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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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质量,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以下简称公司制)。

第九条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资产评估”字样。

第十条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二)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办法所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第十五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共同作出决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出资证明;

(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五)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八)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十)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情况;

(五)申请人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转所手续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加盖省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所(分公司)”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加盖该资产评估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有2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达到人民币1500万元;

(四)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二)有6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一条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四)资产评估机构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六)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拟转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转所申请表;

(八)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报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将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换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存续期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自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撤回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

(一)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撤销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被注销;

(三)省级财政部门撤销或者撤回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分支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

第四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确实难以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有关条件,具体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行使的,行使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8年6月30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2

一、选准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由于实物类流动资产属生产流通环节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其数量和状态随时都在发生变化,不可能停止运转,而评估价值则是某一时点的价值,因此,选准评估基准日尤其重要。为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相适应,基准日应选在月末、季末,这样可避免或减少重复登记或漏记。使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清查结果更符合实际状况。

二、分配合适的专业人员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方案的设计及现场清查

因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大部分工作量需要在现场完成,所以现场工作十分重要。而许多评估机构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评估工作不重视,派一些业务能力不足的助理人员在现场清点数量,不注意资产整体性概念和权属的重要性。从理论和实践上都证明对权属不清的资产进行评估,必将产生风险,应该引起重视。因此要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分配合适的专业人员做好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方案的设计,以此统一评估人员、资产占有方管理人员的思想,避免评估当事双方在评估过程中因思路和清查方法不同,产生矛盾,以降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风险,提高评估效率,从而最大限度地有利于评估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做好评估前期的组织布置和报表填报,关注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权属

实物类流动资产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既有性质类似于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分为在用、在库),又有产权不易确定的产成品(已经开票但未提货、存放地点不在企业内部、委托销售产品等),又有形态不确定和数量不宜计量的在产品(有实物形态、无实物形态),还有规格繁多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这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清查和盘点带来不少困难。所以应着重抓好评估前期的组织布置和报表填报,向资产占有方详细了解企业工艺流程、管理制度、核算方法。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填报方案。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填报不能就事论事,不关注权属,仅按照仓库实有数或财务数据填写和清查,因为财务的实物类流动资产核算以金额为主,数量为辅或不将数量作为控制对象,仓库主要以数量为主,仓库实物类流动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一定以出入库为界线。实物类流动资产能否合理准确的评估关键在于合理的填报,只有合理的填报,才能获得便于评估人员作业的相对准确基础数据。

四、对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数量确定要从企业的生产流程和管理制度开始

只有抓住生产流程,才能清楚知道实物类流动资产在各生产环节的形态和约当量,从管理制度着手可以了解企业的进货、领用、入库和出厂各个环节的关联性,了解实际库存和实际库存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及调整的方法。对于管理水平较高、制度执行正常的企业,应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为主,在确定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的前提下,以仓库实际数量与仓库账面数量来检验申报数量的正确性,但若财务帐与仓库帐和仓库实盘数有较大差距时。就要考虑与应收款、应付款、历史对帐盘点结论等结合,采用排除法逐一将已经售出或尚未入帐的部分剔除,才能保证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准确性。虽然这样做会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但是却最大限度的降低了评估风险。对于管理水平较低,制度执行不好的企业,进行实物类流动资产全面清点核查时,应该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思想,做到程序到位,手续齐备,记录详尽。对所有能见到的全部清点并记录,不能根据陪同人员简单解释是否列入范围而轻易放过,保证双方有异义时证明材料或修正的依据的有效,而不必重新再复查。

五、根据实物类流动资产的特点,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根据资产特点及不同的评估目的,实物类流动资产评估可以采用的价值标准有重置成本标准、现行市价标准、收益现值标准和清算价格标准,但在评估方法的应用上,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正确选用。一般来说,以实物类流动资产变现为目的评估,应采用现行市价法;以补偿为目的评估,则应采用重置成本法。二者的差异表现在是否适销和适销程度上。具体评估时可区别以下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一)外购实物类流动资产

