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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1
关键词:装饰装修工程;监理;三控制;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投资控制
1.1设计方案的确定
建筑装饰方案是做好工程的必要条件,任何建筑装饰方案必须根据业主的安全使用功能和需求来确定。作为监理应首先掌握工程施工条件,水电设备安装及施工质量,布局,功能等等实际情况。同时了解业主装修使用要求,功能要求及业主对装修的想法。一个优秀的装饰设计,必须在满足结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材料的选择,准确的施工技术和精心施工发挥技术和严格的管理,最终才会实现相对的功能,舒适,安全的艺术效果。明智精通的建设单位高度重视设计方案的确定,作为装饰工程监理单位,满足业主对工程使用功能的原则,坚持经济,实用性,审美意识形态,与业主反复讨论,研究确定最佳的装修标准,及后整理全装修工程设计。
装饰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关键阶段是装饰设计,必须处理好工程质量和投资的关系。质量和投资,质量是核心,投资决策着质量。装饰设计阶段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工程质量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条件,满足业主的需求。装饰设计阶段除满足质量和投资要求,又要考虑施工安全和设计施工的可行性,经济性,同时也是工程监理质量控制主要的内容。
1.2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控制
设计阶段是建筑装饰工程的投资控制的前提,设计满足其质量和功能要求,在不超过计划投资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审查设计单位的预算,如发现投资超过,在业主的纠正下,通知设计单位修改,以便达到控制投资的效果。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如果业主不满意要求变更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必须谨慎,认真分析,充分研究设计变更对投资和进度的影响,并将分析结果提交给业主,业主确定是否改变其设计方案。
在装饰工程,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投资占整个装饰工程的60%~70%,投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应充分研究材料,设备的使用和功能,了解业主的需求,保证其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和购买负担得起的,是由业主的功能要求,同时也降低了成本。合理的投资是指满足业主需要的功能状态,付出最小的成本。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审核与控制
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是根据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因为装修作品风格多样,工艺复杂,拥有多名专业工种交叉施工,因此要求的日程安排要有重点。在不同时期的重点是有所侧重。在施工进度计划,以一个单一的项目,劳动力安排。装饰的总体规划为水电,空调,制冷,空调,设备安装有穿插时间。监督工程进度的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工期时间滞后,根据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赶上。在进行工程例会时,合理协调建设关系,关键工序应尽量提供方便,实现整体进度计划。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控制
3.1质量保证措施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规定。因违反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违反擅自变更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主要功能,设计文件和规范违反规定建设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禁止未经确认设计和施工单位的有关部门批准消除水,电,气,暖,通风等设施。建筑装饰涉及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和监理检查可以有权转移到下一个过程。制定保障设施的使用功能,维修,检验功能的措施,避免装修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3.2施工质量控制
严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建设计划建设的施工程序。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组织相关方按照规定记录,不合格规范要求,坚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装修中的隐蔽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温,防腐,保温,受力构件的锚固,有线,通风管道和防火,并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填写的隐蔽工程相关记录。建筑装饰工程中的基体和基础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加工和处理的基本实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要求。调试应在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前,当必须同步进行,应完成前饰面层的施工。装饰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施工及维修。涉及的天然气管道建设装饰工程应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范的质量评价标准,设计要求和标准的项目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建设施工单位在单项部位施工后,及时自我自检,并小心地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在自我检测报告监督检验合格的基础。检查不合格的配件(产品),坚决进行整改。监理人员要严格检查整改相关工作。
3.3装饰材料的质量控制
装修的关键是装饰工程材料质量。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有装饰材料进场前,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并检查各种材质,规格,尺寸和外观验收,并应将产品合格证书,手册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控制设计和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进入复试材料样品必须在监理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按要求的随机抽样检验合格单位进行再次测试合格,在正式使用前进行材料复试检测。监理人员应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部件,设备应拒绝批准签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部件,设备从现场撤出。施工单位进场材料要严格按装饰工程招投标在样品材料的品种,把握好质量控制。建设施工单位订购材料必须有样品材料厂出示的材料合格证,一批进场时严格按照样品检验,发现不符合样本不允许使用。严格检验原料储存,运输,避免储存,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材料变形,破坏,污染和其他的质量问题。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害。成品保护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流程的成品保护措施,加强相互爱护成品保护的教育,自觉养成成品保护的习惯,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建立一个完善的工序交接检查制度,加强对隐蔽工程验收。确保设施的使用功能,维修,检验功能的措施,避免装修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2
【关键词】装饰装修;施工监理;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组织协调;动态控制;目标控制
0 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们对文化品味及需求的不断提升,对建筑装饰装修要求标准越来越高,装饰装修具有专业牵涉面广、材料多样、工艺及施工质量要求高等专业特点,也是现代工程管理、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应用的综合体现。因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有经验丰富、质量意识高、专业技术过硬的监理团队管理监控。监理过程中,如何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控制显得特别重要,而对施工组织协调、工程变更管理是其关键点,是保证工程顺利开展确保施工质量有效手段。
