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税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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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问题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非货币性拆迁;财税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积极开展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改

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城镇房屋拆迁法规、政策日益完善,有效地规范了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维护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其主要做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户的补偿主要采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拆迁人(企业或个人)达成协议,按拆迁面积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超过拆迁面积部分按市价或协议价销售给被拆迁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补偿方式。为规范上述行为,自2001年6月13日起,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建设部又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但在相关财税政策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政府拆迁非货币性补偿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没有系统地出台相关规定,只是各地自行零散出台了一些政策,因此,各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无所适从,对上述业务不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为此,本文从会计准则要义及相关税收政策精神入手剖析此类业务的财税问题内涵,并尝试寻找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货币性拆迁补偿业务涉及会

计处理和税务清缴的具体方法。

一、非货币性拆迁补偿的会计问题解析

在笔者接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采用非货币性补偿方式返还给被拆迁人房产的,由于拆迁补偿协议上一般只反映拆迁及补偿的面积,而不反映其价值量,相关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大多将“实物补偿方式”误解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核算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只将收到的超补偿面积的补差现金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对补偿给被拆迁人的房产价值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确认“开发成本”。

这种处理方式表面看似合理,实质上是偷换概念,错用会计准则。从会计准则适用角度分析,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其交易的实质,这其实就是以新换旧,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新建房产换入被拆迁人的旧房产的一项交易。这项补偿业务分别由“购买”和“销售”两部分组成,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从被拆迁人手中购入旧房,再将新房以相同的价格出售给被拆迁人。但在实务中因无法确定其计量价格,这类业务操作手法不具备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再从税法的角度来分析上述问题,在非货币性补偿形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给被拆迁人的房产应按“成本价”确认“计税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这一点看,要取得这个计量价格必须等到项目完工清算后才能得出,从时间上看,这是不现实的问题,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一年完工并已实际销售房产的平均成本作依据进行会计处理,等该项目完工清算时再根据实际成本进行相应地调整,这样这个问题可迎刃而解。具体方法如下:

(一)补偿房产计量价格的确定

由于项目完工时实际发生成本里面包括拆迁时暂估入账的部分成本,这样构成项目的成本(暂估入账部分成本)成为一个循环,导致不能得出真实的计量价格,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完工时较为接近真实成本的计量价格。

第一,不考虑非货币性补偿部分的成本法。

如果发生非货币性拆迁补偿部分涉及金额不多,可以根据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不确认此部分的金额,以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剔出暂估入账的成本后的成本计算得出计量价格。企业计量价格=(项目实际成本-暂估入账成本)÷可售面积;计量价格=企业计量价格×补偿面积。

第二,修正成本法。

以上一项目平均成本为基础,用上一项目到本项目完工期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来进行修正。企业计量价格=(上一项目的平均成本×上一项目至本项目完工时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可售面积;计量价格=企业计量价格×补偿面积。

第三,核定成本法。

以主管税务机关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为准。

第四,成本还原法。

本方法是利用数学原理及工具建立模型求解得出,所以也称数模求解法。

假设: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全部成本为2000万元,开发的建筑面积为18000平方,其中:可用于对外销售部分面积为15000平方,用于拆迁补偿部分面积为3000平方,由于拆迁补偿部分对价成本我们不知道,设定为M,那么整个项目的开发成本为2000+M;则有下列等式成立:

[(2000+M)÷18000]×3000=N

公式解析:[(2000+M)÷18000]为A项目的企业成本;[(2000+M)÷18000]×3000为用于拆迁补偿部分的成本;M即是我们用于拆迁补偿部分的成本。

那么上述公司可转化为如下通用公式:

[(开发项目发生成本+M)÷项目开发面积] ×用于补偿部分面积=N,N即为计量价格。

用此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即为还原的真实成本。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经营活动,实际发生此项经济业务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已完工项目平均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 (已完工项目平均成本)

完工时:

先根据实际成本调整非货币性补偿部分计量价格

借:开发成本(实际成本与已完工成本之差)

贷:其他应付款――其他(实际成本与已完工成本之差)

结转完工产品成本

借:开发产品(实际发生的成本)

贷:开发成本(实际发生的成本)

在房产移交被拆迁人时:

确认收入及相关税费

借:其他应付款――其他(调整后的计量价格)

贷:营业收入(调整后的计量价格)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

贷:应交税费(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进行计算)

