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例6篇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1

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地方政府开辟融资渠道,但又可能引发通货膨胀、证券金融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失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宏观调控风险。应对风险的法律制度缺失、政府机关纵横向权力配置不当、公众参与宏观调控过程的渠道不畅是造成宏观调控风险的主要因素。为此,文章认为要制定宏观调控法、地方政府债券法以及完善配套制度;采取行政内部分权、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等行政自制措施;要建立政府信用社会评价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来防范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面临的宏观调控风险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我国中央政府2009年和2010年相继决定由财政部分别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无疑有利于地方政府开辟融资渠道,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然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制度没有改变的条件下它将面临着潜在的宏观调控风险。具体而言,这种宏观调控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通货膨胀的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意味着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规模的扩大加速了资金流动,货币流动性的提升与增大货币发行量一样,都会导致通货膨胀。而通货膨胀的发生,将进一步削弱民众生活水准,给投资和消费带来不确定性。

(二)证券金融市场波动的风险

地方政府债券将会从其它证券市场吸引资金,直接导致这些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尚未厘清,实际中政府强令银行贷款或强令银行提供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发债之后,地方政府可能将进一步加剧这种关系。

(三)产业结构失衡的风险

在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时,地方政府就设法通过集资、迫使银行贷款等手段为项目融资,从而造成全国各地严重的乱上项目、重复建设的情况。如果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在地方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换的情况下,乱上项目、重复建设可能将会变得更严重。

(四)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风险

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信用状况相对于内陆地区要好得多,发达地区更容易获得发行资格。在都有资格发行时,更好的财政信用状况会吸引不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而且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诸如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地区都存在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gwyOO.

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成因分析

地方政府债券之所以会面临这些风险,主要是因为以下因素所导致:

(一)应对宏观调控风险的法律制度缺失

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与此相适应,政府宏观调控是一个由调控目标、内容、手段、程序等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不仅要求有宏观上的整体性立法,而且要求有围绕调控目标而互相协调配合的具体法律制度。但是目前不仅宏观调控总体法缺失,而且具体的财政、金融、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比如,目前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只有财政部制订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位阶低且不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规定多,而具法律约束力的立法少。此外,《地方政府债券法》尚未出台,不仅地方政府债券本身制度需要加以制定,而且它与国债、证券之间的关系也有待厘清。

(二)政府机关纵向和横向权力配置不当

从纵向来看,对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宏观调控权到底归属于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目前理论与实务界的观点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是一个包括中央政府调控和地方政府实施调控与分享宏观调控主体的多层次的宏观调控体系。但更多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仅是中央政府的职能,唯有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经济运行的总体要求,并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制度及政策的能力。而宏观调控配置不明或配置不当,则无疑会影响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的调控能力,甚至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横向来看,我国行政系统内部存在着职能部门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各部门往往同时具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政府领导往往放大手中权力,不顾财力实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三)公众参与宏观调控过程的渠道不畅

当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债券中,地方政府债券能否发行、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由中央财政机关和省级政府部门协商确定,公众作为纳税人没有广泛参与到宏观调控决策中,更无法表达债券发行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的机会。由于受现行政绩考评制度的影响,地方政府领导往往在任内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争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无疑为这些工程开辟了资金筹措道路。在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果成为政府自我决定的不正常局面。由于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宏观风险评估制度和政府信用评价机制的缺失,公众在目前尚无有效渠道表达意见和进行有效监督。

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宏观调控立法,提供风险防范的制度保障

一是制定《宏观调控法》和《地方政府债券法》。从理论上说,宏观调控法处于当代经济法的核心地位,但我国法制建设却不健全,需要对宏观调控的主体、行为、程序、救济等制度要素进行构建。对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而言,最重要的是完善宏观调控主体制度。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相应的信息条件,加上自身利益结构和导向的局限,地方政府一般而言不适合做宏观调控的主体,而应由中央政府来担任。与此同时,为了规制宏观调控权的可能侵犯性,需要建立健全纠偏制度、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救济制度。此外,最近若干年内要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主体、条件、风险评估、规模、资金使用、偿还方法、法律责任等内容,将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等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是完善应对宏观调控风险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要完善产业结构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同步完善我国的产业结构法,对一定时期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化,包括产业结构的长期政策规定,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植的规定以及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援助规定等。应当把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重要发行条件之一。其次是要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法。为了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防范宏观调控风险,我国应当完善与《地方政府债券法》相配套的区域经济发展的计划、财政、金融制度,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倾斜,并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三是要实施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将物价的增长控制在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能够承受的限度之内。要对地方政府债券与国债、证券的关系进行法治化处理,从制度上防范地债可能引发的证券金融市场紊乱风险。

(二)采取行政自制措施,设置风险防范的自我防线

所谓行政自制,是行政系统或者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内设机制。我们不仅要从立法和司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宏观调控风险进行控制,而且要从行政机关自身对其发债有关风险进行内在的积极的自我控制。

