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侦查模式

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侦查模式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的形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以“个体”为基数的经济结构更加离散化、复杂化,经济表现形式也逐渐千差万别。大数据技术作为一门新兴产业,各国各界对于大数据的关注越来越高,对大数据方面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同样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经济犯罪形态方面也越来越多元化、远程化、信息化,以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为例,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传统经济犯罪侦查模式逐渐凸显出时间、空间方面的诸多局限性。为打破这种局限,通过分析近年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例,找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洗钱犯罪的活动特点及活动规律,指出经济犯罪侦查模式转变的必要性,为传统经济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提供思路。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地下钱庄;洗钱;侦查模式;转变

一直以来,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作为一种服务型犯罪,为经济犯罪、电信诈骗、走私、贩毒、网络、恐怖活动等提供资金划转、支付结算等服务,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更危害了国际经济安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逐步呈现出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态势,新的犯罪态势和新的时展也在倒逼侦查模式的转变,当前,“大数据”已成为一个热名词,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都在加快推行“大数据”建设。在这种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适当转变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也很有必要。

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及其传统侦查模式

(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概述。洗钱通常是指为了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通过一系列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洗钱是一个外来词,一般是指行为人通过某些特定的途径、手段将自己或他人违法犯罪所得的经济收益进行伪装,使之看起来合法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让“非法财产合法化”、“把黑钱洗白”。我国刑法上的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的行为[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2005年)》提到:中国的洗钱犯罪具有很强的本土特征,其中以“地下钱庄”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报告中也对“地下钱庄”作了界定,即“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组织,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2]。《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2009年)》将“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列为中国洗钱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3]。笔者认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就是通过地下钱庄对违法资金、非法财产进行掩饰、转移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传统侦查模式。侦查模式,是指对刑事案件侦查方法、过程、活动规律的概括、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反映不同刑事案件侦查规律的有效侦查方式[4]。就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而言,传统的侦查模式就是侦查人员根据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线索或是已抓获的嫌疑人的口供进行摸排、研判,决定是否立案,然后再根据相关线索确定相关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这是一种在线索与口供驱动下的回溯型侦查模式,侦查人员得到线索后集中独立侦办,偏重于事后侦查打击,着重于个案侦破,以案论案。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这种侦查模式也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

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传统侦查模式的局限性

(一)线索来源渠道较为狭窄。在以往的侦查过程中,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较为狭窄,很难将地下钱庄团伙一网打尽。现如今,地下钱庄成员的反侦查意识极强,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洗钱行为,很难被监管机关发现,这便导致案件在线索来源上就受到阻力,也给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增添了难度。并且,洗钱犯罪作为没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而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很难去主动发现线索,只能依靠银行金融机构的报送材料。

(二)以个案侦查为主,难以串并关联。在以往侦办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大多以案论案,以个案侦查为主,很少总结犯罪特征规律,很难将嫌疑人员和嫌疑案件进行串并,这也就出现了地下钱庄“打一枪换一地”的现象,也正因如此,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涉及区域正在逐渐扩延,即使每年都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但是每年都有这类犯罪发生,不能“斩草除根”。

(三)以回溯型侦查为主,具有滞后性。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往往是以回溯型侦查为主。这种回溯型侦查即为在案件发现后,侦查人员依靠线索和报案信息才开始侦查,根据人员、资金等信息倒查犯罪相关人员及行为事实,挖掘犯罪信息的侦查方法。这种回溯型侦查模式,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当地下钱庄相关人员被警方发现后,会想方设法快速转移资金、销毁证据,这样,等到侦查人员费尽周折查到有用信息时,资金早已转移、证据也早已销毁。

(四)人力密集式侦查,侦查效率低下。在以前,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需要运用较大的警力。洗钱犯罪作为将非法资金合法化的一项犯罪而言,它的行为过程必将伴随着大量资金的进出,地下钱庄又作为一种团伙成员众多的非法组织而言,在其进行洗钱犯罪的过程中也将涉及许多人员参与,查明资金数额、涉案人员数量、人员关系、内部组织结构等信息、打击地下钱庄组织团伙这一系列的侦查活动都需要大量警力的支持和投入。并且,由于技术、财力等各方面的局限,侦查人员只能就发生的个案单独进行分析、研判,侦破完后不善于总结规律,很难形成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长效侦查机制,每当发生一起类似案件,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将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侦破。

