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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保护论文范文1
我国水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地区分布不均目前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4,约为日本的1/2,美国1/4,俄罗斯的1/12。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7万亿立方米,地下水0.83万亿立方米,由于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互为补给,扣除两者重复计算量0.73万亿立方米,与河川径流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约为0.1万亿立方米。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2000立方米为中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立方米为重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500立方米为极度缺水。我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我国的主要江、河、湖等水域,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沱江等已检测出数百种有机物或被报道已经受到严重的有机物污染,在被检测出的有机物中一些有毒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地面水质标准,有些是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有机污染物。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在水源保护方面作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全国水源污染仍呈发展趋势,有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在我国水的浪费现象还极其严重,我国农业灌溉大多采用漫灌的形式,农业用水仅有效利用30-40%。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加处理任意排放,使许多水体受到污染,更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局面。因此,合理开发水资源,节约用水量和防治水污染,应当成为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长期的工作方针。
2造成我国水资源破坏和水污染的原因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排放,固体垃圾的肆意排放等,但最终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因地质的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的淋洗、对地面的冲刷,挟带各种污染物流入水体而形成;另一类是人为污染是比较严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按污染源分,可分为工业废水污染、城市污水污染、农业回流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它污染等方面。
2.1工业废水污染水在工业上主要是用于洗涤产品、冷却设备、产生蒸气、输送废物和作为生产原料以有稀释等方面,几乎没有一种工业能够离开水。而且工业的用水量非常大,要占人类整个用水量的80%左右,据统计,生产一吨钢需水量30多吨:一吨石油化工产品、一吨纸或一千度电需水200至500多吨、而制造一吨人造纤维则需水1000吨以上。这么大量的工业用水,相应也有大量的废水产生,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总废水量的三分之二左右。2.2城市污水污染随着工业的发展又带来了城市化,大量人口和工业高度集中于一些很小的地区,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据统计每人每天约有数百升左右,污浊负荷量为几十克BOD。这些污水除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氨基酸、动植物脂肪、尿素和氨、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等物质外,还含有细菌、病毒等使人致病的微生物。这种污水会消耗接受水体的溶解氧,也会产生泡沫妨碍空气中的氧气溶于水中,使水发臭变质。
2.3农业回流水污染农业上最大用水是灌溉,其中60-90%蒸发损失,其余10-40%渗入地下或从地表流走。由于耕种、喷洒农药、施肥等工作,使这种灌溉回流水中含有较高尝试的矿物质、富养肥料的有毒农药,也会使水体污染。这些物质化学稳定性极高,在自然界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全分解为无害物质,成为环境是长期存在的污染物质,又易溶解于脂肪,能在动物和人体脂肪组织中积累起来千万危害,同时它难溶于水,借助水的流动而迁移到其它地方,使得许多没有使用过农药的地区,也受到了农药的危害。
2.4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它污染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的数量和种类都非常多,如果转入水中,也会污染水质,这类污染情况相当复杂。有机物质经水中微生物分解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各种有毒物质使水体具有毒性,从工厂排出的废气,如二氧化硫,一旦随雨水转入水中,就变成亚硫酸,它又同水中的氧作用,从而产生具有更大危险性的物质。垃圾场的垃圾雨淋和雪化后可能溶于水,或发生化学作用产生有毒物质,最后漏出场外,流入地势低的城市,或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3针对原因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原因造成的水污染严峻形势,我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3.1减少耗水量: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资源紧张,另一方面浪费又很严重。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单位产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而且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都是在实践中被证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3.2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拜谢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永治理结合起来。
3.3产业结构调整: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3.5开发新水源:我国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节约潜力不小,需要抓好节水工作,减少浪费,达到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对于缓解山东华北地区严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净化海水等可缓解日益紧张的用水压力,但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时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3.6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
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
4结论
世界上的淡水供给是有限的,农业、工业和城市供水需求量的不断提高导致了有限的淡水资源的分配竞争。为了避免水危机,许多国家必须保护水资源,对供水和需水进行管理,减少污染和降低不断增长的人口对环境的影响。治理水污染环境的课题已经被列入世界环保组织的工作日程。在我国水源污染已经是普遍存在,有机物正在悄悄地污染着我们的周围环境以至对我们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这方面现已成为一项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保护法.
[2]水污染控制教程.
