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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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1

关键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166-2

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的设计要点

1.1 设计思路

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相关软件构建相对完善的监管系统,以此来实现对监督管理企业联网发送数据信息,从而实现对其国有资产进行追踪管理的目的。本文所设计的系统可以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提供数据查询、检索、汇总、统计等功能,根据相关的数据信息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由此不仅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且还为决策提供了翔实、准确、可靠的依据。

1.2 系统的框架结构

在对系统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选用了当前较为流行且非常完善的B/S架构中的J2EE平台,该平台是一个基于Java技术的企业应用系统开发规范。整个系统由以下5个层次组成,分别为表示层、Web层、业务逻辑层、数据持久层和数据库服务层。

1.2.1 表示层

该层是由JSP页面组成,主要包括登录、维护以及操作等页面。

1.2.2 Web层

该层采用的是MVC模式当中的STRUTS架构,具体包括STRUTS动作、STRUTS表单、STRUTS主控程序等。

1.2.3 业务逻辑层

该层由多个模块组合而成,如编码管理、系统维护、决策管理、财务管理、报表管理、综合统计等等。

1.2.4 数据持久层

该层是由若干个持久化对象所组成,其主要是在Hibernate的管理下,来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

1.2.5 数据库服务层

该层采用的是MySQL数据库,以此来实现对持久化数据的存储,主要包括以下数据:国有资产数据、财务数据以及权限数据等等。

1.3 数据库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由于选用了较为成熟的J2EE平台,所以数据库的设计成为整个系统设计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一些数据库进行比选之后,决定采用MySQL作为系统数据库。该数据具有体积小、运行速度快、开放源码、成本低等特点,其在一些中小型网站中的应用较为广泛,由于MySQL数据库所具备的开源性特点,使得用户不需要支付费用便可对其进行使用,通常只需要从互联网上下载即可,并按照自己的使用需求对其进行修改。

1.3.1 概念设计

这里所指的概念是对用户使用要求的具体描述,以数据为基础,构建抽象的概念数据模型,该模型能够反映出信息的关系以及对信息的各种要求,如存储、查询、加工等。

1.3.2 逻辑设计

它是对概念设计的延伸,即将概念设计阶段获得的数据模型转换为关系模式。

1.3.3 物理设计

这是整个数据库设计的关键环节,具体是指对数据在内存中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通过对索引及缓冲区的设计来实现。如果采用外部存储设备,则需要设置数据的访问方式及数据库表。本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包括资产信息表、借用信息表、资产变更记录表、用户信息表、部门表、人员信息表、管理员信息表、企业编码表、国有资产编码表、通用编码表、数据字典表等。

1.3.4 安全设计

由于本文所设计的系统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大部分数据信息都非常重要,一旦丢失或泄露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数据库设计时,必须对安全设计予以重视。为对数据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系统在程序设计上对数据的保密和安全进行了充分考虑,并设置了三级用户,分别为普通、授权和系统管理员,不同的用户使用权限不同。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使用,授权用户只能使用部分功能,普通用户则只能进行浏览、查询等基本操作,不具备删除、修改等权限。为了进一步提升数据库的安全性能,在设计时,采用了故障自动恢复技术,如果系统发生掉电故障,只需要进行重启,数据库便可自动恢复进程。

1.4 界面设计

在本系统的设计中,界面是较为重要的环节,其设计与系统的使用密切相关,如果界面设计得不合理,则会影响系统的使用性。鉴于此,在界面设计时,应把握以下要点:操作界面可以图形化为主,相关术语要符合用户的使用要求,尽可能做到简便;用户界面要一致,菜单的形式要相同或相似,并在各个层次和界面上提供详细的帮助功能。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关键功能模块的实现

