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1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2
关键词:兵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回收
按照国家、兵团的有关要求,兵团国土资源局始终把“增收节支”作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储备资金。根据国发[2001]15号文件指出:“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有国家取得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国有土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现就针对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收益收支管理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土地收益收支问题通过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加强行政划拨土地的管理来解决
首先,应抓好土地出让价格的管理。按照国家规程还应根据土地的具置、形状、容积率、用途、环境和土地供应等因素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由中介机构评估该宗土地的出让底价,通过挂牌方式招标、拍卖、协议出让。这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其次,应加强对土地行政划拨的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土地使用的“双轨制”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为了减少行政划拨中的土地收益流失,一方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划拨用地范围的规定严格执行,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对象和面积、地段、用途严加控制,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通过提高土地使用税,适当缩小土地批租和土地行政划拨之间的使用价格差距,尤其对非经营性用地中的有相对收入的单位,应提高土地使用税。通过一段时间的过度,逐步拉平土地批租和行政划拨间的价格差距,逐步取消土地使用的“双轨制”。
再者,要加强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力。对经济使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要做出严格规定。对开发商以开发经济使用住房名义,改变用途性质牟取暴力的,应没收非法所得,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土地用途改变,必须征得规划和土地部门的同意,并与政府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避免行政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所产生的土地收益流失。
二、在土地转让中征收土地增值调节税
土地使用权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搞隐形交易。凡通过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同时对转让中的土地增值征收土地调节税。这里所指的增值部分是指政府对土地进行了投资并非转让投资改良所致。为了促使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流动,可将部分增值留给土地使用者。为防止土地转让中的瞒价行为,若土地转让者申请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正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三、土地出租中的土地收益流失,应通过收取租赁超标费办法解决
基于和收取土地转让调节税相同的原因,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超过政府公布的指导性租赁价格时,出租人应按超额累进的方法,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超标费。通过行政无偿划拔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租而又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适当提高超标费标准;对土地出租者申报的土地租金明显低于指导性租赁价格,政府有优先租赁权。
四、严禁空地买卖或变相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非法行为
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严禁炒卖地皮和以地易房,以地分成等土地使用权变相买卖行为的发生。通过批租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完成工作量达到到规定的比例之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资金欠拖不决,超过规定开发期限而未动工者,可以收取“空地税”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发生的空地买卖或变相土地买卖,应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加强对土地经营的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
五、收支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资产管理的监督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3
一、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全部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所在企业委派会计为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人,负责做好资产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按实建立台账,资产发生变化的及时统计、上报,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国有资产损失流失。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受到任何损失,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转让、变卖等。
(二)企业对使用的国有资产具有保管、维护的责任,要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完好、保值增值。
(三)任何企业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国有土地资产范围内新建、扩建各类房屋、仓储设施。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大型固定资产投入时,投入前先行书面申请,注明投资项目、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经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资产管理要求,明确产权属性记入台账。对购销企业确需添置的吸粮机、通风机、输送机、电子磅、地上笼等设备,以及仓库屋面小修,墙体、仓内地面小补及仓外场地简易维护的投入,应严格按“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如因管理不力,造成在国有土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或土地被个人侵占等事件发生的,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负责无条件进行拆除清理。对处置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规范资产出租监督管理
(一)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各企业凡拟出租国有资产(含院内晒场、空闲土地),必须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报告,注明出租资产类型、位置、数量(土地亩数、建筑物间数和面积)、承租用途以及拟出租的租金和租期等。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二)企业对出租资产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外招租,杜绝暗箱操作,,损公谋私现象的发生。招租成功后,租赁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安全生产要求,经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审核后,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并报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备案。
(三)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租,一年一签。对确需超过一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必须经局同意,方可实施,租金须根据市场行情逐年递增。对外出租的资产不得用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存放有毒物资和有害化工产品。资产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租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统一上缴购销公司资产经营收入账户,坚决杜绝拖欠租金,租金不入账和坐收坐支等违纪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按照“谁创收,谁受益”的分配原则,单位自己盘活资产的出租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60%-80﹪予以返还;区局盘活的资产收入,按实际收取租金的20﹪予以返还。所有返还资金用于补贴所在企业对资产的日常监管、维护和维修。返还资金的拨付,由所在企业向局招商与资产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审监科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五)企业对出租后的资产要加强管理。区局将对各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将与年终目标考核紧密挂钩,对已签订的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给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将终止租赁协议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租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六)目前己对外出租未到期的资产,由企业携原租赁合同,按资产管理要求补办手续,待原资产租赁合同修改完善后,再行继续签订。到期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律终止,承租方愿继续租赁的,资产所在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按程序报告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4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力度,通过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严格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国有土地资产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
(二)统一管理原则。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招拍挂、统一资金管理;
