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论文范例6篇

经济刑法论文

经济刑法论文范文1

(一)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环境刑法共同特征

1.时间尺度特征是指对生态环境资源使用或破坏的时间长短。

在时间尺度上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具有短暂性,但对不同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持续的或短暂的,要确保在时间尺度上对资源利用的持续性。如河南省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兴建了一批化工企业,留下了六百多万吨废料铬渣,因铬渣中含有致癌物铬酸钙和剧毒物六价铬且铬渣堆大多没有防雨和防渗措施,致癌物经雨水冲淋和渗透,成为持久损害地下水和农田的污染源。类似这种能导致持久性污染的违法行为,应从时间尺度上进行刑事处罚而且需从重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时间尺度上影响的持续性和短暂性进行刑罚。

2.空间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或破坏在空间上的面积或体积大小的影响。

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具有空间约束,例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必须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不同生态环境资源在空间尺度上破坏的影响具有很大差别,例如废气排放、水体污染在空间尺度上具有跨国、跨地区的影响,动植物资源破坏在空间尺度上具有局部性。不同区域空间之间的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应确保相互间不为损害或要满足相互间的物质能量交换。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在空间尺度上影响的面积或体积大小进行刑罚。

3.承载尺度特征是指生态环境资源依据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

能够承载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最大上限值和能够承载不是本身具有的物质或功能的下限值。例如鄱阳湖的重金属的铜背景值为0.0008-1.118mg/L,上限值为1.118mg/L,若某个企业或公民排污的水中铜的含量超过上限值多少倍进行环境刑法处罚。因此,环境刑法的处罚需要依据生态环境资源本身的物质结构和生态功能的背景值在承载尺度上进行刑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目标

环境刑法要规范企业、社会和公民的行为,在生产经营程中,既要遵循生态环境规律,又要遵循经济发展的规律;环境刑法要保障“生态环境规律与经济发展规律”的作用和影响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和相互制约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存的和相互协调的关系;环境刑法要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循“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这一生态经济规律;环境刑法最终要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可持续性发展。

二、环境刑法的现状和缺陷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先后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典式”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立法模式,各种破环生态环境的犯罪在刑法典中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典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确保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达到威慑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科学化。

(一)环境刑法建设现状

我国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经历了近35年,跨越四个发展历程:

1.1979-1988个别条款阶段。

环境犯罪的条款始于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在这一阶段中,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是在个别条款中出现,没有专门为保护生态环境设置章节,主要原因是当时我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的矛盾不够突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主要以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为主,刑法处罚为辅。

2.1988-1997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增补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资源需求旺盛,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日益增加,现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款不能对生态环境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凸显环境刑事立法的滞后。为弥补环境刑法滞后于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我国通过制定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以惩罚,如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3.1997-2001设置专节阶段。

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中第一次对保护生态环境设置专节,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刑法保障。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以专节形式设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9个条文,14种罪名,并第一次将单位规定为环境犯罪的主体,这表明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正式实行双罚制。

4.2001-2013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不断出现,为快速制止这种行为并在实际司法中有效处理,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方式,颁布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如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环境刑法存在的缺陷

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经过35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但环境刑法在现行的经济发展中也存在缺陷:

1.环境刑法立法理念未从保护生态规律角度修订。

我国所制订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是从某一生态环境因子考虑,没有从生态系统或生态规律角度去协调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近年来,有学者认为“搁置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争议,就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需要而言,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内在地要求以整个地球生态的均衡发展为目的来设计治理机制”。这种观点体现了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种生物,包含其中。只有保护好生态环境,人类才能生存,社会经济才能得以可持续发展。

2.保障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法规没有发挥威慑功能。

环境刑法具有极强的威慑效果,体现在两方面:威慑已经环境犯罪之人重新犯罪;威慑一般人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经常伴随的是生态系统破坏和生态环境背景值改变,例如矿山开采导致植被生态系统无法恢复到顶级生态系统。由于生态系统恢复困难,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采用刑罚加以威慑。发挥刑法威慑功能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规律,防止环境犯罪行为的扩大。英美法系国家等采用刑法的威慑功能,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均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3.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体系不够完善。

除遵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外,环境刑法的刑罚配置还需要根据环境自身的特点设置。刑罚配置体系需要根据生态环境资源时间、空间、承载尺度特点来设置,因为不同的破坏环境行为具有不同的科学特性,例如重金属污染具有潜伏性、长久性、科学证明的复杂性等特点。通过刑罚配置量化指标体系建立,则可以依据环境犯罪刑罚配置数量和严厉程度对其进行刑罚。从量化指标解决刑罚判断标准,防止刑罚过重需要社会支出的绝对增加和刑罚过轻又不足以震慑环境犯罪,导致环境犯罪数量增加。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及难点

环境刑法在实际工作存在较多困难,但面对污染对生态经济的影响,必须在重点难点方面有所突破。

(一)严惩环境危险犯和过失犯罪

环境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从而造成了一种危险状态,对环境或人身、财产构成了严重威胁[4]。在日本和德国等国家,环境危险犯已从学术研究走向了刑法典。如日本《关于处罚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公害犯罪的法律》中有关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废物的规定,德国《刑法典》中的“未经许可的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的交易”即为有关危险犯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5],过失犯罪只有在《刑法》中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负环境刑事责任,这将不利于生态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过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处罚。

(二)环境刑法实施的有效环境

在不遵守规范的生态经济发展行为过程中,环境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环境刑法立法上的快速进展与执法上的保守执行的矛盾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现环境刑事立法的目的最终因执法不力或司法衰微而收效甚微,对于工业文明时代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得不到节制,更不能推动人类社会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刑法实施的重点突破

在生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案件中,若没有通过其惩罚手段让环境刑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尊重环境刑法本身,制定完善的旨在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的环境刑法规范是不够的。此外,在环境刑法实施过程中,特别强调在环境检察官最有可能环境刑法的违法者,并独立于公共权力机构影响之外。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都是一个重点难点:环境刑法法规的违法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而通常是社会上被尊重的企业家或政府官员等公民。这些人拥有更多的经济和政治权力,在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中,他们会毫无顾忌地使用这些权力去规避环境刑法的制裁。只有当环境刑法能够承受这些压力并在违法者当中树立起对环境刑法的尊重,环境刑法法律的效力和质量才能显现,生态经济发展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完善环境刑法的建议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稳步调整,只有进一步完善环境刑法立法,才能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我国的生态经济才能持续发展,最终才能助力生态环境的保护。本文提出理念更新、完善罪名和强化执法的建议。

(一)确立以保护“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

因人是生态环境中的一个生物因子,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本地受到“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尺度”的制约,要使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遵循生态规律,即控制经济发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条件下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之内发展,只有在生态环境可承受范围内才能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环境刑法立法理念中要确立“生态环境尺度”的理念,去掉“以满足人对生态环境需求”的立法理念。

(二)构建破坏生态环境的罪名体系

破坏环境犯罪罪名大都是针对自然的环境危害,要求必须产生实际的环境危害结果,属于一种事后惩治。这些罪名难以在执法过程中有效实施。应依据生态规律,建立以水、土壤、空气和生物多样性为背景值的量化定罪标准,以生态环境为客体的时间、空间和承载量的环境罪名体系。如设定“破坏生态系统恢复罪(生态系统需要恢复的时间尺度)、破坏自然保护区罪(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的空间尺度)、破坏环境背景值罪(生态环境能够分解污染物量的承载尺度)”。环境犯罪不同于人在生活中犯罪,环境犯罪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生态系统一旦造成损害就很难恢复或者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恢复,如果等到有实际危害出现才进行刑罚,则迟了一大步,生态经济发展必然倒退。

