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2 16:01:33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四)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佳
高校财务多专注于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涉税业务接触少,忽视了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我国税收法规、条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直接导致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缺。在处理涉税经济业务时,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以为符合规定,而实际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另外,财务人员若对税收政策关注不多,不能及时掌握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何谈对学校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财会人员涉税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节税技巧,客观上也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高校涉税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意识指导行为”,高校应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理念,对高校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税法知识宣传与培训,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也要对报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与宣传,而不是简单回答不合格、要交税。可采取发放税法知识宣传单,对涉税业务较多的部门及教师进行专门讲座,告之不合规行为的涉税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有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遵从纳税、诚信纳税。
(二)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提高涉税管理能力
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对高校的税收稽查也不断加强,因此在高校财务岗位中设置2-3个岗位(以保证工作的相互复核、审核)以处理涉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税管岗位人员需定期参加税务机关及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税务政策解读及税务知识培训,梳理学校涉税经济业务,熟知涉税环节,承担学校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的准备与保管等,以保证涉税事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降低学校的涉税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控能力。
(三)区分收入性质,准确使用各类票据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管理中由于不懂税务相关管控政策,从而补税、缴纳罚款等。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财政收据与税务发票,高校应分清各项收入的性质,正确使用各类票据。学校涉及的征税(含免税)收入项目,如技能培训、成教非学历短期培训收入、横向课题收入、场馆租金等,应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收费项目,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学生收费收据;学校收到的上级部门拨入的纵向科研收入,可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往来款项等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减少税费开支
高校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水平之目的。然而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孰不知一项经济活动的涉税与否在它启动的那一刻就产生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涉及的部门有:教务部门(负责核定教师的教学课时工作量)、科研部门(核定教师科研津贴标准、计算方法)、设备处(核定教学实验工作量)、各院系二级部门(归纳汇总每个教师的各类工作量)、人事部门(对学校的总工作量进行核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等)。可见一名教师的收入牵涉多个部门,至于考核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时间以及是按月预发还是每学期末考核发放,或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则需各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月预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低,但工作相对复杂;每学期考核发放则个人所得税负担重,考核工作相对简单。再如:对于各院系开展的成人短训、技能培训等,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有些高校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分配,余额上交学校),并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开具税务发票,此项免税收入税务会严格稽查,因此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符合规定,以免被税务认定不符合规定,不作为免税收入,增加学校税费负担。
(五)加强校税沟通,减少纳税风险
高校正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既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切实可行的税务信息,如税收优惠信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核定标准等,对于纳税人而言受益匪浅,又可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如果关系处理得当,税务人员还能为单位提供“免费”税务业务咨询,甚至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打球,为学校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税后收入最大化。
总之,高校在涉税事务处理时,要改变观念,善于学习与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业务,在知法、懂法、守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强涉税事务管理,从根本上避免高校的税收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控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 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这是时任国务院总理第十次亦是最后一次向全国人大报告政府工作。阅读此次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包含了诸多正在进行和亟待破解的重点难点改革。随着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的选举和产生,接过历史的“接力棒”,社会各界充满期待,寄予厚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按图索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难点重点、公众关注探讨的热点,均与财会行业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均有专门的段落总结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问题并存”,并提出“必须优化配置和利用生产要素,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为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提供必要条件,为转方式、调结构创造稳定环境”。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和一种管理活动,是进行重大决策、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所采用和依靠的工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对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对优化投资环境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会计行业服务于经济发展,受益于经济发展。”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说,我国会计事业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相互促进,为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成功转型、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资本市场的发育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优化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流合作,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中国会计行业的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勇于变革。
从微观经济管理角度看,加强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需要正确的会计信息来支撑。高质量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能提高企业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进而建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把握市场机遇。
“财务的价值就像温度表,它要告诉企业现在处于什么状态,是安全区、风险区还是加速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说,“根据这支‘温度表’,企业做出刹车还是加速的决定。”他认为,保证企业健康、合法、安全、有序、透明的运转,需要财务与会计工作担负很多责任,这项工作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重要助手,成本核算更准确、清晰、合法的企业账目为决策提供了依据,让企业的运转更顺畅安全。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孙铮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从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的增长方式,向资本节约型的高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转换。企业在未来面临资源要素、价格上涨、成本刚性、资金短缺、发展路径等方面的压力。除了传统财务与会计工作内容对企业的支持外,精细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将帮助企业为战略决策提供依据,加强风险防控,改善业绩流程,驱动业绩增长,创造企业的价值。
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体现在资金使用方面尽可能少的浪费,在资金运作方面尽可能短的滞留,在决策层面上接近零缺陷,重点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大化。而财务管理的目标正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报酬与风险的关系,实现企业潜在的或预期的创造价值的能力;另一方面,有效筹备资金,合理制定鼓励政策,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在经济增长方面真正关注增长质量,关注整体价值的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认为,用会计专业知识服务社会经济,注册会计师不只是为行业发展做贡献,更为重要的是站在宏观角度,以更宽阔的视野“把脉”经济社会的发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毓圭指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能够为企业实现传统产业更新、低碳经济设计、经营战略调整、管理流程再造、技术可行性分析、成本方案设计,提供措施方案,是国民经济转型和企业经营管理升级的“智库”,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要的促进保障作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提高经济信息质量、深化对外开放、规范资本市场发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时期,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样能够为经济转型做出重要贡献。
他介绍说,我国注册会计师在传统审计业务、资本验证的基础上,相继开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社会责任、节能减排、碳排放等新型鉴证类业务,并为企业实现传统产业更新、低碳经济设计、经营战略调整、并购重组、管理流程再造、成本方案设计等提供咨询服务,并有效支撑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策的落实,促进了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管理效益的提高。
