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体系范例6篇

文物保护体系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1

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实物资料。具有历史的见证作用,科学的认识作用,艺术上的审美作用和社会上的教育作用。但文物同时也具有不能在生产的特点。所以文物既是人类文明史上的珍宝,又是去而不能复得的。应引起人们的珍爱,加以保护。

在我国,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党和政府便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①实践证明保护文物起到了为国家长期保存重要的科学文化财产;为博物馆和社会其他各界的业务和研究活动提供了实物资料;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服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文物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甚至直接为政治、经济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的作用,同时也对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于2002年10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新文物法对长期以来在文物工作中行之有效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上升为法律准则②,这个方针正确地规定了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之间的关系,是新文物法的核心。作为文物工作者,如何更好地发挥管理在保护文物中的作用,让文物更好地发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文物管理是整个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工作者的意志和指导方向的体现。对文物实行科学管理,对文物提高保护水平,提高了利用价值,对文化事业,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认为当前强化文物管理工作,应作好以下十方面的工作。

——成立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必须要有完整的、运行顺畅的管理组织机构。就县(市)而言,文物管理工作具体由县(市)文物管理所负责,在乡、镇设文物管理站; 村、屯设管理员(业余保护员)。在条件不太具备的乡(镇)可由文化体育站长一人兼任,但要责任权利明确,正式挂牌,在《文物保护法》允许范围内开展工作。

——健全管理档案资料。县(市)文物管理所,一方面要自身进一步健全所管理范围和级别文物的立档工作,而且要指导文物管理站和文物管理员建立健全文物管理档案资料。作到逐级都心中有数、情况清楚、责任明确、管理有序。

——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所谓动态管理制度,就是在管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管理记录,对管理者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保护途径、保护结果、以及利用情况等,作以跟踪记录,且记得详细准确。定期按着记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奖罚。以激励管理(保护)责任人的积极性和工作诚实精神。

——加大设施建设力度。文物文化不同其他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离不开物质的基础,需要一定的设施设备。要想从管理上要保护水平,必须加大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如露天文物的保护设施和室内保管文物的保护设备是十分必要。越是施行科学管理,越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越要加大设施设备的建设力度。使文物更安全、更具审美性、更持久。

——建立管理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在现代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物管理和其它文化管理一样,要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就要运用激励机制,调动管理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开展好文物保护工作。物质上的激励奖金、以奖入,其它物质奖励等。精神奖励如评先进,评优秀集体,以及晋级、表扬等等。结合运用物质和精神奖励的方法,激励文物管理人员的精神和干劲。

——塑造学习型管理队伍。队伍素质好坏直接关系到文物管理和保护的水平,而文物保护队伍素质的高低与学习有直接关系。因此,要想强化管理,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必须努力塑造一支学习型文物管理队伍。只有这支队伍通过学习,掌握法律,熟练文物保护知识,具有较高的管理智慧,爱岗敬业,我们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就会稳步地向高水平发展,文物的生命力和社会价值就会持久辉煌。

——强化保护宣传力度。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③,是我们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我们要进一步深入宣传这部法规,并以此为契机,开展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深入到社区、村(屯),达到文物保护意识扎根每个公民心中,人人懂得守法爱护文物,人人懂得合法利用文物,人人懂得自觉保护文物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使文物的文化精神得以留传,文物得以长存。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订有利于本地区文物保护的法规。以及加大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制步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文物,用规章制度来开展工作,使文物保护工作在法律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为保护中华民族的灿烂文物文化做贡献。

——在利用中实现保护。在优秀的传统文化日益被运用的今天,利用文物发展会展经济、旅游经济等活动日益活跃。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科学利用发展文物实现保护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利用好文物,才能引起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只有文物得到良好的保护,也自然会更好地被利用。只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二者的辨证关系,我们的利用就会起到保护的作用。

——建立科学管理体系。任何一种管理都不是管理中某一种因素独立完成的,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共同作用下完成的。文物管理同样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有无数个分支体系(子体系)。就文物管理体系而言,应当有决策体系、信息处理体系、理论研究体系、工作评估体系等等。在这里值得一提的便是理论研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应当有基础理论体系,也应有应用理论体系,而且这个体系更加重要。所探讨的问题,直接解决基层文物管理单位或个人遇到的问题。

