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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释义范文1
[关键词]销售货物 销售劳务 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差异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施行,200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对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了细化,本文主要对不同的经济业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销售货物
㈠、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销售货物的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符合上述四个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有几个特殊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销售应税劳务
㈠、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三、特殊销售业务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缴纳增值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企业所得税对该项经济业务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原因为: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项经济业务作为视同销售业务,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原因为: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况有①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②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③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④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⑤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⑥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所得税法释义范文2
【关键词】政府补助 所得税 影响
一、前言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持续的创新,近年来电网企业不断重视和加大对研发项目的投入力度,硕果累累。随着企业自身思路的拓展和研发实力的增强,项目研究申请并成功取得政府补助的情况也日益增加。政府补助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自身研发的直接成本、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更大程度地调动企业从事创新积极性;另一方面,补助申请过程中政府通过同业专家评审,将优质的项目选择了出来,就会向社会传递企业研发项目前景良好的信号,也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取得的政府补助及其形成的支出所涉及到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财务人员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从而在收益的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财税风险。
二、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主要特征一是无偿性,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三、政府补助所涉及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所以,收入总额,包括政府补助,即包括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可见,政府补助,在税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收入总额中的补贴收入。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这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中第三条规定指出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收到的政府补助时,如果同时满足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该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差异
从上述规定可见政府补助的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差异:
1.会计规定政府补助最终都将确认为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而税法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会计规定政府补助收入,在取得收入当期确认为损益或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按配比原则进行分配,计入以后期间的当期损益;按税法规定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政府补助,在取得该收入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取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取得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收到的政府补助为征税收入,且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当期损益,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收到的政府补助为不征税收入,且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收入要做纳税调减,但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要做相应的纳税调增,因此对净利润没有影响。
3.收到的政府补助为不征税收入,且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的,由于与该收入相对应的支出或费用在当期并未发生,因此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不发生纳税调整。但在以后期间该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或与之有关的资产发生折旧或摊销时,按实际发生的不超过该收入的发生额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配比原则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金额或者折旧摊销额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资产直线法折旧或摊销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不影响净利润。
4.收到的政府补助为征税收入,且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收到政府补助当期应将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期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由此形成的递延收益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在以后期间该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或与之有关的资产发生折旧或摊销时,按配比原则对递延收益进行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形成的会计利润,在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减,并且重新计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所得税费用。
例:电网企业甲,2007年从事研发活动进行走字耐压一体化装置技术改造,改造投资600万。2008年9月政府财政拨付技改补助资金100万。改造项目于2008年12月完成并交付使用。该装置使用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甲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400万元。假如2009年至2016年实现利润均为500万元,2017年初对该装置进行处置,当年实现利润900万元。甲企业所得税率25%。各年均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政府补助收入为征税收入,其所得税纳税调整及会计核算如下:
2008年的会计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2)应交所得税:(400+100)*0.25=125万
借:所得税费用 125万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125万
(3)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100万>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0=100万。
应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25=25万
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0=25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
2009年的会计处理:
(1)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1000/10=10万。
借:递延收益 10万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万
(2)应交所得税:政府补助100万在2008年已征税,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部分,应做纳税调减:(500-10)*0.25=122.5万。
借:所得税费用 122.5万
贷:应交税费 122.5万
(3)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所得税费用。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90万>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0-0=90万。
应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90*0.25=22.5万
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2.5-25=-2.5万
借:所得税费用 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2010—2016年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同2009年。
2017年处置该设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1)应分摊的递延收益:100-10*8=20万。
借:递延收益 20万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0万
(2)应交企业所得税:(900-20)*0.25=220万。
借:所得税费用 220万
贷:应交税费 220万
(3)重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所得税费用
递延收益账面价值=计税基础=0,因此应确认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0万元,固当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