(三)强化执法的科学性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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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和推动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在历经曲折的基础上迅即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于1979年7月1日获得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结束了我国没有刑法典的历史忧愁,也使我国刑法学研究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新时期的中国刑法学研究,(注:本文因篇幅所限,原则上不涉及有关外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港、澳、台地区刑法的研究成果。)按其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下面仅就每一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作一展示,并从宏观上给予简要的评价。

一、第一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主要成果及其简要评价

这一阶段,围绕1979年刑法典的出台,主要是全面系统地宣传、阐释刑法典的内容,并对刑法典中的某些重要问题,开始进行专题学术研究。

在这一阶段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出版了几本有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以1979年刑法典的立法依据,阐述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定。1981年1 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春洗教授等编著的《刑法总论》,在刑法总则理论的研究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力度。1982年3 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王作富教授等编著的《刑法各论》,结合刑法典实施二年多的司法实践,对刑法分则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阐述,该书的1985年修订本曾获国家教委颁发的优秀教材一等奖。1982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高铭暄教授任主编、 马克昌教授和高格教授任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注意坚持“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并初步吸收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了新的突破。由于该书是我国第一部统编的刑法学教材,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故先后印刷23次,印数达100多万册。该书于1988年1月和6 月分别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奖。

与出版刑法教科书的同时,对刑法的宏观或微观问题进行专题学术研究的著作也开始陆续问世。这一阶段较有代表性的中国刑法学专著有:高铭暄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版); 林文肯、茅彭年著的《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版); 吴振兴著的《论教唆犯》(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4月版); 顾肖荣著的《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7月版),李光灿、张文、 龚明礼著的《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9月版); 高铭暄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1月版);赵秉志著的《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 田文昌著的《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 陈兴良著的《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版); 樊凤林主编的《犯罪构成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版); 王作富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等。上述专著的出版问世,标志着我国刑法学研究开始趋向活跃,并有逐步出现繁荣的迹象。

说明刑法学研究趋向状态的不仅是出版了一定数量的专著,而且还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出版了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例分析书籍。根据我们的统计,1979年刑法典颁布以前,主要是“文化大革命”之前十七年,发表的刑法论文仅有176篇,而刑法典颁布以后至1987年底, 发表的刑法论文就有4300余篇,约相当于过去的24倍。论文的面很广,几乎涉及刑法领域的各个问题。有不少论文都是精心之作,不仅有观点有材料,而且富有新意。特别可喜的是,随着我国于1981年开始推行学位制度,已有相当一批刑法硕士学位论文问世,第一批刑法博士学位论文也已开始诞生。这些学位论文,或者对他人未涉及或涉及不多的问题,进行新的探索,提出新的结论;或者对已有的研究课题,从新的角度或运用新的材料进行研究,得出新的看法;或者对前人已经提出的问题和见解,从某些方面作进一步的论证、补充和发挥,使之更加深化和更有说服力。这些学位论文是我国刑法学宝库中的玑珠,是高层次刑法学专题研究的成果,论文中闪烁出来的不少有价值的见解,对于我国刑法司法的革新、刑法理论的丰富乃至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相当的意义和作用。这个阶段公开出版的有关刑事案例分析的著作约有20余种,如《疑难刑事案件百例析》、《疑案探究》、《刑事疑案试析》、《疑难刑事案例辨析》、《刑事审判一百例》、《疑难案例剖析》、《疑难经济犯罪案例析》《刑事答辩案例选评》等等。它们从各自的需要出发,收集、整理和分析了多寡不等的刑事案例,对于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刑法理论和刑法条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综合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可以从宏观上作出以下几点简要评价:

第一,这一阶段基本奠定了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基本确定了其体系结构,当然还不尽完善、有待改进。

第二,理论上先行一步,研究确立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大多数学者公认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自负、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对于以后即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第三,对犯罪论中的某些问题如犯罪构成、因果关系、罪数、犯罪未遂、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出版了刑法典公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批专著;但是,对刑罚论的研究尚嫌一般,对刑事责任本体的研究基本上还是空白,对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教材的水平上,缺乏深入有力度的著作。

第四,开局是良好的,一批水平较高的科技书奠定了刑法学研究的基础。加之我国刑法学界团结协作、研讨争鸣的气氛比较浓郁,遂使以后的研究渐次推进,一浪高于一浪,不断结出丰硕的成果。

二、第二阶段(1988年至1997年2 月)的主要成果及其简要评价

这一阶段,一方面围绕一系列特别刑法对1979年刑法典所作的补充修改而进行专题研究或综合研究,另方面由于立法工作机关将全面修订刑法的工作提上日程,引起了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纷纷就某些问题(从具体问题到宏观问题,乃至哲学和基本政策问题)着力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看法和立法建议。

这一阶段出版的刑法学术专著数以百计,比前一阶段有显著的增加。这一方面由于教学和研究队伍在不断扩大,经验和材料的积累也愈来愈丰富;另方面由于新的刑事法律一个个出台,加之还要全面修订刑法,从而为研究者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更加激发了他们研究的热情和兴趣。这一阶段的刑法学术专著大体上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对特别刑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如刑思编著《〈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释义》(法律出版社1991年5月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11月版);储槐植著的《附属刑法规范集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6月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著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修改》(法律出版社1992年8月版);杨聚章、 沈福忠主编的《刑法新增罪名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版); 刘岩主编的《刑法适用新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的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 宣炳昭、林亚刚、赵军主编的《特别刑法罪刑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刘家琛主编的《新罪通论》(群众出版社1993年8月版);李恩慈主编的《特别刑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娄云生著的《刑法新罪名集解》(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4月版); 滕炜主编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6月版); 郎胜主编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9月版); 陈兴良主编的《刑法新罪评释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11月版);周道鸾著的《单行刑法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3月版)等。

第二类是就类别犯罪、特定犯罪进行综合研究或分而论述的。这方面的著作最多。其中包括:综合研究各类犯罪的,如赖宇、陆德山主编的《中国刑法之争-刑法分则各罪若干争论问题综述》(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金才、张晶等合著的《罪名辨析》(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陈兴良主编的《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 周欣著的《常见多发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欧阳涛、魏克家、 张泗汉主编的《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12月版);赵秉志著的《刑法各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等。

研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叶高峰主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新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版);金子桐、吕继贵著的《罪与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等。

总体研究经济犯罪的,如谢宝贵、张穹著的《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法律出版社1988年8月版);欧阳涛、 马长生主编的《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12月版);张穹主编的《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1989年8月版);刘白笔、 刘用生著的《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8月版); 孙国祥主编的《中国经济刑法学》(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版);陈兴良主编的《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2 月版)和《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0版);张瑞幸主编的《经济犯罪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4月版); 李利君著的《经济犯罪与刑罚》(中国社会出版社1991年9月版); 陈宝树主编的《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年1月版);王作富主编的《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版);田忠木编的《特区经济犯罪研究》(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年12月版);赵长青著的《经济犯罪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 高铭暄、 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张明楷著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7月版);杨春洗、 高格主编的《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 李卫红著的《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等。

