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例6篇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1

一、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制度约束,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1.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物资招投标是一项集原则性、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为一体的系统工作。作为纪检监察部门,深受企业的信任,组织的重托,如何有理有据、积极稳妥、依法按章地做好在物资采购中的监督工作,切实做到监督采购,而不代替采购,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权限分明、易于操作的监督工作机制。

2.严守程序,做到按章办事。物资招投标工作之所以需要监督,就是因为买卖双方由于利益的驱动,容易引发一些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为了有效地避免和杜绝损害企业利益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好自身监督职能作用,这就需要企业纪委监察部门始终严格要求本部门参与物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同志,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按照业已形成的规章制度监督物资招投标部门依法按章办事,凡是对出现的违反规定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敢于提出质疑,并坚决予以制止,积极维护物质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3.从严执纪,做到违章必究。加强法纪教育,健全完善制度,严惩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能。实践证明,只要纪检监察部门敢于坚持原则、铁面执纪,就能够有效地制约和根除在物资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过程监督,严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纪委监察部门在参与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中,就要增强责任意识,全程紧密跟踪,明确监督重点,严把主要关口,才能严防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1.严把资质审查关,抓好事前监督。在物资采购招投标中,对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是否具有合法性。为了杜绝不具备资质的经销商违规进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在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纪委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和同志必须做到将投标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按章按时纳税情况,是否具有所经营物资、设备的权,是否有企业规定的入网证明,企业经营业绩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凡是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能够抱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提出致以和反对意见,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敢于坚持原则,当场明确表态,予以坚决支持,就一定能够保证物资招投标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2.严把过程规范关,抓好事中监督。确保招投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是纪检监察部门在物资采购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能。为了有效杜绝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在物资采购部门组织召开的物资采购招投标会议上,纪委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监督招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招标过程组织是否严密,会议秩序是否良好;投标商是否按照要求密封投标书,是否具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资格,投标书是否对招标做出积极响应,是否按照要求购买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招投标会议的评委对于投标企业的评价评分是否公平、公正、公开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切实发挥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

3.严把合同履约关,抓好事后监督。中标只是投标商在物资招投标过程中取得了入选资格,并不标志着监督工作的结束与终止。作为纪检监察部门为了有效防止中标商入选后在交付期限、物资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出现违反合同规定行为,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物资招投标的事后监督工作。在事后监督中,纪委监察部门要紧密围绕企业确定重要工程、重点项目,积极主动地制定年度监查计划,认真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数量合数额较小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合同文本,认真检查供货厂商是否为中标厂商、履约金额是否为中标金额、物资交货期、付款方式是否遵循招标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交纳、返还等。如果厂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违规现象,必须及时要求物资采购部门扣留厂商的抵押金。对物资采购部门出现的责任问题,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相应地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责令物资采购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并在经营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从而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在制度规定下的顺利进行。

三、注重统筹协调,发挥各方作用,确保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物资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价格、质量、技术等多种专业门类知识的系统工作,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远远达不到监督要求的。为了确保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采取纵向沟通,横向协调,全员参与的方法,才能确保物资招投标的规范运作。

1.注重纵向沟通,发挥各级组织作用。物资采购是由于甲方的需要而发生的。因此采购的物资能否满足企业的实际要求,使用单位最具发言权和选择权。为了能够采购到让使用方感到满意的物资,作为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就要本着维护需求方利益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

2.注重横向协调,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物资采购招投标是一项涉及法规、政策、技术、质量、价格等多项内容的复杂工作,因此,仅仅依靠纪委监察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做到监督到位的。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作为计划部门要认真检查监督物资采购是否涵盖于计划范围;法律部门要认真检查物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满足技术规定;质量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物资是否达到标准;审计部门要认真检查采购的物资是否价格合理。通过各个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就一定能够确保购买的生产物资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2

关于招聘广告的撰写

广告中招聘条件的明确是最关键的问题。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而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招聘广告。所以在招聘广告中,单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注意将此广告存档备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撰写

第一, 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 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以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为例。一名职工连续旷工15天,单位除名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单位有义务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这时单位会拿出考勤记录。这份考勤记录就会成为案件的一个焦点,有可能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过民主程序三个要件,除名就会被撤销;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没有意义了;3.考勤制度所确定的考勤范围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单位是有义务来证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没有真正实行。如果单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经不住以上推敲的话,败诉的风险是很大的。

所以,企业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单位约束员工的游戏规则,如果只有原则性的条文,是很难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强行性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对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包括的内容,都有可能成为单位举证责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这类规定往往针对比较重要也容易起纠纷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额外条件,这些条件与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合并在一起,都会成为衡量规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条件。

第四, 规章制度不要规定本应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所以在衡量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企业用人自与保障职工权利的平衡点: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3

第一章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第二条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在每季度首月第一个星期召开。

第三条会议由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四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成员、投资促进办及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人、县督查考核办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与议题有关的投资方代表。

第五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析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形势;

(二)听取各招商团工作汇报及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三)安排部署下阶段全县招商引资工作;

