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学理论范例6篇

犯罪经济学理论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1

[关键词] 企业犯罪 犯罪成因 犯罪控制 犯罪计量经济学

企业犯罪则是单位犯罪中最为典型的形态,我国最早针对组织体的犯罪规定也是缘起于企业而非其他组织体的犯罪现象。但是什么是企业犯罪,如何控制日益严重的企业犯罪,理论和实践皆无定论。本文拟对企业犯罪的成因以及控制企业犯罪的具体路径作一探讨。

一、企业犯罪概述

企业犯罪这个概念应该说并非一个专业的刑法学术语,最初是一个犯罪学概念,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学界,企业犯罪的概念均无定论,颇有争议。国外企业犯罪概念常常和“白领犯罪”、“公司犯罪”、“法人犯罪”、混合使用。所谓“白领犯罪”,按照提出这一概念的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说法:是指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于其职业活动中所实施的犯罪。不过,在英美犯罪学研究中被译为“企业犯罪”的“enterprise crime”,与我国的“企业犯罪”意义并非完全相同。

在日本,虽然日本刑法典中并未规定企业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在行政刑法中企业作为犯罪主体大量存在,企业也是行政刑法中经济犯罪的主要主体之一。宝伏哲即氏认为:“企业犯罪就是企业及在企业内的人员,即法人或者法人的代表,利用这些人的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关企业业务所犯全部罪。”麻生利胜认为:企业犯罪是指对企业活动相关而发生的全部犯罪。其中包括从业人员、管理者犯罪和企业组织体犯罪。前两种是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或管理者,利用自己的地位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犯罪,其罪责也不应由企业承担而应由从业人员和管理者本人承担罪责。而只有企业组织体的犯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犯罪,是企业作为组织体整体的犯罪,不宜归责为企业的某一成员或某一部分成圆,理应由企业整体承担罪责。

我国,有论者倾向于将企业犯罪定义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经企业决策机构授意或允许,为企业的利益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此定义有“企业代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之犯罪行为’受过”之嫌。

鉴于此,本文同意克林纳德与耶格的观点,他们在进行的一项“公司犯罪”的实证研究中,“把公司犯罪定义为机构性的犯罪(组织性的犯罪,organizational crime),将公司视为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把企业犯罪的主体看成是企业整体的犯罪。因此,我们将企业犯罪定义为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在企业整体意志支配下,通过企业成员的职务活动而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认为,虽然企业作为组织体,其本身的行为必须通过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企业成员的具体实施行为而实现企业整体意志,但此时企业成员仅作为企业这一组织的构成要素而行为,因而定义时不宜将“企业成员”作为逻辑主语,而应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定义的逻辑主语,如此才能反映出企业犯罪真正的主体,即企业本身。

二、企业犯罪的成因分析

犯罪现象的特点就是:它的产生不是由社会整体的各部分和谐发展的相互作用,而是由它们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犯罪现象是社会发展的矛盾产生的、并且在一些犯罪总和中反映着的特殊社会现象。这些矛盾也正是犯罪的成因所在,我们认为,企业犯罪的成因主要不外乎以下几点。

1.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是企业犯罪首要原因。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又是不充分的发展为企业犯罪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利益驱动性和竞争性是企业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利益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价值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与作为具体利益受益者的社会大众群体不再始终如一地视国家法律评价标准为确认个体伦理评价标准的指南,追求个体利益一跃而成为其首要目标,法律之恶与道德之恶之间出现了“裂痕”,“个体面对具体的现实利益时,他就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冲破法律之网。”

2.社会转型时期企业行为模式的不完善是企业犯罪的主要原因。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而其中经受最大变革的可能就是形形的企业了。由于企业行为规范的转变却没有跟上企业行为模式的转变从而导致企业犯罪的产生。正如迪尔凯姆指出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变化也自然而然地使欲望迅速增长,繁荣愈盛,欲望愈然,就在传统约束失去权威的同时,可望得到的报酬越厚,刺激就愈大,脱僵野马般的激情就更加剧了这处无规则的混乱状态。”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企业行为模式的不完善,加之市场经济多元利益的强烈刺激下,企业行为失范就在所难免了。在2007年9月7全国百强县(市)检察长论坛会议上,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长郝银飞透露说:“在2006机关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公司企业也加入行贿者的行列,出现‘公贿’现象。”

3.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冲突是企业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是一种控制力很强的社会群体,也是社会生活中极为活跃的社会组织体。企业的控制功能基本来自于利益、职权和规章制度,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经济、荣誉。因此经济控制是企业控制的核心要素,为了谋求对自身成员的控制,企业必然追逐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我们现在社会企业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个体利益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冲突,从而刺激了部分企业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的道路。

除此之外,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立法的不健全、司法的打击不力等也是企业犯罪的成因之一。