“助力正在进行中的经济转型,加紧培育和壮大我国专业服务业刻不容缓。”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说。她认为,专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律、会计、税收、评估、专利、咨询服务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把它们摆在战略性支柱产业的地位。目前我国专业服务业的发展主要存在法制环境不够完善、政策环境不理想、监管环境复杂等现实问题。由此,她提出建议,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法规的法律层次,逐步制定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将对专业服务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完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大力推行各级政府对专业机构的委托制,建立专业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协调机制;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出台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在“过去五年工作回顾”的部分中,表示“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其中,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框架基本形成,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前,党的“十”报告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前的新闻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实行全口径预算决算,就是要把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和决算。从2011年开始,我们国家的预算外收入就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今年的一项重要改进是,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也列入预算报告。她还介绍说,全口径预算决算依然缺乏制度性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对地方政府债务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政府预算是一年一度全国“两会”热烈讨论的话题。2013年的“两会”代表与委员们审议的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共四套账本,合计收入超过15万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显示了政府税收收入,也列明了行政支出、民生保障花费、投资支出等政府主要花费;政府性基金预算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广受关注的土地出让收入即包括在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为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上交收入和支出,主要用于该类企业自身;社保基金预算体现了的养老金总额、缺口等指标。各政府部门最初编制的大多是经济分类预算,反映差旅费支出、工资福利支出等, “两会”代表、委员审议的是按功能分类的预算账本,反映财政资金用于教育、农业等功能门类。
今年“两会”的预算报告与往年相比亮点是:全国社保基金预算首次列入预算报告。然而,这些国家账本中至今存在着不清楚、不透明的方面。在预算科目中有一项“其他支出”,其规模占比较大在我国预算中成为普遍现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在“两会”中审议的预算账本中也没有体现。预算是年初制定的全年收支计划,预算收支目标误差越小越准确,但回顾我国近十多年来的预算编制历程,年底完成数与预算误差较大,2011年超收收入创新高到1.4万亿元。此外,社会关注的“三公经费”情况尚未披露。
全国人大代表、普华永道(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雷添良认为,政府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扩大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构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促使有关部门从“重投入、重分配”,转向“重产出,重管理”。他希望在明年的预算报告中,能够涵盖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不仅能看到数字,更能看到资金投入之后的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完善的议案》。她认为,目前的预算公开缺乏可操作性,《预算法》的修改应针对于此将预算公开的原则、内容、时限、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预算的收支科目按“类、款、项、目”四级划分。而目前的财政预算只落实到“款”,重点项目到“项”,“项”这一级就是动辄几百亿甚至上千亿的预算,这些资金分配到哪些项目中均由政府部门决定,公众很难获悉,人大机构也难以审查。由此,她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要求本级公共预算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分别编制,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项”,尽可能落实到“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定期编制国家资产负债表的建议》,政府也应该像企业一样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他在此项议案中表示,编制并定期公布我国的国家资产负债表,摸清国家的家底,可以提高国家财富管理的透明度;将中短期经济政策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将结构性因素变化导致的长期成本显性化;帮助规划国有企业和养老金体系的配套改革;帮助判断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开放对我国对外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帮助规划地方平台问题的解决方案、提高地方财政的透明度;有利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效监督。
新任国务院总理在“两会”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将推动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财政预算改革,使人民有效监督财政收支,优化支出状况。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认为,探索政府绩效管理有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和精确度。在这一探索过程中,注重定性与定量结合,体现主观与客观的真实反映;注重内部与外部结合,逐步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注重过程与结果结合,以结果为导向加强过程管理和跟踪监督,还要加大运用结果的力度,将政府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领导机构和领导干部考核、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姚胜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将继续修订预算法,推动财政绩效管理,推动制定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的财税政策,解决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下一步,全国人大要督促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口径预算的编制工作,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的部分,财税体制改革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将是新一届政府需要“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深入推进”的工作之一。只要有政府活动的存在,就会有财政的身影。财政收支代表政府活动,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意味着对政府行为的制度化制约。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财税专家就如何分配财政蛋糕、如何完善国家财富管理、深化省级和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方面展开讨论。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出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其中包括:降低企业与社会公众的税负,清理税费;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减少转移支付;政府量入为出,减少投资,维持收支平衡;精简政府机构、节约开支;开征税费权力要集中到中央,减免权则下放到地方,共五个方面。“当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税负都比较重,除了法定的税收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行政规费,导致企业无力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无力给员工加工资,个人则无力扩大消费改善生活。”他建议,政府要“让利”,适当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分配,企业效益提高,市场搞活了,经济上去了,税基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总体上也不会减少,同时中央政府要大刀阔斧地对现行的各项行政规费予以清理废除,切实降低企业与个人的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襄阳市市长别必雄在参与湖北省代表团小组会议时建议,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现代制造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他进一步补充说,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从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能力,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增加工资性收入,减少津补贴的比重。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财政是国家政权“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财税问题实质是公共资源配置体系与机制问题,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效应。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更好地释放千千万万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缓解资源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约束,进一步打开发展潜力空间,释放“改革红利”。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说,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财税体制改革也有必要提上日程。现在面临的政府职能转变问题,与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怎样分配、怎样使用关系极大。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经超过50万亿元,政府财政预算收入接近12万亿,如此大量的公共资源用在何处,使用如何,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快财税体系改革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她表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有大量转移支付,但相当部分是专项转移,一事一议而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地方政府“跑部钱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现象,造成了腐败和不公平分配。财税体制改革可以把专项支付的大部分用于充实地方常规预算,满足其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保证在统一标准之下,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常规财政预算的支持,解决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问题。
贾康则认为,当前需要加快“扁平化”框架中的省以下分税分级体制改革,要在推进县级财力保障制度的同时,更多从长远考虑如何建立合理的地方税体系,以此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消解产生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巨量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等制度性原因。在已取得显著进展的“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等乡镇综合改革措施基础上,深化改革,通过税基的合理配置、阳光融资机制的配套和自上而下转移支付体系的强化与优化,使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做到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实质性地转变和优化各级政府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财税改革应有大视野,这应是下一步财税改革需要把握的重要原则。只要属于国家财富管理范畴,都应纳入财税改革框架。财税改革应致力于完善国家财富管理制度,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的基础之上,形成系统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增加财政透明度,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其一,正在推动中的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整个税制结构会产生长远性的影响,资源税、消费税、房产税等税种也要推进。其二,财政体制的改革,关键是建立辖区责任,细化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理顺与规范横向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财政管理的基础及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立法确立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地位。其三,预算改革,其核心问题不仅仅是作为政府管理的一个工具,而是要让预算成为约束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活动的工具。其四,财政风险管理的改革,通过建立统一的科学的财政风险管理体系,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风险得到统一监管,将整体风险降至最低。