(四)研究重大项目策划、储备、推介和落地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通报投资企业生产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六)提请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投资促进办)负责收集需要上会研究审议的议题,并提前3天拟制会议方案送主持人审定。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应广泛征集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七条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章投资促进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

第八条县投资促进办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在当月最后一个星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

第九条会议由县投资促进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县投资促进办成员、县投资促进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总结当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析招商引资工作形势;

(二)安排部署下阶段招商引资工作;

(三)研究审议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相关事宜,包括会议方案、研究议题、会议材料等;

(四)审定招商引资现场办公会议相关事宜;

(五)研究解决县投资促进办和县投资促进中心内部运行管理的有关问题;

(六)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县投资促进办主任会议由县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筹备。

第三章招商引资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引资项目牵头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及时向县投资促进办报告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到新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可向县投资促进办反映。

县投资促进办根据牵头单位或投资企业反映的情况,拟订现场办公会议方案,报经相关县级责任领导同意,召开现场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现场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现场研究解决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现场督促检查引资项目推进情况;

(三)现场督促检查引资项目牵头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情况;

(四)现场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其现场办公会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其现场办公会由各招商团团长主持。

各乡镇街道招商团不得单独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

第十六条现场办公会议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会议召集人;

(二)引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

(三)县督查考核办和县投资促进办负责人;

(四)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引资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六)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人;

(七)投资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现场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解决问题的限期。

第四章并联审批与跟踪落实制度

第十八条对招商引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并联审批,实行“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即一次性告知办理审批手续所需材料、程序等,属县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2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办审批手续。县属部门对代办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帮助投资者全程免费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县投资促进办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努力促成项目落地生根。主要内容有:

(一)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推介、政策咨询及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二)协商谈判,促成投资项目早日签约;

(三)指导或协助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材料,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四)及时收集反映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成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第二十一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联系、一个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项目跟踪服务、一抓到底的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重大投资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应制定从正式协议签订、审批手续办理、项目动工建设到项目建成投产全过程的推进计划、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到相关配合单位。

第五章招商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县投资促进办负责全县招商信息的收集和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

第二十四条县投资促进办安排专人负责招商线索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各招商组团报告相关线索信息。各招商组团根据线索信息负责与目标投资方联系、沟通、协商,邀请其来考察。

第二十五条各招商团和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应确定专人作为招商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团和本单位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接受县投促办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实行招商信息月报制,信息联络员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招商项目策划包装、招商引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开工建设等信息报县投资促进办。

第二十七条县投资促进办定期收集汇总全县招商引资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县投资促进办编印《县招商引资工作简讯》简报,及时反映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六章项目策划与储备制度

第二十九条组建招商引资专家顾问团或投资信息研究组,定期收集分析各行业投资动态,研究招商引资项目策划方向和点子,评估各招商组团的项目策划意向及点子。

第三十条各招商组团根据招商引资专家顾问团或投资信息研究组的意见及评估结果,编制项目预可研报告。策划包装招商项目时,应优先策划包装促进产业升级、提升城市形象、壮大经济实力的大项目。

第三十一条策划项目经招商组团讨论确定及团长签字同意后,由各招商组团信息联络员在每月25日前报县投资促进办。

第三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由县投资促进办负责招商项目的分类整理和更新。更新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应提交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经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新策划编制项目,由县财政给予策划编制单位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投资促进办负责制定招商项目推介目录,通过网络等手段向社会。推介目录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三十六条县投资促进办应组织相关组团参加市内外重大节展会开展招商活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筹备举办招商项目推介活动或委托中介招商,重点推介优势项目。

第七章督查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三十七条县督查考核办会同县投资促进办督查督办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对象为各招商组团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八条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决定、措施、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的情况;

(三)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落地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督查考核办会同县投资促进办制定执行。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4

摘 要 长庆油田在“重塑中国石油良好形象”进程中,一直以强化意识、服务为本;深化措施、细节为胜;持续推进、精益求精为原则。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使长庆油田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关键词 服务基层 善待乙方 重塑形象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诚实守信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更是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准则。长庆油田作为石油开采企业,物资采购、地面建设工程、油田井筒工程、数字化信息建设、后勤服务等无不与市场紧密相连。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长庆油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契约为纽带,守合同重信用,通过“重塑中国石油良好形象”大讨论活动,继承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秉承“我为祖国献石油”核心价值观,在服务基层上做文章,在善待乙方上想办法,在管理创新上定措施,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履职履责能力,长庆油田法律工作成绩斐然。多次获得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先进集体和“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先进单位;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成功申请注册“长庆”字号为国家驰名商标;培养出一批专业功底深、业务能力强、团结协作好、工作作风硬的优秀法律工作者团队。

一、强化意识,服务为本

长庆油田生产区域跨度大,点多、面广、线长,区域分散,在内部管理上难度大,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能力发挥不充分;在外部经济往来中占据一定市场主导地位,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结算等方面因信息不对称,仍存在着“事难办、人难找、字难签”的窘境,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长庆油田企业形象和声誉。如何优化管理、监督职能,建立平等友好的甲乙方关系,树立中国石油良好社会形象,是企业参与市场经济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也是推进质量、效益、持续发展与合规管理的迫切需要。法律事务处将提升管理、重塑良好形象的出发点放在“服务基层、善待乙方”上,突出服务本质,通过服务基层和善待乙方,互推互进,互惠互利。