三、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探寻

对企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问题,学界有过诸多努力,进行了大量的探讨。但是我们基于企业行为目标的逐利性,提出借鉴犯罪计量经济学的理论来实现对企业犯罪的控制。

1.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寻求

基于企业犯罪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异于自然人犯罪的诸多特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做出过努力来寻求控制企业犯罪现象的措施,主要观点有:

(1)通过刑事政策控制企业犯罪。

(2)进行必要的企业犯罪知识的宣传。

(3)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铲除企业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

(4)建立控制企业犯罪的有效社会机制。

其他还有如加强企业犯罪审理程序方面的立法,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措施建议。但是这些理论探寻主要集中于比较宏观的层面且未能根据企业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对症下药。

2.企业犯罪控制的理论提倡

鉴于现有的理论寻求未能针对企业犯罪原因而提出具体有效的对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理论,构建有效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等法定犯罪的多发,引起了犯罪学家们的普遍关注并提出了诸多犯罪控制理论,其中犯罪计量经济学派对经济犯罪有其独到的理论建树。

犯罪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 of crime)对那些用计量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特别是犯罪决策问题中提出的理论观点的统称。用计量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学者们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的和自觉的行为,是犯罪人在权衡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可能招致的损失后选择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以个人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为基础的,犯罪决策在本质上类似于任何其他的行为决策。在进行这些计算后,如果认为进行犯罪行为的收益小于正当职业的收益时,他就会选择合法职业;相反,如果他认为犯罪行为可以带来最大的收益时,就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沙利文认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把犯罪人看成是一个正常的、理智的、能够进行计算的人”。

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是犯罪计量经济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根据该学派的理论,犯罪的利益不仅包括金钱、财富的增加,也包括社会地位的变化、心理满足的增加以及用最小努力达到这些目标的可能性。同样,犯罪的成本也不仅仅包括有形的金钱、财富的损失,也包括可能受到的刑罚处罚、受刑罚处罚的可能性(所冒的风险)、伴随着判刑而发生的社会谴责、个人产生的心理不安以及罪恶感等。

3.企业犯罪控制理论借鉴依据

犯罪计量经济学分析应当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之上的,即犯罪人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从刑罚的经济分析角度看,犯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犯罪时既会考虑其犯罪收益,又要考虑其犯罪成本,只有当其预期犯罪收益高于犯罪成本时,罪犯才会实施犯罪。虽然对于激情犯罪、政治犯罪等犯罪行为,犯罪计量经济学的理论价值是不明显的,但是笔者以为该理论对控制企业犯罪却有相当的理论意义,依据如下。

(1)企业犯罪的谋利性。企业成立和运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谋取自己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地位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等各种利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利益。企业犯罪行为的动机主要是源于对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逐,企业犯罪的贪利性特征十分明显。运用犯罪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分析经济犯罪行为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首先,犯罪企业是经济理性人,他们选择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也是按照对自身资源的最优化的原则行事。其次,犯罪企业具有完全信息,对犯罪的价格即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有着充分的考虑和估算。因此,我们可借鉴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2)企业犯罪意志形成的理性。企业犯罪行为是在企业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企业意志的认定是认定企业犯罪的核心,企业整体意志最突出的特点是整体性和程序性。企业意志的理性集中体现在企业犯罪意志的形成上,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支配企业行为的意志全然没有非理性因素,但是从企业意志形成的严格程序性上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企业意志彰显了企业的制度理性,是进行了诸多权衡之后而作出的理性选择,符合犯罪计量经济学的理论假设。

(3)企业犯罪行为的理性。从人性的理性假设出发,犯罪人在本质上是有意志自由的,正是基于这种自由而选择了犯罪行为。帕森斯在其《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指出,一个“单位行动”逻辑上包括:①行动者;②目的;③情境,包括行动“条件”(行动者难以控制的)和行动“手段”(行动者可以控制的);④这些元素之间的关系形式。并指出,任何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如同不会有不移动位置的运动那样,也不会有不遵循规范的社会行动。企业行为必须借助依附于一定职位的企业成员,并在企业整体意志支配下,依靠企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及成员间相互配合(包括制约)共同实现企业的行为目标――谋取企业整体利益。

四、企业犯罪控制的具体路径

企业犯罪的控制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不仅仅是经济控制,但是鉴于企业犯罪显而易见的经济性,因此我们认为经济控制是对抑制企业犯罪的最主要的路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控制:犯罪成本、犯罪收益、犯罪情境和合法收益的机会。

1.提高犯罪成本

犯罪的成本可以分为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所以犯罪成本可以表示为:犯罪成本=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一般来讲,犯罪分子考虑的犯罪成本因素主要有:刑法对犯罪的法定刑的刑种和量刑幅度的规定;刑事案件破案率的高低;刑罚的执行力度;犯罪的获益大小;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等。犯罪成本的三个构成因素中,犯罪的直接成本是客观的,与行为人本人有直接的关系,作为社会控制的主体来说一般难以控制;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这个主要依靠提高合法活动谋利的可能性来提高。社会可以控制的主要是或然性成本即惩罚成本,提高惩罚成本的具体路径主要是:

