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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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1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不可同时享受两种制度待遇。

二、缴费年限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不按规定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发给基础养老金。

三、缴费规定

(一)缴费及补贴标准。参保人按年缴费标准为100元(仅限重度残疾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另参照2014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保险缴费额,增设11000元的大额缴费档次。参保人须严格按档次缴费,市政府对选择任一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给予60元的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由市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60元的缴费补贴。

(二)补缴标准。参保人须从新农保实施时(即2011年)按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年限。补缴年限最少不得少于新农保实施时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最多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可选择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1000元任一档次,若参保人为特困户(特指享受低保、五保待遇人员),由村(居)出具证明,所在镇(街、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可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500元补缴。补缴保费或不在集中收费期间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四、任务目标和标准要求

(一)任务目标。全市完成投保人数12万人,投保额完成1.2亿元,力争完成1.5亿元。各镇(街、区)要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村(居)当年投保率不低于80%。

(二)示范村标准。投保率达到村(居)适龄居民参保率100%、人均缴费额达到1000元以上、村(居)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有补助。示范村达标数不少于镇(街、区)总村数的30%。

(三)时限要求。全市集中投保时间从2015年3月1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职能。要层层分解任务,把指标落实到片,责任到村,分解到户,界定到人。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内部管控、社会监督、行政监管及舆论监督等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督导,规范操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集中收费期内,每个村(居)至少安排两名代办员负责经办。村代办员具体负责本村(居)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保费收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领取人员身故上报、公示等工作。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2

按照最新的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不能一次性缴费15年取决于参保人的年龄。具体规定如下:

1.年龄不到45周岁的人员,不能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只能逐年按规定费用缴纳。

2.年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可以选择逐年缴纳;或者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但不得超过60周岁)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对于趸缴15年的参保人,政府缴费补贴按照一档(即60元)的标准逐年给予,并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

3.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趸缴15年的参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逐年给予政府缴费补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趸缴的,按补贴一档即60元标准给予;2012年12月31日前趸缴的,按照就近向上确定的“缴费档次”对应补贴标准给予。

二、那么,对残疾人参保有哪些优惠条件?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且代缴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2.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3.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逐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代缴,需参保人全额缴纳相关年度保险费用。

三、怎么才能办理缴费手续?

1.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核定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应先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代缴申请,再办理缴费手续。

3.参保人凭打印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当月20日之前到指定银行缴费。指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特别提示:

1).一般参保人的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2).符合代缴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的年度缴费及代缴的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四、如何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参保人具有天津市户籍;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

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未领取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遇享受时间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五、如何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符合上述第六条的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当月,按如下流程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参保人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领取待遇申请后,报街乡镇劳服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应在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2.街乡镇劳服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养老金标准。

3.街乡镇劳服中心将相关材料报社保分中心进行复核,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参保人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则需要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做出衔接选择,从而保证能够正常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2)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内的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

2.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在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年龄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且重复缴费年限不能重复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1.参保人遇到如下情况时,可按规定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2.对应上述情况,需准备如下材料办理相关继承和清算手续:

(1)死亡:其家属在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医院出具并由公安机关确认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死亡:其家属除提供1项所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4

一、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见》将参保对象设定为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共设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10元。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者在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策实施前的环境

(一)全国碎片化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通过降低费率、根据不同群体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当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务农农民、失地农民等不同群体,而这使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呈现出城乡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存

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中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100至5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分别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点推行,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三)湖北省的情况

2009年湖北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参保人数达580万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4%,其中135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方面,在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湖北部分试点地区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武汉市的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2007年起,湖北省获国务院批准建立武汉“1+8”城市圈,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要求,确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衔接办法。

三、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7月国家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缴费、政府补贴和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的“三个统一”:将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政府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残疾人均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所有农民和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

在实践中,湖北省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对老农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城乡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乡居民参保率均达98%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610万60周岁以上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是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省份。

四、政策评价

(一)该政策的成功之处

1.政策制定比较科学合理

该政策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在保险给付上都是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给付方式的特点,参考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上将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月的方式,比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进行融合,使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转制成本,政策设计得比较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参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动性参保者的解决转移接续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原有政策的群体的流动性问题,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与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运营和给付比较相似,有利于解决参保者的在流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缴费激励机制不足

当前湖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试点到现在已经4年未实现调整,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不足,一方面导致16至44岁的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导致人部分城乡居民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使得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进而致使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在合并了城乡居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湖北省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组成,这种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带来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远。

3.统筹层次过低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使得风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推动、落实长缴多补政策等措施来解决。对于长缴多补政策,建议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参保者同样给予补贴,并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实行累进制的补助办法。同时在补助上,通过多缴多补的政策鼓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5

