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分析方法范例6篇

博弈分析方法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1

一 博弈理论简介

(一)博弈论的名称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 theory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博弈论刚被介绍至我国时,曾有过多种译法。有的学者根据其英文名称,直译为游戏理论;有的学者则从该理论本身的研究对象出发,转译为对策论或对策运筹论。近年来,学术界越来越多地接受了博弈论这一名称。这除了由于博弈这个带有文言味的词本身的学究气浓郁而给人的第一印象较为深刻外,更重要的是博弈一词能更准确、全面地体现策略选择、依策而动以及最终结果三者的统一。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player)。也称局中人或博弈方。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比如柯达与富士公司的竞争,就可看作一个有二个博弈方的博弈。一般说来, 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strategy space)。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strategy直译应为战略,不过战略一词对大多数博弈来讲显然过于抽象和宽泛了。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the order of play)。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 4,博弈的信息(information)。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信息对博弈的重要性古人早已知之。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例如,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博弈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采取何种策略,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得益(play off),也称支付,是指博弈方策略实施后的结果。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除非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需要,否则不会考虑其他博弈方或社会利益。

(三)博弈论的结构

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单人博弈因为只有一个博弈方,所以它已退化为一般的最优化问题。经济学中常见的求最优问题,实际上是博弈的特例。多个博弈方的博弈较单人博弈复杂,而且两人以上的博弈会出现合作博弈问题。这样,多方博弈又将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因为在社会与经济关系中,竞争与不合作是基本方面。所以当前的博弈论主要研究的是非合作博弈。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得主的主要贡献,即在非合作博弈方面。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因为每一种策略都相应地对应一个得益结果,所以从理论上讲,有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必然是有限的,而无限策略博弈的结果则有无穷多种可能。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各博弈方可同时决策并行动的博弈称为静态博弈。当然,严格讲各博弈方在非常精确的同一时点同时决策是不可能的。因此,同时决策是指可近似地看作同时作决定的过程,如乒乓球团体赛的出场顺序,虽双方决策可能有早有晚,但一旦敲定便谁也不许变更,因而可看作同时决策。各博弈方不是同时决策,而是先后、依次决策、行动的博弈叫动态博弈。弈棋就是一种典型的动态博弈,双方的每一步都将取决于前面的情势。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complete)信息,是指各方对自己每种策略的得益情况完全清楚,否则是不完全信息;在动态博弈中,如按博弈进程信息分类,可分为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与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美(perfect)信息,是指博弈方在决策前对其他博弈方的行为完全了解,否则是不完美信息。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一方收益必来自另一方的损失,这样的博弈叫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博弈方始终是对立关系;各方都会有收益,但收益总和是一固定常数,这样的博弈为常和博弈;各方不同的策略组合会有不同的收益,这样的博弈称变和博弈。显然,零和博弈是常和博弈的特例,常和博弈是变和博弈的特例。6,综合分类。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

博弈论 (Game Theory),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的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一)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1, 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根源

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这个目标为指导。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须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定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种市场运行规则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当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可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影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

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

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宗旨的;并且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导下组织各种经济活动。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惜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式。但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格,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超额利润。),而且凭借其“市场势力”阻碍了有效的竞争,打破了市场竞争的均衡状态。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具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当然职能;其可通过制定法律影响着企业决策的“可选择集”,即企业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显然,“可选择集”越大,对企业越有利;而决定企业“可选择集”大小的恰恰就是政府。因为政府通过确定其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相互关系,影响认定垄断的界限,并通过反垄断立法决定了企业可选择范围的大小,从而间接地决定了企业的盈利空间。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就是通过影响政府的反垄断法规,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3,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

反垄断法指的是国家为了保护竞争,针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就是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限制企业有碍于竞争的经济行为。政府在决定是否将一种企业的经济行为列入受限制之列前,政府要作如下的博弈分析:保持企业退出

政府面对一种限制竞争行为有两种选择:干预,即将其限制于合理的范围之内;或者放任自流。政府要进行干预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设费用为5,占总收益10的一半,那么经政府干预给社会带来的净收益是5(总收益10减去干预费用5)。此时,企业针对政府的干预政策有两种策略:其一是保持原有的状态不变,继续从事具有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但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如果企业采取此策略无异于自取灭亡。此时,企业不但不会盈利,相反还会被强制清除出场。其二是企业选择退出。此时,企业只需要付出沉淀成本,设其为收益的一半为5;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收益为-5.政府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放任自流。这样,如果企业保持原来的垄断状态,就将获得全部的利润所得,社会公共利益为0;如果企业选择退出,那么全部利润将自动流向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此时,企业还要支付相应的沉淀成本。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垄断利润”返还给广大的消费者,(0,10)所代表的状态正是政府介入的原因,并且是政府所要竭力改善的初始状态。(10,-5)所代表的是企业自动放弃高额的垄断利润,并且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前期投入,即沉淀成本。这是不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目标的,因而是不现实的。由此,政府只能选择干预策略。企业根据其对政府选择的分析判断政府介入的可能性,然后在(5,-10)、(5,-5)和(0,10)三种状态中进行选择。由于(5,-10)的高成本和(0,10)的不现实性及由此决定的高风险性,迫使理性的厂商选择(5,-5)所代表策略。这样,可以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政府经过上述博弈分析,最终决定将该经济行为纳入禁止之列;而企业也会选择放弃该垄断行为。至此,反垄断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4 对反垄断法进行经济分析的意义。