2.1 权限管理模块的实现

该模块的主要作用是对用户、角色及权限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处理,用户是整个系统的使用者,所有的系统用户都拥有账号和密码,这是用户的基本属性;角色则是按照用户的职位及其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对用户进行的具体分类;如普通用户、授权用户、系统管理员等;权限是系统的所有权限信息,可将之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用户其自身的角色不同,据此授予其不同权限,便实现了权限管理的目的。

2.2 报表数据存储的实现

对报表数据采用了分割式的设计思路,该设计思路与系统数据库的设计思路相类似,通过VOReport、VODataInof、VODPIValue这三个对象来实现报表数据的存储。其中VOReport可以使用相关的属性对唯一的标识、报表类型、报表标题及表中的信息进行存储,同时还能对报表中对应的数据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对应数据即VODataInof对象。VODataInof的存储与VOReport的存储较为相似,它可以借助相关属性对多个配对值进行存储,这里所指的配对值即VODPIValue对象。而VODPIValue对象则能够对表格中的信息进行保存,利用VOReport便可对数据表中的全部信息进行存储。从上述的存储过程上看,三个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这给数据存储的实现提供了方便,不仅如此,VOReport中还包含了一些附加信息,所以在实现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模板文件对附加信息进行初始化赋值。

2.3 报表对象的实现

本系统中,报表对象的实现采用的是三层继承的方式,其经过抽象之后的基本类型是Report,财务报表FiReport,它是对Report的继承,具体的财务类报表则都继承FiReport。报表对象的处理方式为面向数据,并以数据的最终值作为对象进行数据传输。报表对象的数据操作可以通过DP PDate来实现,由于报表对象的构造函数接受唯一的标识属性,所以可借助PDate来操作报表中的数据,如添加、删除、修改等等。对于财务报表而言,与之相关的数据较多,大概在百余条左右,若是以遍历的方式进行查找,则需要对数据库进行多次访问,由此会导致系统的性能及效率下降,为使查找更加快速,且不影响系统运行,可以利用哈西表来实现。

3 结论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水平,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合理运用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的运用,除了能够使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得以简化之外,还能有效减少主观的不利因素,为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曹学礼.大连市金州新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电子科技大学,2015.

[2] 李俭.上海市普陀区国有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华东师范大学,2013.

[3] 李赫.国资监管系统门户及业务支撑系统设计与实现[D].北京工业大学,201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2

【关键词】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模式 经验

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一)探索阶段

1978-1993年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探索时期。该阶段改革的着重点在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经营承包责任制三大改革。放权让利使企业有了一定的经营自,利改税以法律的形式取代行政形式来明确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契约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但是此三种改革都没能建立独立的企业制度,未能触及企业产权制度的改变,没走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框架。

(二)五龙治水阶段

1993-2002年,我国国资监管改革进入多个部门同时监管的阶段。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强调政企分开,政资分开。1998年国有资产管理局被撤销并入财政部,国资监管出现“五龙治水”的局面,即财政部行使收益及产权变更职能;大企业工委或金融工委行使选择经营者的职能;国家经贸委行使重大投资、技改投资的审批及产业政策的制定等职能;国家计委行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职能;劳动部负责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职能,形成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国有资产的局面。

(三)分级管理阶段

2002年至今我国国资监管工作处于“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阶段。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产权关系上,明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出资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再出资企业三个产权主体的划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国资委,从组织机构上实现了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上逐步形成“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搭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公司+出资企业”的监管架构。

二、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多个城市基本实现经了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

(一)天津国资监管模式

天津市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其主要经验可概括为“统一纳入、分步实施、分类监管、集中整合”。

统一纳入。即将经营性国有资产全部纳入国资委监管范围。天津市国资委将65家市属企业集团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统一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了宽领域、全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分步到位。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先将政府直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全部转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思路将企业整合进入集团公司,再将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适时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

