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1
(重庆大学,重庆沙坪坝区400044)
内容提要: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其研究的深入及创新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尤其对发挥财政票据职能有显著的帮助。本文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为例,研究现行财政票据管理模式及其工作成效,分析财政票据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下,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地方财政 票据管理 收缴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544( 2015)09-0081-04
[收稿日期]2014-10-16
[作者简介]孟卫东,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与战略管理;冯冰清,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机制设计。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102178。
财政票据既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也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加强地方财政票据的管理,对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背景,就如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地方财政票据管理现状
现行财政票据主要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非税收人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各地财政票据分类、印制规格和要素大致相同,但财政票据的具体数目视其专用票据的多少差异很大。近年来,随着收费政策变化和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各地财政票据逐步归并。以重庆市为例,2006年首次改版后财政票据共有50种,至2014年已缩减为38种,分为非税收人类票据18种,结算类票据1种,其他财政票据19种;在其他票据中包含社保票据4种,医疗票据7种,其他票据8种。
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省(市)采取“统一印制、分级管理”模式,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销毁和监管工作,同时负责省本级单位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工作;地市及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管工作;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执收执罚单位)负责本单位领用票据的使用、保管,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票据核销和销毁工作。同时,也有少数地区采取省级财政统一票样,地市及县级财政自行印刷、分级管理的模式。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2010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关于行政事业性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文件。2012年10月出台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规范了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全过程,提出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的改革方向。《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初步形成了国家层面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框架。
各地结合财政部有关票据管理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如重庆市在2003年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的方式出台了《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自2010年起,各地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已有部分省级财政开始使用网络版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如重庆市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整合开发,大力推进财政网络票据,手工票据被严格限制并逐步减少使用范围。在其新系统中,合理划分了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银行三方的管理职责,结合非税政策相关文件及信息系统所具备的流程固化特性,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和制度执行,并建立重庆非税收入网(fs.cq.gov.cn)门户网站,支持三方对账、数据查询、政策咨询、票据查验、业务办理等多项行政服务功能,为今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打下基础。
二、财政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财政票据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和管控风险,手工开票还占有相当比例,不利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以及信息化建设上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管控风险,有些是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认真研究解决。
(一)制度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仍缺乏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入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农村经济组织票据等,目前只在地方暂行办法层面作出规定,或由农村村民委员会自理,缺乏部级指令层面的统一规范,在现实中已暴露出违规使用票据等情况,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财政票据核销、销毁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具体核销工作不尽规范统一。特别是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提出“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这一要求后,部分省市地区不能满足票据自动核销要求,仍停留在人工操作,致使票据核销、销毁过程存在操作风险。
3.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范围界定不清。如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中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其中“核旧领新”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法律解释;再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而非针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管理缺陷分析
1.财政票据使用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收单位填制手工票据要素不齐,银行重新录入差错率高;非税收入缴款金额需要人工逐笔核对,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入库后无法正确归集到相应的类别和科目,对账难度较大;社团或单位将捐赠票据用于逃避税收、摊派规费等目的;乡镇政府违规向当地企业开具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资金,用于弥补经费缺口;票据遗失较为普遍,甚至混用财政票据私设“小金库”或侵占国有资产。
2.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力量薄弱,绝大多数县级财政票据监管岗位人数仅为1-2人,用票单位普遍在200-300个之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更多体现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向本级用票单位发放票据等环节,而对于票据核销、检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开展不足。
(三)系统缺陷分析
1.系统架构标准不一。这一系统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不同的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推广进程及其软件供应商选择上的不一致。目前,大部分省级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相互独立运行,仅仅满足财政票据或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办理的需要,不利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同时,由于系统由不同的软件供应商架构开发,且在本地区独立运行,未能实现全国性的系统架构标准,导致数据结构、流程设计、权限管理、信息口径等不一致,对异地缴费缺乏系统支持。另一方面,部分执收单位开发了收费系统及开票软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数据交换不及时,票据管理存在漏洞。