1.刚购进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因库存时间短,市场价格变化不大,其账面值与市场价值基本接近,评估时可采用历史成本做为评估值,其发生的较大数额的运杂费应一并计入评估值中。

2.购进批次不同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应视不同的情况,采用购置日期最接近评估基准日的材料的历史成本价或直接采用市场价作为评估值。

3.可以取得市场价格的实物类流动资产,直接按购入实物类流动资产的发票价格确定评估值。

4.没有市场价格的实物类流动资产可以采用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并采用物价指数进行价格修正。

(二)自制实物类流动资产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3

对一项资产判定是否属于无形资产,首先得充分理解无形资产的定义,掌握无形资产的特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中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二是没有实物形态;三是非货币性资产;四是可辨认性。根据现行准则和制度,纳入我国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的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等六类。

二、无形资产管理现状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这必然会导致人们对知识资本的大量投资,从而促使企业资产结构发生改变,即无形资产的比例日趋上升,甚至取代自然资源成为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和市场价值的主要动力。但我国在无形资产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弊端:

(一)无形资产界定范围太窄知识经济的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将越来越高,衡量企业价值的主要标志不再是物质资源的多少,而是无形资产的多少。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的外延在迅速扩大,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许可证、分销权、品牌、供销网络,人力资源等等,可谓层出不穷。

(二)无形资产管理无序无形资产学说创始人蔡吉祥曾主持对50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做过“无形资产管理”专项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无形资产方面还处于“三无”状态,一无无形资产资源,二无无形资产管理人员与管理机构,三无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之大量账外无形资产的存在,以至造成许多企业的高新技术无专利保护、商标到期不知道续注而被别人注册、专利不交纳年费而失效,辛辛苦苦花费巨资开发的技术,最后变成了别人发财的资本。

(三)忽视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贡献知识经济的内涵,就是人力资源的经济,人力资源是无形资产的源泉,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反映着人力资源的素质。一些企业的科技人员创造了无形资产,使企业的资本不断壮大,但资本却使无形资产的创造者成了“无产者”,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却没有产权。

(四)无形资产评估不规范评估的目的是使无形资产保值增值、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但在评估时存在两种不良现象:一是只对实物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被忽略不计,如哈尔滨市12家国企改制时,没有一家对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二是无形资产评估被某些人利用,变成达到不良目的的工具。

三、关于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一)扩大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是:(l)属于资产范畴,却区别于实物(实体)资产和货币性资产;(2)是有价值的经济资源;(3)可用于经营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都符合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按理都应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范围。因此,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无形资产的管理规定,扩大无形资产确认的范围。

(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克服因管理无序而造成的无形资产严重流失鉴于因管理无序而造成无形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建议各个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无形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无形资产管理人员,设计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无形资产,使其发挥最大效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的开发、引进、投资进行总的控制;就无形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实施应用的客观要求,协调企业内部其他各有关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与企业外部国家有关专业管理机关的关系;协调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维护企业无形资产资源安全完整;考核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重视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贡献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源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各单位应把无形资产与人力资源的管理放在必要的位置,通过培训等手段,使人事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了解无形资产学理论、人力资源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营与管理手段、无形资产的指标体系、无形资产相关的法律等基本知识,提高有关人员的无形资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利于无形资产发展的机制,特别是对人力资源的投入产出进行必要的考核,以肯定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资产评估管理的体制条件和形势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改革提供了基本条件。首先是资产评估业务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范围已不仅限于国有资产领域,而开始为全社会各类资产的交易定价提供中介服务,对于非国有资产评估则不须政府部门立项确认;其次,资产评估机构已经脱钩改制,资产评估机构依附于政府部门的局面已经改变,评估执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评估机构及人员独立客观执业的条件基本成熟,有能力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再次,原企业主管部门撤消,国有企业与党政机关脱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正在进行相应调整,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核心是通过组建授权投资机构,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具体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其中就包括以出资人身份对下属企业的有关评估事项进行管理的职责。为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执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认为,我国于2001年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十分及时和必要。

