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例6篇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1

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放弃高度集中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计划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国民经济不需要政府管理。我国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体系,今后将在以下领域或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仍发挥重要的作用: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调控,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治理,经济结构的升级换代,地区差别的解决,对外开放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协调,公共产品领域的资源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最优化问题,市场运行中垄断与竞争关系的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实践和总结,逐步探索其规律,形成我国国民经济管理的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

针对现实的国民经济发展实践,目前在高等财经类专业院校的教学中,部分院校设有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或开设国民经济管理课程,为经济建设培养了大批宏观经济管理人才。但在教学实践中,我们深感目前出版和使用的各种《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其理论体系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该理论的发展。

其一,缺乏一些基本理论范畴。事实上,每一学科都有一些基本的理论范畴。如统计学作为一门搜集、整理和分析各种资料数据的方法论科学,以总体、总体单位、变量、指标和标志等为其基本范畴是很明显的。而正是这些基本范畴,成为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并支撑起了一门学科的理论框架。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其基本理论范畴很不明显,从而使其学科特点不明显,影响了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其二,研究对象不明确。任何一门学科,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作为教科书更是如此。这是因为研究对象关系到各门学科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内容,各学科之间的区别是以其不同的研究对象为根本标志的。因此,研究对象的确定,对一门学科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多数没有对其研究对象加以阐述和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缺憾。也正是由于缺乏对研究对象的界定,使现有的各种版本的教科书,其内容差别较大。

其三,学科体系安排不合理。具体表现为管理内容讲得太多,而管理职能讲得则不够。国民经济管理应是在揭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对国民经济主要方面的有效决策、组织、调控等,实现经济运行的既定目标。由此可以认为,国民经济管理学是一门方法论科学,其体系内容的安排应以方法论为主体就像研究微观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学一样,重点放在讲述管理的原理、职能以及方法上面,而不是在内容上大做文章。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给人的感觉不像是管理学,而像是宏观经济学,但又不如经济学那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学科体系、内容安排不合理,集中表现为把管理内容作为学科的主体部分加以阐述。

其四,传统的管理方法阐述较多,现代的管理方法阐述较少。现代经济管理,不论是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微观经济管理,都有一种趋势,就是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管理方法。现代管理方法集中表现为数量化方法。作为对实践活动进行概括和理论抽象的国民经济管理学应体现这一要求,即对现代管理方法着重加以阐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远没有做到这一点,在阐述管理方法时,仍然是传统的管理方法阐述得较多,现代管理方法阐述得较少。显然,这样将不利于现代管理人才的培养,也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管理实践的需要。

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共同努力。结合教学实践,本文仅就目前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设想。

    1.完善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原则。(1)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框架,要符合一般管理理论的要求,即整个理论体系的内容要按照管理职能来安排b把有关管理内容放在相应的职能中加以阐述。如对经济增长率的确定、经济结构的安排应放在决策职能中加以阐述,而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应放在调控职能中阐述。(2)突出重点,精简适用。国民经济管理无论从管理的内容,还是管理的方法看,都涉及到很多方面,要做到面面俱到,必然使内容庞杂,甚至会影响理论体系的清晰化。因此,在内容和方法的选择上,要做到突出重点,精简适用。(3)加强定量分析。国民经济管理的本质在于应用性,而目前应用性的特征之一便是定量分析。因此,国民经济管理理论的阐述,应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特别要注意一些决策模型、调控模型的应用和阐述。(4)充分吸收国外的一些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使其中国化。

2. 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构想。按照上述原则,国民经济管理理论体系的内容应安排如下:(1)导论,主要阐述国民经济管理的含义、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学科性质等;(2)国民经济管理模式,重点介绍国民经济管理的不同模式和体制,分析不同模式选择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关注主要的经济运行机制,阐述它们的运行特点;(3)国民经济管理目标和职能,主要阐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目标,揭示国民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职能;(4)国民经济运行规律,主要应阐明经济系统的协调性、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性、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的周期波动;()国民经济决策的理论、方法和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的制定,中、长期计划的制定和实施;(6)国民经济管理实施的组织体系;(7)国民经济运行的预警和调控,包括预警和调控的理论、方法和重点内容;(8)国民经济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理论、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等。