2.财政票据核销不及时。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多为单机版运行,各单位财政非税票据缴款期限、财政票据核销期限未在系统上做出限制,导致单位积压应核销的财政票据,甚至未经财政部门核销擅自销毁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对单位并未严格做到“核旧领新”。
3.资金安全隐患存在。新系统的开发和使用对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及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地区培训不到位、设施配备不及时及工作人员习惯性使用手工票据等现状,带来的操作风险致使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同时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进程也受到影响。
三、对策建议
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特别应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以及电子票据的应用研究,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方式,为政府职能转变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基于“以票控费”的征管理念,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及时修改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清理整顿小金库,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首先,目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与其他相关制度相比,法律层次还比较低,需进一步研究提高法律层次的可能性和途径。其次,对社保基金票据、社团会费票据、农村票据等应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需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使用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单项适用性制度。第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包括票据印制、保管、核发、核销、销毁等制度,结合票据电子化系统,明确角色权限,把控违规风险;第四,应督促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加强制度执行力,根据财政票据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和单位用票情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在非税收入政策不断调整变化的情况下,整合开发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发挥财政票据在控费和促收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切实提高管理效率的最佳途径。通过财政部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银行三方网络连接,实现收费政策、票据使用、资金收缴全过程的财政监管,以及全省数据大集中管理。系统功能既要突出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又兼顾所有财政票据管理需要。既具有实用性,满足财政部门票据监管和用票单位业务管理需要;又具有先进性,充分运用好与时俱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及电子支付渠道。同时进一步统一票据管理业务流程、制定数据规范、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财政票据管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收入收缴信息间的互联互通,进而全面实施票据电子化管理。
1.简并种类,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提供基础支持。按照财政部“以通用票据为主,专用票据为辅;以机打票据为主,手工票据为辅”的管理思路,进一步扩大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机打票据的使用范围,替代和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及部分专用票据,为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2.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收缴透明度。将每个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票据、资金缴存时限等信息,预先锁定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实时连接,有效监控,及时发现欠缴、漏缴、坐支等违规行为,避免财政收入流失。
3.创新缴款方式,扩大电子缴款范围。在执收单位办事窗口引入POS刷卡电子收缴等执收方式,既方便缴款单位(或缴费人)缴款,又减轻银行柜台办理的压力;或借助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对接实现扣收,通过建立自动清算体系,实现非税资金源头分解和自动分成。
4.丰富系统数据挖掘功能。在互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技术日渐成熟的环境中,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电子化信息系统在满足数据收集、提数和分析等功能的基础上,可丰富数据分析手段,明晰系统真实需求,提高洞见力和预判力,达到资源更优配置和服务水平逐步完善的目的。
5.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安全是设计、架构及运行系统时不可忽视的关键,因此建立多层次多项目的系统防护措施刻不容缓。安全的票据管理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异地灾备及应急预案执行功能,在单位用户管理上使用具备公信力的身份认证措施,如CA认证系统或智能加密卡防护等,结合不定期的安全保护能力测评,以保证数据安全。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首先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流程,严格审核该票据使用情况,杜绝执收单位票据混用、串用行为;随着银行结算体系的日趋完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作用正在被逐步削弱,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此类票据。其次加强财政票据核销管理,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到“核旧领新”。第三是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从改进医疗收费票据形式、降低票据印制成本人手,既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又方便患者索取或打印医疗收费票据。
(四)开展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检查
首先健全检查机制,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票据使用单位进行稽查,特别是对票据使用量大、问题突出的部门要进行重点检查;第二,转变监督方式,与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监管合力;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丢失票据及存根的等问题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财政部门票据管理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合理设置票据管理岗位,实现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审验、稽核监督岗位分设,明确岗位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票据管理门户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提供非税收入政策、财政票据真伪查验和工作答疑等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六)加大财政票据管理调查研究力度
首先,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多方对财政票据监管问题进行调研,尤其是财政票据使用对象和范围等核心问题的研究,健全和完善与公共财政体系相适应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其次,对电子票据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组织研究财政电子票据定义、概念、运用范围、生成模式、管理流程等内容,对电子票据的发展前景、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可研究案例等进行论证,不断建立和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功能;第三,开展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及票据研究。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2