在“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预期目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章节中,提出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营改增试点工作肇始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战略,同时着眼于推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财税体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12个试点省市中,除上海以外其他地区营改增不足一年,但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12省市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2012年试点地区的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平均减税面达到95%,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营改增可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先行试点地区、试点行业税负较轻,从而形成“税收洼地”和比较优势,吸引了大量资本进入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这项工作自实施以来,形成了广泛共识和认可,吸引更多的地区和企业关注和筹谋营改增试点乃至结构性减税。
“如果再有一次机会,是否愿意仍做企业家?”对这一问题,我国企业家群体中有超过三成的人选择“不愿意”。民建中央在其提案中指出:当前小企业需要缴纳十多种税项,面向中小企业的行政收费项目多达69个大类,企业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高达40%以上。调研中,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费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在经营成本的40%以上,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沉重,利润空间被极大地挤压。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副所长李兰表示,税负过重、税费重复征收成为我国企业活力偏弱,企业家发展实业的动力和信心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大量小微企业处于亏损运营状态,甚至脱离实体经济,带来了产业“空心化”的潜在经济风险,已经成为阻碍其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
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货物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我国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即增值税扩大范围和营业税退出,是一次事关我国财税体制全局、事关为数众多企业切身利益的结构性减税改革。对于参与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来说,通过采购设备、引进新式生产线,同样能够抵扣增值税,这就为企业技术更新、转型升级节约了税收成本。为此,很多企业积极开展“主辅分离”,将适用营改增的服务性业务进行分离重组或进行服务外包,在享受降税效应、增加整体利润、促进产业升级的同时,推动企业真正从“大而全”到内部精细化管理乃至参与外部社会化分工,同时将自身打造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实现主业更聚焦、辅业更专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溢出效应非常明显。“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营改增模式,对服务业乃至经济社会的转型也有很大助力,试点地区的服务业分工更加明细、质量更加提升、在经济中占比明显提高,尤其是第三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并与第二产业实现了更好的融合,促进了地区经济的结构优化和升级。
为此,李兰建议,继续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拓宽试点行业范围,同时降低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放宽对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限制。在肯定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指出,不宜低估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的难度。营改增试点仅靠新设11%和6%两档税率是不够的,新增的增值税纳税行业与传统增值税纳税行业的不同特点决定了税收征管方式和征管重点亟待转变。扩大试点范围后,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试点数据,由此推断可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的最终结果。目前,局部地区试点存在“税收洼地”效应,但试点全面推开后,“税收洼地”就会消失,简单地用地区数据推试全国数据容易出现误判。此外,现在主要为制造业设计的线性增值税制已不能适应营改增试点扩大的需要。增值税税制尚有待进一步改进,以更好地适应下一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的需要。
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趋势将不止于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居民负担约105亿元。而从财税部门的新一年工作部署中,更多减税举措还将惠及企业和居民。财政部表示,2013年将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营改增可以作为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契机,还应继续推进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此外还应继续减轻不合理负担,尤其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的部分中,这样一个段落引人思考,即“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改革开放逾30年,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社会环境的变迁在我国会计行业发展历程中也留下深深的烙印。在微观经济群体中位于金字塔尖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屡见不鲜;位于塔基的非上市企业,80%的会计信息存在不同程度的失真;代表公信力的政府部门,近年来其收支行为规范性、收支信息透明度,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高昂行政成本的质疑;体现在具体个体中,相当部分会计人员较多关心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缺乏信念原则,缺失职业道德。
在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提出:培育中国会计文化、树立中国会计精神,提振中国会计行业的“精气神”,要努力将会计文化建设成为社会尊重的先进文化。全国“两会”前夕的地方“两会”中,当选为浙江省政协委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党委书记、首席合伙人胡少先说,会计诚信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关系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公众利益,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整个社会环境存在比较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从而导致目前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诚信文化缺失,会计造假事件时有发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院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付磊说,在会计发展的历史上,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和追求。潘序伦先生创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时,将“信以立志,信以受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作为处理各项会计事务的训条,与同行共勉。时隔多年,会计界前辈的话语和身体力行,在今天回想起来仍让人敬佩仰止。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最迅速、变化最深刻的时期,人们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多样化发展,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涌现,致使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甚至带来价值迷茫。而职业道德中包含有相当部分非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和信念、还有行业自律性惩戒来维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新说,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会计工作者越要讲诚信。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富,国无信不强,诚信是会计工作的灵魂,是行业安身之本、立业之基。会计工作者要有独立的人格,要牢固树立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执业理念,会计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打造诚信会计,为优化社会信用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将“品牌文化建设”作为2013年“诚信文化建设年”的重要内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陈毓圭指出,诚信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要素,推动事务所的品牌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十”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诚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青岛分所主管合伙人张国俊表示,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让客户感受到事务所带来的价值,按规则做事,按道德做事,高质量做事,是树立品牌的根本。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坚守职业操守,相信事务所一定会做强做大,美誉远扬。
预算公开 公众的期盼
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人大立法、监督工作”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表示,目前正在修改中的《预算法》明确规定,将建立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部分社会关心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将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今年“两会”期间,包括财会界在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国家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对国家预算的根本法律《预算法》的修改进程十分关注。
“在浙江义乌,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法定支出’的增长,由于以前年度财政投入较多,技术较大,支出压力加大,尤其金融危机影响下财政收入增速趋缓的形势下,法定支出超出了可用财力安排的可能,出现某些方面投入过大,导致总投入预算超出财政可用资金规模的迹象。个别部门单位甚至为了满足支出考核要求,出现了预算不合理和资金浪费现象,这不利于提高该类支出的资金使用效果。”浙江省人大代表团数名代表向本次人大会议提交了一份《修订完善的建议》。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颁布,1995年起正式施行。从《预算法》执行10多年来的实际情况而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日益凸显:滞后于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财税改革;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体系不完整、预算内容不透明、预算调整不合理等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修改加以完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不能适应深化财政预算改革、严格预算审查监督和加强预算管理的要求。
早在2004~3月22日,《预算法》修改进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当时成立的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为牵头单位,成员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单位。同时,由财政部条法司牵头,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原计划于2006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各个部门意见不统一、难以达成共识,当时一份已成形的《预算法》修改草案被搁置。
时隔数年。《预算法》修改又成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自此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之日起,这项工作又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形成一份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计划在今年8月将送交第一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改稿,经过二读、三读,最后形成决议,颁布实施。