对反垄断法进行博弈分析的意义在于揭示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的过程,反垄断法律规范的具体规范则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结果在法律上的认定。所以,在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中,应该站在企业的立场上考虑企业可能做出的策略选择,然后再确定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及如何规制。这样,才能保证制定出的法律能有效地规制企业的行为,有效地保证竞争。

(二)企业间通过价格等垄断协议的博弈分析

在寡头市场上,当寡头数量很少时,从理论上说,他们很容易通过谈判实行勾结定价,即像一个垄断者那样用高价格来宰消费者。这样做,交易费用(寡头进行价格勾结谈判达成协议所需要的费用)并不高,而勾结定价可以为参与者带来共同的利益。但为什么这种勾结定价在现实中成功的很少呢?尽管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有禁止勾结定价的条款,但实际上这个条款的作用极为有限,因为寡头之间可以采用不易被发现的隐蔽性勾结——默契。我们可以用博弈论的分析来说明现实中的勾结定价难以成功的原因。

我们假设某地牛奶市场由两家寡头瓜分,这是寡头中最简单的寡头——双头,也是最容易达成价格勾结协议的寡头市场。如果这两家寡头(A与B)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各自按成本最低时产量进行生产,各生产3000磅牛奶,成本为每磅6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6000磅牛奶,价格为6元。各家都没有经济利润(经济利润为零)。

现在这两家寡头达成价格勾结。要实现高价必须减少产量。现实中寡头之间的价格勾结总是以限产为前提的(以后要谈到的欧佩克就是这样)。如果这两家寡头把产量确定为 2000磅牛奶,这时成本为每磅8元。市场总供给量减少为4000磅牛奶,需求并没有变,价格上升至每磅9元。在这种价格时,每家寡头可获得经济利润 2000元。当然,勾结起来对双方都是有利好的。

如果达成协议方有一方违约会有什么结果呢?如果一方违约,生产3000磅牛奶,它的每磅牛奶成本约为6元,另一方守约生产2000磅牛,每磅牛奶成本为8元。这时市场总供给量为5000磅牛奶,价格为7.5元。市场价格只有一个,是整个市场的供求总量决定的。违约的一方,成本仅6元,价格为7.5元,每磅牛奶的利润为 1.5元,总计经济利润为4500元。守约的一方,成本为8元,价格也是7.5元,每磅牛奶亏损0.5元,2000磅牛奶共亏损1000元。

这两个寡头的价格勾结协议的实施并没有法律保障,因为这种协议是非法的。守约的一方无法对违约的一方提出诉讼,即缺乏有效的惩罚。是否守约完全取决于各自的意愿。他们是否会守约呢?一方守约与否的结果还取决于对方是否守约,协议并没有保证对方守约的硬约束,因此,各方都有守约与违约两种选择,而对方到底会选择什么,无法确定,这时就可以用博弈论来分析各自的决策了。

我们来看A的决策过程。A要分析在B不同的选择下,自己的选择会有什么结果。A先假设B是守约的,这时A选择守约可以赚2000元,如果选择不守约可以赚4500元。两者相比,A守约时,B的占优战略是不守约。A再假设B不守约,这时A选择守约要亏损1000元,如果选择不守约可以不赔不赚(经济利润为零)。两者相比,A不守约时,B的占优越略也是不守约。A的结论是,无论B守约还是违约,对自己最有利的还是不守约。B的分析方法和结论与A完全一样。结果A、B都选择了不守约,价格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在这种情况下,A、B如何才能实现勾结呢?研究者发现,如果就是这两个寡头,同样的博弈会多次进行。双方最终会发现,达成勾结的条件是采用一报还一报的策略,即对方这次守约,我下次也守约,如果对方这次不守约,我下次也不守约。这种情况下,双方会发现,从多次博弈的结果看,违约是不利的,从而自觉守约。这种一报还一报就成为有效的惩罚。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只有两个寡头,而且多次重复同样的博弈。在常见的多头博弈,而且同样的博弈很少反复进行的情况下,价格勾结就难以成功了。

