要关系,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中,是保险的生命。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要客户购买保险就必须要他信任保险公司,要他信任公司就必须要他先感受到公司全面贴心的专业服务。目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知识的普及也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对保险还在抱观望态度,再加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大同小异,服务也就成为客户投保时的首选,因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就显得更加重要。投保客户从一个公司转向另一个公司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对客户服务不好,会造成94%的客户离去;没有解决客户的问题,会造成89%的客户离去;每个不满意的客户,平均会向9个亲友叙述其不愉快的经验,其亲友友会向别的人谈起,因而怠慢一位顾客,至少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则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一笔成交,且其成本是吸引一个新客户的1/6。[2]可见,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缩短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距离,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好的客户服务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满足客户需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保险公司带来销售,创造利润。所以,优质的服务,是一种“双赢”策略,即顾客满意、企业获利。相反,低劣的服务将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流失原有客户群,导致保户退保、断交保费、拒绝续保以及失去客户源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都是先上规模,后上管理,服务跟不上的。双流支公司作为其下属公司也不例外,其服务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体制、制度方面,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服务,就必须从人事、制度、管理、文化、体制等这些根源抓起。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2
[关键词] 信息服务贸易 个人资料 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其崛起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 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 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如何平衡贸易自由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颇费思量。这涉及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自由与安全的选择。法的价值是有位阶性、冲突性的。当贸易自由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鼓励交易还是仅关注个人资料的安全?信息服务业的开放是实现信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经之路,而个人资料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更多侵害。个人资料在本人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跨国贸易的标的。资料本人应如何主张、救济自己的权利?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信息服务贸易是其中的重要组成。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却相距甚远,目前尚无完整成文的《电信法》,所以,加入WTO,我国的电信服务业将面临一场严峻的挑战。当然,中国加入WTO后,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协议,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开放过程中可逐步参与,并可以要求有关的电信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提供先进的通信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服务技术帮助我国发展电信业。还可以利用保护幼稚产业、安全例外等条款,保证民族产业的发展。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3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对策
1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遗存,比如各种建筑、工具、艺术品、技术等。加强文物保护,有助于弘扬我国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种历史文物作为历史的遗存,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促进当代中国文化的深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更应该加强对其保护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国历史上各种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历史上各种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古代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超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术,比如我国的四大发明,对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有助于对文物中凝结的各种科学原理、工艺技术等进行研究,促进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贡献。比如各地的文物资源在旅游业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旅游对于人们的吸引力逐渐加大,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揭开文物背后的历史,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当前的文物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整体性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工作。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社会有识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强了对濒危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但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人们对祖先遗留的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例如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中,人们为了商业区、住宿区等规划的完整,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交通的顺畅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质遗存。
2.2 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遭受比较大的破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逐渐改观,现代化的建筑越来越多,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是出现了为新建现代化的建筑导致文物建筑倒塌、损毁的情况。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严重,比如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很多文物被埋没在现代建筑群中,周围四处高楼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点,孤立于其中,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文物的价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强文物保护,使得文物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
2.3 仿古之风比较严重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对一些古迹遗址进行重建,成为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建筑类文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迹至今已经消失,或有其名称保留但无实物保存。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区仅凭有限的文献记载及相关的传说故事,大兴复古之风,主观臆造,新建古镇、仿古建筑,甚至歪曲历史,混淆视听。