结转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开发产品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相比,按收入和建造合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能更好地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提供的会计数据更相关、更准确,并可与税法及税务相关政策更好的衔接,因此收入和建造合同方法是核算非货币拆迁补偿业务最好的会计方法。

二、非货币拆迁补偿税务问题解析

从非货币拆迁补偿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看,难点在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上,而对于所得税由于各地税务机关认定比较统一,计缴规定和原则较为清晰。因此,笔者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方面对税务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从应纳营业税角度看,难点是如何界定政府拆迁补偿。现有的具代表性的政策有: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的《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企业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有人将其理解为对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中,无论是支付拆迁补偿费的一方还是收到补偿费的一方均不需征收营业税。但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双方均需要征收营业税。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能解释出怎样的拆迁是属于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国家或政府委托城市投资公司或专业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属于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方税务机关在出台有关拆迁补偿此类业务的税收政策时,也有不同的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企业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广东省《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企业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被拆迁企业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被拆迁企业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天津地税局(津地税流〔2007〕10号)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原用地企业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地税局(京地税营〔2007〕488号)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拆迁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不统一的主要原因是:对如何界定政府拆迁行为的认识没有统一。根据国家不对国家征税的原理,如果拆迁补偿是需要国家或政府承担的,不论补拆迁人是从财政取得拆迁补偿还是从城市投资公司或专业拆迁公司取得都有应归属于政府拆迁范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拆迁补偿是不需要国家或政府承担的,则取得的拆迁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同理,如果是采用非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安置被拆迁户的,无论其怎样结算均应视同全额销售,原因是假设用货币补偿被拆迁户,而被拆迁户用货币购买商品房时,拆建单位也是需要将该商品房作为销售处理的(政府政策性拆迁除外)。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相比,按收入和建造合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虽然多交了置换部分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也为相关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减少很多问题,因为如果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模式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营业税相关法规强制要求补缴该部分营业税金及附加,而相关企业因无相应政策支持而极可能被迫上缴。

从应纳土地增值税角度看,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补偿费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的,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的文件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即认定其是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收入包含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利益。因此,除政府政策性拆迁或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非货币拆迁补偿方式开发也需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关键问题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确认。一般以营业税计税依据来确认。在征收方式上,一般先在产权转移时先进行预征,最后进行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注意的是,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计算营业金额,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其补缴,则这部分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列入开发成本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抵扣,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2

引言

建安经营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涉及许多繁杂的事物,这是直接导致了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出现一定问题的原因之一。以下将指出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税差异较大,收入难以确认。在建安企业,其企业的会计制度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明细的核算,以在最大程度上尽可能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然而,相关的税法却规定长期劳务收入是需要与工程的完成进度相挂钩的。因此,企业的原则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工程的进度若是单凭工程相关的合同、或是工程双方的协议进行确定的,是不能保证其进度的真实性的,且在税务核算确认当中,可能会出现财税差异较大、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

2.各类票据不规范、成本核算不清,存在虚假做账、报账的问题。税法规定企业的成本必须具有相应的票据进行证明,否则不应当计算在企业成本之中。建筑安装企业涉及许多业务且会牵扯许多公司等,涉及的工程票据、单据等不能尽快收集完毕,甚至有些较小型的企业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有效的凭证,从个人商贩手中购买的一些原材料,如简单的沙、石等是不可能获得有效的收据的,这就直接出现了三联单或是白条收据代替、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常常流入企业,造成了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混乱、账目不清的问题,甚至造成财务的核算无从下手的无力局面。

3.异地工程、隐瞒收入。在建安企业中,随着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其业务范围常常会拓展到其他地区,进行跨地区承包工程。然而,主管税务机关却不能及时掌握外出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能准确了解工程的进度及开展的情况。因此,建安企业为减少税款的缴纳,往往会选择隐瞒部分收入,这也增加税收核算的困难。

4.多头施工,造成部分税源流失。在市场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可能会将一些工程量包给小型的包头工,进而收取一些管理费用,其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导致了部分的税收流失了,大大影响了税收的核算。

5.关联交易较多,利润随意调节。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建安企业承包的是投资方或是关联企业的工程,且年度开票及确认收入情况完全是按照投资方或是关联方的意志进行决定的,主动权及决定权不在建安企业手中,从而造成了做账随意的问题,部分费用被隐藏,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扩大,会计信息记录与实际的经济活动不相符,会计核算出现一定的困难且非常不准确,这就进一步造成了所得税财务核算变得被动、困难。