当下,长庆油田正处于改革发展的特殊时期,面临质量效益矛盾突出,深化改革任务艰巨,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等问题。重塑长庆油田良好形象,就要以强化思想意识入手,服务为本出发,再认识企业面临新形势,重新定位工作职责,调整管理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态度,改变过去思想上和认识上的误区,使全员重塑大局意识,服务观念,振奋精神,凝心聚力,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持续稳产和提质增效新目标上来。法律事务处以服务基层、善待乙方为工作导向,以创新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为抓手,走向基层、深入群众,协调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152件。调查研究、摸清基层管理现状,针对管理中薄弱环节和问题,修订完善合同、招投标、纠纷案件处理等9项规章制度。优化合同流程,简化步骤,合同审查审批周期缩短至5个工作日,合同手续当天办结率达99%。改进管理方法,强调自主管理,下移管理权限,调动了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实现了由“金字塔”向矩阵式管理转变,由“审批制”向监督服务制转变,由“报销制”向指标控制型转变。

二、深化措施,细节取胜

如何将思想转化为行动,更好地将服务基层、善待乙方工作融入“忠诚担当、风清气正、守法合规、稳健和谐”的企业形象中?法律事务处通过大讨论形成了共识:服务基层、善待乙方必须要贯穿到工作的全岗位、全过程,从岗位开始,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细致,把重复的事做精致。通过意识强化和行为助推,培养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创造的员工团队,形成凝心聚力一条心、爱岗敬业一股劲、热情服务一团火的工作氛围。

合同管理业务与供应商联系最紧密,长庆油田每年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近三万份,参与油田生产建设的供应商达千余家,但也是引发矛盾和冲突的聚集地。法律事务处在深化措施上下功夫,在具体细节上想办法,把合同管理重点放在优化顶层制度设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上,并制定了五项措施。一是以审代签提高合同签订。合同申报时即由承办人员录入授权签约人姓名,合同审结打印后,即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审代签”方式,省时省力,方便乙方合同办理。二是简化流程加速合同审批。合同采取并行审查方式,审查审批不分前后,同一审查审批部门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审查环节;严格合同审查审批和办理时限,提高效率。三是招标合同实行复核备案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在评标阶段就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法律合规性”进行了详审,不再重复审批,由合同相关部门复核备案后签订。四是增强基层单位合同自主管理能力。基层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刻制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并将部分合同审查审批充分授权基层单位;组织合同授权签约人培训、考核;自行管理合同履行、验收、结算、资料整理归档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五是实行合同标准化管理。制定了13类合同187种合同标准文本,整理出252项律师尽职调查法律清单;梳理统一了13类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名录》;明确了合同办理需要提交的资料及要求,公示办理须知和步骤。

在坚持“原则不放松、程序不逾越”的情况下,法律事务处对一些不太了解长庆油田相关规章制度的乙方供应商,定期召开座谈会。讲解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宣传相关规章制度,解答乙方在业务办理中遇见的问题,帮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便利服务。用心做到急乙方之所急、想乙方之所想,保证“急事不转手、要事不过夜”。签订“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协议”,取得了乙方赞誉,合同管理科成为法律事务处的形象示范窗口。

完善高效的制度支撑,使合同管理界面清晰、层次分明、效率提高;乙方办事程序简便、信息渠道畅通、履约成本降低。以此为契机,法律事务处将“服务基层、善待乙方”全面延伸到全处工作中。先后30多次到深入基层单位调研,现场办公,对“生产经营八个必须”宣贯、招投标管理、法律纠纷处理、合规管理等法律工作进行了全面落实和帮促。组织“五五普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知识竞赛,编印15种普法宣传材料上万册,普法宣传覆盖率达95%以上,并将普法边际延伸到生产所在地乡镇村民。举办合同及招标管理等法律培训班36期、法律讲座30次,使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理清了500余项行政许可项目,编写《油气田项目建设相关法律证件办理的手续和程序》手册,汇编了《油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常见的法律责任》并下发基层单位,及时解决了基层单位对国家新修订的2000多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执行难度大等问题。

三、持续推进,精益求精

2013年长庆油田油气当量实现5000万吨后,大规模生产建设步伐放慢,工作量骤减,供大于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供需矛盾,调整生产关系,维护稳定大局的办法就是借助市场法则,依法招标选商,淘汰过剩落后供应商,缓解富余供应商和缩减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择优选择合作伙伴,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节约缔约成本。

