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例6篇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1

民办教育是指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教育机构。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显而易见,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办学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民办学校的发展,更不利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既有内部管理问题,也有财务核算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了产权关系不明确、教育定位不清晰、合理回报政策缺失、教师待遇低、流动性大、资金短缺等问题。对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迎合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完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民办学校的特征分析

与公办学校相比较,民办学校在投资主体、财务目标和资金来源等许多方面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民办学校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这说明民办学校的投资主体不同于公办学校,是非政府机构。二是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具有非财政性。由于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是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因此,其主要资金是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虽然近几年民办学校也得到了一些教育活动的财政补助,但此经费占办学经费总支出的比重小。三是民办学校的财务目标具有双面性。公办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其财务目标是合理使用资金、保障学校的日常运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而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一部分民办学校自主办学,以提高盈利水平、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

(二)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分析

1.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创新突破。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将浙江省等多个地方纳入了民办教育的试点地区,要求民办学校深化改革体制,推进制度创新。而温州作为浙江省实施“综改”的重点先发城市,率先出台了“1+14”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新政,内容涉及投融资体制、分类管理体制、产权及教师待遇等多个方面,这无疑大大促进了温州民办教育的发展。具体而言,此次“1+14”的新政,一是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解决了民办学校在制度管理上的混沌状态;二是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平等待遇政策,解决了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师资不稳定的困境;三是扶持民办学校融资政策,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解决了民办学校融资难的问题;四是发展多元主体办学模式,鼓励民办学校以PPP形式与政府合作办学、建立混合所有制法人结构,改变了民办学校单一的办学模式。由于此次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力度大、成效显著,因此温州的民办教育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也得到了教育部原副部长鲁昕等多位领导的高度评价。然而作为民办学校内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和民办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会计核算制度却仍然处于缺位状态。

2.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不足。迄今为止,对于民办学校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温州民办教育核算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目前我国民办学校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统一。与公办学校不同,民办学校往往根据学校自身特点和需求,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调查显示,民办学校所选择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这无形中放大了民办学校的自主决策权,增加了人为的可操作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造成了各个民办学校的会计难以横向对比,导致了民办学校会计信息失真。民办学校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差,又相应地增加了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的难度,不利于税收补助、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2)会计核算基础不统一。由于目前我国仍未建立统一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因此,对于民办学校应采用哪种会计核算基础一直处于混沌的状态。不少民办学校参照的是公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因而他们采用相应的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收付实现制虽然核算简单,但是无法准确反映收入与成本相配比的关系,不利于民办学校的成本核算。究其原因,首先,民办学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学生学费,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将导致民办学校在每学年年初的收入远高于其他月份的收入,这就导致了收入与成本无法相配比的问题,造成收支结余不准确。其次,在收付实现制下,无法体现学生因欠费而出现的坏账,因而无法准确反映民办学校账面的资产价值。此外,收付实现制下无法合理反映跨期的支出项目(如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基建项目),导致财务报表上在购置当年出现大额支出,而其他年度却无合理分摊,掩盖了学校的真实财务状况。因此,收付实现制容易造成民办学校的账面波动大,导致学校财务报表不合理、财务信息失真。

(3)固定资产核算不实。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体制的缺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账务处理时,无需考虑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仅仅只需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因此,在此会计制度下的民办学校,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值,仅仅考虑购买时的固定资产原值。这就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容易造成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的虚增,不利于学校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此外,待到固定资产报废时,学校资产的账面金额将一次性大额减少,出现账面不正常波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造成账实不符。因此,若民办学校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则折旧费用无法在日常支出中体现,造成民办学校成本核算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学校利润核算的偏差,引起出资者的合理回报计算不科学、不准确。

(4)基建核算不完整。在基建项目中,民办学校往往由于资金紧缺而采用贷款方式筹措资金。但会计核算制度的不统一使得民办学校在基建项目相关费用的核算处理上有了更多的选择性。如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标准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应将基建业务与基本业务相独立,实行单独核算,使基建项目核算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在此规定下,部分学校选择将贷款资金作为基本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从而使其体现在预算会计体系中,然后通过“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或者通过往来款项目将贷款金额结转到基建业务中进行核算。在贷款利息的处理上,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有部分民办学校直接将它作为当期的财务费用在费用项目中列支;也有部分学校将它直接计入了基建工程的成本中进行核算。民办学校对于基建工程的账务处理方式不同,导致了基建业务核算的混沌,使得财务报告无法全面反映基建工程的实际成本、无法真实反映学校资产与负债的状况,造成学校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民办学校的成本控制和管理。