这种分析与现实一致吗?一个最常用的例子就是欧佩克(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价格勾结。欧佩克是一个限制产量并提高石油价格的寡头价格联盟(又称“卡特尔”)。他们在70 年代的成功更多的是共同的政治动机。但经济利益在长期中是高于政治的。随着时间流逝,博弈论分析的情况就出现了。各成员国都想,无论其他国家是否守约,我违约对自己是有利的,于是纷纷打破限产规定,增加生产,结果到80年代,石油价格就大幅度下跌了。以后的石油价格上升不是价格协议起作用,而是供求关系变动的结果

在任何一种市场上,决定价格的最基本因素还是供求关系。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任何价格勾结都不能长远地提高价格。在供小于求的情况下,无需价格勾结,价格也会上升。在价格决定中,价格勾结是无用的。过去我国出现过的汽车行业自律价和民航的禁折令等形式的价格勾结,哪一个实现了?人为的价格勾结当然阻挡不了供求决定价格的客观规律。博弈论分析的结论与现实是一致的。企业还是不要玩这种小权术,老老实实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

三、小结

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进行简要的博弈分析,旨在说明法律的制定不仅是立法机构的单方行为,还是一个规制者与被规制者——政府和企业相互博弈的互动的过程。如果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忽略了这一点,就很容易导致法律对于现实生活的无效和“无能为力”,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冯涛。程瑜。微观经济学[Z].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2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绩效 博弈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评价 绩效评估

一、引言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要想不断的发展壮大、不断的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需要企业能够清醒的认识到实现企业目标的关键所在。人力资源管理评价机制和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评价机制能够很好地提高公司绩效,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同样公司绩效的优劣能够真实地反映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体系的实效性和可行性。

二、博弈论概述

1.博弈论的概念

博弈论也叫做对策论或者竞赛论,它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或者说是“游戏理论”。博弈论主要是指参与博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一定的的环境和规则约束下,依靠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者先后、一次或者多次的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策略并且加以实施的过程。

2.博弈论的基本构成要素

在博弈论的分析中,一场“游戏”或者对局,应该具备五个最基本的要素:

第一,对局者。对局者就是博弈的参与者,通常为组织或个人组成,他们都是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人;

第二,博弈信息。博弈信息是博弈双方自身所掌握的、有助于进行策略选择的、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博弈双方可选择的策略。在博弈论中,有多种策略可供对局者选择。例如,在价格竞争中,企业可以选择降价或者不降价的策略;在非价格竞争中,企业可以选择做广告或者不做广告的策略。每个对局者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现有的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选择自己的策略。

第四,报酬。对局者通过选择自己的策略得到一定的报酬,报酬可能是利润,也可能是效用,每个对局者分别选择自己认为是最好的策略,但是其最后得到的报酬却是所有对局者采取的策略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五,博弈的次序和次数。就是对局者进行策略选择和实施的先后顺序以及进行博弈的次数。

三、人力资源管理评价过程的博弈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评价是指对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工作能力、完成成果、综合素质以及工作绩效等方面的评价。由于参与博弈的评估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致使博弈的评估方所采取的策略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造成评估可信度低、缺乏公正的现象。由于博弈过程具有动态性,一方的决策会极大地影响其他对局者的行为决策,直至博弈过程最终达到纳什均衡。

人力资源评价不仅需要对员工的招聘与培训、职业管理状况进行评价,还要对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评价,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博弈分析需要考虑这三方面的因素。

1.员工招聘与培训的博弈分析

在员工招聘的过程中,会对员工进行综合能力的考核,然后根据最终的考核结果确定录取或者不录取,因此,在招聘的过程中决策者主要有两种策略选择。在员工培训的过程中,同样要对员工的培训结果进行评价,评价时同样面临着两种策略选择,即通过和不通过。员工在招聘和培训的过程中无法了解竞争对手的信息和资料,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会加对局者互相评估的难度,但是对局者会选择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2.职业管理状况的博弈分析

对企业的职业管理状况进行博弈分析需要考虑两个评价指标,即员工的流动性以及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员工的流动性不仅会影响企业的聚合力,还会破坏整个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因此,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评价时,会对员工的流动性采取两种措施,分别为控制和不控制。企业会根据对局者的行为多采取控制决策。

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是影响企业生产效率的重要因素,也是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行分析有助于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提升满意水平。

四、公司绩效评估中的博弈分析

绩效评估是对员工或者组织的工作行为、表现和效果的综合评价。对于组织而言,绩效就是任务在数量、质量以及效率等方面完成的情况;对员工而言,就是上级和同事对自己工作状况的评价。企业通过对其员工工作绩效的考评,获得反馈信息,便可据此制定相应的人事决策与策略,调整和改进其效能。