1 监理的组织协调是工期控制要点
装饰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此时,业主为急于将工程交付使用,往往土建和安装尚未施工完毕就要求装饰施工。由于装饰施工工期相对较短、参建单位多、同步施工工序多且容易产生交叉干扰等现象,若不能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协调,必将导致施工混乱,工期目标难以实现。
监理的组织协调就是在施工方法、人力、材料、机械、资金、时间、空间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使施工在一定时间、空间和资源供应条件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以有效实现工期目标。监理的协调工作就是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监理机构与参建各方、监理机构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就是在人与人、机构与机构、专业与专业、工种与工种之间进行的协商、调解和联络工作,使大家在实现工期目标上做到步调一致。因而,监理的组织协调是工期目标控制的前提和保障。
1.1 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协调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装饰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协调制度,包括计划制度、检查制度、分析制度、纠偏制度、会签制度等。笔者在某一装饰工程监理中,建立了各专业联合会签制,如吊顶封板前,先由施工的给排水、强电、空调、消防、通讯、电视监控、装饰等单位办理联合会签手续并将相应的自检报告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后办理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监签署同意封板报告。这样就有效地避免了事后开槽拆板现象,确保了施工的正常进行,缩短了建设工期。
1.2 协调各种关系,促进工程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进度的组织协调中,监理应抓好以下各方面的工作:一是,协调好监理内部的关系,促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发挥监理部的整体控制优势;二是,协调好与业主、设计单位的关系,敦促设计单位及时交付施工急用的设计文件,敦促业主按合同要求提供条件及支付费用;三是,协调好与施工单位、物质供应单位的关系,督促施工单位按进度要求组织实施,供应单位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物质,保证工期的实现;四是,协调好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如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监理要与技监、消防、广电、电力、质量监督等部门协调,邀请他们参加工程专项验收,促使工程顺利竣工。
1.3 工地例会是监理组织协调最好的办法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协调会议,以解决工程施工中相互配合问题。会上,各施工单位汇报进度情况,提出影响进度方面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协调调解进度方面的矛盾。在平行、交叉施工单位多,工序交接频繁且工期紧迫的情况下,现场协调会议甚至需要每日召开,会上通报和检查当日工程进度,确定薄弱环节,以便为下一步正常施工创造条件。
1.4 监理应协调业主及时支付进度款
在装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工期。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承包商申报的已完工程量,在监理人员通过检查验收后及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要积极解决施工进度与合同支付之间的矛盾,协调业主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 工程变更管理是造价控制要点
2.1 坚持图纸会审,做好工程变更的预控管理
在装饰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变更尚未发生,作为工程变更预控的图纸会审应引起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1)监理人员召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一是,及早发现图纸上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差错或不完善、不利的部分,通过设计单位及时修改和补充,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返工处理;二是,通过审图与业主、设计人员商讨,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达到在满足使用功能、装饰效果和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工程造价;三是,对会审的图纸进行确认,特别是业主方的主要领导要签字确认,避免施工过程中“想到哪里改到哪里”,以尽量避免和减少施工中的工程变更。
2)监理主动与业主、设计、承包商商定对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以便在施工中同步。
2.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由于工程变更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为了有效控制造价,无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交总监,由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监理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做出评估,与承包商和业主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由总监签发工程变更单。
2.3 工程变更文件的要求
工程变更文件是工程施工、检查验收、计量支付、竣工审计、处理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必须全面、及时、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部位、范围、工程量,变更执行的技术标准等。
2.4 工程变更实施中的检查、验收、计量
工程变更实施后,监理应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要求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已完成验收达到要求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对需要三方现场确定工程量的,监理应及时组织三方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以上内容将作为该工程变更的附件,为工程变更的结算提供依据。
2.5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应在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款,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所提出的变更价款,应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计算变更合同价值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下转第149页)(上接第151页)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应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5)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2.6 正确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监理工程师在装饰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因工程变更的原因不得不引起索赔时,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以合同、实事、数据为依据,及时地处理承包商与业主的利益纠纷,做到索赔费用的确认要合情合理。
3 结束语
总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监理控制的好坏关系到装饰装修工程能否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及投资控制目标的履现。因此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必须科学组织落实监理协调工作和精心细致的工程变更管理,方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处于动态控制中,实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军波,宋子力.如何加强建筑装饰工程监理[J].建设监理,1999(06).
