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管理制度范例6篇

气象管理制度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所述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合作进行。

第三条从事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应当坚持严格监管、有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气象国际合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涉外气象探测和气象资料的提供、使用和汇交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

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或者予以发表。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

第六条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设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分别征求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科学合理的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单位、符合要求的气象探测地点;

(三)有必需的经费、设备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从事涉外活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二)合作项目协议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项目经费来源证明;

(五)探测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和技术指标等;

(六)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七)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

(八)探测资料的处理和传输方式,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档格式,国内备份以及数据使用的共享方式等。

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中方合作组织,应当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初步审核时,应当征求当地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中方合作组织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开展探测项目,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少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

(二)采用自动气象探测仪器设备进行探测或者人工观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合作各方共享,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

(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并符合国家安全的规定;

(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重点工程建设区域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不得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批准的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进行探测,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应当重新申报,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中外合作各方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涉外气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原始资料,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具体汇交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参加合作各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七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享有使用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应当由中方合作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与中外合作各方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第二十二条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气象单位 会计 内部控制

一、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公共气象服务指的是气象部门使用不同的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向生产部门、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气象相关的技术和信息的过程,有助于防御气象灾害、应对气候变化,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必然要求。做好公共气象服务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气象单位的职责所在;不仅是人民群众的需求,也是气象工作的职责;做好公共气象服务更是推动气象事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点。

气象单位的会计内部控制主要是运用控制论的原理与方法,对气象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约束、评价和规范,以便保证气象单位会计行为的合法性。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的制止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加有利于气象部门做好公共气象服务。气象事业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加强会计内部控制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气象单位必须在遵循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前提下,对会计内部控制的目标进行全面分析,以完善内部控制,使气象单位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

气象单位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有利于提高本单位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最有利的支持;有利于本单位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以便保证本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有利于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完善监督机制,使管理流程透明化。因此,气象单位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必须推行的。

二、强化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会计内部控制目标的明确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是一项对专业和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它不但要求设计人员要熟悉内部控制理论的原理和方法,而且要熟悉企业内部的战略目标、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性质等涉及企业发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等。因此,如果气象单位内部没有相关的人员,就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来帮助企业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必须注意的是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围绕着会计核算、监督来展开的,所以在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明确的控制目标。同时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还要符合内制制定的基本原则。

(二)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建设的加强

现代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战略目标设计、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以及预算管理等,将预算编制、约束机制与激励制度等措施有机的整合,现已成为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个必然趋势。综合现代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内容,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分析的具体操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多层次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岗位明确、责任明晰,以不相容职务相分离为原则对岗位进行设置;同时建立轮岗机制,使每―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位员工都处于监督体制之下,避免会计内部控制执行力度不够,只流于形式。二是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度。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外部监督,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企业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相关机构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必须能够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三)会计内部控制环境的健全

气象部门的会计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了员工的胜任能力、道德品质、管理者的管理风格、企业的组织结构、责任方式以及人力资源的实施与政策等方面内容。这一环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一是全体员工要树立会计内部控制的理念;二是构建包含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内容的企业文化;三是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四是加强员工的素质建设,确保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内部的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现已成为现代企业内部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履行审计职能、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还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达到大幅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作用不言而喻。因此,气象部门也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从发现、纠正企业在会计核算行为、财务收支、会计数据以及经济活动中的不完整、不合规、不合法的情况入手,目的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合法,以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气象单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越完善,执行效果将越理想。

(五)提高内控人员的整体素质

内控人员是会计内部制度的最直接参与者,参与者自身素质直接影响着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所以气象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内控人员的自身素质。一是要提高人员的文化素质与专业素质,气象部门非常有必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内控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会计知识、内控知识、计算机知识、管理学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等;二是加强员工道德素质建设,进而提高内控人员的责任感;三是实现岗位轮换制度,有利于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气象部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强化是十分必要的,并且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坚持做到明确好会计内部控制目标;增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建设;健全会计内部的控制环境;加强会计内部审计;提高会计内控人员的素质,相信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工作的加强,气象部门的会计内部控制工作将会有一个全面的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孙惠芳.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J]. 甘肃科技纵横.2009.3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4

