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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1
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与其说是收入增长趋缓,不如说是就业困难。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已吸收了近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但在2008年接近5亿的农村劳动力中,隐性失业量为4937万(如表1)。理论上,当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城市就业,通过城市二、三产业发展创造的就业机会吸纳农村劳动力;二是农村城镇化就业,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实现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三是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利用劳动密集取向技术发展农业,调整农业内部生产结构,增加农业产出和深化农业部门内部就业。然而,我国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遇到的情况不一样,在农村存在剩余劳动力的同时,城市也有大量失业,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解决要立足于国情和实际,在农业外部和农业内部同时进行。因此,发展我国农业产业化,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必要性分析
1.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依然比较大我国农村人多地少,随着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传统农业能容纳劳动力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两个因素:一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造成农业就业人员“3个月种田,9个月赋闲”,季节性(或阶段性)劳动力剩余大量存在;二是传统农业的易操作性和家庭经营中劳作的随意性。使得农业劳动力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相当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隐性失业数量依然比较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统计方法,计算我国农村的隐性失业量和隐性失业率(如表1所示)。计算农村隐性失业量的公式为:RDU=RE-TVE-PE-IE-FE-CE,其中RDU为农村隐性失业量;RE为农村总劳动力量;TVE为乡镇企业就业量;PE为私营企业就业量;IE为个体劳动就业量;FE为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量;CE为农业可容纳就业量。公式右边的几个数据中,RE、TVE、PE、IE可直接从《中国统计年鉴》中“就业人员和职工工资”获得。FE可以采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其他数据进行换算,即先求得农村流动劳动力在城市成功找到就业岗位者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例,则历年民工就业量可以用这一比例乘以城镇就业人数计算得到。最后,CE数据是在满足一定的农业总产出的要求下,社会对农业的支出成本,主要是劳动力成本和资本成本,最低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劳动力人数的最优配置。
2.工业化、城镇化战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主要表现在:第一,城镇高失业制约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和金融危机的蔓延,大学生就业困难,城镇失业率上升。城镇高失业率的存在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或流动,资料显示,从1996年到2007年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加量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但2008年呈下降趋势;流入城市岗位(民工)就业人数增长率则在1996年达到最大值为4.64%,以后逐年下降,到2008年为-1.66%(如图1)。第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乡镇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吸收农村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转入低潮,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明显下降。从图2可以看出,1992~2008年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力变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增长速度每年呈两位数增加;第二个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波动比较大,但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4年、1997年、1998年分别下降了2.66%、3.39%和3.93%;第三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增长趋于平稳,增长率较低。第三,农村城镇化战略,实施结果并没有预期那样好。曾有人乐观地估算,转移我国2亿农村劳动力,只需要把1/4的城镇的人口规模扩大到5万人左右。事实上,从1999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正式提出“城镇化”一词开始,10年过去了,除了一些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广大中西部地区依靠农村城镇化来转移农业劳动力的情况并不容乐观,进一步来说,只有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尤其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村城镇化才能得以实施。
(二)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可行性分析
随着社会对农业投资不断增加,农业可容就业人数也不断增加,据测算,1992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10179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1.08%;2008年全国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量为20781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3.96%;两项指标2008年比1992年分别多10602万人和占22.88%。从图3也可以得知,除2004年农业可容纳劳动力就业人数是负增长以外,其他年份都是正增长,其中2005年增长率为15.99%(如图3)。深化农业内部就业,就是要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条件、低水平的农业生产结构和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全面革新,以此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
1.农业产业化发展开拓了农业内部就业的“新领域”在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产前、产中、产后之间的应有联系被截断,农业仅仅是社会一个生产部门,而非完全意义的一个产业,尤其农业的产前和产中环节与加工和流通的产后环节相脱节。这种传统农业发展模式不仅造成农业相对效益低下,而且也使得农村劳动力在农业内部就业渠道局限于农业生产部门,其结果是,一方面农民增收面临着困难,另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农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则可以形成农村劳动力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与服务部门等多渠道就业的格局,既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为劳动力的转移提供空间。据专家测算,全国农产品加工产值每增加0.1个百分点,可吸纳230万人就业,每个农民可增收190元。
2.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农业和新型现代农业劳动密集型农业主要是指畜产品、糖料以及水果、花卉等农畜产品生产业。与传统劳动密集型农业不一样,这一产业的特点,不仅受土地资源的制约较弱,而且创造的附加值高,可以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新型现代农业类型很多,比如休闲农业、特色农业和观光农业等。发展这些农业类型既能促进当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又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因此,通过开发庭院农业、发展生态农业、立体农业和精细农业等等,可使有限的土地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3.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我国农业水利设施薄弱,农村的道路、桥梁、通信的公共基础设施还满足不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农产品生产、价格、流通的能力,保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又不要求劳动力具有复杂的技术。同时,当前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一是公共财政资金逐渐向农村倾斜,国家大幅度增加对农业水利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是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利用此契机,可吸纳大量的农村劳动力。
三、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问题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深化农业内部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政策的操作及效应层面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优惠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制约就业带动效应