文物管理是文物事业的需要,搞好科学管理则是一个关键环节,而文物管理是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和社会现象。中国文物文化历史悠久,其管理又有很多跟不上的东西,需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学习,创新文物管理工作。实践对于文物工作者来说,既是通往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又是自我完善和成长的摇篮。实践是科学的基础,也是知识的源泉。文物管理既然是一门科学,就能够通过实践和理论学习,走向成功之路。当下,文物的作用而不再是改革开放前那么单一,已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因此我们强化管理,提高文物保护水平,就应当紧紧依靠政府,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共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让文物更安全,让文物的作用更明显,让热爱、爱护文物的人越来越多,让我们的工作越来越有成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法保护 实施细则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⑦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年,第30页。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数据库

1 引言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共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数字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条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是国家、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好、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发展好的最好方式之一。

1.2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活态遗产,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人民大众的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别强调指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三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该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1.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建设是非遗保护的重要环节。在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开展普查、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的重要环节,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过去局限于静态的保护手段而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的属性,不能完整的保存其技艺流程和演变过程,为了更完整、更直观的对非遗进行保护,急需我们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手段系统全面的记录和展现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使其更好的传承和发扬下去。

1.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能更好地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球化、信息化社会环境下,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运用科学手段保护保存中华五千多年留下的灿烂辉煌、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承续优秀的人类文化传统,对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结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统一规范、可共享的数据库系统,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整理的信息统一整合。既有利于专家、学者、研究人员、工作人员更好地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又利于普通群众学习、传承,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长期保存和保护、世代相承和传播。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现状

2.1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和文化部建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电子管理系统”的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从2005年开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况的调研及分析的基础上,初步完成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结构规划与建设。

2.2 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近年来,部分地区结合地方特点,研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

2002年湖北宜昌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数据库建设。2003年被文化部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项目,至今其数据库建设已初具规模。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已经基本完成。通过宽带网络实现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的入库存储,并实现保护工作管理基本功能。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已经完成数据库基础结构建设。

3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用于存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管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技术上的设计思路,是采用基于web操作的b/s结构,具有使用简单、维护方便的特点。结构采用J2EE架构,整个系统易于扩展、易于移植。系统中还设计有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以确保系统的安全和规范运行。

数据库管理系统总体分为七个模块:普查管理模块、申报管理模块、名录管理模块、传承人管理模块、资源管理模块、系统管理模块、综合查询模块。

3.1 普查管理子系统。普查管理子系统完全依照《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中的要求,从各个分类的概述、分类、调查方法、调查提纲、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系统中的数据填报表格依照手册中的表格模式进行设计及完善。通过普查工作、借助普查子系统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基础数据库。形成国家、省、市/地区、县多级的数据管理、查询、交换系统。形成统一的用户、权限管理系统以方便基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

3.2 申报管理子系统。申报管理子系统是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逐级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的基础上通过相关专家的评审,确定各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根据申报工作的要求,在申报管理系统中划分为三个主要模块: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数据管理、申报数据处理。

3.2.1 数据生成模块:申报系统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由各级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系统提供的申报范本自行录入;第二种是根据申报项目的要求从普查系统中自动生成申报范本,然后由各级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修改;第三种是在本级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申报上一级目录,那么申报书除可以按照前两种方式的基础上也可以在原来申报数据上重新生成,经过修改整理形成。

3.2.2 数据管理模块:申报经工作人员修改、整理形成后通过数据管理模块进行本级的审核专家组进行申报书的审核,上级评审专家组也可以通过本模块进行申报项目的评审。

3.2.3 数据处理模块:本模块负责申报评审完成后数据的和归档处理。

3.3 名录管理子系统。名录管理子系统是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资源库,依据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申报书规格进行设计实现,由地区分类表和项目分类表组成。

名录管理子系统按项目类别和地区进行分类管理。名录管理子系统由名录管理和查询检索两部分构成。查询检索功能可以通过国家名录总项目检索和国家名录子项目检索两种方式进行查询。

3.4 传承人管理子系统。传承人管理子系统通过传承人上报系统进行传承人的上报、审核最后入库。此系统可通过查询检索模块进行传承人资料的检索查询工作。查询检索功能包括部级传承人检索和部级传承人原始申报资料检索。

3.5 资源管理子系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中保存了大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图片、音、视频资料,为了进行统一的管理以方便今后网络化的数据查询分析,在管理系统设计中规划了针对这部分数据的资源管理系统。通过资源管理系统可以通过网络快速浏览和播放图片以及音、视频资料。在资源管理系统中集成了两个管理系统:基于流媒体服务的音、视频媒资管理系统和针对图片的图片管理系统。

