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范例6篇

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范文1

关键词:犯罪心理 犯罪 刑事一体化

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也应当对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等相关学科之间对于犯罪概念进行一定意义上的整合。但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单纯为了“刑事一体化”而将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不但会使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失去其自身学科视角与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且将会对“犯罪行为”这一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做出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从而导致犯罪心理学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和研究视角的片面性。因此,对于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犯罪概念,应当有本学科自身的定义界定。当然,笔者并不是对“刑事一体化”持反对意见,事实上,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概念进行具有本学科特色的界定与“刑事一体化”的要求并不矛盾,“刑事一体化”的要求也并不是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无差别的统一,而是应当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将各学科的相关概念进行整合,发现其一致性和个别性,明确相关概念在界定和使用上的相对逻辑关系,不但要从各学科自身的角度对犯罪这一重要概念进行界定,而且应当从整个刑事法学研究的视角对该概念进行全方位各种角度的探讨,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学科之间对概念的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

首先,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对犯罪概念的界定虽然仍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而且从各国立法实践上看,不同国家对于犯罪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德国、日本学者通常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的、有责的行为。”但是,“作为规范学科,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概念的形式定义,虽然近年来关于犯罪本质特征的争论此起彼伏,但学界对此概念的定义本身却争议不大。”此种观点对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界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刑法学的研究目的与学科任务上看,刑法学更加注重对于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或者触犯的是此罪或是彼罪这类问题。因此,在刑法学中,是否构成犯罪必须由刑法(且只能由刑法)严格明确。罪刑法定这一普遍公认的基本原则已经在刑法学界得到不容质疑的肯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众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惩罚性与严厉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罪名刑罚的确定上必然要求严格的法律主义,并且对事后法(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绝对不定(期)刑也都要求严格的禁止,举例来说,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是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未满14周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均不可能构成犯罪。即使该行为人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或者即使其仅差一天甚至一小时未满14周岁,该行为人仍然不能受到刑事处罚,因而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仍然不可能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如果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严格一致,那么关于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恐怕难以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事实上,在刑法学意义上,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是一个严格的划分标准,这一方面,是基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于自身行为的控制方面确与成年人不同;而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出于实际操作的考虑,虽然对于在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这种“一刀切”式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是缺乏合理性的,但是鉴于刑法实务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测量与认定在目前也没有较为权威的标准与方法,所以也只能采用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权宜之计了。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仍然以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学科的犯罪概念,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许多认定罪与非罪时具有数额要求的罪名上。例如,盗窃罪或者侵占罪,虽然各地的数额标准各有不同,但是都会有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达到该数额的,就应当认定为犯罪,而未达到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假设某地的数额标准为2000元,那么盗窃2000元整的行为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了1999元的行为人虽然在数额上只有1元之差,却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这种罪与非罪的明确界限在刑法学上是可接受的,出于具体的刑事审判实际操作考虑,这种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甚至可以说是应当的,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这种以数额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显然也是缺乏合理性的。由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界定的,这也是就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即将达到而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如杀人、抢劫等严重越轨行为(此处为了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做出区分,而采用“严重越轨行为”的表述方式),其行为性质与心理状态与14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的,盗窃2000元的行为人与盗窃19999元的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与心理活动方面甚至可能是几乎相同的,因而都应当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研究,如果犯罪心理学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作为自身理论研究上的犯罪概念。那么,对于上述例子中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越轨行为等,都将无法纳入本学科的研究视野,这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进行的不必要也不应当的限制,所以犯罪心理学应当从自身学科特点出发,综合考虑本学科研究对象的广泛性,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进行具有自身学科特点的界定。