(三)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长效利用原则。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努力提高土地资产利用效率,满足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予以储备:
1.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用地单位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滩涂、矿场等用地;
4.应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由区土地收储中心依法收购后予以储备: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及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3.企业改制和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5.土地使用权人因搬迁、盘活土地资产等原因调整出的土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予以储备: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可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农用地;
3.可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未利用土地。
四、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一)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程序
拟定方案—方案审核—报经批准—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补偿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收购提出—权属核查—价格确定—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费用支付—注销登记
五、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与管理
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部门会同区发改、建委、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储备贷款、其他借款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指区财政部门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6﹪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土地出让的业务经费。
储备贷款指土地收储中心为实施土地储备,利用政府信用或土地资产作抵押向银行借入的信贷资金。
其他借款指土地收储中心运用非储备贷款方式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
其他收入指土地收储中心储备贷款和存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严禁在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中列支。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1.土地征购费:即征收、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征地三项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拆迁补偿费、安置房建设工程费、征地工作经费等。
2.土地前期开发费:储备土地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支出,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场地平整、围墙建设、勘探测绘、测量、规划设计费、预决算编制及审核费、工程竣工验收费、评估费、公告宣传费、拆迁管理费以及用于土地开发的其他直接费用。
3.土地储备管理费:土地储备期间发生的场地看管、维护、土地交易等费用。
4.应缴的各项税费:向政府或相关部门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费基金。
5.贷款本息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融资费用。
6.其他与土地储备有关的费用。
前款中征地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征地费用,对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前款中拆迁管理费是指为保证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作经费。
七、推行模拟收储征收模式增加土地储备
(一)凡属城区土地储备计划内应储备的国有存量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积极与有关单位、企业做好对接沟通及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工作,争取支持配合,采取先收购后补偿的模拟收购方式进行收储。
(二)凡属全区土地储备计划内应储备的集体土地,区土地收储中心应积极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对接沟通,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采取先征收补偿后报批使用的模拟方式进行征收储备。
八、发挥储备土地作用扩大融资能力
(一)区土地收储中心通过土地的量化储备,形成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为政府加强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有效把握城市建设开发节奏,提供充分的土地资源保障。
(二)加大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将生地变熟地,劣地变优地,缩小土地地差等级,显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值增效。
(三)加强储备土地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市场供需动态,勤推介,广招商,适时推出条件成熟的储备土地入市出让,通过“招、拍、挂”出让,加快储备土地成本的收回和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有效增加全区财政收入。
(四)加强与银行合作,建立互信、互赢的信赖关系,将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政策性贷款,以获取更多低成本的储备资金。
(五)短期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区土地收储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经营等方式加以利用,增加收益,避免闲置。
九、储备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区国土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区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设计要求(含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
(三)区土地收储中心对拟出让地块开展权属核查、绘制宗地图、地价评估及前期开发等工作。
(四)编制出让方案。由区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宗地基本情况、地上附着物情况、规划情况、土地评估情况,及时编制宗地出让方案,确定拆迁成本、出让地价、政府收益以及出让的方式。
(五)方案审定。由区国土局对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宗地出让方案予以审定批准实施。
(六)办理相关手续。宗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区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支付收购定金,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权属更变手续办理完毕后,区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和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施净地出让的,区国土、发改、建委、房管等部门依据宗地出让方案办理拆迁手续。属集体土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七)区国土局编制出让文件,出让公告,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
(八)公布出让结果。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由区国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区国土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职责分工
(一)区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宗地出让方案的实施以及土地出让招拍挂工作。区土地收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开招拍挂出让活动的具体事务。
(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路网设计规划和出让宗地的具体规划设计要求。
(三)区房管局负责国有存量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区财政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7〕18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强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明确收入及支出范围。负责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及土地出让金业务费的提取工作,根据收储计划完成进度及时拨付到位,以利我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
一、本实施意见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5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收益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8(c)-0164-01
我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市已早列入资源枯竭型城市、处于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资源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因此,建立一个城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资产运营的研究、情报的收集、运营的规划,增强城市资产运营的前瞻性、预见性,提高城市资产运营的整体水平的资产统一运营管理机构是切合我市实际的。