在流媒体管理系统的设计中,各个模块都包含了对音视频资料的数字化管理,是一体的管理机制,系统功能要求一方面能成功管理音频和视频资料,另一方面要求对网络用户提供质量良好、不间断的传输服务。而流媒体管理系统建设的目的是要利用普查系统和申报系统的多媒体资料,并充分考虑未来的扩展的需要,建设一套资料编目、管理、服务的服务系统。

系统管理的对象为普查和申报过程中进入系统的各种格式的音、视频资料。在系统中通过对这些资料对象详细描述,能够方便、快捷的检索、查询。

3.6 系统管理子系统。为了提高系统的扩展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缩短建设周期,减少投资浪费,降低建设风险,各系统之间有必要共享数据、组件、服务和应用。

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先进的系统设计和建设已经变成了一个积木式的构件组件组装过程,按照SOA的设计理念及具体实践,需要建设一个应用支撑平台,将系统中涉及到的所有带有全局性的服务,如前述统一用户管理体系、统一权限管理体系等均可通过构架设计,作为单独的公共基础服务提供给其他系统使用。因此,在设计和建设新的子系统时就没有必要再重新设计此类基础服务,只需要通过系统申请此类服务即可。

3.7 查询管理子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后,其数据量是十分庞大的,特别是如果今后全国进行联机检索,其分布式的数据结构对综合查询检索系统的要求十分严格,不但要求能够准确定位所要检索的数据,而且对检索响应速度有严格的要求。

为了充分直观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果,综合查询管理子系统将地理信息系统(GIS)集成到系统中,形成直观、图形化的检索模式。根据功能规划综合查询系统划分为两个系统:检索查询系统和GIS系统。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为普查数据、申报数据、传承人数据。检索查询系统的设计就是为了方便系统用户能够更加方便在系统中浏览资料。查询管理子系统支撑多数据源查询(资源库、普查库、申报库、传承人库),同时支持多种条件组合查询。

3.8 GIS系统设计。通过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系统,展示全国各地的风土人情。本系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表现,并引入地图以及GIS的概念,使得形式更加丰富,更加直观。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系统中GIS部分的建设内容主要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与GIS中的空间数据相结合,并以B/S结构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以专题地图的形式简要展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状况,给用户一个直观的印象。点击地图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获取其详细信息,也可以从目录树上进行获取。提供多种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信息,如文字形式、多媒体形式等。

4 思考

4.1 制定统一的数据库规范。国家、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国家、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独立建设和管理,造成信息不能共享和重复建设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亟待制定统一的数据库系统规范,来统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为将来非物质遗产数据库通信、共享奠定基础。

4.2 筹划“云计算”模式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群。“云计算”提供了最可靠、最安全的数据存储中心,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设备间的数据与应用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建设工作可以考虑用云计算的特性来提升数据安全、数据共享。

搭建IT基础平台,结合“云计算”概念,搭建高性能、安全可靠、可扩展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平台,提供计算能力、存储空间、高速网络、数据集和工具集。对于各级非遗中心,结合“云服务”概念,通过云计算平台,为其提供IT资源服务,并且通过云计算平台对下属系统进行管理。

4.3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作用。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架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上,人们可以及时、直观、生动的获得数据库资源。

4.4 建立地方、民族特色数据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民族性较为明显,利用地方文献资源的优势,加强对地方、民族文化的研究,打造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数据库。地方、民族特色数据库对于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5 不断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数据库建设工作需要具有非物质文化素养和现代化专业技能的专业队伍,同时考虑到地方的人员流动性,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需要通过不断地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宏观政策、数据库知识、数字化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人才保障工作。

4.6 数据库灾备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备份机制和策略,制定系统恢复预案。可以考虑采用异地备份方式,同时也可以考虑在地方建立镜像站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4

【关键字】文物;遗产;文物管理;文博

党的十报告指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文物事业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支撑。承德作为文物资源大市,文物遗存众多,文化底蕴深厚,全市文物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始终把文物保护人民参与、文物保护成果人民共享作为文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为建设文化遗产强国、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一、深入贯彻落实以文物保护为核心的工作方针