根据中央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精神和《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大力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规范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强化预算控制。根据文件要求,为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购汇人民币限额(以下简称“用汇额度”)的核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用汇额度核销工作。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用汇额度核销。1.领取非标准用汇的组团单位,按规定需核销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委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外汇核销的项目,必须是出国前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外汇开支项目。核销外汇须提供国外开支的原始单据,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2.逾期未核销的单位或人员将被限制办理新的用汇业务;3.未办理核销手续或者从其他渠道购(换)汇的,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切实发挥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作用。财政部门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涉及用汇额度的项目应补充说明该项目的用汇金额。未安排预算或预算中未说明用汇额度的单位视为无出国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因公出国(境)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出国(境)用汇额度,财政部门按照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及用汇额度预算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其他外事经费有配套人民币资金来源项目,有关单位已申请用汇额度预算的,财政部门相应安排该项目出国(境)用汇。
二、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的具体要求
(一)出国(境)用汇的核销程序及要求。
出国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在30天内凭有效单据到我委办理用汇核销手续。在办理出国用汇核销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整理开支单据。各种原始单据要先进行整理,剔除属个人负担的和不应报销的单据,并对申请核销的单据进行翻译,每张单据要用中文(在单据外文的下方)对有关项目进行标注,包括日期、品名、数量、用途、货币单位、金额等,国际旅费和城市间交通费要注明具体起止地点。同时在每张单据背面签上经办人和翻译人姓名,数额较大(折合购汇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开支单据必须要有用汇单位负责人签字。
2.归类、编号装订单据。按照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机票、培训费用、参展费用及经批准的其他费用等开支项目,分别归类,并对相关单据进行编号、装订。
3.正确填写“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包括填制“批准用汇预算数”、“实际开支数”用汇情况说明;填毕由经办人签字后送用汇单位审查。
4.用汇单位审查。用汇单位对报送来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及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汇预算认真进行审查,对超范围的开支和其他不能报销的开支予以剔除,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送我委审核。
5.批汇单位核销。我委对用汇单位提交的外汇核销申请资料和原始单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批准核销,在“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中批汇部门意见处盖章。用汇单位应凭盖章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如有外汇结余,应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行市分行或中国银行市民中心支行)办理退汇手续。涉及追加外汇,须向我委报送申请追加外汇报告,说明追加外汇的原因及申请追加外汇的标准等。
(二)办理出国(境)用汇的核销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见附件);
2.国外开支原始单据;
3.外汇开支情况报告;
4.其他与外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行政事业单位出国(境)项目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凡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民政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团出国(境),如需选择中介机构安排在国外的食、宿、交通等社会化服务,或必要时为团组提供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应按《关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办服务实行预选供应商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9]18号)办理。预选供应商名单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告。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项目采购及办理换汇、支付流程。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项目;
2.采购单位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采购单位申报集中采购,通过集中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分行或中国银行市民中心支行(银行)办理换汇;
5.银行审核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原件,并按规定程序及标准用汇开支标准办理换汇;
6.采购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到我委国库支付中心办理集中支付手续。由国库支付中心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在最后一期付款时除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外,还需附换汇水单,否则不予支付。
7.每月底银行将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及用汇凭证一并送我委预算处。
(二)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供应商的管理要求。
1.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换汇、用汇的采购单位,我委不予支付相关经费。中标供应商将被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
2.对未按政府采购程序选定出国(境)经办机构或违反用汇规定等行为的单位予以通报,暂停或取消出国(境)组团,并按《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团组负责人、违规审批人、核销费用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申请用汇核销,参见《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办理。
(二)我委此前印发的关于用汇额度核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行政事业;票据;管理
【中图分类号】 D92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90-1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收款收据成了万能票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可是,一些单位却扩大开票范围,有的开管理费,有的开建养款,有的开集资款,有的开没收违法所得款,有的开拍卖款,有的开治超款等等。
(二)不开收款项目。有的单位在填写收费内容时十分随意,有的不开日期,有的不开收款项目,有的不开收款人姓名等等。
(三)乱盖章收款。《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可是有的单位却不盖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而用其下属机构章进行收款。
(四)跨年度开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票面上明明写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可是收款单位07年的票据到08年7月份还是照开不误,对于付款单位来说,正规票据总比白条强。何况付款单位一般也惹不起收款单位,所以过期票据还很有市场。
