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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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企业管理目标之一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必然。税收筹划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纳税核算的过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传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其纳税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这种理论虽简单明了,但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没有考虑成本因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税收筹划中的成本越来越显著,为克服传统理论的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目标相分离形成了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

税收筹划的原则:合法性、全局性、成本效益。

合法性:税收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依法治税的准则。

全局性:税收筹划已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成本效益性:税收筹划是一项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物流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重复纳税问题。重复征税是目前我国物流行业所存在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最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物流企业规模较小无法包揽所有物流服务,物流企业通常采用总包后再分包的形势经营。而按照规定每分包一次就要开一次发票,以每次的分包额作为营业额来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一来势必会导致重复征收的问题。

2.各环节税目、税基和税率不统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应税项目所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凡在涵盖在列举在范围之内的课税对象都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一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应纳税项目时就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3.抵扣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而政策为了减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又规定准许将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导致了抵扣标准的不一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物流一体化发展。营改增后,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物流运作体系。整合社会物流资源的理念使得物流企业中各个环节能够按照统一的税率、统一的发票管理、统一的税目标准以及统一的抵扣标准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的缴纳,体现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形成物流企业的一体化运作过程。

(2)有利于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在物流行业内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物流企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收益率,进而使得物流企业可以向专业化方向更进一步。

(3)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说消除了原来营业税中缺乏“其他”款项,进而有效的杜绝了原本通过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统一就可以消除原先的混合销售行为,简化了税务处理的繁杂程度,将有效的减少了征收成本。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给物流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第一,在物流业中占主要地位的货物运输业的税负有明显增加的现象,根据试点方案,上海交通运输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而运输型物流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而实际工作中,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人为划分两类应税项目。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

1.采购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务院推进“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及全国试点的推进时间,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

2.对非试点地区运费抵扣发票的筹划

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对于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的抵扣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就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五、总结

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成功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黎明.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有效税收筹划理论[J].涉外税务,2004.

[2]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运用[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于红濮.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2期.

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中药制造业;“营改增”政策;影响;对策

一、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指出,“营改增”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进而优化了税制结构,这一举措明显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进而更加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现代中药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而中药制造业则是该产业的核心,那么“营改增”政策必然会对中药制造业的财税制度产生深刻影响。

二、“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一系列方案,明确了在服务业进行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并规定2012年1月

日起于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0 号文件确认了改革试点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交通运输业、建筑业11%,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此外还改革境内、境外,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财务税收体制。111号文件对上海试点中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2】71号)规定除上海外,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从2012年8月1日起陆续试点。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3年8月1日起向全国铺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2014年,邮政业、铁路运输和电信业被纳入改革领域。2015年“营改增”将覆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力争实现全面改革。

“营改增”政策推行至今无论是应用的领域还是试点范围都日益广泛并趋向全面化,对产业升级、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中药制造业存在的问题

中药制造业一直以来的问题就是行业税负偏高。国内一些医药制造业由于税负的原因,本来可观的利润在扣除高额税费之后所剩的实际利润并不多,这很大程度上导致它们用于科研开发的资金大大缩减。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中药制造企业科研投入往往低于收入的3%,而国外制药公司在这方面的投入却大多高达收入的15%,如诺华 2011 年研发支出占收入 16.2%,阿利斯康占 16.3%。实践表明没有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企业往往只能靠大力开展营销策划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营销的作用只是短暂的、浅层次的,产品质量才是取得客户的信赖、赢得消费认同并持久吸引大量客源的根本源泉。因此,中药制造企业应该转向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以争取更多的利润空间和科研资金,而“营改增”政策就是中药制造企业改变发展和盈利模式的重要途径。

四、“营改增”对中药制造业财税的影响

一方面,“营改增”对制造业的销售利润和税负直接产生影响,据有关统计调查表明,通常情况下“营改增”政策可以为中药制造业带来0.87%的销售利润率的上涨和7.17%的税负的下降;另一方面,“营改增”还对中药制造业相关行业起到了连带效应,这也间接对中药制造业产生了影响。

1.对中药制造业内企业的影响――直接影响

“营改增”政策压缩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盈利空间。据有关调查表明,“营改增”的推行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而对企业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中药制造业由OTC中药制造企业和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组成,各举一例如下:

(1)OTC中药制造企业江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2352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74%,而管理费用下降了144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09%;

(2)处方药中药制造企业以岭药业,自落实“营改增”政策后,2010―2012年平均每年的税收成本也显著下降,其中销售费用下降了1991万元,占销售费用的3.07%,而管理费用下降了265万元,占管理费用的1.44%。

2.对相关行业财税的影响――间接影响

市场经济中的各行各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中药制造业相关的医药流通业、中药饮片业等相关行业的“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也会对中药制造业间接产生影响。

例如,中药制造业的上游企业中由批发商和连锁企业构成的医药流通代表性企业例如九州通医药公司等公司,这类企业的税费改革使其获利空间扩大,间接地也给了中药制造业更大的议价空间。

