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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1
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税收筹划工作是指投资者和纳税人为了获得税后利润最大化在经营之前通过各种方案的对比和选择来获得最佳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工作,近年来政府也对合法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了鼓励,经过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收益。
1.组织形式上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企业和其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和场所如果是设置在中国境内的,那么应当将所设机构和场所的收入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来源,有的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或者所设置的机构和场所和获得的收入并没有太大的联系,那么就应该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的规定,在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对内资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其中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对于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就要缴纳双重的企业所得税,一次缴纳是在企业获利时,另外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所谓的双重缴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来说,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或者是合伙的,就可以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这就不会出现双重缴税的现象,这就体现了税收筹划的优点。然后是要对一些在中国境内由外资所设立的营业机构的缴税筹划。如果外资在中国设立的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企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就符合了中国居民纳税人的资格,应当根据其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收入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设立的机构为外国企业的分支,就会具有不同的缴税义务,缴税的来源为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立的机构有密切联系的收入,因此可以看出,在对外资设立的营业机构进行筹划时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总分支机构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营业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汇总计算,另外对于企业之间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除非有国务院的规定,企业之间不能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如果在扩大经营规模的过程中可以采取设立分支的新营业机构就会更加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这主要是因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以与总机构进行合并,这样就能减少需交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如果企业所设立的营业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设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产生的亏损无法冲抵母公司的盈利,母公司所缴纳的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同时增加了当期缴纳的税款,占用了较多的企业资金。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在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设立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
3.计税依据的筹划
在确定计税依据的时候比较复杂,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是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的重点内容,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应纳税所得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及各项扣除以后所得到的余额就是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筹划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的筹划。
首先是收入的筹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将收入的实现时间推迟这样就能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将企业的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作为收入的主要部分,具体的可以划分为销售货物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同时对于这些收入的时间和地点都进行了明确,这样就能够为筹划收入的税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例如为了将股息、红利等一些权益性投入的时间进行推移可以让被投资方推迟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为了将利息收入确认时间进行推迟,可以将借债合同中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推迟,为了将租金收入的确定时间进行推迟,就应当将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该付租金的日期进行推迟等等,在将这些类型收入的确认时间推迟以后就可以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向后推迟,这样企业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现企业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充分的利用免税收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收入额可以降低计税依据,在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或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及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企业免税收入的主要内容,因此企业应当对这些规定充分的理解,将筹划工作放在经营活动之前,以减少收入额来降低计税依据。
然后是扣除的筹划,在筹划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过程中也具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筹划内容,一方面是增加扣除,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如果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标准执行,那么就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可扣除内容的规定,在为职工安排优异的福利方案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筹划。另外一方面应当对扣除的时间合理的安排。对于在较长时间内扣税额不变的企业应当合理的安排每个纳税年度的扣除额以达到好的税收筹划效果,例如减少亏损企业的当期扣除以及增加盈利企业的当期扣除都能使这些企业获得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根据相关的规定,在缩短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以及企业获得较好的利润时,在实施条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这样可以使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在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时候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计价方法,这样能够提供更大的空间来筹划发出存货的成本扣除。通常情况下,对于通货紧缩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而对于通货膨胀下的企业盈利情况,为了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 最后是亏损的筹划,在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对于亏损的定义为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下用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在新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允许企业将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是对于结转的年限也进行了规定,不能超过五年,因此可以通过企业亏损额的合理确定来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如果企业能够对当年后五年内的盈利额进行预测就可以通过有效的扩大当年的亏损来进行税收的筹划。第一,要推迟收入的确认;第二,要对不征税收入进行准确的核算以及增加免税收入额;最后,要增加当期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免税收入作为了亏损额的减除项,可以对其进行提出,在对亏损进行筹划时应当充分的利用到这一点。
4.税率的筹划
所谓对企业税率的筹划主要指的就是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因此在企业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应当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为基础,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企业所
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的主要内容,当企业的规模在小微企业标准的边缘时,就要进行筹划以保障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 5.税收优惠的筹划
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税收优惠进行了变化,用以产业为主的优惠替代了原来的以地区性为主的优惠,这种优惠政策体现在了很多方面,例如: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等。因此企业应当在投资规划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于生产经营方向,通过创造相应的条件来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的利用,使国家的税收政策能够达到鼓励企业发展的效果,还可以节省税收。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税收策划的几点建议
1.应当防范税收筹划过程中的风险
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与实践过程中,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大部分纳税人认为想要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只要依靠税收筹划就可以实现,根本没有将税收的风险考虑在内。事实上,和其他方式的财务决策一样,税收筹划的收益和风险是同时存在的,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综合的考虑主观性风险、条件性风险、成本性风险和认定性风险来进行具体的筹划。