(5)预算管理体制不全面。虽然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都建立了预算管理体系,但相比较而言,公办学校的预算管理体系更加全面、完善、执行力强。民办学校的预算意识不够强,缺乏全面的预算理念,阻碍了部门间的合作交流。由于民办学校的预算管理往往只注重短期效益,忽视了长远利益,因此学校的预算管理体系无法迎合学校的发展战略,阻碍了学校的长远发展。此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民办学校普遍只有事后监督、缺乏事中控制,因此民办学校往往存在着预算执行力弱、执行效果差的问题。预算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减弱,不利于学校的持续发展。

三、完善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了提升民办学校的竞争力,推动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可以从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基础、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基建核算体系和预算管理体制等多个方面完善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

(一)建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

为解决目前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制度混沌的状态,提升民办学校的会计信息可比性,避免因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而导致的会计失真和会计舞弊问题,应建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应与公办学校区别,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因此,应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建立适合各自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以提升盈利水平、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的,因此,此类学校的办学结余归股东所有,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应体现股东的资本金和合理回报;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非以提高盈利能力为目的,因此,此类学校的办学结余归学校所有且往往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制度应体现税收优惠。

(二)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为了能全面、准确地核算民办学校的成本和收入,结合民办学校的自身特点,提出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基础。与收付实现制不同,权责发生制是以收入与费用是否发生作为核算基础,它体现了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更有利于真实反映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加强学校的成本管理。权责发生制规定对于未收取的学费需计提坏账准备,因此该核算制度可以避免因学费的收取而出现的各种财务漏洞;此外,权责发生制规定对于跨期大额的支出项目需进行摊销、计提折旧,因此该制度可以防止因跨期大额支出而导致的财务信息失真。综上所述,权责发生制的使用,不仅仅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成本核算,更能通过有效的成本管理,提升民办学校的盈利水平。此外,在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可通过设置适当的会计科目,充分体现民办学校的办学特点,从而真实放映民办学校的日常收支情况映,使得民办学校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会计科目的设置,可参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

为了真实反映民办学校的资产价值,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核算是民办学校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成本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民办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有助于加强学校的成本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盈利水平。因此,民办学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仅仅真实地反映了学校的净资产、准确地核算了学校的成本,更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完美应用。鉴于此,民办学校应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根据学校的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现值,提高民办学校的会计信息质量。

(四)完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全面反映民办学校的经济资源,应将基建业务与基本业务进行合并核算。基建核算业务与基本业务构成了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体系的两大重要部分,完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能够有效解决目前财务报告无法全面反映学校经济资源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学校的成本核算,提高学校的盈利能力。为此,民办学校应将基建项目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如在建项目的借款利息、相关手续费、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作为一般业务核算,通过设置“在建工程”等相关会计科目,对在建的基建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全面反映项目竣工决算前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将其计入到在建工程项目的价值中,作为资本化支出。此外,对于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基建项目工程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到当期的费用支出中。在此基础上,民办学校通过编制合并报表,将基建报表纳入到学校财务报表中,使得学校财务报告能全面体现基建业务的财务状况,全面反映民办学校的经济资源。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2

一、机构设置要规范

财会集中核算制要设立独立的办事机构,直接隶属于各级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机构名称各地要尽量统一规范,其名称一般应由“行政区划名”、“核算对象的单位性质”、“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三部分内容构成,如“某某县(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应作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岗位设置要科学

要在各单位设置单位报帐员岗位;在核算中心一般应设置原始凭证审核岗位、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总稽核岗位、主任岗位。其中,单位报帐员岗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款项缴存、原始凭证初审、定额备用金领报管和核算、与核算中心的财务报销和原始凭证移交手续;原始凭证审核岗位、出纳岗位负责办理核算中心的前台服务业务,分别办理对各单位的原始凭证审核、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办理核算中心的后台核算业务;总稽核岗位负责核算中心的内部稽核工作;主任岗位负责核算中心的全面工作。此外,核算中心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算机管理岗位、工资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三、人员配备要合理