农业产业化是包括种植(养殖)、收购、初加工、深加工直至销售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现行农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所得税上,流转税方面优惠不够;二是在加工环节上,主要涉及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而精深加工的农产品则没有惠及;三是在流通环节中,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缺乏流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税收优惠范围只涉及某个税种或某个加工环节或某个流通环节中,这就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也相应提高了农业产业化企业的税负,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产业链形成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制约农业产业链的就业带动效应。
(二)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农业生产、投资的积极性
现行的增值税税负不合理,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热情,也影响农业生产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在基础农业方面,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同时要求其购进的如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其为生产成本负担13%的增值税。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对农业初级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扣除率会增加按17%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负担,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这样一来,由于“高征低扣”,使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过窄、形式单一,没有考虑就业因素
我国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存在范围过窄、形式单一的问题。范围过窄主要表现在: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对于基础农业,从事一般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收益的特色基础农业生产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加工农业,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初加工环节,而对于能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企业,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对于流通农业,能够促使大批量农产品快速流通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公司,税收优惠支持不够。现行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单一,主要是优惠税率和税收豁免,缺乏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其他间接优惠形式。这些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没有考虑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不利于个人和企业对农业投资的增长,也不利于提高农业内部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四、国外经验借鉴
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有利于发展本国农业的税收环境,加大税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强农业吸纳就业能力。国外农业税收制度主要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
(一)流转税
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有关税和增值税(也有征销售税),关税包括出口关税和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只有极少数国家往往对少部分产品征,进口关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开征。只要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征税对象一般都包括农产品。但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低于基本税率的特别优惠税率,尽量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例如,在德国,对于农业产品,销项税率为11%,但投入物税率为8%可作进项税额抵扣,其实,最终农业企业也无需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差额,而是政府作为一种额外的财政支援形式由企业保留。在西班牙,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特点就是给予纳税人灵活的缴纳方式选择,即农业生产者可以理性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税收缴纳方式,从而可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对农业实行特别优惠税率,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率为4%;二是简单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出售农产品收入加上补贴按2%比例征收增值税;三是一般增值税。同时,为鼓励本国农业的生产和投资,政府规定对于投资农业而购买机械设备和其他投资的,在三年内退还全部所征税款。
(二)收益税
在收益税方面,主要有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发展中国家有的征收统一的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的单独征农业所得税(如土耳其、印度等)。为了鼓励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减轻农民、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收益税负担。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农业生产者个人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记账方法,允许农民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方面采用“现金记账法”,减少应纳税基数,从而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美国《国内收入法》中明确规定农产品加工(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德国政府规定,对农业企业及涉农相关企业的纯收益平常按事业年度来计算,而征税时调整为征税年度来计算,以降低其应纳税额。对于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可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款后扣除各项生产所需的开支才向税务部门报告纳税,这样,农业生产者可以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购买生产资料支出的方法,减少应纳税额,同时还会根据农业生产者的家庭成员人数给予一定的免税额等。
(三)财产税
在财产税方面,主要有遗产税、赠予税和土地税,以及欧美等国对个人和公司专门征收的财产税等。土地税主要对土地所有者征收,按税种属性和计征标准划分,土地税大体有土地收益税、土地所得税、土地财产税三类。财产税方面大多数国家也给予税收优惠,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计缴遗产税时农地价值可以按照实际的农业用途估算,用这种估算方法的农地价值一般要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低30%~70%,从而减少农业经营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农业经营者还可以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规定农场主的遗产税可以在财产拥有人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在一个更长的时期(2~10年)内按4%年利率分期缴纳完毕。西班牙则对从事农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征收财产税,只征收土地税,农村按评估价值征收0.06%税率的税收,而对资产总额在10.8万欧元以下的土地和财产免于征收土地税。从上述税收内容中可以看出,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政策来扶持农业的发展,税收优惠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与其他产业相比较农业税收优惠力度大,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财产税,要么农业生产者不负担税负,要么负担税负要远比其他产业低得多;二是优惠范围大,不仅包括基础农业还包括加工农业和流通农业,不仅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还包括财产税,税收优惠涉及农业产业链每一个环节;三是优惠形式多样,不仅包括税收豁免、优惠税率还包括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等间接税收优惠形式。这些政策都充分体现了各国政府提高农民收入,增进农民福利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宗旨,税收优惠和税收鼓励已成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深化农业内部就业的重要手段。
五、深化我国农业内部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应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的同时,也延长就业链。
(一)税收优惠覆盖整个农业产业链同时,形成其就业链