(1)制定合乎社会正义的、完备的刑法规范,即学界所主张的严而不厉,疏而不漏的刑事法网。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刑罚惩罚的必然性。刑罚惩罚的必然性是行为人计算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2)提高案件的破获率、降低犯罪黑数。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会被发现。犯罪人在考虑犯罪代价时,就要考虑某种犯罪的破案率,犯某种罪被发现、逮捕、定罪的概率越大,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也就越大,犯罪人就不会去犯这种罪。这就要求我们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案件的破获率。由于企业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易被司法机关所查获。所以更要求我们提高破获率,降低单位行为主体的侥幸心理。

(3)准确定罪量刑并严格、公正执行刑罚。具体方法有:正确适用罚金刑,尤其是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适当引入资格刑,可以参考法国刑法典的具体做法;可以引入保护观察等等。

(4)在承认现有企业犯罪概念情况下,让企业高管承担所有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样,就可以改变高管在企业行为决策中自己目标函数变量,提高因为企业犯罪而由自己支付的成本。增加刑罚对企业犯罪的威慑力,尽可能的预防企业犯罪行为的发生。

2.降低犯罪收益

犯罪成本还不是影响犯罪率的唯一因素,还有一个因素就是犯罪收益。而犯罪的收益则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并顺利完成而得到的犯罪成果,也就是说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而得到的某种非法利益,这种利益有可能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产,有可能是社会性的,如权力、地位,也有可能是心理性的,如报复心理的满足。一般来说,犯罪获利主要是物质性的利益。因此犯罪收益也应分为犯罪的经济收益和犯罪的心理收益,所以犯罪收益也可表示为:犯罪收益=犯罪的经济收益+犯罪的心理收益。要降低犯罪收益,一要制定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保证单位权力的合法行使;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比如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等的建立和完善。二要严密监控和收缴犯罪单位的非法利益。三可以采取公布犯罪单位的不利信息如刑事判决,以降低犯罪单位的心理收益。

3.消除犯罪情境

企业犯罪的重要原因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失范,因此,控制企业犯罪的具体路径之一就是重塑企业行为模式的规范,改变转型时期企业的困境以消除犯罪情境。虽然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失范,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市场管制的腐败问题、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问题等等都是企业犯罪的客观情境。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并消除政府官员的寻租的制度空间,严厉打击市场管制的腐败问题,治理市场经营秩序。通过这些规范,使企业的生存环境纯净起来,消除诱发企业犯罪的情境。

4.增加合法收益的机会

犯罪成本理论要求社会增加人们通过正当途径满足需求的机会。美国犯罪学家奈认为:“如果个人的所有需要都能得到适当的、及时的和合法的满足,那么就不存在违法问题,最低限度的内部控制、间接控制和直接控制就会足以确保遵纪守法。”因为行为人进行犯罪行为的收益小于正当职业的收益时,他就会选择合法职业。当然这是一个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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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冯亚东: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天地出版社,1996年版,第58页

[8]李瑜青 杨 超:转型期法人腐败行为及其特点论析.学术界,2004年第1期,第210~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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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钱贤良:职务犯罪呈现六大特征,公司企业加入“公贿”列.检察日报,2007年09月13日

[11]谢 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66页及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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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田承春:论单位犯罪的防治.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0卷第6期,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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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111页

[16]T・ Parsons、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转引自李友梅:组织社会学及其决策分析.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9页

[17]何万里 张宝亚:犯罪成本研究.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2期,第51页

[18](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9页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2

[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成本理论;预防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4 ― 0073 ― 02

一、相关概念简述

(一)犯罪成本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贝克首创,首次系统地提出犯罪的经济学理论,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进行规范性分析,将生产、消费等经济行为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该理论认为犯罪也可以被看做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同样存在成本与收益等典型的经济学问题。〔1〕因此,在开展犯罪的预防时应考虑到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虑犯罪实施主体之所以实施犯罪的成本与收益考量。我国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认为犯罪成本论是在社会学的视角下,借助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的一种犯罪社会学理论。他认为犯罪实施主体在犯罪和非犯罪这两类行为中之所以选择了犯罪行为,是因为实施主体认为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带来的收益,大于他从事非犯罪行为所能获得的收益。这里的犯罪成本可保函很多种,一是直接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时必须付出的代价,一是预期成本,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后有可能付出的代价,譬如刑罚的制裁,社会的谴责等,这其中预期成本与案件的侦破率和处罚力有密切关系。即犯罪率与犯罪成本的高低有密切关系,而犯罪成本的高低又与犯罪的破案率和惩处力度密切有关。