分类监管。即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分别采取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规定确定企业的高管、董事和监事;对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管。市国资委主要对委托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设立、重组、产权变动、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委托监管企业的上述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集中整合。即在市国资委这个统一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实现“大资源、大配置”,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放大国有资本。天津市集中整合的手段主要有五项: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的市属国有企业采取联合、收购、划转、托管等方式进行调整重组;引进战略投资,实现强强联合;创新体制机制、放大国有资本,推进产权多元化,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对优质大中型企业进行改制上市,鼓励已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将核心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二)南宁“威宁模式”

“威宁模式”是南宁市政府通过改革传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组建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接收管理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组建威宁公司。2002年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直属南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经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原郊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部分企业、工商市场等资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分期分批接受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和经济实体。

集中规范管理。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一是对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这类资产主要包括商铺、门面等不动产,以及招待所、印刷厂等经济实体。二是对行政办公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并通过筹资建造行政办公区,建立行政办公用房统一建设、商品化供应、单位租赁使用、投资价值补偿、再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机制。

分类盘活国有资产。威宁公司接收资产后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了分类盘活:对部分小资产以直接拍卖的方式变现;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授权托管、代管和直接管理的经济实体进行资源整合,重新构建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公司;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为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威宁公司成立了威宁资产交易大厅,对具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进行挂牌竞价租赁的阳光交易。

优化配置办公资源。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行政办公楼,按照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的原则,实行市场化租赁经营。例如威宁公司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给各单位配备需用的办公房产和基础设施,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国资委规定的优惠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各单位按标准用房,按规定交租,多占多交,节约归己,租金由市财政局按办公基建经费列入各单位预算统一拨付。

实施资本运作。威宁公司通过对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市场化的资本运作,把长期闲置、沉淀的“死资产”变成“活资本”,为城市各项建设筹措资金、提供担保,为南宁的城市发展探索新型融资担保途径。威宁公司利用信托、公开上市等手段进行融资,并通过并购重组、参股等资本运作手段整合资产,发挥公司闲散资本的潜在价值,促使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

(三)重庆“渝富模式”

重庆国资委围绕完善城市基础建设、健全地方金融市场、再造国有工商产业、实现“走出去”战略及创新国资管理体制等目标,重点实施了五个方面的改革与探索。

“五五三三”措施做大城市建设投资板块。通过国债、规费、土地、存量、税收等“五个注入”,将零散、静态资产集中变为集团资本金;通过银行、债券、股市、信托、海外等“五个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本;通过资产债务平衡、现金流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三平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健康运行;坚持“投”(重庆“投”即重庆城司、高发公司、高司、地产集团、建司、开司、水务控股和水司)不互保、财政不担保、专项资金不交叉使用等“三不”原则,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大重组”措施做活地方金融产业板块。通过“三大重组”措施,重庆国资盘活了五户地方金融企业。“三大重组”即:债务重组,运用市场化手段剥离债务,降低不良资产率;资本重组,在企业濒临倒闭之际,通过国资注入恢复国有控股地位,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股东结构;班子重组,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控股后,由国资委选派得力干部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改组、优化,在重组过程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三加二”措施做强国有工商产业板块。首先通过处置不良债务、资产,将工业划拨地变为出让地,以及处理清欠历史积案等“三项措施”,恢复了企业营运元气。其次,通过对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重组整合,以及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工艺等“两项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一二三四”措施全面部署“走出去”战略。“一二三四”措施,即“一平台、两通道、三支撑、四重点”。整合国企资源,组建全国最大的地方性对外经贸集团,充当“走出去”的带动平台;明确资本市场、产业市场为“走出去”的两大主要通道;构建由国家商务部及驻外商务处提供信息、政策、项目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涉外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支持的三大支撑体系;将技术并购、资源储备、市场拓展和引进外资作为“走出去”的四项重点。

“三项体制”措施创新国资监管与运营模式。“三项体制”,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高度统一的国资监管体制;金融资本和工商产业资本一体化的国有资本运管体制;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加速国企改革与国资发展的国有股权流通体制。渝富公司履行债务处置、资金周转、战略投资三大功能,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的所有资源,对旗下国有企业进行了最大化的重组,探索出业界闻名的“渝富模式”。