2.以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行为来进行税收筹划
想要减少风险和增加收益就必须要实现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这有这样才能使税收的筹划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才能够支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和税法立法精神,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和法律化是由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所决定的。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过程中,第一,应当建立认定税收筹划合法性的相关标准,可以以企业的管理为基础向法律化进展,通过法律对筹划和避税进行明确和界定。第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应当进行明确,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纳税人要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在提供方案的时候也要受到行业标准的约束,应当通过法律制裁那些违规和违法的行为。第三,应当加强税收行业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对职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3.对税收筹划的绩效进行合理的界定和评价
为了激励筹划者达到筹划活动的最佳效果应当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在设立相应的标准对税收筹划评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不仅自身绩效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可以反映出税收筹划的意义,同时税收筹划还能够推进市场法人主体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和维护。然后在计量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时,不应当仅仅的依靠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还应该包括与之相关的各种损益因素,通过有效的调整来得出正确的结论。
应当根据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和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两个方面来对税收筹划活动进行组织和评价,能够在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中融入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市场法人主体必须将税收筹划运作体系建立起来,这就要求了决策者的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必须要满足要求。首先,决策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对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进行准确的把握。其次,对经济发展的动向要能够及时的洞察,在进行筹资和投资配置的过程中能够对各种有利和不利的因素进行控制。
4.树立相应的现代价值观念
现代价值观念包括收益、成本和风险等,市场法人主体要以企业的长期利益目标为基础,通过相应的筹资和投资活动来优化长期利益目标,通过合理的规划来达到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税收筹划利益最高的情况。因此要以高素质人才为基础建立高效的税务筹划机制。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我们把全国的子公司都改变成分公司,是不是就可以由集团本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分公司间的利润和亏损就可以相互弥补?
据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企业非常关注新法对纳税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费用扣除等方面的规定,迫切希望了解正在制订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能会有的内容。目前,一些精明的企业已经根据新法的规定,筹划企业未来的税收安排。专家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税收筹划格局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税收筹划利益,除了继续利用保留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外,将更多地在企业机构设置、关联企业交易、费用扣除以及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上多做文章,寻找新的筹划点。
一、所得税筹划“三板斧”失灵
有关人士透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一些地区出现了抢注企业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浦东新区,一个投资者就注册了6家高新技术企业!有人问这位投资者为什么要抢注这么多企业?他说:以后靠卖这些企业名称就能大赚一笔。
专家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在颁布和正式实施前有1年的过渡期,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法颁布前已经成立的,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一些投资者赶在新法颁布前抢注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过渡期优惠政策。
这个现象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将越来越小,以前行之有效的很多筹划方法正失去法律基础。
据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传统的筹划方法中,企业用得最多的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企业身份进行筹划。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某种身份就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谋取税收优惠。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很多过去简单地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失灵。
第二,利用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筹划。以前很多企业利用“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免1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等优惠政策,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随着上述政策的取消,这种避税方法已没有政策依据。
第三,利用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而按照新税法的规定,除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外,上述优惠已经取消。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出口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依存于这些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也同样失去了意义。
目前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共同点都是想方设法获得税收优惠。“两法”合并前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两法”合并取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直接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方式。这一变化使大量盛行的税收筹划方法失去了基础,税收筹划将因此改变格局,企业和筹划专家不得不拓宽筹划视野,寻找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四种兵器”。
二、业界看好成本费用筹划
虽然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小了,但总体上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这让企业从另一个方面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限制、广告费扣除限制等,为企业特别是内资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成本费用将成为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来界定是否为独立纳税人,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少纳税的目的。
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渐成焦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际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这将是税收筹划的一大变化。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已经有很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迫使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同样的道理,现在中国企业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也需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率的提高和许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新规定,则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不是指车间或办事处,而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不同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管理机构所在地。按照上述标准,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可以进行一些筹划。比如在董事会中增加一些外国人做董事,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等等。这些筹划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是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比目前实际执行的10%税率提高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利用国与国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筹划。目前,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近些年来中国投资者到外国投资的越来越多,形成了良好的开端。随着这种投资的增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已成为现实需求。这同样要求企业了解投资国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的税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减轻国际投资税负,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税负。
国际税务筹划不仅仅考虑跨国企业集团设在某个国家企业的税负,还要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目的是谋求整个企业集团税负的优化。因此,国际税务筹划不能仅局限于一个企业、一个国家,需要从全球着眼进行。比如,对要判定中国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还要看投资来源国是否承认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否给予税收豁免。如果在中国免税,回国后要补税,对税负就没有实际影响。