(二)职务犯罪

刑罚理论中,职务犯罪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放弃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2〕本文所指的职务犯罪是刑法学意义上的,严格的职务犯罪。刑法上的职务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型职务犯罪,这也是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例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此类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往往通过权钱交易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一是不作为或滥作为行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等,这类型的职务犯罪的危害在于,败坏社会风气,降低政府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高发原因的犯罪成本理论分析

(一)职务犯罪的收益

1.经济性利益。一般来说,职务犯罪追求的经济性收益包括很多方面:一是现金;二是现金等价物,如无记名债券、购物券等各种代金券;三是货币性资财,如债券、股票、存款;四是实物,比如物品、物资等。侵财类职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2.心理满足。有些职务犯罪犯在追求经济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他们追求一种扭曲的价值认同,官本位等思想,为获得高职位,不惜代价,买官卖官。同时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过获得权利来满足自己那种满足感,通过贪污、贿赂得到的物质享受让其虚荣心得到的满足。

(二)职务犯罪成本分析

按照犯罪成本理论,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几乎融为一体,没有明显的付出和收益的界限,较为重点的则是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1.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中的侵财型犯罪基本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或家人谋求利益。由于其权利是国家赋予,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还是很低的。如若深入探索,不外乎国家公职人员获得公职或者是权利所付出的成本,这些方面一般包含教育成本,为获得机会的个人努力成本。

2. 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一般包括实施职务犯罪被追究责任的机会和被惩罚的强弱。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在众多因素中是重要的。职务犯罪惩罚成本作为一种预期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职务犯罪惩罚的确定性是指罪犯作案以后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构惩罚的可能性。〔4〕这种可能性与执法者的素质有关,与侦查手段有关,与一个国家政府对职务犯罪的容忍度有关。二是职务犯罪惩罚的严厉性。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就是确定给予职务罪犯多大的惩罚,目前我国来说就是法律中对构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之前论述的犯罪成本理论看,对职务犯罪的惩罚,也就是职务犯罪的成本,定要大于它的犯罪收益,否则每个适格主体就会有作案的动机。〔3〕换句话说,赋予职务犯罪罪犯的痛苦必定要大于他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快乐。

我们认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也是理性人,经济人,他们会从“成本――收益”的简单经济学角度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作出设计,以便做出是否犯罪的决定。对于职务犯罪来说,犯罪行为被查处以及受到相应处罚的可能,是犯罪人员必须考虑的重要成本之一。根据前述犯罪成本理论,我们看出,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动力因素是低风险,低成本,这正是职务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此,提高职务犯罪风险,加大对职务犯罪惩罚力度,增大犯罪成本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治本之策。

(三)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成本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职务犯罪的成本是以隐性成本的形式大量存在。又由于我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反腐败体系未健全,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执行刑罚中,主要存在着查处机会小,罚不当罪等现象。这些就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成本,从而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

1.职务犯罪查处几率低。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它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加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长时间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工作,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被查处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这就使得付出很小的代价,甚至不用付出代价,就可以获得利益,使得职务犯罪成本低,有利可图,他们才敢无所顾忌,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久禁不绝的原因之一。

2.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和社会制度对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小,又从另一个方面大大降低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在本地方的影响力,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人员的查处后,一般是重罪轻罚,轻罪不罚。在实践中,与普通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比较,渎侵类案件逮捕率实在很低,也就是职务犯罪查处的机会成本很小。从最近媒体报道的官员减刑假释的暗箱操作,对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也日益受到社会的诟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缓刑率和定罪免处率居高不下。这些也透露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切实的对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职务犯罪的成本还是较低。

三、犯罪成本理论下的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从前文对犯罪成本理论的分析我们知道,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应该从加大职务犯罪的成本处罚,树立对职务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廉洁阳光政府,完善监督体系,逐步杜绝职务犯罪。

(一) 完善监督体系,增大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

增大职务犯罪直接成本,就要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压力。完善监督措施,使各种监督能够相互配合,互相补充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以达到减少职务犯罪收益,预防犯罪的目的。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应特别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因为社会公众赋予了工作人员国家权力,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社会大众具有广泛性,有利于广泛的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的积极性。所以,充分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营造一种打击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监督的高压态势,在这种状态下,自然就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成本。〔5〕

(二) 完善刑罚体系,提高职务犯罪的惩罚成本

一方面增大对职务犯罪的侦办力度,这是目前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的关键。破案率是影响职务犯罪惩罚成本的重要因素,对职务犯罪有多大的惩罚,必须以破案为提前,如果不能破案,法定惩罚的力度再大也等于零。正因如此,我们要完善纪检监察体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执法,针对职务犯罪,要做到有贪必肃,有案必报,有报必查,查办必严,决不姑息养奸。提高有关机关的执法能力,首要的是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一支能打胜仗的高素质执法者队伍。另一方面要确保刑罚的威慑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制裁体系。在刑罚的执行上,应准确把握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完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立法,使这些工作都在阳关下进行,如果不该减刑的减了刑就会起到一种误导的作用,客观上不利于预防犯罪