与刑法学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与角度相比,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方式,则更关注个体行为人基于特定心理基础或者受到特定的外界刺激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而对他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影响的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考查角度。由此可见,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虽然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着很大的差异,但却与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简单来说,可以认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的界定都应当是一种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当然,在当前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也可谓五花八门,目前还未出现学界公认的通说,如罗大华老师在《犯罪心理学》教科书中指出:“犯罪是刑法学的概念,一般定义为危害社会的、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学中‘犯罪’的概念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相一致。”梅传强老师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也对犯罪的概念做出了界定:“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中的‘犯罪’概念,可以表述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运用社会(尤其是统治阶级)不认可且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自己折需要,严重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流价值,依法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的行为。’”还有国外的学者,如Ronald Blackburn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指出:“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犯罪(crime or offence)是指一种可能引起刑事诉讼的法律过错行为(legal wrong),这种刑事诉讼可能导致刑罚。’”由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研究者在追求形式上的“刑事一体化”过程中,忽视了本学科应当具有的研究视野与角度,将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狭义的犯罪概念照搬到犯罪学或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来,但是在自身研究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在广义层面上使用犯罪的概念,因而造成概念界定和使用上的混乱问题;而相对地,另一些研究者则注意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野与角度的不同,并且各自对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界定。为了解决上述的理论争议,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当中,对犯罪概念进行恰当的界定,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笔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首先应当包含的是社会危害性,即一个行为是否被认为是犯罪,应当以其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标准之一。如果是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行为不符合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那么即使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也不应认为是犯罪。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犯罪心理学界定犯罪是唯一标准,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也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具备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必须是具有一般违法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任何现行的法律对其进行禁止,那么此种行为也不是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违法性并不特指刑事违法性,还包括对于其他各部门法的法律规定的违反。举例来说,在民事法律中,一定数额以下的欺诈行为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因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是不应界定为犯罪的,其根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换言之,亦即此种行为的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整个国家与社会无法容忍的地步,所以,刑事程序也不应被轻易启动。这种观点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则不应仅看到该民事欺诈行为并未造成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严重后果,而更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等。事实上,由于我国刑法对许多罪名的构成都有具体数额的限制,造成许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仅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进行调整,因而造成许多在行为上类似甚至基本相同的行为仅因程度上的差异,使得行为人承担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这样就使这类行为在刑法上和刑事诉讼法上都不被认定为犯罪。相比之下,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民事欺诈行为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盗窃行为、侵占行为、行为、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等,无论是在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是可以且应当界定为犯罪的,而不应仅根据其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而对该行为界定为犯罪与否。当然,不可否认,上述各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法学或刑事诉讼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比,的确具有一定的程度上的差距,正如上文提到的,其并未达到国家和社会所无法容忍的地步。但是,我们同样应当看到,上述的各种违法行为有许多都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的雏形或称幼苗,如果在这种犯罪的初始形态或者发展形态下对其不加干预,任其发展,则很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的上述行为会转化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亦即犯罪心理学中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举例来说,当一个行为人挤上公交车准备实施扒窃行为时,他可能并不知道此次盗窃可能收获的赃款数额,而在其实施了扒窃行为之后,我们才可以根据其所得的赃款数额对这次的行为界定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是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了。因为,此种行为不但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至少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其此次盗窃行为一无所获,也并不妨碍其在犯罪心理学意义上被界定为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无论行为人最后所得赃款的数额多少,均不影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同样的,在民事领域,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以合同诈骗为例,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欺骗对方当事人以获得利益,在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也可能并不知道此次欺诈行为可能收获多少赃款,如果对方当事人较为谨慎,没有轻易上当,则欺诈者可能一无所获。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防范意识不强,则有可能上当受骗。但是,又如果该被害人被骗的金额较少,则可能只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责任,而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以,在犯罪心理学领域,上述的欺诈行为虽然仅构成了民事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都是明显存在的,因而也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性质的界定。当然,上述观点可能在刑法学领域被视为主观归罪的倾向,这其实是由于刑法学研究与犯罪心理学研究侧重点的不同而造成的偏见,在刑法学领域,其学科特点和研究目的在于使刑罚更加合理化与人性化,慎用刑罚已经是各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的价值取向。在此种情况下,必然要求在刑法学研究中坚持客观归罪的要求,即不仅要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各种构成要件作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更要看其实施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否严重到足以启动国家刑事法律程序对其进行调整。仅从刑法学研究意义上看,笔者是赞同这种看法的。但是,在刑法学界,也同样有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争议,亦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其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对行为规范的违反。此种理论争议其实影响到了犯罪心理学研究对于犯罪概念的界定,由于犯罪心理学更多关注的是个体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其在刑事法律上是否造成了足以被判处刑罚的具体罪名,更应关注的是,行为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时,其对于行为规范的违反,而不是该行为在客观上对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因而,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于实质违法性的理解更侧重行为无价值的理论取向应当是合理的。易言之,犯罪心理学意义上的犯罪更应侧重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结果,所以这并不是对刑法学上客观归罪和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反驳,而只是两个学科间研究角度的差异造成的侧重点的不同。

参考文献:

[1]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英]Ronald Blackburn著.吴宗宪,刘邦惠译.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4]邱国梁.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运用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

[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

犯罪心理学范文2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法;应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9-01

犯罪心理学是依据普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解释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及其机制,是法律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性和交叉性的学科。其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举例说明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何为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的理论。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作出行为选择。

(二)心理强制说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心理强制说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趋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为选择的前提必须是法律事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有的学者就提出这体现了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强制说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意义上对罪行法定原则予以支持。

(三)心理强制说的不足之处

前面我们说到,心理强制说只能从单纯的理论意义上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强制说缺乏相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支撑。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权衡的结果,更多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而绝大多数的人一辈子不犯罪,也不是权衡的结果。因此,将心理强制说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说明力和说服力上还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

(一)犯罪构成方面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而这些也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心理学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成立与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条件成就与否,而作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个体犯罪的心理即机制,恰恰是犯罪构成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两人已经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但里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几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二人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为犯罪界限的区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这也是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的一种体现。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一致的,所以我国刑法中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状态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时才受到刑罚的处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针对年龄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特定之罪,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实行的多是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就体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影响。

犯罪心理学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心理;预防;对策

引言

随着复旦投毒案件审判的落幕,大学生犯罪再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高智商,高学历的大学生群体为何一而再的触犯法律引起人们的关注。从马加爵到药家鑫,从林森浩到曾世杰,是什么让大学生恶性伤人案件一再上演,反思这些,我们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感到担忧,本文即从大学生犯罪心理角度分析大学生犯罪的成因,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现状

随着我国大学不断进行扩招,大学生犯罪率也不断提高,据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70%左右,其中,大学生犯罪在近几年逐渐上升,约占17%;中国高等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的,占高校总人数的1.26%。其中盗窃案占到50%,打架斗殴,杀人伤害等人身伤害的犯罪率仅次于盗窃犯罪案件。而走私、贩毒、高科技智能犯罪也在呈上升趋势。[1]