(五)不按规定购买和核销票据。《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财务机构在下次购买票据时,应在票据购买证上如实填写票据使用、结存和收款金额以及上交财政专户等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票据购买证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专章和核销人印章,方可再购买票据。可是有的收款单位在领取票据时,一次领取许多本,使用完毕不核销,年度终了也不核销。
(六)存根联和交款单位凭证联无复写痕迹。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一是管理体制方面,票据方面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乡镇,乡镇作为一级政府本来没有什么强制手段,可是自上而下,一有事就让下面做,不对一些单位进行处理处罚难以取得应有效果。二是经费紧张,乡镇是最基础政府,每年要接受方方面面的各种检查,没有经费不行,单靠行政手段管理也不行,久而久之形成了不收费难以生存的习惯。
(二)主观原因。1.对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够。由于政府非税收入主要表现为“收费”和“罚没”,并且大部分非税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个别单位和领导,对非税票据的性质缺乏认识,认为非税收入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部门所有,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对政府调控、政府管理非税收入有抵触情绪。2.承担非税收入的监管和稽查的部门太多,由于这些部门缺乏明确分工,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缺乏制度化的界定与配合,造成了监管上“缺位”与“越位”现象十分普遍。3.一是使用票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意识不强,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加强票据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日常监管不到位;二是社会群众对财政票据监管的政策不清,不利于社会的监督;三是票据种类多,专业性强,收费金额计算复杂,使规范管理和监管难度增加;四是票据审核不全面。票据审核只审核票据存根,而问题多出现在报销凭证联。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执法、守法意识。要保障财政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财政部门内部要把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细致、业务精通的人员安排到票据管理岗位,并建立票据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培训时间要充足,内容要丰富,培训方法要务实。以此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提格执行票据管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确保票据使用管理规范有序。对使用不正规收费票据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缴,也可以向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以制止乱收费、不按规定收费的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完善票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一是票据管理部门应合理核定领取票据单位的票据月使用量,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二是加强票据结报核销管理,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对违规使用票据、不按时结报核销,以及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应暂停供票,责成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加强票据存根销毁的监销。经财政部门准予核销的票据存根联,保存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销。加强对单位财政票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单位票据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
(三)设置票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财政部门应成立票据管理中心负责财政票据管理,以强化财政对票据的监管职能。票据管理中心内部要实现票据保管发放、核销审验、稽核监督“三分离”,明确票据管理岗位的权限和责任,建立票据购领发放、审验核销、稽核监督的工作流程,公开办事指南,规范操作程序。通过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上堵住操作上的漏洞。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4
摘 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财政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提供了基础条件。它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重要补充,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 资金 结算票据 管理使用
一、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状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在完成其基本资金结算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其使用范围和要求、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结算;通过各项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加强,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规范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长期的管理过程中,在印刷、发放、核销等环节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位超范围使用的情况比较普遍
此类问题主要是单位使用往来票据时开具的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比较严重。具体表现是: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也有的以代收、预收方式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转化为往来款项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个别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应纳税收入,规避纳税义务,逃避税务部门监管。②蓄意混淆资金性质。有些单位故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坐收坐支,逃避财政部门监管。③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和执行程序导致单位滥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上级部门不通过正常发行渠道征订书籍、报刊以及各种资料等行为;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举办的以及为下级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的收费等,这类收费一般没有物价部门发放的临时收费许可证。
2.财政部门监管难度大
虽然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相对于非税票据在使用的数量上少很多,但在票据监督管理方面的难度却远远大于非税票据。一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款项有时无需上缴财政,且票据使用的周期长,因此很容易游离于财政票据监管之外;二是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事项数量及种类多、性质复杂,从而导致不易辨别,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规定的使用范围比较简单而且空泛,给财政监管造成了一定困难;三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措施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财政监管的难度。
3.目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管理制度与现实情况的矛盾
按现行规定:“往来结算统一收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或上下级往来款项结算时,收款单位向对方出具的一种收款凭证,在会计处理上只能作为往来科目的原始记账凭证,不得作为收支科目的原始记账凭证”。这一要求与现实情况有诸多不符。在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资金结算不可能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资金结算也时有发生。