二、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营改增后,售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服务按税目执行。该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需要详细了解企业的内部环境,同时需要清晰掌握关于国家营改增条例,并将其条例与营改增之前的条例加以区分、辨别,最终判断出企业需要改革的点,针对具体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方案,根据营改增之后的条例进行流程的更改,同时细化流程,把控细节。营改增之后,企业在短时间里获利会比较艰难,因此更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的便利条件实现税负降低,以实现企业的利益。而这,需要极大考验财务部税务筹划能力及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还需要注意项目部的增值税抵扣要点。然而,建安企业涉及的业务范围是非常广,地区范围大,操作困难,流程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这就直接导致了建安企业不能全面对财务核算问题进行统一的监管,财务核算出现一定的误差。对此,企业应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建立建全全面的预防管理制度,并将其扩大到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实现全面化的系统控制。

三、建安企业所得税财务核算问题的应对策略

1.建安企业在内部制定详细的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制度。建安企业的工作范围广,涉及许多业务,财务核算相对其他行业而言是比较复杂的。因此,为规范核算的准确性,应确定详细的财务核算的制度,对核算的某些环节细化流程,并逐步优化核算的方案等。例如,企业可以不论工程的规模,一律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申报,这就有效减少了企业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税收稽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企业的效益。同时,企业应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及各分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及方案,以便有效保证财务核算的数据与实际的经济活动是相符,降低了财核算的工作量。

2.财务个性化的财务监管方式。建安企业的工程周期一般是比较长的,有的工程可能会持续几年,成本核算是相对滞后的,收入是很难按照年度进行相关情况的确认的。对此,建安企业可以根据收入按进度进行确认,及时进行成本的税前扣除,这就便于提前掌握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避免财务核算的堆积影响了核算的效率。这种财务个性化的财务监管方式应由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工作人员负责,这可以有效保证了不同地区的所得税财务的核算。

3.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建安企业应积极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技术对所得税财务进行核算、记录。在平常的财务工作中,利用数字化的模型进行成本的有效预算,这也可以为财务的预算提供一个较为标准的数字参考,以评价所得税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及效率,真正提高企业的实际利益。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税收规划。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筹划的本身是一种程序,其步骤是以假定目标为起点,然后定出策略、政策以及详细内部计划,以求目标之达成。由此可见,筹划不是采取行动本身,而是决定做什么、何时做、如何做、由谁来做的过程。

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合法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实现企业总体税负最小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和实施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

一、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有助于提高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费用)、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企业设账、记账要考虑税法的要求,当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的要求不一致或允许进行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的选择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可以分离,正确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税,正确编报财务报告,并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的多重功能。

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方面,企业纳税具有强制性,必须支付,从而加大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数量;另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纳税金额,尽可能地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避免出现现金不足,从而达到增强企业偿债能力的目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可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

3.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完善,纳税的可筹划性愈发突出,要求我们把税收筹划作为完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重点来研究,使企业在新的法规下更好的实现企业的最大目标!

(二)现代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1.纳税人的需求。经济学中所讲的“人”,是一种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经济人”;因而没有一个“人”是愿意多缴税的,他总是希望在收益一定时能尽量少缴税。只是有些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而有的人则借助非法的手段,如偷税、漏税、逃税、骗税等。大部分人不愿意冒风险违反法律,但是又希望少缴税,因此税收筹划也就应运而生了。

2.税收筹划存在发展空间。一直以来,国家为实现公平分配、调节经济的财政税收目标,税收法规中也必须对不同的纳税事项做出不同规定。同时,国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为税收筹划也提供了前提条件。我国自加入WTO以来,正日趋与国际接轨,在国外已实施税收筹划多年的情况下,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空间也是有的。

3.法律上的认可。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国家的法律对税收筹划不认可,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的范围,就会严加阻止,从而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如果该国对税收筹划的这种行为表示认可,则税收筹划的步伐就会加快。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实现调节社会经济的政策目的,通常会鼓励企业税收筹划,很少会出现法律禁止税收筹划的情况。

4.会计实践的灵活性。在某些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会计人员拥有一定的自。如:现行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企业来决定。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于没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同时,一些会计准则还赋予了会计人员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比如: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等。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方面税收筹划的措施

1.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培养企业正确的纳税意识

财务人员应当走出以账论账的狭小天地,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复合型人才,使财务信息尽可能充分的发挥作用。现代企业应当自觉地把税法的要求贯彻到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中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合法的税收筹划观念,采用理智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准确把握税法,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才能使税收筹划活动避免避税之嫌。