1.自我评价中的博弈分析

自我评价中的博弈分析就是在自我评价的过程中相对于他人而言,选择一种能够凸显自身优势和特长的最优评价策略。自我评价中的博弈分析主要是对自身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然后进行扬长避短的过程。

2.群众互评中的博弈分析

群众互评博弈主要表现为同事之间的评价,具体的评价过程有两种情况:有小团体型和无小团体型。后者较前者相对比较公平。

无小团体型是指互相进行评价的成员之间不存在串通,仅依据个人看法进行相互评价,因此,相对来说比较公平,而博弈的最终赢家可能会是全方位都比较优秀的人员。

有小团体型是指由于人为因素或者自发形成的团体组织,有小团体型之间存在串通,从而导致博弈的结果会随着小团体的意志而发生转移,这种情况多出现于名次等级的评选上。

3.领导测评中的博弈分析

领导者在测评博弈的过程会夹杂着自我评价博弈,因为领导者对下属的评价情况会侧面反射出领导者的自我评价,如果给予员工高分则是对自我的肯定,给员工低分则是对自我的否定,但是面对同样的员工,领导者同样要进行等级优劣区分,因此,领导者测评的博弈过程相对较为复杂。

五、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博弈分析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评价的博弈分析和公司绩效的博弈分析是两个系统性较强的博弈过程,因此,二者之间进行博弈分析要综合考虑影响各系统的博弈因素,然后构建两大模块系统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体系与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统一,帮助企业选取最佳决策来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满意水平,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和忠诚度。

六、结束语

人力资源管理评价的博弈分析能够更好的完善和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绩效的博弈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建立科学而公正的度量方法,从而实现评估的科学性。总之,将博弈论引进绩效考核和评价中,能够调动员工和领导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润滋.基于博弈论的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研究[J].理财研究,2008(6)

[2]吕占峰.博弈论在工作团队绩效考核体系中的应用[J].理论月刊,2007(3)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3

[关键词]博弈论 经典博弈模型 博弈行为 博弈决策

“博弈论”原本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但由于它较好地解决了对竞争等问题的可操作性分析,成为经济学中激荡人心的一个研究领域。可以说,“博弈论”已经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轮廓线。从对“博弈论”简要、通俗的介绍中可以发现,我们身边充满了博弈,或者说,我们身边的许多行为、现象都可用博弈来概括。“博弈论”不仅属于经济学,也理应属于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历史学等,这些学科也有理由分享“博弈论”那旖旎的学术风光和精细的分析技巧。“博弈论”的英语原文是Game Theory,直译过来就是游戏论、运动论或竞赛论。譬如在足球比赛中,双方都想在努力巩固防守的同时,积极进攻以置对方于“死地”。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博弈。“弈”在汉语中是下棋的意思,下棋中的双方行为特征也如同足球比赛中双方的行为。当然,扩展开来讲,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之间的角力等等,都是“游戏”,只是游戏的内容不同而已。

一、博弈简介

“博弈论”就是分析博弈行为和博弈决策的一门科学。

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已于前不久为“博弈论”研究专家罗伯特·奥曼和托马斯·谢林所获得,1994年度和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也分别由纳什、泽尔滕、海萨尼、莫里斯和维克瑞等“博弈论”专家分享。如此众多的“博弈论”研究专家的频频获奖,凸现了“博弈论”在主流经济学中日益重要的地位。

“博弈论”原本是数学的一个分支,但由于它较好地解决了对竞争等问题的可操作性分析,成为经济学中激荡人心的一个研究领域。可以说,“博弈论”已经改变了经济学的传统轮廓线。

我国古代有个“田忌赛马”的故事,说的是齐威王与大将田忌各出三匹马,一对一比赛三场,由于齐威王的最优、次优和较差的三匹马分别跑得比田忌的三匹马快,所以田忌总是以0∶3告负。后来田忌的谋士孙膑给田忌出主意,让最差的马去与齐威王最快的马比,而让最优的马去赢齐威王次优的马,让次优的马去赢齐威王最差的马,这样便以2∶1取胜。但我们还可进一步设想,如果齐威王知道了田忌的花招后,便会在以后的比赛中也更改出马的次序,当然田忌的出马次序也应改动。双方的出马次序怎样才是最合理的呢?这便是“博弈论”更深一层次研究的问题了。

二、一个非技术性的定义

博弈即一些个人、队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规定或定义一个博弈需要设定下面四个条件。

1.博弈的参加者。即在所定义的博弈中究竟有哪几个独立决策、独立承担结果的个人或组织。

2.各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即规定每个博弈方在进行决策时,可以选择的方法、做法或经济活动的水平、量值等。

3.进行博弈的次序。在现实的各种策略活动中,当存在多个独立决策方进行决策时,有时候需要这些博弈方同时作出选择,以为这样能保证公平合理,而很多时候各博弈方的决策又有先后之分,并且有时一个博弈方还要作不止一次的决策选择。

