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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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三条 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具体包括

1.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2.负责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本单位的资产登记;

3.负责本单位资财处置的申报和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4.负责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无形资产和机动车辆的处置权限属县人民政府,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行。

(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县财政部门审批;

(三)其他一般资产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由单位领导审核后上报县财政局。

(二)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报废申报经批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出售、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备案,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核准。经核准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公办学校(包括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的一切资产所有权属国有,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条市财政局(国资办)对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对公办学校资产产权变动、处置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对所属公办学校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公办学校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处置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

公办学校对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公办学校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对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避免闲置、浪费,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要求。

(一)撤销、合并学校,成立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学校负责人、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负责资产的清理移交工作。

(二)撤并学校资产、资金、债权、债务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移交方案,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三)撤并后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确保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所需。在满足教育事业需求后,可用于其它社会事业。在满足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事业后,可以以出租出售形式处置。

第六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方式。撤合并学校的资产统一并入新学校,闲置资产的处置按无偿调拨、出租、出售、报废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办理,办理后凭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系统资产处置单,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一)无偿调拨。指学校闲置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租。指学校闲置资产经批准后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出售。指学校闲置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学校闲置资产按有关规定超过使用年限或经质量监检部门鉴定无法使用,予以报废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七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程序。

(一)动产的处置。学校对所管理、使用的动产(桌凳、微机、仪器设备等物品),通过国有资产动态网络管理系统报批后处置。

(二)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等学校闲置不动产(土地、建筑设施等)的处置。

1.需用于当地教育事业或其它社会事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2.需出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

3.需出售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办)同意,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国资办)核准,由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拍卖。

(三)村小、完小闲置不动产的处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撤并公办学校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一)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初中、中心学校、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资产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用于全市教育事业。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撤并学校后,出租出售闲置公办小学、幼儿园资产的70%收益返回乡镇(街道)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三)出租出售完小、村小的资产收入,用于当地教育事业。

第九条在公办学校闲置资产处置中,严格财经纪律,严禁擅自或越权处置、转移或隐匿财产,捏造、隐瞒债权债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公办学校资产的,将追缴处置资产所得的全部收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对使公办学校资产受到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政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财政厅或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

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下同)。属于资产报废的,可不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非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资产出售。

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产报损。

单项固定资产报损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3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中,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字]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 ;清产核资

行政事业单位是为各种不同社会活动提供各种不同服务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公共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中具有关键的作用。而国有资产正是我们国家供应给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物质保障,科学配备与高效运用国有资产是确保与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重要因素。

一、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为财政预算部门提供正确的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需要,摸清家底是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任务。但是还有些单位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导致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家底”不清、管理混乱、账实不符。只有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数量、结构和使用情况,才能了解和深入分析各级财力使用和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使用状况,为财政部门预算提供正确的依据,为加强单位资产财务管理奠定基础。

(二)有利于实现实现国有资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资产清查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原则,对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对单位固定资产核实清点、登记造册。资产处置方面通过市场化运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消除处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有利于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观念淡薄,国有资产浪费严重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源管理的认识淡薄。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中,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相关的职责也没得到具体落实,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行政单位的资金预算无法衔接,对国有资产的运用与购置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制约管理机制,导致一些国有资产一直处于搁置、流失状态,浪费十分严重。

(二)管理体系不健全,国有资产购置、运用不恰当

在国有资产的购置方面缺乏正确恰当的购置方案及购置效益分析制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配置不均和不适当。在国有资产的利用方面缺乏健全的调出、调入、处置机制,以及资产验算体系和资产毁坏的责任赔偿体系等,导致资产运用无序管理。与此同时,在国有资产的监察方面没有建立起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导致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任意搁置,不按相关制度规范报废、报损待处理的国有资产实物、 “家底不清”以及资产运用率十分低下的问题严重。

(三)产权界定不清晰,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有资产的特点决定了国有资产的产权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私自霸占。但是,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购置与使用过程中,未遵守标准的审批流程,任意占用及使用。有的还以公谋私,将其占为己有,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三、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和管理制度既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尺子”,也是事实管理的有力’武器”,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分析和查找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制度建设“空白点”,本着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再挖掘深层管理制度的有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制度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全方位的法规体系,切实弥堵管理漏洞。具体包括:在资产配置环节,分级建立配置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在资产处置环节,建立处置管理办法、处置标准及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在资产使用环节,建立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及相关经济实体监管等制度;在资产收入管理环节,健全收入收缴制度等。

