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内容摘要】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市场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但是当前市场上的诚信缺失现象严重,经常发生一些造假和诈骗事件,使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存在制约,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1]。因此就需要国家将诚信问题提升到法律高度,对法律手段合理应用,从而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使我国市场更加健康,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在市场运行中诚信是一项基本准则,需要每一个商人在商业化活动中都坚持诚信的原则。但是许多人在现代社会中都逐渐失去了诚信,他们为了自己的目的而采取各种各样手段,这一系列行为使我国商业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使商场的规则受到破坏[2]。因此就需要在新时期逐渐构建完整的民商法信用体系,使人们在商业中能够对诚信严格遵守,使我国商业系统不断净化,实现人性化的商业竞争,促进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民商法的相关重要特征

在我国全部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民商法属于至关重要的一部部门法,在民商法内容的制定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特点是其制定的重要基础,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主要是判断相关民事主体的主要偿还能力,对民事主体的资本、能力与品德进行有效评定,其评定内容存在非常强的客观事实性。民商法信用的特征存在非常多的方面,民商法信用直接决定着民事主体能否进入相应市场,其具有非常强的评估性,并且是一种可以量化的信息,同时存在着双重的功能。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信用体系,其可以更好地活跃相关经济市场。针对市场经济活动而言,信用体系可以为其进行提供有效的保障,使市场参与者可以获得更加可靠的信用保证,使市场间的互动与交流次数得到显著增加。信用体系在市场中可以逐渐变得更加完善,使相应市场参与主体之间进行更加顺利的交易。最后,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对科学有效的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3]。所有的市场参与主体必须要坚决遵守信用规则,从而使市场的信用风气可以得到有效净化。结合消费者的信用来看,消费者具备较高的信用,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信用确定相应信贷,因此获得一定的消费透支服务,消费者通过自身的信用情况可以使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经过市场参与主体角度进行说明,构建科学有效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指导企业逐渐建立合理的信用管理制度,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对民商法信用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可以使不合理债务的发生率得到有效的降低,甚至可以充分避免。而对于政府来说,建立正确有效的信用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政府形象,显著提高政府相关工作的运行效率与效果,使政府内相关职员的贪污腐败现象明显减少,对社会整体秩序进行良好维护[4]。从社会发现角度来说,社会要求更高的信用,一旦社会中缺少信用的问题存在,就会导致市场面临动摇的情况,从而违背了社会发展的相关要求。对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给予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可以依靠构建相应的经济领域信用体系,来充分带领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渐建设,使社会风气逐渐被净化,推动和谐健康的社会发展。

三、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建设体系相对比较薄弱

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相对其他国家来说比较短暂,所以我国当前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建设还相对比较薄弱,这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我国理论建设体系过于薄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强大的理论基础。对于信用体系制度来说,理论具有非常大的影响,由于在新时期我国缺乏达标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理论基础,从而造成我国的制度体系缺乏完整性。而其没有形成完善理论体系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不能深入有效的进行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研究,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就会导致问题发展不及时,甚至不能发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更不能将建设进行有效实践,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信用这个词汇非常广泛,所以很难对其进行界定,缺乏统一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许多的机会,甚至会使社会经济出现严重混乱。可以存在不相同的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但是必须要利用书面形式将所有条款表达出来,从而有效避免在未来出现纠纷,对相关人的责任进行明确。

(二)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

由于在新时期我国没有一个相对健全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就会使我国的社会大众对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缺乏认同与认可,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需要依靠相关法律而存在,但是由于我国许多法律不健全存在不完善的情况,从而造成新时期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并没有强大的力量作为基础支撑,还有一些法律过于零散,不能在实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职能时进行合理完善,这就会导致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发挥自身作用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会使问题解决与结果处理过程中,缺少相应的依据,容易使当事人存在不满的情况。法律体系不完善就会使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构建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

四、我国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逐渐提高信用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民事活动来说,多数人都会以信用为自身观念,将其作为自身的一种道德品质,需要对信用自觉遵守,对信用原则坚决履行。但是信用的法律地位还需要进行明显提升,不断增强信用中的法律可操作性,从而在相应民事活动中,使相关法律为信用实现提供一定的保证。提高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体系,首先就要在民商法中,对各个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合理明晰。其次政府要将自身的指导性作用进行合理发挥,间接或迂回干预民商法信用体系,使地方保护主义可以得到明显的消除。最后要有效提高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速度,使裁量过程可以得到各方的积极参与。在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还要明确界定信用的概念,从而逐渐提升民商法中信用的法律地位。

(二)注重构建信用权

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信用权的建立至关重要。对于信用权的构建,由于缺乏前期合理关注,导致信用只能作为一些人道德品质的一纸凭证,这就使失信现象的出现受到大程度的增长。针对这种失信的情况,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构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对相应信用权进行合理建立,从而有效稳定信用在法律中的地位。在信用权的建立过程中,就要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将人格权进行联系,将信用权在人格权范围内进行纳入,加强明确信用的定义与相关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必须享有一定的信用权,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与信用权具有相同的规范,其权利行使都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人格权中信用权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在信用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从而避免由于信用权问题而造成市场纠纷问题的出现。同时还要加强对建设信用权关注,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更好的维护,充分合理地协调信用体系与利益体系之间的相关关系。

(三)对信用体系加强建设

针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信用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就会直接制约企业的经济建设情况。企业在享受市场经济的相关权利过程中,还要坚决履行一定的义务。在企业构建相应的信用体系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相关影响因素,注重分析影响信用的人为与资金因素。企业在构建信用体系过程中要承担起相应的因素,尽可能做到使企业的各方主体利益。要从个人经济活动出发构建个人信用体系,预防与说明个人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信现象。同时还要针对制度中的不足,逐渐完善个人贷款制度,有效规范相关的个人贷款行为。消费者个人要在经济活动中,对信用原则充分的遵循,有效履行自身的全部信用义务。

五、结束语

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来说,民商法信用体系对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行充分有效的维护,因此我国市场在不断发展过程,要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进行合理关注,逐渐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进一步细化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丽.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20):123-124.

[2]顾正麟.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新西部,2017(14):25-26.

[3]熊仲民.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与实践[J].2016(16):186-186.

[4]王伟青.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17(17):36-37.

作者:张正宜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