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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1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问题 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主要指具有社会效益的、非生产性、营利性的资产。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一般包括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收益部分以及财政预算的补偿部分。因此,如何对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进行高效的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实现资产优化及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基础措施。最重要的是,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管理国有资产,有利于降低单位运营成本,逐步改善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最终实现国有资产在原有基础上的升值。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认识理念淡薄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管理理念淡薄,内部管理人员职责划分不清等现象。虽然纵观长期以来,单位领导多次强调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从执行结果来看,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重视国有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而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普遍现象。这种宏观大环境中的思想导向直接导致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严重落后,部分单位甚至存在资产产权认识不清,对管理属性缺乏整体认识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在某种程度上造成资产处置困难。
(二)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扎实直接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出现闲置浪费、利用率低、配置不均等现象。首先,许多单位在资产使用时,缺乏对资产的预算及控制,即事前评价与事后监督的缺失。单位在采购办公设备的时候常出现部分资产短缺而部分资产又闲置。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时有出现,说明其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存在缺失。其次,国有资产配置不均的现象频现。房产及公务用车等资源的配置不均现象尤为严重。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此类国有资产的分配并不是按照一定的标准严格划分,也不是按照需求来进行划分,而其分配标准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始终缺乏明确标准。再次,财政部门为防止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均,曾进行相应的调配,但调配过程缺乏完善的认证、核实以及审批过程。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落后
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陈旧落后,导致单位内部对国有资产的随意处置。由于国有资产本身就具有区别于一般资产的特性,其非经营性资产的特征使其不能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中去创造可衡量的价值。而正因如此,行政事业单位开始疏忽对这部分国有资产的管理。单位领导在思想上缺乏重视,相关财务人员也缺乏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知识的培训,对与其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不熟悉。甚至在职能划分上也同样不明确,关于资产的使用权以及管理权、所有权无法及时调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不清,导致单位财务账目中出现账面资产与实务资产的数目不符。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观念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不断树立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理念。尤其是单位内部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充分认识到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单位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行政事业单位若要发挥其自身职能则要依靠国有资产的存在,此外,国有资产属于国家财产,无论是社会捐赠部分还是政府拨款部分,都应毫厘不差的用于公民身上。正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另外,为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上级有关部门应加大考核力度,将对领导的政绩考核与资产管理考核直接挂钩。最后,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利用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同时也应与单位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及时沟通,探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断开拓国有资产管理新理念。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体现在采购及分配方面。资产的购置及后期的处置环节都应纳入日常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应对这些日常环节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单位资产的采购也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照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来执行。而对于资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单位应严格执行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标注的物品价值及定额进行合理配置。既要满足职能及工作需求,也要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单位资产处置必须要经财政部门审批各部门资产凡需进行报损、报废、出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对国有资产管理设置内部监察机构。这也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监督与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编写审计报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绩效评价。第二,明确各主体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具有资产占用及资产保管两个责任部门的职能。其内部人员也可以根据这两大职能的要求来具体划分,各司其职。首先,对于资产占用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价值的大小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并确保专人专款的管理模式的实现。其次,为优化资产的合理分配,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明确每个人的国有资产占有额,并严格按照该规定来进行考核及问责。第三,开创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在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交换。同时,财政部门也可根据系统中的信息对国有资产的变动及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控。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参考文献
[1] 王燕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J].北京社会科学,2013(2):25-26.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
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3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优化策略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国有资产界定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等)、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等)、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属营业单位等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和来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它资产等。来源途径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条途径,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第二条途径,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第三条途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
在以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概念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章制度;第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第三,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有效;第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以上四个方面进行执行与管理就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与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如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资金投入的、国家征用、罚收的、国家继承的、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接受馈赠的等,能够用货币来计量。总的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以财政拨款为主、无自我补偿机制、范围不断调整、种类不断增多、固定资产比重大、福利功能强的特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环节、收入管理环节、统计报告环节等积极探索采用实物费用定额编制相关经费预算;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从目前来看虽然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内容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但是大致的管理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具体来说,包括配置审批、完善配置标准、调剂使用审批、有偿使用审批、处置审批与收入管理、清产核资实施与统计报告编制、境外资产与无形资产以及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等。其内容体系可以清楚地表达如下图1。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配置随意,使用效益不高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产使用效率不高,如一些单位存在的资产的闲置和重复购买等造成资产使用率不高。
(二)资产处置价格有失公允
资产处置是需要进行评估的,但是有的单位在资产处置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如未按市场原则进行公开的资产评估,一些单位因为制度建设滞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缺少监管,自行聘请按照委托单位的意愿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评估,从而导致资产处置价格存在较多的不合理性,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或流动性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岗位人员变动频繁也是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难度增大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财务人员和单位领导的变动,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另外,某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方面设置的下属科室比较多,但是各岗位职责不太清晰,一些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足,造成了国有资产失去监督而流失。
(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在履行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审批、清产核资等工作环节当中,只注重资产的购进,对资产管理重视不够,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一系列的问题产生。而且缺少风险防御措施,没有很好地将风险管理的意识渗透到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和各级管理层面。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是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多部门管理,涉及的机构很多,而且没有形成专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的肢解直接导致资产管理各环节的脱节。应该说,体制不顺已成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是制度缺失,方法落后。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重视国有资产的配置,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却比较疏忽。如在资产配置环节中,资产配置标准不够细化;在资产使用环节,缺少对资产使用的效率监督,有些单位无任何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也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没有努力去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资产处置环节,缺少必要的监督手段和方法。另一方面,大部分单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管理没有实时启动,缺少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重视不够,基础薄弱。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但是长期以来,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管理上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严谨事情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资产收益支出混乱;二是资产产权管理混乱;三是资产产权转移严重。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策略
(一)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树立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理念。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树立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明确落实资产的管理责任,增强并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
(二)制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做到科学合理
有必要尽快制订出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标准,包括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装修标准、维修标准,办公用车的排量、品质、金额标准,办公桌椅的规格、大小、金额标准,电器特别是计算机品质、规格标准,尽量使各单位资产配置和职能相一致,做到勤俭节约、科学合理。
(三)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实行绩效管理
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彻底改变资产配置和处置的盲目性,增强各单位资产购置、处置的计划性,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内在要求,是细化部门预算的直接依据,也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制定科学的资产预算,摸清使用单位需要购置什么资产、如何配置增量资产和处置存量资产;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的评价机制,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注重资产的基础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已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的当务之急。另外,把“会计成本”的概念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监督各单位注重行政成本,并结合预算、决算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进行监管,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逐步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如下制度,第一,国有资产的权限管理制度;第二,国有资产内部调拨制度;第三,国有资产采购与储备管理制度;第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五)加快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树立依靠信息化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的理念。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网络化。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平台,建立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和资产预警信息系统,从资产的配置环节入手,并强化对资产使用和处置进行监管,全过程控制好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以及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参考文献
[1] 李俊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2009(15):36-37.