4.博弈方的得益。对应于各博弈方的每一组可能的决策选择,都应有一个结果表示该策略组合下各博弈方的所得或所失。

以上四个方面是定义一个博弈时必须首先设定的,确定了上述四个方面就确定了一个博弈。博弈论就是系统研究可以用上述方法定义的各种博弈问题,寻求在各博弈方具有充分或者有限理性、能力的条件下,合理的策略的选择和合理选择策略时博弈结果,并分析这些结果的经济意义、效率意义的理论和方法。

三、博弈的结构和博弈的分类

由于博弈研究的问题多种多样,因此博弈模型相互之间的差别可能会很大。这些差别可以理解为都是博弈问题的结果差别。当博弈结构有差别时,博弈的结果和分析方法往往也有不同,因此对博弈的结构特点有所了解是很有价值的,在此我们提出博弈论问题的分类和博弈理论的结构。

1.博弈中的博弈方:博弈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博弈结果的个人或组织为博弈方。因此我们把博弈方分为“单人博弈”、“两人博弈”和“多人博弈”。这里的“单人博弈”和“两人博弈”,并不一定是自然人,而是指前面所说的博弈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经济社会组织。

2.博弈中的策略:博弈中各博弈方的策略内容称为“策略”。

3.博弈中的得益:得益即参加博弈的各个博弈方从博弈中所获得的利益,它是各博弈方追求的根本目标,也就是他们行为和判断的主要依据。

(1)零和博弈:它是常见的博弈类型,同时也是被研究得最早、最多的博弈问题。

(2)常和博弈:它也是很普遍的博弈类型。常和博弈可以看作零和博弈的扩展,零和博弈则可以看作常和博弈的特例。

(3)变和博弈:零和博弈和常和博弈以外的所有博弈都称为“变和博弈”。

(4)博弈的过程:博弈的过程也是博弈结构的重要方面。根据博弈过程方面的这些差异,博弈问题通常分为“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几个大类。

①静态博弈:所有博弈方同时或可看作同时选择策略,采取行动的博弈是静态博弈。

②动态博弈:指博弈方的选择和行动有先后之分,后行者可以根据先行者的策略选择来决定自己的策略。

③重复博弈:所谓重复博弈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博弈反复进行所构成的博弈过程。构成重复博弈的一次性博弈也成为“原博弈”或“阶段博弈”。

我们研究的大部分是重复博弈的原博弈都是静态博弈,或者说是由静态博弈构成的。这种由同样一些博弈方,在完全同样的环境和规则下重复进行的博弈,在现实中有很多实际的例子。如:体育竞技中的多局制比赛、商业中的回头客问题、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或竞争等等,如果不考虑环境条件方面的细小变化,都可以看作是重复博弈问题。

5.博弈的分类和博弈理论的结构

博弈结构这些方面的差异对博弈结果和博弈分析都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博弈分类相互之间都是交叉的,并不存在严格的层次关系,但我们还可以根据各种分类对博弈分析方法影响程度的大小排除大致的次序。

(1)是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如果各博弈方能达成某种有约束力的契约或默契,以选择共同的策略,此种博弈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就属于非合作博弈。

(2)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与变和博弈。

(3)是分为静态博弈与动态博弈。

(4)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在前一种博弈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拥有全部的相关信息,只拥有部分相关信息的便属于后一种博弈。

四、“博弈论”中的经典博弈模型

根据博弈定义,小到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国家之间的倾销反倾销、制裁和报复等,都有可以归结为博弈问题。“博弈论”中有一些由点及面、发人深思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使专业研究人士如醉如痴,也使一些普通民众兴致盎然;不仅成为“博弈论”中的一道亮丽风景,也是整个经济学领域中的学术奇葩。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4

关键词:博弈论;博弈实验;局限性;方法论意义

中图分类号:B0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24-05

一、博弈实验的历史发展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人互动的理论,或者说是交互决策的理论。其最初的思想产生于20世纪初,而真正获得发展是在50年代以后。从1928年冯·诺依曼证明博弈论的基本原理,宣告其正式诞生至今,博弈论已发展成为一门具有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的具有工具性质的演绎性学科,对社会、经济等诸多现象都具有强大的解释力。正是由于博弈论这种“解析性的”强大解释力,往往又被普通大众神圣化为万能药方,似乎它应该也可以解决所有的理论映射到的决策问题。然而现实中它的预测结果和现实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这使人对博弈论产生了质疑。博弈论学者们为了解释和解决这个问题,做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实验是最重要的研究方法。