一方面,要实现行政内部分权机制。行政内部分权是指政府部门为防止行政权过于集中而引发的专断,主动地将权力进行划分和分立,并通过行政权之间配置来防止违法或不当行为,更好地实现公共目标。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的宏观调控风险,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今后地方政府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债券之后,需要通过行政内部分权将地方政府债券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部门、评估部门相分离,特别是要让评估部门能够相对独立地从事评估活动并得出真实的结论,防止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

另一方面,完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作为一种自我纠错制度,行政内部监督是指“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负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行政机关监督其他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监督制度体系”。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而言,要完善以下三项制度:一是行政备案机制。由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易发宏观调控风险,因而当地方政府真正成为地债的主体之后,应该将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以便上级政府能从全局考虑并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债行为。二是报告与检查机制。地方政府应提交发债的工作报告,并接受上级政府机关的检查和评议。三是行政监督联动机制。由财政部门、证券会、人民银行等多个上级机关或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券监督中协调职能、相互配合,制止和纠正违反和不当行为。

(三)构建社会监督机制,为风险防范打下社会基础

一是建立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政府信用越高,地方政府债券及时偿还本息的概率越高,也就越能如期履行义务。而地方政府的信用到底如何,不能由该地方政府自身甚至上级政府说了算,而应该由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来评判。社会中介机构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利用专业优势搜集、整理、分析地方政府的财务及资信状况,向社会和投资者提供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动态审查和监测,对发债项目的收益、债券偿还能力以及付息的意愿程度进行严格审核,从而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可能出现的宏观调控风险。

二是实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不仅广大公众能提出意见,而且政府应真正将公众意见纳入到评估全过程。其主要步骤包括:一是确定所要评估的具体宏观调控风险。决定哪项风险将被评估是风险评估的第一步,公民在决定评估风险时具有平等的发言权。二是陈述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的目的。只有清楚表明具体风险评估的目的,广大公众才能评估风险。三是选择宏观调控风险评价标准。四是风险应受到公民持续地监督。系统地、连续地监督为公民提供了追踪风险并采取纠正措施的机会。五是公开评估报告。一个良好的宏观调控风险评估系统应当公开化,定期报告评估结果,而且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政府监督部门有权得到报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将为地方政府债券宏观调控风险的防范打下广阔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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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漆多俊.宏观调控法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6.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J].法学研究,2010(1)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2

关键词:债券远期;风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4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07-02

债券远期交易的基础是债券即期交易市场,但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并不规范。做市商制度尚不完善,这对于债券远期交易定价不利,增加了远期交易中的违约风险。此外,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参与者为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由于商业银行资金供求的同向性较强,对市场的判断十分相似,因此很难寻找与之相匹配的交易对手,而其他机构受资金面及机构特点所限,即使存在差异化的市场判断和投资需求,也很难保证交易规模。加上远期交易中不同机构定价模式的差异,使远期交易市场上缺乏合理的定价标准。以上种种严重制约了债券远期交易的发展,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债券远期交易中的风险。

一、我国债券远期交易概述

债券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远期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远期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债券远期交易。

(一)交易市场框架。由央行制定整个市场规则,对远期交易的概念、交易者的参与资格、市场组成者的职责等进行明确;作为前台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远期交易的交易规则,作为后台的国债登记结算中心制定远期交易的结算规则;在央行的监督下,前台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后台的国债登记结算中心以及市场最重要的角色――交易者共同签署一份“远期交易主协议”;由央行制定远期交易市场的风险披露与防范机制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债券远期交易的有关规定

1.参与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机构投资者均可进行远期交易,但在交易前必须先签署远期交易主协议,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监管部门和两家中介机构备案。

2.期限和标的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65天,其标的债券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

3.交易方式与合同结构。参与者进行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并逐笔生成成交单,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远期交易主协议、成交单及补充合同一起构成完整的远期交易合同。

4.履约保障机制。远期交易双方可根据对方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券)。保证金(券)的数量、提交和保管方式均由双方自行协商,但当约定集中保管时,只能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同业中心进行。

(三)交易规模。债券远期自2005年6月15日正式上市,截止到2005年7月21日,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成交笔数26笔、成交量15.1亿元(面值),由此可见,相对于股票、期货、基金等其他金融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的规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并且债券远期交易市场的活跃性受债权现货交易市场的影响较大。

债券远期交易97%以上的投资者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债券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在资本运作上风险控制更为严格,受央行政策调控影响大,这样容易造成投资者交易动机和对市场的判断一致,交易难以达成,这也是债券远期交易成交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商业银行持有债券远期交易头寸多是为了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结构,并无套利或避险的动机,这也造成了债券远期交易难以达成,但是随着人们对债权远期交易避险和套利的功能认识更多之后,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这些金融机构会逐渐的参与到债券远期交易中来,对市场的判断也会产生分歧,有助于改善债券远期交易市场单一的市场结构,活跃债券远期交易市场。

