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例6篇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1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一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然而今天,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明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 海南省XX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将正式启动,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协会(筹)

海南是中国的海洋大省。。。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最吸引人的,也是最大的旅游卖点,就是海南优异的海洋环境,海洋环境保护是最重要的工作。。。

然而,不夸张地说,除了海口、三亚,海南几乎每处海域每天清晨都在上演炸鱼的悲剧,非常规律得就像每天学校的广播体操一样准时。。。凌晨58点左右。。。

因为喜欢海,这些年走遍海南的各个海岸,发现每个海域几乎每天清晨都能听到炸鱼的声音。。。这一点都不夸张。。。 同时,也潜入过许多海域,许多海底珊瑚,是被整个炸平的。。。是平的!!!。。。成为海底荒漠。。。以下有潜水拍的图片,大家可以看到惨状。。。

另外,炸鱼频发,也是贫穷和落后象征,国际旅游岛怎么能是这个样子的?!政府的威信何在?! 每天这么炸下去,海南的海里还剩下什么?!国际旅游岛拿什么来建设。。。

所以,恳请政府重视,严管严惩。。。同时疏导辅助,帮助贫困渔民脱贫。。。在海南杜绝炸鱼行为。。。建立合格健康的国际旅游岛。。。

保护海洋环境倡议书二

各位游客朋友们、各旅行社:象山港海域是著名的避风良港,也是公认的部级大鱼池。然而今天,这片海域却不堪重负,港内鱼类总量已经低到了一个危险的水平,海面上漂浮物随处可见,沿海滩涂垃圾成堆。同时,渔家乐旅游安全问题频发,甚至造成了很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目前象山港奉化海域渔家乐出海旅游的主要是渔民自备的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含排筏),由于其自身构造、航运技术等原因,存在易翻船、孩童摔滑入海、食物中毒等多种安全隐患,还存在发生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弱,发生侵害赔偿能力低等缺陷,容易给游客带来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切实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努力保护象山港海洋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节制和理性,在此,奉化市旅游局和奉化市旅游协会联合向广大游客朋友们和旅行社提出如下倡议:

一、积极参与振兴浙江渔场专项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呵护蓝色家园。

二、配合浙江省开展的浙江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即严厉打击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禁用渔具、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三、提高安全意识,不预定、拒绝乘坐三无船舶出海游玩。

四、注意饮食安全,选择执照齐全、正规的酒店品尝海鲜。

五、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及乘坐非法制造改装游船出海的危害性。

六、海涂游玩不乱丢垃圾、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购买过小的鱼虾蟹类海鲜。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海洋环境 法律 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7]张海光.《试述我国立法中的部门倾向及其克服》.摘自中国法院网.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3

 

目前公众参与制度在各国环境保护中已经很普遍,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协调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缓和因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克服政府由于缺乏制约而造成权力滥用带来的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减少政府决策不当等“政府失灵”现象的发生。因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国民法治觉悟的体现。

 

南海,国际上习惯称之为南中国海(TheS〇whChnaSe)位于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文莱与菲律宾等国之间,面积约为360万平方公里。①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和石油、天然气和可燃冰等矿产资源,又位居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航运要冲,在经济上、国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纵深发展,南海周边各国都加快了对南海的开发利用,导致了南海海洋环境的恶化。目前南海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环南海周边各国排入南海的废物、废水等陆源污染,各国在开发南海海洋资源过程中引起的环境污染以及海洋船舶污染。在目前南海周边国家还没有形成统一防治南海环境污染的机制的情况下,南海周边各国主要是通过加入〈锒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方式来进行保护,但由于公约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利益冲突之下各国的行动很难得到统一,南海环境保护面国际机制面临着重大困境。®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别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依据。但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远未完善,还存在参与的范围狭窄、参与的程度有限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海洋环境保护中公众的参与权不明确

 

目前国际公认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决策过程的参与权、决策权,获得司法救济以及获得补偿的权利。。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一些单行的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同样,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也缺乏对公众参与权的明确、系统的规定。如〈悔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只规定了公众的保护义务,但没有对应赋予公众参与保护的权利,只赋予了公众监督检举权却没有落实监督检举的具体办法;主要赋予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权却将公众参与排除在海洋环境保护行动之外。同时,现行的各种海洋立法均未为公众参与海洋的环境保护设定公益诉权,使普通公众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环境权以及通过诉讼获得利益补偿的权利。控告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程序抵抗权、救济权等权利的缺失是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与各国通行的公众参与权内容及范围要求相去甚远。

