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论文范例6篇

保险经营论文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1

(一)业务迅速发展的合作时期

1.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1995年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主流模式。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大型保险公司都开始与各家商业银行合作。随着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基本上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销售保险产品的长期合作关系。我国银行保险也从2000年开始迅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之一。很快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始了更深层次的合作。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不仅仅只局限于单纯的网点销售,而是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管理、操作平台构建、销售人员培训、客户资源共享等多个环节展开紧密合作。

2.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风波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

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

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

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

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

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

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

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

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

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

2.专业的产品服务。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

3.产品创新能力。

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

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

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

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四、结论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2

[摘要]集约化经营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中国保险业要深刻领会做大做强的战略意义,正确理解做大做强的辩证关系,坚定不移地走有效益的发展之路,从粗放化经营管理转为集约化经营管理。要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必要前提是: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基本方略是:适度控制保费规模,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力。重要支撑是:信息技术;人才。

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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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3

一、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现状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银行保险的发展给银行、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三赢:银行可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扩大业务品种,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进而提高顾客的忠诚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扩大营业规模,从而降低分销成本,提高保险产品的生产率和品牌形象;而消费者可以提高安全感,并享受“一站式”服务的便利。但是,银行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带来新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加以规避与控制。

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二)营销渠道风险

1.合作短期化。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签订的都是一年期的协议,这种随意性很强的短期协议根本无法保证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尤其当前银保双方还不能进行资本参与或就某类特定产品的分销建立合资企业时,银保之间没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是有影响的。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1.发展银行保险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银行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技术来支持其发展。在目前的运作机制下,银行的网点和柜台是现成的,大量新技术的投资(如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计算机系统的开发、银行柜台人员的培训)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导致规模不经济,就会出现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竞争效率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长期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高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在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中,保险公司只需引进一些管理模式在内部消化,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例如,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而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因此,这些新技术的运用,也有可能会增加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承保操作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定,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以下风险:

1.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或是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是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银行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希望银行业务人员加强承保管理;保险公司希望自身的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各自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客户的道德风险。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制造保险事故或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损失,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2)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投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风险。(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可能是由于利润和费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赔时,为了上保费规模,放松承保条件;或扩大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也随意进行保险赔偿。(4)客户、银行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三方中的两方或三方共同勾结形成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签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得不到实际履行,从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的风险,还包括是否将自身的法律责任以恰当方式转移给对方的风险。目前,银行保险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保险关系复杂,容易滋生法律风险。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人员是否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通过人资格考试并没有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因此,法律风险较大。

2.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须小心翼翼,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除上述五种风险因素外,信誉风险、心理风险、信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各种风险还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另一方面尽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设计者和经营者,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因此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三)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

首先,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系统不能支持多家银行的保费自动转帐功能,客户无法通过电话、ATM机或各个网点的银行系统,实现保单自动查询、保单自动更改、保单贷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银行保险的电子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数据系统与银行业务处理及结算系统的联网是当务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带来操作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尽快建立起客户管理系统,对客户的关键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减少操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第三,银行保险业务客户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与相应的客户管理系统匹配。保险公司应利用银行已有的客户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户信息档案,通过这些信息,提高续保率,以获得客户的长期忠诚度,并利用现有产品充分开发客户的潜在需求,提高保单的附加值。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4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民收人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停滞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内部用商业性业务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亏损的做法,农业保险业务急剧萎缩,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及保险业发展状况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

(三)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高,费率高,有些农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甚至超过10%,远远高于其它险种费率水平,而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十分有限,保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这种准公共晶属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必然会出现供给不足,如果没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一)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基本思路。根据目前我国农业和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改变传统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形式,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总体思路应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不能等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其它险种,完全实行商业经营,也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或照抄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特点的多种模式并存,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模式。

(二)积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三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在以上五种模式中,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美国这种在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

各国农业保险在政府支持下,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此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补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平角度上说,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国有300万农民,仅有约30多万人参加了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不仅补贴保费,还要补贴管理费,业务规模越大,补贴费用越高。墨西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因为政府补贴过高,而被迫停止。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总结过去我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近期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一是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四是设立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五是引进国际上经营农险较为成功的外资公司,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分散。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决策,自行选择农险模式,今后如何整合和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积极鼓励各地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同时,应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农险经营模式,以下两种模式是比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导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该模式的特点是按照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委托经营。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免税和补贴,由国家或各地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节约成本,易操作。如人保公司在20多年的发展中,在农业保险方面积累了技术、人才和许多有益的经验,保险机构遍布乡村,可以利用人保公司现有机构和人员,解决政府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前期基础性投入问题,提速农业保险发展进程。只要国家政策到位,人保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办好农业保险的。

该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一是对受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并按照经营规模给予相应的管理费补贴;二是对投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的问题,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扩大承保覆盖面。其次,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农险标的面广、分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熟悉农民情况,只有依靠县、乡、村政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为有效解决农民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过高保不起;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效益差,赔不起;国家为扶持农业保险发展而补贴过多,补不起的矛盾,该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在产品的设计上,可选择几种与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宜过高,以减轻农民缴费负担,实行基本保障的原则。二是适当推行强制保险,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避免逆选择,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三是为解决好国家补不起的问题,农业保险的保费筹集应坚持多渠道、广筹集、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可从财政预算或支农资金、救济资金中划转一部分,国家补一点、地方拿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交一点,共同筹集,以减轻完全由国家补贴或个人交纳保险费的负担。