债券远期交易的标的债券大部分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次级债等则较少。由于债券远期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很大一部分属于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出于谨慎的投资态度,持有的多是发行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国债、金融债等。从这一点不难理解,债券远期交易规模在标的债券的分布上相差如此悬殊。并且,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价格波动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债券远期交易的价格波动风险。

二、债券远期交易风险概述

根据以往的研究,债券远期交易中的金融风险一般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我们主要关注的是金融风险中的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

(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为价格风险,是指由于资产的市场价格(包括金融资产价格和商品价格)变化或波动而引起的未来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发市场风险的市场因子不同,市场风险可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商品价格风险。

(二)信用风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中第五条规定,“为保证远期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这就说明债券远期交易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没有对债券远期交易业务的履约保障机制作强制要求。在实际债券远期交易中,保证金或保证券的收取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其收取与否、收取比例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另外,远期交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从交易达成到实物交收有较长的时间间隔。一旦市场发生较大的变化,就很有可能出现交易者不能履约或不愿履约的情况出现,进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

三、债券远期交易风险控制现状

债券远期交易在产品设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了防范和控制。

(一)产品设计中的风险控制。债券远期交易的期限被限定在365天之内,可以防止因交割期限过长而导致的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对单只券种交易规模、投资者远期卖出总余额和远期净买入总余额进行了限制,防止市场过度投机和价格操纵,避免投资者违约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

(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交易双方的内控与行业自律、中介机构的检测、监管部门的监管几个方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要求投资者在开展远期交易之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并签署远期交易主协议。中介机构的检测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是防范远期交易风险的重要保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债券远期交易、结算进行实时检测,对异常交易和结算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风险蔓延。主管部门对远期交易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进而规范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三)信息披露。债券远期交易市场会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交易和结算信息,并披露交易违规违约情况,向投资者提示交易风险,并且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投资者披露相应的风险指标,为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提供参考。

四、对风险控制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我国对于债券远期交易中的风险研究较少,由此可见,我国债券远期交易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尚不够明确。风险管理是关系到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市场参与者必须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对债券远期交易中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控制。

(二)应用现代化工具和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应对。风险控制的关键是风险度量,因此科学正确的风险度量方法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至为重要。世界上大的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风险度量方法,并且针对不同的风险、不同的金融工具,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测算风险值。相对的,我国的风险控制方法发展较为落后,我们应该学习更先进更科学更适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方法和工具识别、度量风险。

(三)风险监管严格程度的取舍。近年来,我国的债券远期交易规模在不断扩大,投资者也在不断增多,债券远期也在衍生品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微观内控、行业自律和宏观监管几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相信我国的债券远期交易一定能够又稳又好的发展,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过于严厉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市场的活跃性,因此风险管理并不一定是越严格越好,如何在风险控制与活跃交易之间取舍,这是债券远期交易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小腊.债券远期交易的风险特征和管理对策[J].中国货币市场,2005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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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姜豪.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07.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3

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须具备的市场条件

试点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对高收益债券的有益尝试与探索。根据高收益债券的基本特点以及成熟市场经验,发展高收益私募债券市场,须具备三个主要条件:合格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健全的法律。合格投资者指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时能够自行判断、自行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是诚信的市场、有效的市场,具备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确保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都真实、客观、完整;同时这个市场功能完善,交易便捷,有相应的风险对冲机制和风险管理工具。此外,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有章可循,在出现欺诈、违约等行为时,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以上前提下,债券发行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放松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控制,减少在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行政干预;同时,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增强市场透明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认识不足。券商在推介时过多强调其较高的收益率,而对风险提示不足。不少券商囿于发行公募债的惯性思维,认为私募债有交易所背书,对未来信用风险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二是承销商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对于之前的公募债而言,私募债蕴含的信用风险更大,对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发生信用事件后主承销商的处理能力与承受能力要求相对更高。而现行的承销试点办法规定的主承销资格门槛过低,使一些没有主承销经验的券商也获得了主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格。这些券商的整体资本实力、创新能力、信用状况本身就不够强,现有的余额包销和做市商制度又使他们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如果在承揽业务和风险防控关系上处置不当,过于激进,有可能发生类似于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德雷克塞尔公司被迫申请破产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市场波动和负面影响。

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分散和转移机制。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深度不够,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托制度不够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和丰富的金融衍生品,比如用信用违约掉期(CDS)等来缓释转移风险。

四是投资者、承销商普遍缺乏债券违约处置经验。私募债的出现是近几年的事,之前市场上的公募信用债券,评级基本都在AA+以上,基本没有违约先例,投资者和承销商不知道违约后该怎么办,通过怎样的程序。而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在私募债违约处置如何与《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衔接上存在不少障碍。

五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深沪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笼统,仅规定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从前期发行实践看,获准发债的承销商为尽早推出产品抢得头筹,尽职调查往往做得比较仓促,监管层除象征性地要求券商进行尽职调查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监管或认证,完全交由市场;而且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惩罚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隐患。