首先,采用加工“增加值比”的方法界定初级加工和精深加工,继续保持对基础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税收优惠,加大对以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为原材料进一步精深加工的涉农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其次,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方面,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效率,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另一方面,培育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农产品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最后,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出一批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骨干力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加工工业增加值,带动更多的农户和生产基地,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稳定增收。通过税收优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延长产业链,使每个链条都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就业,从而形成就业链。
(二)加大税收优惠刺激农业生产和投资,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社会资金大量不断投入,社会资源重新合理配置,通过加大农业税收优惠刺激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业。在增值税方面,首先,减轻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生产资料税收负担,解决基础农业生产成本高的问题。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凭借其购入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普通发票,即可退还购买生产资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或税额由政府按亩平均分配补给农民。其次,税收减免政策从生产延伸到加工、销售,降低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初加工和深加工)的增值税税率,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壮大。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论加工程度深浅、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差别,均适用13%的增值税销项税率,解决“高征低扣”问题。最后,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提高我国进口且属国内弱势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以保护弱势农业产业发展,同时,考虑到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实际情况及大多数国家对其农产品进行财政补贴,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直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20%优惠税率征税并给予新办企业一定期限的所得税减免;其次,在计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促进其技术改造,提高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再次,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于基础农业、加工农业及农产品的流通领域;最后,参照企业雇佣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涉农企业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的工资加计扣除标准给予扣除,这样既减轻了涉农企业的负担,又鼓励其雇用更多农村劳动力,从而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2
一、现行涉农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
在农业税取消后,目前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上,消费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也有少量涉农优惠。这些政策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经营者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农产品的扩大出口税收政策,促进了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增强;支持农村多种经营、涉农服务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在农村经济建设、服务体系构建中的政策引导作用,推进了“以工促农”,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比,现行税收政策还存在一些局限。如: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优惠对象大部分局限于农业企业及涉农企事业单位;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缺乏重点支持,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不足;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现代化转变方面缺少有力的激励措施;税收政策对新农村环境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支持相对滞后,不利于各种经济成份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参加新农村建设;对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和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城市就业待遇难保证等。
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村经济,始终是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税制改革思路,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改革和完善农村税收制度,既要体现税收的收入功能和利益分配功能,更要体现激励和约束功能。取消农业税,并非废除农民的纳税义务,这只是国家对农业“休养生息”的一项举措。从遵循税收公平原则,防止“税退费进”,以及提高政府农村公共品供给能力角度看,调整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很有必要。
二、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经济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升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业供求均衡,保障农民收入。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是将现有的城镇工商税制照搬到农村,应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
(一)建立适合农业特色的增值税制度。开征农产品增值税,把农产品作为商品,有助于促进农村居民和涉农企业大力发展农业商品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者主动改良品种,提升产品质量,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在零售环节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规定起征点,采取低税率。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考虑对农业投入实行税收减免,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
(二)建立体现促进农业发展的所得税制度。农村的所得税制度主要针对农业生产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完善土地使用税制度,通过对土地级差地租的税收调节,鼓励农村土地向农业生产大户集中,促进农民实行规模化生产。
(三)建立保护农业资源的消费税制度。在现有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基础上,可考虑对部分价格过高的“土特”产品、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等进行消费税调节,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村资源合理利用。
(四)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用途,加快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为体现城市支持农村,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扩展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推动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
三、改革完善分税制,增强地方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自我发展能力
城市化是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从传统落后的农村向先进的城市升级转化的过程。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应立足实际,找准定位,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有所作为。针对现行分税制下事权财权不相适应,不利于公共财政的建立、完善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在事权下放给地方的同时把必要的财权归地方,使地方有充沛资金满足城市化建设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必要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可以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的不同模式和不同特点自主调节、配置地方资源;有必要不断完善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农业部门的现代化,防止城乡差别过大,农民盲目流动引起“城市病”发生。