最早的博弈实验产生于经济学实验。而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博弈实验则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1950年,约翰·纳什(John Nash)利用不动点定理证明了均衡点的存在,并将博弈论引进议价行为模型,进行了纯议价博弈实验。1951年,莫斯特勒(Mosteller)和挪杰(Nogee)用实验研究了在不确定条件下的个人偏好(选择)问题。1952年,美尔文·爵烁和莫莱尔·弗莱尔(Melvin Dresher and Merrill Flood)进行了著名的“囚徒困境”实验。1957年,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进行了信息对称下的博弈实验,发现暗示可能产生明显的在协商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

20世纪60年代,Suppes and Arkigson(1960)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他们的实验不是直接去检验博弈论假定,而是进行关于策略环境的研究,以验证在博弈情形下简单学习理论的预期力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62年拉弗(Lave)、1965年拉伯帕特(Rapuport)和查姆(Chammab)进行的实验。拉弗等人的实验研究发现,在“囚徒困境”的一次性实验(非重复性实验)中,存在一定程度合作的稳定性,而且这种合作稳定性的概率在大于0与小于100%之间。事实上,很多实验是被用来解析对合作稳定性产生影响的因素的。

20世纪70年代,博弈论本身继续发展。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实验博弈论自身开始慢慢得到更多研究者的重视。这一时期,考尔曼(A·Coleman)则对一次性“囚徒困境”博弈的实验提出质疑,认为许多被人们当作一次性博弈进行分析的实验,实际上都是各种类型的重复性博弈(非一次性博弈),但在具体分析时却被人们用一次性博弈的规则来解释有关问题。因此,考尔曼曾于1983年列举了多达1500项实验工作,结果是多数情况下证实了纳什均衡策略行为的存在,尤其是单一纳什均衡在单阶段标准型博弈中的解释力量。

20世纪90年代,对公共地悲剧博弈的实验研究得到实质发展。1990年,Gardner等人为讨论公共地悲剧问题设计了一种共享机制进行多时段(20~30时段)的实验。其间,道斯(R·Dawes)则对公共地悲剧和公共利益捐助问题进行了N个人的囚徒难题的实验室模拟,也得到了与考尔曼类似的结果。

在博弈论实验中,真正对理性人假定提出挑战的是最后通牒博弈及其实验。最早的实验始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1982年,德国经济学家Gth、Schmittberger和Schwarz等人设计了最后通牒博弈实验。1988年,为了进一步区分提议者慷慨方案背后的动机是担心被拒绝还是纯粹的利他主义,Forsythe等人也进行了实验,只是对最后通牒博弈的分配规则做了一个变化。随后在1994年,Forsythe等人在他们原有实验基础上又进一步做了独裁者博弈实验。同年,Hoffman等人进行了双向蒙蔽实验,证明了独裁者在蒙蔽的条件下分出的钱更少。此后,许多学者对此都相继做了实验研究,在这方面的实验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但是无一例外的是,实验的结果都不完全符合于理论解。最后通牒博弈实验显示参与者并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绝对理性者。

另一个较有代表性的博弈实验是选美博弈实验。尽管此类博弈实验的研究出现较晚,但也在实验博弈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其思想来源于1936年凯恩斯(Keynes)对股票市场所做的一种类比。后来,Nagel(1995)、Ho、Camerer、Weigelt(1998)将其设计成一个简单的选美比赛博弈:“N个参与者同时在〔0,100〕中选择一个数字Xi,计算所有数字的平均数再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p(比如说p=0.7),将得到的数值(即平均数的70%)与每个参与者的选择相比,最接近的参与者就获得一笔支付”,并对其做了实验研究。之后,豪、凯莫勒与维格尔特(Ho、Camerer and Weigelt,1998)也做了类似的实验。他们的实验结果显示,大多数参与者估计的平均数是50,因而会选择35,又或者估计其他人也会考虑到这一步而选择245。他们的实验结果与Nagel等人的实验结果一致,均偏离了博弈论的预测解。选美博弈的实验结果从另一个层面质疑了绝对理性假定,说明参与者并不具备无限的推理能力,而且博弈结构及参与者的理性也并不是参与者之间的公共知识。

可以说博弈实验从产生至今,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博弈论的研究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的产生对博弈论来讲,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二、博弈实验产生的原因分析

博弈实验的产生既是博弈论研究发展的需要,也是因为博弈实验自身的方法论价值。

首先,博弈实验的产生源于博弈论自身存在的问题。博弈论的魅力在于它的普适性和数理精确性,在于它能够演绎推出所有参与者均衡的推荐解,得知参与者如何行动才是合理的。只要其他参与者都按照均衡解行动,那么参与者的任何背离都不会产生额外的支付。但是实际上这种预测几乎不可能达到。博弈论的逻辑无矛盾性使得问题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其理论假定,直接涉及博弈论的基础。因此,博弈论研究者们显示出极大的热情要去使理论至少与一些现象相衔接。但是当他们投入极大的精力去发现这种衔接性时,却发现传统理论分析方法并不能提供多少帮助,这种冲突始终存在。这就迫切需要一种超出传统的理论分析方法的方法、用证据辅佐理论的方法。而这种既可验证理论又可分析改进理论的方法就是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可以给博弈论的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信息、数据证据。而这些正是构筑博弈论的肥沃土壤。