本文认为,这种理论体系的内容安排^较之现有的《国民经济管理学》教科书体系,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符合一般管理理论体系的逻辑顺序要求,不至于使庞杂的管理内容的阐述,冲淡管理机制和职能的阐述,突出了管理学科的特点,因而也容易使人们把握学科体系的内容,使国民经济管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管理学。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2

「关键词公共财政;宏观财政;微观财政;公共经济;公有经济

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以经济学为基础,并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论文百事通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财政学也正在经历重大的转型。在转型的过程中,新的事物不断产生,旧的事物继续存在,新旧事物混杂在一起,形成特殊的转型状态。当前财政学教材版本众多,内容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使教师和学生无所适从。在财政学教学中,对经济转型期财政学属性要有一个全新的认识,才能走出困境。

一、公共财政具有公共属性,但以私人财政为基础

社会经济部门可划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两大部门。私人部门包括个人、家庭和厂商,公共部门主要是指广义的政府。研究私人部门行为的是私人经济,或称私人财政。研究公共部门行为的是公共经济,或称公共财政。我国习惯上将私人财政称之为财务,而将公共财政称之为财政。因此,在我国,财政仅指公共财政或政府财政,不包括公司和家庭等私人财政。因此财政具有公共属性,而不具有私人属性。从辩证法角度看,公共性与私人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公共”是“私人”的汇总,“公共”建立在“私人”的基础之上[1].

私人财政源于私人商品,公共财政源于公共商品。根据商品的特征不同,可将商品分为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私人商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商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私人商品市场上,供求均衡决定商品的最优数量,私人商品的供给曲线来源于所有生产者的边际成本曲线的横向加总,而市场需求曲线是所有消费者的单个需求曲线横向相加得到。与私人商品不同的是,公共商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由所有消费者的需求曲线纵向加总得到的[2].

对于私人商品来说,效率要求每个人的边际替代率相同,且等于边际转换率。只要市场是竞争性的,且运行良好,就能保证这一条件成立。对于公共商品来说,边际替代率之和必须等于边际转换率。因为每个人必须消费相同数量的公共商品,效率要求每个人对所提供的最后一单位的总评价等于社会提供给它的增量成本。当私人商品在竞争市场中交换时,人们对私人商品的评价不会说谎。但是,人们对公共商品可能会隐瞒其真实偏好。这种让别人付钱,自己坐享其成的动机称为免费搭车者问题[3].公共商品的存在使得市场缺乏效率,同时公共商品的供给相对不足。因此,私人商品由私人部门提供更有效率,而公共商品由公共部门提供更有效率。

私人财政是私人部门为提供私人商品,满足私人需求,凭借私人权利,进行私人支出和私人收入的经济活动。与之相对应,公共财政是公共部门为提供公共商品,满足公共需求,凭借公共权力,进行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的经济活动[4].因此,公共财政具有公共属性,不具有私人属性,但公共财政以私人财政为基础,与私人财政对立统一。在财政学教学中,应注意比较公共财政与私人财政的区别与联系,才能使公共财政生动具体,脱离私人财政谈公共财政是抽象生硬的。

二、财政是宏观属性与微观属性的统一体

一谈到财政,有人认为属于宏观经济学的范畴,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微观经济学集中研究构成经济的个体单位———厂商、家庭和个人———的行为,研究这些个体单位的行为是微观经济学的范畴。政府同样属于经济的个体单位,而非经济总体,因此专门研究政府的行为也是微观经济学的范畴。相反,宏观经济学研究经济作为一个总体的行为,特别是诸如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平易这类总量指标的变化[5].

经济有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分,财政也有宏观财政和微观财政之分[6].宏观财政研究政府行为对经济总量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对经济总量进行宏观调控,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有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财政宏观调控的手段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公共预算,公共支出和公共收入。实现经济稳定的财政政策有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财政政策有进行需求管理的短期财政政策和进行供给管理的长期财政政策。

微观财政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行为。“经济人”假设: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经济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该假设不仅适合私人部门,同样也适合公共部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是带有不同的具体利益内容同时又抱有个人利益最大化追求的个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一个舞台。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主要由两大市场组成:一是经济市场,二是政治市场。经济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企业(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能给他们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商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他们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7].政治市场主体包括选民、政治家和行政官员。

微观财政不仅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自身行为,还研究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直接管制。政府管制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及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政府管制可以分为直接管制与间接管制,直接管制又可分为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间接管制解决的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社会性管制解决的是外部性问题,而经济性管制则是为了解决自然垄断与信息不对称问题。