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的建议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道德风险是指参与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风险。如银行和银行理财产品都是私募债的合格投资者,银行有可能会出现倒手交易这样的道德风险;同样,承销券商可能垄断承销,大量募集资金买私募债,发展自身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自循环;发行人也有可能搞利益输送、欺诈行为等。解决上述种种问题,防控各类风险,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4

在国外,尤其是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市政债券的发行与管理已经运行经年,因此,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值得我们探讨。

新兴市场寄望市政债

市政债券又称为地方政府债券,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所募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或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也用于弥补市政当局的费用支出和税收收入之间的季节性或暂时性失衡。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国家的普遍做法。

当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求时,地方政府可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产品筹资,如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地方政府债在其财政收入及债券市场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发展地方债券市场也已成为新兴工业化、新兴市场的转轨国家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重点。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市场出现了以金融市场的加速发展来补充银行主导性金融系统的明显趋势,地方或市政债券市场在全球市场比例总体上呈现迅速发展势头。

在发展中国家,城市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以及减少财政赤字是影响其经济发展基本趋势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投融资与信用体系则与上述基本趋势密切相关,因此也成为发展战略中最基本的因素。

在投资需求增长的同时,应将投融资责任更多地从中央政府转移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必须改善资源的利用效率,强化地方政府预算管理,引导私人部门投资公共服务部门和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融资等,而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经验

美国是市政债券发展最早规模最大的国家,市政债在政府债务的占比约为20%,其市场化发展模式和监管体制已比较完善。

从风险监控框架体系建立的角度看,为了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美国逐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规模控制、信用评级、风险预警、危机化解等为手段的风险监控框架体系,在政府层面为有效防范市政债券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源头性保障。

上述体系的规模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负债率、债务负担率和资产负债率等;信用评级方面,评级机构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发行人的总体债务机构;发行人预算政策保持稳健的能力;发行人的财政收入状况,包括有关税收情况和地方预算对特定收入的依赖程度;发行人所在地的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地方政府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财政监测计划,对地方政府是否处于财政紧急状况进行及时判断;危机化解机制包括联邦政府的紧急财政援助计划,由财政部帮助面临偿债危机的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以化解危机。同时,在地方政府进入财政紧急状态时,通过提高税负和收费以增加政府收入,保证债务的偿付以化解危机。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并非一开始就建立起了完善的市政债券风险管理制度,而是在长期发展和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从19世纪美国市政债出现直到1975年,市政债市场基本处于空白阶段,《1933年证券法案》豁免政府作为市政债主体遵守企业发行企业债的相关规定,市政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仅受其中反欺诈条款的约束。1975年纽约州市政债券违约事件推动了监管制度的建立, 国会创建市政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MSRB),对市政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进行管理,将市政债市场的经纪商和自营商纳入《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之下。作为一个行业自律机构,MSRB专门起草规范监管的提案,经SEC审核后成为法律。

1989年之后,美国对市政债的监管更侧重于信息披露,SEC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连续披露财务状况和发行人信息,负责实施监管的是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具体负责监管市政债券交易商和自营部门。2007年,NASD与纽约证交所监管委员会合并,成立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具体承担相关职能。而2008 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又迫使联邦政府在 2010 年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立法加强对市政债券的监管。而行业自律组织也制定了很多规范信息披露的规定,包括美国市政债券分析师协会和美国政府财务官员协会。

对中国的启示

上述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借鉴。而就中国目前情况而言,更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则是完善市政债券的风险管理体制。

国内目前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信贷风险及财政担保风险,应充分借鉴国外债务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的经验教训,建立多层次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危机化解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的传递链条乃至债务危机的触发条件进行深入探讨与关注。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总体债务规模,降低地方政府债券的违约风险。确定政府债务风险临界值应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根据如经济结构、经济增长率和效益指标、居民收入分配和消费水平、市场体系发育程度、金融深化的程度、国债市场发育状况、财政收支情况、政府管理效率、国债结构与成本―效益状况、财政与货币政策目标综合考虑。

在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的起步阶段,一定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券风险管理机制,建议从市政债券的发行定价、交易、偿还和监管各环节进行严格规定,包括举债权的控制与发债规模的确定、市场准入的限制、信用评级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投资项目管理与评估、市场流动性的建立以降低投资风险,监管的协调以及法律框架的完善。

随着市政债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融资工具的不断创新,必将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有效发挥投资的乘数效应,同时通过发债主体偿债能力的提高和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减少地方财政风险及金融风险。

应该说,多层次协调发展的政府债券市场将在满足财政融资需要,降低银行体系风险集中度的同时,分散并吸收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提供了广阔平台,对提高财政透明度与金融体系弹性,维护金融稳定具有深远影响。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5

【关键词】地方债;地方债务风险;风险防范机制

2011年6月审计署报告显示,到2010年底,除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2010年的全国gdp总量39.8万亿元,全国财政收入8.3万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如果加上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则为70.45%。从偿债年度看,将迎来还债的高峰,2011年、2012年到期偿还的占24.49%和17.17%,2013年至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因此,地方债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极为突出的问题。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周期的影响,地方税收和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增长幅度急剧下滑,中央转移支付也因中央本级收入增长减缓而出现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地方债几乎成为唯一选择。2009年3月,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为了解决地方政府的自行发债问题,2011年10月,财政部《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地方自行举债终于破冰。