核算中心的每个工作岗位都承担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责任重大,因而,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综合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很严。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根据以岗定人、精减高效、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配备必要的、高素质的、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一般地,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从各单位的现职在岗的会计人员中通过公开、公正地统一考试和考察,录用调配。单位报帐员的配备也要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也要进行严格考核,以适应开展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运作程序要规范

核算中心的工作要公开透明,要普遍实行“一厅式办公、柜组式作业”的服务组织形式,方便各单位办理财会业务;凡有法定开支标准的财务项目,要将法规、制度依据,具体开支标准全部上墙公开;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各种业务的经办程序、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等都要制度健全,有章可循,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五、要确保资金安全

核算中心统一开设银行帐户既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又要便利各单位存取款项,便利核算中心加强管理。核算中心内部要按照《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报和纳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结合核算中心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核算中心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到实处,确保各项资金的存取有条不

紊,处于有效的控制之下,确保各项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会计核算要合规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后,并未改变各单位的会计主体资格,因此,核算中心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单位建帐,分单位核算,分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单位装订会计档案。

七、实行会计电算化

核算中心承担着一定地区各单位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业务,工作量大,事务繁重,因此,从一开始运作就必须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以确保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为各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核算中心要根据会计业务量的大小,结合未来会计业务量的发展变化趋势,选择配备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和财务管理软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加强对实物监管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后,核算中心只集中管理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和会计记录,不直接管理各单位的实物资产,而各单位只直接管理单位的实物资产,不管理实物资产的相关会计记录,造成各单位实物资产的会计记录与实物管理相对脱节,价值管理与

实物管理相对分离,容易发生帐实不符问题。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把会计记录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单位各项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帐实相符,核算中心除利用总帐帐户对各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价值总量的控制和监管外,还必须对各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建立明细帐,对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详细具体地记录,实施严密监控,并将明细帐的记录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减不定期地与各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发现帐实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国家财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原始记录制度、卡片记录制度和实物管理负责人制度,使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动有凭有据,使各项实物资产都有明确的实物负责人,都有人负具体保管、维护之责。各单位绝不能因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制而放松或放弃对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管理,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核算中心也不能只管理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利会计记录,放弃对各单位的实物资产的监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九、要明确会计责任

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后,核算中心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责任主体并未变更,各单位的负责人仍然要对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过需要划清核算中心与各单位的会计责任界限。核算中心主要是对各单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本中心会计人员进行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各单位则应对本单位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核算中心的会计责任与各单位的会计责任不能相互减轻、代替或免除。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3

随着我国财政政策的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在我国的各个街道办事处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并在实际核算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街道办事处集中核算不仅提升了街道办事处政府资金的利用效率,规范了街道办事处资金的使用,而且还能够对资金挪用、贪污腐败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是指我国各级街道办事处政府财务部门在保持自身财务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以及财务自主权的基础上,将各自的会计核算工作交由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集中处理。通过会计集中核算,各个街道办事处部门不再单独设置自己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岗位,只要留下一个保障的岗位,及时将各类财务信息?l送给财务结算中心即可。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的财政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等,对地方政府的整体财政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街道办事处财务各项制度得以落实,进而促进我国街道办事处财务的健康运行。

二、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问题

1.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的监督不足

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实行集中式的财务核算,街道办事处中原先的财务会计人员工作由会计核算转变为报账工作,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的的监督能力大大减弱。而会计核算中心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街道办事处的实际财务工作中,对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财务工作并不熟悉,仅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进行了集中的核算,很难了解街道办事处财务工作的真实情况,也就导致财务核算中心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有限。由于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与财务出纳工作进行了分离,会计并不参与到街道办事处的各项经济活动中,而仅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财务核算,导致会计工作的监督力度被严重弱化。

2.核算中心难以清点街道办事处的实物资产

由于核算中心人数有限,再加上地理位置上的限制,核算中心对街道办事处财务进行核算时,在对实物资产的统计上很难做到亲自到场盘点,实物资产清点工作往往是由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由于清点人员与核算人员不同步,造成核算人员很难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尤其是遇到某些贪污腐败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清点人员,在清点资产时,当固定资产短缺时,谎报资产数量,从而造成固定资产没有减少的假象,而核算人员在进行核算统计时很难察觉到,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3.财政支出的合理性难以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以后,街道办事处的各项财务支出行为,从财务审核到款项拨付的全过程,都要按照经过上级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预算标准执行。但是在各街道办事处实际的财政支出工作中,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支出只进行了报账以及程序的审查,无法监督街道办事处部门实际支出与预算指标的吻合程度,也就无法督促街道办事处将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使用,导致财政支出的合理性难以保障。