因此,财政既具有宏观属性,又具有微观属性,财政是宏观属性与微观属性的统一体。财政既研究政府行为对经济总量的作用,也研究政府作为一个部门的自身行为,还研究政府对私人部门的直接管制。在财政学教学中,既要看到财政的宏观属性,又要看到财政的微观属性,宏观财政具有微观基础,离开微观财政来谈宏观财政是空中楼阁。

三、现代公共财政等价于公共经济,但有别于公有经济

公共财政的研究范围不局限于政府的收支,而是拓展到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因此,公共财政学也称为公共经济学,或者称为公共部门经济学。现代意义的公共财政等价于公共经济。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是按商品特征划分的,而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是按所有形式划分的。

公有经济的典型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改为国营企业,现在称国有企业。从规模上看,国有企业可分为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我国实行“抓大放小”策略,采取多种方式放活中小国有企业。从类型上看,国有企业既有竞争性国有企业,也有垄断性国有企业。在竞争激烈的行业,国有企业亏损累累,我国实行“国退民进”战略,政府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垄断性国有企业有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我国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是行政垄断,即采取行政手段,限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入,维持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的限制减少,但对民营企业的限制仍然较多,造成“一等国民是国企,二等国民是外企,三等国民是民企,四等国民是民众”的现状。相对于竞争而言,垄断不增加社会财富,只是将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厂商的转移,相反,垄断减少一部分消费者剩余,损害社会福利。因此,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尤其要反对行政垄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对民营企业的种种歧视和限制,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新晨

一种公共商品的公共提供并不一定意味着也由公共部门生产,比如政府提供路灯照明,并不一定设立国有企业生产路灯。政府是否出资设立国有企业生产公共商品,取决于效率。如果市场更有效率,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生产公共商品则不可取。混合商品一般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但政府提供混合商品也不一定意味着也由公共部门生产,比如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并不一定要设立公立学校和医院,政府也可以直接补助学生和患者,由学生和患者自行选择学校和医院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

国有企业同私有企业一样,以营利为目的,而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非营利性。国有企业提供的商品一般为私人商品,而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提供公共商品,具有公共性。因此国有企业不属于公共财政或公共经济的范畴,相反,国有企业属于私人财政或私人经济范畴,属于微观财政或微观经济范畴。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活动范围是公共经济,而非公有经济,转型经济要求不断强化公共经济概念,淡化公有经济概念。

因此,现代公共财政与公共经济等价,而公共经济和公有经济是两种不同的分类。在财政学教学中,应将公共财政拓展到公共经济,但要区分公共经济与公有经济。

「参考文献

[1]张馨。公共财政论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曾福生,罗光强。西方经济学教程[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六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贺飞跃,蒋祖学。公共财政:私人财政的对称[J].湖南税务,2003,(6)。

[5][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3

论文摘要:财政学是我院的重点学科,财政学的学科定位、专业定位等问题是我们必须思考的,只有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搞好学科建设,科学设置专业课程,把财政专业办成具有自己特色的、适应社会经济需要的专业。

一、关于财政学的学科定位问题

过去财政学被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进行研究,直到目前为止,财政学专业也是经济学科下设的专业之一,这样的定位已不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财政学的内涵已经大大超出了纯经济学的范畴。

首先,财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也是一个政治范畴。作为经济范畴,财政学主要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论文百事通它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配置、政府如何提供公共产品以及提供哪些公共产品等问题;同时,它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主要运用效率准则衡量其经济行为。作为政治范畴,财政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其目的在于实现政府的职能,财政收支规模的大小及活动范围都与政府职能息息相关,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衡量其行为的主要准则是公平,不仅要达到经济公平,更要实现社会公平。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府职能侧重于经济目标,计划经济集中表现为审批经济、权力经济,政府职能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三位”并存的现象;中央和地方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职能存在重叠、交叉,与市场经济、WTO所要求的服务观念格格不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将由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来承担,政府主要承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工程、调控宏观经济、公平收入分配、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责。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它通过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为实施国家职能提供财力保证,同时对市场的运行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和克服市场失灵和缺陷。财政职能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题中应有之意,“公共财政”应“公共服务型政府”而生。政府职能转变与财政体制改革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其中的重要方面就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是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和条件,公共财政建立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诸如政资不分、乱收费、盲目追求“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随意更改预算等就是“官本位”在财政中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首先要界定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转变政府职能。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需要公共财政体制的配合。