三、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经验启示

(一)明确投资主体与管理主体

在“威宁模式”中,南宁市政府组建威宁公司,通过威宁公司运用市场手段对资产进行分类处置和经营。威宁公司在市场上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却直属南宁市国资委,在国资委的管理下按市场方式经营,在形式上实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国资委-威宁公司”的管理层级,作为出资人的政府在不直接介入相关企业经营和决策的情况下有效实现其所有权,保证了投资人和管理者主体的区分和权责的分离,初步实现“政企分离”;国资委区别于一般政府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又初步实现“政资分离”。

(二)统一整合资源

从上述的实行国资监管模式来看,集中资源并统一配置是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盘活土地存量、内部联合重组培育企业集团,引进战略投资参与市属企业集团的改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南宁市威宁公司对接收的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和运营,优化办公楼和行政区等国有资产的配置,利用市场手段盘活固定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通过国资委的平台整合国有资源的管理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集中度。

(三)分类管理国有资产

对国有资产的分类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以从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例如天津市根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由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主管部门进行间接监管,双管齐下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另一方面,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型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监管和处置方式,例如威宁公司在盘活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对经营性不动产、闲置土地和接受的国有股权等不同的资产分别采取公开挂牌、整体转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卖,区别处置不同的资产。

(四)盘活国有资产

盘活和提升存量资产是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的有效途径。天津市通过“条块结合、打包运作”盘活土地,为多个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南宁威宁公司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公开挂牌和竞价租赁,对闲置土地及烂尾楼采取直接开发、整体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对接收的国有股权采取转让、拍卖等方式变现,并成立资产交易大厅以促进市场化运作,盘活存量国有资产。

(五)加强资本运作

南宁市通过向威宁公司移交资产,变非经营性资产为市场运营资本,从而进入市场融资和用于抵押、担保,搭建南宁市城市建设的新型投融资平台。重庆市通过债务重组和资本重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以渝富公司为资金运作平台发挥投资职能,提升国有企业综合实力,推进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鼓励并推动国有企业IPO,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地方金融企业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3

关键词 县级国资 监督管理

近年来,国家对地级市以上的国有资产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对县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在摸索之中。笔者就我县国资监管现状,对如何创新体制机制,加快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制,完善县级国资监督管理职能作一探讨。

一、创新国资监管体制,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目前,县国资局按职能监管的对象为全县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县财政局行资股监管的对象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县直相关单位的“非转经”资产。由于近年来我县国有企业日益减少,县域经济已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新格局,加之由于种种原因,本应纳入县国资局监管范围的,如县商务局管理的商贸总公司、物资总公司等县级国有企业而未纳入国资局监管。所以,县国资局的现状是:人多事少。县财政局行资股因人手不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又力不从心,不少行政事业单位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虚报、瞒报国有资产,国有资产贬值和流失的问题也常有发生。从我们考察学习的外地经验看,县国资局和县财政局行资股都在县财政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我们建议,我县应借鉴秭归县、大冶市等地的国资管理经验,将国资局和行资股合署办公,以形成对全县国有与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监管的合力。即使将来县编办批准同意成立县行资管理局,也可建言让国资局副局长兼任县行资管理局局长。诚如是,我们相信,沙洋的国有资产监管一定会形成事事有人抓,件件有人管,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监管死角的全方位监管新局面。