[3]中国环境报
环保保护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超级秘书网
环保保护论文范文3
1.1森林分类经营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问题。我国林业部门也根据这一战略分别制定了国家及各省区的21世纪林业行动计划。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与林业分类经营有密切的联系。林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林业可持续发展不可能通过无限制扩大经营范围来实现,只有通过对林地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才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方向。
1.2林业分类经营
实现林业分类经营,基本指导思想是根据森林主体功能的发挥来经营森林。商品林追求的是投资的经济效果,其经营行为完全是一种商品生产行为。商品生产行为主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约束。因此,对于商品林经营不宜采取太多行政手段去管理,也不宜采用严格的计划去控制,而应由企业根据市场做出选择。生态公益林则以森林生态公益功能的发挥为主要经营目的,而生态公益功能则不可能直接体现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因此,必须通过宏观调控,以总体功能最佳为指导,协调经营行为,理顺经营与受益、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才能保证其经营走上良性发展道路。林业分类经营其实质是林业经营的集约化与细分化。通过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发挥最佳,实现高效经营,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这即有利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
2.1提高生态认识,加强管理
(1)一是从加速生态建设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
(2)二是从减轻危害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的严重发生,直接制约着森林资源的发展,抓好森林病虫害防治,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损失,保护森林资源,而且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3)三是从实现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高度认识。森林病虫害防治对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产业发展,担负着支撑保障任务,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必须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2.2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预测预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基础。林业部门应该坚持把病虫害的调查监测工作放在首位,对辖区内的全部森林资源进行病虫害调查监测,要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森林病虫害动态作为基本目标,确定专人、固定地块、明确对象、指定方法、定时调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除治,坚决避免平时不调查,等到发现已是严重危害的局面。从发展看,全国要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为龙头,以省、市重点测报点为骨干,以县级测报点为基础,尽快建立起一个覆盖全国的、健全的预测预报网络体系。不仅要能够及时掌握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发展动态,进行区域性短期预报或预警,而且能够结合林木资源状况、气候气象条件等相关资料,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通过对主要森林病虫害的一般调查和系统观测,不断积累基础资料,建立起数据库,用高新技术和监测信息处理系统开展监测与预报工作。当前,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市重点测报点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手段的提高和管理制度的健全,要达到仪器设备现代化、技术先进、管理科学规范,使监测和测报能力能够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摘要】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趋剧烈。与此同时,森林的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不但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同时也是生态公益功能生产部门。林业生态公益功能的认识不能只停留在宣传上,还要做到针对森林的公益功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3.1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
由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与方法,各地按照区划标准与方法尽快完成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在将森林资源区划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基础上,将公益林进一步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将商品林进一步区划为天然商品林和人工用材林。
3.2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制定不同的限额采伐措施
对于重点公益林特别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禁伐,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性采伐或者改造性采伐;对于天然商品林实行限伐措施,确保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额度。对天然商品林和人工商品林分别编制采伐限额并执行。
3.3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公益林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补贴;对集体及私人业主营造的林木被区划为公益林的,由国家收购,不愿意被区划为公益林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集体或私人业主签订禁伐、限伐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私人业主营造的商品林,其不愿意继续经营又不能转让给他人的,也应当由国家予以收购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缴纳制度,要求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3.4加强采伐限额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在伐区调查设计、伐后验收、采伐更新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其次,虽然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予以放宽,主要由经营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但是,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同样事关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则应当加强对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4结语