其次,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作为经济学,财政学揭示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研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财政政策及其运用。作为管理学,财政学侧重于财政收支管理,具体包括税收管理、公债管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及其管理、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财政投资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等内容,其目的在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收支的经济效益。近年来的财政三大改革更强化了其管理性。

二、关于财政学的专业定位问题

既然财政学既属于经济学又属于管理学,财政既是经济范畴又是政治范畴,财政专业的专业领域也应相应拓宽,从单纯的只为政府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培养人才拓展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培养人才。专业培养方向既要考虑政府(政治)需要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形势;也要考虑社会(经济)包括新兴的非赢利机构和组织的需要;还要考虑市场化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各类单位对人才的需求和要求,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领域。

三、关于云南财贸学院财政专业的特色问题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也是强调特色和个性的时代。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后的今天,云南仍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省份,云南财贸学院作为云南省重点财经院校,专业的设置和人才的培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我认为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学习、研究发达国家的财税理论发展及体制变革,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系;二是抓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契机,学习和研究东盟国家,尤其是与我国接壤各国的财税体制,争取在该领域的研究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考虑云南边疆、多民族的省情,从云南财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比如研究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云南省及省以下财税体制及转移支付问题、县乡财政困难及解决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财政问题、“烟财政”问题等,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四、应重视财税法规和财政监督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也应重视财税法规建设及执法问题。近年来的财政审计结果表明,财政执法问题不容乐观,财政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时有发生,必须加强财政监督。财政监督一方面应从预算编制、审批工作入手,使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逐步公开、透明。国家预算是规范、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唯一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批只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布的往往只是总数、总预算、使用的大体方向,部门预算和收支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很难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公开性”是国家预算的重要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部分内容外,国家预算收支及决策过程应以一定的形式公诸于众,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将国家财政收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要加强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仍很频繁。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全面介入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及决算工作过程,按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与管理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质询,强化依法理财。新晨

五、关于财政专业主要课程的设置问题

考虑到以上几个方面,财政专业主要课程除《财政学》、《中国税制》、《政府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当代财政理论与政策》等原来设置的专业课外,因重视和加强《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分类支出管理》、《地方财政》、《财税制度比较分析》、《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行政法》、《东盟国家财税制度研究》等课程。在教学中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多介绍相关案例和现实情况,避免纯理论的说教,坚持走实践——理论——实践的道路,让学生做到理论清晰、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实际工作也明了,缩短毕业后适应实际工作和社会的时间和心理落差。

参考文献:

[1]高培勇?构建中的中国公共财政框架[J]?财政与税务,2001,(5)?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4

关键词:听证;听证制度;价格听证制度;经济法视角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5-0146-01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化进入了正常的发展道路,大体上我国的法律体制以学习西方成熟的法制方面的经验为主,各种新式的法律制度被引入我国。正是在此过程中听证制度被引入。

从制度层面看,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表现,体现社会进步的需要,可一个好的制度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不同。价格听证制度自引入就引为行政法的研究范围。但是我国现今的行政体制似乎离法治的道路还有一段距离,这也造成了价格听证制度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而经济法基于其对社会调控的宏观性使我们能够跳出行政法视域,全面地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含义

价格听证制度是指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 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价格听证制度具有经济法属性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价格听证制度是毫无疑问地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价格听证制度是由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所确立的,当然属于价格法律调控的领域,而作为经济法最重要部分的宏观调控法最直接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宏观调控过程所经常使用的手段有行政手段、财政手段、价格手段。而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有着公共利益理论的基础。公共利益论是一种传统的理论。这种理论或明或暗的包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政府的规制是对社会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作的无代价、有效和仁慈的反应。对那些自然垄断部门,政府特许其垄断形式的规制,之所以符合公共利益,其基本理由是就规模经济而言,自然垄断企业是成本乃至经价格也将低一些。

第二,从价格听证制度所针对的对象来说,其也可归入经济法的范畴,根据《价格法》和现行《听证办法》对价格听证制度所作的相关规定,价格听证所要调整的价格分为三类:一是公用事业价格;二是公益价格;三是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公用事业通常是指适应社会公众的物质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如公共汽车、地铁、g、电信等。公用事业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价格的高低与人民群众的整体福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而公用事业价格的波动是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垢稳定。因而公用事业的价格特别是重要公用事业的价格应当由政府定价或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