《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这个方针,就抓住了文物工作的要领,领悟了《文物保护法》的精神和灵魂。一方面,保护、抢救、利用、管理是整个文物工作的四项基本任务;另一方面,保护和抢救是核心和前提,利用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管理是工作的基本保障。因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把文物本体和文物环境的保护、保存放在主要位置,坚持把文物保护作为文物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没有保护,就谈不上利用。而利用必须是合理的、科学的。要在实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为了突出强调保护为主的方针,《文物保护法》在总则中有针对性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必须遵守文物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此规定对我市来说更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承德作为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德每年都要接待百万计的中外游客,特别是近几年我市制定了“全力构建国际旅游城市”的宏伟发展战略,以旅游作龙头带动其它产业持续发展,这就意味着文物保护工作决不能落后。近些年来,我市各届领导班子对全市的文物保护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针对避暑山庄而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整治工作就有四次。第一次是1978年左右,从避暑山庄内搬出二六六医院等单位及居民住户100余户;第二次是1993年至1994年避暑山庄及其周围寺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把承德避暑山庄直接推向全国乃至世界,取得圆满的成功。在此次申报过程中,避暑山庄内拆除非文物建筑23处,1.96万平方米;第三次是1999年至2000年我市开始的五片连动工程,对山庄东路宫墙外、两宫门之间重点保护区的违章建筑4.8万平方米进行拆迁改造,恢复清代原有风貌;第四次是2002年山庄内部再次实施整治,拆除了山庄动物园等非文物建筑2.5万平方米。这些工程的实施对避暑山庄的文物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也以此促进了我市的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逐步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好地坚持“保护为主”的方针,争取把文物保护工作与承德的发展战略有机地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城市发展和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强化落实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

1、制定与《文物保护法》相关的法律配套体系,这是开展文物工作的前提。无论综合性或专门的文物法规和规章,都有自己研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就以不可移动文物来说,类别不同,所处地理位置和环境不同,在保护管理方面需要规范的问题也就有所不同。因此,应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有所针对性。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即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起草前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对我市文物景区制定出保护措施,这就确保了承德避暑山庄——我国现存最大的皇家园林与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要求有效衔接,突破性的具有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进一步解决我市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与旅游开发之间日益增长的矛盾。因此,只有制定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完善细化的文物相关法律细则,才能有效保证文物遗产保护工作的贯彻与落实。

2、要建立健全有力的执法机构和队伍,这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新《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使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同时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文物部门既依法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又面临着亟待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难题。机构不健全、规格低、人员少、素质不高是文物主管部门无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最大原因所在。这种状况,在市、县一级较为普遍,少数省一级的文物行政机构也时有存在。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5

规划项目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对主城区200多个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登录了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渝中区数量最多共96处,江北区23处,南岸区15处,沙坪坝区21处,九龙坡区4处,大渡口区2处,巴南区10处,北部新区4处,渝北区1处,北碚区15处。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统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三普文物点152处①。按文物类别统计,包括古建筑4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2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其他1处。上述191处文物,列入抗战遗址名录的35处,革命遗址2处,优秀近现代建筑11处。除单体文物外,危旧房改造片区还涉及到18个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市级历史文化街区3个,即磁器口传统街区、湖广会馆-东水门传统街区、金刚碑老街传统风貌街区,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1年修订)中列入的历史文化风貌区3个,即上清寺历史文化保护片区、七星岗历史文化保护片区、解放东路历史文化片区。

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2.1规划思路和原则

(1)主要思路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其规划内容、规划范围以及规划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主城区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尤其渝中半岛作为重庆母城,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积淀了厚重的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了巴渝儿女共同的城市历史记忆,大量的历史建筑就是其物质载体和历史明证。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使多数老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对老建筑进行调查、甄别,实施抢救性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在长期的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在随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更新,越来越强调文化遗产本体与历史环境并重,文化遗产本体和文物所处自然、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文物保护规划的第一要义。只有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谈如何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规划秉承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以广泛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统筹安排,力求规划的高指导性和强可操作性。(2)规划原则本规划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原地保护优先,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结合科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的规划原则。我们充分地认识到,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须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对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文物,要尽量调动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护。文物是人类的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我们每一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并传承给我们的后代子孙,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代际平衡。保护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其真实性,又要保护其完整性。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的标尺。文化遗产保护是要保护真实的文化遗产,而保护的目的是要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实性,亦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既包括有形范围上的完整,即文化遗产本体组成部分和结构的完整,也包括其所处环境风貌的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采取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2.2规划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将一直伴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它们只是人类活动产物的千万分之一,因而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保护好文物,并将它们以最好的状态传给子孙后代。因此,保护必须是首位的,要以长远利益为重,考虑代际平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利用的保护将会出现僵死的局面,而不谈保护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文化遗产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应该要能充分体现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护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胁文物安全为限。(2)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工程,它着眼于长远利益、综合效益。它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文化遗产是一种集有形和无形为一体的宝贵资源,如果保护得好、利用恰当,它可以成为城市竞争的软实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为宣传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筹码,无形之中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建设是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这种“创造”不是无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向城市建设妥协,文化遗产不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只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将能够达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双赢。(3)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旧城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多数旧城区的建筑破败,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宜居程度较低。旧城区的历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级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较低收入人群。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保护遗产本体,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和整治周边环境风貌,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文化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风貌的关系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我们越来越认识文化遗产依存的历史环境是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文物的真实性,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与遗产本体一样,遗产所处历史环境同样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损。因此,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与遗产本体的保护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其周边环境风貌(历史环境、自然环境)进行整治,使之与遗产本体之间能够协调统一。