 

(二)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有限

 

首先,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有限。除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以外,海洋环境保护中就公众参与做出特别规定、允许公众参与的规定几乎没有。2000年的〈悔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没有对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且该法对各种海洋环保制度的规制手段上多采取行政权管理,并没有体现出公众参与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海洋生态保护制度、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制度等⑤三大主要制度,然而这些制度从制定到实施再到监管都由政府主导,公众没有参与的可能性。2004年起实施的《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了对于倾倒区管理和规划预案应当征求意见的对象,有关机构基本上均有涉及,却独独缺少了在该区域内生产、生活和关心环保的公众。

 

同样,2TO6年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较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来说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海域使用的论证和预审制度,但同样没有明确公众是否有权参与海域使用权的论证程序及其预审程序。其次,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度有限。海洋环境规划、海洋工程建设、海域使用许可等都是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大事,本应允许公众进行“预案参与”、“过程参与”,使公众对于可能造成公共环境利益损失项目的审批乃至决策等有充分参与的权利,并拥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但目前的公众参与仅限于末端参与,预案参与、过程参与还未涉及,这是根本违背海洋环保公众参与的基本精神的。特别是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除上述缺陷外,民众无法享有对于涉及国际环保活动的参与权和采取合法措施的能力,在相关国家大肆掠夺中国南海资源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听不到国内民众任何形式的正当呼声,使国际社会错误认为中国民众对于这些掠夺是默认的,其主权也就是可以被实际占有的。

 

(三)公众参与缺乏程序保障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却缺乏相关程序尤其是诉讼程序的保障。我国法律对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以比较完整规定了参与程序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虽然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步骤、程序,但在相关信息的获得、参与人员的选定、参与的效力、参与的救济等方面依然缺乏保障。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对这些方面并没有起到填补作用。

 

(四)公众参与的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主导模式,形成‘环境保护靠政府”的片面理解,把公众排斥在环境保护领域之外,造成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意识一直比较薄弱。近年来,虽然公众参与制度逐步建立,但由于相关信息难以充分获得,参与的效力和参与的程序没有保障机制,依然难以调动起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总体来看,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情况可以概括为:情绪虚高,即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的表面化、功利化;呼声虚高,即政府和媒体对于公众的环保科普依然是缺乏的,公众没有正确的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价高,即政府费劲宣传,但出了事公众反映了又治理不了,公众逐渐丧失环保参与的兴趣和信心;社会效益低,即由于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锐减,许多民众实际持观望态度,对一些环境事件无法做出正确评价,导致国家环境政策得不到公众的响应。这些问题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中也普遍存在。

 

三、南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目前“蓝色国土”之争已经愈演愈烈,南海周边各国大规模开发利用南海的行为已经展开,我国也应抓紧采取对策。除了与其他国家政府间的协调,我国在南海开发保护上应充分发动群众,为公众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针对我国环境保护中普遍存在的公众参与权不明确、参与范围狭窄、参与程序模糊等问题,可以考虑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率先取得突破,建议国务院制定《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构建完备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为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规定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权

 

首先,从实体法角度,应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明确规定公众享有海洋环境保护参与权,赋予公众海洋环境知情权、决策过程的参与权、环保组织结社权、获得司法救济以及获得环境补偿等权利;要明确规定公众在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中有获得赔偿、补偿以及获得奖励的权利,鼓励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决策;建立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为公众参与南海环境问题或提起诉讼提供物质支持,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在排污费、资源税、罚款等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专项基金)、环保组织募捐、社会支持等方式获得。其次,从程序法角度,应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中明确规定公众享有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公众海洋环境利益的诉权;同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南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支持。

 

(二)扩大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与程度

 

《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程度。首先,应明确规定在南海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主要制度中都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的具体范围应包括:重大海域环境决策;海洋规划的制定;海洋保护区的划分;海洋建设项目的论证、实施;生态工程的论证、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海洋行政许可的设定;海域使用权的设定;海洋生态补偿决定、实施;南海海域使用的国际纠纷;涉外海洋公益诉讼等等。其次,在参与的程度上,公众参与不仅应包括对于南海海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还应当参与到海洋的规划、海洋许可的设定、海洋生态补偿以及海洋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罚与执行的全过程当中去,使公众参与从当前的末端参与向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行为参与的全程扩展。第三,在参与方式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主要包括:公众可以参与召开的海洋环境事务会议、听证会;在南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征求公众意见;允许公众参加有关环境问题的政府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公众可以自己组织环境保护团体并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科学研宄、信息交流、对外交流、监督检举、起诉、咨询调查研宄等活动。第四,增加对于国际环保问题公众参与的关注,国家要支持民众参与南海等国际环保活动,为之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行动支持等,保障民众广泛参与到南海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活动中去。