4.非税收入管理滞后造成票据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也普遍存在
在目前情况下,一些单位特别是事业单位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尚未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这类收入,有的既未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也没有使用税务发票,因没有其他的票据适用,基本都使用了往来票据。另外,部分已明确不属于非税收入范围的资金因没有适用票据,也只能使用往来票据收取,如政府集中的公房出售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等。
三、意见和建议
1.突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完成和记录资金结算过程的基础作用,取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套印的财政监制章,科学合理的界定其使用范围和要求。建议在使用主体上界定为除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具对象上,不做限制;在开具内容上,明确规定,凡属正常往来结算事项,均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明确为非税收入或应税收入的资金收取,均不能使用。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完善
一、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1]。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三)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该办法还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反映到贷款损失的扣除方面,主要内容为:因国务院相关决定事项而导致的贷款损失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具体的审批事项后,由各省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其他原因导致的贷款损失则由银行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按损失金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划分审批权限。
(四)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为期末允许计提准备金资产余额的1%与上期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之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对农业和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按风险程度划分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上述贷款按风险程度分为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这四类,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分别为2%、25%、50%和100%,同时贷款损失不足冲减准备金的部分经审批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五)对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银行在以后年度收回己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时,必须将其纳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制度设计偏离税收中性原则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中实行的是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一般准备金法,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只考虑贷款资产的数量而不考虑贷款资产所包含的风险程度,这就导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与实际的不良贷款相匹配,无法真实的反应信贷风险。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般准备金是不符合税收中性的。[2]而核销法的运用会诸如核销标准、核销程序、产权关系、司法效率以及会计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核销法也偏离了税收中性原则。
(二)从法制方面看,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分散于企业所得税法统领下的各种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通知和办法之中,显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统计和规范口径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具体运用混乱。大部分相关的规定都是以“通知”的形式的,而且每一个通知就会有一个新的规定,而且,部分政策的有效时间还有限定,往往旧政策的执行期限已经结束,新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及时出台,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贯性。同时,金融法规与会计法规、税务法规统计与规范的口径不同,银行需为应对不同的管理部门做不同的安排,使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成本加大。
(三)从具体制度上看,相关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过低
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度不得超过允许计提准备金贷款资产的l%,而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贷款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对应这五大类贷款资产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具体比例为:正常类贷款为l%、关注类贷款为2%、次级类贷款为25%、可疑类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 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资产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上下浮动20%。这部分准备金可以作为费用列支。由此看出,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比例明显低于银行根据风险程度划分计提的准备金的比例。
2.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我国贷款损失的认定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际。财税[2009]57号文件中列举了十二种可以确认贷款损失发生的情况,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在确认贷款损失时银行往往必须提供很多法律方面的证据和证明,由于法律的程序性,银行在获得这些证明时,往往需要巨大的时间和成本,导致贷款损失不能及时在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应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这样一来也加大了银行的成本。
3.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
其实这正是由于贷款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的。贷款损失的确认与核销不及时,导致会计和税收在将贷款损失作为费用处理时存在时间上的差异,直接造成银行因而被提早征税;但是又由于递延税资产(主要由上述贷款损失准备引起)转回的不充分,这种时间性的差异变成了永久性差异,使得提早征税变成了过度征税。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完善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还存在着不足,一定程度上侵占了银行的利益,阻碍了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完善。
(一)完善贷款损失税收法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门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规定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程序、准予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的范围、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额度及其计算方法,收回已扣除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相关问题。同时,取消对上述政策执行期限的限制,使政策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减少纳税人的不确定性预期。
(二)贷款损失税收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1.完善贷款损失认定制度