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是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关注的方面之一。省、市对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都出台了很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我们学习的荆门市、钟祥、京山、秭归、竹山等地在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上都早已开展工作,且取得了明显成绩。既确保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阳光操作,维护了所有者的权益,让资产价值最大化,又杜绝和减少了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中的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而我县虽也按市国资委要求,在2006年挂牌成立了荆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沙洋办事处,但至今一笔业务未开展,相关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也未配套到位。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将我县产权交易平台尽快搭建起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依法交易,执法严格监管”的阳光管理体系,以服务全县企事业单位,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时的阳光操作和资产增值最大化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国资监管行为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认为今后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重点是:严格清产核资,监督资产损益,严格产权管理,监督产权交易,严抓国资收益征收,监督所有者权益到位等。为完成上述工作,我们认为必须有相关规范的制度作保证,因为制度是行为规范的总和,没有制度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我们建议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起草并由县政府颁布《沙洋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与集体产权进场交易的通知》,联合县纪委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明确和细化我县国有(集体)资产监管的操作办法和措施,用制度来约束国有(集体)资产使用者和监管者。

四、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助推沙洋经济发展

通过到秭归、大冶、竹山、钟祥等地学习,我们深刻认识到,国资工作应该大有作为,我们的工作不应局限在只监管好全县的国有资产,看好这笔资产,而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资产-资金-建设-资产”为纽带,充分利用好县级国有(集体)资产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4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批准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并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取得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才能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审定工作;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申请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其开展产权交易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完备的配套设施;

2.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负责人要符合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相关实践工作经历、没有发现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等任职条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法律、经济、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专职的经济、财务会计及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律师1名,专职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8人;

4.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人员比例应达到50%,其中专职人员的培训比例应达到60%;

5.有规范的章程和组织机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6.具备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的渠道,拥有自己的网站,与省级以上报纸等媒体建立固定合作关系;

7.诚信、守法地进行产权交易活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8.能够提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各类产权交易机构还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交易所(中心)

1.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营业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3.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济、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职人员;

4.有完善的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省内外其他产权交易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网络化的优势。

(二)招投标机构

1.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营业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满三年,且近三年招标业绩(按中标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4.具有一个及以上国家部委认定的甲级招标资格;

5.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济、会计、工程技术等相关专职人员;

6.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相应的专业力量;

7.具备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8.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60%。

(三)拍卖机构

1.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营业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3.有2名或2名以上专职注册拍卖师;

4.成立满一年,且年拍卖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

第六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申请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1.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申请文件和申请表(表式附后);

2.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

3.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4.机构章程;

5.业务操作规则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6.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7.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9.法律承诺函;

10.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国有产权转让业务专业培训证明;

1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12.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13.网站建设相关材料,与有关报刊签订的产权转让信息的业务委托协议,以及与省内外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业务合作的相关协议资料复印件;

14.近三年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奖惩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

15.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16.其他必要的证明或材料。

第七条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将组织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定期集中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是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凭证和依据。

第九条《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应重新申请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

《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交易机构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权交易机构的申请和经营需要,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副本若干份。

《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产权交易机构发现《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遗失或有毁损的,应当在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取得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主要职责是:

1.产权交易所(中心)主要从事国有产权的转让;拍卖机构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的实物拍卖以及产权交易所(中心)委托的国有产权的拍卖转让;招投标机构主要从事产权交易所(中心)委托的国有产权的招投标转让;

2.严格履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3.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组织和监督国有产权交易;

4.保守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5.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披露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6.向企业和社会各界提权交易的公开场所和设施及产权交易相关的咨询、策划、组织等中介服务,降低产权交易成本;

7.出具合法、规范、有效的产权交易凭证;

8.制定和健全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自律性管理,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取得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受地区、行业和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鼓励产权交易跨地区进行,鼓励产权交易活动向中心城市集中。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业务范围、章程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的批准文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变更手续。

产权交易机构解散或依法撤消、破产时,应在工商注销登记前15日内向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取得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上一年度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检查和总结结果报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吊销其《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申请资格时伪造证件或弄虚作假的;

2.未及时办理资格变更、注销手续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浙江省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审查职责,营私舞弊,对产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反映、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5.签订虚假合同的;

6.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阻碍交易的;

7.涂改、伪造、买卖有关凭证和交易文件的;

8.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外,索取其他利益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未取得从事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超越业务范围,擅自从事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