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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四)县、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投资(建设)公司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各类捐款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开发(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县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公开招投标原则;
(三)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产业布局合理调整,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报)批。
第十条有关镇区部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审核评估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投资项目的,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类别、性质、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八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其他出资人或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各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资金直接拨付制的,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政府以资本金注入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
实行建设制度的项目资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六)未能监督落实施工单位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和开设银行专户的;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建设制度。项目采用自管还是代建,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代建单位。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实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建成项目是否达到立项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是否改变政府建设资金用途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会计、审计、评估、造价等相关中介机构不严格履行合同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超或减预算建设的;
(三)未核准招标方案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拨付建设资金规定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2
吉林省发改委从《决定》下发开始,就着手相关配套文件起草工作,初步完成了《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吉林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讨论稿,并征求了各市州意见,修改后分别征求了省直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先后在委主任办公会上组织各处进行了讨论。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按照扩权精神,我们对投资体制改革的几个配套文件又重新进行了修改。省政府正式出台这几个文件,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为确保文件正式出台前这一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影响我省新增投资500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我们准备在过渡期内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暂按这些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将来与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同时,这几个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另外,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方面,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管理办法。2004年,我委就参照国家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草稿)》,起草了《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对《政府投资条例》又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我们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待国家的《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后再进行充实完善。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以往的审批办法进行,并在实际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的一些新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
一、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的变化
按照吉政发[2005]16号文件,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前期管理共下放了3个方面的权限。一是关于政府出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审批,全部下放为由县(市)审核,直接报省审批。二是关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由原来的全部报省审批改为核准,同时明确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国家和省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其余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三是关于除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的管理,既不实行审批,也不实行核准,全部按属地实行备案管理。这方面投资及项目管理权限的下放,实际上是紧紧围绕下放项目的审批权,实施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而提出并出台的,这是扩大县(市)管理权限和实施投资体制改革相结合的一个综合成果。由此,也给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方式的变化。以往项目的前期工作是,无论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如何、无论它的规模大小如何,都要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否则项目不准进行建设,前期工作只有1种方式,就是审批制。这次改革后,就是要还给企业充分的自,将一种方式改变为3种方式: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个项目到底是用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中的哪一种开展前期工作,是我们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总体上讲,就是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适用于审批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也不属于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适用于备案制。
二是环节的变化。按照以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共划分为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前4个环节属于前期工作阶段程序。从2002年国务院下放管理权限后,取消了开工报告审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只剩下3个环节。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前期工作的环节各不相同。对于审批制,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5个环节,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审批,其中,前期工作是前4个环节。对于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对于备案制,也只有一个环节,即企业项目备案申请的确认。
三是政府部门审查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在以往实行审批制时,政府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建设条件、市场预测、场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原材料供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社会评价、风险分析等全部进行审查评估。这次改革后,对于审批制的项目,政府部门对于上述内容不仅仍要进行审查和评估,而且要比以往审查和评估更加严格。而对于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则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减少了许多,政府只对项目的产业政策、社会效益、资源利用、环境影响和经济安全等5个方面进行把关,至于企业的投资效益如何,产品的市场前景如何,都由企业自主进行决策,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干预。
四是管理权限的变化。这次改革前,在项目管理权限上,我省执行的是省政府1996年下发的《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吉政发[1996]14号),按照这一《规定》,我省的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省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由各市(州)审批;需要国家及省解决资金或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一律由省审批。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市(州)自行确定。这次改革后,按照审批、核准、备案3种形式,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审批制的管理权限是建设项目使用哪一级政府的资金进行建设,就由那一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如果项目使用多级政府性资金,一般遵守从上至下的原则。这方面国家还有许多具体的规定。有一些利用国家资金的项目,按要求可由省里进行审批,国家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制也要遵从国家一定时期的宏观调控政策,比如目前党政群团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无论资金来源如何,都需要省政府进行审批等。核准制的权限是要遵从《吉林省报国家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要求。《核准目录》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颁布的。《目录》中所列项目,都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目录》中,明确了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省、市(州)、县(市)的核准权限,同时,《目录》也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备案制的权限是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另外,除延边州外,在各地级市和各县(市)的管理权限方面,变化最大的是上报权限的变化。以往由省审批的项目,都是由县(市)报地级市再报省,这次扩权后,对于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县(市)项目可以直接向省行文上报,但同时要抄报地级市备案,以便于各地级市能够掌握本地区项目的总体情况。延边州应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