三、街道办事处财政监管的问题

1.街道办事处收入的完整性难以监管

通过实行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后,原来是街道办事处会计管理的财政收入与拨付交由集中核算中心进行处理,由于集中核算中心的核算人员不在街道办事处部门驻扎,导致其对街道办事处收入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很难对街道办事处的收入进行较全面的监管。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的会计人员只进行报账工作,对街道办事处的收入情况不甚清楚,报账人员还必须经由核算中心来了解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入情况,这其中会增加报账人员不少的工作量,妨碍了报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财务支出事项真伪难以监管

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个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会计事项中,只是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各种票据真伪进行识别,能确保上报发票的真实性,但是由于与街道办事处的实际工作脱轨,对街道办事处所进行的经济事务并不了解,也就很难对其真伪进行有效的辨别。同时,由于核算中心在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报销事务进行处理时,根据国家相关的财务报销制度,要求各种报销手续完备、各类报销票据完整,整个过程复杂程度较高,这就导致了某些实际已经完成支付的事项不能及时入账,还有可能发生真票假事的现象。

3.会计人员职责难以界定

各个街道办事处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后,部门的报账人员只对街道办事处会计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核是由会计核算中心的核算人员进行负责。由于会计事务比较繁琐,每个事务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不能完全的对其进行界定,导致责任也就很难进行划分。如果街道办事处发生了财务违纪现象,对参与其中的会计进行责任追究时,由于责任难以进行划分,导致具体的违纪现象也就很难归咎于某个部门或某个人,造成了街道办事处与核算中心之间的责任难以界定。

四、街道办事处会计集中核算与监管的改进策略

1.合理界定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的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项财务事务中的财务主体,各个街道办事处就是财务事务中的责任主体,对财务事务中的各种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街道办事处的集中核算事务时,要对具体的财务核算人员进行明确,确保每一项财政核算事务都有唯一的核算中心负责人。同时,会计核算中心需要对其中的会计核算人员统一管理、安排、布置等,确保会计人员不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障其独立性。

2.做好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核算监督管理工作

会计核算中心在进行各个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核算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确保整个财务核算中心在进行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核算时有法可依。由于财务核算中心的实际情况限制,财务核算中心不可能安排财务人员驻扎到各级街道办事处。因此,财务核算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可以进行契合实际的分离,但是分离不等同于脱轨,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要经常与街道办事处的保障人员联系,及时了解街道办事处真实的财务状况,从而做好对其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

各个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出契合实际的可行性高的财务经费指标。同时,还要通过强化各个部门间的互通互联,加强街道办事处的预算管理,让预算进程在各个部门内的停留时间尽量缩短,促进预算进程在各个部门间快速推进。各个街道办事处的采购工作?c核算之间也要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街道办事处的采购能得到核算中心的快速报账处理,落实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中心还要对专项资金进行适时的跟踪,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运用,并建立严格的专项资金责任制度,严查私自挪用或贪污专项资金的情况,要一查到底,追究到个人的责任。

4.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各个街道办事处和会计核算中心,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完整全面的培训,严格执行会计人员上岗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禁止其参与各项会计事务,并建立会计人员的考核淘汰机制,定期对整体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淘汰处理,安排其从事别的工作。同时,还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整个会计体系的思想教育,避免会计人员出现各类的违法违规现象,在会计队伍中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让所有的会计人员向优秀的榜样人物学习,学习他们精深的业务素养、优秀的品格以及为事业奉献的精神,通过向先进人物学习,不断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个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4

一、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因此,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可操作性原则

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要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要全面、具体。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对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一个细化,因此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做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便于基层财务人员实际操作。

(三)效益性原则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应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效率为目标,在满足这一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企业还应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与之带来的效益。

(四)灵活性原则

企业集团经济活动和财务关系比较复杂,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较细,为便于执行,在设计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时,应做到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大的方面上(影响全局的方面)做到统一,在不影响全局的情况前提下给成员企业留一定的主动权,同时根据内容的不同做出详略规定,并合理安排结构。