(三) 加强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机会成本

在犯罪经济学上,犯罪人作为理性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比合法行为要大;反之,则不会选择犯罪行为。因此,做好廉政建设,增大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要提高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一是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从事的管理行为,是负责的行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公务员从事盈利活动,这就要求国家适度提高公务人员的薪资,确保公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防止由于公职人员由于收入过低,而的机会,从而减少职务犯罪的可能。二是完善国家工作人员选拨和录用体制。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就对公务人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建立科学的职务晋级考核办法。同时,要加大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明确受到刑罚处罚的公职人员职业资格剥夺制度,也就是,对于受到刑罚追诉的公职人员,要开除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也可以起到间接增大机会成本的作用。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用巨大损失换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必定要认真学习和总结。虽然从犯罪的成本理论研究职务犯罪的预防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这不影响我们尝试来加强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参 考 文 献〕

〔1〕〔美〕加里・S・贝克.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

〔3〕靳高风,张庆斌.经济犯罪的经济分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20.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3

「关 键 词建立/犯罪统计学/思考

「正 文

一、我国犯罪统计学的发展动因与价值判断

犯罪统计学的建立与发展,既是犯罪学研究深化、统计理论发展内在规律和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现实,社会综合治理的客观要求。同时犯罪学和统计学的快速发展又为犯罪统计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持,其理论动因、现实动因和技术动因可以归纳如下:

1.理论动因

犯罪统计学作为统计学的分支或统计科学的一种形式,其形成首先得益于统计理论不断深化,统计方法不断丰富的有力推动,其中中外许多统计学卓有成效的创造性研究,对统计科学体系的不断完善,从封闭型到开放型,从纯理论向应用性转变有重要意义。

2.现实动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由许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而引发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增长,统计学作为通过偶然现象数量分析、探索必然性数量特征的方法论科学,可以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这就推动了犯罪统计学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也开辟了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考察的一种新途径。

3.技术动因

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向统计学领域的渗透,信息等相关产业与统计事业的融合,不仅为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汇总提供了极大方便,而且缩短了统计产品开发的时间,扩大了统计服务的空间,提高了统计研究的效率,也客观地推动了犯罪统计学的形成与发展。

建立和发展我国犯罪统计学的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推动我国统计理论从单一的经济型研究向社会与经济复合型发展;二是有利于推动和完善我国统计学科的建设。

二、建立犯罪统计学的基本原则

建立我国犯罪统计学应遵循以下两方面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

要从世界范围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用宏观的、广阔的视野,了解和掌握犯罪问题历史特征、现实表现和未来的变化趋势,以我国统计的现状出发,确立我国犯罪统计学的道路和发展的目标。

2.现实性原则

只有真正了解中国社会实践,才会创立一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统计学。现实性原则是“国情论”在犯罪统计学研究方法中的具体表现,所以,开创犯罪统计学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两大主体,从我国统计的具体实践出发,以统计管理体制为核心,辅之以其他问题的研究。

三、犯罪统计学的性质、对象的科学界定

笔者认为犯罪统计学是从犯罪学和统计学中分化出来,又渗透融合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既有犯罪学的特点,又有统计学的特点,但从根本上谈,它还是统计学的一个新分支,是实质科学与方法论的交叉和揉合。因此,犯罪统计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数量特征的一门方法论科学,其特点可以概括为综合性、社会性和具体性:

1.综合性

犯罪统计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它涉及到统计基本理论与方法,犯罪学的思维理论和研究方法,还涉及到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可以说,犯罪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一个由理论与实践,方法与原则等组成的全方位的综合体。

2.社会性

犯罪统计学的研究对象是客体,而从事犯罪统计研究的人是主体,人有其社会组织、社会活动,从主体到客体之间必须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社会条件约束,再加上犯罪科学本身就是一门社会科学,所以犯罪统计学的社会性特点非常明显。

3.具体性

犯罪统计学虽然内容庞博,但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即在具体的时间、地点和社会环境下,研究不同时期、不同空间的犯罪活动规律和方法。而形式主义的、抽象的思维,对研究犯罪统计学都是无益的。直接照搬和套用的方法也只会把犯罪统计学引向歧途。

四、犯罪统计学的理论体系构架

犯罪统计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理论体系的框架应该包括四部分:

1.犯罪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要对犯罪现象进行定量分析,其首要工作是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方法,系统地向客观实际采集第一手的原始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始资料进行科学的审核、分组、汇总等,为进一步对资料加工分析提供条理化的、综合化的资料。客观地说如果没有对犯罪资料搜集与整理这一途径,就无法考察和认识犯罪现象规模、结构,区分犯罪现象的各种差别、特点及原因。