 

(三)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

 

首先,要保障公众能够适时获得充足的相关信息。要让公众在合适的时间内了解南海海域环保状况,包括公众知道环境保护相关情况的方式、途径、步骤等。为此要建立海洋情报收集机制,可以设立专门的南海海洋情报收集中心负责南海的海洋规划、海洋保护区划分、海洋工程项目的污染评估、检测等有关环境情报的收集,定期于政府网站留给公众查询;对于重点项目尤其是南海海洋规划等应当通过各种媒体随时公布相关数据及其发展情况等信息;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军事及有关国家安全的海洋规划、项目信息外,公众也可以申请公布其感兴趣的南海环境保护情况。其次,要保障公众能够及时参与论证、决策。建议规定公众参与决策是重大南海海洋环境项目的必由程序,否则不得报请评估;违法评估的,公众有通过有关信访机关举报和通过信访机构申请复议的权利,也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公众参与的代表由公众民主选定,要预留足够的时间让公众选定代表,公众无法选定的则由主管部门指定。应保障参与的公众有充足的表达观点和辩论的时间,并保障参与的公众不受威胁,能畅所欲言。第三,应保障公众参与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公众参与,都应有会议记录或相关结论性文件并作为该环境项目或规划审批的必备材料予以备案。第四,要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公众监督权应当贯穿南海海洋环保公众参与活动的始终,包括前期预案评估的监督、后期执行的监督等。公众可以要求相关主管单位相关信息,通过媒体等途径表达对于此事的看法,提请相关方的注意,督促改正错误,或者通过监督相关资金流动渠道监督整个事件的发展。公众可以享有对该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五,要保障公众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这种诉权应该包含两个方面,既包括对参与权本身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性诉权,也应当包括对于海洋环境破坏方追宄责任的公益诉权。对于前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对于后者应当制定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解决。

 

(四)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参与意识首先,应完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能通过参与过程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保护,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其次,应当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奖励制度,给予南海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适当的物质补偿以示鼓励,使参与南海海洋环境保护的公众除了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获得经济补偿、赔偿之外,还能够通过物质方面的补偿获得参与的相应利益以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保活动。其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前面所讲的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支付。第三,鼓励环保组织参与南海海洋环保活动,改变以往环境问题由政府独自承担的观念,发挥公众的作用共同解决环境问题。鼓励公众设立各种环保组织,保护环保组织的权利,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扶持力度,让环保组织承担起宣传环保、支持公益诉讼、为环境保护募捐、配合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政府环保工作、参与国际环保活动等责任,以此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意识,为解决南海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 近岸海域 环境保护 管理 问题 对策

福建省是我国东南沿海主要海洋省份,海域面积13.6万km2,比陆地面积大12.4%,岸线漫长曲折,直线长度535km,曲线长度达3324km,曲折率高达1:7.01,居全国之首。沿岸岛屿众多,星罗棋布。全省共有500m2以上的岛屿1504个,仅次于浙江省,居全国第二。近年来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发展,产业群、城市群、港口群发展壮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创新型省份建设迈出新步伐,本区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上越来越凸显重要的战略地位。

但是,“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福建省仍然处于工业化时期,特别是处在轻型产业结构优化和向重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沿海地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在不断扩大,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海水水质不断恶化,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总体上看,出现了过度利用海洋资源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重开发,轻管理”,“无序、无度、无偿”用海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渔业和其它生物资源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制约了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文从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

1 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现状

1.1 机构和法制建设工作现状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先后颁布实施了《福建省“十一五”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闽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等。这些规划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及陆域水体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目标、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福建省海洋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规划》。后来又通过了一系列《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等整治方案。

在全省近岸海域已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建立了三都湾、闽江口和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面积2270 km2,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定时定点监测,及时发现,有效防灾。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于2002年5月成立,重点保护典型港湾生态、海岛生态、红树林、中华白海豚、厚壳贻贝、龟足、尖刀蛏等,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厦门部级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平潭中国鲎保护区和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分别开展了建区和升级调查工作。长乐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长乐市漳港海蚌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1.2 集水区段及海域执法工作现状