一、我国地方债问题的突出表现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调研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情况,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和办法等,调研县级财政基本情况以及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这说明,地方债问题已经成为继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又一个重大事件,地方债问题尤其突出的两方面表现如下。

1.如何重塑地方融资平台。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的各种融资平台达8000多个,在2009年一年内就通过各类融资平台融资达3万亿元,因此如何处理发行地方债券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显得极为重要。截至2010年6月末,商业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其中存在严重偿还风险的贷款约占23%。这意味着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敞口约1.5万亿元,而同期银行业的拨备仅仅约为

1.3万亿元。据中国社科院调查,全国地方融资平台中仅有10%左右是以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其他主要依赖配套土地出让金来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但是当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厉调控,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锐减,使得融资平台风险凸现,如果处理不得当,甚至会酿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危机。

2.建立完善的地方债券发行机制。政府财政收入来源除了依靠税收收入外,还包括非税收入,如发行公债等。但是《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独立发行公债,因为其变相发债的缺陷比较明显。第一,地方债的发行主体不明晰。在无法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成立公司或信托的方式变相发债,而由于缺少科学的评级体系,这些准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存在着潜在的信用风险。第二,地方债的发行方式缺乏透明度。债券发行很少经过招标程序,利率水平的确定没有明确标准,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投资判断。第三,财政部地方政府债券存在被反噬的风险。财政部地方债券虽然能够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增加政府的公共投资,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并且带动就业和促进消费,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地方政府可能为了维持本地公共运转的需要,将债务资金挪作他用。而监督机制的缺乏,无法遏制地方政府过度发行债券的冲动,形成的风险又反作用于中央财政。

二、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问题的研究

1.加强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建设研究。发改委明确允许依托投融资平台的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这种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实际上是变相放行了地方债。封北麟(2009)通过研究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对本地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情况不了解,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资金基本脱离了地方政府的监管,结果债务规模失控。因此,必须加强从外部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举债的监管,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巴曙松(2009)认

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成为增长最为活跃的主体,过度负债的地方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风险是多维度的,因此,应当着手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进行规范化及市场化改革。

2.加强关于对国外地方债风险防范措施借鉴的研究。地方政府应该深入分析其目标函数及其实现途径,建立债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对债务风险。主要做法就是通过对国外地方债券监管手段、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发债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提出化解地方债风险的措施。靖培建(2009)认为美日给我国地方债管理的启示是地方债实行法制化管理并提高信息透明度。庞德良和唐艺彬(2011)指出日本地方债已经从许可制转变为协议制度,融资结构也已经从政府主导转为民间资金主导。美国学者

hana polackova(1999)等经过分析发现,为了实现财政平衡,一些国家把大量政府活动转移到财政预算外,产生了大量隐性和或有债务,增加了长期公共融资的不确定性,威胁着长期财政稳定。而allen schick(2002)则在考察各国债务风险管理实践和总结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的标准。黄观水(2010)则综合地研究各国防范地方债风险措施:美国通过发展发达的二级市场、澳大利亚则通过严厉监管、日本则通过改革审批制度、法国则通过集权式的财政体制分别建立有效的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因此,结合以上国外成熟的债务风险管理模式,建立符合中国情况的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

3.加强关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方法的研究。在研究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比等传统债务风险衡量指标不足的基础上,世界银行专家william easterly和david yuravlike(2002)尝试了运用资产负债表来评估政府财政风险的方法,提出两种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的方法:其一是估测资产项目减去负债项目后的差额,根据差额正负状况来评估政府债务风险;其二是从流量角度评估债务风险。imf(2005)研究了政府担保引发的债务风险问题,并建立了一套评价政府担保水平的监测指标体系。世界银行(2002)建立了一套以预期最低和最高借款需求为基础指标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测体系。裴育、欧阳华生(2007)认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预警应该遵循渐进的原则来进行,并阐述了地方债风险预警目标以及组织管理体系的构建。谢虹(2007)采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12个直接负债与或有负债指标进行了地方债风险预警研究。邵伟饪(2008)分析了一些国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预警方面的研究成果和不足,构建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的基本框架。  三、基于外部的地方债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债务管理系统。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首先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其中应该采取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的方法,这样不仅对地方政府债务具有明确的管理作用,而且也对地方融资平台的产生较大的约束力。这是促使地方债管理走向公开透明的关键步骤。因此,当前要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价体系和地方负债投资项目的监督机制,形成全国统一标准的地方债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债务信息报告披露制度。加强地方债信息批露的制度建设,使之成为一种强制性准则,强制规定地方债发行前信息批露的内容和格式,而且在地方债的存续期内,发行人也必须及时批露与之相关的信息内容,并且对信息批露的真实性负责。各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核实并按项目逐笔填列本级的债务信息,从而确保地方债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对于历史债务项目要进行清理、核实、录入和上报工作,对于新增债务项目,应该及时录入债务管理系统,实现上级监管部门对新增债务的动态监控,以提升地方债务管理水平。