一、我局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一)坚持开门立法,推进气象法规体系建设

加强气象法规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是推进气象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气象工作的重要前提。气象部门作为公用事业单位,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一方面我局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制定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工作中,改变“重规范相对人,轻约束行政机关”的习惯做法,坚持开门立法,举办座谈会、论证会、网上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分析立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保证出台后切合实际,能够体现*特色,民族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并通过科学的立法论证、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确保立法质量。在区政府法制办的支持和帮助下,20*年以来共出台5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区气象条例》、《*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治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气象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区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推动*气象事业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强化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气象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纲要》,我局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的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一是结合我区实际和气象部门特点,制定下发了《*自治区气象局〈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主要内容、制度建设、工作步骤、试点推行以及保障措施等做出了具体安排。二是根据区政府法制办的统一要求,结合职责分工,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三定”规定,通过反复进行梳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完成了自治区气象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气象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执法责任的确定工作,并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的条款,全面梳理出气象部门的“权力清单”,并通过“*气象”、“*农经”等网向社会予以公布;三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奖励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监督有效、高效便民的要求在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逐步得到深化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区气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普法宣传,气象法律渐入人心,依法行政环境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我局一方面通过学习增强广大气象干部职工对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法履行好《气象法》赋予气象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通过建立了全体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考核制度,并将学法用法与个人年度考核相挂钩,促进气象部门从传统的部门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极大地推动了依法气象活动规范化进程,促进了全区气象干部职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利用“3.23”世界气象日、科普一条街、“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契机,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牧民,大力宣传气象法律法规,营造气象依法行政良好氛围。按照国务院、中国气象局和区政府关于加强防雷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局发放了上千张防雷宣传画、台历及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并通过广播电台用藏、汉两种语言宣传了防雷科普知识。我局的普法工作也得到了自治区普法领导小组的肯定,不仅顺利通过了自治区普法办的“四五”普法验收,而且获得了“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一名同志获“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的称号。

(四)加快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气象灾害的行政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是气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各类气象灾害的重灾区,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也是生态环境的脆弱区,雪灾、大风、干旱、泥石流、洪涝、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频繁,对我区经济建设和地方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施行,我局以此为契机,努力工作,积极争取,已将气象灾害管理纳入到各级政府灾害管理体系之中,初步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同时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对服务能力,通过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监测手段建设气象灾害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提高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的确保了平安*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体会和经验

(一)领导重视,是保证气象依法行政顺利进行的关键

区局党组的重视和关心,*气象法制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推行气象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气象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法制机构的事,也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有内设机构职责内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近年来,气象部门不仅着重提高对气象依法行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而且抓住了加强领导和队伍建设的关键,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实行依法行政工作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逢会必讲,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气象依法行政实施办法》,确保了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二)学法、知法、懂法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是推进气象依法行政的前提

要依法行政,首先要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解决问题。实践证明,由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认真组织气象部门学习《纲要》,使广大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了气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对内宣传的同时气象部门每年均利用“3.23”气象日、法制宣传周、安全日等契机,运用板报、多媒体、报纸、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广告等形式开展了气象法律法规普及科普知识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农户、进学校、进工地。这些活动,为气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气象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是推进气象依法行政的基础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保障气象事业可持续发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动和加快了气象立法工作的进程,不断提高了气象立法质量,有效地推进了气象依法行政建设,为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打造坚实的法律支撑。20*年以来*共出台和修订了5部气象法规及规章。

(四)严格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加强气象依法行政,气象立法和执法工作必须同时抓。近年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最大限度地获得了社会对气象执法工作的支持和认可,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促进了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气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同时,通过与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如20*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李来柱委员一行对拉萨、林芝、日喀则进行了《气象法》执法大检查;20*年与区法制办组成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组,对山南、那曲等地(市)的防雷、涉外气象活动、气象资料汇交进行了监督检查;20*年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成的气象执法检查组,对拉萨、那曲、山南、日喀则四地(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了。通过执法检查,强化了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有效地提高了气象部门的社会地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三、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依法行政的学习和宣传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不强。社会对有关气象法律法规仍然知之甚少,反映了气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有些气象主管机构领导对气象依法行政的内涵和本质理解不深,对气象依法行政必须具备的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气象依法行政还没有真正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影响了气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是管理观念、方式和手段尚未根本改变。社会管理手段单一,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力度不够,气象执法的强制力还有待增强;尤其基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观念、方式、方法手段还未从根本上转变,仍然习惯于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不善于或者不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气象社会活动,缺乏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一些违法行为(如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开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尤其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执法力度不足现象;