四、调整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掌握较少,纳税意识淡薄。通过了解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情况,每个地区都存在挂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少,但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较少,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游离于正常税收管理之外的现象,这说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意识不强。
2、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核算不健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财务核算管理还没有成熟经验,个别细节没有明确。譬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本社农民成员之间的核算应该使用何种凭证尚未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2)部分合作社的成立初衷不纯,是以追求政策支持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账来应付管理。
3、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监管力度欠缺
缺乏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征收管理办法。虽然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税收征管的程序针对其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的修正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出台和成型的管理经验,这使得税收管理无章可循。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管理的建议
1、认定免税资格,保证涉税信息准确。应定期从工商部门取得开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超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责令其补办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应坚持实地调查与资料备案同步,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审批免税,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
2、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要有计划的对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只有一线农村税务管理员真正吃透相关法规政策,才能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农村税务所(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将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采取各种方式,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
3、规范发票使用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可以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对外销售,又可以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等,其成员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与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交易和结算关系,因此在发票的使用上建议上级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产品均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其成员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允许抵扣,向其成员和非成员销售生产资料、对外销售产品均可以开具普通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修改完善税收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信息采集中关键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类和税种核定进行明确,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规定的要求,将其列入“批发业”中的“农畜产品批发”或“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等类别比较合适,如果以加工为主的,也可以列入“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有关类别;对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5、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做好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相关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对相关农业专业合作社可能的农产品产量,提供劳务的能力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 优惠政策 措施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内涵及其应把握的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收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和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值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一般来说税收优惠包括:税收减免、优惠退税、亏损抵补、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六种形式。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目前我国实施非最终环节减免税的情况下,使得下道环节的企业因上道环节减免税未能获得可抵扣的税款而不仅要负担本环节创造的增值额应负担的税金,而且还应负担以前各环节已缴或减免了的税金,使其税金支出大为增加。另一方面,如果免税经销商出售的免税商品不是最后的销售,而是作为生产经营投入物进入下一阶段的生产经营,则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因素,将成为一切购买该产品以制造新产品的成本。即使用该免税商品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增值税系统的一部分,生产者也无法要求对其生产投入物予以免税,从而使得这一部分税金在以后的环节不作为增值税额被重复征税。
2、税收优惠政策不确定性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增值税税制实施十几年来,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这些政策让纳税人难以适从。有的优惠政策专门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并且不时有补充文件扩大适用范围,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像是权力博弈的结果,损害了税制的严肃性。有的优惠政策出台并不影响增值税征税总额,而只是改变增值税在不同环节纳税人之间的分布,这会给纳税人带来难以预期的税收影响,干扰企业间的正常竞争,影响产品的正常竞价。有的优惠政策本身带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民政福利企业的政策界线不明确,给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如果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而大胆突破,害怕税务机关严厉的惩处,但谨小慎微又会增加经营成本。有的优惠政策直接针对购买对象,但企业在组织生产前无法确实地知晓自己的销售对象。而对税收优惠的日常管理不到位,诱导纳税人钻政策空子,采取种种手段套取税收利益,形成新的逃、避税途径,典型的如各种假合资企业和假福利企业等。
三、发达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借鉴
1、广泛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主要表现为商品劳务税,因此,理想的增值税应是一个征税范围具有普遍性的税种,其征税范围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等各行各业。从国际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来看,凡增值税课税范围覆盖到零售环节的国家,除对商品销售普遍课征增值税外,几乎都把劳务提供列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尽管征收范围有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征税范围不断扩大,从而使增值税不断的由选择征税而趋向于普遍征税。
2、规范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是人们所熟知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却因增值税的特殊计税依据及计税方法而使其免税问题变得复杂,增值税免税的规范与否,直接涉及一国增值税制的科学与否,而众多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增值税免税不一定是一种税收优惠,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十分排斥免税的。因此各国在增值税免税的范围除了涉及确实需要鼓励的项目和有助于改善增值税累退性的项目外,还包括一些难于征税的项目。与我国不同,许多国家的增值税免税并不表明政府不再对这些项目征收其他商品劳务税。此外,有些国家还具有免税权放弃的规定,即免税经销商放弃税法给予的免税而选择作为纳税人,以获得税收抵扣权,从而纳入增值税的正税范围。在各项免税政策中,要着重关注农业免税政策。税法可以采取对农业投入予以免税和允许大农户选择按正常增值税制度纳税相结合的政策。在具体操作中,国外一般将农民作为纳税人看待,实际征收中允许农民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自愿选择免税或纳税。如选择征税,就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账簿,按正收程序纳税,即购进农业投入品是按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农产品时开出发票将增值税作为价格的附加,向其购买者收取;如选择免税,则可获得销售额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补偿,它等于加价比例乘以销售价格。销售额比例统一,适用于所有农民,该加价可以作为农产品购买者的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