二、如何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及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落实投资权限下放和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讲就是实施好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过去我们对审批制了解的多一些,现在实行的审批制其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工作内容则多是新提出来的。
(一)项目审批制
1.审批制的适用范围
要了解项目审批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掌握一下政府投资的概念。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审批制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2.审批制的环节
这次改革后,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5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1)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要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可研报告要求要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在审批可研报告前,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由土地部门对新征用地进行审批,由规划部门对有关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等等。
对于比较单一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深度要达到可研报告的要求。
(3)初步设计
对于初步设计的审批,主要是从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土建工程、生产配套设施和投资概算等方面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具体的审查。初步设计也要求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编制。初步设计在批准前,也要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4)资金申请报告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了第31号令,正式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政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招标内容等。同时,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的文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文件。对于资金申请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等。
(5)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并投产运行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鉴定,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审批制的管理权限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的投入方式不同,管理方式也有所区别。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对于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2亿元,或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可研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单独报送,其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省发改委审批。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余各环节由省发改委进行审批。
对于使用省预算内资金的项目,参照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中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全部由省发改委审批。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按资金数额和比例进行审批,其中,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省预算内资金超过500万元,或不超过500万元但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余项目,省发改委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制
1.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
核准制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各级政府在一定时期要颁布一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是国务院颁布的2004年版本,我省也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中,明确了应核准的项目范围以及省、市(州)和县(市)的核准权限。如果项目属于政府颁布的《目录》中的项目,就要由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按照核准制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只需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总体上看,报告的编制深度基本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但与可研相比,项目申请报告更加注重社会效益、资源的总体平衡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而不再更多地研究项目的投资效益。
项目申请报告在报送时,应该附带一些文件,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只有这些附加文件齐备,才能向上报送。
3. 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
对于需要省核准或初审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程序大致有以下几个层面。
(1)省直项目,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市、县(市)所属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初审并上报的项目,应同时报送所在市项目核准机关;市、县(市)所属其余应核准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市、县(市)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延边州所属应由省核准的项目,由县(市)报州再报省;应由延边州及所属县(市)核准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州里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以上项目中,应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按目录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直接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时,应附上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另外一种是按目录应由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
4.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初审和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将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可以直接下达核准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要向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要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实行专家评议。
5. 核准内容及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审核时,要按照原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对项目的招标事项同时进行核定。
项目核准机关下达的核准意见的效力,也就是核准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是办理项目建设下一步所有手续的一个个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有进行项目核准后,申报单位才能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可以说这是项目前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项目备案制
1.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是: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实行备案制。
2.备案制的管理权限
备案制的管理权限国家已经全部下放到各省,国家发改委只是对备案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管理权限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进行备案。对于总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中、省直单位的建设项目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其余项目由市州、县政府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备案。
3.备案的内容和程序