2.建立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税率形成了企业避税的外在诱因;由于《税收征管法》存在疏漏,又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如纳税人利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与税务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尽量推迟税务登记时间而获取税收利益;如纳税人利用自主定价权,故意压低价格将产品销售给关联方,或将母公司的管理费用进行不合理的分配,从而减少纳税。因此,国家调整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缩小了不同企业间税率的差距,以减少企业进行避税的外在诱因;同时,修改完善了《税法》,以治理税收筹划中的不合理现象。

3.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构建科学而又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尽量避免会计处理中“无法可依”现象的发生,是减少避税等负效应的有效措施。会计准则的完善应实现国际趋同,尽量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使有关会计选择的规范更明确、具体。对一些主观判断较强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的运用,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当然,这并不是说会计准则应对各类具体业务,在全国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间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而是对不同行业共同业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企业特有的业务作出分类的规定,某一个企业只能适用于其中一类情况,做到既统一又灵活,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作用。

4.加强外部对税收筹划的监督

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经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同时,许多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也纷纷开辟有关税收筹划的咨询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的会计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审计不严现象难免发生。因此,需要规范税收筹划制度,加紧对税务业务立法,增强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大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此外,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对加强税收征管将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微观方面税收筹划的措施

1.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可以选择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二种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筹资时影响税收成本的是筹资费用在计征所得税前的扣除问题,即两种筹资方式各自的资金成本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反映是不同的。在负债筹资方式下,借入资金要按照规定到期还本付息,但其支付的固定利息在税前列支,从而达到抵税的作用。而在权益筹资下的权益资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不需要支付固定利息的优点,它是以股息形式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的,所以不具有抵税的作用,这样就使得权益筹资的成本一般比负债筹资的成本较高。根据财务管理的理论,加大贷款规模,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且利息可以纳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当税率较高时,借入资金节约税收成本的收益增加。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支付利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提高负债比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从而使企业的价值增加。但这并不等于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如果负债的成本水平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产生负效应。当企业的负债率过高,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

相比之下,利用权益资金筹资风险就小,但会造成资金成本较高。企业在筹资时,应充分权衡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的利弊,合理确定两者之间的比例,科学安排筹资的资本结构,使得财务风险和筹资成本保持最佳合理配置。

2.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企业的投资收益也有影响,投资于不同的对象取得不等的投资收益。企业在进行直接投资时,有时并不采用直接投资建厂的方式,有些盈利企业以亏损企业作为投资对象。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盈利企业通过并购投资亏损企业,可以在法定弥补期内,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减少应税所得额。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时,要考虑不同地点的税制差别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有税收优惠政策、整体税收负担相对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我国税法规定,凡在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边远地区投资设厂均可享受减免所得税等优惠待遇,如“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又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内其他地区2008年1月1日后则为25%,相差10个百分点。向这些地区投资,不仅可以少交或不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税法的立法意图。

3.企业经营活动的税收筹划

(1)采购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首先,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专用发票,所以,通常会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如果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则有失偏颇。首先,小规模纳税人并非完全不能提供抵扣凭证,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其次,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经营相对灵活,价格浮动可能更大,如果其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一定幅度,如适用17%税率的货物,价格低至一般纳税人的86%或者更低的话,即使不能提供专用发票扣税,也不影响、甚至能够减轻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

其次,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付出货款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货票;尽量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尽量采用赊购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方式等。

(2)销售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首先,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以及现销和赊销等是现代企业常用的营销方式。税法规定,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销售额。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善于选择经济的销售方式。同时,还需注意区别对待代购和代销行为,避免可能出现重复的纳税义务。

其次,销售地点的筹划主要包括对进销、代销与自产自销、内销和出口、直接出口与委托出口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出口商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而内销产品则要负担17%的价外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可能低于其国内市场价,只要其差幅达不到17%,出口较内销有利,反之企业则应选择内销方式。

另外,在销售费用的扣除,销售收入时间的确认方面也可以适当的采取税收筹划措施,达到节税目的。

(3)薪酬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除了常见的发放奖金,增加非货币性支付,如为职工提供住房,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还可为他们足额缴纳社保基金,这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筹划

如某企业年末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则企业应缴纳2.5(10×25%)万元所得税;假设通过境内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扣除额1.2(10×12%)万元内向公益事业捐赠,则该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为20%,只需缴纳2(10×20%)万元所得税,为企业节约利润0.5万元。