3.逐步把地方债券市场纳入到资本市场。从当前经济背景看,地方债的发行动因将会越来越强劲,尤其是在分税制没有进行有效调整之前,地方财政的捉襟见肘成为地方债旺盛需求的最佳借口。所以必须把地方债市场纳入到资本市场中进行统一管理,从发行到交易都采取市场化手段,形成一套完备的地方债运行管理机制。地方债具有国债的某些特点,信用程度也高于企业债券,因此统一纳入资本市场,与其他证券品质实行统一的交易、登记管理,市场化的管理手段既完善了我国资本市场,同时又为中央银行提供了更多的宏观调控工具。

4.探索地方债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尽快成立专门的地方债监督机构,采取垂

直管理方式,负责全面监管地方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评估监测机制,以及地方负债投资项目的监督机制,形成更为完善的政府负债管理体系。地方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必须结合国际上有关如地方债占gdp比重、地方债依存度及地方债负担率等地方债券风险衡量指,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便能够实时掌握地方债的存量、增量、结构、偿还等方面的指标,从而对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

5.构建地方债信用评价体系。由政府主导、以市场主体具体操作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把国内外有较好信誉的评级机构纳入到评级体系之中。各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之前必须经过商业评级公司评级,并向市场公开其总体信用状况和负债水平,从而大幅降低地方政府对其资产和资源的自由支配权。信用评价体系不但能帮助投资者识别并降低地方债的风险,增强其投资信心,重要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债的无节制发行冲动。

6.重建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现行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表现为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程度不高、效率低下等特征。长期低水平的投融资运作造成其真正功能的缺失,最终导致资金的配置仍然采用计划体制下财政分配制度完成的,不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投资效益也毫无效率可言。因此,从根本上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就必须首先着眼于地方市场化融资渠道问题的解决。采取重新改革税收制度;继续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决策机制以及项目的管理方式;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预算约束机制等等措施,重新塑造地方政府的投融资体制。

参 考 文 献

[1]封北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研究评价及对策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

[2]巴曙松.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及其风险评估[j].西南金融.2009(9)

[3]黄观水.国外构建地方政府债券风险防范机制的经验借鉴[j].南方论刊.2010(1)

[4]庞德良,唐艺彬.日本地方债制度及其变革分析[j].现代日本经济.

2011(5)

债券业务风险防控范文6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公开定向发行;私募债;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73-05

一、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要求

在过去六年的发展历程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充分发挥了保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力度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跛足”现象明显改观。截至2010年末,我国公司信用债券市场排名已跃居世界第4位、亚洲第2位,债券余额已达4.3万亿元。在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的比重从2005年开始超过股票融资,2010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已达76.9%,成为我国直接融资的主渠道之一。

第二,债券市场交易量和流动性明显提高。2010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量突破150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12倍多,债券换手率大幅提高,公司信用类债券流动性在亚洲国家位于前列。

第三,债券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更加多元。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

第四,债券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取消发行额度限制,放松利率行政管制,市场化定价程度逐步提高;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逐渐发挥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持续强化。

第五,债券市场功能不断深化,为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了重要平台,改善了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公司信用债券的推出,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结构。债券市场成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平台。在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六,我国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架构。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备,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建立起规范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应的托管、清算、结算制度。

第七,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不断创新。从最初的短期融资券单一品种发展到目前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浮息中票、含权中票、外币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资产证券化等系列产品共存,产品种类相对过去有了明显丰富。

在现有产品体系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机构集中在银行、保险、基金三类机构,其债券托管量占比高达85%,由于上述机构投资取向趋同,存在较为明显的风险厌恶特征,因而,债券市场的创新产品开发难度不断增大:市场现有产品体系对进一步推动投资机构多元化显得力不从心。银行间债券市场急需解决投资人缺乏有效分层的问题。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产品主要是信用评级相对较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基础产品,产品品种单一,市场投资主体无法有效配置投资组合。潜在市场供给和市场需求迫切呼唤制度创新与机制完善。

从国内看,伴随我国非金融企业债券公开发行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国内部分企业已与银行间市场合格债券投资者建立起良好的投融资关系。在债券发行中。一些非金融企业已可从自身需求出发,对确定承销团成员、分销对象提出建议,这也为建立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1年4月29日正式《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推出不仅仅是债券品种的创新,更是发行方式的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启动将助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迈向新的发展平台。通过搭建一个可以连续推出创新产品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平台,多产品、灵活化、高便利度的中国场外市场将成为下一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重要力量。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的主要特点与运行制度安排

根据交易商协会的界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PPN,也称私募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也称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核心要义就是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和内部披露。