所谓公益是为社会公众或者公众中的某些特定对象提供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如学校、医院、公园、博物馆等这些行业由于是直接关系到大部分甚至是全体的社会成员的福利,所以一般由政府负责投资兴办,而其用于日常的运作成本,则通过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和获得相关的政府的补贴,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主要是指由于自然资源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竞争或不适宜通过竞争形成相应的价格的商品。在我国,属于这一领域的行业主要有电力、自来水、集中供热、燃气等。一般来说,自然垄断的行业其生产经营都是高度统一,高度垄断的,因此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其力量是权为强大的。

综观价格听证制度所调整的对象,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垄断,无论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还是其它形式的垄断,都属于这一范畴,而作为经济法最早的发源地――反垄断法则肯定是要对这些领域进行调控的。尽管他们大部分在我国的法律中属于垄断除外,但也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时期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减小。而许多情况下,我国的垄断行业除了自身力量的强大外,还有来自于政府的各种支持,使这些行业的企业认为垄断是正常的,其提价以获得更多的垄断利润也是正当的。因此,我们更应该结合反垄断法和宏观调控法对这些领域进行规制,当然价格听证制度可以作为对其进行规制的一个强有力的武器。

基于以上的理由,价格听证制度是可以在经济法的领域内研究的。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5

社会关系-数量关系-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本文提出创建“数量法学”的建议奠定了基础。数量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三者相互关系原理。在数量法学领域,经济关系在社会关系中占有突出地位,为切合论题需要,本文集中从经济关系入手。

本文用“数量法学”作为这门学科的名称。下面的内容,是作者对这门学科的基本认识。

一、数量经济关系与法

社会化经济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因而科学地认识这种经济关系,不能脱离它的社会本性。同时,这种经济关系,又是依靠量的方面的测定、计算建立起来的。没有数量经济关系,便没有社会化经济关系本身。应当说,社会化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数量关系:

1.经济现象之间确实存在数量上的依存关系。它一般表现为一个经济现象发生数量上的变化,另一个经济现象也会相应地发生数量上的变化。例如,货币投放量减少,基本建设速度、规模就会下降;商品价格降低,销售量就会增大;工资提高,企业利润率就会下降。这种数量经济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关系值是固定的,表现为函数关系,另一类是具体关系值是不固定的,表现为相关关系,即对于一种经济现象的某一个确定的数值,另一种经济现象有多少个数值与对应。数量上的依存关系,是数量经济关系的基础。

2.经济关系是随时变化的,在这种变化中,存在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的影响及影响程度问题。经济现象或经济现象标志的数量表现称为自变量,发生对应变化的变量为因变量。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佳化,而最佳化过程本身就包含对变化的分析,即自变量的变化对因变量的边际影响。使目标函数如收入、成本、利润等函数最佳化(最大或最小)的自变量的数值达到最佳化,总是每一经济主体所遵循的原则。

3.经济活动主体总是有效地利用各种投入要素(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活动,因而把握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关系。投入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和劳动;产出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劳务。企业通过投入产出分析,把握用以提供产品与劳务的生产体系的技术-经济特征,寻找能使成本最低的各种投入要素的优化结合方式。此外,价值(功能与成本或费用的比值)关系、盈亏关系等都是数量经济关系。

4.国家把社会劳动消耗多的最稀缺的资源优先分配经济效益最好的行业和部门,以生产效用最高的产品,其必不可少的,是对资源的边际收益进行估价。这种估价,不仅受目标函数的系数、约束条件的系数及常数的制约,而且还受约束条件的个数、决策变量的多少的影响。

社会化经济对法提出了统一调整的要求,传统法部门调整的局限性增大了,而数量经济又向法的调整机制提出了新挑战。法必须把数学作为自己的基础。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数学基础和数量表现的法,是不可思议的。

每个企业基于利益在自己的法制观念的支配下进行经济活动。如果它们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那么经济秩序可推定为良性的。但实际情况总不是这样。如用定量方法描述,则如下图:娬饫铮哂胁煌ㄖ乒勰畹钠笠凳*量用A、B、C表示,它们分别进行X、Y、Z经济活动。在某类经济法规规范下,X、Y活动为合法行为,Z活动受到限制。如果这类经济法规存在废改立情况变化,则X、Y活动受到限制,Z活动受到鼓励,那么便给不同企业的利益带来得失不等的后果。由此可见,对不同法制观念的企业进行分类,确定其经济活动模式,把经济法规实施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定量化,从而能够对社会经济秩序作出符合实际的评价。