三是气象立法相对滞后。与内地沿海省相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没有完全到位,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存在空白,缺乏配套的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是气象法制机构不健全,气象行政执法队伍专业素质不高。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法制机构和气象行政执法机构还未完全落实,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缺乏专职执法队伍,气象行政执法任务主要由兼职人员承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不善执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气象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保障。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依法行政工作任重道远,新时期我们将在区政府和中国气象局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认真总结《纲要》实施以来的取得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结合部门实际,强化全区气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开创气象依法行政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气象立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继续完善国家气象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和利用、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的立法进程,为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撑,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增强气象执法能力建设

全面落实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在地(市)建立机构健全、队伍精良、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气象行政执法体系和专职队伍;更加重视地(市)、县气象局在履行气象部门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方面的关键作用,加强政策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对市县气象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加强对基层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保证气象行政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合理、合法地进行;加大对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投入,建立执法能力保障机制,逐步实现气象执法能力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气象服务,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的能力。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公共气象服务的需求,以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为主线,积极推进现代气象体系建设,实现气象服务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努力构建现代公共气象服务系统;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气象服务保障,不断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气象灾害应急联动体制,作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服务。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5

1.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全新的市场环境下,国家政府对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事业单位在实际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单位财务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加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水平。气象部门作为我国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必须满足国家政府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财务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满足气象实际发展需求的同时,顺应国家政策改革。

2.有利于气象部门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是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拨款是事业单位资金获取的主要渠道,政府根据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及财务预算发放对应的部门运行资金,而大部分事业单位在对资金开展支配时,往往出现大肆挥霍和浪费的情况。因此,气象部门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对企业管理流程予以优化和改良,严格部门财务预算,全程控制和监督单位的业务过程和资金支出情况,从而提升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事业单位的资金收益,确保气象部门的健康、稳定发展。

3.有利于气象部门财务管理水平的改进

传统财务管理思想的影响下,气象部门财务管理趋于混乱和无序,大量部门资金支出无法明确,许多部门资金无端流失,给国家和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气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能够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思想和理念,实现对部门财务管理模式的优化和改进,增强部门对成本流向的监督和控制,最终实现对财务管理水平的改进,缓解单位资金流失问题。

二、气象部门财务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流程混乱

目前多数气象部门财务管理采取的是集中管理模式,由于气象站点分散,点多、面广造成财务管理工作面临巨大困难。许多基层气象站点信息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和统计模式难以统一,造成了数据结果有失准确,大量财务信息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

2.管理制度欠缺

财务管理制度的欠缺,造成财务管理实际状况不尽人意。气象部门长期以来较少受到上级政府的关注和重视,造成气象部门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制度滞后,管理活动流于形式。许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造成财务统计随意性较强。

3.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少数财务管理人员素质能力不高,也给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造成巨大阻碍。在国内不少城市和地区,基层气象站点财务管理工作是由非专业的财务人员兼职,而这些人员本身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知识,统计结果自然难以保证。与此同时,多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都明显存在财务技术和思想滞后的问题,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不具备,只懂得基本的核算技巧。财务管理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到气象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气象部门财务管理的优化对策

1.改进财务流程,加强系统建设

气象部门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财务管理流程的改进,提升财务管理流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传统的集中化财务管理,虽然有利于财务数据的统计和核算,但是会造成数据的不准确,以及基层信息的不可控。为此,气象部门应该采取区域性财务管理模式,按照合理的标准划分财务管理片区,安排专人负责财务统计流程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查,严格杜绝虚报、漏报问题发生。同时,为加强财务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气象部门应该积极加快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气象各站点信息能够借助信息平台进行及时汇总收集,加快财务管理效率。

2.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

财务管理活动依赖于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气象部门必须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依据。首先,财务管理制度中必须要明确财务管理岗位工作职责,最大化地明晰财务管理人员的财务管理任务和目标。同时,针对财务管理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财务管理制度中要明确财务人员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的财务人员予以严惩,增强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

3.优化管理队伍,提升人员素质

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是确保财务管理质量的重要因素。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引入,加强对财务岗位的关注和重视,适当提高财务岗位待遇水平,使更多优秀人才参与到部门财务管理工作中。其次,气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端正财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帮助财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和方法,学习国家经济改革发展的大政反针,努力开创财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四、总结