3、增值税与其它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大部分国家为了避免增值税和另一种谁对同一笔交易双重征税,对已征其他间接税的交易项目免征增值税,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另外征收其他间接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在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要措施对所得税制改革之外,还谨慎地改变税种组合。这种税种组合的改变通常是指从个人所得税向一般消费税如增值税的转变。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普遍开始征收增值税,各国在开始征收增值税时平均税率为12.5%,到1996年平均税率为17.5%。增值税与其他商品劳务税配合使用,有利于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的比重,提高其运行效率。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具体政策选择
1、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管理。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理想目标是实行单一主体制度,在普遍推广税控装置的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逐步将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但考虑到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的原因,近期可行的选择方案是合理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方面通过降低一般纳税人标准,将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另一方面放宽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小规模纳税人所购进的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经按照17%或13%的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本环节的征收率也是按照工业基本税率换算过来的,整个经营活动都已按规定税率完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上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允许按17%或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并由下一环节进行抵扣。这样既符合增值税原理,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可以改现行起征点政策为免征额政策。这样做的理由在于:首先,免征额对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采取一视同仁的优惠政策,保证了增值税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其次,实行免征额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起征点临界点的固有缺陷。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在使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福利不变的同时,使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境况也相应变好,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要进一步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办税人员,宣传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些政策,明确建账建制、发票使用、偷税及其法律责任等,使其真正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诚信纳税。
2、降低低税率商品适用的税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根据我国国情,适用低税率档次的货物的具体范围应限于下列三类:一是煤炭、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水力发电等资源性产品;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绣品等;三是计算机软件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第一类产品属于中间环节的产品,一般不会进入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包括专业批发企业)销售产品表现为单一性,不会带来企业核算与纳税的操作困难,且随着税款抵扣机制的运行,增值税的总体收入并没有减少。对这些产品实行低税率有利于生产经营此类产品且核算不太健全的小企业与个体经营者遵从税法。第二、三类产品特征明显,便于识别,在税收征管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操作困难。对比我国现行政策,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改革中,对第一类产品可确定10%的税率;对第二、三类产品可确定6%左右的税率。同时伴随我国增值税制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趋势,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不断拓展,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服务等服务业将先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这些行业增值税的设计要事先进行全面测算。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实施全面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运输支出是商品成本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进入允许抵扣的范围,现在运输发票虽然已纳入抵扣范围,但并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运输业并入增值税征管;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规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今后应进一步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全部放开,让所有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农业生产资料征收规范的增值税,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在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一些农资企业本身税负偏重。配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有助于减轻农资企业的税负:一是对农资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完全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二是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以实现对农资企业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金的完全抵扣。在取消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的基础上,要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退税,即在对农资企业征收正常的增值税的基础上,取消现行通过优惠农资企业间接优惠农民的做法,对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其出售农产品的数量退还其产品中所包含的增值税。由于出售越多,所获退税越多,其对农业生产者从事粮食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作用将更为有效。可行的操作为:对数量较少但财务健全,且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农场、种植大户单独实施退税;而对大量的一般农户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整体退税,由农村经济合作社领到退税款后,再分发给各售粮农户。