再如,中药制造企业的上游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企业,这些企业的“营改增”会影响其费用和成本进而影响中药制造企业的采购价格。这些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润率提高,那么相应地中药制造业也就更能以更低的价格拿到制药材料。总体而言,无论是中药制造业内企业还是业外相关企业落实“营改增”政策,都会一定程度上本企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并对生产链上的相关产业提供更大的议价空间。因此,“营改增”政策明显有利于中药制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有更多的资本投入新药研发当中去,并进而推动中医药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弘扬和发展。

五、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对策

中药制造业各方面的费用和结构都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其中影响相对较大的有广告宣传费、会议费、运输费等,中药制造企业应围绕这三方面对税收重新进行筹划,但各个企业还要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开展;此外,企业还要继续朝着降低税负提高盈利的方向迈进,致力于打通第二、三产业链抵扣链条。

1.外包会议服务

学术会议是医药行业进行产品推介的常见手段,通常由企业自己组织,主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但根据目前税制,这些费用都不在“营改增”范围内,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药制造企业完全可以请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会议,会议服务机构按包干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会议需求方,就符合“营改增”政策要求,进而压缩企业费用。

2.外包仓储服务

与会议外包类似,也是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将原来不适用于“营改增”的仓库租赁费用转变为物流辅助服务费用,将其纳入物流运输范畴就符合“营改增”适用标准,这样也可以压缩仓库租赁成本。

3.大型设备宜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通常中药制造企业为压缩成本喜欢购买廉价设备,但是却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改征增值税,且税率与设备采购税率一致,均为17%。这样,承租企业不但可以获得采购设备同样的抵扣收益,资金成本部分转化为租金后,亦可享受 17%抵扣,使得资金成本变相降低17%。

4.成立医药销售公司,增加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

财税[2012]48号规定与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超过部分的广告费往往难以扣除。因此可以通过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增加可扣税的销售收入的基数,达到多扣税的目的。

六、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中药制造业降低税负负担、提高利润空间有着重要意义,中药制造企业要透彻分析该政策的相关规定,积极利用其为自身企业服务,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

项目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1170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将自产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100贷:库存商品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52381应交税费--简易征收47619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1.二者一致的情况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110000贷:预收账款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171-02

一、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理论依据

自主创新企业具有外部性、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等特征。如果市场存在外部性等现象,边际投资的社会收益率会大于私人收益率,若私人部门掌握主动权,在受这些条件限制的活动下,资源配置就会不足,所以,应该由政府干预消除市场失灵,对其发展加以扶持,否则,创新企业就缺乏内在的创新动力。政府扶持这类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通常有:制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建立主体多元的融资体系、引导形成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等等。在这诸多措施中,使用最普遍、最有效的无疑是税收优惠,而税收优惠方式也是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措施。这一方面是由于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效果最好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他措施,如风险投资的建立、社会环境的改善、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科技人才的培养等的施行,都在不同程度上需要借助税收优惠手段才得以实现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开征了二十多个税种,涉及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主要包括国际上通用的税收抵免、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成本效益比较高、有较强引导作用的手段,初步建立了基于创新体系特征下的税收政策体系,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并重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对我国的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税制和税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内资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

1.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表现为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现行优惠政策还存在着有关条款措辞含混、政策弹性较大的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先进技术”等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认定方法,内容杂散且不明确,加大了税收法规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政策规定散且乱,缺乏内在协调,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这样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2.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约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人力资本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如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人力支出等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严重制约了该类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创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遗留的问题影响内资企业的发展

目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刚刚审议,为内资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同台竞技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但从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的通过到渗透到具体执行需要一段时间过渡。如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外资企业即使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比经过严格认定的高新技术内资企业都多,内外资企业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显然没有建立在一个平台上。内外资企业税制不能完全统一,人为地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大大减弱税收优惠对内资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4.“特惠制”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鼓励内资企业自主创新

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是以“特惠制”为特征的。所谓“特惠制”是指针对某一性质的企业、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内的企业等,为了加快其技术创新的步伐,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以“特惠制”为特征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局限和弱化了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区域特惠”、“行业特惠”、“企业规模特惠”。

5.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要求

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税收政策不适应WTO条款的内容,有些与WTO规则不相符。具体表现在:一是不符合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协定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持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精神。目前,我国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具有产业和地域的双重专项性补贴特征,为反补贴协议的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所不允许。二是不符合根据WTO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现阶段我国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

三、完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措施

1.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提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地位,并进行系统化,增强法制性和稳定性,减少盲目性。根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从四个方面去考虑。一是根据自主创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二是自主创新产业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不同税种的优惠项目应相互联系照应。三是税收优惠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四是更明确、更简化对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具体执行及政策中有允许企业对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加速折旧的规定。由于税收优惠具有特殊的政策导向性,必须紧扣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目标。各地自主创新产业化进程中的税收政策应在国家产业结构布局的背景下,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整。