为了适应我省海洋开发需要,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的海洋环境观测和监测基础上,200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把海洋环境预报通报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重点迁建、扩建和改造我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863计划“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2003年已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写,争取到500万美元的世界银行贷款。成立了福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重大专项技术成果与福建示范区对接工作协调会议,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征地等工作。先后出台《福建省环评分级管理规定》,大幅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对资源类及化工、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有效减少了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总量控制,统筹好行业发展与污染减排的关系;坚持清洁生产要求,将清洁生产作为环评及其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严格验收监管,确保达到环保标准和要求。

2009年,福建省已成立海监机构29个,其中省总队1个,市级支队6个,县级大队22个,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福建海监首次在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机构的框架下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1.3 主要生态保护成就

2009年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遏制生态恶化趋势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采取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封岛保护管理等措施,我省局部生态环境和部分物种得到保护和初步恢复。

一是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了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管理规定30多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基本建成海洋保护区体系。福建省建立了15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立了20个海岛特别保护区,逐步建立了海洋保护区体系。

三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福建省政府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整治"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出台一系列政策,推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四是加强海洋环境调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到2007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全部成立,并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压力加大,环境保护面临形势严峻

福建沿海域接纳的污染物来自陆源、海上交通、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其中80%以上来自陆域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面源排放),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无机磷、油类和耗氧有机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品种单一,养殖自身污染,加重了港湾的污染趋势,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海域环境承受能力,且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速度快于治理设施的增长速度。造成污染源防治水平低,排污量大。

工业废水是福建省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而产业结构与布局影响着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及对水体污染程度。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较大份额的行业分别为:化学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等。这些行业是典型的高耗水、高排水的工业结构。而这些行业又以沿海6省所占比例较大,工业用水效率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工业节水和污水资源化潜力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我省海西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石油化工等行业将成为新兴的重点产业,这可能对近海域水质构成了新的安全威胁。

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脱磷脱氮工艺,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失调,赤潮发生频率呈逐渐上升趋势,范围也不断扩大,给海水养殖业、捕捞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危害。因此,对陆源污染物排海进行总量控制是保证近岸海域水质达标和控制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的根本手段。

2.2 海洋面源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

由于海洋资源开发不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我省海洋珍稀物种的种群数量继续减少,面临着消失和灭绝的危险。中国鲎等原来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的物种也日趋减少,大黄鱼等已经不成渔汛,刘五店文昌鱼渔场已经消失,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不足百头。

2.3 沿海岸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带来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在雨水冲刷和渗透作用下,大量含有氮、磷营养物质直接排向附近的河流及近海,加重了营养物质的负荷量。同时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带来了牲畜粪便的逐年增加,极大减少了水体由贫营养向富营养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导致近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2.4 重点区域、高污染产业集中的沿海海湾区域将是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8年福建省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了98.5%。但由于沿海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多数乡镇民营企业规模偏小,生产设施简陋,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或存在偷排漏排行为,造成大量污染物直排入海,导致局部区域近海污染严重。其次,陆域耕地施用大量化肥和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外其余大部分随排沥雨水进入河渠,最后入海,造成局部重要河口区氮、磷污染严重,近海有机污染较大。

2.5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环境问题更加凸显

油类污染远海高于近海,且超标严重,主要来自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特别是海上事故性溢油,更是造成油污染的重要因素,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尚未形成。应加强采油平台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尽快组建海上油污染应急防治组织。

2.6 涉海环境科学研究投入不足,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

对于海洋环境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综合性预测性研究,投入不足,明显滞后于海洋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一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尚未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如氮污染来源的研究比较复杂,氮、磷基础调研差、数据少。

3 对策研究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3.1.1 制定《福建沿海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推动和保障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基本法律规范。

3.1.2 进一步完善涉海的有关环境标准体系。

3.1.3 尽快制定“福建省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海水池塘养殖排水标准”、 “福建省沿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沿海重点企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办法”等部门规章。

3.1.4 沿海地区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保证福建碧海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环境管理

3.2.1 各地在制订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时,应当适度发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3.2.2 福建沿海地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于2015年底前达标排放。

3.2.3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具有较高脱氮、脱磷能力的工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

3.2.4 福建沿海6地市应根据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在海岸带因地制宜地划定海洋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在隔离带或保护区内禁止采沙、养殖、破坏植被等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