长庆油田首次实行公开招标后,部分供应商对招标在认识上有误区,不理解,在行动上有抵触,不配合,对招标的公平、公开、公正性提出质疑。法律事务处一如既往将“服务基层、善待乙方”工作原则贯穿于招投标管理始终。一是将覆盖面广、业务集中度高、投资规模大、标准化程度高、标准要求统一、商务或技术标书基本相同的项目,一次性集中招标,速度快,效率高、成本省,满足了基层单位生产建设任务重、时间紧的需求。二是统一制度、统一流程、统一信息、统一专家抽取、统一评标标准、统一组织集中评标,统一文本资料格式,实现了招标规范化、程序化、简洁化运行。三是公开招标信息、公开招标异议处理程序、公开审计纪检监督渠道、公开现场核查结果,便于乙方及时获取招标相关信息,了解招标进度,调整投标方略,监督反馈招标违法违规行为,阻塞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保证了招标结果绝对公平。四是组织招标答疑会和现场核查。针对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及时组织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未说明清楚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解释,对投标供应商资格、技术标准、以往业绩、拟定合同主要条款等关键点提示说明,帮助投标单位理解、掌握招标文件要求以提高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基层单位,对中标单位的重要设备、技术能力、人员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安全应对措施进行GPS定位,现场核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防止投标单位互相串标、虚假招标,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和规则。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5

关于近代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制度产生的原因,笔者和其他学者已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过探讨(注:朱荫贵:《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张忠民:《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利”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李玉、熊秋良:《论中国近代的官利制度》,《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3期。)。诚然,在近代中国,产业资本受制于商业资本是造成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促成后者的社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股票市场。首先,不难发现,当时在华发行股票的外国公司多未规定固定股息,而这并没有影响华商对外国股票的认购热情。虽然华商起初对洋商所发行的股票“视为畏途”,“未敢问鼎”[3]。但是“至迟在(19世纪)50年代”通商口岸渐兴华商认购洋股之风[4]。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华商对洋行股票的认购渐趋踊跃,有的洋行因“买股份之人多为华商”,乃至该行虽为外国公司,“亦只有此名而已”[5]。有的洋行股票因供不应求,以致市价溢出原价好几倍。个别洋行鉴于要求认股的华商为数太多,不得不制定了限制条件[4]。

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晚清公司章程的大量汇总,发现洋务民用企业在关于“官利”的规定方面,同此后的各类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还是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支付官利的起始时间上。后期的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一般规定入股即起息,而不少洋务民用企业则突出企业见到效益后方能分利。例如金州骆马山煤铁矿章程规定:“自见煤之日起,每商本一百两,长年酌提官利银十两”[6];平泉铜矿规定:“见铜后十二个月为第一年,如有盈余,先提官利一分”[7];徐州利国矿务局规定,股东缴纳股款后,矿局“给予股票并取利股折,俟煤铁运售之日起,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一分”[8]。登州铅矿则“照章议定,(自)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口炼发售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9]。洋务民用企业的创办人也承认之所以规定官利,是鉴于如果将官利“纳入余利之内”,则股东“不自觉矣”。所以“公司章程向须酌提官利”[6],“股本宜提官利也”[10](p.1044)。但是,在早期洋务民用企业中,并未见到后来在民办企业中常见的“官利吃股”现象。有的实际上并未按规定于投产后即支付官利,例如开平煤矿规定见煤后支付官利,但实际上至出煤后第七年方开始配发官利,且首次官利仅为六厘,而非章程规定的一分(注: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43-644、660-661页。)。同样,洋务民用企业关于官利的“严格”规定,也并未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相反19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掀起了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高潮。

时人记述,“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招商轮船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11];华商“忽见招商、开平等(股)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12]。于是,市场之中买卖股票“成为一宗生意”,甚至成为“市面生意之时派”[13]。商民“视公司股份,皆以为奇货可居”[14],乃至“人情所向,举国若狂,但是股票,无不踊跃争先”[15]。在这种狂热的购股之风促动下,即使新发行的股票也无不涨价。时人记叙:“每一公司(股票)出,千百人争购之,以得票为幸”[16],股票市价“一加再加,登时飞涨”[17]。在当时,投资者其实并不关注企业的官利,他们“专心致志于(买卖)股票之中”[18],并不在意公司的利润如何,因为“股票转售,其利已属不赀”[14]。在股票之利的诱使下,“凡市中有些场面者,莫非(公司)股东”[19];本无巨资的小商小贩亦“或抵或借”,“不惮罗雀碰掇之劳”,争购股票,“以图厚利”[20]。当时上海股票市场之所以火热起来,也是综合原因的结果,但至少可以说明,洋务企业关于“官利”的较后来严格的规定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热情,民众大兴认购股票之风也并非追逐于股息之利。