首先,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办法》的基础上简化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赋予银行一定的自。其次,明确贷款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口径。目前的各个政策文件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有必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完善贷款损失税收处理法律制度
首先,维持现行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方式,但要对扣除比例进行改革。在扣除比例的确定上,体现差异化原则,具体制度安排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优势,贷款资产的质量均较高,而且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很强,故可以规定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比例仍然为l%;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贡献,以及他们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可以提高这些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比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则应该高于上述两类银行,以鼓励这些金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
其次,对部分特定性质和用途的贷款损失施行特定准备金法,为将来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制度施行特定准备金法提供可供参考的经验。这些“特殊贷款”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包括“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扶贫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内所有关乎国计民生的贷款。这种制度安排既能引导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动,还能提高财政支出(税收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
再次,最终建立特定准备金制度。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1年就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己经全部实行五级分类制度,这就为特定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在财务会计制度上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一旦条件成熟我国的银行贷款损失制度就可以施行特定准备金法。
最后,在制定贷款损失政策时主要应该本着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矛盾的原则,对贷款资产的范围进行科学、合理、实际的界定,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和扣除的审批程序做到细致而又不繁琐,精确而又不苛刻,实现既矫正了市场失灵而有不伤及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赵纶.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拨备计提研究[D].复旦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2]杨奕淼.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研究[D].厦门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作者简介:
财政部核销管理办法范文6
(一)内容当时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
1.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提取公式是每年年末按照应收利息余额的千分之三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2.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规定项目的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本外币汇总折合人民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3.投资风险准备金
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投资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二)存在的问题
1.呆坏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资产质量的实际损失程度相差太大,损失程度远远大于计提的准备金数,从而导致银行损益虚高。
2.呆账准备金按照人民币计提,商业银行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3.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年初计提,坏账准备金年末计提,导致银行的年报不能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
4.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科学,规定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5.将呆坏账风险准备金分割为三部分,而且每种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提取时点、提取的货币都不一致,而且核销的标准也不一致,有害无益。
6.不良资产的界定较窄,仅覆盖部分授信业务、投资和应收利息三个方面。
7.与国际惯例悬殊较大。
二、1998、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
根据准备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1998和1999年先后调整了呆账准备金制度。
(一)1998年的调整
规定:当年计提数=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呆账贷款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全额补提,补提部分不得税前计提,而是税后计提,但国有商业银行暂不执行;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纳入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
较1993年的准备金制度,1998年的调整有了进步,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扩大,金额增加,提取时间也统一到年末,但准备金与不良资产的损失情况不配比、不良资产覆盖面不充分、商业银行承担汇率风险、与国际惯例不接轨、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情况等关键问题仍然存在。
(二)1999年的调整
1999年的调整内容是将按照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计提改为原币计提,解决了商业银行在计提与使用呆账准备金时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其他内容没有改变。
从1993年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到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虽然准备金制度在完善,但都集中在呆账准备金制度上,措施都不是实质性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我们都将提取的准备金作为一般准备金计算在附属资本中,但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不论是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还是坏账准备金,均是形式上的一般准备金(就其提取的方式而言)、实质上的专项准备金,将其纳入附属资本无疑高估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三、2001年准备金制度的重大改革
在人民银行发起的贷款五级分类改革的推动下,财政部于2001年5月21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
1.将针对贷款本金的呆账准备金、针对贷款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针对投资金额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合三为一,统称呆账准备金。
2.科学规定了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将不良资产覆盖面扩大到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规定不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仅限于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贷款。