其次,从科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理论都会遵循一个历史发展的规律,从不完善到完善,从理论到验证,最终服务于实践。其中,实验是验证理论、寻找问题、改善理论或者证伪一个理论的重要手段。博弈实验亦是如此。这一规律是任何科学,甚至于数学这样的基础学科都必须遵循的历史规律,从科学发展的初期就被认识到了。“例如在《关于两门新科学的对话》中,萨尔维亚蒂推演出落体定律后,辛普利西奥要求用实验验证这种关系。伽利略通过萨尔维亚蒂回答说,‘作为一个科学家,你提出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因为这是把数学证明应用于自然现象的那些科学的习惯,并且这样做也是正当的。’”[1](P54)像物理学在亚里士多德前后,大多都是理论分析推演得出的,但是随着理论发展的需要,开始大量地引入实验,并且最终从实验室中发展到付诸实践,进而又推动了技术的发展一样。博弈论也会经历这样一个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利用实验方法研究博弈问题其实早在博弈论发展初期就已经有了。只是初期研究者的实验具有科学确证的感觉,希望用实验验证理论。但是实验结果却对博弈论提出了质疑。因此后来的实验不仅用于验证博弈理论,也用于发现新的理论内容和影响因素。

再者,实验自身具有其他任何方法都无法取代的优势。根据实验的定义,一个实验是对一个现象的仔细计划和完全可复制的观察。实验的目的是作为理论的试验台。根据此定义,博弈实验就是相对于特定的性能、为学习策略行为的一般原则的实验。这种实验往往是通过精心设计的用货币诱发真人被试的可控实验室实验。其尽可能复制真实的现场环境,从而直接检验受试者如何进行有效决策。在实验中,博弈通常以最纯化、简化的抽象形式给出。实验对象(参与者)做一个简单的决定,并且知道他们的决定和其他实验对象的决定如何共同决定货币支付。在实际实验中,实验对象会根据他们的表现获得货币或筹码奖励。这就使得研究者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控制待检验的因素,直接的检测最核心的影响因子。

最后,博弈论家们自身的渴望和需求也是产生博弈实验的重要原因。任何学者,面对外界的质疑,都不可能无动于衷。对一个理论的认可,是对这个理论研究者的最大褒奖。如果一个理论被怀疑,那么无疑是理论研究者所面对的最大的问题和否定。学者可以对这种质疑无动于衷,但是他的理论势必要接受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一旦被证伪,终究被淘汰。因此,任何学者提出理论,不仅是要推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要大众分享这个成果,更希望其能被实践支持,服务于现实世界的需要。所以,不管是为了验证理论、改进理论,还是为了面对现实的偏见,以摆脱这种遭受现实偏见的痛苦,都需要实验,毕竟实验例证得出的结论能给人一种可信的感觉。在证据面前,理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所以说博弈实验的产生亦是博弈论研究者主观上的强烈诉求。

三、博弈实验的特征

博弈实验的主要特征有三个:“人”的主体性、可控制性和可复制性。“人”的主体性是博弈实验特有的显著特征,决定了博弈实验在方法论中的基础地位,而可控制性和可复制性则是实验的共有特征。

“人”的主体性是指博弈实验的研究主体是真实的“人”。正如引用Sugden对实验经济学的定义一样,博弈论也是“有人在其中的理论”。在博弈实验中,研究者将具有自身背景、情绪状态等等的真人放入实验室,让他们在里面面对真实的决策,通常又以真实的货币或筹码作为奖励,使得研究者的焦点从均衡直接转移到参与者本身的决策行为上。尽管真实的“人”更难以把握,受到的干扰更多,但是对于博弈论的本质和研究主体来看,博弈实验的这种性质使得它在方法论意义上具有独特的作用。研究真实的“人”的实验对观察人在博弈中的真实反应和选择以及均衡的收敛有很重要的作用。这是任何计算机模拟和理论解析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同时,“人”涉及所有与人相关的内容,使得博弈实验的研究内容比其他实验更具有广泛性。其研究对象尽管是真实的“人”的策略均衡问题,但是实际上涉及的内容可以涵盖行为、心理等诸多内容。博弈实验研究的博弈模型可以应用于任何“人”的策略问题,不仅可以用于经济学,也可以用于其他社会科学。而且博弈实验在研究均衡的过程中,不仅涉及人的理性问题,也涉及人的偏好、心理、文化等诸多因素问题。因此比其他实验研究的内容更为广泛,实用性更强。