三、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

(一)大数据的概述。“大数据”的概念最早源于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但其实“大数据”早已开始在军事、金融、通讯、环境生态、医疗等行业进行应用,只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大数据”逐渐进入大众视野。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大数据”处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状态,尽管我们仍然处于大数据时代的初级阶段,但它仍具有数据体量大、数据类型多、数据处理快等特点,这些特点为利用大数据指导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侦查提供了可行性。2012年,我国国家发改委正式提出了智慧城市的建设理念,智慧公安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某些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利用之前“互联网+”的基础,开始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公安大数据应用,它极大地创新了公安警务信息管控新模式,并且在警务预测与犯罪防范方面表现优异。在公安警务信息管控新模式中,如何利用“大数据”进行经济犯罪的侦查,至今仍是公安部门关注研究的热点。有学者提出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引擎、视频技术、数据挖掘、知识管理等为技术支撑,以公安信息化为核心,通过互联化、物联化、智能化的方式,促进公安系统各个功能模块高度集成、协调运作,实现警务信息“强度整合、高度共享、深度应用”之目标的警务发展新理念和新模式[5]。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下的管控新模式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围绕公安信息化建设,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将现代警务模式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以综合研判为核心,把海量的数据进行高度汇集,打破信息壁垒,共享数据资源,联通业务部门,促进公安机关各部门协同运作,实现警务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高效化的一种新理念。究其本质就是将科技的力量融入公安工作中,让公安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转变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必要性。1.严峻的犯罪形势要求侦查模式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兴起,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具体表现在以下五方面:其一,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公安部数据统计,在2015年以前,平均每年50起左右,2015年以来,基本每年都在两三百起以上。其二,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规模持续扩大;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涉案金额巨大,累计交易总量动辄几十亿、上百亿,有时甚至上千亿的钱庄都有。伴随互联网的发展,在违法资金转移过程中不单单依靠一个地下钱庄完成洗钱,而是涉及若干个地下钱庄相互勾连,相互串联,参与犯罪的人数逐年增多。其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涉及地区逐渐蔓延;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呈现出从一地向多省扩展、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延伸的现象,并且,涉及的国境外国家日益增多。其四,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成员分工明确且专业;传统的地下钱庄中,内部成员多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运营模式也多以家族式呈现,现如今,许多地下钱庄为了其业务发展的需要,都会招募一些具有金融、会计等专业的员工,其内部分工极其明确,团伙之间也相对独立,反侦查意识极强。最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手法日益翻新;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手法也日益翻新。根据网上公布的一些案例来看,地下钱庄进行资金转移时,已由原来传统的现金交易转变为利用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支付工具,也会使用服务器,浮动IP地址等进行网络操作,这样让公安机关很难发现其犯罪行为,也很难查找搜集犯罪证据。如此复杂严峻的犯罪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侦查模式要尽快进行转变,以有效应对犯罪的新变化、趁早进行打击防范。2.大数据建设推动侦查模式转变。在当今这个大数据、人工智能兴起的时代,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都在加快进行大数据建设。例如,上海市公安局推出“智慧大脑”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帮助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多起案件、甚至还能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浙江省公安机关先是开启了以“数据大整合、大融合、大应用”为标志的“智慧公安”建设,之后又提出了“云上公安、智能防控”的战略,旨在实现公安云环境下的警务工作新形态,主动预测预警预防,推动警务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的变革[6];湖南省公安机关在大数据建设中提出“4+X中心”的警务模式,其中“4”指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侦查实战中心、情报指挥中心、治安防控中心和新闻舆情中心,“X”指全省各地公安机关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进行可选性建设,这也就标志着湖南公安正朝着智慧化方向发展[7];深圳公安在大数据建设中,着力研究“立体化防控体系”,深圳经侦也在原有的“经纶系统”的基础上,自主研发了集风险感知、预警、处置“三位一体”的“深融系统”平台,此平台自正式上线以来,相关风向提示602万余次,提醒群众152万余人次,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率[8]。大数据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警务模式也正面临着创新改革,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已成为警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在此潮流下即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就地下钱庄洗钱犯罪而言,其侦查模式在大数据建设的推动下也发生着悄然转变。

四、大数据背景下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方向

(一)由回溯型侦查向预判型侦查转变。在以往的侦查模式下,发现线索后,能有效打击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是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最终目的。在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感知等技术实施对地下钱庄的精准打击,确保案件侦破的快速性和准确性,保证把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活动打击到位;还可以通过大数据预警分析技术构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智能防控体系,提前预估、预判此类犯罪的动态,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样,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模式从回溯型侦查转变为预判式侦查,也实现了精准打击犯罪,智能预防犯罪的目标,也提升了案件侦查的前瞻性,做到“打早打小”。例如,2014年,浙江警方引入大数据分析方法,侦办了一起涉及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逾千亿元的重大案件,破获了这起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高达4100亿元的特大地下钱庄案。