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3
第二条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材料的配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建筑外墙装饰、军事设施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协会章程,承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督促设计、施工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五条各级经信委、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安监、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控、环保、财政、发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均应向市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申请办理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认证,并向工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活动。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人员,应服从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要求,应取得有关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承揽设计、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具备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证书,有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室内装饰装修定额预算和设计取费标准。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公共场所装饰工程的,在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凡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机构实施全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外单位来本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认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验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禁止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垃圾通道或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装饰装修企业应为施工人员的操作安全,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凡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投标的企业,应取得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认证书方能参加投标,具体办法依照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对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
第十九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从业人员,进入小区作业须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把关,将小区内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进行巡查,发现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同时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室内装饰装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报告,杜绝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由施工单位维修的,施工单位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规范经营,不得涂改、转借、出卖、伪造或骗取有关证照。
禁止销售、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企业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
(二)应公开招投标而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在已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内进行装饰施工的;
(六)在室内装饰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照《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在规定时间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
(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5
关键词:建筑装修;施工质量;装修工程
在工程建没中装修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但对工程质量评优影响很大,对使用及居住也有很大的影响,而装修工程如果需要整改和修复,也会给使用单位及业主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因此,在施工工作中,如何确保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显得特别重要。
1事前控制
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质量控制,只有通过事前有效的预防控制,之后的施工过程控制和事后的工程验收的结果才可能会有得 到较好的控制。事前控制的重点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且施工准备工作要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
1.1建立项目部。建立一个精兵强将的管理班子是每一个建设单位营造更高利润、打造和完善健康发展路径的基础。现场管理是一个多社科、多专业、多门类的复合型管理场所,没有一定的现场管理、协调、防御经验是无法胜任他们的光荣任务。项目经理应经常召集技术人员沟通信息,依据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尽可能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刻督促进度、监督质量、依据施工(概)预算、施工图纸等控制工程成本。
1.2施工管理人员的准备。施工现场项 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几个岗位,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提出人员、设备、工具等筹备计划,同时在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1.3施工操作人员准备。工程管理部 门依据项 目部提出的劳动力计划,结合公司整体施工项 目的进展情况,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从而保证在施工过程 中,各班组工作人员均能全面执行公司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进行控制。
1.4施工技术的准备。项目部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同时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使得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项目技术人员在工程部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
1.5施工材料的准备。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修正材料需求量,并协助采购员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1.6施工设备、工具的准备。装修工程所用施工设备工具大致可分为手使工具及电动工具,电动工具由公司采购部门供应,采购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的机具名称,对机具进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主要是指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质量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和做好各工序的验收工作。这里主要要做到:
2.1检查参与装修施工各方的质量保证制度和措施,确保它们都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择装修材料和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同时还要检查它们之间相互配合,互相协调的措施,以避免造成不 必要的返工和损失。
2.2进场原材料、设备必须经严格审核,合格后才能使用在工程上。隐蔽部位必须有自检手续并报相关监督部门验收,做好隐蔽资料。
2.3要及时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4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机械等的投入。能否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所投入的人员素质是影响装修工程质量的 关键,因此必需要求工种齐全,对各工种大工与小工的比例按要求搭配,特种工还要持证上岗,主要工作一定要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进行把关。设备方面要齐全,机械设备要满足施工要求,其性能应保持良好,才能保证施工材料加工质量。
2.5加强工程监理,落实工序报验、巡视与旁站制度。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一道关卡,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管理体系是否能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
2.6 做好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不在少数,认为安全管理中的一些措施是形式主义的人也不在少数,安全资金投入少已是普遍现象,再加上众多建设单位不按相应规定给施工单位计算安全费用,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并出现脏、乱、差的现象。
综上,事中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具体实施措施有:工序交接有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措施有交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
3事后控制
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对于施工过程中所完成的最终产品及其有关方面的质量控制。做好事后控制,一方面要做好跟踪工作,即跟踪监控,全方位检查施工质量,要及时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还要找出其质保体系、管理体系中的漏洞,完善其管理,以避免类似 事情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验收标准。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资料:
(1)消防验收证明;(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报告;(4)设计变更文件;(5)规范中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的复验报告;(6)隐蔽工程验收文件;(7)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等等。我们应做好以上几方面的工作,消除建筑装修工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总之,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对整体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才能根本上提高装修工程施工的质量水平。同时,对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必须事无巨细,随时做好防备工作,方方面面做好准备,相关部门同心协力,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装修施工任务。
参考文献:
[1] 卢国洪.建筑装修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之我见[J].科学时代.2012,(21):89-90.