一、管理制度改革

明确规定取消了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的审批制度,并针对评估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财政部门的核准制或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二、行为规范改革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评估机构在涉及评估全过程的行为提出了更严密的规范和要求。首先是对占有单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经济行为作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划分,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定评估的情形,并将占有单位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的交易定价、应评而未评以及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其次是明确要求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所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特别是不得违规执业或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三、监管方式改革

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力度。财政部门今后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管理方式将从以项目审核为重点转变为以制定政策法规和依法监督检查为重点,对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及占有单位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行为进行抽查等将成为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方式。这就要求财政部门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好对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管职能,加大对评估各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这次改革,转变了政府职能,减少了行政性审批,加强了评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提高了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对于评估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

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国际惯例,有助于评估机构及人员依法公正执业,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中介机构独立承担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促进其严格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走出这一步,将有利于我国评估业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

除极少量经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评估报告须由财政部门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均实行备案。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制定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符合行政管理规律,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3、加大并强化集团公司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责任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评估;评估失范;有效制度

abstract: in the property appraisal disciple a series of deviated from the norm the phenomenon to affect the appraisal result male letter and the appraisal disciple personnel's credibility, has harassed the normal market economy order. under the new economic situation, after specially china join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the property appraisal profession must reform radically, through the further formulation standard, establishes the effective supervisory mechanism, the hedge-type assets appraisal industry healthy development, remoulds the profession image.

key word: property appraisal; the appraisal deviates from the norm; effective system

一、资产评估失范及其原因

失范,即违规,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体违反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的行为——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有负面作用的行为。资产评估失范表现为几种类型:

一是法律法规失范。我国资产评估的法制环境仍不尽完善:(1)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尚没有完整的执业技术规范和统一的法律法规。1996年出台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和1999年印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资产评估实践和行业监管的需要。《资产评估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迟迟不能出台,致使资产评估业长期陷入部门割据而难以控制。政府有关部门曾就规范资产评估活动过一些行政性规章和条例,但它们或因部门利益而相互冲突,或因设计不当而难以操作。(2)有法难依。资产评估中的法律失范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方面。现在使用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受历史条件所限,在很多方面未能详加述及,因而在评估实务中留给操作者职业判断的空间过宽,容易带来更多偏离规范的机会。(3)有法不依。个别部门以加强资产评估的管理为由,不是按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是按部门享有的行政权力,设立相关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相应设计出资产评估的审批权力、审批程序以及评估执业资格取得的部门壁垒,通过无序的“创收”活动强化政资关系,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一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规范,或利用现行制度漏洞,不实事求是和随心所欲地作出评估结论;一些评估机构聘用素质低下的人员从业,或者采取高额回扣、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讲程序章法,败坏行风。(4)规则之间的冲突。规则出自多门,相互间的差异要么让人无所适从,要么成为规范漏洞,使得变通成为行为者一种能力。法律法规失范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这种缺陷还可能引发另一种危害更大的内部行为失范,即行政执法失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违规很容易引起大范围的利益失衡和人们对社会规范的不再认同。

二是评估方法与程序失范。资产评估应建立在科学的评估体系上,评估方法和计算参数的选取是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一些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忽视程序的科学设计与安排,人为追逐业务成本的最低化,在评估中肆意简化程序,编造结果;或未取得充分且适当的评估依据,没有建立完整的信息评价体系,不对所收集的评估依据进行细致地鉴定、整理和分析,片面、草率地得出结论。在评估实务中,还有的评估人员不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不建立预测分析系统、不考虑未来经济收益的不确定性,而是凭主观臆想就得出评估结论。正是因为如此,资产评估失范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对评估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消极作用。必须认真看待和正视资产评估失范问题,深层次地分析失范动因,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行业内的违法违规现象。