(二)特点

大学生犯罪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1)高智商性。大学生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由于其主体的高智商性,其犯罪手段往往也更具高智商性。(2)主体广泛。现今,大学生犯罪已不仅局限于本科生,许多硕士生,博士生更是成为侵犯法律的主体,犯罪更不仅仅局限于普通大学,重点大学也不乏存在,如马加爵杀人案件,复旦投毒案。(3)手段残忍。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在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4)原因复杂性。大学生犯罪原因较复杂,大学生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心理生理时期,导致其犯罪的原因也更为特殊。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多种心理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于心理断乳期

纵观大学生犯罪现象,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多少都体现出了心理断乳期的困扰。步入大学,习惯了有标准答案的问题,当碰到没有标准答案的人际交流的时候,常常不知所措。但此时家长还是学校都把大学生看为心理生理上都已完全成熟的成年人来对待。在这类迷失自我的时刻,他们心中的郁闷无处诉说。这个心理上的过渡时期是非常危险的期间,一旦有问题得不到答案,陷入死胡同,极易做出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事情,乃至轻易迈过生死线。

(二)不良情绪影响

据《江南时报》报道,在我国,有焦虑不安,恐怖和抑郁情绪等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15%的患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2]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研究员王玉凤研究也表明,大学生中有16%-25.4%的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3]曾世杰在和他的律师姚飞交流时,曾经两次对他的杀人原因进行了回答,一再强调是因为其容貌遭到嘲笑而产生杀人的想法,可见强烈的交往需要与自卑情感相互冲突,引起情感上的困扰,不良情绪的影响最终使曾世杰走上犯罪道路。

(三)人格障碍

大学生的犯罪行为也多与他们障碍型人格有一定的联系。据相关西方学者的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些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人格障碍者的比例约为0.2%―2%,而当这一比例被放到犯罪者中时,比例发生了惊人地变化,它高达15%以上,在累犯及惯犯以及原发性犯罪中人格障碍的比例达到40%-100%。而人格障碍的形成与大学生情绪调控能力差、意志力薄弱密切相关。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完美的人格,但有一个人的人格缺陷达到了犯罪所需要达到的程度,量变质变,在自身适应能力出现显而易见的障碍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相当程度的危害时,就形成了人格障碍。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无论是曾世杰还是药家鑫,他们的人格形成过程有着惊人的相似,年幼时的不良教育方法,长大成人被外界不断影响而慢慢形成的自私自利,冷漠无情等人格障碍,就像弗洛伊德所形容的,意识只是冰山下的一角,冰山下隐藏着巨大的无意识,包括欲望、本能以及冲动,这些不良因素活跃地活动,在特别状况发生时,这些欲望便开始指导我们的行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关于父母与儿童的冲突、不良的抚养技能,较早涉入行为等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得到很多研究的支持(Andrews,2003)。对于这些犯罪的大学生而言,他们的人格障碍在遇到不如意的事情或者突发事件时,就如同火山爆发一样涌现了出来。

三、大学生犯罪预防策略

根据以上三点对大学生的犯罪心理分析,我据以提出以下三点预防策略:

(一)注重提高自我修养,做“人缘型”学生

首先,步入大学,面对没有标准答案的大学生活,大学生应正确对待学习、生活和就业所带来的压力,注重提高自我修养。这样有助于克服心理痛苦而以极端的手段进行宣泄的想法和行为。 “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应学会自我检讨,自我反思,当发现自己产生不良想法时,应该及时的纠正自己的错误,深挖我们思想深层次的根源。其次,面对人际交往,大学生应学会做“人缘型”学生。在大环境下不可避免的产生摩擦。此时,大学生务必学会待人友善,学会与同学真诚交流。

(二)建立三级网络监护和疏导体系

发挥团体心理咨询、个别心理咨询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的监护和疏导功能,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有效干预,提高大学生不良情绪的自我调适与防范能力是构筑预防机制的关键。[4]据调查显示,目前大多数高校开设了心理咨询中心和心理教育课程,然而多数形同虚设。许多家长很少与孩子进行心理交流和疏导,这也是诱发一系列大学生犯罪案件的重要原因。将心理健康教育三级网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院系心理健康工作站、大学生朋辈心理互助团体)与犯罪心理预测和干预体系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整合资源,帮助大学生提升自我调试与预防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犯罪心理预测和干预的有效性。

(三)人格矫正

对于大学生群体中的人格障碍者,可以通过精神分析法、行为疗法、支持疗法和认知疗法进行矫治。除此之外比较常见的还有内省疗法,这种现代的治疗方式与以往不同,只是要求心理障碍者处于与外界刺激相对隔离的状态,如此一来,治疗更加方便,在相对隔离的状态下,被治疗者回忆过往美好,反思自己对被害人的伤害,进而萌发改变自我的想法,达到治疗效果。

四、结语

以上是我对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提出的一些预防对策,大学生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复杂的,犯罪心理的预防工作也任重而道远,大学生心理危机的预测评估、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等各个阶段都需要我们密切关注,预防大学学生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我们也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大学生犯罪心理的预防一定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立明.大学生犯罪心理透视及预防对策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33):235

[2] 周宝强.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J].犯罪研究,2008(3):69

犯罪心理学范文4

【关键词】 犯罪心理侧写;证据效力;原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110-01

一、犯罪心理侧写的概念

犯罪心理侧写是通过对犯罪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反映其特定犯罪心理的各种表象或信息的分析,来刻画嫌疑人犯罪心理进而服务于侦查工作的专门活动。美国犯罪学家约翰· 道格拉斯( John Douglas) 认为,人在成长中会受到教育、家庭等各方面的影响而形成一种适应环境的独特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且这种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具有习惯性和稳定性,定义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就是犯罪人格。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犯罪人格里面隐藏着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性格倾向,从中能够刻画出犯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种族、受教育情况等方面的类型特征,进而推测出犯罪人生存的社会环境状况 家庭生活情况、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特征,这就是犯罪心理侧写。