3.2.5 根据国家制定的“生态旅游管理办法”,组织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福建沿海地区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率,争取旅游事业发展,旅游人员增加,旅游污染不增加。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生态恢复、生态建设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上。

3.2.6 严格控制在福建沿海设立新的海洋倾废区。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要进行清理、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在2015年前要全部停用、关闭。必须设立的新倾废区,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管理。

3.3 大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3.1 福建沿海污染物来自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非点源、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交通航运等多方面,只有实施综合治理进行总量控制,才能实现保护南海的目的。因此,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点源入手,逐步扩展到非点源;除控制COD外,还应扩展到氮、磷。

3.3.2 加强对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医院排污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按照规定的权限,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5

目前有关海洋环境的履约机制虽已初具规模,但尚且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一)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实践

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成立于1996年,是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创立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在海洋纠纷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至今其判例不多,所管辖案件范围也很有限。④但其在海洋纠纷审理的专业特色、国际法规范依据的采用和解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弥补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等方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二)相关国际公约成立的履约机制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约机制公约规定,基于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采取提交国际法院或按照附件中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或调解的义务是强制性的。⑤2、《海洋法公约》的履约机制该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应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以解决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庭。⑥这种选择是强制性的,一方若依公约提讼,另一方不得拒绝;而且其前提条件是,缔约国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失败后,有义务将争端提交法律方法解决,并接受有拘束力的裁判可见,现代国际法针对气候与环境方面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均具有强制性特点。此外,尚有为数不少的国际环境保护组织,比如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自然基金等,积极承担包括保护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他们的行动也是在积极监督与履行海洋环境国际法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海洋环境法律履约机制之缺陷

1、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执行情况不理想首先,由于许多船旗国是方便旗国,在领海管辖权的权利义务行使方面往往不作为。其次,各国对防污的规定没有严格的限制,解释不一、技术不统一、资金匮乏等现象普遍存在。传统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在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接近失败。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仅仅是一种妥协与微妙的平衡。⑧2、司法程序的强制性仍显不足从《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整体角度来看,仅仅包含了强制管辖与强制裁判,并未规定强制执行。如果出现当事方不履行海洋法法庭司法裁判的情况,就没有相关的补救办法。

二、完善海洋环境国际法律机制相关对策

为了让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相关海洋环境纠纷得到更妥善解决,国际社会及各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切实对策。

(一)完善海洋环境国际法规范的相关内容

1、细化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域物权、海洋区域划分、海上权利义务、海洋环境保护保全、以及海洋纠纷解决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而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许多具体制度不可能作一刀切的规定,全球各国各个区域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有待各国在照顾各个区域具体条件的情况下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同时履行国际法上的条约义务。2、弥补国际公约之不足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已有众多国际公约对此作出规定,比如《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等。但在进入海洋的陆地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尚且是国际法的空白。目前一些主要海洋国家实行的是国内法的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关于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谈判将有可能成为下一步的议题。3、推动强制管辖权的进一步发展在国际争端出现时,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国际社会逐步发展出一种准强制性程序,使得缔约国接受一种程序,在将来出现争议时自动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国际法的这项制度,先是在《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和《联合国》第36条作了初步规定与尝试,接着《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了任择强制管辖权,后来《海洋法公约》第289条又做了进一步发展,但其强制性仍然不足。国际社会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执行裁判的当事方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二)加强履约机制建设

国家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既有报复、反报和制裁等外部压力,又有自愿、声誉、秩序以及互惠等内在动因。影响国家遵守国际条约的因素大致有三:国家实力、国家利益和战略观念。瑏瑡三者当中,只有建立在国家实力基础上的国家利益追求才是有保证的。瑏瑢在海洋环境国际法义务的遵守方面,国家同样离不开对这些博弈因素的考量。因此,相关履约机制的设计也不可能脱离这些现实因素的制约。1、充分利用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目前还有一些国家尚未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也不打算将有关海域争议提交海洋法法庭,这些顾虑自然有国家层面的现实考虑。但从长远看,这些国家应该加强研究、充分准备,以便条件成熟、现实需要时,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机制,享受国际机制带来的公平与便利。2、不排除设计出管辖权更广泛的海洋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因为现有的国际性法庭处理的争端大都涉及国与国的重大事项,而有关国际组织、公司法人甚至自然人的诉讼案件则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国内法律程序解决,有时诉诸国际仲裁庭。从程序角度而言,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够用。但也造成不同区域同类纠纷的不同解决结果,加剧海洋环境国际法的碎片化。将来应当尽可能在更专业、更统一的基础上设计出适用于各类纠纷解决的综合机制。