三是伦理道德和职业角色失范。评估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为此,我国也专门制定了《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在职业道德规范中,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就是“独立、客观、公正”。但是,由于评估市场竞争激烈和利益驱动,相关法规尚不配套,执业规范缺乏监督机制,使许多评估师有迁就委托人的可能,而少数评估者职业道德的疏离又容易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优势,诱使或要挟评估者进行价值操纵。这种为了迎合委托人的特定意图,通过各种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而人为造成评估价值的虚增或虚减的行为,极易误导投资人和债权人,使他们根据失实的评估信息作出错误的经济决策,引发矛盾,严重的甚至会扰乱经济秩序,带来财务风险的连锁反应。伦理道德和职业角色失范的最大危害在于损害职业形象,破坏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资产评估制度

制度在规范行为的同时也给参与者提供了选择,给参与者的选择活动提供了激励,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创新正是在参与者的不断选择中完成的。创新的制度应该更完善,更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对规范参与者行为更加有效,即能够有效控制参与者在选择和取得收益的同时不损害社会其他成员。

(一)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法规体系

第一,要对资产评估系统作出明确的规定。资产的评估是一项系统性、有序性的工作,各种工作都必须系统化、规范化、法制化。资产的评估体系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目的和评估标准等要素,国家有关部门应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律可循。当前,迫切需要完善专业标准建设,建立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为执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引。

第二,要对资产评估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和法律界定。评估责任不明确是我国资产评估失范的重要原因,从越来越多的涉讼案件中也能看到。需要对资产评估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等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评估结论畸高或畸低而降低评估结论的公平公允性所导致的市场紊乱,捍卫评估结论的法律效果及其权威性。社会规范的运行通过奖惩机制发生作用,通过控制手段要求人们遵循。对待守范与失范必须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奖惩手段,要大大提高失范者的违规成本,让损害制度的违法者承担相应的代价。

第三,要对资产评估的管理作出规范化的规定,建立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例如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管理要有统一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评估机构的出资人资格制度、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合伙人制度、财会制度、税收制度、保险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奖惩制度等都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要从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切实规范行业建设与发展,规范执业者的执业行为,确保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和执业质量,尤其是要克服重形式轻实质、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办法,把评估的正确性列为考核标准之一。

第四,促进法律与社会结合的内化,完善法规。制定新的社会规范一定要有可操作性,既要考虑规范的正当性,又要考虑实施能力和效果,还要注意约束对象的社会行为能力的动态监测。通过更加广泛的宣传,引导人们改变旧有的观念,培养人们对新规则的适应能力。强化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意识是有效减少失范行为的重要保证。公民意识是社会规范的内在支撑,可以使伦理价值更有效地制度化,规则秩序需借助自律和他律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等各项规则制度,都需要公民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认同,进而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

(二)建立有效的评估监督机制

监管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必须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只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才能有效地鞭策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才能防止评估结论的失真。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主要有政府机构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法律的监督和技术的监督等,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资产评估业发展的“多头”管理问题,打破政出多门、行政性分割市场的局面,迫切需要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行业实际状况,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监督体系,在评估质量、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方面形成威慑。为此,要理顺政府、行业组织、执业机构、各类评估师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应从行业的微观管理中退出,按照“归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组建统一的、“平台式”、高层次的行业管理组织,促进中介市场更快地与国际接轨。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评估机构的检查,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对评估机构的质量检查制度化、科学化;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罚行业的害群之马。资产评估机构要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彻底脱钩改制,推行“合伙制”模式,以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压力促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增强自律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发展和完善评估理论与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理论、方法与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机械的教条。要结合社会和市场变化深入探讨和研究新的理论与方法,重视理论的指导性和方法的适用性;要考虑资产特性与评估方法的内在联系,正确理解价值定义和确定价值类型。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理论,才能做到与时俱进,减少和避免理论与方法的失误。

(四)培训评估专业人员

资产的评估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大量政治思想素质高、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评估人员要对市场及市场变化有敏锐的眼光,掌握经济分析的相关知识,了解现代评估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因此,必须抓好评估队伍建设,通过严格的准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后续教育制度和考核制度,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水准和综合素质。在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不仅要讲授专业知识,训练专业技能,还要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诚实、信用、责任、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良好的诚信观念成为每个成员向往并追求的美德,使广大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

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