再进一步,应当讨论“合法”与“违法”的法定界限根由,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第2章和第3章里,分别作出了“维护水质良好状态”和对污染环境的废气,“需要排入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规定。那么,“污染程度”、“水质状态标准”这些标准值(临界判据)是怎样被确定的呢?法律规范与科学事实、临界判据有怎样的关系呢?

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科学事实与标准值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已经学科论证。例如,二氧化碳的日平均浓度,现规定最高允许值为150微克/立方米。如果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实际含量超过这个DO值,则被认定污染比较严重,如不超过,则不予认定。有的国家把一级水的DO值规定为7毫克/升。据此,DO值为7.1毫克/升的是一级水,而DO值为6.9毫克/升的则为非一级水。这是用标准值来划分科学事实。然而在实际上,这个DO值9毫克/升的则为非一级水。这是用标准值来划分科学事实。然而在实际上,这个DO值并不符合实际数据上的某些差别。这个观点,我们可通过构造隶属函数式加以说明:

A1(X)=1x≥712(x-5)5

         上式是DO值对于一级水的隶属函数。式中x是DO值的实际测值。从式中可以看出:DO实测值越大,对一级水的隶属度也越大,当x≤7毫克/升时,即完全属于一级水这个模糊子集。类似的,可以建立对于二级水的隶属函数关系。

A2(X)=-12(x-7)5≤X<712(x-3)3<x<50x≤3,x≥7

当DO实测值x=5.5毫克/升时,A1(5.5)=0.25,A2(5.5)=0.75,根据隶属原则,即哪一个隶属度最大则归入啊一类原则,可断定属于二级水,而不属于一级水。这是仅就DO值而言的,实际上划定水质时有十几个参数。            联系上述DO值,从科学事实看,如果二氧化碳的日平均浓度为149.9毫克/立方米,不能说污染不严重;如6.9毫无/升为非一级水,则在科学事实上,7.1毫克/升与6.9毫克/升的水质状态,几乎无甚差别。

尽管如此,法律不能不明确规定临界判据而听任科学工作者的解释或长官决定。190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洁净的食品与药物法令》。议院委员会解释说:“某些物质是否有毒或有害健康的问题,议案中不做规定,而应在专门的无偏见的科学权威指导下,经过最认真的调查分析、检验、实验和彻底的研究之后,留待部长决定”。这种把“物质是否有毒或有害健康的问题”的鉴定权留给科学家的规定,产生了深刻的弊端,而留给部长决定,因为他们缺乏专门知识,是无力处理这些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因此,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确定标准值,便成为一件十分必要的事情。

对“科学事实-标准值-法规范”这一动态过程的上述简单描述表明:标准值的确定,应建立在对科学事实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法律必须把科学事实与标准值分开,并明确将标准值规定为临界判据,使之规范化,作为合法与违法的法定界线。

在这一动态过程中,我们看到,数量范畴对于法律规范的形成,起了多么关键的作用。正是数量范畴,揭示了法规范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并在它们之间建起了一座“桥梁”。*        法学理论运用数量范畴的客观依据,是社会过程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的统一性。任何社会关系、社会范畴、社会规律,都可以表现为度,即体现着一定的量。研究社会过程的量,意义在于通过揭示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比例,加深对其质的认识。有的学者指出:只有当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被理解得相当充分,达到可以通过模型将其数字形式化的程度时,数量范畴才能起到认识的作用。

二、数量法学的学科特征

作为新学科、边缘学科的数量法学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决定的。可以认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日益结合,是当代科学发展的显著特征。在当代,科学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并日益“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科学-生产-社会”的一体化过程正在形成并展现了无限广阔的前景。

在“科学-生产-社会”一体化过程的基础上,以研究自然界发展、变化规律的自然科学和以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出现了两者相互“融合”的状况。在这一融合过程中,它们的接合点越来越多,它们之间的界限模糊起来。马克思曾预言,“将来,依照人文科学包含自然科学的程度,自然科学也将把人文科学包含在自身,这将是一门科学”。马克思的这一真理性认识,给人们带来了建立和研究数量法学这“一门科学”的极大兴趣和创造力。