2.4 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也比较松散,对文物保护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部分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责任推诿,因此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对于不同的文物没有相应的保护内容以及界定范围,应该根据不同文物种类进行文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细化,针对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法律,比如针对建筑文物,要加强对建筑文物遗址的勘察,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针对艺术品类文物,要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保护文物的行为要进行奖励等,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此外,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经费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比较困难。
3 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阻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当前文物保护意识不足是影响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狭隘的观念,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都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各种哲学、宗教、经济、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和保护,才能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护是一项全民的工作,绝不是几个人甚至几个团体就可以完成的,加强文物保护,就要加强这种观念意识的宣传。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对于我国当前的形势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各种侵犯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文物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同时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
3.3 社会要加强协调工作
文物保护是面向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协调配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损毁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协调作用,与政府的支持保护和法律的保障进行协调,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抑制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行为,协调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4 文物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变通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通,不能一成不变,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方针进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工作中预防各种问题的出现,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现了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尽量将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要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人员的能力素养,做到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双重提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文物资源有一个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4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文物保护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文物保护水平和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质量,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比如加强意识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等。
参考文献: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4
[关键词]植物保护 化学农药 农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S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226-01
0.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进行植物保护的需要而大量使用的农药,使土壤、水源和农产品受到了较大的污染,使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步伐。
1.植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病虫害的防治上,化学农药起着高效、特效和速效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从大量应用有机氯农药到现在的有机磷、除虫菊酯和各类杀菌剂等,对杀灭病虫,防止病虫害蔓延,提高农业的增产丰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频繁发生的,破坏力较严重的病虫害,化学农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对化学农药的长期使用,一些不良的后果已经显现出来,害虫的不断变异,使其对化学农药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所以只能在化学农药的使用上不断增加,以达到灭虫的效果。这样以来,用药量就在不断的恶性循环中越来越大,导致害虫的天敌受到杀害,从而使农业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壤受破坏较为严重,农产品上农药残留过多,不仅给人类的健康带来破坏,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
1.1 化学农药使用过量
目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上的效果,使用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病虫害得以有效的控制,但由于大量地使用农药,不仅导致土壤及农产品上有大量的农药残留,同时农业的生态平衡也受到了破坏,环境越来越恶劣。
1.2 单纯依靠化学农药
由于过分的化学农药的作用,在消灭害虫的同时,也使大量的有益生物也被灭杀,使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受到破坏。与此同时,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不断地增大,导致农药的尝试得以不断的增加,早一些年里已经被控制住的一些害虫在近年内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
1.3 农药误用、错用现象还较普遍
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部门普及力度还不够,同时农民整体素质普遍还较低,在对化学农药的使用上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地方,往往区分不明白杀菌剂和杀虫剂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混用和误用的情况。这样盲目地对化学农药的使用,不仅影响了药效的正常发挥,同时也导致药害的发生。同时农民对害虫的认识度不够,抓不住治疗的最佳时机,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4 农药使用浓度逐年提高
由于长期对化学农药进行使用,促使害虫的抗药性得以逐渐地提高。所以,为了更好地达到杀虫的效果,只能不断地提高农药的浓度,这样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则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大量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和农产品中。
1.5 喷药设备落后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由于其雾滴直径较大,所以导致化学农药的利用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应用的效果,同时也使农药的浪费程度较高。
2.合理有效地进行植物保护,发展可持续农业
2.1 加快新型农药的研制及推广应用