[2] 李忠信,吉发.国有资产管理新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4
关键词: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制度 管理理念 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不可忽视的工作,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其作用发挥产生重要作用。但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足,需要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不足
(一)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没有明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管理目标指引,发展方向不明确,也难以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积极性,制约其管理水平提高。同时也由于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引,使得创新管理缺乏正确的导向,对员工培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各环节缺乏正确引导,日常管理活动存在盲目性缺陷,所采取的管理对策实效性较差,制约管理水平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还没有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还不能进行科学定位和科学配置资源,管理理念还比较滞后,法制观念还不强,在竞争力培育上和事业单位的长效发展上还没有形成共识和一致。
(二)国有资产管理理念落后
调查显示,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中,缺乏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落后,制约国有资产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不完善,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未能建立起现代管理体制,难以激发管理员工的工作潜能。未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起严格的工作岗位责任制,或者已经建立责任制,但没有严格执行和落实,影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率提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上存在混乱,人浮于事懒政庸政大有人在,在日常管理和作风建设上亟待加强,在细化管理机制加强管理责任上还不到位,在安全管理上采取的办法还不多,在提升国有资产生产效率,强化管理质量上,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
(三)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人力资源开发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存在不足,忽视人才队伍建设,难以有效激发员工潜能,也影响员工创新活力激发,不仅制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还制约管理水平提高。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存在问题与不足,对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了解不全面,未能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另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技术人才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挖掘单位的人才资源,制约他们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发挥,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和管理效率提高带来不利影响。在实现人员科学配置,发挥主观积极性上还不能采取先进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措施,还不能实现人员素质提高与管理效益的协调配合有机统一。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转变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有效提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要建立相对独立、有机联系、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从而促进管理水平提高。在管理过程中,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避免流失或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要加强技术、成本、质量、设备管理,对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和培训,促进他们的管理技能提升,为管理人员考核和劳动报酬分配提供依据。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物力、财力支持,确保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员要提高责任心,相互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任务。要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现管理机制创新,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更加能够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升。
(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理念
为有效提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样能更好应对存在的问题,为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为此,应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要,构建合理的管理工作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对管理规章制度改进和完善,实现管理规范、业务流程的动态更新,应用精细化管理理念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权限,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率。
1、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
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科学化水平,结合事业单位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设计和相关规定,有效规范各项工作,消除管理盲区,根据精准、细致、严格的要求,合理设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岗位,科学配备管理人员,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构建精细化管理体系,提升管理工作水平。
2、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
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整合现有规章制度,完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管理标准和规范程序重新整合,构建完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实现管理工作水平有效提高,促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变得更加规范、高效、有序,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要不断细化企业的日常请销假制度,上下班制度,请下假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制度监督体系和运行监督机制,不断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监督,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的长效化科学化。
3、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明晰化
首先,细分工作岗位,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管理内容、管理职责进行科学分类,实施统一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每个工作岗位的目标和任务,建立科学的考评标准,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工作目标、职责、考评标准,实现定岗定责,统一管理。其次,细分工作职责。根据“一人一岗、一岗一责”的要求,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管理人员,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每个流程、每个环节都有人管理。最后,细分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管理人员在每个工作流程的目标和任务,从国有资产管理、日常工作、管理责任入手,建立规范化工作流程,构建统一、有序的精细化管理体系,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注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提高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能更好激发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熟练掌握管理技能,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每一项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管理技能。一方面,重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开发方式创新。人才资源是管理的动力和保障。要想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要和发展需求,选拔、培养、利用好各类人才是十分必要的。管理人员中有部分专业人才,应采取有效措施,激发他们的潜能和创新能力,建立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高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人才识别机制。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要建立人才识别机制,全面掌握人才资源信息,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将他们安排在合适的工作岗位。对他们的学历、专业技能、心理状况进行全面识别,发现高素质专业管理人才,识别具有潜能的管理人员。不同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类型的人才,根据具体情况将他们安排在合适的管理工作岗位,实现人才资源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的最佳配合,也让他们在工作岗位充分发挥才能。
三、结束语
总之,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不可忽视的工作,对各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认识存在的不足,创新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进而激发管理人员潜能,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提升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容平,刘德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2]张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3
[3]郝楠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