2.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统一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保险分设经营,建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农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优势是可以整合资源,避免多家公司分散经营,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为农民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为把农险公司做大做强,农险公司应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积极开拓县域保险发展空间,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保险服务。国家对农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现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的资金补贴农业保险,因此应允许农险公司经营种植、养殖保险以外其它财产保险业务,推动县域保险的全面发展。

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上都是在财政补贴下市场化经营农险的模式。在实施步骤上可优先考虑第一种模式,以减少开办初期的资金投入,节约成本。待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积累一定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验和专项保险基金以后,再予考虑第二种模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运转有序,不断发展壮大。

三、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农险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政府、法律法规和再保险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各种新模式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政府的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是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了国家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收;对保费、管理费等给予财政补贴的办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的第7条和第8条,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按照WFO规则,各国必须逐步开放农产晶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了这一规则,通过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转移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2004年我国财政支持“三农”的各项投入已超过3000亿元,农民从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人中直接受益比重为36%。如果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转为对农业保险的直接投入和补贴,则我国农业保险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5

关键词:保险行业文化;保险企业文化;诚信;践行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核心是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业经过30多年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本实力与市场规模都达到了世界水平。截止2012年保费规模已达1.54万亿,总资产达到7.35万亿,保险机构也已从1978年恢复国内业务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发展到现在有保险公司148家、保险中介机构2532家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5家,保险市场体系已基本形成。全行业呈现出业务增长与效益提高、科学发展与风险防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行业进步与服务大局、营造环境与夯实基础协调统一的良好局面,在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与中国经济一样为世界所注目。

伴随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保险机构数量的大量增加,保险行业也初步形成了行业的文化和价值理念,保险文化从完全垄断时期的单一文化向多元文化发展。在中国保监会的倡导下,行业逐渐形成了“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积极向上、艰苦奋斗,诚信规范、合规经营,和谐发展、合作共赢”的保险行业文化。中国保监会“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构筑诚信为本的行业价值观,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扶危济困”的互助文化,倡导“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作、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监管机构引导监督,行业组织协调推动,共同构筑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价值观,因为只有诚信才能体现保险互济互助的本质内涵,体现保险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保险行业文化来源于企业文化,是保险企业文化的集中与概括,一方面行业文化对保险企业的文化产生着重大影响,对企业文化具有规范、制约、引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各个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总结、积累的具有不同特色的企业文化反作用于行业文化,丰富和发展行业文化,积极地推进行业文化向更高层迈进。

二、保险企业是保险行业文化的载体

在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中,保险企业文化建设是关键,保险企业应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站在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上,着眼未来,以行业文化的最新诠释及标准重新审视、检讨和改进自身企业文化建设,保证企业文化建设投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高品位的企业文化,不断的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建设的内容。

保险企业文化同时也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企业价值观、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的集中体现,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之魂,具有导向、激励和凝聚作用。这些年来,各个保险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并融合其经营理念,建立了各自的企业文化,各个保险企业在价值观上都把“诚信”作为企业安身立命和长远发展之基,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都加强“以服务客户为核心”的保险企业品牌建设,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等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贯穿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因此说,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离开了保险企业的践行,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

三、保险企业文化建设关键在践行

考量企业文化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表述是否一致。要求保险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或文字表述要和深刻的内涵相统一,作为上层建筑的文化,不仅容易停留在表层,更容易在半空中你来我往、高谈阔论。企业宣言、高峰论坛等等,无论声势多大,多么吸引眼球,都只是企业文化表层的浮土,保险文化必须言行一致地从实际出发,从管理的客观水平和客观要求出发,反映保险文化发展规律,同时努力付诸于实践,并切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否则企业文化便成了“空中楼阁”和“形似而神不似的幌子”。笔者认为,践行诚信文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践性,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从经营管理的细节抓起。从业务经营的每一个环节抓起,从业务流程的设计、服务标准的制定、业务发展计划的下达、业务经营过程的考核、争议的处理等等全面抓起,做到契约诚信、信息不对称时诚信、充分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二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强调执行力、建立执行的机制。不能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经营效益好时就搞一点所谓的企业文化活动、效益差时少搞甚至不搞,缺乏一种常抓不懈的机制,缺乏一种持久的动力和发展后劲。“三天打鱼、两天晒网”,“说一套、做一套”。老百姓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高,说到底是这个行业或者说各保险公司在诚信文化建设的落实上差距很大,责任心往往停留在口头上、口号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行动上,或者每一个从业人员的行动上。三是践行保险诚信文化,必须在经营管理中给予实实在在的政策支持。保险诚信文化是保险企业长治久安之道,是企业高管层的最大责任,在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就要充分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把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起来,让全体员工准确掌握企业文化的内涵,积极践行企业诚信文化,形成全员认同的企业价值观,在业务指标的下达与考核中,不能仅停留在眼前的规模、效益上,而是要充分体现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二)强化失信惩罚机制的原则。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要研究建立由保险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信用评价和标准化体系组成的保险诚信监督评价体系,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提高失信成本,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严格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使失信者无法承受失信的代价。

从保险企业的角度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严格落实行业禁入和“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征信系统、评级机构等社会资源,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加大惩处力度,使失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员工无利可图。防范和治理失信,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才能维护和培育良好的保险市场信用秩序。

保险经营论文范文6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 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