气象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气象执法建设

1 气象执法现状

几年来,我市在规范气象执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①规范了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制定《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职责》,规范气象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与基础。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以来,对气象行政执法的相关法规与规章进行了一次梳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力地树立了气象执法的权威与尊严。②在建立规范执法制度方面,先后制定了《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报办法》、制定了《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为规范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③规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与文书制作。对行政处罚的简易与一般程序、调查取证等相关的工作都作出了规范,初步改变了各个授权单位行政执法的程序与文书制作各自为政的传统,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④规范了《乌兰察布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度》,建立了气象执法管理系统法律咨询小组,及时研究与商讨行政执法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如无证施放气球、无协议播报天气预报等问题。但是,作为一项没有现实经验可以借鉴的气象执法的新的模式,在新的体制、新形势下如何规范气象执法工作,避免出现行政执法工作的失误,是摆在我们气象执法工作者面前一个永恒的话题。

2气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比较早的开展了集中行政执法,没有出现较大暴力抗法、违法执法的案件。这与气象行政执法几年来,加快制度建设,强化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监管力度是密切相关的。结合气象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长期以来,气象部门的管理主要是侧重内部业务和相关行政管理,对涉及社会的气象活动行为并没有严格规范,更没有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自2000年1月1日《气象法》颁布实施后,气象依法行政工作才驶入快车道。就市气象部门而言,目前气象依法行政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

2.1 各级领导气象法制意识还不够强

尽管《气象法》实施后各级气象部门都将《气象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但真正实施起来,重视程度、工作力度还不够,特别是对地方气象事业和气象部门的执法地位等关键问题认识不够到位:a)对有关法律知识掌握的少,依法治气象、兴气象的意识还不够强;b)长期以来习惯于用行政手段、领导干部干预来解决问题,还不善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2.2 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步伐较慢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气象立法起步较晚,气象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框架还不够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建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气象法》的贯彻、落实。

2.3 气象行政执法阻力较大

《气象法》实施以来,气象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不够深入。在人们的概念中,气象部门的职责就是做好气象服务,而没有执法任务,所以气象执法往往不能够被人们接受。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人们习惯于只认“大盖帽”,不认“执法证”,增加了执法难度。

2.4 气象执法机构不健全,气象执法队伍建设缓慢

根据中国气象局的总体要求,市(地)气象局应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县气象局有固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辽宁省气象部门各市(地)局于2004年成立了法规科,但有大部分市(地)局挂靠在业务科,实行兼职管理。执法队伍主要是由一些取得执法证的兼职人员组成,执法工作难以开展。

2.5 执法人员技术水平和执法技巧有待提高

客观分析我市气象执法现状,将有助于深刻认识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行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气象执法工作。执法技巧是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稳妥而合理地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的能力的体现。很多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当中更多的是应付检查考核,完成案件指标,很少去探讨与分析气象行政执法的长效执法机制。

3 对策与建议

3.1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建设

要对气象执法活动进行规范,首先是要对我们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其次是气象执法程序可操作性进行规范。另外是有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制度建设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是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载体和行政处罚是否公正的反映,也是一个案件是否合乎程序的重要标志。为此,气象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在规范行政执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二是部门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制度的建设问题。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审批、管理、执法一条心,管理与审批部门在管理与审批中的信息与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地告之执法部门,加强事先的沟通。建立违法行为的反馈制度,加强事后监管。第三如何对考核机制进行完善。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个既调动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又能保障执法规范的考核机制。让他们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更多的体现执法人性化。

3.2加强教育与培训

要进行规范执法,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对执法人员的规范。加强对广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教育,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使执法水平和思想素质不断提高,为广大的基层气象行政执法发挥战斗壁垒和先锋模范的作用。

3.3扩大宣传

气象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对社会进行规范化管理,教育违法相对人和公民遵守有关气象法律、法规与规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功能。例如可以通知有关的电视或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的采访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其次,可以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宣传相关气象法律、法规。定期通过问答式或解答方式、求助热线、典型案件的剖析等,向广大市民宣传有关气象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如施放气球、防雷减灾等的管理与处罚,通过广播电台或报纸的方式对无证施放气球、有关防雷设施拒检单位进行通报,不仅速度快,而且效果一定是很明显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