官利虽然对上海股市的高涨未起关键性作用,而上海股票市场的崩溃,则直接影响到了此后中国民众的投资心态。经历了上海股市风潮之后,股票投资的惨痛损失,使民众对公司、股票普遍产生了恐惧之感。乃至“人皆视集股为畏途”[21],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注:《股份转机说》,《申报》1884-12-12;《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申报》1891-08-13。),“几同于惊弓之鸟”[17]。商民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心态,对此后的洋务民用企业实施募股集资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不免“因噎而废食,惩羹而吹齑”[22],乃致“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第七册,第4358页;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七),第316页。),“公司股份之法遂不复行”[23]。凡有企业招股,商民犹“惴然惧皇(惶)”,“疑以公司为虚名,以股份为骗术”,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誓不买公司股票”[24];即使是“铁路、织布之股票,真实不虚”,商民亦“观望不前,未能踊跃”[23]。商民投资心理受到的重创,是短时期内难以恢复的。几年后,云南铜矿局在上海招股,商民“仍鉴于数年内之前车,往往裹足不前”,致使该局“竭力招徕来者,总不甚旺”[25]。1887年漠河金矿在上海招募股份时,商民犹“惕于数年前股份之亏,语以招股醵资,百无一应”[26](p.4332)。在这种情况下,“官利”的及早与即时兑现就成了尽可能挽回公司社会声誉的不多的手段之一。例如湖北织布局于1894年招商承办时,之所以规定“本局允为保利一分五厘,每股(百两)每年凭折到局领息银十五两”,就是为了解除“若绅商入股恐所分额息,欲称官利,多寡无定”的顾虑[27](p.573)。著名实业人物郑观应也说,“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有,丧资百万,至今视为厉阶”,故此“集股之法,首当保定官利”[28](P.686)。

促使晚清股票“官利”属性强化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清政府于19世纪末发行的“昭信股票”的“失信”结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昭信股票本为清政府为缓减财政危机而发行的一种公债,之所以如此命名,旨在强调其信用的稳固性。用策划本项活动的朝中官员的话说,就是区别于以往国内有关企业发行的“惯于失信”或“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的股票[29](p.8)。虽然朝廷为此颁布了严格的章程,作了还本付息的规定,但这种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则严重背离原定章程,使该项公债的发行,最终演化成为官府的苛派抑勒或强令捐输,使民众怨愤激增,最后不得不停止。昭信股票的社会声誉遂大为败坏,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民众的投资心态。乃至在民众看来,“集股即劝捐别名”,每逢公司募股,则“率皆借词推诿,纵使谆谆开导,亦属藐若罔闻”(注:《河南官报》第51期,引自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8页。)。在这种情况下,集股创业者自然也不得不在付息方面显示其“诚意”。例如陕西铁路总局创办人员在议定西潼铁路招股办法时,就特别强调了严格执行“官利”制度对于挽回昭信股票引发的股票“失信”之社会不良影响的重要意义:“陕西自劝办昭信股票,未能取信于人,以故在上偶有捐输之举,在下即广生疑虑,今办铁路股份,以定期付息为最要之著”;只有如此,方可“坚入股官绅商民之信,期于事成之举,祛疑忌而收利权”[30]。长期受自然经济浸濡的国人,普遍有着“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习惯心态,这种潜在的“单干”意识本来就难以即时转变。而官方的不良商政,无疑加剧了他们对新式企业投资的恐惧。“是故人之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31](p.118)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办者不得不对投资者制定一种利益的保障,即“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已属不得已之办法”[32](P.1014)。