2.犯罪现象量的集中趋势分析

犯罪现象从总体上看其分布是有规律的,运用均值和变异指标等方法,可以寻求犯罪现象量的集中趋势,也就是说这些方法可以将个别犯罪现象的量抽象为一般的量,然后依据一般的量探究异常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量的规律性。只有发现犯罪现象的一般性和代表性特征,才能为社会的综合治理提供最基本、最一般的信息和咨询意见。

3.犯罪现象动态发展轨迹的数量描述

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三维时间有密切联系,现在是过去的沉淀,而未来又是现在的科学延伸,运用时间序列统计分析方法可以求解犯罪现象的季节变动、循环变动等规律,可以全面地描述犯罪现象发展的全貌与动态轨迹,并以此来分析和预测犯罪现象的未来变化,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真实可靠的数量依据。

4.犯罪现象与其他现象量的相互关系分析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是最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而且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现象愈来愈复杂多样。但是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成熟的理论成果作为指导,司法实践部门在处理侵犯社会信用类的犯罪时,分歧较大,标准不一。同时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社会信用、有待刑法调整的行为,尚未被规定在现行刑法中。如此现象不能不说与我国法学界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长期缺乏必要的研究,有着直接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对社会信用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近年来虽然有一些零星论文,但是多属就事论事,偏重于对具体问题的阐释和解决,没有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总体上、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也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成果。即便如此,这些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学术成果数量也不够丰富,质量也有待提高,研究力量投入相对欠缺。至于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规律、立法完善问题的成果尚付阙如。因此可以说,迄今为止,关于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缺乏系统的研究,仍属刑法学研究的空白,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综上所述,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成果在理论创新程度和实践应用价值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其理论意义在于,从多角度来研究对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并寻求多元对策,将我国刑法学理论对社会信用保护的研究从整体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填补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空白,开拓新的空间,深化我国刑法学有关理论的研究。其实践意义在于,在立法上,探求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规律和立法完善问题,为惩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理论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为立法和司法解释献计献策,为司法实践解疑答惑。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

(一)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一般问题

研究内容包括社会信用的具体含义,社会信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社会信用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发展趋势,社会信用的非刑事法律保护与刑法保护的关系,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现象的犯罪学描述,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二)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的具体问题

重点研究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界定,诈骗罪与特殊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类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如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占罪,伪证罪等等)的关系,对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中外法律比较研究,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等问题。

(三)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对策

着重讨论研究现行刑法中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整合、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犯罪学对策等问题。

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规律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犯罪化与除罪化等问题。

2.侵犯社会信用犯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界定、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等犯罪的界限等问题。

3.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关系问题。包括侵犯社会信用犯罪中具体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犯罪与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关系,其他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中具体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关系等问题。

4.在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包括诉讼欺诈行为、民事伪证行为等问题的定性和处理。

5.国外刑法中对社会信用的保护借鉴问题。例如德日刑法中的损害信用罪、背信罪以及对公共信用的犯罪等。

6.侵犯社会信用类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应当紧密结合当代我国的社会现状及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为立法、司法实践服务,关注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着眼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司法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进一步向公正、科学、合理方向发展,并深入我国刑法学相关问题的理论,完善理论体系。因此,在研究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问题时,应当采用比较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具体来说包括:

1.在强化、深入中国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适当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和刑法学研究成果。引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把思辩的研究范式和社会调查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从价值层面去探讨分析客观事物的规律性。

2.着眼于刑事立法、司法层面,为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建言,使科研成果能够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指导和参考。

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5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犯罪量刑

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很多人流露出对吴英的同情,普遍认为判决过重。而相对于贪污腐败的大案要案,被告人屡屡免于一死,使老百姓更多的觉得司法不公,贪污犯罪不会被判处死刑的错误认识。在“涉民”与“涉官”两类不同经济犯罪量刑上的差异,会使老百姓认为司法存在腐败,会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生命权远高于财产权,古代遵循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今却是杀人赔钱、欠债抵命。一个年轻的生命唯有一死才能抵消她所犯下的错误吗?吴英的主观恶性真的达到唯独只有通过刑罚消灭一个年轻的生命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吗?从吴英的个案中能映射出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一些共性,会使我们再次思考经济犯罪是否应该适用死刑。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中来,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采取各种方式限制和减少死刑。印度刑法只有7个条文规定死刑,日本刑法死罪只有18种,韩国刑法典中死刑只有17种,美国的死刑罪名如果不重复计算,数量不过9种,我国涉及死刑的罪名有68个,遍及刑法分则10章中的9章之中,据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刑法中有83.6﹪的死刑被分配给了非生命犯罪,而只有16.4﹪的分配给了生命犯罪。www.133229.coM

一、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概述

经济犯罪既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典型的经济犯罪,也包括第5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财产犯罪,还应当包括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性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典型的经济秩序犯罪共有16个死刑罪名,这些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经济犯罪而言,现在立法界、司法界、学术界大都认为不应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呼吁取消纯粹经济犯罪的死刑。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设置了16个可判处死刑的经济犯罪罪名。而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在其他国家是很少或几乎没有的。“我国现行刑法上规定的挂有死刑的犯罪范围客观说是比较宽泛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也是极其鲜见的”。