环保保护论文范文4
首先讨论一下环境与灾害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将环境问题与自然灾害是区别对待的。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的各种环境污染或恶化称之为公害,而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称为灾害。换言之,后者为"天灾",前者为"人祸"。从科学上划分,前者属"环境学",后者属"灾害学"。但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口的不断增加,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规模也日趋庞大,因而出现了广域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可以跨越国界、洲界,带有全球性特征。如由于人类从事工业生产而大量燃煤、燃油,排放CO2、SO2所产生的酸雨、全球温升以及臭氧层破坏等问题,即属于广域环境问题或称地球环境问题。广域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有可能诱发或转化为自然灾害,有时需要把环境与灾害放在一起去考察。如酸雨是一个大气环境问题,但它导致森林枯萎,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加剧,河湖淤塞,而成为自然灾害。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演变为自然灾害。尽管这种干扰进程很慢,但累加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显现出后果,如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早在6000年前曾经被森林所覆盖,覆盖率高达69%,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增加,逐渐成为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近代大量的伐木、垦植,导致了森林的毁减,森林覆盖率仅6%,且水土流失量由古代的8亿吨/年增加到近代的15亿吨/年,黄河的淤积和泛滥愈演愈烈。
与洪水灾害关系更为密切的环境问题是森林锐减、围湖造田、人水争地等。森林减少使河流源头对雨水的涵养能力降低,河流洪水增大,同时水土流失加剧,河床淤塞,河道水位抬高;围湖造田使湖泊对洪水的调蓄能力降低,也将导致洪水漫溢。
至此,我们再来谈一下今年的长江洪水。就其成因来看,主要是天气形势所造成,雨区北移受阻,长期停滞在长江中下游流域,连续形成六次大洪峰,长江中下游干流水位居高不下。从降雨和洪水形态来看,与1954年洪水基本相近,但从宜昌至汉口段的干流水位来看,普遍高出1954年水位,有些地方高出1米多,其原因是复杂的,与水土流失、围湖造田、河势变化等当有一定关系。因此,比较客观地说,不能将今年长江洪水的发生归结于人类活动的影响,但干流水位的抬升与人类活动有密切的关系。
当然,通过今年长江洪水,我们可以总结出很多宝贵经验。但从根本上来说,我们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进行认真的反思。五十年代以来,流行过"向大自然进军"、"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等口号,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任意改造自然,无节制索取,导致自然环境恶化,出现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而近代地球环境理论则倡导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主张"人类是地球的客人",人类要尊重自然,在自然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谋求人类的发展,由此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从这一理论出发,要谋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统一的发展,在环境保护方面明确提出了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些都要求人类要制约自己的活动,不能单一地把谋求人类发展作为唯一目标。
环保保护论文范文5
在德国为期八周的建筑技术专业中职教育教师培训中,不仅接触了建筑类工种的教学大纲和以行动为导向设计的工种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更使我们亲身感受在全教育教学过程中环境保护知识和理念是如何传授和灌输的。
(1)德国建筑技术职业教育是“三元制”(国家层面提的是“双元制”)
由职业学校、跨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三方共同培养学徒工,职业学校承担理论教学、跨企业培训机构承担实践性教学,企业承担实习任务。跨企业培训机构的实训周每学年逐渐减少,第一年有20周在这里学习,只有12周是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课。企业是逐年增加教学周时间的,但这三年在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基本都是12周。文化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贯穿在三个学年,理论学习是基础。跨企业培训机构,不仅接收职业学校的学徒实践课教学,而且还承担了成人职业培训以及7~10年级中学生认知教育,资源共享、优化组合。职业学校没有实训基地,避免了重复建设。实践教学在培训机构实施,如BIW培训机构承担砌筑工、筑路工、木工、外墙工等实训教学,这里有大型的实训车间,先进的实训设备,并且有大型的环保设备(除尘和排风设备)、严格的管理制度,指导教师都有企业工作经验,并且都是通过国家考试—师傅级别。在建筑材料试验室,如沥青(对人体有害材料)检测试验,采用的是封闭试验设备,旁边有淋浴设施。试验结束如皮肤上沾有沥青工作人员不出实验室就可以清洗,这样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2)在职业教育法BBIG(国家层面)中明确规定建筑18个工种的学习范围
其中第4条是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相关环境保护知识内容在教材中体现;在职业教育法中关于职业教育体系考试制度明确规定了各个工种的考试要求,其中考试范围如砌筑工不仅有专业知识的还有经济和社会知识,在经济和社会知识范围内就有环境保护的考点。可见德国对环境保护不仅在法条中做出规定,而且要求参加国家级别考试也是必考内容。
(3)教材中环境保护知识突出体现出来。
德国建筑类中职建筑类教育的教材,在前言后给出知识点的标识,在内容复述处再加以标识提示环保等相关内容,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以及相关建筑行业人员,使用教材不仅可以学习到相关的环保知识,更是起到醒世的作用,可见德国环境保护理念的强化度很高。
(4)在教育教学行为中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
1)教学环境中环保场景设置。职业学校校园内和BIW培训机构场区内布置有专门的吸烟区,在教学场所设置分类垃圾箱。特别是我们参观的职业学校,教学楼、实训室处处窗明几净、物品堆放有序,在体育馆、木工实训车间采用天窗采光。环境保护不仅仅是说教,更是有这样的校园情境。2)教师的教学行为中环保理念的体现。我们进行砌筑工的工种实训,BIW培训机构不仅给我们发工装裤,而且有工装鞋(大头高腰皮鞋),要求着装进场。在车间内所有工具分组排放在工作台上,所用材料规整堆放,并且按人数计算出的用量,指导教师做专业指导,让我们在安全协议页上签字。在料斗中拌搅灰料,而不是在地面上;在清洗工具池下部设有接水箱,水经过沉淀,再排出室外。这样一方面不污染周围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节约材料。指导教师在示范演示时,不时将落地的灰料清入料斗,在实训结束时,与大家一起清理现场,工完场清。在课堂教学中,老师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法授课,使我们亲身体验了多样的教学方法产生的效果,将教学内容中用到的常用知识,用翻页纸写好悬挂在教室,发给学员的讲义,就是简单PPT形式,没有过多的文字。老师真真切切以自己行为在进行环境保护,为保护生存环境尽心尽力。