侧重研究某一类具体经济犯罪的,如欧阳涛主编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剖析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 顾肖荣主编的《证券违法犯罪》(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1版);陈正云主编的《金融犯罪透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2月版);陈正云、刘宪权著的《破产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版); 陈正云著的《金融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版)等。

研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暴力犯罪的,如金子桐、郑大群、顾肖荣著的《罪与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6月版); 宁汉林著的《杀人罪》(群众出版社1986年6月版);王然冀、张之又、崔进、 万春著的《强奸罪的认定与防治》(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90年1月版);徐杰、 候建军主编的《强奸罪研究-理论分析与司法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7月版); 朱景哲主编的《我国刑法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群众出版社1993年11月版);叶高峰主编的《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2月版)等。

研究侵犯财产罪的,如金凯主编的《侵犯财产罪新论》(知识出版社1988年6月版); 欧阳涛著的《诈骗罪的剖析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底);赵永林著的《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8月版)等。

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如金子桐、顾肖荣、郑大群著的《罪与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理论与实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张全仁、解玉敏著的《论脱逃罪》(群众出版社1991年6月版);欧阳涛、 陈泽宪主编的《毒品犯罪及对策》(群众出版社1992年4月版);桑红华著的《毒品犯罪》(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8月版);赵秉志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3年7月版); 赵长青主编的《中国毒品问题研究-禁毒斗争的理论与实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7月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的《惩治毒品犯罪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赵秉志主编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等。

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的,如宣炳昭著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9月版); 单民著的《贿赂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刘光显、 周荣生著的《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版);肖扬主编的《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 钟澍钦主编的《新中国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版)等。

研究职务犯罪的,如孙谦主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88年10月版);樊凤林、宋涛主编的《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4年11月版);周振想主编的《权力的异化与遏制-渎职犯罪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王昌学主编的《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2月版);刘佑生主编的《职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等。

第三类是对刑法哲学、刑事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的。在刑法哲学方面,陈兴良教授连续不懈地进行研究,先后出版了三部著作,即《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版)、 《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1月版)、 《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版)。(注:该书虽出版于本文所述第三阶段,但因与前二本书联系紧密,故一并列此。)在刑事政策方面,也有三本专著出版,即:马克昌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年12月版);杨春洗主编的《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肖扬主编的《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11月版)。

第四类是对刑法基本理论进行综合研究或就刑法总则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属于这一类的著作也很多。其中包括:

综合研究刑法基本理论的,如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 王作富著的《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版);赵秉志、 张智辉、王勇著的《中国刑法的运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89年4月版); 甘雨沛主编的《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甘雨沛、杨春洗、张文主编的《犯罪与刑罚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3 月版); 赵炳涛主编的《刑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喻伟主编的《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苏惠渔主编的《刑法原理与适用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版);杨敦先、曹子丹主编的《改革开放与刑法发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8月版); 赵秉志主编的《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9月版); 高铭暄著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6月版);苏惠渔、 单长宗主编的《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12月版); 马克昌著的《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5月版);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1994年5月版,此书于1996 年获我国最高图书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鲍遂献主编的《刑法学研究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赵秉志著的《刑法总论问题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 高格著的《刑法问题专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 赵秉志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10月版);陈正云著的《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月版)等。

对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进行专题研究的,如赵国强著的《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2月版); 李希慧著的《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等。

综合研究犯罪论的,如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 张明楷著的《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10月版)等。

对犯罪论的某一方面进行专题研究的,如青锋著的《犯罪本质研究-罪与非罪界说新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8月版),冯亚东著的《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犯罪概念研究》(天地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何秉松著的《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5月版);王勇著的《定罪导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6月版); 熊选国著的《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黎宏著的《不作为犯罪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 注:该书出版于本文所述第三阶段,但书中所引法条均为修订前的刑法条文,故一并列于此处。)李洁著的《犯罪结果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5 月版);赵秉志著的《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9月版), 何秉松主编的《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0月版),顾肖荣、林建华著的《法人犯罪概论》( 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年7月版),刘白笔主编的《法人犯罪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版),林准主编的《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和医疗监护措施》(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3月版),孙国祥、余向栋、 张晓陵著的《过失犯罪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 姜伟著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1月版); 侯国云著的《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1993年4月第1版、1996年12月第2版), 刘明祥著的《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6年4月版); 叶高峰主编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 徐逸仁著的《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版),姜伟著的《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 叶高峰主编的《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版), 陈兴良著的《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吴振兴著的《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4月版)等。

研究刑事责任理论的,如张明楷著的《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 张智辉著的《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9月版);冯军著的《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5月版);张文等著的《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 月版)(注:该书出版于本文所述第三阶段,提书中所引法条基本上还是修订前的刑法条文,故一并列于此处。)等。

经济刑法论文范文3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一九九三年学术讨论会于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五[1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讨论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发展”为主题,围绕着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转变、市场经济与刑事法律的运用、市场经济与刑事立法的完善三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将讨论会中涉及刑法观念转变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供研究参考。

一、关于新型刑法观的确立问题

1、刑法观变革的意义一些学者指出,所谓刑法观,是人们对刑法性质、功能、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制定及实施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看法、心态及价值取向的总称。它具有主观性、深层性、时代性、可变性等四个重要的特征。虽然,根据主体的差别,刑法观有刑事立法观、刑事司法观、刑事社会观之分,而且也是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但在一个国家的一定历史时期内,总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刑法观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而对这个国家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众的刑事法律怠识产生垂大影响。并推动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法的改革。一些学者认为,在诸种社会观念中,法制观的转变,对促进国家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刑法观的变革,则是刑法直接为体制转换中的经济基础服务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_h刑法的进一步发展,更没有整个国家法制的现代化问题可言n所以,实现体制改革条件下刑法观的变革,确立新型的刑法观,对我国刑事立泛、和司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对保障以经济体制转换为核心的整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甚至建议把刑法观变革的研究,列为我囚刑法学近期研究课题中的一个重点,以使人们对犯罪的本质属J性、刑法的功能、罪刑关系等,有一个较为全面、深入、统一和科学的认识。2、刑法观变革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刑法观的根本性转变,就是完成山计划经济刑法观向市场经济刑法观的最终过渡他们认为,计划经济刑法观是以计划为价值取向,以保护计划为中心的刑法观念。而市场经济刑法观则建立在市场取向的幕础之上,它必然体现并反映着市场经济的文化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分别包括:变革的观念、开放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和民卜的观念它们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要科学地确命_犯军的认定标准,追求刑罚的社会效果,沮「R刑法辛卜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另有一此学者认为,刑法观变苹的涉及而只}’‘,其内容也十分丰富就日前而方,迫切需要确、认以下瓦种观念:(1)经济刑法观、其念义有认一是刑法要突出对各种所有侧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把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刑法的泞要功能;二是司法机关要增强刑事司法的经济愈识,把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作为j川事司法仁作的中心任务,(2)效益刑法观。即在惩治和预防犯罪话动中,要用最小的投人,取得最大最仕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民主刑法观。其含义有三,一是利法创制民卜化;一几是刑法内容的民主化;二是刑事司法的民主化。(4)平等刑法观。其含义了f‘,包括刑书让法一平等和刑事司法平等两个力一肉(5川卜放刑法观。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理沦研究要反乱认我国社会全方位开放的格局打破长期形成的封闭、半封闭状态.既向社介‘i二放也向!!上界开放。还有一些学者从市场经济讨公、}几价的客观要求出发,在全向剑析我国现行J刊法存在不的与“公平”要求不相符合的种种表现之后对确立刑法的公平观念问题,进行厂较为深人、细致地探讨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观在刑法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是:(1)保护公平竞争,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某些不U:当竟争行为规定为犯罪r给子必要的刑事制裁;(2)平等地保护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切实保障市场经济中所有合法主体的合法权利;(3)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类犯罪仁体的刑事贵任问题,对一相同的犯罪规定相同的定罪是刑标准;(4)使刑法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任何犯罪之人都不能逃脱刑事追究,保障无率之人不受刑事追诉。