“作为国家预算来说,应该完整、规范、严肃。”高强说,这次预算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三句话:第一,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明确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在我国存在多年的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成为历史。第二,规范预算的执行。“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这一条对于预算的调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而现行《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是。只要人大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不出现赤字,或者批准的赤字预算不突破,就不算调整。这几年,各级财政超收的很多,最多的超几千亿,但只要不出现赤字,就可以不作为预算调整。结果是,大量预算收支的增加脱离了人大的监督,这是不完善的,要作出修改。第三,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在预算监督的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违反《预算法》各项行为的处罚规定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戴柏华还解读了《关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保持去年预算报告总体框架不变,坚持按科目分类报账、突出“财”与“政”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全面完整、解疑释惑、回应关切、通俗易懂。
2010年的预算报告在详细解读公共财政预算2009年执行和2010年编制情况的同时,还首次报告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实现了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完整披露。并细化了一些主要基金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尤其是土地出让收支的有关情况。
增加了对2009年主要支出项目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差异的解释说明性文字。如2009年医疗卫生支出完成预算的108.2%,超预算主要是增加了基层医疗卫生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完成预算的93.1%,低于预算主要是退耕还林补助据实结算,实际数少于预测数。由于政府支出科目的变化,2009年部分支出项目执行数按2010年科目口径进行了调整,在报告附表中增加了注释进行说明。对附表中执行数与预算数差异较大的个别支出项目也作了解释。
2010年预算报告首次专门以一定篇幅的文字,报告去年全国人大预算决议的有关落实情况,反映了人大代表要求落实的财政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针对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心的2009年积极财政政策、“三农”、民生、政府公共投资等热点问题,2010年预算报告中进行了重点说明,详细介绍了去年积极财政政策落实以及中央政府公共投资支出情况,阐释了2010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五个重点方面,继续报告了“三农”支出、民生支出和中央政府公共投资安排情况。
今年的预算报告力求文风更加朴实直白,报告与草案、文字数字与图表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相互对照,形象生动,容易理解。难以通过文字解释明了的部分,通过附表反映,今年的预算报告比2009年增加了3张,分别为2009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支出情况表、2009年中央政府陛基金收人和支出情况表,并对部分专业色彩较重的名词,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以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
然而,以审计的角度而言,由于现行《预算法》相当部分条款过于宏观、抽象,以这部法律为依据形成的预算报告,给预算审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纳税人缴纳的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政府预算涉及的资金正是纳税人创造的财富。”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审计学会理事廖洪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广大纳税人对政府如何使用财政收入以及使用后的效果,提出了知情权的要求,由此形成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廖洪告诉记者,评价制度包括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前者指使用、安排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对自身所进行的评价,后者指来自第三者的评价,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用途与绩效进行评价,即绩效审计。“绩效审计是审计发展的高级阶段。任何针对自身的内部评价制度均存在全面性、公正公平性方面的缺陷,而作为第三者的绩
效审计才能保持中立、公正、公平的立场。”
2009年9月,国家审计署的第12号审计结果公告显示,54个部门单位的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挤占挪用转移资金、虚报多领财政资金、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公费出国管理不严等老问题再次重现。在目前预算呈报中,由于发放给各部门预算表本身不够明细,要求不高,表中每项开支的汇总数往往为“老问题”不断往复出现埋下隐患。
廖洪向记者解释说,现行《预算法》预算“粗线条”体现于规定的预算支出方面仅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共六大项,而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达到数万亿元,支出方向呈现多元化趋势,“以会计工作的角度而言,应在这些一级科目下建立二、三级科目,利于审计工作”。以上过于笼统、概括的六个方面,已难以体现庞大资金数量的使用用途与支出效益,给审计工作造成了难度,降低了审计的实际效果。
现行《预算法》的法律责任也不明确。这部法律中的第73、74、75条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针对擅自变更预算、动用国库款项、隐瞒预算收入等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或进行行政处分。廖洪认为,动用国库款项所涉及数目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仅追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分的力度过轻,还应承担经济、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教授周天勇认为,《预算法》的修改是一项波及面大、涉及利益方众多的工作,需要形成联动,从立法角度而言,要与《会计法》、《审计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配套,使其成为能真正实施和违法后能追究责任的法律。
廖洪认为。我国《审计法》于2006年修改颁布,较之《预算法》的修改超前一步。审计工作的内容是从事经济监督,其中,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绩效审计,得出审计评价,然而由于预算项目未细化,法律责任不明确,且现行《预算法》绩效评价技术与标准尚不完备,部分条款又与《审计法》相左,给政府审计工作带来诸多掣肘之处。我国近年来的绩效审计一直在摸索中前进,而进行绩效评价亟待建立一系列衡量标准,这些标准和指标成为评判、评价的依据,才能更好地体现审计工作的目标和意义。此次,新《预算法》推出且与《审计法》形成较好的衔接,“将是审计工作的利好消息”,将为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奠定良好基础,促进经济监督工作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开展。
现行《会计法》则颁布于2000年7月,至今亦有十年时间。到今年八月份形成《预算法》修改稿公布之时,将涉及到预算管理的一系列调整,由此引发会计领域的另一重大调整――政府会计改革的进程,因此,实施至今已10年的《会计法》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王光远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预算法》的修改最根本的着眼点应在预算的细化和公开。从该部法律实施15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预算项目不细化、标准不明确,导致预算审计进行之后无法推断、定论的状况。《预算法》的修改能促进审计工作提高质量,更好地向人民群众汇报财政资金的使用流向与效益。
他从审计工作的角度进一步向记者分析,鉴于近年来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深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预算法》修改应注意以下方面:
其一,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容,目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着大量国有资产,这部分资产收益、支出应纳入预算管理;其二,增加“社会保障预算”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每年的社会保障支出逐年增加,此项支出已成为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其三,增加“政府负债预算”内容,部分地方政府靠借债发展,靠借债过日子,目前政府债务已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的财源之一,债务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国家应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应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其四,增加“赤字预算”内容,原《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收支平衡,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各级政府存在有赤字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地方将支出挂帐,形成虚假收支平衡,财政赤字问题成为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问题,国际上也有财政赤字不超GDP3%的警戒线,因此国家为了对财政赤字进行有效控制,应将其纳入预算管理;其五,增加“绩效预算”内容,政府预算应建立在可衡量的绩效基础之上,这是国外预算管理的发展趋势,如仅仅列举每年增加教育投人多少远远不够,还要说明教育质量、升学率、全民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指标,因此应将“绩效预算”内容纳入《预算法》修改的范畴;其六,增加“平衡预算”的相关内容,目前许多地方政府收支不平衡,将各种资金用于平衡预算,缺乏规范性,甚至出现违纪违规现象,因此新《预算法》应对平衡预算问题予以规范,明确界定平衡预算的资金和渠道;其七,增加“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容,两项资金同属财政性资金,目前已成为财政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八,进一步明确“预算结余资金”的处理,目前许多部门、单位将预算结余资金视为本部门、单位的自有资金而任意使用,新《预算法》应明确预算结余资金除下年用于结转项目外,其他的结余资金应收缴财政,用于下一年预算安排,不能留给部门、单位作为自有资金使用;其九,进一步明确“预算调整”的内容、范围。原《预算法》规定总支出超过总收人才必须进行预算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调整内容不仅限于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如在总支出未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年度超收时相应安排支出、收入减少时相应调减支出以及项目、资金调整等都按程序进行了预算调整,这些方面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范畴值得探讨,新《预算法》应予以明确。
他认为,2008年爆发国际金融危机后,2010年的世界经济出现复苏的曙光,许多国家开始探讨刺激政策退出的问题,选择恰当的时间点退出,选择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退出选择哪些方面,货币政策又应选择哪些退出方面,实际上考验着各国政府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包括其财政管理水平。财政政策的实施和退出,最终都会在财政预算上得到体现,因此这次金融危机客观上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经济危机或通货膨胀出现前兆时,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动因.评估发展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实施积极的或从紧的财政政策.配合货币政策等其他政策,选择动用哪些财政工具(公共支出、税收等),在预算安排上增加或减少公共支出、增加或降低税收等,要确保所实施的财政政策能够有效抵御经济危机或抑制通货膨胀,使国家的经济度过难关,保持健康发展;当经济形势开始出现逆转,也要分析逆转的动因,跟踪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原先实施的财政政策,配合货币政策等其他政策的调整,对预算进行动态管理,在预算安排中相应调整公共支出和税收水平等,避免刺激过头或从紧过度,使国家经济平稳过度,步人健康的发展轨道。
近年的金融危机还对预算执行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
机关的预算执行审计,除了按照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方法、近年来国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行情况调查外,要更注重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审计,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如何;注重财政支出是否真正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等;审计机关通过预算执行审计,要对国家实施的财政政策的恰当性、有效性作出评价,评价财政政策是否有效抵御了经济危机或抑制了通货膨胀.经济形势是向好的方面发展还是更加恶化,哪些政策效果明显、哪些政策效果不明显或不好,造成现实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实施政策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对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了解国家乃至世界的经济形势,了解国家应对经济形势变化所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要具备较强的宏观意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会计:改革呼之欲出
拭目以待的政府会计改革
与《预算法》修改相关的政府会计改革,其路径和前途也将在2010年渐次清晰。
在财政部提交给“两会”的全国财政预算报告中,专门开辟章节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比较说明,这预示着“权责发生制”这一会计核算方式的知晓程度在更广范围扩散,一场由权责发生制引发的渐进式的政府会计改革由会计业界的酝酿讨论进一步走进公众视野。本次预算报告对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分别解释说明时指出,对中央预算部分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符合预算管理实际的有效做法。