二、犯罪心理侧写的效力

效力分为两部分,即证据力以及证明力。证据力是指一份资料能否成为证据进入法庭,即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明是指证据证明某种事实的真实程度从犯罪心理画像的原理可以看出,犯罪心理画像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是存在一个误差的,并且这个误差无法用精确的数字来表示 DNA 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并被承认,在于它的精确度高达99.99%,而犯罪心理画像显然没有达到如此精确的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心理画像只能作为侦查线索来运用,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侦查人员想要使犯罪嫌疑人伏法,必须根据犯罪心理画像找到确切的证据 因此,首先,犯罪心理画像就不具备证据力,即没有资格作为证据进入法庭由于证据力是证明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画像都不能进入法庭,更不用说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了然而,这是否说明犯罪心理画像在审判阶段就毫无用处了呢? 当然不是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画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到达犯罪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分析现场各种痕迹,推断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心理,进而推断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人身特征, 可以大大缩小侦查人员的排查范围 此外,犯罪心理画像过程可以通过侦查人员的办案记录体现, 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等,仍然可以通过这种间接形式进入法庭因此,犯罪心理画像的作用不可低估。

三、 影响犯罪心理画像准确性的因素及改善

虽然说犯罪心理画像的准确率无法高达100%, 然而,还是有相对准确与不准确之分的,所谓的准确就是指侦查人员的犯罪心理画像与犯罪嫌疑人真实的犯罪心理一致 笔者认为, 影响犯罪心理画像准确性的因素以及改良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犯罪信息分享不通畅

犯罪心理画像的原理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可以发现,犯罪心理画像在很大基础上依赖以往犯罪案件的统计结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仅在我国,案件的分享也有各种障碍有人为的, 也有技术的, 更不用说国际之间案件的交流与分享了,因此,犯罪心理画像在第一步,便遇见了障碍针对这一点,我们能做的唯有加强案件的分享率,构建一个全国办案网络,将所有立案的案件纳入其中,在公安机关内部能够自由分享 当然,这一工程是十分巨大的, 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同时,国家之间也应加强合作,分享办案经验。

(二) 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犯罪心理画像很大程度上也依赖画像人员的经验素质,一位办案经验丰富,知识渊博的侦查人员自然比刚入门的侦查人员在画像方面具有优势,这是无法避免的。针对这一点,公安机关内部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新老侦查人员可以交流经验,构建模拟案例,增加侦查人员的经验。

(三) 外部因素的影响

当刑事案件发生后,会有各方因素的介入,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媒体的影响力不容小觑 外界媒体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或多或少地会产生一些影响,尤其是一些大要案的发生,来自舆论的压力,对侦查人员的心理是一种考验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会受到一些影响,自然也包括在犯罪心理画像的时候的情绪波动针对这一点,我们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教育,增加培训。侦查人员总是与社会的阴暗面接触,心理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及时的疏导非常关键,因而,在侦查机关内部,应当建立一些心理咨询室,及时地为侦查人员疏导心理,以保持最佳工作状态犯罪心理画像是随着现代科技出现的一门新兴技术,其功能正越来越受重视,目前也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加以规范,提高准确率,在将来的侦查工作中必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0.

犯罪心理学范文5

内容提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wWW.133229.CoM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到政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审视大学生犯罪,分析和探究大学生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便拓宽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思路,寻求更多切实有效的预防途径和措施。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手机的普及,现代交通工具快速发展,使交通更为便捷,信息更为通畅,也使得人与人之间外在的物质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密切。但是人与人之间心理的距离却在拉大,心灵的沟通在减少,内心的世界在关闭,心理的疾病在增加。一位心理医生曾谨慎地说过:你可以随意站在都市的任何一个角落,然后把你见到的人从1数到20,那么必定有一个心理障碍者。据统计,现代高校大学生里只有20%左右的学生是心理完全正常的,其余的或多或少都有些心理问题,而且10%左右的学生存在极为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卫生部2002年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公布的调查统计显示,我国儿童、青少年行为问题的检出率为12.97%,有忧虑不安和易于焦虑情绪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以上。大学生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社会环境和大学生自身心理背景相互作用的结果。本文通过对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特点及其成因的分析,力图提出防范大学生犯罪的措施和方法,意在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关注,引发更大范围的理论探讨,进而引起全社会的普遍重视,采取积极措施,共同防范大学生犯罪。

一、导致在校大学生犯罪的不良心理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05年至2006年,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淫、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二、大学生犯罪心理特点

(一)思想幼稚,感情用事。大学生既是生理成熟的重要阶段,又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更是心理成熟的关键期。有些学生虽然考取了大学,成了大学生,但由于当代的大学生基本上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生的,且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多溺爱,其性格多任性。正如美国犯罪学家戈夫指出的:“家庭在青少年犯罪中扮演关键角色是在对越轨行为研究中最瞩目和最经常重复的发现。”{2}对于一些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孤僻、性情粗暴、急躁,步入大学后表现出种种不适应。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致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解决一些人际冲突纠纷时,往往感情用事,采取偏激的,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从不计后果。如南京某高校体育系的一男生与女友看电影,不慎与一社会青年发生争执,在工作人员劝阻下,电影开始后争执平息。可散场时,因女友埋怨他身为体育系的却不能保护自己而一时性起,一脚将对方踢成重伤,险些残废。