2.1.1 研制开发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化学农药的技术手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农药的使用量已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研制出来的化学农药具有高效、低用量、易分解和低残留的优点。这样不仅在使用的量上有所降低,同时对土壤的环境的污染也有所降低。
2.1.2 合成新的农药增效剂
当前,害虫的抗药性因长期使用农药而增强,如何延缓或解决抗药性问题,是农药研究和害虫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增效剂对代谢解毒酶系的抑制来作为害虫抗性的手段之一,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开发研制新型有效的农药增效剂,是提高农药防效,减少用药量,使现有农药品种发挥更高效能的有效途径。
2.2 加快昆虫生长调节剂的推广应用
昆虫生长调节剂类农药只用用于昆虫,干扰昆虫的正常生长发育,从而控制害虫发展。它无毒、无害、无污染,不杀伤天敌。在日益强调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农业的今天,开发推广应用活性高、选择性强、具有较好环境相容性且成本低的新型无公害农药,理应成为必然趋势。
2.3 开发利用有益微生物
微生物农药专一性强,无公害,无污染,但由于微生物农药见效慢,杀虫谱窄,受环境条件影响大,限制了其广泛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若微生物农药能配合其它防治措施,就可以有效防治虫害,且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4 发展生态农业,利用有效生物控制病虫害
我国所倡导并实施的生态农业,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现代科学技术,通过人工设计和生态工程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形成生态上和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持续发展必须使土地、水和动物、植物种质资源得到保护,有益生物得到保护,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利用其中的有益生物来抑制病虫害。其重点是做好瓢虫、寄生蜂、寄生蝇、捕食螨、食虫动物等天敌的保护和利用,并配合化学农药、化肥的施用来获得高产、稳产。
2.5 利用生物工程技术,培育抗病虫作物及其品种
基因工程的基因重组技术,使人们已经能做到按照设计的“图纸”对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DN段,在体外进行人工“剪切”、“组合”和“拼接”,重组形成新的DNA,然后注入或通过载体转入受体生物细胞内,从而培育出人类所需要的新品种或生物类型。生物工程技术进行病虫害防治具有安全、高效、选择性强、连续性强且无污染的防治效果,可能成为高科技农业条件下植物保护的发展方向。
2.6 试制植物病害免疫剂
对于一些流行快、发病重、损失大的植物病害,可考虑研制免疫剂,通过喷施免疫剂或用免疫剂拌种来减轻病害造成的损失,也许属于植物保护的创新课题。
2.7 更新喷药设备
加大对喷药设备的研究力度,从而使其向超低容量方面发展,使其喷雾直径缩小,从而提高化学农药的效果和效益。
2.8 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农业要想取得可持续性发展,对农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文化素质提高了,科学种田水平也能有所提高,因此需要在广大农村加大科技推广的力度,提高农民的接受能力。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5
[关键词]档案信息服务 保护 网络化 隐私权 建议
中图分类号:G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83-02
引言:档案信息作为一种原始信息,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因此,档案管理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当今社会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促使了知识经济环境的产生和信息网络环境的形成。现在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应用已遍及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且继续快速发展。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使隐私权保护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档案信息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也即档案信息的网络化。这是一个信息网络化的时代,无处不在的互联网络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多媒体掌上终端、智能手机、数据库系统联接到一起,将信息空间、生活空间融合为一体,深刻的影响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在这个奇特的空间中,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来获得多种多样的数字化信息服务,而档案信息的网络化是实现这些服务的关键。当然,如同西方的一句谚语一样――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组成,档案信息的网络化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限方便的同时也给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与挑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具体而言可分为四种类型,即: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和领域隐私权。身体隐私与领域隐私权属于有形隐私权,本人易于控制且法律对于其保护也比较全面,不易受损,即或受损也有法可依可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资料隐私权和通讯隐私权属于无形隐私权,个人不易控制且相关的立法也不全面,因此易受损害而且往往无法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里无形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面对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被人们称为“网络隐私权”或“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基于网络技术,个人资料可以被无限复制转载,弄得面目全非,更甚者则被心怀叵测者获取,利用这些隐私已达其造谣、诬蔑、诽谤、诋毁当事人名誉的目的。侵犯隐私权活动日益严重,用户对网络不由产生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网络服务业的发展。
通过对各种法律规定的归纳,能动的隐私权包括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安全权和利用限制权。很多国际组织与国家政府都在对传统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和法律进行调整,以提高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1998年欧盟《个人数据处理和自由流动中个体权利保护指令》正式实施,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接触个人资料的权利、更正、删除或封存个人资料的权利和拒绝利用个人资料的权利这三项权利,这大大有利于保护网络隐私权。
二、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收集过程
档案中往往包括公民的重要个人信息,具有保密性。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利用和解密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其对个人重要档案信息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馆自行收集公民的档案过程中和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的过程中,最易发生隐私权问题。尤其在网络化的今天,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已成为收集档案信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且具有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等特点,隐私权问题也就日益突出。
如今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档案网站利用追踪软件可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当然,采用先进技术收集公民个人资料并非出于恶意,但是,有些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是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收集个人资料,这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无论对当事人会否产生伤害,也无论是否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利用网络这种先进技术收集公民个人资料必须严格限于法定的职权范围。其次,欧盟《指令》第10条规定,收集个人资料应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档案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必须遵循“告知原则”,这是档案网站应尽的义务。
2、传输和贮存过程