二、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

一此学者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刑法调控问题进行J’集中探讨.1: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f勺l飞,1题:1、)f,J法调控If勺原则有此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的调控功能不能削弱,而应相应地转变和加强但这种调控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1)适度原则。它包括广度和力度的两个方而前者是抬准确界定行为罪与非罪的性质:后者则是对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犯’!卜给户相应的刑罚处罚(2)预防原则。即强调刑法不能局限一f事后制裁,而应寻求发挥其事前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J月。而贯彻这一原则,就应注工经济刑法规范的法典化、前瞻性和明确化(3)协调原则即刑法调控应当高度垂视刑泛、与法律调控机制整体运作的内在协调,包括竹宪法、经济法、民商法的协调,以及新的经济刑法规范与既有刑法规范间的协调。(4)统一原则。包括统一的立法者、统一的经济刑法体系及统一的刑事司法机制。统一的刑法调控.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2、J卜j法调控的J浅召}}一些学者认为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运川刑法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能够通过惩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良好公正的竟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吸;反之滥用刑罚利器,将造成对正常经济活功的不当一f预压抑竟争自由和市场活力。有咚学者进一步指出刑法可以以其特有的强制力作用去调整社会关系,但其调整应建立在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基础上,而不应直接介人到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缺乏具体的部门法依托条件下的刑法直接介人,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所以,对经济引为(包括对不法经济行为)的调控,理应优先采)}川卜刑法的方法。在这一问题上,不能搞所谓“刑事优先原则”。有的学者主张排除在经济犯罪问题卜的类推适用代之以严格的罪刑法定。但一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法很不完善,立法空缺随处可见,在有明确的部门法(经济法、行政法规)依托的情况下,对严重危害经济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采用刑事类推的方法去定罪处罚,这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能为经济刑法规范的完善提供实际依据。3、刑法调控的模式一些学者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对犯罪总根源的片面认识,人们希望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能够彻底铲除犯罪之源。表现在刑法上,就是以消灭犯罪为刑法调控的目标模式。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惜成本,导致刑罚的超量投人。事实证明,这种理想模式并不成功。这些学者从分析犯罪的社会功能、刑罚的社会成本人手,提出必须树立犯罪的相对性观念和刑罚的经济性观念,并由此引出刑法的不完整性和最后手段性的结论。他们认为,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功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将维持社会秩序的任务完全交给刑法去完成。刑法调控模式应以犯罪相对性和刑罚经济性为基本理念,不求彻底消灭犯罪,但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开支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因此,必须破除重刑主义和泛刑罚化的观念,建立一个实现刑罚资源最佳配置,并能取得遏制犯罪最佳效果的刑法调控模式。

三、关于经济行为的刑法评判问题

1、经济行为的诸种表现一些学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把我国当前的经济行为划分为三种形式,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他们认为,对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的原则,依法认定其法律性;对法律规定有冲突的行为,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和用政策指导执法的原则,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慎重认定其所属性质。也有学者认为,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仍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修订刑法或者制定新的刑事法律,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在刑法未修改前,应从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际情况出发,不作犯罪处理。危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行为,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时,应及时制定新的刑事法律。在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前,则应分别情况处理,即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可以容纳的,依现行刑法论处;现行刑法不能容纳的,适用类推定罪判刑。2、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认定犯罪的标准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有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认定行为的社会性,主要应当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但“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质是生产力标准。在当前情况下,对经济行为合法与非法(包括对犯罪)的评判,应当以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为标准,因为它们才是生产力标准的具体表现。这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可以概括为经济自由、公平竟争、诚实信用三大原则口其中,“经济自由原则”旨在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平竞争原则”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平等地位与均等机会;“诚实信用原则”旨在保障契约遵守,防止对合同经济权益的侵犯。据此,凡是违背这三大原则的经济行为,应在法律上评判为非法;危害严重的,认定为经济犯罪。否则,就应在法律上评判为合法。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生产力标准是社会评价体系中的一个根本标准,不应被简单化,绝对化,在生产力标准的科学把握上,要特别注意四个“不能”,即不能把生产力标准曲解为纯粹的经济标准、金钱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等同于某个部门、地区的发展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误解为评判行为曲直的排他性标准、唯一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看作是人为自立的个人标准。他们认为,生产力标准不能脱离经济、政治、法律、伦理和社会文化的评价标准,在犯罪认定仁,则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这一刑法标准。只有坚持生产力标准与法律(刑法)标准的统一,才能科学认定经济行为的真正性质。还有个别学者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犯罪形成的原因。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刑事乏范状态以及经济犯罪与国家刑罚权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一了研究。

经济刑法论文范文4

一、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成文刑法的国家。对刑法及其功效的研究历来受到重视。但是由于刑法始终是作为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工具而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所以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于1949年2 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当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1949年9 月为新中国的成立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共同纲领》的这些宣言,敲响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钟声。

为了建立、发展和完善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刑法学者们和刑法实务工作者们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与新中国同呼吸共命运,经历了一个坎坷曲折的、难以忘怀的历程。回首50年的历程,可以说,新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创建时期〔1949—1957〕

新中国的刑法学,开始于对旧刑法的批判和维护新政权的斗争;借鉴于前苏联刑法理论成果;形成于巩固新政权的实践。

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阶级矛盾错综复杂,敌我斗争十分尖锐,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十分猖獗。为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国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得以巩固。这个过程所产生的运用刑法手段同反革命及一切破坏新政权、新秩序的行为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开创了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特别是1952年开展的全国性司法改革运动,在整顿和纯洁人民司法机关、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同时,在刑法学领域,系统地批判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形成的旧法观念,确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在刑法学研究中的支配地位,并且导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使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论证镇压反革命对维护新政权的必要性。

在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运动和“五反”运动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于1951年编印了《镇压反革命》〔第一、二辑〕,西南司法部编写、西南革大于1953年印制了《惩治贪污与保护国家经济建设》,《新中华》1950年第8 期发表了李建钊撰写的“论〈惩治反革命条例〉”,《西北司法》1950年第3 期发表了贺连城撰写的“对反革命为什么必须严厉镇压”,《政法研究》1955年第3 期发表了李猛撰写的“如何认定反革命罪”、第4 期发表了蔡云岭撰写的“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这些书籍和文章,反映了当时刑法理论在研究反革命罪和贪污等经济犯罪方面的成果,对镇压反革命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地论证,也为当时制定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为运用刑法维护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2、研究刑法规范,为新中国的刑事立法做理论准备。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工作者积极总结和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实践,为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制度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50年7月,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一批刑法专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其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及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防止犯罪的侵害”:“凡反对人民政权及其建立的人民民主主义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行为,均为犯罪”:“以推翻、破坏或削弱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革命成果为目的之一切严重的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为反革命罪”。