2.尽快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少数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制改革的方向。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全面转型会影响财政收入,转型可分步实施,东北试点已做出很好的试探,接下来要尽快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推行,推动企业创新步伐。

3.加快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立法的进程

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尽快推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税负,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项目,让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增强内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其朝着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方向发展。同时,要调整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外,要将区域税收优惠转向产业优惠,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拉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4.逐步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遵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打破区域界限,经税务机关认定审核,只要企业所从事的产业项目符合创新要求,无论其是否在园区内,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第二,扩大受惠行业的范围,建议由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软件、集成电路、医药三大行业扩展到其他高科技行业甚至一些传统行业,都可享受统一的科技税收优惠待遇。第三,遵从“兼顾”原则,在对大企业实行科技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兼顾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制定出独立的一套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普惠制”是相对于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所体现出的“特惠制”而言的。建议在“特惠制”的基础上,扩大受惠的范围,即企业只要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有真正的研发新技术的行为,无论该企业是何种身份属性,我们都可以将此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5.遵循国际规范和WTO条款规定完善税收政策

我国应逐步改革或废除现行的按产业、分地区进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制,转变为分项目、分领域支持的政策,逐步消除对不同经济性质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税收待遇的状况。将税收优惠从目前的直接生产环节转向研究开发环节,从生产贸易企业转向创新和产业化支持体系,加大对产业基础和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优惠力度和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建立既符合WTO规定、又适合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税收政策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尚铁力.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理论分析、实证研究与对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6(6).

[2] 岳树民,孟庆涌.构建税收激励机制 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J].税务研究,2006(6).

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2.42;F426.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1

建筑施工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在“营改增”政策颁布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税制统计方面进行深入的改革,以适应市场以及国家财政对于施工企业的要求

一、“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

(一)对统一税收政策的不适应

“营改增”政策本质是税费收缴方式与调整企业税收结构的政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良与创新,一方面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精准程度,另一方面,也为企业顺应“营改增”政策的基本要求创造有利条件。另外,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税费的统计难度也有所增加。传统的税费核算体系中,企业只需要将全年总收入乘以5%既可得到税费总额。然而新税收政策下企业的增值税率总共有6%、11%、13%、17%四个档次,建筑施工企业由于企业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不同,所处在的增值税率档次也不同,增值税率档次的确定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自身的财务情况进行综合且全面的考核。通常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很难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业务模式进行准确的分类,使得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无法正确地选择合适的税率,造成企业在核算财务税额的时候出现偏差。

(二)对现有业务的冲击

当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已经开始在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相关企业也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来改革税费核算方式以适用新税收政策的各项要求。许多企业也相对应地调整了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并且为自己制定了适当的降税减税方案,这种作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降低新税收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业务所造成的冲击。新税收政策下,企业原来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生产活动的收入所得产生一定的挤压,需要对以往的经营方式进行调整,以降低某一项业务所需要上缴的税费,这种避税方式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企业权对自己的业务模式与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无论企业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税负作用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减少纳税成本,增加现金流动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发票管理方式缺乏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发票管理方式发展了明显的变化,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将企业以往的旧税种直接去除掉,利用新的会计核算方式来确定纳税总金额。通过情况下,增值税与营业税都是流转税制,但它们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核算形式。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的一种,其处理方式为进项税抵扣法,这种处理方式以企业对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然而房地产企业无法取得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需要用普遍发票来替代增值税发票,企业需要自行对这些普遍发票进行分类和记录,以便以日后的税费核算提供依据,这就生产了许多发票管理方面的问题。

(四)风险点的转变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点发生的明显的变化,财务管理工作需要根据企业风险点的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深入学习新税收政策下的会计核算方式,丰富自身的专业技能。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财务管理措施

(一)强化财务人员培训及财务核算能力

实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账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财务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有关于“营改增”政策的学习,深入理解营改增政策的基本原理。财务管理部门要积极联系国家税务部门,关注税收政策的新动向,转变传统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税务知识技能培训的方式来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核算能力。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讲解“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基本要领和具体要求。另外,企业要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工作的考核机制,通过改良评估方案的方式来调动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部门的运行效率。

(二)关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企业税收

科学合理地筹划企业税收对建筑施工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重要方法之一,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有效的改善和调整也是财务管理人员工作内容之一。在深入理解新税收政策基本原理的情况下,对税收筹划工作考进科学合理的规划;另外,财务管理人员还要根据企业所处于的实践环境来对企业的纳税能力、发展需求、现实情况进行明确的描述。

增值税税收政策范文6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的持续低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经营模式逐步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为便利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区内企业希望能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享受营改增改革带来的红利。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对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决定在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开展试点的区域、试点企业的自愿原则、试点的税收政策、税务和海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试点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货物内销的,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购货物外销的,作为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入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区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区内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