2.3规划主要技术手段

(1)危改片区内的拉网式实地调查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旧房改造片区分布图(地形图),我们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所有危旧房改造片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处发现登录的文物点都按照设计好的调查表格内容,进行GPS定位、摄影照相、文字记录、现状测绘,并将它们逐一标注在片区分布图上。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周围原著居民进行走访,获得文物历史沿革、变迁以及有关历史背景资料。(2)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文物综合评估规划中,在对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拉网式实地调查基础上,对所涉及到的文物进行整体的价值分析后,我们建立了针对每处文物点的综合评估体系。(3)依据综合评估评级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包括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等四种文物保护措施,并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对于单体建筑而言,综合评估评级为“”的多采取留取资料,“”以上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结合所在片区用地性质采取原地保护,或就地迁建、异地迁建,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均采取原地保护的措施。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文物,尤其是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总规》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一般均采取原地保护措施,结合片区功能定位整体保护。(4)利用卫星地图进一步明确文物现状在第二阶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我们将每个危旧房改造片区红线和片区内的文物点分布情况,全部准确标注在最近更新的卫星地图上。这样一来,危改片区及文物点的位置、文物周边环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对危旧房片区拆迁、文物保护都是一种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的文物点数量分别为114处、18处、12处、47处,分别占总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护是指不改变文物点原有的周边环境、风貌、基础和位置,待条件成熟时经现状勘察后针对具体病害施行加固、维修等保护手段。实施原地保护要求尽力保留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维护并改善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证文物遗存本体及其载体环境的安全。在对本体实施保护时,须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按照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体现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由于本规划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尤其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就地迁建或异地迁建,评级较高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以原地保护为主,如川康平民银行、望龙门客运缆车遗址、人和门城墙遗址、重庆海关总署旧址、汪全泰号、白象街151号历史建筑、海关办公楼旧址、大溪沟电厂苏联专家楼、文昌宫、周家湾别墅、文星阁、重庆特钢厂仓库等。上述文物点后来大多陆续进行加固、维修,并被公布为部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规划中建议原地整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就地迁建是指在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原有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就近整体移位迁建保护。本规划对就地迁建文物的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即结合危改片区的社区功能考虑,尽量选择片区规划绿地,不占建筑容积率。在工作中应按照“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体前的测绘和修复设计工作,解体和迁建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本规划对陈诚公馆、徐远举公馆、交通银行旧址群等建议实施就地迁建,即便作出此建议,我们仍强调优先考虑原地保护。异地迁建是针对原地原址无法保护或已无原生文物环境风貌,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面文物,进行异地搬迁集中保护,并提取相关资料。异地迁建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里的几栋建筑,多是原李子坝片区和牛滴路环沿线危改片区内的抗战文物集中迁建至此,集中展示重庆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历史风貌。除上述比较成功贯彻执行规划措施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未得到执行的。例如有的片区部分文物点原定保护方式为原地保护或就地(异地)迁建,但在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过去若干年城市化进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的回顾和实施情况的初步追踪,我们对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内在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可移动文物,除本体外,所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同样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文物历史内涵的重要构成。搬迁复建将流失掉宝贵的历史信息,尤其是关于重要的历史时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壳”,也必将失去文物的“魂”。

3.2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强化文物保护前置审批

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长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将文物保护列入规划和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文物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这样一来规划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质、权属等作出统一、明确、合理的认定,在规划阶段实现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避让。

3.3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单靠政府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这需要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注入遗产保护。例如(1)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来鼓励历史建筑、街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历史建筑、环境进行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护;(2)通过优先开发城市中其他地块的权利来吸引开发商投资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项目;(3)通过优先古镇、历史街区内及其周边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吸引开发商投资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区的文物保护通过引进社会力量投资,达到保护与利用共赢。