(二)强化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完善收入查缴追缴机制

一是要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详细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及使用状况,特别是资产有偿使用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单位资产变动情况及审批资料实时查缴、追缴收入。二是要建立资产租赁及对外投资专项管理档案,真正摸清底数,切实加强租赁合同监管,严格执行统一合同文本,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投资收益分配政策及时查缴、追缴收入。三是要严格加强资产处置管理,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公开交易制度,堵塞资产收入流失漏洞。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资产管理支撑平台

一是按时完成省财政厅部署的资产年度报表和产权登记任务,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二是规范完善资产事项网上办理流程,科学合理设置审核、审批权限,确保信息系统应用工作扎实稳妥进行。完成资产处置网上办理,将资产管理主要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动态化管理,逐步实现国有资产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费税收入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并理由信息系统的动态监控功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控,为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四)突出重点,实现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程监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管理对象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对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应着重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四个关键环节。在资产配置环节,探索建立资产配置预算制度,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在资产使用环节,以研究推行公物仓管理制度为重点,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在资产处置环节,以加强产权交易管理为突破口,强化日常监管,切实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在资产收益环节,加大收入收缴管理力度,确保资产收入应收尽收。在保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新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充分挖掘资产运营潜力。同时,注意防范资产运营中的财政风险,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与管理的有效性是保障国有资产完好、安全,增强国有资产运用实效性的关键所在。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深入探究国有资产管理当中存有的不足,从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观念、管理机制等相关方面逐渐的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以保障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王燕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J].北京社会科学,2009(2).

[2]贾文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9).

[3]张谋贵,汪菁华,王恩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分析

一、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重购买轻管理,对资产处置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

通过近几年的资产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对资产管理宣传不到位,各单位多侧重于经济业务的报销收支,而对已经购买使用的资产管理却很少。各行政事业单位仅重视年初的预算采购,一但资产采购,后续资产入账、登记,定期检查及账务折旧工作不及时跟进,造成各项资产的实际管理脱节。由于各单位对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的脱节,对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没有真正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正常工作职责,没有建立资产的考核评价机制,势必造成各项资产处置、管理的随意性,同时有的单位人员对资产管理业务不熟、账务处理不及时,各项资产保管制度未建立,势必造成资产的账实不符。有的部门报废闲置待处置资产长期不予处置,一直堆放办公室或存储仓库占用大量的办公场所、仓库等公共资源,资产处置滞后也导致新资产无法及时更新安排。

(二)资产处置不够规范

按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要求应当对拟处置的资产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由各单位资产主管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国资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意见,形成单位申报意见,同时附送相关材料,按要求的不同审批权限报批,只有批复后才可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在处置资产时并未办理各项批准手续,违规将部门暂时不用或被更新替换的旧资产自行变卖处置,处置后也不将处置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单位变卖资金也不上缴国库,私自用于办公支出等严重坐支违规现象发生。行政事业单位待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来源有自购的,有部门调剂的、也有上级单位无偿调拨的,清查中发现部分单位将未查明资产来源未入账资产进行处置情况发生。

(三)资产处置中无相关具体细则的约定

资产处置工作中,各级制定的资产处置规定,往往只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审批流程等做出规范性约定,没有具体约定处置细则及权限,如资产如何出租、出借,需要履行哪些具体手续,资产的报废和报损金额是多少等。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待处置资产少,处置成本却很高。报废的仅有几台电脑和办公家具,已无多少残值,然而处置资产却需要有人员认定为不能继续使用及达到报废要求才可处置,进行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需支付各项处置费用,有时残值收益基本不够评估等费用。同时,各地都有征地拆迁工作,这其中就涉及到大量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对这类资产特点是涉及金额大,重点工作要求处置时间短,资产的评估及拍卖公告时间较长,有可能不能满足具体重点工作建设时间要求,由其自行处置为赶工作进度,往往出现对大额资产不评估等现象,直接导致国有资产随意减价处置形成资产流失。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资产,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制定具体的资产处置操作细则,确保处置时最大限度的保障资产价值最大化。