非公开定向发行启动后一周内,就有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相继注册发行定向工具。其中,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已发行3年期30亿元中期票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已发行3年期50亿元中期票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已发行5年期50亿元中期票据。上述3年期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为5.06%,5年期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为5.36%。定向投资人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公司等多类型机构,共计76家。主承销商分别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银行四家商业银行担任。

在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进行研究后不难发现,非公开定向发行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先前的业务品种相比,虽有诸多相同点,但在筹资灵活性、信息披露制度上也有很多独特之处。

非公开定向发行与公开发行都坚持市场化导向的最高原则,《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指出,定向投资人要了解定向工具的投资风险,具备定向工具的风险承担能力。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此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未放松“坚持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主体限定范围,在《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中专门明确“定向工具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在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起步阶段,坚持机构投资者取向是市场健康发展、审慎管理各类风险的需要,也符合我国个人投资者对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的认知和掌握水平。机构投资者由于具有市场信息优势和专业人力资源,相较个人投资者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能力和谈判水平,更适宜参与风险较高的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

在操作流程上,私募债的注册、托管、结算规则与公开发行市场基本相同。根据《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有效期为2年,这一点与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保持一致。私募债可随时分期发行,期限无任何要求,可比照超短期融资券短至1天,也可类似中期票据长至三、五年。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资金使用需求,灵活安排资金到账时间。在资金用途方面,《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只要符合法律法规

及政策要求,募集资金可用于满足各种资金需求。

对于承销商的作用和职责,《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明确提出,“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并且“企业应在定向工具发行完成后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主承销商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发行情况”,由此可见,虽然非公开定向发行将市场创新的原动力交由投资人和发行人,但仍然坚持承销商的第三方参与,这既便于监管机构通过承销商准确掌握市场信息,同时也可由承销商发挥有效的遴选机制,此外,也可以中间业务收入方式部分抵补银行类承销商的信贷利差损失。

与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募集资金的发行方式相比,非公开定向发行具有灵活性强、发行相对便利、信息披露要求相对简化、适合投资者个性化需求、有限度流通等特点。二者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六点:

第一,非公开定向发行筹资更为便利且具有效率优势。发行人只需注册而不必等待监管机构审核批准,避免耗时且内容庞杂的审批文件准备,实现“先发行,后审批”,有利于发行人快速筹集资金。

第二,非公开定向发行成本及费用更具优势。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非公开定向发行的利率可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节省利息成本。这对资金需求规模不大且费用承担能力有限的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对于大中型企业,非公开定向发行可避开复杂的材料制作费用和广告宣传费,非强制性评级要求也意味着评级费用的节省。

第三,非公开定向发行融资条款更为灵活、个性。根据《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协议双方经过谈判可自行确定利率、期限、再融资、回购等条款,条款设计更具灵活性,能够满足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个性化要求,也更适合债券产品创新需要,不用像间接融资那样被迫接受银行单方面确定的制式法律文本约束。此外,定向工具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由发行人与定向投资人协商确定,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即可。

第四,在透明度制度方面,非公开定向发行不像公开发行那样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外部评级,由投资者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协议约定限制性条款。发行人与投资人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协议》中就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披露方式进行约定,无需像公开发行市场一样针对不特定投资人《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五,由于私募债具有发债主体资质较低、非公开发行两大特点,出于对低流动性和高信用风险的补偿,它的定价将会适当高于公募债券利率,介于贷款利率和公募债券利率之间。由于目前国内银行存贷款业务仍实行“存款管上限,贷款管下限”的利率监管政策,而私募债定价已实现利率市场化,投融资双方的协议利率完全有可能低于同期限贷款利率。

第六,发行私募债可突破现有直接融资规模限制。现行《证券法》规定,“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40%”,这对公开发行市场主体的融资规模具有严格限定,也成为很多企业债务融资的一大障碍。私募债推出后,只要投资人数量在200人以下,就可不受净资产额40%的比例限制。企业融资空间由此大幅放开。

三、推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对完善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比重,也有利于丰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

《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的,是顺应银行间市场成员强烈需求、促进市场创新发展的有益探索,对持续推进金融市场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稳步推进金融市场投资人结构优化,建立健全金融体系风险分散、分担机制,维护金融宏观审慎稳定具有积极作用。《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的推出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继续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政策要求、推动债券市场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保持债务资本市场持续创新、高效发展的势头,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奠定了必要基础,同时也是符合“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发行管理体制,推进债券品种创新和多样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此外,从服务于宏观调控的角度看,发展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是兼顾“防通胀、稳增长、促民生”多重调控目标的政策组合的一个部分。在当前既要防通胀,又要稳增长、促民生的特定宏观环境下,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总量是兼顾多重宏观调控目标的必要政策措施。适当控制与广义货币M。弹性较高的信贷增长,扩大货币乘数较小的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是符合当前宏观调控要求的。建立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可以在既有公募债券市场之外增添一种缓冲宏观调控压力的市场化手段,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在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结构,释放民间投资资源