按照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区将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同时也将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确保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启动实施,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区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问题。通过此次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城乡未参保居民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摸清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对象、应享受待遇对象以及区内被征地农民的情况。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对象情况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截止调查之日已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但不满60周岁,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和计生户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情况,包括农业户口、居民户口情况、16-59周岁人口情况、特殊群体人口情况、外出务工情况、参保意愿情况等。

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象情况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截止2012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村、居干部养老保险和计生户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情况,包括农业户口、居民户口情况、特殊群体人口情况等。

被征地农民系指在我区所辖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土地的现有在册农业人口以及征地后农转非人员情况,包括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员、承包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和就业、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

三、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组入户调查时,按以下步骤开展调查工作:

一讲,即讲明调查意图,讲清楚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发放宣传资料;

二问,即问清楚该户的家庭总人口,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去向、就业状况、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参保意愿以及被征地农民家庭征地情况等;

三查,即查验该户的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土地承包证、征地手续等各种资料,与该户自述情况进行对照,弄清该户各项基本情况;

四填,即填制相关《调查表》。

四、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调查摸底工作是前提和基础。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镇(街)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一)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充分利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村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人员及时入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二)调查摸底工作必须深入到户,逐项了解清楚调查内容。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公安、统计、计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严禁从公安、民政、计生等系统信息资料中照抄照搬,坚决杜绝闭门造车。

城乡居民职工养老保险范文6

[关键词] 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86-04

[基金项目] 贵州省科技厅、贵州财经学院软科学联合基金研究项目《民族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编号:黔科合体R字[2010]LKC2016号)阶段性研究成果,贵州省教育厅项目。

[作者简介] 廖承红(1975-)女,贵州桐梓人,贵州财经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编审,研究方向:宏观经济;张士斌(1976-),湖北钟祥人,博士后,贵州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劳动力与社会保障 。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省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体化探索颇具特色,对其他地区构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论文探讨了各种模式发展和演变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进而提出了加快构建全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三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一体化模式的比较

浙江、北京和重庆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征。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包括许多方面,一体化的方式、资金筹集模式以及管理形式等是其中的核心部分。比较三种模式在这几方面的异同,对我们深刻了解各种模式的特征及其相应的适用范围有重要意义。

(一)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形式

浙江、北京和重庆三模式中统筹城乡社会养老的方式十分相似,即主要建立两种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皆可以参保),这样将城乡所有劳动者都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从制度上规定了两个体系相互衔接的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模式。

从参保对象看,三种模式都以户籍为准,规定具有本省(市)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参保,从而实现城乡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从统筹层次上看,北京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浙江则规定市、县(市、区)统筹,重庆同样规定由区(县、市)统筹,而从实际来看,三种模式主要由地级市来统筹。从转移接续来看,三种模式都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二)资金筹集与待遇模式

三种模式都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金,不同之处在于各地区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形式与数量存在差异。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利息,集体补助与利息和其他收入与利息;同时,政府提供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补贴(2009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80元),由区(县)政府财政负担,并进入区(县)财政预算。浙江和重庆则分段设置缴费标准,由参保者个人自行选择。浙江2009年将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并规定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重庆将个人缴费标准设置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普遍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和养老金待遇数量上存在差异。从具体制度设计上来看,与北京和重庆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层次不同,浙江还设定了一个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在个人账户发放方式上,与浙江和重庆实行的统一记发不同,北京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记发。从基础养老金标准来看,北京为每月280元,明显高于每月80元的重庆和66元的浙江。

(三)养老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

在养老金的管理上,三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然采取以市(区、县)级统筹的形式。浙江、北京和重庆三地都明确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政府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纳入统筹地区的财政预算,并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种模式所处的经济社会条件比较

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和社会政策环境是各种模式经济社会条件的主要方面,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

近来年,三个地区经济和财政能力的快速增长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2004~2009年间,浙江、北京和重庆经济增长都非常迅速,人均财政收入则以更快速度增长。浙江和北京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为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提供了基本经济条件。虽然重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北京和浙江,但近几年来经济和财政能力加速发展,也为重庆城乡一体化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支撑。

三个地区经济水平差距比较明显,特别是重庆人均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明显低于浙江和北京。三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差距使其养老金财政补贴水平也存在差异。就基础养老金而言,北京模式的标准是每月280元,重庆是每月80元,浙江为每月66元(该数字为全省平均,浙江省部分地区的标准为80元)。虽然重庆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比浙江要高,但其大部分来自于中央财政补贴,而非重庆市政府自身的财政支持。按照国家的补贴标准(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中央政府财政给西部地区补贴80%,中部60%,东部20%),重庆本地政府对基础养老金补贴仅为每人每月16元,浙江和北京则分别为53元和224元。