四、“双刃剑”:转让定价筹划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而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但现实中,转让定价已成为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有关专家认为,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以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今后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的也会越来越多。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变化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虽然此条规定的含义和具体范围有待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但原则上讲,居民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将来很可能享受免税待遇。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比如可以享受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供了空间。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证
前言: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收种类相对较多,其中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缴纳的较为主要的税种之一。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缴税情况进行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都会对纳税金额进行控制,通过多种筹划手段,降低企业纳税的成本。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缺乏系统的管理,忽视科学手段的应用等,使得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1.房地产行业涉税特点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具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近年来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的影响下,我国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十分的重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与房地产企业的运营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对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方向等都会产生影响。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研究,我们发现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方面具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同阶段税收不同。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运营的过程中是分阶段的,不同的阶段其经营的形式也有所不同。(2)税种多,税额高。我国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征税的过程中采取的是分类征税,也就是说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不同税费的征税。(3)独特的缴费方式。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款缴纳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税种都按照正常的缴税方式进行。
2.具体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效益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因资金不足,需要进行8000万元资金的筹措。在对资金进行筹措的过程中,甲公司希望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式,对企业将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将企业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降到最低。下面(表一)是甲公司成员提出的三个不同的筹资计划,通过对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最优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进行研究我们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与企业的借款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随着企业借款的不断提升,个人所得税的数额也会进行相应的下降。因此巧妙的进行资金的借贷成为了房地产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对甲公司的三个筹资计划进行分析,我们又可以发现不同的资金借贷方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也有所不同,其中通过对三个不同计划进行研究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到,计划三在可以进行利息抵税的比重更大,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控制方面效果更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三虽然节税效果突出,但是在财务风险上却是最大的因此应被有关房地产企业所重视。
3.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房地产行业可以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支出,并且进行资金的借贷是主要的应用手段。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上述案例只是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一个缩影,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经营阶段进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3.1准备阶段
我国税法对于纳税的对象进行细致的划分,通过有针对性的的税收规定对我国的税收工作进行保障。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设立的过程中,首先应对税法进行掌握,明确其在纳税过程中的义务,通过对相关纳税内容的了解,完善税收筹划的依据。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对具体的组建形式进行考虑。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组建形式不仅关系着企业的运营模式,经济发展等,同时也关系着税收的多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应从税收以及企业发展的角度进行综合的考虑。最后,对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把握。企业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针对不同的分支机构我国法律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区分的规定。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建立的过程中,应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针对不同条件下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税收特点,进行合理的选择。
3.2开发阶段
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房地产开发过程进行合理的把握对于控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阶段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各项资格的审批,并遵守具体的流程,完善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其次,进行合理筹资方式的选择。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筹资方式在节税效果以及财务风险上都有所不同,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对二者进行合理把握,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3.3销售阶段
销售是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可以对房地产开发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我国大约80%以上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都会进行房地产的预售工作。因此一般在对房地产销售阶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习惯性的会将该阶段分为两个部分。就房地产的预售部分而言,房地产企业需要对预售过程中收取的资金进行合理的筹划,并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利润的预算以便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对于现售部分来说,在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虑可实现的经济收入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资本支出以及经济亏损等因素,对应该缴纳的税额进行合理的计算,避免因资本控制失误造成税款缴纳不准确的现象出现。
4.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在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企业内部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通过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质量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额进行合理的控制,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作者单位:1.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2.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杜敏.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2,13(14):56-57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4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的财务管理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而纳税并非最少。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中尽可能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主要有两个筹划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下面就企业所得税谈一些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例】 王某准备设立一个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50万元,王某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12.5=3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获得税后利润:37.5-7.5=30(万元)。王某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35%-0.675=16.825(万元),税后纯利润为:50-16.825=33.1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王某多获得纯利润:33.175-30=3.175(万元)。