(四)资产配制及预算编制不合理

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及资产预算编制不合理,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这就加速了资产的处置,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制不均衡,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所需远远超过了配给,而有的单位却供过于求,面对特殊单位或者对特殊业务需要的资产,也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得到合理配置,一些单位在实施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能够充分理解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用好用足财政政策。但也有一些单位,对政策学习、理解不够,对政府资产采购,资产建设类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是完成每年预算布置的工作,搞数字游戏,预算管理弱化。

二、资产处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高度重,做好资产清查及账务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参加的资产清查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各单位资产真实情况,增强各单位对资产的管理意识,及时发现资产账实不符,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同时,根据各单位的不同特点可制定具体操作可行的资产清查方案。以往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各单位只要资产不核销,每年年底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均为购入时的原资产价值,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经过使用磨损后的价值,导致了价值虚增,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形成差异。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须按照新行政事业会计准则要求,做好资产计提折旧等账务处理工作。

(二)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

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类别、使用情况等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本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细则。如当前各地征地拆迁范围大,时间紧特点可制定本地因征地拆迁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对相关处置流程要求进行约定;各地学校资产量大点多,可制定本地的中小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各部门资产闲置或资产量少难以处置情况,这样可以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代为保管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并对保管的国有资产归类、清理设立台帐。对其他单位申请有需要使用的,可以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统一调剂使用,对零散资产达到一定的量后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资产处置流程统一处置,处置后对已处置资产账务及时进行核销处理。

(三)坚持公平、公开转让资产的同时探索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处置,对资产金额大,涉及各级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客观公正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工作中,面对资产价值高,市场有需求的资产即可很快处置,如:房产、门面出租、大宗批量设备转让等,在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参与竞价拍卖方式顺利完成了处置交易。然而,对无市场需求,零散已近淘汰的的资产,处置中就会出现资产变现价值很低,基本不够处置费用或造成多次流拍情况,这就需要探索灵活多样的国有资产处置方式。首先,资产处置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如:资产评估时要查看现场实物,要充分做好考虑被评估资产对不同购买者的使用价值,不能受资产原值的影响,要客观评估资产处置价值。针对价值低、零散的国有资产,应制定相应的处置管理权限,可交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根据需要为降低处置成本,资产管理部门可针对处置此类资产,牵头建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项目库,各单位价值低、零散的资产即可及时处置,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又可降低处置成本。

(四)建立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评机制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需建立一个以资产处置为主要内容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考核各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及资产处置情况。一是各单位是否建立及执行资产处置规章制度。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是否有章可循;对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建立资产处置评估制度;对不良资产需建立追究责任制度和核销制度。二是要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将国有资产处置全过程纳入绩效评价范围,使其能够综合、全面地反映置管理水平。三是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后,要组织实施好绩效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同时,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成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时期的考核目标要求,对绩效评价机制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结语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改革;探索;国有资产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家底不清,账实不符,大量资产以账外资产的形式存在;资产配置不公平,超编、超标严重;使用效率较低,其原因与各单位对办公资源配置不科学,管理不善,使用行为约束软弱有直接关系;处置随意,对非经营性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弱化,资产大量流失等问题: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处于特殊的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管理体制尚未定型。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二、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

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随意处置;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具体措施为:

一是财政局牵头统一清查、收拢资产,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四是进行资产的运营和融资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对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的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改善了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节约了资金。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缓解了财政压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资产配置趋于合理,有效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利用得到优化,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国外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借鉴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公共资产管理方面都有一些成功的、好的经验和探索。有些值得我们一学,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日韩模式等。

日韩模式:由财政部直接负责政府公共资产阶级管理

日本和韩国两国的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中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一)财政部门是资产管理综合部门

日本公用资产的综合管理机构是财务省,具体管理由各相关省、厅负责;韩国财政经济部是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资产的部门,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本部门国有财产的管理。

(二)资产购置和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和编制计划

日本由各省厅需向财务省递交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的申请书,由财务省对取得公用资产的合法性、妥当性进行审核。韩国对国有资产实行计划管理,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计划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回收的费用归中央政府。

(三)严格的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日本财务省每年汇总、统计国有资产情况,将国有资产报告书向上报内阁,内阁再将报告送交会计检察院接受审计后向国会报告。韩国财政经济部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

其他的德澳模式、美加模式等等,和日韩模式一样,虽有各自的特点,但都有共同之处:均由财政部主管,由专门机构负责,专门的机构为公共资产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管理较规范。

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坚持的原则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应坚持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并适合我国国情,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避免过度商业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营利性、服务性和公共性。

(二)建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