(五)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原则

在设计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企业集团的管理模式、企业规模、涉及的行业特点等,制订出符合企业特点与管理要求,同时又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

(一)《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分析与借鉴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会计核算一般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大部分组成。其实质是将原来行业会计制度中具有共性的内容作为“公因式”单独抽出来,加上具有代表性的制造业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核算,再吸收了具体会计准则较成熟的部分合并而成的,其核心部分即 “一般规定”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的混合,“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及 “附录”是传统会计制度的体现。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尚不能统一地规范各行业有关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核算以及特殊业务的核算问题。财政部的相应对策是采取制定各个专业(或行业)核算办法来解决,它们是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会像旧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全面,一般由总说明、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等几个部分组成。

(二)企业集团内部不同行业会计核算的共性与特性

不同行业的会计核算区别主要体现在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的会计核算以及特殊业务的核算问题等几个方面:

⒈共性

(1)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内容包括四个会计核算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及会计核算基本原则;(2)会计科目的设置“大同”、“小异”,即大部分会计科目是相同的,只有小部分涉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以及特殊业务等几个方面的会计科目存在差异;(3)会计报表格式也是“大同”、“小异”,除“资产负债表”在个别项目上有差异外,其他报表在格式上均无差异。

⒉特性

(1)不同行业在收入的核算上存在差异;(2)不同行业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内容上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分类和使用年限方面;(4)不同行业在部分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存在差异,如折旧方法等。

(三)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设想

在对企业集团进行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设计时,可以考虑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为基础,把不同行业会计核算中带有共性的内容抽取出来,对需要统一或明确的事项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形成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参考一般会计制度的结构,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可考虑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⒈会计核算一般规定

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会计科目设置与使用的一般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报送的一般规定。

⒉会计要素核算规定

这部分的内容以会计核算的六个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为对象,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对需要统一或明确的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要求,若涉及到不同行业在核算上的差异事项,应分别规定清楚,如对收入的核算可以细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成本的核算也可相应地细分为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建造合同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

⒊附录部分

这一部分主要由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固定资产目录及特殊会计业务帐务处理举例等内容组成。

上述第1部分会计核算一般规定和第2部分会计要素核算规定可采用章、节、条、款的形式;附录部分中的会计科目体系、会计报表体系和固定资产目录可按照不同的行业,以表格的形式分别列示。

三、企业集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设计的重点与难点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在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因此,企业只能从中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信息是靠会计政策的规范来生成的,不同的会计政策规范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新会计准则赋予了企业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为了保证各子公司财务信息的高度可比性、便于汇总和合并财务报告、缩短财务信息的呈报周期,企业集团应当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范围内,结合自身管理需要,选择适合本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

(二)会计科目体系的设置

会计科目设置是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设计的重点之一,它是确定会计对象经济内容的分类体系,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会计事务处理办法等的设计奠定基础。搞好会计科目的设计对保证会计制度设计质量,完成会计制度设计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企业集团应在国家统一规定科目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管理和一些特殊业务处理的需要,选用、补充会计科目,对各科目的使用范围、条件、明细科目划分应尽量进行详尽的描述。

(三)会计报表体系的设置

对企业集团而言,财务报告无疑是最为核心的信息报告载体和来源途径。 会计报表(报告)是企业特别是母公司了解下属单位的主要手段,一整套明晰的可操作性的信息报告规范,包括财务信息质量标准、报告标准、报告内容结构、报告组织程序等内容。会计报表设计与会计科目设计一样,是组成会计制度设计的两项重要的工作,如何设计报表体系,获得真实、完整的下属单位财务信息、同时满足集团报表合并和内部交易事项数据的取得,也是会计制度设置要考虑的重点之一。

(四)合并报表与内部关联交易

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编制原则、报表种类、格式及编制方法。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制定出合并会计报表的相关内部规定。

(五)境外子公司与集团会计政策的统一与调整,会计核算办法与集团的接轨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5

    一般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与具体会计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准则与“问题解答”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问题解答”的规定执行;后的规定与先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最新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执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而不拘泥于会计核算制度适用性选择的一般顺序。现就施工企业选择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有关适用性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施工企业执行的主要会计核算制度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于2004年1月1日起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再执行财政部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另外,财政部1998年6月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除需同时执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外,还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须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彭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已上市的或有意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施工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两者没有实质性差异,只是新准则规定计提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而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会计核算制度间存在的主要差异及实务中执行的适用性分析