2009年是政府会计改革的“试水之年”。当年7月1日,海南省率先在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医学院两家行政事业单位启动权责发生制改革,希望在2010年扩大试点范围。业内将这一试水之举视为“在地方开辟一块试验田”,为中央级政府启动权责发生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同年8月,财政部先后下发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两份征求稿中同时出现了实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意味着医院和高校成为启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两大领域。
2010年将正式开启政府会计改革的大幕。“两会”召开前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指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他再次强调.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当年应当发生的支出和收入,从而增强财政透明度,有效揭示和防范财政风险,中央预算部分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符合预算管理实际情况的有效做法。权责发生制出现于我国参政议政最高规格的“两会”,意味着政府会计改革启动指日可待。截止发稿之日,记者从财政部获悉,针对《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各方反馈意见,已进入到整理、归类阶段,新《医院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随时可能完成。
事实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两个国家由于持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即政府需像企业一样去运作,已经较为激进地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其他西方国家也已经普遍在公共部门会计核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建立一套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的会计标准。但业内专家一致认为,目前要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还不是很成熟,要全面实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模式,还有一段漫长的尝试、改善之路。
由于政府会计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差异较大,难以一蹴而就,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选择了渐进式路线。
厦门大学副校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发说,政府会计的推行牵一发而动全身,除会计系统会发生重大变化外,公共管理、预算、财政、政府绩效评价等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比较激进,先推行预算改革,再推行政府会计改革;绝大多数国家先改革会计系统,然后推动预算改革。在我国,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零余额账户等相关的配套改革已经稳步进行,政府会计相对来说比较滞后。我国遵循的路线为从下至上,首先在高校、医院进行试点改革,1―2年内可见实际效果,根据实际效果对制度进一步调整,推广至其他事业单位,之后,在行政单位中进行,最后到总预算会计层面,对国家的总家底分门别类,进行梳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副主任、政府会计研究所所长张琦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后认为“改革势在必行”,一是国际组织提供贷款给中国政府时,中国政府需要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而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下,根本无法提供资产负债状况.因此,中国政府在与其他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竞争贷款时就没有优势。二是老百姓参政议政的意识越来越强,不仅关心钱是否被,而且开始关心政府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但是在收付实现制下却无法提供政府运营成本等信息。三是从政府内部讲.现行的预算会计系统包括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财政预算会计3个子系统,各系统问的信息不连贯、较片面,政府编制预算时财务数据对接上有问题。四是我国财政预算改革比较超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如果会计核算方式没有跟上去,就使得财政预算改革的功效和优势被削弱了很多。
“今后,我们将能够计算出高校培养一名大学生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同时提供高校运行准确的资金信息,让公众一目了然。”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教授林钢说,当改革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后,如何评价政府绩效、基本建设投入、公益事业投入、防灾救灾投入,在建立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改革目标要上升到反映整个国家资产规模的最高层面,这涉及到自然资源、国企投资、在账面反映的基建项目、资源耗费、税收来源和使用去向等,让这些复杂信息通过简单通俗化的方式传递给公众。
这次由权责发生制引发的政府会计改革即将启动。同时,也有人指出,权责发生制引入后,将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并可以进行成本核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更完整,但也可能造成一定的随意性。
本次预算报告就指出,财政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规范严格的权责发生制核算项目设立制度,完善申请、审批及报告制度,建立到期退出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控制权责发生制项目的规模,防止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到底行政事业单位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什么?政府会计改革要达到什么效果?张琦认为,在改革全面启动之前,应该考虑怎么进行改革,做一些基于中国实际情况的改革设计。
跟企业财务报告与国际趋同不一样的是,我国进行政府会计改革更多的是理念的趋同,即为了提高政府财政的透明度和行政服务水平等,而不是要跟某种会计标准或者会计体系趋同,因此,要开启的将是一场充分考虑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的政府会计改革。
“政府会计改革要往前推,焦点可能集中在绩效评价体系上,它将决定政府会计改革怎么改,到底要设立哪些会计权责发生制
核算项目,而这套绩效评价体系要解决的就是充分考虑中国实际情况。”林钢说。
林钢表示,引人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报表信息到底应该怎么用值得考虑,因为不能单纯地以经济效益来评价,还要考虑社会效益,而原有的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还不足以说明问题。
不过,业内专家也一致表示,政府会计改革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走一种渐进式的改革之路,不断丰富政府财务状况信息。如在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时,可先对容易确认和计量的政府现金资产、政府显性债务等资产负债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报告,等条件成熟后,再研究采用权责发生制对固定资产、政府应收税款、基础设施、养老金负债等较为复杂的项目进行计量。
推行中国复式簿记
在众多“两会”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王光远提交的“在全国推行‘中国流复式簿记”’具有份外的厚重感。
这份提案的形成源于厦门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汪一凡撰写的《改良现代会计方案:科学化的探索》。提案具体内容为,会计所用的记账符号“debit/credit”是信贷业最早使用的,用于工商各业后,原有意义不再适用,成为全球会计界的软肋。1907年,“借/贷”被引入我国。但在近代中国语言环境中,“借,贷”实际上是同义词。中国学人百年来提出各种替代方案,展开无休止的拉锯战。当前中国会计界中坚人士大多是学增减出身的,配上左右符号后,推行起来毫无风险。提案建议,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全国会计原理教学完成切换。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实务工作改革可慢一步,有待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布置。
汪一凡副教授曾在本刊发表一系列有关复式簿记的文章。据他向本刊记者介绍,复式簿记到现在有五百多年的历史。最初在信贷业采用记账符号“debit/credit”是“人欠/欠人”的含义,出自这个行业在“人欠”和“欠人”中赚取“利差”的特点。后来扩展到工商各业后,记账符号的原意淡出会计实务工作.“借/货”变得“好用而不好解说”。1907年,两位留日本科生谢霖和孟森首次以“借/贷”将其引人中国,但在近代中国语境中“借,贷”是同义词,“告借无门”和“告贷无门”、“银行借款”和“银行贷款”毫无区别,而在会计领域中又不得不将同义词作为反义词使用。
1960年3月,同志在中共中央批转《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强调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当时将这一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
在“鞍钢宪法”的背景下,因会计中的“借,贷”与日常用语的“借、贷”易于混淆,改革呼声再起。主管财贸工作的时任副总理李先念要求商业部认真研究,在时任商业部长姚依林领导下,商业部对各种记账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时任中国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张以宽等设计了“增减记账法”,以“增,减”作为记账符号,在商业系统试行。由于增减的思想通俗易懂,工业、交通等各业也同时推行开来,当时的大庆油田也采用了这一方法。
1966年,商业部经财政部同意正式全面推广。这一年进入“十年浩劫”的阶段,各项会计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而增减法却在和借贷法的对比中大显优势。1981年,商业部财会局出版《增减记帐法十五年》进行总结,第一次印数达12万册,而当时全国企业总数不过4万家。
1993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增减记账法由此取消。汪一凡认为,这一变动并非是两种方法孰优孰劣,而是二者选其一作为“标准”,向谁“趋同”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前,增减法作为国内标准;改革开放后,借贷法是国际标准,而当时的中国会计业界在世界经济中并无话语权,结果便是向国际标准的“借/货”趋同。
同年2月,独立研究学者汪致正指出“借/贷”应当改为“左,右”;10月,汪一凡在此基础上,综合百年来中国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中国流复式簿记方案”,其外在特点是改用“左,右”为记账符号,简称为“左右记账法”。原有的“增减”上升到思想层面,作为“复式簿记之魂”,有助于轻松地判断业务所涉及账户金额的增减,加上“左右”配合,运用“助记口诀”或“左手定则”,快速确定记账方向。他指出,这是与现行国际标准差异最小的方案,只要将记账符号“debit/credit”更换为“lefl/right”,可以实现无缝过渡,是中国可以推向全世界的原创性成果。
“现行会计教育中,‘借馈’方法需要花费一个学期讲授,而推行‘左佑’方法仅10个课时就足够,节约下来的教学资源可以用于更有价值的方面。若在实务工作中推行这一方法,成本也不大,我曾在企业尝试以‘左,右’法向非会计专业人员普及会计常识,半天的时间他们就能理解接受,有助于加强行业外对会计的监管力度。”汪一凡认为,时至今日,我国会计业界应具备独立思考能力,丰富自身特色,结合国情、民情,有选择地接受借鉴国际同行的标准和成果,而出自我国原创思想的‘左,右’方法能否推广,关键在于会计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和统一部署规划。
注会行业:大发展大变革时期的科学发展
“您作为行业的杰出代表,对行业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深厚的感情,对行业的建设发展一直给予亲切关心和热情参与,为行业的不断进步作出了巨大努力和积极贡献,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希望您能够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优势,继续为行业科学发展添砖加瓦,为国家经济社会进步出谋献策!”全国“两会”期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写下了这封热情洋溢的《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一封信》,以期委员们在全国“两会”上介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寻求对促进行业发展的助力。此外,中注协还向3位来自行业的政协委员以及3位一直关心行业发展的行业外政协委员递送了关于行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参考材料。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超过75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9万人,从业人员近30万人。其中,有3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全国政协委员,38名注册会计师担任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89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地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57名注册会计师担任区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009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一段“大调整、大变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广大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热烈响应.在全社会掀起了尊重、理解、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热潮,已汇聚成行业加快发展的交响曲和最强音。 《若干意见》指明了今后五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目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优化合理。重点扶持lO家左右具有核心竞争