近代中国实业界的“官利”制度虽然是一种普遍的作法,但各个企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以民办与官商合办企业为例,除了利率的不同外(注:这一时期企业股票官利利率大致在周年四厘至一分五厘之间,一般以年息五厘至八厘的规定较为普遍。),在计息时间方面,有的企业规定以收到先期股银之后即起息,有的规定股款收齐之时起息,较多的企业规定以收到股款之次日计息。多数企业声明官利发放,不计闰月。也有不少规定常年行息,例如云台山树艺公司明定“(股本)连闰八厘计息”[33](p.19)。民国元年创办的浙江银行则规定:“本银行股本官息按周年六厘计算,即以交股之次日起扣至来年是日止为一周年,前项官息每年分二期发,上半年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终日止;下半年自翌年正月一日起至二月终日止。”[34]股票所载官利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有个别企业因应于不同的时期,规定了不同的官利利率。例如汉阳铁厂在实行招商承办时议定的章程规定:“(股东)自入本之日起,第一至第四年按年提息八厘,第五年起提息一分。”官商合办溥利呢革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所收股本,均于缴到之后一日起息,未出货以前按周年四厘算,既出货以后按周年八厘算。”直隶工艺总局劝办之织染缝纫公司则在章程中写到:“本公司……第一年生意未必能遽获厚利,拟第一年各股份按照常年四厘包息……自第二年起,每年结账,各股东一律按五厘官息照股派分。”河南广益纱厂亦规定:“自(股东)交银之日,先付执照一纸,按三厘起利,俟换给股票息折时,须将执照缴销作废,以后统按周年六厘行息,是为官利。”[35]在官利来源方面,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在开工前将股本存庄,以庄息发给股东。官商合办的铁路公司和一些同官方关系密切的企业,如京师自来水公司、南洋劝业会等可以靠政府支持获得息款(注:京师自来水公司于1908年时由农商部奏准,“每年筹官拨官款银十五万两,预存银号,以为保息之用,俾昭大信。将业公司销场发达,余利增多,再将官款分期缴还”。1910年创办的官商合办的安徽泾县铜管山铜矿有限公司则以本省矿务总局所收米捐为保息。同年开办的南洋劝业会也规定:“股东应得官利,按周年八厘计算……商股应发官息,由南洋大臣另筹的款,不在股本内拨付,以固会本。”(分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第633页;下册,第781页;章开源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1905-1911)》,第416页。))。民国初年,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保息条例》,以政府基金为特定行业企业保息。而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在未获得利润前,则不得不“移本作息”(注:也有少许企业并未规定“官利”,例如1905年成立的山西同济矿务公司宣布,“本公司所集成本,并无利息,每年结账盈余,先提一分为公积,逐年还本;俟成本还清,即停公积,此后所余净利,提二十五分报效国家,余归公司,除再提红股外,按股分利”(《矿务档》第三册,第1514-1515页)。天津同庆杂货有限公司在1911年颁布的章程声明:“本公司股本并无官利,每年正月结账一次,所有盈余除息项开销外,作为百六十份(分配)”(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947页)。还有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如无盈余,不得移本付息,致妨营运”(《伊犁将军奏创办皮毛有限公司拟定章程折》,《商务官报》己酉年第28期)。)。企业初创阶段,一般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官利必付”作法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难度。而为支付官利不得不移用股本或高息借贷,对企业来说,更无异于挖肉补疮、饮鸩止渴,严重削弱了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关于这一点,张謇在总结大生纱厂与大生崇明分厂创办初期亏损原因时,已作过明确分析,学术界也多有引录,兹不赘述。对于官利制度的弊端,自晚清开始就受到国内实业家与学者的抨击,梁启超与张謇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明确规定企业没有利润,不得移本付息,对矫正这一不良商业习惯产生了些许作用(注:例如上海龙章机器造纸有限公司至1908年已积亏18万余两,遂召开股东会,经“研究再三”,决议停发当年官利“以符商律”(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841页)。)。实业界在革除这一陈规陋习方面也在不断努力。例如在宣统二年(1910年)举行的江苏铁路公司第四次股东会上,有人鉴于公司支出项下,“股本之官利居其半”,股东若再按年取利,“试问利从何出?实无异自抽股本,矧外界觊觎者众,思之殊为寒心”,遂主张“拟不支息五年,即以息作股本,一为固本计,一为扩充计”。不料他的提议一出,“即有反对者群起诘责”。最后投票表决,结果“可者一千六百三十八权,否者六百七十一权,遂决定以股作息”[36]。张謇在大生纱厂和大生崇明分厂多次议停官利,曾一度与股东达成协议,官利递迟两年支付,但迟发的官利则须周年加息六厘,作为补偿。张謇等人在民国初年发起创办中国模范铁工厂时,虽然为股东规定了长年八厘的正息,但又在招股时声明,“惟应从何时支起,须由股东会议决。向来凡公司招股,必自收到股银即日起息,此种办法甚悖商业法理。夫公司尚未营业之时,资本多半用于选屋、购机,余款存庄,收息有限,何从付此八厘官利;若移本以派息,是骗股东也,明得官利,暗耗股本,迨需运本时,不得不以重利求贷于钱庄,此多数公司失败之原因也。本公司名曰模范,甚望股东有以矫正他公司之恶习,一以巩固公司基本为目的,而勿志在派官息也”[37]。商务印书馆于20年代初曾试行过股息公积金的办法,其要义就是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当年度股息超过一分时,应酌量提存股息公积金,此项公积金常年八厘计息,除积成巨款,于扩充股额时改为股份,或遇股息不足一分之年度,酌提该项经费,以为填补外,非经股东会决议,概不得提用。1925年时,该公司股东会又对股息公积金的规定作了修改,即股息公积金常留股本总额四分之一的数目,“专备股息不足一分时,填补股息之用”;股息公积金达到股本总额四分之一后,其溢出之数,当届即行分派,以后每满三年分派一次,或分派现款,或改作股份,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议决(注:童世亨:《企业回忆录》,光华印书馆版,上册,第117-118页,今收入上海书店影印版《民国丛书》,列第三编第74号。)。刘鸿生控制的大中华火柴公司于1931年第二次股东会时通过了增加普通股至三百万元的决议,但截至1932年12月27日只招到11559股,距预期之数尚缺401520元。公司董事会认识到“就本公司业务情形观察,招足此项股额实属非常重要。就一般社会经济情形观察,续募此项股份,事实上必多困难”;另一方面,本公司1932年度应发官、红利与此项未招足之股本额相差无几,而就公司经营状况论,“对于此项巨额之官、红利本无发给现金之可能”。故此,召开第四次股东大会,提议将应发官、红利抵充未招足额之普通股。结果,股东“众无异议”,通过了这一提案[38](P.155)。这些措施虽然对个别企业渡过难关产生了作用,但并未能改变中国实业界惯行的“官利”制度。企业向股东支付官利的现象,到民国时期虽日渐减少,但终未消失。