通过比较可看出,适当的公益性捐赠,可起到降低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作用。但是,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合理进行捐赠筹划:一是捐赠之后适用税率下降;二是捐赠要在扣除比例限额之内;三是捐赠之后税款节约额需大于捐赠额。

4.利润分配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包括按时分配与推迟分配,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以及货币分配与实物分配等多种选择。股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常见的企业股利的分派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本公司股票支付给股东,股东就可避免上交个人所得税,获得较多的资本收益。

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后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再投资,我国税法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再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的40%税款。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再投资,不仅可以“节约”其应纳税款,而且扩大了再生产,增大了利润规模的机会。这是利润分配的方式也顺应了我国税法鼓励的方向。

综上所述,税法是既定的,但现代企业的涉税行为却是可以调整变化的。只有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和战术的选择,合理应用税收筹划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侯立新.企业合理避税解决方案[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6.

[2]庄粉荣.税收筹划实战经典百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4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目标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也属于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税收具有无偿性,这一点决定了企业的税款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不能给企业带来其他的利益,因此为了得到企业的最大利益化,减少税负,企业需要找到一定方法来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在这种市场意识中,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1]的前提是必须在不违反现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法下,纳税人经过对税法的相关比较,选择出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综合方案,因此税收筹划涉及的范围较广,有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筹划从某种层次上说是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着它的目标。

二、目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问题

税收筹划要求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为减轻企业的财政负担,增加收入利润,进行合理的理财计划,属于一种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手段。但是虽然税收筹划这个概念已经被广大企业所认识,但在实施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筹划涵义的认识存在误区[2]。由于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因此许多人以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但这种理解和实际上的税收筹划有着质上的区别,其概念是不同的。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就会受到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缺陷与漏洞钻税法的空子,而税收筹划不同于偷税或避税,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钻税法的空子,它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负计划,具有其合理性。

(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及整体效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要考虑到其成本和利益是否合理。税收筹划成本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3]。其中显性成本是纳税人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生成的费用,例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是由于采用这项方案使纳税人要放弃的一些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三)对税收筹划风险认识不足。根据我国企业目前的税收筹划活动看,纳税人普遍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只要减轻纳税负担即可,对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很少考虑到。但是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也有风险。比如纳税人对某个税种制定好了一种纳税筹划方案,不过是否能够实行,这也要看税收机关对其进行职业判断后的裁定。因为有时即使该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如果税收机关的税收执法有偏差,这也会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失败。

(四)税收法律不健全及征管水平较低。在税收筹划开展较为成熟的国家里,征管的方法比较科学、手段也较先进、处罚力度较重。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不健全而且征管水平较低,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同时由于税收人员中部分人员的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不能识别税收筹划与偷逃税、避税行为的区别,同时还有执法力度上不严,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筹划发展。

三、解决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筹资、经营、分配等各项理财活动,还与政府、税收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密切的关系。

(一)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和税收政策,使其二者导向一致。并学会正确区别税收筹划与避税。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章的要求下,不违法其规定,自己或通过某些税收专家的帮助,制定出能够实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税务进行设计和运筹以实现企业的最大利润化过程。这种活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经济活动。在理解税务筹划进行活动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进行实际操作时,要先了解法律,随时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二)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4]。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方案,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

(三)合理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与国家制定政策的变动、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企业自身活动有关。为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首先,企业要充分掌握与本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如企业的业务信息、政府政策的变动、税收法律的调整还有其他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企业充分掌握了这些信息之后,才能够对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从而把各项影响税负的风险降至最低,规避了税收筹划风险。其次,由于税收筹划的进行不是在一个标准下,它具有地方特色,因此进行纳税时,税收筹划人员对这个确定的界限很难准确的掌握,在这点上,地方税收执法部门则有着较大的自由决裁权,这种情况就要求税收筹划者一方面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运用会计技术,同时还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

(四)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税收筹划执行时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5],其具体的表现是:首先,企业必须是在税法规定的可行范围内开展税收筹划,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逃税行为,要依法对各项纳税方案进行选择,合理制定税务方案;其次,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还要关注国家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最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政策变动,在这个前提下进行企业的经济活动、制定纳税方案,这样才能得到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容易发生税收筹划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赵倩.浅谈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J].人口与经济,2011(S1).

[2]王兆高.税收筹划[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4.