二、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有子公司、分公司两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公司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 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27.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250+25=2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7.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三、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 甲公司2009年有未弥补完的亏损100万元,2010年、2011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20万元,其中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如技术开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20万元,假如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在2010年支出,2010年应纳所得税=(80-100)×25%为零,2009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2011年应纳所得税额=20×25%=5万元;
现假设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递延至2011年支出,则:
2010年应纳所得税=(100-100)×25%,为零。
2011年应纳所得税=(20-20)×25%,为零。可见,税收筹划不但充分利用2009年的未弥补完的亏损,还可“节税”5万元,股东权益实际增加10万元的效果。
四、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即尽量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也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还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即: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比如30.1万元,就要按照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按照2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就必须认真筹划。简单计算可知,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若不能为30万元,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划算。
五、费用扣除标准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
六、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怎样降低应税收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筹划。例如,为了完成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对某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免税的收入,如在投资中选择国库券、进行技术转让,等等。再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七、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八、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总之,税收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归并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这几种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进而派生出其他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只要对这些筹划方法熟练掌握,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应用,一定能为企业带来减少税收费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公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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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5]林野萌,傅建设.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框架探讨[M].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5
一、税收筹划简介
税收筹划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从合理合法的原则出发,对纳税人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税收筹划等同于合法避税,只要采取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现行税法的瑕疵和漏洞,以及利用现行征管的薄弱环节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1、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又分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外资企业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
不同性质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基本趋于公平,但也有一定区别。
2、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税收政策的行业区别主要体现在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间,以及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内部。前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其中的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利用“三废”企业和技术转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企业中的一些行业和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上。其中农业、技术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咨询业、商业、外贸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性是:鼓励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引进外资的企业,其中以农业、基础建设行业、出口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对内资企业方面,优惠政策偏重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可能。
3、税法的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税收筹划也具有可能性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税基确定的伸缩性。
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和各种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各种税收优惠更是税收筹划所考虑运用的重点。
课税环节对税款计征的影响。课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到消费的运转过程中应当纳税的环节。企业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实现税负减少的目的。
4、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增强了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企业接受税收稽查时,应具有的理性反应使其选择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增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总是在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是一种尽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冲动。只是这种冲动要受到法制和理性的约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为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使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成为一种必然。
二、税收策划的操作性分析
结合现行税法的有关内容。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体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筹资、股利分配、进出口和兼并重组等环节的税收筹划,现对企业支出环节的税收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支出环节涉及成本和费用等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使这方面的税收筹划难度加大。加之不少地区制定的以应税收人的百分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依据。成本和费用的税收筹划显得更难。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明确税收政策的利导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在对高新技术、环保等行业有政策倾斜,但它同时强调规范:包括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对主管税务机关呈报方面的规范即允许例外事项发生,但发生之间或之后。要及时报批审核,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二)支出环节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利用成本的核算方法
由于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所以在确定存货计价方法上有税收筹划的价值。其总的原则是,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当期销货成本最高。这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从而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但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最接近成本,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进而达到减缓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计算存货价值,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都须将变动的决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利用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现象,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也是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重要方面。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财产具体包括:(1)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损毁:(2)清查盘存时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损毁;(3)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4)现金或物资的被盗损失;(5)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6)其他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报损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终后45日,经批准后最迟不得超过年终后3个月。具体须提交的资料和手续,企业可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内容范文6