(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就是妄图通过偶然的原因去取得成功或避免灾害,成了许许多多失败、悲惨生活,甚至违法犯罪的罪魁祸首。有些学生明明晓得那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地走上了险路。像包头市的女大学生柴某,就属于这种类型,自己学的就是法律,知法懂法,但偏偏就不会守法,在债主上门不断逼债、父亲不知去向时,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绑架幼童,因一念之差由大学生变成了绑匪。道德不是靠灌输的,道德是靠家长身体力行的,是靠自己的行为教育给孩子的。如果成人世界都奉行的是弱肉强食、巧取豪夺,你又凭什么要求孩子温良恭俭让呢?{3}

(三)心理迷乱,故意突发。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心理的渐熟期,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加上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身为“社会精英”的自豪,而是对前途充满渺茫,这就使他们极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心理迷乱,情绪失控而突发犯罪故意。大学生犯罪一般很少有事前充分的考虑和酝酿过程,往往只是受到某种影响或不良刺激,一时心血来潮,立即萌发犯罪意图,从而突发犯罪,且行为时随心所欲,完全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同时犯罪手段残忍,极易酿成恶性犯罪。如某高校一位来自山区的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大学三年级时恋上了一位城市姑娘,但又不敢表白,心理十分孤独抑郁,有时姑娘对他很平常的言笑,都会令他兴高采烈或垂头丧气。当这位学生终于鼓起勇气向该女生表白,遭到婉言拒绝后,竟然一气之下杀害了对方。

(四)动机单一、不计后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行为人总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才萌发某种犯罪目的的。大学生犯罪的动机主要有贪财、仇恨、报复或极端的妒忌等心理。从犯罪目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犯罪目的中以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而伤害次之,以杀人最少。因而如果从动机引发犯罪实施的过程来看,很多犯罪大学生实施犯罪过程并非真正想致人于死地,只是失去理智,对犯罪后果难以预见或根本没有预见,即行为的不计后果。他们往往或为一念之贪,或逞一时之快。如在马加爵案件中,其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同学说他打牌作弊而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泄愤报复的目的,不计后果地以极其凶残的手段杀死同学。

三、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心理矛盾

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转型期,旧的观念体制在打破,新的体制和价值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而当代的大学生也正处在个人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个阶段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国家政策的改变,经济危机的冲击,上一代人的期望、教育体制的不合理,教育内容陈旧老化,都会转嫁到大学生身上,使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引发大学生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从北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上海等省市的一些高校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状况跟踪调查中表明,大学生中有抑郁、焦虑、社会恐惧、自卑、过分依赖、神经衰弱等心理疾病及心理障碍的学生人数正以10%的速度递增。而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或未开展,或刚刚起步,心理环境十分落后。有资料表明,国外高校学生与心理医生的比例是400 : 1,我国仅为10000:1,即使距要求的5000:1也差的太远,因此很多学生不良心理根本得不到及时矫正{4}。这些学生的心理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当代大学生的主要心理矛盾有:

(一)内心孤独与强烈的人际交往需求的矛盾。中学阶段,学生学习任务,学校管理严,社会交往少,思想相对比较单纯。从中学升入大学后,大学生成人感明显增强,独立自主的期望增加。正因这些学生自我感觉是大学生了,内心秘密、思想、感情不愿轻易向家长、老师,甚至同学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此而产生内心的孤独感。大学生心理闭锁的形成,是由于自我意识的增强、学习生活环境的变化,熟人环境未建立,对他人不便诉说。尤其是一些性格内向的新生,由于家庭条件的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在和别人交往的过程中不知所措或无法和别人较好地沟通,从而走向自闭甚至相互间产生敌意。此外,由于近年大学扩招,大学生总体数量剧增,大学生就业不理想,再加上这一代的大学生为“80后”甚至“90后”,多为独生子女,自我意识较强,社会各界人士,甚至包括大学的老师们从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出发,过多地不公正地抱怨、指责、批评大学扩招后的大学生。自私、责任心差、懒惰、贪图享乐、素质低下、不能吃苦等词汇常常用在现在的大学生身上,不能正确地对待这些大学生,更没有积极加以引导。由于缺少了对受教育者灵魂的震撼,就有可能造就出精于科学而荒于人学、精于电脑而荒于人脑、精于网情而荒于人情、精于商品而荒于人品的一批有知识无智慧,有目标无信仰,有规范无道德,有欲望无理想的社会成员{5}。这种现象就导致大学生在心理上与老师、辅导员及其父辈产生隔阂,不愿与其交流思想、感情,从而产生孤独感。实质上这种孤独感并不是大学生所希望的,他们其实迫切渴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获得理解、得到认可,赢得尊重。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大学生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意与父辈及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人交往,特别是大学新生刚入学、同学之间互不认识,也没有建立起同学的友谊和感情时期,于是就在网上找友,在网上倾诉衷肠,或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有的大学生就稀里糊涂地、不知不觉地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当代的大学生大都是应届高中毕业考入大学的,年龄都在18~22岁之间(本专科学生)。这一时期的大学生情绪的兴奋性高,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又容易急躁、激动、感情用事。美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心理健康的标准,其中之一就是:能适度宣泄情绪和控制情绪。但现实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情绪飘忽不定,喜怒无常,有些人为了一点点小事常与别人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有些人经常为了一点小事耿耿于怀、闷闷不乐。有的学生当个人的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因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完全不顾及社会危害性及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或不择手段,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同学及其他人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从天津大学生马晓明因成绩太差被学校劝退、自感无法交代而杀死父亲和奶奶的恶性刑事案件到云南大学马加爵因同学关系紧张而先后杀死即将毕业的四名大四同学的特大恶性刑事案件,足以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对情绪的控制能力很差,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正因为如此,在大学生犯罪中,激情犯罪、冲动犯罪较为普遍。