建设项目备案是一个前置条件,是项目单位在办理前期工作各项批准文件中的第一道程序。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前,项目单位首先要按备案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程序与以往的审批办法相比,进行了最大限度的简化。省发改委统一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法人单位只需填写《申请表》,并出具证明企业法人身份的企业营业执照,报给发展改革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表》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就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发展改革部门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后,要下发正式文件。省发展改革委专门在网站建立一套项目备案系统,无论是省里还是市(州)、县(市)发改委准予备案的项目,都要在这个网站进行网上公告,这样便于掌握全省项目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查询,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3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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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油田企业经营指标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油田企业应转变投资方法,利用货币资本、有形或者是无形资本进行投资。第二,油田企业应转变投资手段,利用独资、参股、合资或者控股等方法。第三,油田企业应转变监控,石油企业发展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监管,分析。第四,油田企业应转变投资措施,利用筹备资金,施工资金以及项目设计。第五,油田企业应转变投资发展方向,石油企业未来应向石油产品或者提高石油技术改造为目的[1]。
二、提高油田企业经营指标的路径分析
(一)转变油田企业投资理念
目前,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油田企业投资理念应该从经济效益入手。对于油田企业而言,今日的油田投资项目是未来的油田消费成本,这种油田消费成本是不可逆转的。油田企业投资的关键就是效益利润,因此油田企业应对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转变油田企业投资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技术上实践,根据油田企业自身发展现状,制定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对油田企业进行再投资。
(二)转变油田企业发展方向
油田企业已经从大规模扩张型发展模式逐渐转变为节约化型发展模式,随着人们对石油资源的需求逐渐增多,这对石油企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因此油田企业不能盲目发展,应该对石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考察,结合油田企业自身发展的状况,控制油田企业投资总量,考虑油田企业财务资金承受力,从而优化油田企业内部资源,减少出现盲目投资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三)加强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油田企业投资效益的高低与油田企业项目管理密不可分,而良好的投资项目管理得益于石油发展的前期工作,因此只有加强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优化管理体系,才能提高油田企业投资效益[2]。完善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制度,建立健全油田企业投资效益管理体系,整理一套合格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从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汇报情况、提出建议、决策以及审核等方面入手,使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虽然十分重要,但项目后期的投资也是关键,对于油田企业投资项目不明显的经济管理项目不能够通过,而且必?重新整理投资方案和项目,优化投资项目,确保油田企业项目管理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建立专门的投资项目管理科室,为油田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供科学有效依据。
(四)监测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全过程
石油投资效益的第一步就是加强设计管理,监测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全过程,提高油田企业管理工作者水平,对油田企业管理工作者进行在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技能,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实现油田企业投资效益的最大化,确保石油企业投资效益的最大化。油田企业投资效益要控制成本管理,可以通过企业招标等方式,吸引投资商,减少不必要的设计费用。选择有效益、有信誉的施工队伍,从而提高整个油田企业施工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做到权责统一,推行新型油田企业投资制度,从而提高油田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提高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决策水平
油田企业应该提高投资效益决策水平,客观评估项目全面核算石油企业成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虽然我国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优化和完善油田企业投资效益制度,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评估制度,从决策方面入手,建立合理的油田企业控制指标,科学的计算油田企业控制成本和指标,建立科学的油田企业项目责任管理制度,抓好油田企业后期的风险评估工作和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的油田企业投资管理。与此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还需要提高整个油田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真正将提高经营指标工作重视起来,不断强化油田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其优势,逐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整个油田企业经营指标,从而实现我国油田企业的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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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以政府为投资主体,财政拨款进行投资,采用“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创新,推行代建制非常必要的。
一、传统管理模式与工程代建模式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传统的组织实施方式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自营方式。在建国初,由于当时建筑安装企业不能满足基本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购置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在 1952年后,该种方式被取消;(2)基建处方式。对于常年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邮政等,在其组织机构内设基建处(室),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3)建设单位自管方式(或临时型)。对于临时有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一般成立临时项目管理机构,临时管理人员一般从内部抽调(或外聘少数技术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一旦项目结束,临时管理机构被撤销,管理人员回原工作岗位。若有新的项目,再次组建新的临时管理机构;(4)工程指挥部方式。工程指挥部是由政府组建成立的临时性专门机构,负责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指挥部的负责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其管理人员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临时抽调,项目结束后机构即撤销,所有管理人员回原单位;(5)项目法人责任制方式。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一般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建设阶段的工程管理人员在项目完工后一般转为公司经营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员。
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带来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的现象,容易导致政府投资项目的“三超”(“超概算、超预算、超决算”,或“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工程质量低下、工期“马拉松”、个别官员权利寻租与,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投资巨大浪费等问题。
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代建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2月,上海市建委下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 年,上海市建委在建设系统推行代建制。2002 年,建设部提出: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凡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当积极进行试点,可以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直接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亦可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2004年 7 月,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明确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自我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绩效明显,突出体现在:项目“三控”(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得到有效控制、投资“三超”得到控制;权利寻租与腐败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了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二、代建制的内涵
由于认识不同,国内学者对代建制的定义也不同。国内学者胡昱等认为“代建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建筑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的市场机制选定专业的工程建设单位,并委托其进行建设,建成后经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给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法。张华平认为“代建制”是指通过设立专业的建设机构,(或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工作,并明确指出工作性质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单位性质是企业。陈志华、成虎等认为“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由专业性的管理机构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行政府业主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实现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分离。对代建制的定义最具权威的是 2004 年 7 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定义:“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三、代建制的发展现状