(三)各国切实履行海洋环境国际义务

1、各国应批准和充分实施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国际法公约,并尽量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以严格执行。2、各国应对本国船舶进行有效监督。由于船旗国监督不力会威胁到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并导致过度开发海洋资源。3、各国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海洋环境受到的各种威胁。例如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解决海平面上升、珊瑚礁褪色、长期累积的海洋废弃物、过度捕捞行为以及海洋环境不断退化等实际问题。

三、中国实行海洋强国战略应该有所作为

中国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一项执政理念。作为海洋大国,中国在迈向海洋强国的历史进程中亦应有所作为。除了加入《海洋法公约》,进行相关海洋法律国内立法与执法之外,今后还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强努力。

(一)完善海洋环境国内法律体系

1、亟须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第三章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但是,该法已不适合目前海洋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对海洋环境的整体性与隐蔽性进行综合把握,要求立法适度超前,具有预见性;改变海洋环境管理政出多门、分散执法的体制性弊端,解决“内部重复和重叠”之苦与“机构间竞争”之弊,设计出合理高效的联合执法新机制;改变海洋环境执法自上而下的落后模式,增加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新模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尊重公众环境知情权

。2、加强海洋生物物种保护中国于1993年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同时于1992年开始编制《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于1994年正式。《渔业法》也建立了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进出口检疫、安全性评价、限额捕捞制度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制度。但在执法力度上有待加强。3、完善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法律机制我国已于1980年加入《民事责任公约》,但尚未加入《建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在国内法,相关海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等特别法律规范,除非这些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参照《民法通则》。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两个法律缺陷:一是没有赔偿基金制度,往往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至补偿;二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与《海商法》的“责任限制”规定相矛盾,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与同案不同判的不确定后果。瑏琐不仅如此,《海商法》的责任限额远低于《民事责任公约》的限额,这又造成在很多案件中受害方的损失根本得不到有效补偿。从损失的角度看,案件胜诉等同于败诉。4、制定海洋基本法,完善海洋法律责任体系中国应当尽早制定海洋基本法,确立海域管理有关实体法规则,完善海洋环境方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甚至宪法责任在内的立体化法律责任体系,并在现有《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程序法规则。

(二)积极合理承担海洋环境国际法律义务

1、海洋环境立法与国际接轨中国法在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时,采取了不同法律领域不同对待的方式。在海商法领域,《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都坚持了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瑏瑶然而,这个简单明白的原则在实践中,却出现了两种相反观点和做法:《民事责任公约》适用于所有海事案件,还是仅仅适用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我国尚未根本疏通。当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中国积极加入海洋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并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2、积极利用国际海洋法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内的海洋纠纷国际机制的研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法律实践,明智地利用国际法创造的海洋环境国际机制,有效运用国际公共产品,为提升与巩固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地位增加法律筹码。

(三)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原则是贯穿于《海洋法公约》的主线,甚至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环境署在其区域海洋计划中已经产生了30多个区域公约。我国参加了一些区域计划,比如西北太平洋区域计划,但是在合作问题上还有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总之,中国应该在海洋国土及海洋环境方面实施依法治海战略。

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6

刚才沿海县(市、区)主要领导交流了各地的情况,下面,我代表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全市海洋经济工作的总体情况作一汇报,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全市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以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今年1月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首次海洋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我市各级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推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工作的进展情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思路,出对策,海洋经济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和推进

全市海洋经济工作会议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工作,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两位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在全市上下形成了一个宣传和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关部门和沿海县(市、区)不断深化对发展海洋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涉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市海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市港航管理局积极围绕台州港口开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计委、经委、水利、环保、规划、交通和旅游等成员单位都从各自的职能出发,紧紧围绕《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着手编制与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密切相关的专业规划。如《温台沿海产业带规划》、《台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台州市港口建设总体规划》、《台州市滩涂围垦规划》等都在积极地编制之中。

作为我市海洋经济的综合协调部门和担负全市海洋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做好加快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和实施工作。最近的主要几项工作有:一是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二是开展了《深度开发海洋资源和加快发展新兴海洋产业》软课题的研究;三是着捭筹建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网站,扩大海洋经济的信息交流;四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陈岛开发的决策,市区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了建设大陈岛“海洋生态经济区”的课题调研;五是根据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正着手启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