1954年9月,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实施, 中央人民政府的刑法专家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其中明确提出:“一切背叛祖国、危害人民民主制度、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权利、破坏过渡时期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有危险性的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然轻微并且缺乏危害结果,因而不能认为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 不认为犯罪”。1954年10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6月, 写出了第22稿。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编印的《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参考资料》,对刑法的起草工作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3、学习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建立新中国的刑法学体系。

为了创建新中国的刑法学,在批判旧的刑法观念的同时,刑法学者们翻译出版了一批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如由彭仲文翻译、大东书局1950年出版的《苏联刑法总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分别于1955、1956、1957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论文选择》〔第一、二、三辑〕,以及这个时期翻译但在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等。这些著作,对新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过程中,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954年以后,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迅速发展,由最初的学习借鉴和批判,走向探索适应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体系的阶段。特别是当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法律室主持的刑法起草工作和各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活动,有力的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深入。1956年2月, 在司法部的指导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法教研室合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1957年2月,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1957年4月, 东北人民大学出版了张中庸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57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1957年10月,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这一部教学大纲和四部教材,比较系统地论证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要求相适应的刑法理念和刑法原理,勾画了刑法总则的体系,阐述了新中国刑法的主要内容,从而标志着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

此外,这个时期,在刑法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刑罚目的等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如《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56年第1 期上发表的梅泽浚撰写的“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及其在刑法中的运用”,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李光灿撰写的《论共犯》一书,《政法研究》1957年第2期发表的史言撰写的“过失罪”一文,《教学简报》1956年第12期、1957年第1期上连续发表的关于刑罚目的的系列文章等, 都反映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深入。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特点,一是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对刑法学研究的指导意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同时注重刑罚运用的策略性,主张实行宽大与惩办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二是强调刑法的阶级性,认为刑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同时宣告与资产阶级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刑法制度决裂,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刑法的虚伪性;三是强调犯罪构成理论对认定犯罪的指导作用,主张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四是强调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刑法理论问题。

〔二〕徘徊时期〔1958—1977〕

1958年以后,在批判“修正主义”和反“右派”斗争中,极左思潮甚嚣尘上,一度支配着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刑法学研究受到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刚刚形成的新中国刑法学处于停滞不前的徘徊状态。以《政法教学》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亦民撰写的“反对刑法科学中的修正主义倾向”和《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上发表的李克仁等人撰写的“反对刑法教学中的修正主义旧法观点和教条主义”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低谷。特别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空前浩劫,刑法学研究也基本中断。所以一些学者将这个时期称为“停滞时期”。

但是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并不完全是一片空白。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对刑事立法问题的研究。

经过4年停顿之后,1961年10 月再次开始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的研究探讨。特别是1962年3月22 日毛泽东发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的指示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室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对1957年写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 稿进行了反复深入地研究修改和征求意见, 最后形成了作为1979年刑法之蓝本的刑法草案第33稿。

2、对犯罪与“两类矛盾”关系的研究。

1957年,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刑法学界围绕犯罪与“两类矛盾”的关系,展开了深入而持久的研究。从1958年到1965年,《政法教学》、《政法学习》、《政法研究》、《法学》、《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了大量的有关犯罪与两类矛盾问题的文章。一些学者认为,两类矛盾学说对刑法科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犯罪现象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不能把一切刑事犯罪都看成是敌我矛盾,因此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时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一些学者就在犯罪现象中如何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如何从两类社会矛盾看犯罪的矛盾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一些学者就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能否作为专政对象,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些研究和争论,对于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起了积极的作用。

3、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由于这个时期政治运动较多,一些学者为了适应政治运动的需要,放松了对法律规范的研究, 而转向对刑事政策的研究。 《政法教学》1958年第3 期发表了姜达生等人撰写的“谈谈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文。此后,一些政法院校的刑法教学逐渐转为以刑事政策的教学和研究为主。1963年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编印了《毛泽东同志论人民民主专政与肃反工作讲义》;1969年湖北大学编印了《法律课程学习资料〈第二辑:刑事政策〉》;1976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印了《刑事政策讲义》。这些教材,主要论述了如何运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和处理犯罪问题。

4、对刑法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

虽然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刑法学研究处于低谷,但还是不断地有一些成果出现。1958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编印了《刑法教学新问题论集》;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刑法、审判法参考资料〈第二辑〉》。此外,《法学》1958年第5 期发表了杨一平撰写的“贪污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初步研究”,第9期发表了张耀华、 陈显静合写的“对盗窃罪的初步研究”;《政法研究》1963年第3 期发表了权新广撰写的“谈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964年第1 期发表了杨敦先撰写的“对犯罪危害结果的一点浅见”等。这些书籍和文章,表明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并没有完全停止。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司法机关一度被迫停止工作。但是,急剧动乱之后,司法机关很快开始“联合办公”。如何运用刑罚制裁“文化大革命”初期借群众运动实施的杀人、放火、抢劫等严重犯罪行为,成为“专政机关”面临的问题。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在表面上,可以说是销声匿迹了。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在急剧动乱的日子里,有责任感的刑法学者们并没有停止对刑法问题的思考。他们有的在“浩劫”中保存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立法的珍贵资料和研究成果,在孜孜不倦的研究;有的在“下放劳动锻炼”甚至在“劳改农场”的繁重体力劳动之余,不断地思考着中国刑法的未来。正是这些刑法学者们的研究和思考,积蓄了新时期刑法学研究的强大动力,孕育了1979年刑法的诞生。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基本上是在挫折中徘徊的。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刑法的适用必须为现实斗争服务,但在主张刑法工具论的同时又忽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功能作用;二是各种刑法观点并存,但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为支柱的刑事政策策略思想占主导地位;三是用阶级斗争的理论代替对刑法自身特点的研究。

〔三〕恢复时期〔1978—1985〕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政策,使中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实际上,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从上半年就开始了。在1978年3 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叶剑英借《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宣布:“我们还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这给所有法律工作者一个令人鼓舞的信息。同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此后不久,就组成了一个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开始了对刑法草案第33稿的研究修订工作。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颁布实施,使压抑了多年的刑法学研究热忱突飞猛进地迸发出来,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

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的:

1、围绕1979年刑法展开。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围绕着刑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既有总结反思“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对刑法颁布实施的必要性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也有领会刑法条文的精神实质,对刑法适用中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论证;既有运用刑法基本原理来分析论证刑法规定的合理性,也有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解释刑法条文中贯彻的基本原理;既有全面讲解刑法规范的小册子,也有对刑法中具体问题初步研究的专题论文。

2、围绕犯罪构成理论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的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对新中国刑法学理论曾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但是自《政法学习》1958年第1 期发表了邹石山撰写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吗?”一文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无人问津。1978年以后,随着“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出现,犯罪构成逐渐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从构成犯罪的规格,辐射到犯罪的概念和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刑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成为构筑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个时期,围绕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以及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有关的各个方面,发表了大量的文章。

3、围绕着青少年犯罪展开。

“十年动乱”制造和遗留下来的大量社会矛盾,在“文化大革命”结束时迅速爆发出来,其极端表现形式便是各种刑事犯罪的增长,而首当其冲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当时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结伙作案、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对于这些犯罪青少年如何准确适用刑法,是刑事司法部门在刑法颁布实施后首先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刑法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如何认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原因,如何理智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犯罪的间接故意和复杂罪过、犯罪的动机与目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故意犯罪的阶段、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区分、罪数问题等一系列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抢劫罪、流氓罪等具体罪名的刑法适用问题。