力、能够跨国经营并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积极促进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努力形成200家左右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管理规范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度拓展。要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同时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变和升级,加速向高端型、高附加值、国际化业务发展。 改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切实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有效治理不当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采用与其发展战略、业务特点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形式。进一步健全透明高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注册会计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显著提高。通过制定和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建设一支诚信执业、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
2009年12月19日,中注协召开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研究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发挥好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副组长、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书记王军在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行业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进一步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作为行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凝聚合力,发挥优势,切实推动行业在新的历史阶段更好更快发展。
王军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行业从业人员的杰出代表,多年来为行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建言献策,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新的形势下,对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握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契机,全面加强自身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第一,要强化学习,打牢参政议政基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政治敏锐性,切实增强做好和支持行业党建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要深入基层,贡献睿智务实之策。要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认真倾听从业人员心声,全面查找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争取每年写出一批份量较重、影响较大的议案、提案,为促进行业科学发展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第三,要凝聚合力,务求行业发展之实。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注重整体联动,加强协调,锻造合力,讲求方法,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渠道和平台。更好地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真实呼声.更好地推动行业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改善。财政部和中注协将进一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参政议政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项“政府听证应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建议,再次引发行业内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业务新领域的动力与憧憬。由全国政协委员钟杰提出的这项建议认为,听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是对城市居民供热、物业服务收费、城市污水处理费等价格的调整在举行听证会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出资聘请有资质和良好业绩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拟调价商品站在“中间人”的立场上,对商品的定价成本、涨价因素等各方面进行计算、测算和评估,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会中,由中介组织相关意见,还百姓以知情权。引入第三方监督,有利于真正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我们深感未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对社会经济发展肩负的责任与使命。”“两会”召开期间,一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记者说。
2009年12月29日,中注协召开了四届六次理事会会议,围绕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拓展进行了交流,涉及的新业务领域包括金融业会计服务、工业园区会计外包、公司秘书、反倾销咨询、财务总监外包等。
“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新业务领域,是增强行业服务能力、实现行业转型升级、改善行业竞争环境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发展的合理布局,实现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在这次会议上,陈毓圭指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高端产业,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就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组成部分。同时,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领域,能够为服务业其他门类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服务。探讨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开发行业新的增长点,是中注协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行业当前过度竞争、培植行业新业务增长点的有效途径。
新业务领域拓展的目标是什么?他以数据作答,用8年左右的时间,使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5。从现有统计数据来看,国内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收入超过70%,非审计业务收人不到30%,与国外同行的业务结构比例正好相反。由于业务过度集中于传统审计方面,导致会计服务市场的过度竞争,执业质量和诚信水平受到威胁。在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领域业务拓展工作方案》中,提出了新领域业务拓展的工作目标,即围绕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在巩固传统领域审计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开拓新型鉴证业务,积极开发非审计业务品种和市场,拓展新业务,增加市场容量,把事务所注意力引导到开发新的业务上来,使全行业的业务领域和收入结构得到优化,使事务所在一个相对宽松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
目前,新业务领域拓展工作已在政策层面取得初步进展。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监督作用”。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和民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业务。
“财政部、中注协对行业代表、委员的关心和鼓励,表明我们参政议政的作用得到了认可和重视。”全国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余瑞玉说,“2009年行业发展的大事很多,财政部和中注协都有大动作,让我们对这个行业科学发展的信心更强了,我们要充分通过人大、政协会议的渠道和平台,更好地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真实呼声,推动行业发展环境和条件的改善。”
税收:助推经济发展
2009年以来,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力促进了我国经济回暖向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
“实行结构性减税无疑是2009年我国税收政策的一大亮点。”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委员认为,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和进行了成品油税费改革,这对促进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推动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重要意义;减少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的购置税则拉动了居民的消费。此外,落实已出台的中小企业、房地产和证券交易相关税收优惠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政策,加上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共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
国务院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0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推进资源税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制度。今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是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这样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今年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二是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调整。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有保有压,把钱花在刀刃上。四是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同时,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作为税收政策领域的专家,许善达委员介绍,结构性减税和普通减税的差异主要有三点:第一是有选择性地而非全面地减;第二是有限度地而非大规模地减;第三是实实在在地要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可见,结构性减税意在从量上削减税负水平,主要是从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着手,其落脚点是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可以说,结构性减税的目的主要是拉动消费与投资,特别是扩大最终的消费需求,而不是着眼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总需求的增加。”许善达委员说。
当前我国之所以要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财政厅长邴志刚认为其原因是,扩大内需仍然为2010年经济发展重点课题,而扩大内需在财政上可以实施的基本举措,无非有增加政府支出和减少政府税收两种思路。其中,以减税来扩大居民和企业的可支配收人,从而拉动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无疑具有基础性意义。
2010年结构性减税能做些什么?“今年结构性减税要在结构调整上下功夫,在扩大内需上做文章。”邴志刚认为,过去已推出的减税项目若非短期安排,2010年仍要实施下去,比如2008年推出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此外,建议推出新的结构性减税安排,主要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等三项。“2009年,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5000亿元,促进了企业扩大投资,拉动了居民消费。”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场以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为核心内容的改革,成为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全年减税额约1400亿元,这意味着企业的税负水平有效降低。在企业出口环节,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我国连续8次调高了部分行业和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优化了出口退税流程,加快了出口退税进度,这不仅稳定了出口。也增强了企业的信心。
结构性减税政策不仅贯穿于企业的生产领域,同时也贯穿于百姓消费领域,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对个人销售和购买普通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放宽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降至1%,并改为单边征收。