(三)在求职就业上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人生中的美丽春天,在这个时期,大学生们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在校大学生的愿望非常多,大学期间在不断地进行人生规划,大学毕业后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等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当代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实现远大报复的舞台,但是现代人才之间的竞争也更加残酷、激烈。国家“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的实施,一方面给大学生更多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又给大学生以极大的压力。而且这一压力随着年级提高成正比递增。根据近年大学生心理调查问卷,现在刚刚进入大学校门的大学生就已经在为自己将来毕业时的就业焦虑、担心。看着在校园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人山人海的就业大军,他们心里也产生莫名的恐慌、茫然。尤其是临近毕业的大学生,他们不可避免地接受着各种矛盾的冲击和考验,当自己的愿望很难达到时,他们往往靠想象来营造未来的蓝图,靠幻想来构造将要达到的目的,以求得心理的平衡。近年,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困难,薪水与消费的比例也在不断拉大,甚至出现“毕业就意味着失业”的现象。从近年的公务员平均百人以上挣一个岗位,有的一个岗位几千人挣的情况可以看出,大学生就业竞争是何等惨烈。面对这种就业状况,这些学生感觉到自己以往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破灭,人生的规划在被打破,人生的理想难以实现,往往陷于不安与痛苦之中。有的大学生很难从幻境中解脱出来,导致精神上出现病变;有的甚至把这种苦恼与不安转化成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泄出来,误认为自己理想的破灭是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因此他们总是寻找机会侵害社会或者他人,从而产生伤害、侵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某大学一个毕业生由于未被录取为公务员,就对浙江省嘉兴市人事局干部行凶,从而刚从大学校门出来就走进了监狱大门。

(四)自尊的需要与自卑感的矛盾。这种心理问题往往出现在来自农村的贫困大学生身上。自尊是每一个正常人的心理需要。自尊的需要是指一个人希望尊重自己,不向别人卑躬屈膝,并凭借自己的能力、成就和地位等来获得他人的尊重,不容许别人歧视、侮辱的心理状态{6}。来自农村的大学生的自尊需要尤为强烈,但同时心理也比较脆弱、敏感。中学时期,由于学习成绩相对较好,曾经得到老师家长的赞许、同学的羡慕,心理上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但当这些同学进入大学以后,很快发现“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在这里,学习成绩已经不被非常看重,同时自己的学习成绩甚至还赶不上别的同学,再加上社交、文体等方面明显比别的同学差时,有些学生就会怀疑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处处不如别人,在不知如何处理自身心态的情况下,就产生极度的自卑感。还有一些学生由于家境贫困,生活拮据,在饮食、穿着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在同学交往中表现“小气”、“猥琐”,总认为其他同学看不起自己,对其他同学、老师的语言、行为比较敏感,心理上容易受伤害,进而发展成为不合群,孤僻,不愿意与人交往,也不愿与人进行思想交流。但这些学生常常又不甘心,也不服气,想以优异的学习成绩来显示自己的才能,但由于过分紧张的学习和沉重的经济压力使他们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当负担长期积压无法释放的时候,就导致自卑感强烈,两种心理的猛烈撞击极易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从而引发犯罪。大学生自尊受损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容易产生报复、妒忌心理,进而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有些大学生由于自尊心无法得到满足而受到伤害或无端受侵害后,就产生不满、痛苦、愤怒、仇恨等情绪,这种紧张情绪若不能及时缓解,最终会引发报复的恶念。这种恶念一旦膨胀起来,轻则造成同学失和、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破裂,重则导致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伤害人身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自尊心受损也往往使大学生产生妒忌心态,而这种心态常常与报复心理交结在一起。当妒忌心理发展到极端时就极易导致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2.大学生自尊的需求能使其产生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是自尊心过于强烈的一种表现,尤其在女大学生中容易产生。当一些女大学生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虚荣心满足的时候,便会通过非法手段去满足这些需要。3.自尊心受损使人产生逆反心理。一些大学生自律意识差,经常旷课,平时也不遵守学校、课堂纪律。上课时睡觉、捣乱;旷课时睡觉、打牌、上网。而这些人自尊心却极强,当他们受到学校或老师批评时,不从自身找问题,反而迁怒于学校、老师甚至同学,产生严重的抵触、逆反情绪。这部分学生经常结成团伙,互相支撑、壮胆,进而发展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团伙。

【参考文献】

{1}康树华.中国犯罪学会调查[n]、北京晨报,2001-11-06.

{2}胡年珊.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3}郑金洲.教育碎思[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3.

{4}谢文英.两成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eb/ol]. ht-tp://.