[3]陈燕霞.有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5).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5

摘 要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本文从税收筹划及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出发,就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企业 财务管理 税收筹划 方法

一、实现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税收差别待遇为企业税收筹划开拓了空间。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能降低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税收利益的经济行为,这要求税收制度能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选择空间。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为了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在已经颁布的税收实体法中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收差别待遇,即规定了不同经济行为的税种差别、税率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差别,同时在税收程序法中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作了明确、肯定的规范,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业已形成。

(二)税收制度的完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世界各国,重视企业税收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比较完善且相对稳定的税收制度,因为如果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变化不定,企业选择的纳税方案的优劣程度往往也会随着税收制度的变动而变化,甚至会使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蜕化成为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相对稳定化的方向发展,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为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提供了较为可行的外部环境,这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和有关人员进行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具体方法

笔者分别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增值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加以论述。

(一) 企业所得税

只有企业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选择,才能起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

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这样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同理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也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三) 营业税

企业进行营业税税收筹划时,要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能实现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锁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二)业税收筹划确保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应综合分析经营活动某一环节税收筹划行动带来的连带效应,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分清主次,科学筹划,切实坚持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原则不动摇。

(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法的时效性,注意防范风险。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精通国内国际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经济环境而不断变化和调整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税收筹划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是违法行为,因此,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就得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同时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法,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行为而处以重罚,最后得不偿失。

(四)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争取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的认同。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一定要按程序报批,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与偷税、逃税有本质区别。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遵循税法精神。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不论采用哪种财务决策和会计方法都应该依法取得并认真保存会计记录或凭证,否则,税收筹划的结果就可能大打折扣或无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及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可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还应运用各种财务模型对不同税收筹划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以实现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第1版).

[2]张中秀等.纳税筹划宝典.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1(第3版).

[3]贺志东.如何有效合理避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7(第1版).

企业财税问题范文6

一、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一)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企业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运转情况的主要项目,盈利的多少直接决定税后企业的净利润。企业要想利润最大化,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即增大收入、减少成本。税收是企业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妥善规划税收工作,可以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防止企业落入税收法律陷阱

企业在税收方面同时面临着税收漏洞和陷阱,税法漏洞给企业创造了避税的机会和空间,但同时企业也面临着纳税的风险,企业要合理控制,防止进入税务机的税收漏洞,陷入漏税的陷阱。企业一旦被发现纳税问题,则会承担更大数额的交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信誉。因此,企业必须加强税收筹划工作,防止进入税法陷阱,保护企业的最大利益。

(三)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必须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的有效组合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工作内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掌握企业报税纳税程序,从整体上提供业务水平。推动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税收筹划的要点

(一)筹资决策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资金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筹资方式由多种,但从本质上看,分为两大类,即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二者都能帮助企业筹集到资金,但二者在税收上差别很大,重点分析负债资金的方式。资金筹集情况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水平和税收情况,在筹资决策前必须全面分析筹划税收工作。企业的资金构成是筹集资金必须考虑的因素,负债比例是企业考核的重要参数。企业负债比例表明了企业承担的风险和成本情况,同时会影响到实际税收。负债的利息支出是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税收核算时应当考虑合理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可以减少税收部分,缩小企业成本。当负债利息地域投资收益率的情况下,负债额度越大,则避税的额度就越高,实现更好的节税。

(二)投资决策环节的税收筹划

在不同行业和不同的区域国家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平衡区域间财政的收入,促进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保证经济和社会共同进步。区域及行业间的税收差异,给企业的税收工作提供了差额空间,因此,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组件分支机构,投资者在创立企业时,有多种企业形式供选择,因为不同的组建形式,企业的纳税方式不同,在期初的筹划中充分考核企业的纳税方式。根据企业的发展规模不断壮大,企业会扩建设置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在决策前要考虑分子公司之间的税收差异;第二,投资建厂时,要调查所选择区域的纳税政策,有的区域国家给与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优先选择这些享受纳税优惠政策的区域,例如我国的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等,取得主管企业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就能享受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利润分配环节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主要有股利分配和再投资两种模式。股利分配一般是股票鼓励和现金分配两种。如果选用现金鼓励,依据税法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和股东的利益情况,合理分配好发放现金和股票的比例,做到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再就是再融资的过程,如果企业筹划扩大规模,考虑投资,则优先考虑再投资的优惠政策,采用税后投资的方式,避开再去筹划新的投资途径,这样不仅节约税款,再投资的利息会相应减少,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