1 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城区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市中区打造生态城对资产的需求无论从质上到数量都呈逐步增加的趋势,而资产相对闲置与城市建设资金缺口不断加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同时,随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向新城聚集的现实,造成我市老城区的大量的建设用地闲置,造成有效供给不足,进一步加大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且随着今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逐步退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全部国有资产的比重还会进一步提高。这是一块巨大的经济发展资源,而且绝大部分资产质量优良;但没有转化为资本,难以实现保值增值;一些单位在处置土地和房屋时,既不进行评估,也未实行公开拍卖、随意出售;一些单位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国有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将开发的商品房私自出售,是否出售及出售价格全凭领导一句话,缺乏必要的公开、透明,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些单位对闲置的房地产出租,租金碍于人情或者其他个体小利益、闲置房地产资产也往往得不到最大效益,没有转化成为资本,就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这就不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经济学上有一个花钱理论:用别人的钱替自己办事,不讲节约,只讲效果;用自己的钱替自己办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用自己的钱替别人办事,只讲节约,不讲效果。从这个理论中不难看出,国有资产始终处于“别人”的角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现有存量资产进行整合,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把 “死钱”变成“活钱”,用到我市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上,必将对促进我市的建设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按市场化开发利用,一方面可解决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不清、产权混乱、管理不严、占用不均、闲置浪费、潜在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可达到活化资产,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存量资产货币化、非经营性资产经营化、经营性资产企业化,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化与保值增值改革目的。这次我市实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统一管理体制的改革,总体目标是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障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坚持“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原则,建立起“政府所有、财政监管、单位使用、中心运营”的新体制、按照“融得来、管得住、用得好、还得上”的原则,建立起“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财政统借、统管、统还一体化管理的投融资体系,堵塞资产流失的漏洞,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及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增增值,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2 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实行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表现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运营,财政部门在各单位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降低了资产监管成本,实现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的实时监控。同时,以此为载体搭建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突破了城市建设资金瓶颈,使房产、土地资产融通变现,由“死”变“活”,顺利进入资本运营渠道,合法地参与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增强国有资产发展的活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价值和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的提高,为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2)行政事业单位划拨国有土地纳入统一管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进行统一调配,可解决土地闲置及一些单位在外租房办公的现象,充分利用了闲置资源。对划转资产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运营方案,重新调整房屋的租赁主体,并及时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使得拥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产的资产所有权,使用单位通过与运营管理中心建立租赁关系而拥有资产的使用权。彻底地从根本上铲除了“小金库”滋生的土壤,使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从事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的经济活动,实现了政企分开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归位。单位土地和房屋在移交前已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将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移交给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由该中心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更名续签或终止手续;将办公用房地产以市场需求核定租金标准,有偿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并将多余和闲置的房地产进行调剂使用,也可以公开向社会出租。
(3)作为政府土地储备资源,有条件的对于需要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有资产管理管理部门统一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对于划转后的土地,中心可让规划管理部门重新规划用途、使用条件和供地方式,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计划,对于基本建设和开发建设的数量,在结构上应优化配置,保证城市规划得到更好贯彻,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旧城改造城市化有序地稳步发展,谋求最高最佳使用效果,增加了政府收益,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且弥补了现行体制的缺陷,从源头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了廉政建设,规范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范文6
1.基本概念。从法理和政策上看,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概念始终比较模糊,缺乏严谨的界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界定,可以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是指国家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给有改制前母体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集团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重组对净资产、收益综合考虑,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配置:一种是作价出资(入股),二是租赁;三是“部分作价入股、部分租赁”。
2.适应范围。授权经营具有严格的主体范围限制条件,一是只有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授权投资机构,其改制涉及其(或其全资公司)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申请采用该方式;二是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3.非货币交易。与土地出让、租赁等方式相比,国有土地授权经营具有非货币交易的特点。从支付对价的形式上看,与出让或出租方式中必须缴纳出让金或租金相比,集团公司实质上是在没有缴纳数额较大的地价款的条件下取得了可相对自由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因此集团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的现金压力大大减轻。
二、土地授权经营目前存在的问题
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先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关系的理顺和授权经营土地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再处置。
1.产权不完整,流转受限制。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第3条中规定,“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得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后企业仅仅具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部分处置权,一旦对外转让就需要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2.房地权属分立,不利于流转和后续开发。我国目前的土地、房地产管理法规实际上体现的是“房地一体”原则,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践中,尤其是采用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时,往往存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主体不一、权属分立的问题。如集团公司在分拆方式上市时将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上市公司,形成了房屋所有权人为上市公司,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人为集团公司的现象,这种房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对日后资产处置增加了障碍。同时,如果上市公司拟在租赁的授权经营土地上进行新建或扩建项目,则面临建设手续申报困难且可能无法完成新增建筑所有权登记的问题,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3.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土地出让市场。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方式对国家目前土地管理政策中以出让为主的有偿使用方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中如果普遍采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资产,那么将减少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的行为,减少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和后续的公共类基建支出,不利于土地交易市场的货币化和商业化改革进程。
三、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