犯罪心理学范文6

关键词 女大学生 性犯罪 心理成因

一、大学生青春期的心理特点

(一)人际交往产生的心理障碍

1、胆怯害羞心理。在这一点上,女生比男生表现的更为明显,往往是自信心不足的结果。害羞的心理人人都有,但过分害羞就会阻碍正常的人际交往。具有这种心理的女大学生总是默默低着头走路,做事小心谨慎且对周遭事物异常敏感,受到拘束,也会习惯性地回避矛盾,害怕引起任何争端,严重影响了个人才能的充分发挥。

2、抑郁心理。抑郁心理是个体感到无力应付外界压力时产生的一种消极情绪。上文所说的胆怯害羞的女大学生原本就不善交际,缺乏朋友的关心和互助,很容易产生抑郁心理。这种心理使她们没有积极的干劲,遇到困难总往坏处想,且无法摆脱不愉快的事在心中的困扰。学习、做事心不在焉,严重的还会影响睡眠、厌食、觉得人生无趣,进而轻生等。

3、自我封闭心理。自我封闭是一种躲在自己世界,同时防范他人,不愿意与人交往,更不会敞开心扉的心理。女性特有的自尊和矜持,使部分女大学生产生了自闭心理。遇事不轻易表露观点,习惯沉默,用平静的外表来掩藏各种不适应。这种心理使女大学生与同学之间难以沟通,也是导致同学间相互猜疑产生误会的直接原因。

4、强烈的自我意识。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信心、自尊心都可以包含在自我意识中。其实,自我意识的完善并不是坏事,而是个体成熟的表现,但若过分注重自我,凡事自我为中心,则是有害的。女大学生看似柔弱,但个性却比男生更倔强,遇到问题时,更容易过分强调自我,不能冷静客观地思考,影响人际关系的和谐交往。

5、狭隘心理。通俗解释狭隘心理,就是心胸狭窄、好嫉妒。这点不用多做解释,相信各位可以理解并接受女大学生的狭隘心理比男大学生更为突出的事实。狭隘心理在行动上表现为,无法以平常心态对待比自己优秀的同学,无法接受自己在学校各项评优、评奖、入党等方面的失败。这种心理严重伤害了同学们之间的感情,又将自己陷入偏激中,变得心态不健康。

6、虚荣心理。虚荣其实是一种不健康的荣誉心理,也是自我意识强烈的一种体现,在社会群体中十分常见,现在过早地出现在大学校园,在女大学生身上的反映也尤其明显。因为虚荣,她们非常在意别人的评价,不愿服输;因为虚荣,她们希望自己事事优越,不能被人比下去,更不接受失败。如果虚荣心受损,会被激起强烈的狭隘及报复心理,无论如何必须争回体面和胜利者的姿态。

7、胆怯害羞、抑郁、自我封闭、自我意识强烈、狭隘和虚荣,前三项是性格内向女大学生的专利,其余则多在外向、个性突出的女大学生身上体现。这六种心理特征是女大学生中典型且广泛的交际障碍。

(二)感情挫折导致的心理问题

1、爱情至上心理。大学阶段是青少年开始恋爱的黄金期,初初接触爱情且脱离父母管束的大学生们很容易沉浸在甜蜜的爱情中,尤其是女大学生,仿佛只有恋人之间的朝夕相处才是幸福的,没有比男朋友更重要的事。久而久之,她们主动、自觉地缩小了自己的生活空间、朋友圈子,疏远于其他同学,甚至因为忙于恋爱而荒废学业的也大有人在。

2、不能正确对待失恋。恋爱有甜蜜也有苦涩,有笑容也有泪水。在恋爱方面,失恋无疑是对女大学生最大的心理打击。许多女大学生由于不愿面对恋人离开,感情失败,无法正确对待失恋,变得萎靡不振、意志消沉,甚至钻起了牛角尖,精神错乱、甚至轻生。更可怕的是,如果产生“我得不到的别人也别想得到”的报复心理,实施了对男友的故意伤害行为,便直接构成了犯罪,后果不堪设想。

3、随波逐流心理。大学单纯的爱情让人羡慕,却不是谁都可以那么幸运与自己喜欢的人相爱,而恋爱的氛围却无处不在,间接感染了其他同学。女大学生看到别人出双入对、亲密无间,心生羡慕,便随波逐流,不经慎重考虑,随便谈起了恋爱。这是没有感情基础,了解前提的,对自己和对方都不负责任的态度。矛盾随之产生,最终双方都陷入痛苦之中。恋爱失败带来的沮丧和挫折为行为不端埋下了伏笔,也使他们扭曲了对爱情对性正确的态度。

(三)竞争择业压力造成的精神障碍

高校扩招以来,原本吃香的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日益严峻起来。不少学生以高中的拼劲苦读,奖学金、优秀干部能荣誉证书一应俱全,却仍然找不到一份心仪的工作。面对这样的境况,许多大学生不得不降低自我预期及对工作的期望,在渺茫的前途面前,产生焦虑、紧张、消极的情绪,甚至情绪失控也在常理之中。

例如,某重点大学学生黄某,由于在毕业前夕一直没找到工作,心情烦躁,天天郁郁寡欢,感觉前途无望,为了排解这种心情,她在同寝室同学不在的情况下,偷拿了每个女生一件东西。事后黄某说,她就是将这种小偷小摸当做排解心情的一种手段,“在偷拿的时候感觉紧张刺激,得逞之后原本郁闷的心情好多了”。再如,著名的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用浓硫酸泼熊的案件,以及北京某高校学生马忠义携带仿真手枪绑架一案,都是因就业压力,心情郁闷,情绪失控导致的犯罪。

同时,上文提及的女大学生明显请于男大学生的攀比心理,在择业方面也有所体现。女大学生往往将其他同学的就业情况作为自己的择业底线,希望能找到比周围同学在工作性质、待遇各方面都好的工作。有时,她们即使面对专业对口、适合发展的单位,也会因为该单位在某些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而狠心放弃、错失良机。