网络本身就是虚拟的,其安全性存在很大风险,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网络与应用技术的发展迅速的同时,与安全技术对抗的技术也层出不穷,而不断出现的应用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促进安全技术发展的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安全技术总是滞后于其对抗技术的发展的。
由于对抗技术的存在,在网络传送个人资料、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或者在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第三方(如电脑“黑客”)就可能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使之泄露。如果第三方出于恶意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网站上的个人资料,那么这种行为必将对当事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甚至会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包括财产方面,更包括精神方面。因而为个人资料的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与非技术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各国也先后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澳大利亚有如下法律规定:除非能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禁止计算机互联、特别是通过链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文档;禁止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禁止第三方掌握的文档资料或个人数据与包括档案馆在内的公共机构掌握的一个或多个文档资料进行对比或互联。
3、利用过程
档案信息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第三个原因是不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由于档案是一种原始信息,包含公民若干个人资料,具有不可告知性,那么档案利用就极有可能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资料被恶意自由利用,就会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造成一定的混乱,影响社会安定。这往往与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常规使用和档案馆的管理职能相关,因而控制和防止此种侵权的难度较大。比如,当事人为某一特定目的提供个人资料,而档案馆却出于业务需要未经当事人同意而用于另一目的,这在无意中也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隐私权问题的干扰。
4、管理的滞后性
第一,人文管理滞后。现在的网站大部分存在严重的漏洞,档案信息网络安全人才十分匮乏。由于多数单位对此并不重视,其网络管理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安全培训,甚至很多站点的管理员都是新手,在操作中漏洞百出,很多服务器至少有3 种以上的漏洞可以使入侵者获取系统的最高控制权 。第二、组织管理滞后。现代信息环境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安全与效率在本质上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在追求安全与效率兼得的过程中管理就显得特别重要。今天的信息操作环境高度分散、高度复杂,传统的组织管理已变得力不从心。所以,构建一种制度法规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的新的管理模式已迫在眉睫。
三、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建议
依法治档是使公民隐私权在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的必由之路,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为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笔者有如下建议:
1、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网络环境下,建立安全的档案制度屏障,事关重大
首先,要制定一定的规范,来限制个人资料的收集。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当事人个人资料且需在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目的范围内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使用和披露;其次,资料收集和使用机构务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保障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包括资料在传输过程中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再次,
对档案借阅、保密、鉴定、销毁等各种制度和要求要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第四,对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且需细化档案人员的工作职责,使得从事档案信息服务的工作人员成为专、精、强的专业高素质人才;最后,设立专门机构对档案中个人资料进行保护,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该机构对有关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事务进行管理,这将有利于维护公民生活稳定,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大安定。
2、为网络环境下档案安全提供技术屏障
安全技术作为对公民档案信息中个人资料有效保护主要措施,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通信安全技术和计算机安全技术。 1.通信安全技术。在保证通信安全方面。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技术:一是,档案信息加密技术。它是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的最核心的技术措施。档案信息加密过程是由形形的加密算法来具体实施的,它以较小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安全保护。 2.档案信息确认技术。它通过手段,以档案业务管理系统为依托,向档案电子化管理发展,促使档案信息长期保存已是必然趋势。确保档案信息长期存取的关键是建立一种结构方法来描述和记录用于管理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的信息,这就是常称的保存元数据。
3、依法治档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公民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依法得到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别国做法,明确规定权利人被侵权的救济方式,规定其可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方面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对于物质赔偿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可是法定数额,也可是实际损害赔偿数额,依权利人选择。
4、加强行业自律
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才是事物生存及发展的根本,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建立我国档案信息服务行业的行业自律体系颇为重要。应当充分发挥档案服务机构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在业内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准则,规定对公民“档案信息网络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作为最低标准以期达到行业自律,有效地保护档案中公民的隐私权。
结语:信息时代的到来带给人类的是知识和信息量的大爆炸,而档案信息是众多信息中最基础的一类,因此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类部门、特别是档案信息服务部门在工作和生活中时时留心,处处自律,以保证在网络环境下档案部门能够更加健康、安全地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6
关键词:耕地保护;利益补偿;社
在生态脆弱的乌昌经济区内保护耕地势必制约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则又要占用大量耕地,在这里,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便成了一对“冤家对头”。然而,通过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既有利于增强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该地区非农产业向土地节约型和集约型方向发展。
一、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问题的重要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实际意义主要有:
第一,乌昌经济区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中心区域,在乌鲁木齐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带动下,该地区的人口增长、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远远高于全疆其他地区,因而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而且,目前实施的乌昌经济一体化战略势必会对乌昌经济区产生更大的生态影响,使人地矛盾日益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同时又由于比较利益的差异等原因,导致耕地用途的转移和耕地的不可持续利用,对新疆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第二,对乌昌经济区内的农户进行合理有效补偿,一方面将有利于增强当地农户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耕地保护的经济能力。它是乌昌经济区实现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
第三,对农户保护耕地进行补偿,既有益于保护耕地,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同时,也是新疆和乌昌经济区乃至西部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政府和农户都成为耕地保护的主体,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乃至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在公共管理领域,合理的政策导向、执行和监督是保护好该区域的耕地,确保新疆生态健康与粮食安全的关键。在此前提下,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更加有效地保护好新疆现有的耕地,使社会目标和个体目标相一致,追求经济目标的有效性和生态安全性。
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理论意义主要有:
首先,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新疆和西部地区甚至全国保护耕地的新观念,通过补偿体系构建,为我国耕地保护研究提供一个有效的思路。
其次,改变以客体为主线的研究思路为以主体利益为研究主线进行补偿问题的研究,将丰富补偿理论,完善我国的补偿制度。
二、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中农户利益补偿的基本构架
(一)补偿的原则
对乌昌经济区的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手段,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第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关系乌昌经济区内的公共利益,关系着区域的公平、工农间的公平,因此补偿机制必须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同时,制定的补偿措施必须能够对激励的客体起明显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二,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相结合。由于意识滞后带来的“非理性”、土地供给的有限性等因素的存在,市场在耕地资源配置中存在失灵的现象。这为政府的介入提供了必要性。政府应在对耕地保护、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三,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应该结合耕地保护政策制度、农业政策制度和城乡统筹政策等方面建立对农户的利益补偿的规范性体系,使得农户的利益补偿有制度规范,从制度层面得到承认和保护。同时,要考虑乌昌经济区内的地区差异性,补偿的标准、补偿的方式应该有所差异。第四,可操作性。对农户利益的补偿机制要严密,能被激励客体接受,有操作性。
(二)补偿的标准
耕地保护中乌昌经济区内农户利益补偿的数额或程度,对农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公平的暗示。补偿的标准包括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于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情况和补偿地区,补偿的标准会有所不同。补偿标准的关键在于补偿依据的选取和农户的利益损益程度的确定。不同的补偿模式,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对于征地补偿模式,其补偿多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应该在全面评估耕地的价值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的补偿标准。对于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其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参照国内外农业保护价格。对于生态退耕补偿,其标准应随着退耕的类型、当地的生活水平和需退耕的耕地情况而定。对于自然灾毁补偿模式,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耕地灾毁的面积、原耕地的生产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而确定。
(三)补偿的方式
补偿主要分为政策制度补偿、实物补偿、资金补偿和精神补偿等四种方式。第一是制度政策补偿方式。制度政策补偿是对农户的权益和机会的补偿。制度补偿中,土地制度是基础,耕地资源的产权制度是关键。政策补偿,即依据针对农户利益的各项优惠政策的补偿,包括补贴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第二是实物补偿方式。补偿者运用物质、劳力和土地等进行补偿,解决受偿者部分的生产和生活要素,改善受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强受偿者的生产能力。实物补偿有利于提高物质使用效率。对于征地补偿方式采取的物资补偿方式有,土地入股补偿、留地安置补偿、土地债券补偿、替代地补偿等。第三是资金补偿方式。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也是最迫切急、需的补偿方式。资金补偿常见的方式有:补偿金、减免税收、信用担保的贷款、补贴等。通过资金的补偿的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入。
三、农户利益补偿的模式构建
对乌昌经济区耕地保护的农户进行的利益补偿分为四种模式,即征地(耕地)补偿模式、结构调整补偿模式、生态退耕补偿模式、自然灾害补偿模式。这四种模式互为一体,体现农户耕地的面积变化可能面临的四种驱动力。耕地保护包括数量和质量的保护。其中,数量保护是基础,质量保障是关键。就大部分农户来说,一定的耕地数量是其生存和基本权利的保障,一定生产能力的耕地是其生活水平提高的保障。四种补偿模式下成本形态及补偿流向分析见表1。
四、 “乌昌一体化”过程中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所采取的措施
(一)经济措施
乌昌经济区内对农户利益进行补偿的经济措施,关键是要使补偿活动市场化,使补偿成为市场性的经济活动。建立补偿活动的市场、补偿市场体系、补偿市场机制,让补偿活动在市场中顺利运行。使补偿与补偿相关者的“权、责、利”相结合,与其长期稳定利益结合,迫使补偿相关者自始至终关注补偿的效率和用途,使其不断创新,运用合理的补偿方式来提高补偿效率。第一是积极培育地产市场,加强地价评估,尤其是农用地损益评估。第二是要设立农地发展权,完善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失地(耕地)农民的利益。第三是要补偿资金筹集的多渠道化。针对不同的补偿的模式,要采用不同的资金筹集方式。在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双重作用下,资金的筹建需要采用委托性和直接性两种渠道。
(二)法律措施
要在乌昌经济区内加强耕地保护,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有关农户利益补偿的法律性规定,有利于耕地保护法的细化和具体化,也有利于促进耕地保护过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和谐。其法律性规定包括规范的补偿程序、明确的补偿主体、补偿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
(三)行政组织措施
必须要完善耕地保护中的各项行政工作,特别要加强国土资源部门的各项行政工作。针对耕地保护中的利益补偿,要有严格规范的信息反馈程序,确保农户的利益补偿意愿得到畅通表达和损失利益的有效补偿。耕地保护是一项历史性的巨大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行业、各类众多的利益主体,而且事关吃饭和发展的问题,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而且擅长业务的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把握耕地变化规律,协调耕地保护的利益主体,开展政策研究和各项行政工作。
参考文献:
[1] 高明.耕地可持续利用动力与政府激励[M].北京:经济与管理出版社,2005:60.
[2] 钱文荣.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8-9.
[3] 康慕谊,等.西部现代建设与生态补偿――目标、行动、问题、对策[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02-122.
[4] 蒲春玲,等.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乌鲁木齐: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K].2002:74,75,91.
[5] 王雪尽.耕地保护的公共管理政策分析及对策研究[D].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