    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准则”)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如果要同时执行“办法”及“准则”,则存在具体选择适用何种规定的情况。

    (一)“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结平的时点不同

    “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对冲,而“准则”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施工”的备抵科目,合同完成并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建筑工程完工后长时间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况较为普遍,虽然工程完工后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但由于尚未最终办理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和相应的“应收账款”无法最终确定。为了真实反映该项工程的完工及结算情况,选择采用“准则”的处理方法,待竣工决算后再作两科目的对冲结平为妥。

    (二)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处理不同

    “办法”与“准则”均规定,设置“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但两者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转销时点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办法”规定,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记“管理费用”。而“准则”则规定,在建合同完工并竣工决算后,将“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范文6

2006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公开征求对《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务部《意见稿》)的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正着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努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在分析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就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作些探讨,以期对即将制定的典当业务会计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1993年,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典当行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划归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被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近二十年来,典当业会计制度因监管部门的频繁变化而不统一,有的执行1997年人行提出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行典当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 ;还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综合分析,目前典当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0年之前,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人行拟定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把典当行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根据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制定。由于监管职能的变化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新的功能,《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典当业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核算科目与当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措资金。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和当时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了有关资金拆借的核算科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设置了与投资有关的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置显然有悖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2.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当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对绝当物品的处理是不管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仍视同贷款。绝当产生时,在会计核算上从原贷款科目直接转入绝当贷款科目,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反映绝当贷款的实际情况。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的处理是以绝当物品估价金额的大小为标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些新的规定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3.有些会计报表的设置不尽合理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主要设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三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除报表项目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还算统一,而损益表把费用明细表的内容也融入其中,与现行制度不统一。

(二)其他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典当行除了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外,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典当企业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体现典当业务的特殊性。这是由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决定的。典当金融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找到规范,比如抵(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但商业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无法从中找到规范,况且典当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一般商业性质的业务核算,却没有规范金融性质的业务。故现行单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管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无法满足典当企业的特殊业务的核算要求。

2.会计制度不统一,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典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典当业务核算的需要,加上典当监管部门在典当业务会计核算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家典当行只能自设会计制度。有的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有的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自行设置核算科目,自行设计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行业监管。

二、统一我国典当会计制度的构想

我国典当业的重塑和发展当然包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在内,这是典当业健康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作为对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业务种类及其发展变化相适应。

(一)设计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原则

我国除了部分企业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外,现行会计制度已基本统一,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虽然典当企业经营的是贷款业务,过去也曾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的典当业的特殊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以规范。即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补充。这样既不违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解决了典当业务的特殊需要。当然,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还可通过制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准则来规范,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框架结构

作为一种行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应当使用比较统一的格式。财政部已颁布多项行业会计制度,如《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商务部《意见稿》使用的名称是《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分两个部分叙述,即: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但体例上显得不够规范和完整。笔者认为,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当使用规范化的名称和格式,参照财政部已经颁布的几个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总体说明

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典当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商务部《意见稿》中缺少这部分内容,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制度更加完整。

2.增设典当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尽量使用现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科目为原则。根据典当业的特点,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贷款呆账准备”、“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商务部《意见稿》增设的11个科目中,除了核算典当特殊业务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7个科目外(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2个科目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一致,其实只有5个科目),其他4个科目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上的名称。如:预收、应收综合费可用“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核算,不必另设“预收综合费”和“应收综合费”科目;应付绝当溢价可用“应付账款”核算,不必另设科目核算;其他收入可采用“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等。

3.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典当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典当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项目基础上增加典当公司增设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下增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绝当物品”、“贷款呆账准备”、“绝当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3)典当业利润表参照金融企业按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等于净利润的分步式利润计算设置。同时在“营业收入”中设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在“营业支出”中设置“绝当物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

(4)典当业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设为“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取贷款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收取综合费用所收到的现金”、“销售绝当物品所收到的现金”四项。

(5)商务部《意见稿》对部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设置不妥。建议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和项目,以便于理解使用。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2.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徐玉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4.北京华融典当研究所,《典当基础知识》

5.商务部,《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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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1997年11月。

8.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

9.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