(四)城乡差异、生活水平差异导致的心理问题

1、自负心理。自负心理在一些来自大城市、家庭条件较为优越的女大学生身上有明显体现,表现为一种过高估计自己条件、素质及能力的心理状态。她们凭借父母的社会地位,家庭权财的优势在与同学交往时自恃过高、瞧不起条件一般的同学,说话做事也不会设身处地,考虑别人的感受。

2、自卑心理。与之相对的,来自农村、家庭条件较差的女大学生常表现出自卑自怜的心理现象。这种对自己不满、对自己从外貌到能力全面否定的心理,是自尊心受挫的结果,会使她们无法正确对待条件好同学的高消费,或是由于贫困自惭形秽,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丧失信心,或是为了不让人看不起,和其他同学达到同等的生活标准采取违反道德甚至碰触法律底线的手段。对于女大学生而言,自己的身体无疑是成本最低,但来钱最快的工具。

(五)变态心理

江西团省委曾对全省高校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专项调查,调查表明,约有25.3%的大学生患有心理疾病。同样的调查在深圳大学的结果是,患有低度、中度心理障碍的大学生比例约为46.5%。这些研究数据表明,大学生已成为病态人格的高发群体之一,其病症的主要表现为压抑症、冷漠症、孤僻症和沮丧症。

长期生活在竞争激烈大学校园里的大学生,缺乏调节自我身心的能力,因此引发了心理疾病,而这些心理疾病往往被高校教育者或大学生自身所忽视,得不到及时排除,心理压力也没有及时释放,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疗时,这些心理疾病便演变为了心理障碍和心理变态。

因心理变态导致的犯罪案件也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中发生过。2007年4月16日,发生在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的校园枪击案便是最为典型的,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击案件。凶手赵承熙是海外移民,从小受人嘲笑、欺辱,缺少与家人、朋友的沟通,越发感到孤独,最后产生扭曲心态,仇恨社会,疯狂地杀害了32条生命。

二、女大学生特有的性心理特征

(一)意志力薄弱,个性刚强。意志薄弱,自控力差是性犯罪主体的共同特征。一方面,很多犯有性过错的女大学生缺乏对自身物质欲望的控制力和对不良文化的分辨力、抵抗力,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利用性来犯罪,从而达到过奢侈生活的目的;另一方面,女大学生感情冲动,个性刚强,耐挫能力和适应能力却普遍较差,如同一些女性在遭受犯、恋爱婚姻受挫后产生的报复心理一般,女大学生也会产生类似的性报复心理。有调查表明,有性犯罪史的女性中,50%以上同时有性受害史,包括猥亵、等。这种性逆反心理促使她们完成了从一个受害人向犯罪人转变的过程。

(二)性压抑不当释放。大学生正处在青年期,生理发育基本完成的同时,心理成熟也有了一定的水平,性心理的发展在这时达到高峰期,加之在学校向社会过渡的时期也获得了社会认同,可以开始考虑恋爱和婚姻等现实问题,便逐步进入恋爱期。

随着性器官机能的发育成熟,女大学生的性意识有了进一步发展。她们开始对性有了特殊的内心体验,也逐渐对异性表现出向往,但空有对性强烈的好奇心,懂得的性知识却非常匮乏,使得她们想与异往的心充满了矛盾。在初高中阶段,学习压力巨大,家长和学校也对课业外的其他事物“严防死守”,使她们没有时间,更没有机会接触、了解性知识。青春期少年的性生理和性心理发展水平若存在时间差,很容易造成性生理与性心理之间的冲突。大学阶段,课业压力减轻,学校的管理相对较松,家长又远在外地,无法实时监控,同时也有了一定的经济支配能力。处在热恋时期的女大学生只受好奇、追求刺激的心理支配,缺乏较强的理智控制情感,很容易发生,造成不良后果。没有男朋友的女大学生,缺乏固定,也缺乏对的调节和控制力,性压抑得不到释放,是她们最终发生性犯罪行为的最根本的生理与心理结合作用的因素。若是畸形发展,主要导致的性犯罪便是型性犯罪。这类性犯罪人性观念模糊,急需释放,认为是人生的最大乐趣,片面追求其享乐性,对女性贞洁不屑一顾,也将社会道德置之度外。

(三)欲望恶性膨胀。不是因为贫穷,或至少不完全是因为贫穷,只是为了满足原始需要,过上奢侈的生活,亦或只是单纯为了发泄,已成为我国现阶段者的一个新特点。这些原因最根本的症结还是女性对金钱对物质的强烈占有欲,是拜金主义的进一步升级,是金钱欲望的恶性膨胀。

三、女大学生性犯罪心理解析

有性犯罪行为的女大学生对金钱的占有欲很强,也有很强享受奢侈生活的欲望,女大学生走上性犯罪道路,70%以上的原因和贪图物质财物有关。女大学生尚无固定的经济收入,父母给的生活费也有限,通常以日常生活开销所需为标准。

若女大学生想在正当青春之时拥有名牌包等奢侈品,想出入星级餐厅,享受更好的生活,这些对她们来说过高的物质需要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满足,往往容易将她们送上犯罪的歧途。这些女大学生把自己的身体当作获取财富的工具,这样便利快速的得钱方式又会反作用,强化她们对金钱的贪婪欲望,同时还会衍生出性贿赂等其他更为严重,真正意义上的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1]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万海富.在校大学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4

上一篇节约水资源

下一篇平原君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