[2] 王 峰.建筑装修施工技术管理中相应的优化措施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4):145.
[3] 唐 波.对建筑装修中注意事项提出的施工方案[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0):121-122.
装修工程监理规划范文6
【关键词】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管理
1建筑装修项目施工管理结构的建立
1.1项目管理组织结构确立
建筑装修项目首先要确立建设组织架构,因为在装修施工过程前后,都存在着大量的管理协调工作需要应对,比如针对装修过程中的附着性、交叉性及终结性等相关特点进行施工,因而施工前要具备良好的超前意识和预期,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和预判,从而提高工程施工的可行性等等。同时,也要在施工中保证装修项目总体的进度与品质,通过合理整合企业内部的可用资源来为装修项目提供合理的人才、经济条件、技术与管理等多方面支持和严格的现场施工制度规范。
建筑装修施工管理重量也更重质,只有保证品质管理的有效落实,才能切实的控制好相关施工组织与装修的各个环节,所以施工方与项目方一定要在施工前期具体商讨较为严谨的装修施工现场制度与规范,考虑装修工程的各种特点,因而它的装修内容应该涉及到施工界面划分、施工技术管理、成品保护和工程验收等多个方面。所以从项目一开始就要组织施工方进行彻底的情况检查,列出实际的装修样板来引路,选择是集中加工还是实施单工种的流水作业,从而控制和保证装修的工程品质。
施工之前构建管理结构是对装修工程的负责表现,只有架构完整有序的施工管理体系,才能有条不紊,顺理成章的进行每一个施工环节,把握好管理的节奏,尤其是施工管理结构的构架是针对实际工程中一些所存在的问题而建立的,它具有很强的指向性[1]。
2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1分包单位及方式的选择不当
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项目建设方都求得以最小的付出换取利润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在招标过程中通常会首先确定一家相对资质和技术水平比较完善的承办单位作为总承包商。到了施工环节,这些总包单位才会将各个分项工程如水电、空调、消防等设备设施安装、装饰装修等等分包出去,由各分包单位进行工程进度、质量及相关投资的责任履行,总管理方则是业主,但是问题就在于总承包在分包过程中不会过多考虑分包商的技术水平,而是将经济利益、工期与人际等关系放在首位考虑,所以这样与业主分隔一层的管理模式就缺乏评价审查性,缺少真正严格的体系管理。总体来看就是管理的欠缺所造成的以包代管的被动局面。从管理层面讲,这种做法所带来的直接问题包含了以下几方面:
2.1.1由于疏于对分包商的管理,使得一些资质不符合施工项目标准的企业进场,他们的经验欠缺也直接拉低了整个项目的施工质量。
2.1.2 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的控制管理能力明显不如业主,但是业主与分包商之间隔着总承包商,在协调方面难度有所增大,不好直接对话。影响工程质量有诸多因素,我们应如何控制,做好其工作,也是实现项目目标之一,此方面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知识与经验。对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为了取得各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在进行各项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工作。对施工项目具有阶段目标的控制和最终目标的控制,实现各项目标是施工项目的目的所在。因此应当坚持以控制论原理和理论为指导,进行全过程的科学控制。控制目标主要包括有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施工现场等控制目标。但由于在施工项目目标的控制过程中,会不断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各种风险因素有随时发生的可能性,故应通过组织协调、沟通,规避风险制度管理,对施工项目目标进行动态控制。实施施工进度的控制,作为项目经理及经办人具有不可逃避的责任,避免和控制工程项目延误的主要因素。如:(一)设计方面因素:1.设计修改频繁;2.装修设计伤害结构;3.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4.专业设计尺寸矛盾。(二)现场条件方面因素:1.无规律停电;停水;2.垂直或水平运输困难;3.因扰民问题停工;4.施工垃圾外运难。(三)管理方面因素:1.样板未通过批准;2.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领会技术交底内容;3.计划管理差;4.劳动纪律松懈;5.质量不合格返工;6.施工工序颠倒;7.资金计划未按时到位。(四)施工配合方面因素:1.工序衔接不紧;2.交叉施工协调不利;3.装修成品交叉破坏而返工。(五)装饰材料方面因素:1.订货不及时;2.供应商选择不当;3.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4.现场保管不当而损坏;5.质量不合格;6.运输延误。(六)工人方面因素:1.施工技术人员未按计划调配;2.装饰工人素质低;A.班组长缺少施工及管理经验;B.未能领会技术交底要求;C.责任心不足;D.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3.农忙季节民工回乡;4.工人之间矛盾。(七)施工机具方面问题:1.装饰施工机具配备不足;2.装饰施工机具落后;质量低下;3.装饰施工机具维修保养水平低下,无专人维修;4.施[图片]工机具的管理水平欠佳。(八)施工工艺方面因素:?1.无工艺标准而返工;2.野蛮施工。如此等等的因素,我们应如何配合,协调与施工方的工作,使之达到如期的进度。以此应建立与施工方工程监理例会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上次例会所定事项的落实情况;2.本周工程进展情况;3.下周工程计划安排汇报;4.?施工人员投入工作情况;5.?所定材料进场时间及其质量情况的反映;6.?需要研究的技术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7.?对有关下周工作的要求;8.工程管理情况和解决办法的要求;9.工程费用支付情况;10.需要协调的各施工的事项.以上有关情况需具落实确切的时间限制执行,以便更好保证工程的开展和进度的控制.