从沿海县(市、区)情况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正抓紧制订配套政策和海洋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经济的扶持力度。据我们了解,目前,温岭、三门已完成了建设海洋经济强市、强县配套政策初稿的起草;温岭的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已通过专家评审;玉环、路桥、三门等县(区)也启动了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工作。

(二)抓重点,促项目,海洋经济主导产业和涉海重大项目不断推进

今年以来,我市各项重点涉海项目建设明显加快,据本办公室掌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渔业稳步发展。按照“调整提升一产,主攻发展二产,积极培育三产”的现阶段渔业发展方针要求,着力解决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问题,渔业经济在调整中取得新发展。据统计,1—9月份全市水产品总产量73.75万吨,与去年基本持平,渔业产值44.65亿元,比去年有效大幅度增长。渔业、渔民和渔区形势总体平稳,渔民收入比去年同期有小幅增长,基本实现了产量减少、产出增加、效益回升的目标。

2、港航建设出现新的势头。开发大港口是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前不久,市政府在成立港航管理局的基础上又批准组建台州港务集团,进一步理顺了港航管理体制。目前,台州的港口建设出现了新的势头,台州港临海头门岛深水港区规划论证专题研究成果通过了专家评审,有关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大陈岛30万吨石油码头项目已进行了专家预评审;大麦屿5万吨级码头的建设也已提到议事日程。

3、能源基地建设步伐加快。以港口为依托,能源基地建设步伐加快。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三门核电工程,前期“四通一平”已进入收尾阶段,初步具备了正式开工建设的条件。这一规划装机容量6×100万千瓦、一期装机容量达2×100万千瓦、勤务员概算投资250亿元的特大型项目前期进展顺利。玉环华能电厂项目建设进展较快,将安装2×100万千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

4、渔港建设继续推进。全市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正式立项的6个重点渔港项目,已完成投资额6501万元,占总投资额的42.96%。其中椒江渔港二期和温岭钓浜渔港已完成了主体工程的交工验收。椒江中心渔港项目完成陆海工程的初步设计,园内的建设用地指标按“4+2”项目的要求已上报国家发改委,陆域控制性详规进入待批阶段。玉环坎门中心渔港项目通过农业部专家组的现场考察评估,拟建的坎门中心渔港分东、西两大港区,近期将着手建设东港区,近期将着手建设东港工。

5、滨海旅游方兴未艾。通过逐步完善旅游设施、服务功能,改善交通条件,全市海洋旅游业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在整个旅游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椒江大陈岛已被列入我市海岛旅游开发的重点地区,各部门正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景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上亿元的三门蛇蟠岛旅游度假区建设已正式启动,部分景点初具雏形,“十一”旅游黄金期间,接持游客4700多人,门票收入达7.3万余元。另外,玉环中国休闲渔都旅游区、温岭东南滨海旅游区、临海桃渚省级风景区等海洋旅游区的软硬件设施逐步改善,接待游客数量不断增加。

6、海涂围垦有序实施。椒江十塘围垦一期工程已经完工,二期即将开工;路桥黄礁涂围垦工程将于下个月动工,三山涂围垦工程也将于明年上半年开工;临海红脚岩三期围垦工程正计划组织招标;玉环漩门三期围垦工程的前期工作进展顺利;三门蛇蟠三期围垦工程已经完工,晏站涂围垦工程正在实施之中。

7、海岛开发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为了推进海岛开发建设,上半年,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无居民海岛调查,掌握了全市无居民海岛的详实情况。日前,又将大陈和玉环披山作为拟建海洋特别保护区上报了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两区的建设将在保护海洋环境的同时促进产业的协调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蔡奇书记亲赴大陈岛考察,市委常委会和市长办公会议作了专门研究以后,大陈岛开发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椒江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相继提出了开发设想和开发举措,落实了相关任务。大陈岛的基础设施得到改善,海洋功能区划将作适当调整,海洋资源将得到更合理、更充分的开发利用。可以预期,以大陈岛海洋经济发展为突破口的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新一轮机遇已经到来。

(三)抓执法,促管理,海洋综合管理工作逐步推进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法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已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和重要保障。今年以来,我市海洋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抓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加强了对各类用海等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逐步规范海域使用行为。上半年,全市确权海域36宗,确权面积268.87公顷,征收入库海域使用金总额40.6万元。