(二)由个案侦破式向类罪分析式侦查转变。针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公安机关的线索往往来源于银行机构,然后根据银行机构的可疑线索进行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前期,每当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后,侦查人员可以总结提取案件的特征:如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特征、人员特征、组织结构特征等,根据这些特征要素,构建关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行为模型,自动梳理账户信息、主体信息、资金关系图、主体身份关系图、股权关系图、团伙关系、钱庄类型关系图等,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对人员进行画像、对案件进行集成串并,能大幅度提升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行为只有通过案件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完成,让大批量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机关节省了警力,降低了侦查成本。这样,每当发生类似案件时,可以将已侦查到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输入到数据库进行分析比对,从而发现与之相关的信息,大大提高侦查效率。

(三)由线索口供驱动型侦查向数据引领型侦查转变。洗钱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洗钱犯罪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犯罪时,往往依靠于线索,其线索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人民银行移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一个是通过已抓获的嫌疑人员的口供获取线索进行摸排。在得到线索后,侦查人员便针对这一线索进行假设推导,寻求相应的证据进行验证,如果银行部门不提供相关线索或者侦办中途线索中断,那么案件侦办将很难进行下去。在以嫌疑人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活动时,会将口供作为案件的重大突破口,但是,在地下钱庄洗钱犯罪案件中,地下钱庄内部成员往往以亲缘关系为纽带,并且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他们会选择权衡,即使抓获了有关嫌疑人员,也很难从他们口中问出其他相关的信息,这样,也就会出现团伙“打不净”的现象。如果过分依赖其他部门所提供的可疑线索和嫌疑人的口供,在此驱动下,侦查活动便将受到制约,并且侦查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些线索或口供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对高危群体和行业进行全方位监测,根据相关数据信息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轨迹刻画,犯罪事实也将一目了然,这种数据引领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侦查的宽度和广度;由于数据具有客观真实性,通过数据来引领侦查活动也将会实现“零口供办案”的效果,即使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与其相关的数据深挖信息,最终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四)由被动式侦查向主动式侦查转变。在大数据背景下,各类案件信息都会输入到一个数据库中,公安机关可以将地下钱庄洗钱犯罪高发地区、高危人员、重点机构通过一个大数据平台进行标记,若标记出现任何异常,平台便会自动预警通知或推送给相关民警,通过异常数据预警,来引领侦查人员主动参与案件侦查和打击犯罪之中,由原来的被动式侦查转变为主动式侦查,做到了“早发现、早预防、早打击”。

(五)由独立型侦查向关联型侦查转变。在传统侦查模式中,案件与案件之间相对独立,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负责侦查人员办理,这种情况下,很难将不同种类的案件关联起来。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可以依靠“公安云”、大数据技术、情报信息中心、案件管理中心等科技手段和系统平台获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如案件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出行信息、家庭成员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然后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关联、研判,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总会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嫌疑人相关信息的提取,刻画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就能发现与之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并且,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犯罪监测预警平台可以将案件与案件之间关联起来,在监测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还能发现彼类犯罪的存在,这样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中便能一举两得甚至多得,这样各类不同的案件不再是独立的孤岛,大数据像桥梁一样将各个案件串联在一起,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就会形成自发性关联的侦查行为。与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相关联的犯罪除上游犯罪的几种外,还有银行卡类的犯罪,因此在侦查这些犯罪的同时,也会有意外的收获。例如,在2018年初,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在对打击银行卡犯罪检测模块进行监测时,发现多张银行卡在同一时间段存在被盗刷的现象,涉案金额巨大,随后通过系统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同时利用多维度数据进行分析拓展,深挖线索,查获一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累计涉案金额近1千万元,办案民警在此基础上顺藤摸瓜对涉案账户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延伸甄别出地下钱庄、洗钱等犯罪线索,发现并打掉了一个涉嫌为黑恶势力团伙洗钱、转移资金及提供非法汇兑服务的地下钱庄[9]。这就是由一个银行卡犯罪关联出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

五、结语

作为一门新型产业,“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势不可挡,面对不断变化的经济犯罪形态,传统的侦查模式已暴露出诸多局限性,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亟须转变传统侦查模式,打破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的局限性,进而探索出新的侦查模式。大数据的发展旨在公安机关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使公安数据充分高效利用,这为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条件。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需要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时代便利,积极重视侦查模式的转型与完善,实现对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精准打击与防范,才能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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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佳林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