4、逐步取消免税项目。我国免税项目改革,一是要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及其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以体现国民待遇。二是要取消现行众多的不规范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优惠方式。要逐步取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增值税原理并经测算和对比分析,增值税在任何一个环节减免,都是在不同环节之间的重新调整税负,上一环节减免的税款在下一环节又被补征回来。由此可见增值税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增值税转型工作中需要各方面政策的配套进行。我们应该遵循增值税这一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其收入功能,而尽量避免将其作为税收调控工具使用。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如果将增值税扩大到所有劳务领域,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大幅度减收,将面临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问题,也可考虑采取相应的针对性的转移支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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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5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设绿色生态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建设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三、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税收政策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文6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调节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农村居民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太重现行的税收主要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几大类,除所得税类、财产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是直接税外,其余基本上是间接税,间接税比重高达70%以上。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以后,从表面上看,农村居民已经没有多少税收负担,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居民除了要承担各类直接税外,在生产和消费过程还要承担一定的间接税。农村居民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生活用品时需承担17%的增值税;作为生产者,在购买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业用品时还会负担一部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另外农村居民在消费白酒、卷烟、摩托车、护肤品等应税消费品时需承担消费税;在接受运输、通讯、保险等服务时需承担营业税,同时还需附带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具有转嫁性,纳税人将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不能充分体现税法的税负公平原则。根据量能课税的原则,要比较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间接税负必须考虑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在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显著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情况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所承担的间接税与各自的收入的比重来比较两者的间接税负担才是有意义的。仅以增值税为例,假设一农村居民的月收入为1500元,一城镇居民的月收入为5000元,月基本消费农村居民为900元,城镇居民为1500元,则农村居民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的比重=(900/1.17*17%)/1500≈8.7%城镇居民负担的增值税占收入的比重=(1500/1.17*17%)/5000≈4.4%从中可以看出,在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消费多出40%的情况下,他们负担的间接税只占收入的4.4%,而农村居民负担的间接税占了收入的8.7%,说明农村居民的间接税负要比城镇居民的间接税负大得多,不符合税收的量能课税原则。
(二)部分支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部分支农税收优惠政策有失公平,缺乏有效性,没有使真正需要政策支持的农业生产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税收政策对农药、种子、种苗、饲料、农膜、农机具、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有减免税甚至退税的优惠,其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的收入。但是由于人工等费用提高导致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减免的税收只是杯水车薪,农民的负担并没有真正降低,反而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得到了好处。再比如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初加工产品按13%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而深加工产品则按17%计算销项税和13%计算进项税。由于深加工产品一般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购进时按13%计算进项税,而销售深加工产品时按17%计算销项税,这意味着深加工产品享受不到4%的优惠税率,形成了所谓的“高征低扣”现象,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农产品的销售,阻碍了农业产业化水平进程,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二、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建议
针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现状,政府应从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从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下面主要探讨税收政策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一)调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目前我们的税收总额中绝大部分来自间接税,间接税的转嫁性导致现行税制不能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我们应调整各税种的税率结构和征税范围,降低间接税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逐断消除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城乡收入分配的不利影响。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尤其是一些居民刚性需求商品的税率,降低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对于消费税,可以适当提高部分高档商品的消费税税率,例如高档轿车、燃油、奢侈品等,而对于低端的摩托车、啤洒、黄酒、护肤护发品等商品,可以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对于营业税,可以考虑与增值税同时降低税率。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进“营改增”试点,在制定“营改增”方案时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行业发展特点,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略有下降,尽量消除重复征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降低以后,以流转税为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间接税,也会随着流转税比重的减小而减小,最终实现降低间接税比重,增大直接税比重的目标。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调控收入分配,在整个税收调控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已经具备改革的条件下,应下定决心有序推进系列改革,这将对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优化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模式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将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十一个税目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合并为一类进行征收。同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将所有收入包括资本所得和职工福利性收入等“工资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税等税收优惠。在税率的设计上,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建议全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取消比例税率,同时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在确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时要考虑地域、婚姻家庭、物价指数等因素,切实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利益。
(三)健全财产税财产税是一种直接税,税额与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成正比,税负难以转嫁,可有效调整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现象,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现阶段,城乡居民的个人财产拥有量差别巨大,通过完善财产税制能够起到一定的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目前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几个税种,税种少税基窄,应扩大税基,提高财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充分发挥财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同时,探讨开征社会保险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现阶段下,由于个人财产登记和评估制度不完善,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条件还不成熟,但还是应积极创造条件,把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作为未来税制改革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