3.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金期末余额的最高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余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规定,呆账准备金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按照风险程度提足准备金允许逐步完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4.规定商业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和呆账准备处理。
5.确立了银行核销呆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性质,这一工作要建立保密制度,要“账销案存”,要建立已核销呆账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财政部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前后,了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两个通知:一是将表内应收利息逾期期限缩短。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二是规定了应收利息的核销方式。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以后,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对于已批准核销呆账本金的表内应收利息,一并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这些规定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添砖加瓦。
在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外商投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等适用),进一步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同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全面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针对贷款损失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仅仅是资产减值准备中的一部分,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针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针对投资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针对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至此,不良资产的界定进一步宽泛,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良资产分门别类地提取减值准备金使准备金制度更加科学化。
(二)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在人民银行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财政部及时颁布相应的财务制度,是准备金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意义深远。不仅在实施谨慎性原则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而且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这一改革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
1.操作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准备金税后提取,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在当期损益中提取;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却规定,计提准备金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处理。矛盾之处在于:前者规定了一般准备金是税后提取,后者规定的内容均为税前提取的概念。
2.存在操作上的不配套之处。一般准备金规定了税后提取,没有明确提取比例的范围界定,如是否允许不提?是否允许将税后利润全部计提?也没有明确计提的基数,是对部分贷款计提一般准备金,还是对全部贷款计提一般准备金?操作规定上的不配套将会影响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准备金制度。
四、2002年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002年4月2日,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对2001年准备金制度改革措施在加强可操作性方面和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项准备金的性质。一般准备金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金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专项准备金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金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规定了计提方法。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专项准备金按季计提。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其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特种准备金按季计提。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家、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
3.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4.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计提,提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同时还规定,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金,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5.提出贷款准备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实意义
2002年对准备金制度的完善,解决了对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性质的界定,也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同时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即未提足准备金的商业银行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这预示着国家管理层已关注由于准备金覆盖面的不足而导致商业银行虚盈实亏问题,也开始考虑跨国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存在的特殊问题。然而,这一时期的准备金制度在实施上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即由于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分类并行而出现的问题。
2001年人民银行推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法,实质上是对“一逾两呆”分类法的否定。但两种分类法并行,在财会制度执行上出现了新旧制度交替方面的混乱,尤其在未实施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商业银行。
列举如下:
1.财会制度规定,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内核算,“两呆”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表内,在表外登记;但对“五级分类”项下的各类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如何处理,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与“五级分类”项下的各类贷款存在怎样的对应关系?财会制度没有规定。
2.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新规定,准备金的计提是按照资产质量的五级分类结果计提专项准备金,按照国别风险、行业风险、地区风险计提特种准备金,按照贷款余额计提一般准备金。对“一逾两呆”的资产如何计提准备金,新财会制度没有规定。
3.目前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认定标准进行核销的,人民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损失类贷款又与财政部认定的呆账贷款标准存在差异,而且按照有关规定,损失类贷款要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金。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损失类贷款如何核销?二是提取的100%专项准备金如何使用?
4.双线分类、双线统计、双线考核,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也存在利用双轨制做文章的问题。
五级分类制度和一逾两呆制度具有排他性,上述问题都是两种资产质量分类存在差异而且并行造成的。如果五级分类制度优于一逾两呆制度,我们就应废一逾两呆制、立五级分类制,并将相关的财会制度与五级分类制度挂钩,切切实实贯彻五级分类制度指导下的财会制度和税务制度。