数量法学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数量法学,是运用数学方法和计算技术研究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律的科学。数量法学是相对独立的法学领域。与现在的一般法学部门不同,它不囿于本部门法律的定性研究,而是对整个法律体系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定量研究。它的高度概括性和定量化,它与社会学、经济学、数学的紧密联系,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量化之中,回答许多场合超越法律形式之外的内在根据问题。这里,应当对数量法学的研究对象给予确切的说明:

1.数量法学不仅仅研究法律形式及法律形式的结构,它首先要研究法律形式的发生、发展、转化和废止以及发挥调整作用的数学基础和数量表现;

2.数量法学不仅仅研究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律,它特别注意研究社会关系中数量关系的规律,研究法律调整数量关系的固有规律。

3.数量法学不仅仅研究某一法部门的内容、经济学内容和数学内容,更重要的,它的研究是跨法学部门的,跨经济学、数学学科的,具有跨部门、跨学科的“双跨”性质。

然而,上述研究客体并不是孤立存在、彼此无缘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互渗透,共处于数量法学统一体中。任何一门科学统一体,都有自己的逻辑起点。社会关系-数量关系-法律关系的相互联系机制,应当是数量法学的逻辑起点。对于这种联系机制,这里用“数量社会法律关系”表述。作为数量法学逻辑起点的数量社会法律关系,其含义如下:

(1)它是一种法律关系,即被法所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逻辑起点应限定为法律关系,而非社会关系、数量关系。数量法学理论体系由此而始。

(2)它是社会关系被法规范后所形成的社会法律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是法的调整客体。

(3)它是数量社会关系被法规范后形成的法律关系。这里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系,而是决定于并表现为数量关系的社会关系。

这样,可以说数量法学的逻辑起点,是数量社会关系被法调整后所形成的数量社会法律关系。

马克思认为,“一切科学只有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数学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应用数学分析方法,处理资料,设计立法;二是建立数学模型,定量地解决立法及理论研究中遇到的问题。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不可分。所谓定量分析,是用抽象的数字符号描述社会过程的某些主要因素或基本量及其相互关系。它们为具体解决法律系统在各种情况下的动态反应提供有效工具。定量分析包括数学方程、图象和表格、数理逻辑等。

法的定量分析以数量分析为基础。其方法论原则是:第一,寻找联系    和前提,而且应当是联结的基础。这条主线应贯穿体系的始终。第二,寻找联系的中介。这个中介,可以理解为“桥梁”。这个“桥梁”是社会。通过该“桥梁”,把法与数学综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具有新质的统一体。第三,寻找这个综合体的表现形式。新质不是各自原质的机械复合,因而它们的表现形式也在这里发生了转化,演变为由新质所规定的新的表现形式。这个理论环节复杂的、多样化的表现形式,体现在整体上,称之为“法的定量分析”。

法的定量分析程式如下图所示:

数量法学有自己的研究方法: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原则,除一般科学方法和传统法学方法外,它特别注重于数学方法和“新三论”方法。

在法的领域,数学方法具有广泛适用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中,涉及平衡法、经济数学方法、经济数学模型等;在基本建设法中,涉及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动态规划、群控论、矩阵模型等;在财政信贷法中,涉及平衡表、数学模型、自动化计算等;在科技法中,涉及网络模型、网络图式、指标计算、标准化方法等;在农业法中,涉及平衡表、矩阵模型、线性规划、几何图型、曲线图、平面图等;在物资法中,涉及经济数学方法、现代计算技术等;在资源法中,涉及平衡表、自动化计算、统计方法、总图等;在商业法中,涉及平衡表、统计方法、需求弹性计算、经济数学模型;在劳动法中,涉及指标计算、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综合指数法、因素法、定额法、平衡表等;价格法中,涉及平衡表、经济数学模型、概率论、需求弹性计算等;企业法中,涉及数学模型(应用最广泛的是统计模型)、线性规划、平衡表等。此外,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数学方法亦有相应的应用。

在数量法学理论中,任何排斥或过高估计数学方法的思想,都是片面的。数学只研究现象间的数量关系和数量表现,不能揭示现象相互联系的性质;而且,它不能对法的领域所有问题作出回答,其应用又受制于人的主观目的性;数学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方法,而不是思想,它无法揭示社会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本质。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认识吸收和运用数学方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我们的基本态度应当是:探讨运用数学方法与运用传统法学方法的关系,寻找理解和运用数学方法的途径、方式和条件。