在股票债券化意识的支配下,投资者从一开始就淡化了对自己作为股东应有权益的正当要求。在近代公司制度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主要是通过股权机制实现对公司经营运作的监管。股东的应有权利大致包括选举董事与监察人,请求查阅公司账目,就公司营业状况向经理人员提出质询,请求分派应得利益,参与决定公司营业方针等,这些权利是借助在股份均一、股权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决议和投票机制实现的。股权是投资者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股东资格后应得的合法权益,股权机制是近代公司进行内部约束、实现健康运作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股票“官利必付”制度影响下,民众投资企业后,关于公司寻切事宜多不过问,抑且不愿过问,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如何收受股息,对于企业的经营并不感兴趣,只考虑股息愈大愈有利,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32](P.1012)。例如苏州苏经、苏纶两纺织厂股东“除年收股息七厘外,于两厂营业盈亏始终未尝过问”。后来,两厂拟招集股东大会,商议经营方略,但大多数股东表示“但愿年收股息,不愿与共盈亏”[39](p.267)。再如大生纱厂的股东“始终不知厂在何处作何状者……殆十居八九”[40](p.87)。如此,公司股东就成了变相的债权人,他们手中的股票不啻一张借贷字据。因为耽于官利,不重股权,就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重脱节,股份公司权力制衡,民主决策的运作机制得不到体现,从而为经营管理人员的独断专行和营私舞弊提供了条件。梁启超曾对此有过检讨:“我国各公司之股东……但求官利之无缺而已”,而于公司经营事务并不过问,则“(公司)职员因利用此心理,或高其官利以诱人,其竟由资本内割出分派者,什而八九……股东初以其官利有着也,则习而安之,不知不数年而资本尽矣”[31](P.117)。

“官利必付”是晚清股票债券化的突出表现,这种富于民族特色的商业惯习对中国公司制度建设产生的不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当时的外国商人指出:“这种制度一天不改变,中国的公司企业便不能有稳固的发展”[32](p.1012)。今天,当我们抨击这种商业陋习时,更多地应理解当时民众的心态。高利贷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经济背景和民众在此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单干”式的投资心态,固然是根本原因,但股市风潮,和政府不良商政对民众投资心态的打击,恐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此也说明,政府行为和股票市场在公司制度建设方面,对民众投资心理所产生的不良作用远比良性作用的影响深远。同时也应看到,在致力于公司制度建设时,对民众相对滞后的投资理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营造全社会的良性投资理念,方有利于公司制度建设。这或许是检讨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后,对于今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点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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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裕国当筹其大局论[N].申报,1877-11-06.

[6]接录开金州骆马山煤铁矿章程[N].申报,1882-11-20.

[7]平泉矿务局招商章程[N].申报,1882-06-11.

[8]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N].申报,1883-01-14.

[9]登州铅矿禀案[N].申报,1883-07-13.

[10]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Z].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11]书某公整顿矿务疏后[N].申报,1884-05-13.

[12]答暨阳居士采访沪市公司情形书[N].申报-1884-01-12.

[13]公司多则市面旺论[N].申报,1882-08-24.

[14]论赛兰格锡矿[N].申报,1882-06-25.

[15]商船兴废论[N].申报,1884-08-14.

[16]上海平准股票公司叙[N].申报,1882-09-27.

[17]股份转机说[N].申报,1884-12-12.

[18]论市面清淡之由[N].申报,1883-10-19.

[19]论股票房屋两案宜立定章以清积牍[N].申报,1885-02-02.

[20]中西公司异同说[N].申报,1883-12-25.

[21]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N].申报,1891-08-13.

[22]论致富首在开矿[N].申报,1892-09—23.

[23]述沪上商务之获利者[N].申报,1889-10-09.

[24]商务论略:下[N].申报,1890-01-01.

[25]书督办云南矿务唐中丞奏稿后[N].申报,1887-09-03.

[26](台湾)近代史研究所.矿务档:第七册[Z].台北:近代史研究所,1960.

[27]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册[Z].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28]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29]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料[Z].北京:中华书局,1984.

[30]五续陕西铁路总局详议西潼铁路办法章程[N].申报,19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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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Z].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33]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农政上[Z].

[34]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招股广告[N].申报,1912-02-11.

[35]豫省广益纺纱有限公司章程[N].大公报,1906-03-02.

[36]苏路公司第四次股东会纪事[J].东方杂志,1910,7,(3).

[37]中国模范棉工厂招股章程[N].民立报,1912-08-26.

[38]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Z].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招商制度和规章制度范文6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和全会精神为动力,以建设“一城三基地”为战略,以优化发展经济环境为保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招商大于一切”的思想意识,通过不断优化招商理念、强化招商责任、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吸引更多的客商,引进更多的资金,兴办更多的企业,全面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

2、目标任务:力争到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200个,协议投资80亿元,投资到位额20亿元,工业产值翻两番,安排就业2万人。

具体任务是招商引资协议投资额16亿元,项目到位资金4-5亿元。其中引进投资过亿元项目1个,过5000万元项目2个,过千万元项目10个。建成投产亿元项目1个,5000万元项目2个,1000万元项目6个,就业岗位增加2000个,招商引资工作力争进入全市前三强。

二、落实工作责任

3、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抓招商,跑项目。在目标段时间内,每年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要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千万的项目,正科级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共同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500万元的项目(主要领导负主责),副科级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共同负责引进一个投资过200万元的项目(任务见责任分解表)。