多位专家经过多年研究指出代建人法律地位是代建制实施过程中最突出问题。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代建管理办法中,对代建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各异。代建人的法律地位未明确,这导致的问题是:(1)代建人的职责、权益与风险不对等,未赋予代建人的相应的项目管理权,直接影响了项目“三控”;(2)代建人在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法律授予或认可的地位。在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过程中,客观上得不到各政府管理部门,如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园林、消防、质监、安监、市政公用、房管等管理部门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过程中,其身份难以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造成工作被动。此外,工程项目管理中,管理多头化情况也较为普遍。
四、实施代建制的作用
1.实现了项目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有效地提高了项目管理水平。一方面提高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率和水平,为有效控制质量、工期和造价,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将原来由政府亲历亲为的项目管理方式转变为由专业化项目管理企业实施,大大减轻了由政府专门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对自己投资的项目实施管理所付出的人员及资金的成本。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管理行为,增强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在“代建制”项目中,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
3.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建没单位与代建人的责任明确。把过去由建设单位的职责在建设期间划分出来,以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建设期项目法人的职责,全权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全过程。
4.能够从机制上隔离行政权力与市场资本,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通过委托转交给代建企业来执行,代建企业向政府业主负责,各项目承包企业向代建企业负责,两者均以合同方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简单总结为以下几点:
使“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规避了同位一体或多位一体;
政府投资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三超”得到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工期得以保证,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
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
建立了投资责任约束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作用;
转变了政府职能,政府对具体投资项目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
促进了工程管理咨询业的发展,加速了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工程咨询企业与国际接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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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项目法人招标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及分析
在全国各地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实践过程中,伴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项目实施方式新要求等,其管理模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项目法人型模式。适用于各种国有经济主体投资的经营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性机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工程指挥部型模式。
一般是临时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人通常为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工程项目完成后,该工程项目的指挥部即告解散。
第三,基建组型模式。采用此模式的大都为各个行政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以及一些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一般由本部门的基建处进行直接具体的组织领导工作,而工程指挥部主要是进行常规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专业机构型模式。由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某一类或几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其特点是管理单位长期专职管理某些类别的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第五,城司型模式。作为政府连接建设市场的载体,城司的建立是为了更有效的盘活城市资产,解决城市经营的资金融通问题,使之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问题
约束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政府官员腐败问题层出不穷。在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诱发腐败现象的机制性因素。同时,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交叉,但又管理脱节。导致部门间利益冲突,决策效率、质量低下,多头管理直接增加运行成本,使交易费用增加。而且,工程项目管理法制建设水平较低,目前尚无政府对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规范,只有少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三、适合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选择
我国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不能认为公共产品或劳务定由政府部门直接生产或管理。因此,应当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有效的、合理的、高效的管理模式。项目法人招标制是项目法人负责制的一种创新制度。它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综合为一体、以公共决策为前提、在竞争性市场选择基础上,与市场主体合作引入社会资本的一种关于风险损失分担的制度安排。它可以扩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促进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打破行政性垄断,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透明度,为非政府投资主体提供更多的投资项目信息和投资机会、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营效率。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一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主要指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熟悉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力量、或者有资格的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制度。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组织采用代建制是大势所趋。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对策
第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的界定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如果不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则有关控制政府项目的投资,提高其效率的建议和对策就会陷入尴尬局面。
第二,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与类型。政府投资项目性质和类型的清晰区分,可以真正促使政企分开,使政府和企业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有利于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建立资金运用机制和拓展资金筹集渠道。
第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体系。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该担负的主要职责,避免出现职责的交叉和权力的真空,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从决策到实施的高效率。在我国,尤其要加强计划、财政、市场、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宏观监管和协调。
第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成败与项目管理单位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密切相关。委托专业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士来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技术、管理优势与经验避免造成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政府同时需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采用怎样的管理模式,都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工程管理进行规范。应尽快出台有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法律。合理划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和权力,并形成权力的制衡。
第六,建设项目的后评价机制,可以在项目建成后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营和使用后,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营或使用,以及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出合理评价。完善的后评价可以对项目前期评价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对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改进,对项目管理进行反馈。
参看文献
[1]董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分析研究.管理世界.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