从国际环境来看,非暴力犯罪尤其是对经济犯罪等设置死刑,明显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相冲突。因此,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数量是从立法层面减少死刑适用的最好的一个途径。在刑法所确定的68个死刑罪名中,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在经济类犯罪中废除死刑,经济犯罪在现阶段限制并废除死刑也是最具可行性的。废止经济犯罪中的死刑,也易为公众接受,不至于引起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

二、经济犯罪不能适用死刑的原因分析

首先,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首先,要正确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学者们普遍认为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犯罪性质特别严重;二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经济犯罪的各个方面分析,怎么也够不上罪该致死。经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上都是基于贪利的动机,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暴力性犯罪;从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是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金融法规,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或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等行为,客观危害性也明显小于暴力性犯罪。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老师认为: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的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人的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这显然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不愿意看到的。人的生命与财产损失不具有对等性,国家无权要求仅损害了财产权的罪犯以死作为赎罪的方式或作为单纯的警戒他人的手段。

其次,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目的。经济犯罪的成因决定了对经济犯罪不应适用死刑。经济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人本身的贪利动机,但复杂的社会原因、管理体制、监管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是经济犯罪多发的原因,把这些社会原因起一部分作用导致的结果完全承受给犯罪人是不公平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社会管理机制和经济体制的不完善转嫁了自己的责任。“如果我们根据死刑的刑罚等价值观念及经济犯罪的具体危害程度,对经济犯罪适用无期徒刑能够基本体现罪行适应原则的话;如果实践已经证明,死刑对经济犯罪的作用甚微,而积极采取其他经济、政治、法律等措施更能遏制经济犯罪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死刑对经济犯罪来说便是一种毫无必要的刑罚了。”从实证的角度看,对经济犯罪来说,死刑的威慑力是何等无效!死刑不能预防和抗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在预防经济型犯罪中最主要的还是完善各种社会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清除腐败等,这才是治理经济犯罪的出路。我们不能拿死刑作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安抚手段,也更不能指望对犯罪人施以极刑的方式来预防和消灭财产犯罪,而是要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来将该种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水平。

第三,经济犯罪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远低于人的生命价值。我国刑法中关于对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不符合生命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的目标。如果说犯罪人因为剥夺他人生命而按照报应观念理论偿命还能说的过去的话,那么对大量非生命犯罪适用死刑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从现代意义上讲,刑罚的报应性主要包含了三层意思:即对什么样的人适用,所适用的刑罚应该多重,刑罚是否正当。其中,刑罚的正当性,不仅要求有罪必罚,罚当其罪,而且要求罪刑等价,讲究刑罚的效用。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他无论如何不能与经济犯罪的数额进行等价交换,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能做到罪刑相当,不符合以罪行等价为基础的现代报应观念,缺乏适用死刑的报应性正当根据。中国刑法中关于对非生命犯罪规定死刑不符合生命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的目标。

第四,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联合国的报告显示,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83个国家仍然保留着死刑。在国际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死刑不引渡已成为其国内引渡立法及对外缔结双边引渡条约中的一项刚性条款。在国内法中,对经济犯罪未废除死刑会阻碍我国对外引渡的合作。虽然可以通过外交照会,向对方承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但这一方面要看对方是否认可我方的承诺;另一方面,会造成我国经济犯罪量刑不一,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亿元人民币。大量经济犯罪分子携带巨款逃亡国外,按照我国法律,很多都应该被判处死刑。发达国家死刑不引渡成为他们的避难的首选场所,而且导致大量资金外流。在国内法中废除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后,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犯罪的死刑障碍将会得以彻底解决,也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加对方对我国的信任,必将有力推动引渡条约的缔结和引渡合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了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刑罚轻缓化是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废除或大量限制死刑是刑罚轻缓化的显著标志。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而经济犯罪无论多么严重,并不属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蓄意而结果为害命或为其他极端严重的罪行”。在1998年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倡导废除死刑,对于一些死刑保留的国家,《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所谓“最严重的罪行”,按照《关于保证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护的保障措施》所规的标准是指“有致死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后果的故意犯罪”。对大量非生命犯罪规定适用死刑,违背了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死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具有世界影响的大国中,只有中国,美国,日本等还保留死刑,但美国在受到欧洲人权言论的压力下,每年在执行死刑的数量上一直呈下降的趋势。而日本自从70年代以来,除了1988年,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都在10人之内平均每年不到4.2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死刑仅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经济犯罪等不涉及暴力的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的犯罪,是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的一致立场。作为公约的缔约国,顺应国际社会的趋势,我国应尽早对经济犯罪废除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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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理论范文6