“2009年的结构性减免税费的政策,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居民增加消费,同时,优化调整了全国财政支出的结构,更多地保证诸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点支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说。
全国人大代表、东北财经大学校长艾洪德说:“合理实施减税政策,从短期看会带来财政减收,但能缓解企业困难,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从长远看将为财政收入增长奠定基础。因此我国改革和优化税制,推进结构性减税,对于增强我国市场经济活力,提升企业发展创新能力,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潜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2009年结构性减税在很多方面发挥了积极效果,2010年,这一政策是否延续受到广泛关注。“今年将继续落实好结构性减免税费的政策,引导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巩固去年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及成品油税费改革成果,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汽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还将到顷以往减免税费政策。”谢旭人介绍。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认为,2009年施行的一些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今年还应持续下去。结构性减税是未来公共财政政策改革的基本方向,这项改革才刚刚开始,远没有结束。不仅在今年,还应在未来若干年内,加大结构性减税实施力度,空间非常大。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做了题为《促进机构优化调整应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的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提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在产业机构优化调整汇总,淘汰过剩产能,促进升级换代。其中,要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在具体项目上.政府只需要指明正确导向,法律提供公平竞争框架,再加上经济手段的规范化涉及和运用,让企业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形成优化配置。
他表示,税收就是经济手段中一种基于法制的规范形式和工具。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结构,需要充分利用资源税、环境税等。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要素的税负和相对价格都应该上调,使各方面更加珍惜资源而不是挥霍资源,节约使用初级产品而不是粗放地耗费初级产品,刺激各种主体千方百计开发节能减耗的工艺、产品和技术,促使消费者更趋向有利节能环保的消费方式,这种经济杠杆要用好用充分。当下正是强化税收这种经济杠杆的时机。宏观经济中通货紧缩压力已不复存在,通货膨胀虽有预期,但还未形成较大的现实压力,我国应不失时机地推出资源税改革,更多运用经济手段的力量淘汰落后产能,促使企业节能减排、升级换代。操作中的关键要领是掌握好使大多数企业可承受的税负量度,并对消费者中的低收入阶层,安排好公共财政的扶助而保证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邓力平指出,在后危机时代。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性愈发显现。2009年,我国经济工作的目标是保增长,今年的目标则是要实现调结构、稳增长和管理通胀预期。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推进结构性减税与税制改革过程中,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从而使实现经济结构调整有良好的基础,为实现经济稳定较快增长提供充足保障。
他认为,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仍将在积极财政政策下做结构性调整,这种调整要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当前哪项税制改革对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和管理通货膨胀预期更有效,就应该走在前面,以此来衡量资源税等改革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今年我国继续实施的结构性减税必须要对国家既定的产业导向给予支持,既包括大的产业方向,又包括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今年还有相当一次性增收因素不会出现,而预算支出规模仍保持较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要继续做到应收尽收。同时,作为政策的执行部门和管理部门,还要在落实结构性减税支持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既给予企业一定空间,义要掌握好征管力度和范围,并做好实施效果测算和政策解释工作。
【关键词】高职院校;财税金融;课程改革
财税金融课程是高职院校经管类课程。目标是让学生了解财政、税收与金融方面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有关财税与金融的实际操作常识和基本理论。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使学生们了解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掌握财政的概念、特征,理解公共产品的含义、特征以及市场失灵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掌握财政的职能。了解税收的性质和特征;税制构成要素以及税收的分类;各税种计征;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1.课程实践教学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而设置。本课程重点针对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所要求的基本技能培养;充分考虑学生初次接触财税金融知识的实际情况,体现基于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将本课程创设为五个实践学习情境,即:实践学习情境一: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实践学习情境二: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实践学习情境三: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学习情境四: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实践学习情境五: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本课程围绕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以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为主线,按照经济管理类职业工作的过程,依据会具体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设置。打破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选择课程内容;打破了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学科型课程目标,从“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出发,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打破了传统的知识传授模式,以学习情景为主线,创设工作情景,结合职业技能证书考核,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2.课程实践教学目标
通过对不同学习情景设定的不同工作任务的完成,使学生正确认知经济管理职业,具备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使学生能够掌握财政与金融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了解财税与金融的基本理论,了解宏观经济的运作。同时使学生具备较强的工作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2.1 职业能力目标
专业能力目标:明确财税金融的基本概念;明确财政的概念,掌握财政的职能;掌握税收的概念及特点、税收分类等,重点掌握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技能目标:能掌握购买性支出的分类 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能掌握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能掌握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能够对财政收入的规模进行分析;知道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熟悉国债的制度与管理;知道税收的产生及发展、税收分类;知道税收作用、税收原则;知道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熟悉税收负担及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的方式、研究税收负担的意义。
2.2 社会能力目标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团队意识及妥善处理人际关系能力;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具有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具有自学能力、理解能力与表达能力;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掌握经济管理知识并熟练运用计算机办公软件;具备基本核算能力;具备对财务报表认识的能力;具备一定的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具有较强社会适应能力。
3.实践教学内容
实践教学内容是对学习情境的划分,根据五个学习情境分别分为具体的不同工作任务。通过行动导向教学法实施教学。首先下达任务,分析任务,接受任务,阅读工作任务学习指导书等。然后提出问题、咨讯、教师讲授课程内容,在教师指导下设计工作流程。根据咨询获得的知识分组讨论讨论工作任务的具体内容、作出分组与行动计划。教师集体指导解决问题。检查学习情境执行情况,组内自评。成果汇报、组间互评。最后上交案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
3.1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
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认识财政和宏观财政体系。该任务涉及的知识点有:公共财政的含义;公共财政的特征;我国财政的转型;公共产品及其特征;财政的职能;政府失灵。
3.2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
进行财政收入和税收计算学习情境设计,具体工作任务是财政收入的计算与税收的计算。要求学生知道财政收入的构成,价值构成,所有制构成,部门构成。财政收入的规模分析,影响国债规模的因素,国债的制度与管理,所得课税的概念及特点,所得课税的作用。企业所得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个人所得税,农业税等。
3.3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
财政支出与政府预算的学习和讨论实践教学情境设计,分为财政支出与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学习与讨论两个具体任务。财政支出主要有购买性支出的分类,政府投资,消费支出的特点及作用。转移性支出的分类 、特点及其作用,财政支出的效益及其分析方法。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体制主要有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我国的国家预算管理体制。
3.4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
认识金融与金融市场教学情境设计,具体任务分为认识金融与金融体系,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督。认识货币与货币流通,信用,银行,利息与利息率。认识金融体系的一般构成及相互关系,商业银行的性质及职能,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及职能,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内容 货币政策的局限性。认识银行业务、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管理,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3.5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
进行宏观金融管理教学情境设计,主要分为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与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认识影响货币供给额变动的因素,M0、M1、M2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剑桥方程式,货币均衡的标志,货币失衡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求与社会总供求的关系。认识通和膨胀与通货紧缩,通货膨胀的经济效应及治理对策,通货紧缩的社会经济效应。
4.实践教学建议
在教学过程中,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工作任务教学,以工作任务引领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成就动机。本课程教学的关键在于课堂教学组织。教师应选择典型的工作任务为载体,采用教师演示与学生分组讨论、训练互动,学生提问与教师解答、指导有机结合,让学生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完成工作任务,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本课程的教学以学生实际操作为主,教师讲授为辅。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本课程的教学应充分利用多媒体、网上资源等教学资源,帮助学生提升自主学习的能力。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提升职业素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参考文献:
[1]朱维魁.财政与金融[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0.
[2]倪成伟.财政与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2.