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是横断学科,具有方法论功能。采用“新三论”方法,是由“新三论”的普遍性和“新三论”方法本身的普遍方法论意义决定的。用“新三论”方法解决法律课题,是改进法学理论研究方法的新尝试。

数量法学理论把法规范、法制度以及法观念和法律关系作为集合体加以研究。在数量法学理论那里,它们的功能、结构和行为都必须按照一定目的和一定方向实现整合。数量法学范畴体系,包括一般范畴、共有范畴和自有范畴。当一般范畴、共有范畴特别是共有范畴引入该范畴体系时,其功能、结构和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在系统论方法面前,如果指望靠单纯变换一下概念、变换一下说法就可以解决创建起数量法学理论的问题,那就错了。利用系统论方法进行理论研究,相关法学领域间已有的人为的界限将趋于消失。

社会活动复杂多变,谁能理出头绪来?在法秩序上,一个确定的宏观状态可以由许多不同的微观状态来体现,而且一个确定的宏观状态与一定的微观状态相对应。这些微观状态由于主体的活动而不断变换着,很难断定法秩序在某一时刻究竟以何种微观状态出现。而且,在这一时刻微观状态改变了许多次,各种微观状态都有可能出现,并且出现不止一次。在一定的宏观状态下,不规则的混乱状态越多,社会的熵就越大。利用熵原理识别社会活动的“自发过程”、“可逆过程”或“不可逆过程”、“不能发生”等状态,从而用立法手段加以调节,以确定某一时期社会活动的方向和限度,使法秩序处于理想状态。此外,“反馈”概念可以用来研究法实施的社会后果。

总之,数量法学理论领域采用控制论方法,在把社会总体运行的法律调整当作一个系统的基础上,研究其组成系统与子系统间的协调关系和反馈联系,研究对社会进行控制、指挥的规律,研究法律调整机制内部各个法规范、法制度的作用及相互作用原理,就能回答社会良性运行的最优法律调整问题。

研究立法,特别是研究法实施的社会后果,把握信息系统的阶段(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构成是必要的。姟迹耍龋玻啊*从上列信息流程看,信息由社会运行系统和执法系统产生。对于形成于上述系统内部、外部的信息流,应由一定组织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收集,经分门别类地汇总后,进行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信息内容的可利用性。在信息源、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处理、对处理的信息的评定等诸信息阶段中,存在信息的传递问题。

信息流程是通过信息系统的各个组织实现的。因之,须应确定信息的收集组织,处理组织、传递组织和评定组织等信息系统的“硬件”构成因素。这是利用信息论方法研究数量法学理论时不可忽视的方面。立法机构的研究室、政府部门的研究室等,是目前立法、执法主要信息系统,但由于收集、处理、传递和评定等职能集于一身,缺点甚多,因此,应对上述机构信息系统的“硬件”加以改进。

三、数量法学的研究领域和主要任务

从数量法学的研究对象来看,确定这一学科的研究领域,对于它作为一门独立的专门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数量法学的研究领域,可分为宏观研究领域和微观研究领域两个方面。

在宏观研究领域,数量法学研究法与社会的交互作用,揭示在社会基本过程中法调整数量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宏观数量经济关系,是总合社会经济关系,是其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全社会加权总数、平均数或比率数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经济增长、经济周期、失业、通货膨胀、国家财政、国际贸易等,以及国民生产总值和发展速度、国民收入、社会消费、利息率、就业人数和失业率、国家预决算和赤字、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收支差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宏观数量经济关系可称为总量经济关系。法如何调整总量经济关系,是数量法学的重要研究领域。

例一,价格立法的定量分析。

宏观经济研究范畴范文6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前,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诸多的社会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不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种心理,那么社会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会有收益,甚至连最基本的成本都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此中的缺失买单,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诸多公用品,如风险大、投资高、利润低的产品,私人是没有能力进行生产和买卖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此种情况下,只能靠国家来生产,并提供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国家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人投资的企业进行有序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计民生,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社会公共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的膨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等都是经济飞速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甚至是惩治这样的行为,如矿藏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此种现象还是还有发生,可见,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钻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