(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差异及其影响

最近10多年,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居民收入都有了长足进步。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提高,城乡居民用于消费支出后的剩余趋于增长,为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制度奠定了微观收入基础。再从制度设计上讲,浙江、北京和重庆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种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源于城乡劳动者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明显差异:城镇职工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农村劳动者,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则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因而,浙江、北京和重庆都选择了多元、多层次的缴费和待遇标准,也允许城乡居民在不同制度之间转移衔接。

另一方面,三个地区之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绝对和相对差距,是其缴费水平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2009年,北京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最高,重庆最低,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城乡收入差距最小,重庆城乡收入差距最大。从实际缴费情况来看,2009年,北京城镇居民缴费在每年2406~8021元,农村居民缴费在每年1050~3500元,而浙江居民城镇居民的缴费集中在每年2000元左右,农村居民集中在800元左右,重庆城乡居民的缴费则在每年100~900元之间,北京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明显高于重庆。

(三)人口老龄化和政策环境对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影响

2010年,浙江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达到15%,重庆则达到16.4%,而如果仅考虑户籍人口,其老龄化程度将更深。因而,迅速老龄化成为三个地区加快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推动因素。再从城乡居民的分布来看,北京城镇化率非常高,其城镇人口比重已经达到8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重庆城镇化率则相对较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任务,在于扩大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另外,三个模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政策环境存在一定差异。相比浙江和北京,重庆属于典型的西部内陆地区,其经济社会发展要滞后于东部的浙江和北京。但2007年,国家批准在重庆建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得以在全国率先实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政策。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全国有较大示范作用。浙江发达的民营经济使得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相对富裕,2009年开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自然结果。

三、结论与讨论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速构建社会保障制度的时期,但如何实现覆盖城乡的“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仍然处于持续探索阶段,并未形成一个成功和理想的模式。就此而言,浙江、北京和重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若能对其展开深入研究,将对我国建设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所裨益。在比较分析三种模式的异同及其经济社会条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打破城乡分离,分类推进城乡共享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浙江、北京和重庆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尝试,说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具备了实现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2009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铺开,目前国家又提出了构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各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将越来越有坚实的基础和现实可能性。

在此大背景下,那些条件成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城镇化率较高)的地区可以率先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从而推动全国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建。浙江属于自行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省份,其可以作为一个较好的参照物。我们可以认为,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浙江的省份,基本具备了先行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经济社会条件,这些地区包括东部的江苏、天津和上海;那些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高于重庆的东部地区省份也可以开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试点,这些地区包括山东、安徽、福建、辽宁、广东、福建等省;那些低收入水平和财政水平低于重庆的西部地区,可以暂时分别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时机成熟后再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

(二)研究建立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

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覆盖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从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7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且还有进一步提高的迹象;而农村社会养老退休金更低,平均养老金水平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接近,也亟待提高。提高养老金水平意味着需要越来越多的养老金资金,养老金财政支出压力增大。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超过13%,且呈加速发展趋势,大量劳动者即将进入退休年龄,养老金支出面临急剧增长的压力。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既要适合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老年人基本所需,也要考虑老年赡养率的变化,当前我们必须研究构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的自动平衡机制,保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长期平衡。从缴费率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缴费,且比例应该在10%~30%之间,以保障低限缴费的保险者能够获得超过最低生活标准的养老金,而缴费较多的劳动者能够有满足体面老年生活的养老金。为了保障未来20~30年的养老金财政平衡,我国应该建立根据经济增长状况、老年赡养率以及收入差距来调整养老金水平的自动调整机制,即当经济增长放缓、赡养率下降,则要降低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反之亦然,而且,城乡养老金之间的差异也要随着城乡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差异而动态调整。

(三)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管理模式

当前,三种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属于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这是社会养老保障管理的普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但在统筹层次上,当前三个地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主要以市(县、区)统筹为主,统筹层次仍然偏低。因而,当前要尽快思考如何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一体化模式的统筹层次,争取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到全体城乡居民之时,顺利将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统筹,进而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基础。

在资金运营上,当前三种模式普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主要将资金存入银行,获取银行利息。从我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来看,单独成立一个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成本高、效率低,因而,可以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管理,但建立一个单独的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及账户的运营成本由各级政府财政负责,并尝试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联合起来,构建统一的养老金投资体制。

[参考文献]

[1] 何立胜,黄灿.城乡统筹的路径选择:实现农村人口迁移与土地流转[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2).

[2] 王德文,侯慧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探索意义及其适用条件[J].社会保障制度,2010(1).

[3] 张士斌,王桥.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J].现代日本经济,2010(2).

[4] 任保平.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界定、机制、条件及其度量[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1):18-22。

On a Universal Pension System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A Comparison of Zhejiang, Beijing and Chongqing Models

Liao Chenghong ,Zhang Shibin

(Guizhou University of Economic and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