4、按照“全党抓经济、全民抓招商”的要求,广泛宣传发动,努力营造“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个个都是招商主体”的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干部职工都要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对外形象,为全县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5、进一步优化招商环境.健全完善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明确职能部门职责,让招商引资落户企业在证照办理、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水电供给、税费征管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快速高效.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承诺(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未按时完成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追究单位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项目落户所在地的各级组织要切实为项目做好服务工作,坚决制止和杜绝“五强”行为,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强化工作举措

6、切实注意招商引资项目的选择。在项目的选择上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做到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在具体工作中注意做到“四不选”,不选有污染的项目、不选危及安全的项目、不选淘汰落后的项目、不选严重浪费资源和能源的项目。

7、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凡在工业区落户、新建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县政府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提供1亩土地(基准地价每亩2-3万元)使用权,并负责按规划“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

(2)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征地时依法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总额的50%予以奖励;投产后三年内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以及地方各税,实行先征后奖50%;企业在建设期间的所有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企业建设期间和建成后头三年,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凡已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县政府除争取国家贴息贷款外,对企业为扩大规模年投资(属银行贷款的部分)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两年贴息。

(4)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县级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5)凡外来投资企业,涉及相关部门应办理证照,属县内审批的,一律只收办证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费用。

(6)对投资规模大、利税贡献多的重点企业,县委、县政府将组成服务专班,由一名副县级领导牵头负责,为其服务。县纪委、监察、公安机关挂牌进行重点保护。

(7)对带动力大、投资额度大、客商有特别要求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以项目定政策,经双方具体磋商后,由县政府作出具体承诺。

(8)对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贡献突出的落户客商,颁发医疗服务优惠证、车辆通行证,授予荣誉市民。

(9)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

(10)本县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8、立足资源优势,加大项目推介工作力度。高质量地做好《招商指南》等项目推介材料的编印和宣传推广工作。在充分论证、精心包装、高效运作的基础上,高标准建设项目库,并通过招商网向外。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国内外招商活动。继续做好招商助理的委派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和重点城市设立办事处。

9、健全完善招商引资的投入保障机制。在勤俭节约的前提下,县财政每年应想方设法筹措资金2000万元投入到招商引资工作中,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农民补偿、招商引资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用地工作,做到既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又确保依法依规有地可用。

10、加大园区建设投入,按照规划高标准建设工业园区,重点抓好、、三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下水道2万米(、各1万米),修建并硬化路面1.2万米(、各6000米),做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在园区内兴建5000—10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进行招租或引资,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项目承载力。

11、不断创新招商方式,提高招商质效。突出重点区域招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地区及其周边大城市的招商网络和资源,实现重点地区、重点招商的重大突破;突出重点项目招商,继续抓好工业项目特别是有知识产权品牌、有广阔市场前景、有高科技作支撑、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工业项目的引进,围绕培育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加大优势产业、配套产业和生产服务型产业的招商力度,促进招商引资由单个项目招商向整个行业和产业招商的战略转变;突出重点客商招商,继续围绕老乡、老外和老板做文章,注重亲情招商、以商招商、展会招商等方式,努力促进籍老板回乡、项目回来、资金回流,并通过他们带来老外,为我县招商引资服务。

12、健全奖惩机制

(1)实行招商引资责任保证金制度。以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和全年第六块工资作为保证金基数上交县财政,6月底一次扣除,实行专户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保证金全额退返;没有完成责任目标任务的,保证金上缴县财政(由招商局负责核实,财政局负责落实)并责令招商责任人限期完成任务。

(2)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实行奖励。凡引资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其中,奖给招商引资责任个人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个人,优先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优先提拔重用,所在单位优先评为优秀服务单位;对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个人,在全县综合性大会上通报表彰和奖励。

(3)对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人实行处理。对第一阶段结帐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在全县通报;对第二阶段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商引资责任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说明,并提出落实方案;对当年(或考核段)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县直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①除下拨正常工资、经费外,其他经费报告一律不批(由招商局负责考核,财政局负责落实);②该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干部当年不评先,不晋级;③责令单位责任人离岗招商(由招商局负责核实,县委组织部门落实);④冻结该单位干部使用。对当年(或考核段)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垂直部门的招商引资责任人,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与所在单位的评优评先工作挂钩。对年终(或考核段)考核结帐没有完成任务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年终不评为优秀公务员等次。

13、健全考核结帐制度。招商引资工作由县委、政府组织专班进行验收考核,并提出验收考核结果,提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委、县政府集体确定。同时明确纳入考核结帐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三有一到位”的要求,即有正式协议书、有项目注册登记、有动工建设现场,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目标任务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额度。

14、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制订严格的招商引资工作督办制度,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招商引资任务的进度和完成情况由专班进行定期督办,做到“两月一通报,一季一检查,半年一小结,年终总结帐。”

四、加强组织领导

15、健全招商引资工作运作机制。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场、区)和有招商任务的县直各单位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同时,各单位都要设立招商引资联系电话等联络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16、完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委办局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将招商引资工作取得的成绩作为考核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加强目标监测,严格进行检查督办,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做好奖惩兑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