2.1.3 对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和施工准备有充分的认识,做到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现场施工生产调度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实施责任管理及安全检查与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避免防火、伤亡事故的发生。
2.1.4 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工作等要有完善的管理工作。
2.2 质量评价方法缺陷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在现行的建筑装修施工管理中,我们依然还能看到许多存在的问题,它们往往集中于工程质量评价环节。
2.2.1
比如说工程建筑资料与分项检查等细节定性材料未能做到定量细化,这就造成了资料条件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也就是说同一份工程材料却出现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尺度,这种差异对整个工程施工的线性发展没有好处,尤其是影响到了竣工后的质量验收,让业主无法对施工质量问题得到统一的说法,从而造成双方的纠纷。
2.2.2
在建筑装修施工工程对项目周围的环境因素影响考虑不够周全,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对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材上,有些材料并不适合周围环境,为业主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另外就是在验收标准中没有慎重考虑各个指标对于装修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即权重的大小对于施工工程的整体质量影响。
3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管理问题的改进对策
3.1建立分包单位优选模型
装修施工管理要用模糊线性的规划方法进行分包单位优选模型的建立,这样做有助于对施工管理进行科学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避免出现过多质量问题,而且这种方法的科学之处就在于它能够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审查力度。
3.1.1构建优选施工分包单位模型
首先应该选择工程质量目标变量的影响因素,设置为Xj、Yj.实际上,能够影响装修施工管理质量的系统因素有很多,包括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施工工艺水平、材料供货的及时性、机械设备的实用性等等。所以管理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可控因素的把握,将它们作为变量而且设置为正值。
3.1.2确立管理质量目标函数
确立目标函数的目的就是将影响施工管理因素与施工期望目标值联合起来,用数字函数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推算出施工管理质量的模糊线性规划最优值,而且最优值是具有伸缩弹性的,可以帮助施工方确立质量控制范围。
3.2材料质量的系统控制
首先要完全掌握材料的所有供求信息,并且根据供应商供货的价格、质量与供应时效性来选择最为合适的供货商;其次,要合理组织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按时供应,这是为了确保施工进度的正常运行,绝对不能出现停工待料等情况影响工期;第三,要注重对施工材料的运输、保存与加工等等。最后,就是要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查,其具体内容如下:
3.2.1外观检查
施工管理方与技术人员通过外观和一些例如游标卡尺等简单器具来检查建筑材料是否偷工减料,比如瓷砖、大理石、空心砖等材料的大小、重量、色泽、厚度、伤痕等等。
3.2.2 物理性能检查
对像钢材、聚苯板这样的材料要进行专业的检验,比如检测它的抗拉伸抗压性、防火防水能力、是否保温和隔音以及绝缘等等,都要通过相关的物理性能合格测试才能进场。
3.2.3化学性能检查
化学性能检查主要集中在对水泥的检查上,进场的水泥要进行抽样的实验室检验,了解它的含水性与凝结性,以此来检测它的凝结强度、硬度等等[3]。
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装修施工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由于装修施工中涉及的内容较多,从而使得影响施工管理的因素也相对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管理难度,也使管理中出现了各种问题。为此,必须针对装修施工管理中的各类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处理,以此来提升施工管理水平,确保装修施工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陈丽英.关于如何加强建筑装修施工技术管理的思考[J].江西建材.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