科学合理的投资者结构是分散信用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投资者结构单一、风险偏好趋同现象,不利于风险分散和债券市场流动性提升。因此,取消对投资者参与市场的制度障碍,扩大投资范围和经营自,有利于提高投资意愿,进一步培育多层次投资者队伍。风险偏好型投资者进入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后,将有助于化解目前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风险较大,被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拒之门外的困境,也为附认股权票据及结构化产品等多类创新融资品种的推出提供了新的交易平台。此外,分层有序的投资人结构还可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激活交投热情。

对民间资本来讲,由于我国尚未实现资本项下完全可兑换,国内投资渠道匮乏,大量民间投资集中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相关领域积聚了大量风险。非公开定向债券市场推出后,由于其发行主体更为多元,风险收益结构更为丰富,因而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进行合理化资产配置,也可为基础设施、社会建设、三农发展等薄弱领域拓宽新的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定向债券市场的债券只可在定向投资人间进行转让,客观上要求所有投资人风险共担,这也有效增强了民间投资的集体抗风险能力。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进而也可联动促进公募及私募债券型基金的发展,基金投资者能够间接分享债券市场的发展收益。

(三)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丰富发行人结构,便利中小企业融资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公开发行方式的制约逐步显现。一是对企业信用资质要求较高,很多规模较小且主体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难以通过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债务融资;二是信息披露要求较高,仍然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融资主体,由于信息披露等原因无法分享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成果。通过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人与投资人进行谈判并签订发行协议。合理协商解决信息披露问题,有利于促使更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此外,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j对便利中小企业融资,进一步发挥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也可提供有力支持。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

可通过私募债券市场小批量、多轮次筹集所需资金。

同样地,借鉴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成功经验,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也可由一定数量的企业以统一注册、统一冠名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捆绑式”集合融资债券,实现中小企业融资由贷款向债券、由一地向全国、由分散个体向集群捆绑、由资产抵押向信用增进的转变。这种联盟形式的集群融资,既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又可以有效降低发债人融资成本。

(四)推出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有利于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创新发展

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的债务融资工具可根据发行人情况“量身定做”,真正实现债券产品个性化创设,对推进债券品种多样化有直接促进作用。只要《定向发行协议》签署双方依据市场规则自主自愿,就可在债券融资工具的广义范畴内对利率、期限、再融资、回购等条款进行灵活而个性化的设计。债股联合类工具、结构化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均可先由定向发行方式渐进推动,既可将风险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引起市场波动,也便于投资者对各类产品灵活配置,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发展中应逐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在将非公开定向方式引入银行间市场、赋予参与主体更多创新空间的同时,市场内在风险类别和特征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组成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同样应该遵循“’自律组织明确规则、监管机构搭建平台、投融主体自愿参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审慎监管完善机制”的发展理念。

1、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接连出台行业、区域经济指导意见和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我国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升级产业结构。宏、微观经济结构调整特征明显。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部分行业受到宏观调控的巨大影响。为保护投资者经济利益,要积极引导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中的投资人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动风险,将资金用于国家重点支持的绿色产业、文化产业、节能减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避免对“两高一剩”等调控敏感型行业进行投资,尤其是要谨防存在土地闲置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变相利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套取资金,进行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2、债券公开发行市场通过实施发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市场参与主体充分获取交易信息,因而无需控制交易流通范围。但在非公开定向发行市场,由于缩小了信息披露范围,简化了发行注册条件,必须通过限制交易流通范围保障非公开定向工具始终在定向投资人范围内流通,以此保护投资者利益。要谨防个别机构投资者利用其银行间市场交易资质在融资工具发行或转让环节变相扩大实际投资人范围,创设以个人投资者为最终风险承担主体的金融产品。

3、从本质上讲。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属于场外交易。银行间市场要汲取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忽视场外交易监管的教训,通过实名记账、集中登记托管等方式归集所有交易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以便动态掌握市场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和风险特征。在交易、清算及结算日常管理中,要依托专门的信息系统和专业人才,加强交易对手身份识别以及对可疑交易、异常交易的监测力度,提升分析水平,增强对违规交易的快速反应与处理能力。伴随银行间市场参与主体的国际化。也要加强对跨境洗钱风险的研究和监测力度,防范债券市场境内外参与主体违法行为的发生。

4、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销商同样存在其自身利益。由于将募集资金归集至发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可提升银行负债业务规模,因而,商业银行作为承销人往往有动力推动发行人超额发行债券。而且,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能否按期偿付与主承销商不构成直接联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企业资质的激励低于发放贷款。尽管私募债发行过程中保留了银行作为承销商的部分责任,但这无法激励其加强审核与分析。况且,银行存在承销商排名压力,竞争企业资源和额度是符合其原始动力的,质量控制必然有所影响。承销商为获得承销资格与中介佣金主动与发债企业合谋是符合利益逻辑的。因而,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中,要加强对承销商,尤其是银行类承销商的监管和约束,防止其与发行人合谋损害市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