4、围绕经济犯罪问题展开。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改革最初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允许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长期以来对商品经济的批判和压抑,使商品经济积蓄了很大的能量,从而构成对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巨大冲击,以致在改革初期经济犯罪急剧增长,成为又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这个决定作出后,刑法学界围绕着与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性,如何界定经济犯罪的范围,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认定经济犯罪的具体形态、如何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对经济犯罪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讨论也涉及到打击经济犯罪与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关系问题,引起了有关“法人犯罪”问题的探讨,导致了“经济刑法学”的出现。

这个时期虽然只有短短的8年时间, 但是在这个时期出版的刑法书籍和发表的刑法文章,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间刑法学研究成果的总和。其中系统反映这个时期的研究成果从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教科书有: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编著、群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杨春洗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刑法总论》;王作富等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各论》;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学》。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于对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宣传解释,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二是注重于运用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来说明和论证刑法规范,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和镇压功能;三是注重于对刑事司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的研究,强调刑法理论研究的实践价值。

应当看到,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继承和发扬50年代形成的刑法理论,在已有的刑法理论框架下研究新制定的刑法规范和现实社会中新出现的犯罪问题。虽然在许多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观点或较为系统的理论,但是在刑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在总体上对刑法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肤浅。因此,这个时期应当视为刑法学研究的恢复时期,它与刑法学研究在1986年以后的发展具有某些明显的不同。

1986年11月,高铭暄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通过对刑法领域51个基本问题上的各种观点的全面介述,系统地回顾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的成就,预告了这个时期的结束。

〔四〕繁荣时期〔1986—1999〕

1986年以后,刑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以《论教唆罪》、《刑法因果关系论》等专题论著的出版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走向专题性深入研究;以“社会主义刑事责任理论初探”、“论刑罚个别化”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将自己的视野伸向刑事责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立法学、刑罚个别化原则、电脑辅助量刑等新的领域;以“对犯罪本质的再认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等论文的发表为标志,刑法学研究开始对传统的刑法理论进行反思,提出新的理论观点。

这个时期,出版了一大批刑法学论著,发表了大量的刑法学论文,使刑法学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前三个时期所无法比拟的。从总体上看,可以说,这个时期的刑法学研究是从四个领域向纵深发展的:

1、注释刑法学。

1985年以后,立法机关连续作出了一系列补充修改刑法的决定。为了配合这些决定的贯彻实施,刑法学界作了大量的注释性研究,力图解释这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含义及其与1979年刑法之间的协调问题。特别是1997年刑法的颁布,激起了刑法学界的极大热忱。在短时间内,出版了一大批解释和评析新刑法的书籍,对公民学习理解新刑法的基本内容和有关修改的意图、对刑事司法部门正确适用新刑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理论刑法学。

1986年之所以可以视为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阶段的起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个时期理论刑法学的发展。1986年以后出现的一些新的刑法教科书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观点,如赵秉志、吴振兴主编的《刑法学通论》,赵廷光主编的《中国刑法原理》〔上、下册〕,何秉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高铭暄主编的《新编刑法学》等。一些学者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如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三卷本〕,马克昌主编的《犯罪通论》和《刑罚通论》,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下册〕等。特别是一些刑法学者开始摆脱规范刑法的羁绊,就刑法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思辨性研究,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张智辉的《刑事责任通论》,邱兴隆的《刑罚理性导论》和《刑罚理性评论》等。这些成果,反映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理论深度,构成了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显著特征。

3、实践刑法学。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80年代后期陆续出版的一些个罪专题研究论著,就某一个或一类犯罪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其中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划分以及对犯罪人的准确量刑等问题的探讨,为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有关个罪、正确适用刑法,起了明显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作富撰写的《中国刑法研究》,使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与刑法实务的结合达到近乎完美的程度。

这个时期,除了针对刑事司法实践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的理论探讨之外,案例研究的理论深度明显增加。检察出版社出版的案例辑,搜集大量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十多个犯罪的各种表现形态进行系统分析,反映了当时案例研究的水平。张军撰写的《刑事错案研究》和王勇撰写的《定罪导论》,对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实体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体系。这标志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的研究,可以称之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

4、外向型刑法学。

尽管1985年就有金凯撰写的《比较刑法学》一书的出版,但是这本书中所引用的国外刑法资料主要是50年代以前前苏联刑法学者作为批判对象而引用过的资料,所以其参考价值是有限的。

1986年以后,对刑法问题的比较研究,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仅出现了一些研究介绍外国刑法理论的成果,如甘雨沛、何鹏联合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上、下册〕、张明楷撰写的《外国刑法纲要》等,翻译出版了一些外国刑法原著,如《肯尼刑法原理》、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等,而且出现了一些比较研究的成果,如高铭暄与法国刑法学者米海依尔·戴尔马斯—马蒂联合主编的《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朱华荣主编的《各国刑法比较研究》等。

对国际刑法的研究, 是这个时期外向型刑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80年代就有关于国际犯罪的专题研究论文或著作问世。90年代以来,陆续出版了陆晓光主编的《国际刑法概论》、黄肇炯的《国际刑法概论》、张智辉的《国际刑法通论》、邵沙平的《现代国际刑法教程》,以及黄风的《中国引渡制度研究》、赵永琛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等论著,发表了“论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等一系列论文,填补了新中国在国际刑法研究领域的空白,并使中国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较短时间内赶上了其他国家关于国际刑法的研究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成立的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在参与国际范围内的刑法学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刑法的研究和介绍,也是构成这个时期外向型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方面。

这个时期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一是在研究的广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出现了多极发展的态势,理论刑法学、实践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并存,并且各自不断向前延伸;二是在研究的方法上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并存,思辨研究与实务研究比翼,比较研究与单项研究共进;三是在研究的深度上不断延伸,刑法思想非常活跃,既有对传统刑法理论的维护和深化,也有对传统刑法理论的挑战和超越,既有对现行刑法规范的肯定和辩解,也有对现行刑法规范的否定和批评,既有非常务实的刑法思想,也有理想化的刑法思想;四是在研究成果的出版上改变了传统的作风,呈现出明显的随意性,刑法书籍不仅在数量上空前膨胀,而且在质量上良莠混杂,其中既有严谨精到之作,也有粗制滥造之物。

刑法学研究的这种现状,一方面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当前的社会思潮相吻合。1986年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改革的阶段,市场经济初现端倪,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逐渐形成,社会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社会发展的这种特色,赋予刑法学研究以思想活跃、多极发展的特征。与此同时,8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出现了一股急功近利的思潮,希望快速获取功名利而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强调抓住机遇而不信奉功到自然成的思想,有意无意地制约着刑法学的研究,使刑法学研究中潜伏着一种浮躁的学风。

二、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的启迪意义

回顾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诸多启迪。

1、刑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步的, 只有置身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刑法学研究才有前途。