4结语

文物保护体系范文6

关键词:考古发掘现场 文物保护 化学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创造了许多文化,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作为历史文化信息的一个存储库,文物有着极高的科学艺术及历史艺术价值。一般来讲,由于受环境、文物本身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文物容易出现老化、变质问题,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其文化信息一同消失。因此,加强对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文物保护体系,切实提高文物保护意识[1]。

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既是一个务虚工程,同时也是归结为一个软系统。当前,随着人类物质文化的不断富足,其所投入到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正在不断增加,各项建设如火如荼正在进行,这与政府GDP有直接关系的建设性问题,近年来,其增长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伴随着日益突出的文物保护现状,我国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将其重要性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供以参考。

第一,出土文物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一般来讲,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其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现场所发掘的各类文物。与此同时,由于文物本身的不可再生性质决定了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出土物殷墟的甲骨刻片,其就是我国传统意义上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宝物,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无法实现仿造与仿造。

第二,遗址本身具有不可复原性。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除了要发掘一定的文物之外,其实历史文化遗址也是必须要进行发掘的,这些遗址同文物一样,他们都是唯一的,具有不可复原与再生性,更不可复制,比如楼兰遗址,就是典型的具有不可复原性的遗址之一,类似此类现场,世界上还存在许多。

第三,出土遗物具有不可替代性。除了不可再生性与不可复原性之外,不可替代性也是考古发掘现场所具有的特殊特点之一。比如出土于北京的人头盖骨化石,它证明了原始人曾经的确切存在,是任何化石都不能够替代的。它的存在实际上是一种灵魂与生命的最好证明,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述,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相当重要,这一议题不容忽视。

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

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就整体而言,它是一项系统工程,而科学性是贯穿于整个发掘现场的主要红线之一,没有科学的保护,文物就有可能会产生破坏与遗失,具体而言,其科学性大致如下:

第一,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其最为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其运用时所讲的“考古学”层面之上,这是根据传统长期人类活动所最终遗留下来的各类史料及实物对远古情况进行分析的一种现代化学科,也正因为如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重点就是考古学,只

有充分坚持以考古学为主要指导,才能切实将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工作落实好。

第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从整个考古体系而言,其是落实考古工作的有效保证,与此同时,由于考古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服务于人类研究其所发展的历史进程,因此,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也必须基于历史学的角度出发[2]。

第三,考古工作的开展,最为主要的就是对历史文化与人类发展史进行研究,也正因为如此,保护考古现场必须遵循文化学的规律进行。在我国考古体系当中,有针对考古而整体出的考古学文化,在实际的考古发掘过程当中,必须对其进行遵循。

第四,人类学。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有效保护,离不开对于人类学的运用,事实上,“考古人类学”可以归结为人类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这是一种运用考古学原理对古代人类文化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体系,它的侧重点就在于分析古人类当中的各类组织及社会关系、聚落演变、文化系统与生态等等。

第五,治安学。所谓“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讲,就是防止物质与精神上的东西被损,而从考古发掘现场的角度来讲,其事实上可以理解为防止遗物的烧毁、被抢与盗等工作,也正因为如此,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必须引用治字学的理念,来有效进行文物保护。

第六,化学。由于年代久远,随着考古现场的发掘,其所存在的各类遗物同空气进行充分接触,容易引发挥发等现象的产生。此外,防腐也是文物保护的重要之重,在对考古现场进行发掘之时,这是必须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七,艺术学。我们知道,考古发掘现场出土的都是历史艺术品,他们携带的是历史的烙印与累积,各种发生于文物身上的故事与背景都值得我们去揣摩与聆听,比如出土于我国的秦始皇陵兵马俑,它不但是雕塑精美的古艺术品,同时还记载了大秦帝国那此峥嵘岁月,它是历史的记录者与守望者,必须对其进行综合分析[3]。

最后,笔者认为,从考古发掘现场文物的出土至实验室,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只是表明文物抢救工作的一个阶段性的结束。它并不等同于保护工作的有效完成。我们知道,现场所采取的各类保护措施,事实上都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因此,对于出土的各类文物而言,必须尽快将其运往实验室对其展开一系列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只有在实验室对其作出现代化的检测与修复之后,我们才能认定将文物保护落到了实处。

参考文献:

[1] 于宗仁,苏伯民,陈港泉,崔强,张文元. 文物出土现场保护移动实验室在考古发掘现场应用支撑研究中分析体系的构建,[J], 敦煌研究 , Dunhuang Research, 2013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