关键词:企业;合理避税;税法
企业要认识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因此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避税并不同于逃税,企业对此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企业面对竞争日趋激烈,而多数企业都缺乏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产品销售主要依靠价格优势进行,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不断上升,人口红利的消失,我国企业能够依靠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正在不断消失。面对此种情况,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化解成本上升压力。合理避税,又被称之为合法节税,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税收政策规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纳税方案,对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精心安排,以便节省纳税费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一、合理避税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纳税观念
要想做到合理避税,熟知税法有关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此外还应充分了解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只有在深刻理解这些业务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合法合规地去进行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而在这一学习税法、了解政策的过程中,企业也逐渐增强了法律意识,强化了纳税观念,从思想上杜绝了逃税漏税的错误认识。
2.强化企业的成本优势
现阶段,中国大多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缺乏必要的核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主要依靠的还是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尤其是那些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更是依靠的就是国内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但不可否认,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国内用工成本在年年增加,中国制造的低成本优势已大不如前,但通过合理避税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企业继续保持这种低成本优势。首先,合理避税是建立在企业健康的财务运作基础上的,只有健全完善企业治理机制,才能规范整个企业的经营行为,财务管理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效,经营者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保障企业持续发展,也只有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至大幅削弱,合理避税才有现实基础。其次,合理避税不仅仅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更是要求企业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因为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要求企业经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的,如果企业管理不达标,肯定是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这也促使企业精打细算,提高了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最后,合理避税尽管不是偷税漏税,但也会随时面对税务部门的审查,向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此有必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特别是成本会计核算,才能保证企业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才能通过税务相关部门的审查,获得其认可,从而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总之,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合法降低税收负担,节省成本支出,用以完善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水平。
3.促进政府完善税制
企业合理避税的法理依据是非不允许和非不应该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或政策中没有清楚规定不允许做的事情,道德上没有表明不应该做的事情,企业都是可以选择去做的,因此企业合理避税并不违反法律道德,同时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是纳税人在执行国家税法及有关经济政策时,根据遇到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通过这种避税行为对信息的反馈,可以发现我国税法制定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将为政府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家税法提供现实依据,有利于完善国家税制。
4.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
合理避税有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成本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其管理水平,增强其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如果有大量的企业都能保持稳定发展,即使因为企业合理避税导致单个企业税收收入的减少,也会因为企业数目的扩大和经营收入的增长而使得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加,相应地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特别是长期来看,税收优惠政策代表的是国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倾向,通过合理避税激励企业投资国家政策照顾的产业和项目,从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为了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不断对现行税收体系进行调整,撤销一些不适宜的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率,如营改增,以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外向型向内生型增长转变,故而这种情况下,只要企业能够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不触碰国法,合理避税还是有广阔的发挥空间。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大量的税务研究人才,比如注册税务师每年通过率都很低,这导致我国对合理避税这一问题的研究及经验积累远远不够,也没有成形的规范可供借鉴,造成多数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失败,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反倒给企业经营带来极大风险,因为避税的失败很容易被税务及司法部门认定存在偷税漏税,而这将受到法律制裁。
1.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下
如前文分析,合理避税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比较严格,既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熟知国家税法、经济法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深刻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实质、构成要件,同时还要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当然熟悉当地税务部门工作流程,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友好合作关系也是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发掘出可以被企业利用的政策规定,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避税方案。可见,这么一项高水平、高层次财务管理工作是需要专业能力强、职业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业型人才才能完成的,然而现阶段国内企业还很缺乏这类高水平人才,只能将税收筹划外包给事务所完成,但因为事务所对企业内部实情了解不够,制定的方案也难以完全满足企业需求。加之,国内企业大多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水平低下,财经纪律执行也不到位,内控机制也无法发挥出真正作用,造成企业管理水平根本不能满足合理避税的要求,避税方案最终都因控制不足而失败,甚至因此被认定为逃税漏税而被法律制裁,极大损害企业形象,影响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缺乏专业指导
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避税方案必须是建立在企业对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深刻理解及把握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从而找出最适合本企业的特殊经济优惠政策,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做好评估、预警及制定应对预案等方面的工作。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企业制定的避税方案可以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法纪的前提下,实现减少企业纳税金额,降低企业成本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多数企业财务部门任职人员职业能力较低,缺乏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税收筹划经验也不是很丰富,而且在制定避税方案时同样缺乏专业的指导,最终确定的避税方案大多也是为了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冲动选择,为此企业还需为满足该优惠政策所需的前提条件而被动改造自己的生产管理与财务控制流程,风险较大,一旦后续控制不到位,极易导致避税失败,财务风险爆发,对企业长期发展造成极大威胁。
3.制定避税方案时对未来风险低估
合理避税既是一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机遇,同样也是一种风险选择,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财务控制活动,但国内多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制定合理避税方案时,往往仅盯着眼前利益,以减少税收支付为目标,缺乏长远考虑和整体筹划,尤其忽视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事实上,商场如战场,企业经营不可能一帆风顺,会面临各种各样风险,特别是那些突发的潜在风险更是难以把握,其造成的后果也难以确定,这给企业长远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更有胜之,会影响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正是对这种潜在风险的认识不足,内部风控机制不健全,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也无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从而造成避税方案仅考虑当下,而忽视未来,不能全盘考虑,谋划长远,一旦未来这类风险真的爆发,企业将会十分被动,甚至因此陷入经营困境。
三、完善企业合理避税行为的思考
1.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学习和解读
正如前文分析,科学合理的避税方案一定是建立在企业对优惠政策的深刻理解和把握上的,所以企业要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动向的深刻理解,体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导向,发掘政策引导下的市场机会,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对企业经营方向、生产流程、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科学评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只有如此方可做到科学合理避税。
2.聘用专业税务师,提升企业财务工作水平,完善避税方案
现阶段,我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之所以低下,主要原因就在于企业进行避税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专业胜任能力差,税务知识不足,对此企业可从两方面进行改进。一方面,企业应当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以优厚的工作条件及待遇聘用具备较高职业能力及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税务师负责企业避税方案的整体设计工作。另一方面,还应做好财务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通过设定一定的奖惩机制,创立学习型组织,督促他们在工作之余,努力学习专业知识,通过注册税务师任职资格考试,熟悉宏观经济信息,扎实掌握税务筹划有关理论及工作流程,从而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财务管理能力是企业设计避税方案,乃至后续方案得以顺利执行的基础,因此有必要在财务人员自学之外,企业还应聘请经验丰富的讲师定期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风险法律意识培训,以便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此外,对财务人员进行岗位交流,使其对企业内部运行情况有深入了解,从而能够结合企业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最佳避税方案,同时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判、评估、分析、论证,进而找出潜在的财务隐患,做好风险应对准备。当然,在编制避税方案的时候,要注意到两点,一是保证账务处理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同步,二是着眼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的需要,不能只顾及眼前利益,随意改变企业长期发展规划,从而影响到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3.强化法律意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系
合理避税不同于逃税漏税,虽然表面上看,都是企业尽可能少交税,但实质上不同,一个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政策优惠条件,做到少交税,而另一个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约束,直接逃避企业应尽的纳税义务。但两者之间毕竟一线之隔,如果企业在避税方案的设计上和后续的实施控制上存在一点偏差,就会导致避税方案失败,避税变成偷税漏税,企业不仅因此遭受法律制裁,还会影响自身正面形象。对此,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仅要做到知法守法,还要通过对国家税法、经济法及有关经济政策的学习,深入领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性和战略目标,避免因眼前利益而有损企业长期发展。此外,在编制避税方案时,还应积极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建立一种友好的互动机制,争取得到他们的专业帮助,从而准确把握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能容许的范围和底线,避税方案也只能在这些范围之内开展,否则就成了偷税漏税行为。
4.加大科学管理,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合理避税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有着较高的要求,成功实践合理避税的企业表明,只有会计资料比较齐全规范的企业,其制定的合理避税方案才更具可行性,这是因为会计资料越齐全,越有助于财务人员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其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也就越大,同时企业进行避税方案设计时的成本也就越低,实施效果也就越好。当然,财务工作若能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设置的账簿若能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并准确开展相关核算工作,那么企业税收筹划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才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审查考核。
5.做好成本核算,合理分摊费用
企业应当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准确掌握企业各类成本费用的发生情况及其各自特点,这对于合理避税非常有意义,因为费用作为企业利润的抵减项,通过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可以改变税基,以便合理规划纳税方案。比如,企业可以通过调节费用的分摊数额及时机,使得在利润高的时间里多分摊些费用,而在利润少的时候少分摊些费用,其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使利润平均化,避免出现利润过高而适用于高税率的情况。即使适用同等税率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调节分摊时机,以实现缴税时间上的选择,如此可平抑企业资金流的波动,保障企业资金链的稳定,而且晚缴税,相当于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这笔税款的时间价值。
6.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慎重选择避税方法
目前企业避税实践中常用的合理避税方法主要有价格转让法,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法,两个及以上有经济关联的企业通过以内部价格进行商品或资产转移来获取最优税率。成本调整法,通过合理调整或分摊费用,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方法,但成本费用的分摊应在现行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实施,不能违法乱摊成本。筹资法,通过商业信用、银行贷款、吸纳股权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然后降低企业税负的方法。地址选择法,企业在进行区位选择时,除考虑基础设施、交通、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等因素外,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税率差别,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生产地区进行投资,一般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上述方法适用不同情况,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设计避税方案。
参考文献:
[1]张立华.浅谈如何合理的规避企业税收[J].新财经(理论版),2011(6):219-220.
[2]徐疑.对企业合理避税的认识与思考[J].会计师,2013(12):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