五、银监会对规范准备金制度的具体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于2003年11月颁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之后又于2004年3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金制度提出了如下重要规定:
(一)扩大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纳入其中。
(二)扩大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要求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所有银行金融机构,从2004年起实行五级分类。
(三)实行资产质量分类的单轨制,要求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的银行,从2004年起,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
(四)各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未按规定提足损失准备金,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的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六)对不良资产的监测与考核的资产范围包括贷款质量、非信贷资产质量和表外业务质量。
银监会出台上述两政策在完善准备金制度上的意义:一是将资产质量的管理扩大到全部的资产领域,不再留有管理上的死角;二是废“一逾两呆”制,实行五级分类的单轨制管理;三是将准备金充足率与银行损益公允性直接挂钩。
六、对切实贯彻谨慎性原则,有效执行准备金制度的思考
从1993年我国正式建立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到2004年银监会出台相关政策,我国的准备金制度逐步完善,与国际通行做法的距离逐步缩小。但是要贯彻好准备金制度,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其中制度与政策本身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建议加快研究解决。本文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一)对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存在脱节和不明确之处
新的准备金制度规定了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但对每一种准备金的使用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什么情况下使用一般准备金什么情况下使用专项准备金,什么情况下使用特种准备金不太明确,只含糊地要求“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另一方面,在规定计提这三种准备的比例上,存在一些逻辑上的模糊。例如,专项准备金与特种准备金在数量上是否存在相互的制约关系?如果银行在某一行业的贷款提取了85%的专项准备金,那么该银行能否再对这一行业的贷款整体提取30%的特种准备金?这些问题不明确,将制约着银行积极严格地执行新的准备金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给予明确。
(二)核销呆账环节应该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会计理论和实务中有一条重要的定律,叫实质重于形式,其主旨就是充分贯彻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当法律形式与经济的实质发生不吻合时,以经济的实质为依据进行核算。为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工作,就存在着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吻合的问题,而现行的核呆制度注重法律形式,导致核呆难,许多实质上的呆账由于手续办不下来,长期挂账,无法核销。
2001年5月21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了呆账认定的10条标准,同时规定了核销呆账必须提交的10类证明其确实为呆账的材料。目前商业银行在核销呆账工作上遇到了一些尴尬:一是对于一些实质上的呆账,为了让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吻合(即办理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要花高昂的成本和漫长的时间去办理各种手续。二是对于一些实质上的呆账,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各项手续,拿不到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济实质无法与法律形式吻合,导致账实表面上的相符而实质上的不符。在呆账核销方面,《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落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是不一致的。
在核呆工作上落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着深远的意义:一是保证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损益真实可靠;二是降低商业银行在核销呆账环节上的巨额成本;三可起到反腐倡廉的积极作用。但是如何改革多年来形成的核呆“手续”与程序,真正落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是个不大也不小的题目,需要许多部门的通力合作。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政策制定机构的高度重视。
(三)细化总行统一计提准备金的规定是当务之急
对于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的规定很多人不理解,认为不可操作,问题在于这条规定太笼统。我认为,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是有层次界定的。
1.对于一般准备金,应规定由总行统一计提,分支机构不得提取。因为一般准备金不与具体项目的风险损失程度挂钩,是抵御银行不确定的总体风险,不是个体风险,具有资本性质,而且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准备金属于税后利润的计提安排,因此应该由法人统一计提;分支机构不实际参与所得税的计缴程序,不应计提一般准备金。但对于跨国商业银行而言,考虑到有些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准备金给予了一定比例的免税优惠政策,商业银行的总行可以给予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当地计提一般准备金的权限。
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金还出于正确量化分支机构业绩的考虑,因为一般准备金的计提不是依据其经营资产的质量,不反映资产的减值,由分支行计提一般准备金将对其业绩的反映产生误导。
2.对于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原则上应由各分支机构计提,不应规定总行统一计提,但对于跨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中国银行),由总行统一计提有其特殊含义。
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与具体经营资产的质量及估算的损失程度挂钩,属于营业费用性质,由各个分支机构计提该类准备金可以真实反映出该机构的经营业绩,而且由于其计提与使用直接与具体的项目挂钩,操作和管理也是有效和简便的。如果总行有自营业务,总行仅对其自营部分计提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对于跨国银行,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的计提原则上也应由各分支机构进行。但跨国银行有特殊的情况,即由于在海外的分支机构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各项规定,各个国家(地区)对资产质量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不同级别的资产质量所规定的计提比例也不同,享有的税务政策也不同,所以在一家银行体内就存在较大程度的差异问题。对于一家跨国银行来说,必须按照全行统一的标准编制汇总报表与合并报表,必须按照总行制定的资产质量认定标准和计提准备金制度来衡量这家银行的整体资产质量状况和准备金的覆盖程度。为解决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的这些差异,只有按照总行的统一标准和规定,编制全行(集团)汇总报表和合并报表,将海外各个分支机构按照属地规定在当地已提取数与总行规定计提比例的应提取数进行比较,其差额遵循从严原则,由总行统一补提(从严原则要求,总行依据所在国规定制定的准备金政策与海外分支机构所在国执行的准备金制度进行比较:若由于海外机构所在国制度严格而导致计提金额高于总行规定的计提金额,总行不能冲减已计提金额;若由于海外机构所在国制度宽松而导致计提金额低于总行规定的计提金额,总行应补提准备金)。
3.必须解决税务处理问题。如果一般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就必须研究解决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免税政策与国内税务政策存在差额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的计提,必须研究解决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与总行所在国由于资产质量分类标准不一致和计提比例不一致导致差额补提的税务处理问题。如果税务问题不解决,总行统一计提准备金的规定也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