摘 要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国家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时代背景下,随着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和国家强农惠农力度的加大,农村信用社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的意义,然后从所得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和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对信用社税收筹划进行深度剖析,重点强调逾期贷款、银行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技术。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税收筹划 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主要金融支持力量,进行税收筹划符合各方利益,不仅是合法正当的经营管理,也是含金量十足的经营技术。信用社作为经济主体,当然就要涉及纳税的问题,其中所得税和营业税占总税额的90%以上。探讨农村信用社在经济转型期的税收筹划,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信用社自身发展有利,对信用社职工有利,对提高信用社服务能力有利。因此,加强信用社税收筹划,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现行税法对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结算等活动进行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收筹划不是偷税逃税,而是在合法前提下,用合法手段对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依法纳税是企业基本的守法行为准则,体现的是社会责任。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在遵循税法的基础上减少税负,这对农信社而言,就是通过科学筹划,使信用社税收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是农信社对所得税、贷款待账准备金、工资奖金等的优化管理。农信社可以通过税务收筹划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关税收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只有成功地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内部创造一个健康的税务环境,各项业务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同时,农村信用社还可以将因税收筹划所产生的节税资源直接再投资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促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经济转型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
二、税收筹划在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应用
2.1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体现减免税和税前抵扣进项税额。减免税是通过制定减免税政策,对一些行业、产业、部门经济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税前抵扣进项税额是通过扩大扣除项目和提高扣除标准,为企业生产和经营给予税务优惠。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争取减免税和加计扣除标准优惠政策进行的。
2.1.1所得税减免申报
信用社所得税优惠大多是指减免相应税负,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对相关减免进行了严格规定,对符合减免范畴的企业经营项目,对减免的所得税报批需要的材料、审批的权限、报批的时限、报批的方法程序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信用社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当然就不能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2.1.2无形资产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村信用社大量无形资产的存在给税收筹划提供较大的空间,正确选择自创还是购入无形资产成为无形资产筹划的关键,信用社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才能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同时由于信用社无形资产确认计价并不是在账簿中记录越多对企业越有利,因此对信用社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注册费、律师费、人工工资等费用入账,而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如果能够将其作为费用支出而不作为无形资产计入,对信用社更为有利。假如购入无形资产时又同时购入有形资产,相关费用的分摊就有一些弹性,采取什么样的分摊策略对减免税负有利,要作出正确判断。
2.1.3 申报过程的筹划
农村信用社在申报税务时,如果以单个信用社作为纳税主体和以县市联社统一法人作为纳税主体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经营好的信用社是盈利的,经营不好的当然就会出现亏损现象,要是用盈利水平高的信用社的利润冲抵其他亏损信用社亏空,就可以减少信用社所得税税额。农村信用社在申报过程中进行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由于受季节影响,农村信用社也分为淡季和旺季,在列支费用时也会出现不平衡,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额,就可以避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因为国税有相关规定,企业少缴纳预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行为。
2.2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收筹划
2.2.1逾期贷款税收筹划
按照国税函(2002)960号文规定,企业向信用社借贷存在一个逾期的问题,如果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在90天以内,要核算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税基,要是贷款逾期超过90天,就不计入利息收入,等待实际收到时再计收入。而且前面90天内多缴纳的营业税要从后面申报营业税时进行冲减。信用社一般会将相关贷款利息全部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也就是存在一个延迟确认的问题,这样可以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存在未将逾期90天贷款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缺陷,国税函〔2007〕880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做出了相应修改,规定自2008年起逾期90天的贷款也要计入收入总额,如果信用社的信息系统未能及时更新贷款计息方法,则将有可能发生漏计利息收入而导致涉税风险。
2.2.1.1对贷款业务进程筹划
贷款业务筹划主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减少纳税金额,可农村信用社又不能单纯为减少营业税而降低利率。因此,信用社就需要对信贷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那些经营良好的优质客户采取低利率政策。这不仅能够减少营业税税基,还能够通过客户吸引更多高信誉客户加盟,这对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有重要作用。
2.2.2农户小额贷款税收筹划
根据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含5万元)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信用社作为主要服务“三农”与县域经济的金融机构必然拥有大量的农户小额贷款,而准确对农户小额贷款分类、计价则是正确核算其利息收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信用社应在做好正确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及其利息收入的同时,还须充分利用信用社营业网点量多面广优势加大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营销宣传及投放力度,以扩大市场份额、分散信贷资金的投放风险,实现开源节流、增强信用社核心竞争力目的。
2.3农村信用社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由于农村信用社经营良好,信用社职工工资水平普遍提升,已经远远超过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当然有现实意义。个人所得税筹划主要围绕收入量的标准、支付的方式和均衡收入等方面进行。收入量不变,适当降低名义收入,这样可以降低税率档次。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但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这就是降低名义收入。还可以采取推延或者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收入拉平,这就是均衡筹划法。
2.4均摊发放降低个税
发放奖金是农村信用社激励职工的重要措施,相比工资收入,奖金需要交纳个税显然要少很多,这也是信用社为什么采取奖金增加职工收入的原因。因为工资薪金交纳所得税是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薪金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奖金分为月奖、季奖、年终奖,这几种奖金发放形式的选择很关键,对职工所交纳个税来说,差异是很大的。采用均摊发放的形式,可以有效降低个税。
2.5合理确定预发金额
农村信用社职工发放一般采用每月预发年终集中统筹的方式,每月预发数要根据适应的税率确定,原则上,每个月预发数要比全年对应税率低1-2个档次。这样也可以减少个税缴纳数额。当然,这只是理论设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经营情况有差异,职工绩效不平衡,所得薪金自然就会存在一些差异,职工工资发放不均匀当然就会造成税率提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当事职工和单位进行相关协调解决。
2.6合理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6〕10号文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按照当地扣除标准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信用社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是在不增加单位及个人支出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的同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节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达到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不降反增、企业所得税负担降低的目的。
三、结语
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是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不但能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还为信用社赢得税收实惠,从而全面提升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信用社发展增添动力。良好的税收筹划,体现的是科学的财务管理,开展相关研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王花荣.农村信用社税收筹划浅析.财政监督.2009(24).
[2]刘宏.经济转型期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发展的若干思考.时代金融.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