司法会计主要是通过利用会计理论和相关方法,对国家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其对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会计信息、财务物资等进行审核,为相关经济犯罪案件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参考依据,以侦破经济犯罪案件为目的。

司法会计技术主要包括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来表现,一方面是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利用相应国家法律法规对涉案企业会计报表、资产物质进行全面检查,为侦破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帮助,并对企业经营管理信息、财务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技术搜集和侦查涉案企业财务情况,并将侦查内容作为重要诉讼依据;另一方面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该技术主要为了司法部门能够真实、准确、明晰的反映出经济犯罪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涉案情况。聘请或指派相关专业司法会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调查流程,将涉案企业相关会计信息数据作为重要的鉴定对象,并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总结、归纳鉴定结果,为涉及到的经济犯罪案件提供办案依据。

二、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一)明确立案依据

司法会计通过利用科学取证和鉴定技术对经济犯罪进行打击,同时,也是维系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作的保障。经济犯罪比普通刑事犯罪隐蔽性更强、智能化更高。司法部门在受理犯罪案件时很难对案件犯罪性质进行判断,立案依据取证较为困难,这严重的影响了案件的立案方向和调查结果。因此,通过科学利用司法会计技术,对会计主体一定期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重新核算和确认,分析经营管理情况和会计信息数据内容,判别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发现其中存在的经济漏洞和管理问题,挖掘出涉案企业会计信息资料中能够证明其经济犯罪的证据,进而确定企业犯罪倾向,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

(二)收集侦案证据

司法会计检查工作是针对财务会计资料的特殊查账工作,且直接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相关,因此,司法会计技术是收集经济犯罪证据的根本,更是确保经济犯罪案件侦破的首要技术方法。经济犯罪活动主要隐匿于正常的经济活动之中,司法会计人员根据掌握的线索对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询问管理者相关经济运行特点和内部控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收集有利侦破案件的相关财务会计信息证据。司法会计检查较为全面化、系统化,对整个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深入检查,且较为容易发现其中存在异常财务信息,取得有效线索,为司法鉴定环节提供有效资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对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应当查看其账面公款私借金额情况,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差错;对利用假账侵吞公款的犯罪行为,应当通过利用司法鉴定技术明确嫌疑人经济犯罪涉及金额,进而采取相应的处罚手段。有效证据的收集对预防经济犯罪、维护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提供办案资料

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侦查的应用,不但能够根据经济活动规律侦查并收集实用的相关会计信息证据,而且还能够根据取得的相关会计信息证据,审查、核实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为侦查经济犯罪企业经营情况和会计信息证据提供有效保障。对财务票据主要审查其商品名称、单价、开票时间、发票号等逻辑关系,检查发票来源、用途、业务真实性,为办案提供必要资料。同时,司法会计技术检查除了检查票据真实性以外,还对固定资产数据进行审查,通过实物盘点,真实记录固定资产数据,将盘点数据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和比较,审查账面数据准确性。司法会计技术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多方面的,能够从各方面如实反映财务会计资料,对经济案件侦破有极大的帮助。

(四)侦查追缴赃款

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中数量较多的是利用职务之便所进行的犯罪。此类案件确定为经济犯罪后,势必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因此,追查涉案资金去向、追缴赃款赃物成为了经济犯罪案件侦破的重要突破口。司法会计技术在追查资金和赃物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取得的会计信息证据内容,将信息证据与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相结合,分析并排查能够破解案件的实际内容。财务工作人员在记账的过程中,一定会将整个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到账簿之中,司法会计技术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对会计信息数据进行逐笔审查,查明每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流向,进而查明涉案资金或赃款的去向,尽最大可能的追回资金,减少国家或企业经济损失。

三、加快司法会计技术发展的相应措施

(一)建立健全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司法会计的关注度逐渐上升,其被视作当前最重要的司法诉讼活动。扩大司法会计适用范围,提高司法会计办案成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理、有效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能够让司法会计技术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其案件侦查的实效性,提高司法会计工作质量。近年来,我国经济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每年都有国家官员或企业管理者涉案其中,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和局限。根据经济犯罪案件涉案实际内容和涉案的具体金额程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司法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采取不同的办案方法和处罚,加大经济犯罪案件惩罚力度,打击并控制经济犯罪发展趋势,从根本遏制经济犯罪的发展。

(二)全面提高司法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首先,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当提高司法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让司法会计人员融入到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其次,根据各地方办案能力和案件发生情况,设立相当数量的司法会计人员。定期对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综合能力学习,从多个方面来提升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再次,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思想品质和职能道德情操。由于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性质极其特殊,其工作涉及到的绝大多数都是经济案件,因此,难免会遇到金钱贿赂等情况,提高工作人员道德情况,对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和评判有重要的意义;最后,将培训学习内容与考核相结合。通过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来提高司法人员对学习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主动提升自身能力,充实司法会计队伍,做到与时俱进、全面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