2、加强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海洋环境意识;海洋与环保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规范了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相关操作程序;开展了重点海洋功能区和入海排污口的海洋环境监测,编制并了《台州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3、打造平安渔业。通过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渔业资源、涉外渔业、水产品质量安全行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渔场作业保持安全有序、渔业经济保持可持续发展、渔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上半年,渔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共发生渔船水上事故44起,死亡32人,沉船9艘,经济损失290万元。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各项指标都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4、推进海域勘界工作。椒江临海线的勘定已接近尾声,玉环温岭线的西线和东线都已取得阶段成果,椒江路桥线、椒江温岭线、路桥温岭线的勘界工作已经启动。同时,完成了宁波台州线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

二、下阶段工作建议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当今世界沿海国家和地区发展经济的战略重点。我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优势、良好的区位优势以及丰厚的民资和灵活的机制,加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海洋经济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战略决策,制定了促进发展的政策意见,为海洋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市海洋经济运行中也暴露出不少各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近海海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海域使用和空间布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海洋国土意识不强,用海,管理尚未完成步入法制轨道;三是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还相对不足,深水港建设、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沿海交通建设还较为薄弱,现代化的集疏运网络还不够健全;四是海洋经济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尚未建立,海洋经济运行的整体情况、重大涉海项目的进展情况难以及时准确地得到综合反映。

因此,我们一定要正视这一系列的问题,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海洋经济的发展,抓住机遇,发挥优势,齐心协力,扎扎实实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建设。为此,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抓海洋知识宣传,确立科学的海洋经济发展观和指导思想

加强宣传,确立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海洋经济的发展,提高全市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海洋国土意识、海洋环境意识和海洋经济意识,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海洋部门和新闻媒体协同,以建设海洋经济强市为主题,分“蓝色国土”、“21世纪是海洋世纪”、“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对策和建议”、“善等海洋,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等为专题,展开宣传活动,强化协调、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观。如在《台州日报》、《台州商报》和广播电视台设立海洋知识宣传栏目,扩大海洋知识宣传面;在市委党校领导干部培训中设立海洋经济教育课程,对广大干部进行海洋知识和海洋经济科学发展观教育;请专家级市级机关干部作海洋科技专题报告,增进广大干部对海洋科技知识的了解;在市区及沿海各县市醒目处设立几处宣传海洋经济的公益广告牌,营造建设海洋经济强市的氛围。

(二)抓发展规划制订,促进海洋经济有序开发

规划是实施水产开发的基础,也是管理、开发海洋的基本依据,我们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好海洋经济发展总规划及各产发展规划,调整海洋功能区划,并注意海洋发展规划与沿海产业带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紧密结合。建设在市计委牵头下,海洋部门协同,尽快制定出《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十一五”期间)、中期(2010年)、远期(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

由海洋部门牵头,计划、国土、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协同,调整《台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使海洋经济得到合理、有序、协调发展;由相关部门负责,逐步编制海洋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在编制这些规划的同时,要做好各项规划之间的融通和衔接工作。我们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这过程中将积极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抓综合管理,努力为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优质的服务

不断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全力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工作,为海洋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奠定基础。二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全面贯彻《海洋使用管理法》,坚决摒弃海域使用“无序、无度、无偿”的做法。三是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力量,确保海洋趋势性监测和重点区域监测的实施,加强陆域污染源的控制,全面实施陆域达标和限量排放制度,促进近海海域环境状况的好转。四是加强涉海工程项目实施的沟通和协调,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海域使用的混乱。

(四)抓社会保障,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

近几年,由于海洋捕捞空间压缩、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和海洋捕捞比较效益下降,渔民收入增幅明显趋缓,一部分转产转业渔民因找不到新的就业岗位,生活陷入困境。各类涉海建设项目和围垦工程陆续上马,不少渔民失去了长期赖于生存的海域、滩涂和土地,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能力。形成了新的渔区困难群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密切关注渔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培训,帮助转产渔民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渔民进入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海洋运输、休闲渔业和海洋旅游等行业。积极探索建立弃捕渔民的转业机制,力图把弃捕渔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建立特困渔民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认真研究失海、失涂渔民的补偿机制,有序推进围海填海工作。

(五)抓自身建设,完善海洋经济综合协调机制

海洋经济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综合性强的系统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因此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进一步理顺海洋经济管理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市委、市政府去年成立了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从现在起必须抓紧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落实人员,建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制度、海洋产业发展情况和涉海重大工程实施情况通报制度,使办公室工作尽快正常地运作起来,以保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得到及时有效地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完成后,我们将抓好办公室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