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例6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1

但无就业证件的

算存在劳动关系吗

问:北京市官敫铭

――我一外籍朋友来京工作,但没有就业证件。请问他这种情况算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适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答:

文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国家给个人补贴吗

问:河南驻马店市肖扬

――听说国家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请问除了个人缴费,国家是不是也要给些补贴啊?

适用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答:

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形式。

关于集体补助,文件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关于政府补贴,文件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职业病诊断书有异议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问:陕西宝鸡市龚志华

――我的一个工友申请了职业病鉴定,请问如果他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适用文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答:

可以。

文件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参加社保后被判刑

退休时在哪办退休手续

问:辽宁锦州市赵威

――我的一名亲属早就参加了社保,后来因事被判刑。请问他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办理退休手续?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人社〔2012〕277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2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具有市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全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试点县(区)对实际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在100元至400元的城乡居民,分档次给予补贴。缴费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不分缴费档次,每人每年均按25元补贴。

第七条对城乡居民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五保户,由试点县(区)政府负责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的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不少于3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由试点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年5元补贴,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的参保人员补缴时,县(区)政府不再为其代缴,政府也不再为其补贴。

第三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九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及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初审参保资格,填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村民委员会或街道社区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复核后上报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参保资格;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收缴并存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同时,向参保人员出据收款凭证,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第四章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部分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已经实行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县(区),在试点中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办法,实现制度并轨。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试点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直接归集到试点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按月将收缴的基金(含本金和利息)全额上划到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编办、人社、发改、财政、民政、残联、公安、人口委、农办、扶贫办、监察、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落实工作。试点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要求,试点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和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政府补贴资金和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的筹集。

(二)市和试点县(区)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三)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试点县(区)的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试点县(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整合资源。在县(区)人社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统计报表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业务经办工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站,负责参保登记复核和个人缴费的收缴上划等工作。在村委会、社区配备专(兼)职协管员,负责参保缴费工作。人员配备由试点县(区)政府确定,业务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需要将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起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这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近几年江苏省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并加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江苏省从实际经济、社会条件出发,积极探索与实践,提升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城乡与区域差别越来越小,提升了社会的安全感,让人口流动更加频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易,人群覆盖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江苏并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体化后强制参保难,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实现制度覆盖,但很难覆盖到所有人群。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

目前,江苏的养老金计发政策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金2016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是每人115元/月,个人账户终身有效。养老金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多少。然而,制度一体化虽然让机会与权利均等,但是城乡差距仍然存在,且居民选择低缴费档次,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高。

(三)衔接制度未能有效实施

当前,“新农保”与“城居保”被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政策层面上支持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与其他问题的实施意见。然而在转移接续不同险种时,涉及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都不一样。而在制度衔接上,虽然出台了文件,但不同地区、不同险种如何衔接,细则不太明确,也由于诸多原因,衔接不畅。

(四)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缓慢

目前,我们有专门的、以全省数据大集中,省、市、县、镇、村五级区域联网的江苏省城乡居保管理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政策规定,但资源不能共享,碎片化,需要加快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信息系统,能够促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劳动市场,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有良好条件。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路径

(一)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

当前,江苏省已经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然而因为实行“自愿参保”的方式,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还是存在很大数量的未参保人群。自愿参保是防止对农民搞强迫命令,把好事办坏,纯自愿参保缴费不利于制度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培养公众互济保障意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分100~12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收入水平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所以,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是可行的,能够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实现参保率的提升,这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

(二)缩小城乡差距

在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长期以来城乡差距都很大,必须多措并举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2]。一是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高缴费、长缴费,通过提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提高整体的待遇水平。二是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三)提高一体化层次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以市、县(市、区)等地区为主,还不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管理。若是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目标,则有利于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在城乡流动过程中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城乡之间人员的流动,为今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下基础。

(四)有效落实衔接制度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江苏省已经制度了相关实施意见,然而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3]。不仅要提升一体化层次,还要将现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江苏省要根据“两个率先”,在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时,应力求一体化和一卡通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此外,后要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上做工作,加大社保卡的拓展应用,进一步加大金保工程建设,建立互通互联的覆盖城乡的社保网络。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城乡居保”新模式。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必须尽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应对城市化与人口流动的挑战。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拉近城乡居民之间的距离,让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公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帅,杜艳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研究[J].企业导报,2013(13):17-1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4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http://www.stats.gov.

cn/zgrkpc/dlc/。

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http://www.people.com.cn/h/2012/0305/c25408-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5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配备村级协办员,负责组织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参保缴费,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四条县财政、编办、公安、国土资源、民政、残联、计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五条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称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按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缴费标准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依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参保人缴费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对于城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和农村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县财政另外给予30元/人•年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55元/月。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在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农村居民,195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一条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二条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

第四章与有关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老农保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十七条老农保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同时向参保人提供个人缴费账户有关信息、咨询和查询。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文6

【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基层队伍 必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支作风硬、技术精、素质高、专业强的经办机构队伍,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精确管理的组织保障,是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证。而强化基层人员配备,发挥村级队伍作用,则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了运行保障。自近几年全面贯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以来,各级人社部门广泛宣传、务实创新、努力推进,该项工作已经取得较好的成绩,惠民政策基本实现了广覆盖。但通过近几年的摸索、运行,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基层工作量大、村级工作人员少

城乡民民养老保险业务涉及政策宣传、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参保续费、信息变更、生存认证和待遇发放等环节,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基本每个村只有1名村干部兼任,而对数以千计的参保对象和村干部本身负责的其它工作,使得村干部分身乏术,很难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做好。

(二)基层经办人员老龄化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村级无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均由村干部兼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理员。而村干部普遍年龄偏大,学历层次较低,均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更不能有效借助信息网络系统来服务参保对象。

二、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一)政策宣传的需要

要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参保居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有较深的认识和了解,宣传工作必不可少。而和城乡居民接触最多的即村级工作人员,各级部门的宣传方案能否得到落实,落实效果好坏均与村级工作人员密不可分。村级工作人员只有先吃透政策,领会政策,才能以通俗易懂、浅显易解的表达方式向参保居民正确解读相关政策。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参保居民的参保积极性,让惠民政策真正为民。

(二)日常经办服务的需要

村级应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系统,使参保人员不出村即能办理和查询各项业务。村级工作人员需准确掌握本辖区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情况。因大部分地区未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政策,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如不主动申报或刻意隐瞒死亡时间,不能及时申报死亡注销的话,势必发生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现象,从而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发挥村级平台作用

村级组织是现行体制下最基层的人民政权和管理、服务机构,服务好本区域内居民也是他们的工作职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续费、信息变更、生存认证和待遇发放等工作量大,兼职的村干部无法平衡村里日常工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每年的续保缴费、参保登记完全依赖于在全县规定的统一时间内突击,无法达到村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专职办理、日常工作规范化操作的制度要求。

三、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落实人员配备

基层人社平台是城乡居保工作的主战场,是城乡居民办理参保业务的便捷场所。基层经办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工作效率的高低。村级无专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致使各级人社部门对村级无管理权限,村级组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态度完全取决于乡镇政府压力和个人喜好。建议由省级统一调配三支一扶大学生或公益性岗位大学生充实到村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可以提高经办机构团队整体和成员个体素质,提升经办管理服务的档次和水平。实现县、镇、村三级经办管理服务网络。

(二)制度配套

村级平台是人社系统转变工作职能,服务民生,联系百姓的载体。为了有效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安全有序的运行,必须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层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手段,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和经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