刑法学研究历来十分关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0年代的刑法学研究就是围绕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等政治运动进行的。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的阶段。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即于1986 年召开了以“经济体制改革与打击经济犯罪”为主题的专题学术讨论会,1987年又召开了以“体制改革与刑法”为主题的专题学术讨论会。1988年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主题是根据当年通过的两个决定〔即1988年1 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研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完善我国刑事立法”。1989年年会的主题,一是“刑法学研究如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改革开放服务”,二是“制止政治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的刑法问题”,三是“关于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惩治腐败的问题”。1990年年会的主题是“廉政建设中的刑法问题”。1991年年会除了研讨刑事政策、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刑法的宏观问题之外,对1990年12月和1991年9 月通过的四个决定〔即《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决定》〕进行了专题研讨。1992年年会主要研讨了刑法与改革开放、刑罚的运用与完善、经济犯罪与当年通过的几个单行刑法的问题。1993年年会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与发展”。1994年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经济与刑法的修改与完善”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两个问题。1995年年会主要研讨的问题是“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问题”。1996年年会以“中国刑法改革研讨会”为题,集中研讨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刑法修订草案。1997年年会的主题是“新刑法的贯彻与实施”,围绕修订后的刑法贯彻实施中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1998年年会的主题是新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1999年年会的主题主要是刑法的适用问题和新型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历来研讨的主题表明,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始终是紧密结合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进行的。

这表明,在中国,刑法学是一门政治色彩很浓的社会科学,它的兴衰存亡总是与法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关,以致刑法学者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使自己的理论研究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这就使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的品格。这种品格,既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特色和优点,也表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可悲的一面。如何在保持刑法科学的应用价值的同时,避免它成为政治权威的附庸和现存制度和习惯的脚注,是我们在新的世纪里应当经常思考的一个问题。

2、刑法学研究离不开社会法治状况的大背景, 刑法学研究的繁荣又反过来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50年的历史表明,中国社会法治状况的好坏,直接制约着刑法学研究的繁荣与否。但是另一方面,刑法学研究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繁荣,又可以促进法治的发展。因为人们对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只有当人们认识到法治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时,才会选择法治的道路。而法学包括刑法学研究的功能之一,就是唤起人们对法治的热忱和渴求,进而为人们选择法治提供理论准备。80年代初,围绕着学习贯彻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一些刑法学者敏锐地提出,中国刑法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由此引起了刑法学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而类推制度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所排斥的,因此不能认为中国刑法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并且资产阶级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罪刑法定,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照搬;有的学者认为,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类推制度更能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有的学者认为,从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最初所倡导的罪刑法定到二百多年来所实行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不能用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最初所倡导的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来否定现实的法治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的学者客观地比较罪刑法定与类推的优劣,指出罪刑法定比类推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并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强调,中国刑法虽然没有完全实行罪刑法定,但是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有的学者主张,中国刑法应当取消类推制度,全面实行罪刑法定。这场讨论的不断深入,不仅深化了刑法理论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而且促进了全社会尤其是立法机关对罪刑法定的认识和重视。正是刑法理论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研究,导致了1997年刑法对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刑法学研究的这段史实再次证明,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前瞻性的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可能引起社会法治的进步。

3、刑法与人类生活的关系决定了刑法学研究没有疆域。

刑法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也是与人类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只有在刑法所保护的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建立并稳定之后,人类才寻求其他领域的法律来发展和调节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进而制定一般性的宪法。随着人类生活领域和空间的扩大,刑法学研究的视野也在不断扩展。50年来,新中国的刑法学研究,在内容上不断丰富,不仅在刑法基本问题的研究上开辟了许多新的方面,而且在具体犯罪的研究上增加了对许多新的犯罪形态的研究;不仅从一国刑法的研究延伸到区际刑法进而到国际刑法的研究,而且紧跟国际领域刑法学研究的趋向,将研究的触角伸向环境保护领域和生命工程领域。这种迹象表明,刑法学是一门开放性的科学,刑法学研究,不仅要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发展自己的研究方法,而且要关注人类生活的新领域,研究人类在新的发展空间遇到的刑法问题。

4、刑法理论研究的成果只有包含更多的理性思考, 才具有生命力。

刑法本身是人类对共同利益的理性思考战胜本能的复仇情感的产物。对刑法问题的研究,包含的理性色彩越浓,其研究成果的生命力就越强。50年来,尤其是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这些研究成果中,为什么有的一显即失,从其问世的时候起就无人问津,为什么有时甚至出现大量的非周期性的淘汰,而有的则长期为人们所提及和引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理论研究的成果本身是否包含或包含着多少理性的思考。只有那些经过深入的理性思考,把握或反映了刑法的内在规律,能够预示刑法发展的趋势的研究成果,才能经受住时间的考验,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

三、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展望

50年的历程表明,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不仅勇于探索,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且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广阔的研究领域和美好的发展前景。展望未来,中国刑法学研究在新的世纪应当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1、审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性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刑事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应当看到,同其他部门立法一样, 刑事立法往往是应形势之急需制定的, 即使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严密的论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和操作性都不无再思的余地。刑事司法虽然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但是非理性的成分依然存在。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刑法学研究,应当更为理智地思考刑事立法的利弊得失和刑事司法的操作规则,为完善刑事立法、改善刑事司法提供建设性的而不是注脚性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不是单纯标新立异的理论观点。刑法学研究有责任为提高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刑事司法的合理性,为改善刑事立法理念和刑事司法观念作出贡献。而如何发挥理论的魅力,完成刑法学应有的使命,则是21世纪向刑法学者们提出的挑战。

2、研究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融合问题。

在90年代,外向型刑法学的研究,尤其是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得以反映。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21世纪将是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引起法律、文化的国际化,必然带来跨国性犯罪增多的趋势,必然导致刑事领域国际合作的加强的国际刑法的发展。新世纪的刑法学研究,不仅应当密切关注犯罪的国际化趋势,研究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的刑法对策,而且应当加强对国内刑事立法如何应对国际刑法规范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如何在已有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框架内更有效地同国际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国际刑事法院及其可适用的和应适用的法律规则的研究,应当加强对国际刑事合作的有效途径的研究。使国际刑法规范通过国内刑事立法在同国际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作斗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成为新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价值追求之一。

3、重视刑法的预防功能和刑罚改革。

刑法是理性的产物,刑法的目的性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80年代以来,中国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都十分重视运用刑法遏制和预防犯罪。但是这种做法与其说是理性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传统的重刑思想支配的结果。是不是遏制和预防犯罪就一定要用重刑?有没有比用重刑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途径,是刑法学者们应当反复思考和充分论证的一个问题。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由于刑法的预防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如何改善刑罚的执行方式,更好地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也应当成为21世纪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

4、改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是刑法学研究中历来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尤其是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一些比较研究的成果。但是比较研究并不只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刑法资料或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简单堆砌。比较研究作为学术研究的一种方法,应当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资料或理论观点的分析比较,从中得出有理论价值的结论。尤其是在21世纪,知识经济必将冲破国界的限制,各国刑法方面的信息会源源不断地拥进中国,比较研究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如果只是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或者只是将各国的信息资料堆砌在一起,而没有对其利弊、优劣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刑法学的研究就将走向庸俗化。

此外,刑法是以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为基本特征的。刑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研究方法必须是谨慎的、严肃的理性思考,而不应当是追逐经济效益的东拼西凑。在新的世纪里,刑法学研究应当改进学风,努力克服学术研究上的浮躁之风。

总之,刑法学研究如何迎接新世纪,尤其是以一个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和从事新世纪的刑法学研究,无疑是值得每个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同志认真思考的问题。

经济刑法论文范文5

重视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1〕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便已有数额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刑法学界开始了对数额的讨论。但不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不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5补充规定6或5决定6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迄今有关于数额的确切含义尚未出现明确的概括和解释。对于犯罪数额的含义目前也仍只是刑法理论上的探讨。本文试图从数额的含义着手,进一步展开对犯罪数额在刑法领域的研究和探讨。