2、我们教育教学工作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强化
环保保护论文范文6
我国旅游业目前面临很多环境问题,如相当一部分热点旅游区水体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旅游资源受到损害;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区内垃圾随意抛洒堆积,污水、污物随处可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与旅游区整体环境不协调等等。造成这些旅游环境破坏、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破坏旅游环境
很多地方以追求高经济指标为第一目的,环境保护被相对忽视了,甚至有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发展。上海的黄浦江,广州的珠江,苏州的河港,南京的秦淮河这些“游船云集,鼓瑟相闻”的著名游览区今天都已经变成了令人厌恶的“黑河”、“臭河”,全然没有了昔日的风采;在中国的第一大瀑布——黄果树瀑布的上游河谷地带,近年来兴办了十几家采矿冶炼企业,它们排放的废水使奔腾在这一著名瀑布上的水流不再洁白晶莹,而是泛着黄色泡沫的浊流!再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二)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导致自然环境质量下降
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主要在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对景区环境的污染以及旅游活动本身对景区生态平衡和旅游意境的影响。由于旅游区本身设施的不完善和游客素养不高,在旅游的过程当中,大量垃圾随意扔洒堆积,破坏了自然景观,污染了景点水体。周庄景区就是因为伴随着大量游客的到来而产生了很多的垃圾,而本身设施存在着局限性,使得周庄环境卫生得不到保证,水体污染逐渐严重。虽然周庄在南北水系建阀,但是其更新速度远比不上其污染的速度。
(三)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破坏了旅游区自然生态系统平衡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区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以莫高窟为例,在7至9月的旅游最旺季节,在同一时段密集的游人对洞窟壁画本身产生相当严重的影响。敦煌研究院能提供的数字表明,40个人进入洞窟参观半小时,洞窟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会升高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10%,空气温度升高4摄氏度。二氧化碳是一种酸性气体,在高湿度条件下会与石青、石绿、氯铜矿、铅丹等颜料发生作用,使这些颜料变色,而人呼出的大量水汽可使存在于壁画中的可溶盐溶解向壁画面移动、累积。当洞窟内干燥时,可溶盐又在壁画颜料层上结晶,这样使颜料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同时在一定湿度条件下,壁画易产生霉菌,而霉菌生长代谢中的产物及死菌体会严重污染壁画并使颜料变色。所以洞窟不断经受着各种破坏,加之壁画制作材料质地脆弱,许多壁画已经产生了空臌、酥碱、起甲、变色、霉菌等多种病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四)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破坏旅游区环境
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有些景区的设施建设与旅游区整体不协调,造成旅游区生态环境、和旅游气氛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旅游区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旅游区所有的且应当保留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和气氛。还有一些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式,
粗放式的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二、旅游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鉴于旅游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破坏,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下转第40页)(上接第36页)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游客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会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因此为了创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游客自觉地爱护景区旅游资源、保护景区旅游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景区旅游环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景区的重点文物和著名景物,可增设钢网护罩加以妥善保护,既使游客能够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又确保重点文物和景物不受损坏。
(三)研究环境容量,保证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为了顺利地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必须加强对旅游环境容量的研究,根据每个景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可容纳游客的最大限量指标,采取提高热点旅游区的门票价格、划定特殊旅游景点并控制其旅游人数等手段;调整旅游区的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使旅游区的环境得到保护。并做好旅游指导工作,使游客的不规律的活动,变为比较易于控制的行动,以缓和旅游人群对旅游热点的冲击。
(四)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进行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
(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针对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我国有许多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适时适地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有利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
总之,旅游业发展与旅游环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以促进环境的保护工作。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和旅游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