一、犯罪数额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数额是指一定的数目和数量的标志。〔2〕数额本身体现了一定的物质财产的价值。刑法理论界讨论的数额,主要是针对犯罪数额进行,但是至今对其含义的表述仍未达成一致。综观而言,主要观点有:第一种,犯罪数额是现金及财物折算成现金的一定数目的标志。〔3〕第二种,犯罪数额是指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即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的数目。〔4〕第三种,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所指向并对之施加影响的财物数量标志。〔5〕第四种,犯罪数额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经济利益数量。〔6〕笔者以为,判断上述表述何种较为科学,应考察其明确区别于其他相近范畴的特有属性。综观以上分类,不管标准如何,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首先,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离开了犯罪行为,数额便不能称为犯罪数额。犯罪数额反映了犯罪行为的负价值,一般而言,犯罪数额越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其受到的刑罚就应越严厉。无论是所得数额、指向数额、又或是实行数额、结果数额等等,都是犯罪行为所指向,或是通过其实施而得到的,都与犯罪行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其次,犯罪数额表现了一定经济利益,是用货币的形式来表示其价值的数量。犯罪数额与犯罪数量不同。前者表现经济利益的价值量,并以货币形式来表示社会危害性;后者则以犯罪对象的数目或重量表示社会危害性。同时,犯罪数额并不一定直接以财产数额的方式表现,在一些犯罪中,其所指向的物品的数额也是犯罪的数额。最后,犯罪数额具有定罪量刑的意义。从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来看,有的是某罪犯罪构成的必须要件,有的是选择要件,但都明确规定将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有的数额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时,再来考察前述四种犯罪数额的含义表述中,不难发现:第一种观点,不但未能揭示出犯罪数额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还将犯罪数额仅仅局限于财产数额;第二种观点,对数额与数量的概念未加以区分,容易使人误解;第三种观点,在对数额与数量的概念未加区分的基础上,还将犯罪数额局限于财产数额,也不足取;而第四种观点,直接侵害的含义过于狭窄,实际案件中被间接侵害的利益不在少数,亦不足取。因此,笔者认为,犯罪数额应当表述为:与犯罪行为相关联且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利益。相应的,经济犯罪数额就是指为经济犯罪行为侵害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定罪量刑意义的经济利益。

经济刑法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惩治和预防经济犯罪,对经济犯罪完善配置资格刑不失为一剂良药。在我国资格刑对经济犯罪的适用极少,只有性质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在判处死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不但需要适用资格刑而且还需进一步完善适用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资格刑已经成为现代刑法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资格刑大量适用各种犯罪,尤其是大量适用于经济犯罪。笔者认为我国经济犯罪不但需要适用资格刑而且还需进一步完善适用资格刑:

一是经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首先,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知识资源,他们大多拥有经济、贸易、财税、法律等专业知识。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以专业知识为载体的犯罪。这种犯罪载体极为特殊,它不仅是无形的,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潜在地继续增长。无论犯罪主体是被判处自由刑还是被判处财产刑,他们所拥有的知识资源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旦他们挣脱了刑罚的束缚,他们仍然能够轻而易举地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对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一般的刑罚方法往往是无能为力或是起效甚微的。就这一点而言,没有一种刑罚比资格刑更适合、更有针对性。资格刑虽然不能洗刷经济犯罪人的大脑,但它确实可以起到限制或剥夺犯罪人再次利用这些知识资源继续作案的作用。其次,以单位为主体的经济犯罪越来越多,据统计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百余种单位犯罪,多数是经济犯罪。对单位经济犯罪应如何规定刑罚已是立法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现行刑法中规定了对单位经济犯罪只能判处罚金刑,但是“仅以罚金的刑罚威吓来抗制经济犯罪,对于大多数经济犯罪并不适应,其理由在于经济犯罪的人格特性,因为大多经济犯罪都是唯利是图者,而且喜好冒险性的投机,若对之仅以罚金,在行为人主观上充其量只不过是一次投机生意的失败,而非受到国家的惩罚。无论如何,仅有罚金这一种针对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体系是不科学的。必须突破现有的以自然人为对象设计的刑罚体系,从有效地发挥刑罚功能的角度出发,针对单位的特有属性,单位主体的权利资格、权利内容及行为能力的特殊性,专门设置符合单位经济犯罪特点的经济犯罪刑罚体系,这就需要创设适合于惩治单位经济犯罪的刑罚种类。

二是经济犯罪人的贪利性要求。经济犯罪人实施经济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意图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避免本应该由自己承担的经济风险。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经济时代,利益总是处于首要位置,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唯利是他们的本性。为获得利益,经济犯罪人可以肆意践踏任何道德准则和经济诚信原则,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贪利性带来的非物质损害比物质方面的还要多,而且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必须正确认识这一特点,采取通过剥夺经济犯罪人再犯的经济条件、营利机会等刑罚方法对症下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建立在原来计划体制上的刑罚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都已不复存在,尤其市场经济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具有一定职业或行业色彩、依靠自身智能的新型犯罪,如证券犯罪、金融犯罪、期货犯罪、增值税发票犯罪等等。这些犯罪大部分都是手段恶劣、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犯罪方法隐蔽,大多是经济犯罪人以一定的身份、职业为掩护,利用法律和经济交往中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所为。对这类犯罪人剥夺从事这类职业的资格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讲,对刑罚之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剥夺经济犯罪人一定职业的特定资格,针对性强,可以避免刑罚资源的浪费。资格刑直接针对特种行业、职业的犯罪人,提高了犯罪人犯罪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如证券师、注册会计师等,如果被剥夺了从业资格,他们面临的不仅是现有非法受益的剥夺,而且其潜在的知识资源发挥也被剥夺,更体现出刑罚的严厉性。其次,市场经济中的某些特殊行业,如证券期货业、银行业、股份公司的稳定发展等都是以诚信为其后盾与支撑,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比较高。对职业资格刑进行剥夺,能够使有严重经济犯罪倾向和犯罪资格的犯罪人排出在这些资格之外,起到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类罪的作用,而其他刑罚则很难起到同样的效果。再次,资格刑经济成本低,节约国家打击犯罪的经费开支,可以使国家用有限的经费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而且,资格刑可以避免自由刑造成的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和犯罪经验的交流,可以避免自由刑带来的社会不良后果。

三是诚实守信原则的实质性要求。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的经济,无论是商品流通环节,还是货币资本循环过程,各种活动都必须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没有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就无法运转。因此,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领域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企业进行虚假披露,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不断发生;“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大行其道;侵犯知识产权更是屡见不鲜。这些诚信缺失行为一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程度,就构成了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经常出现的关键性词语如“伪劣”、“伪造”等等,这些富有欺诈色彩的词语都直接反映出了经济犯罪的实质。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刑罚给行为人带来的“害”应类似于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害”,刑罚给行为人带来的“恶”应类似于犯罪人给社会带来“害”时所具有的“恶”。经济犯罪行为人所具有的“恶”表现为滥用其他经济主体或国家对他的信任,所以在对这类违反诚信原则的经济犯罪配置刑罚时必须回击以相似的“恶”,即剥夺其原本享有的被其他经济主体或国家信任的资格。该种“被信任的资格”既可以表现为某种市场准入的资格,又可以表现为继续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或其他性质活动的资格,反映在经济犯罪刑罚体系中则表现为资格刑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夏吉先.经济犯罪与对策-经济刑法原理.世界图书出版社.1993年版.

[2]周农.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经济犯罪的法律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