可控制性是指对实验条件的操纵,是对复杂的博弈模型的高度简化。研究者在简化了的实验室环境中,可以有意识地投入某些刺激变量或改变其间的组合,使得对参与者的行为特征及其结果的精确测量成为可能,进而能对相关的博弈理论或背景做出有效验证和评估。博弈论基于严格的假定,往往又是简化的博弈模型,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假定可靠么?如何检验这个假定和博弈模型的预测结果?当例证与理论不一致时,就一定是理论有误么?答案肯定不是靠演绎分析就能回答是与否的。而主要的问题在于不清楚到底有哪些因素,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及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实际发挥影响。由于博弈论研究的主体是“人”,博弈预测敏感地依赖于参与者的选择。这些问题的回答必须将其中所有的影响因素抽象为变量,进而控制这些变量,建立实验模型,从而通过实验结果验证回答上述所有的问题。实验的可控制性是实验能否成功的关键。博弈实验主要是“实验室实验”(laboratory experiment),而并非“现场实验”(spot experiment)。“实验室实验”比“现场实验”更容易控制,成本低廉且可靠性高。尽管实验环境比“现场实验”中的环境简单得多,但是更具有定向性和针对性,是对最核心、最基础的理论部分的验证。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普洛特(CRPlott)所回答的那样,“一个理论若经受不住简单实验,则更无理由相信它能与更为复杂的自然环境相吻合。”[2]

可复制性是指其他研究者是否能够重新进行同样一个实验,并由此证实某个单独发现。实验设计和实验数据都是公开的,往往都具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任何人都可以重复类似的实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改进某些实验细节或变量,在原来的实验基础上寻求新的发现。这些实验所得数据都是高度可比较的。这样一来,就可以展开一种理论与证据的对话,这种对话可以促成一连串的证据链条或者理论思想,产生发展理论所需的累积性的证据资料库。如果某种结果或者结论可以在各个独立的实验中反复得到,那么这种结论相对就是可靠的,在这种结论之上的理论会让我们更有信心,同时,这些数据是高度可比较的,所以说,实验正是由于这种可复制性,使得博弈论体系内的实验不是零散无关联的。相反,是互相联系、互相推动的。博弈实验的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无地域性地供所有的研究者使用。这种证据链的比较性可以使其更容易发现博弈问题和核心影响因子,找出核心的问题症结,以促进新的理论发展。可重复性还可以给参与者学习的机会,使得实验者研究参与者的学习问题。此外,或许只有可重复性才能研究博弈均衡的收敛条件和实际可能情况。

四、博弈实验的方法论意义

博弈实验对研究博弈论具有不可替代的方法论意义。一是因为博弈实验自身的优势。二是因为博弈论自身的局限。

简单地说,运用博弈实验具有三大显著优势:一是可以以最简单的博弈形式,检验最核心的理论问题。这种简化、纯化看似简单,往往只需假定规则就可以做出预测。但是,正是这种抽象简化,提取的假定、变量都是明确的。一旦预测有误,就可立马知道哪些假定不符,而结果通常会提示给研究者一个能使预测更准确的替代性变量或假定。二是实验为博弈论提供了一个检验场所,是检验理论预言是否有效及其有效性范围的工具。为检验理论和发展新理论提供了有用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三是运用实验的方法不仅可以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还能回答“为什么”的问题。一般说,无论是观测法还是调查法,都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实验方法则在此之上还具有可以回答“为什么”的优势。因为博弈实验是可以设计的,我们可以根据要探讨的现象,设计适当的博弈模型,进行相应的模型实验。可以通过变量控制,来分析影响博弈的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而博弈论自身的缺陷及其传统研究方法的不足,使得博弈论研究方法必须有所改进和发展。从科学的意义上讲,博弈实验正是这样一种通过有目的地调整变量、动因及其组合,以研究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对博弈论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这种方法论上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其特有的实验优势上。而这些优势主要来源于其自身的实验特征,这些特征是其他任何研究方法所不具备的。正是博弈实验的三个特征,使得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研究内容可以为几乎所有涉及“人”的问题提供参考。博弈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博弈模型的简化和纯化处理,用可以控制的实验室环境来模仿真正的博弈环境,研究人们的决策行为。通过博弈实验,可以进行理论检验。检测观察值与理论预期值的符合情况,同时保证这种符合不是随机造成的。寻找博弈论预测失败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的办法,建立检验性的规律作为博弈论新理论的基础。同时,可以进行环境比较,通过改变实验的环境,观察改变前后的结果,比较不同环境对结果的影响。使研究者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取得对个体决策行为特征的精确把握,获得诸多假定的有效检验,在多种变量间寻求经验规律。在博弈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上架起一座新的也是较为可靠的桥梁。因此,博弈实验对博弈论来讲,具有其他的研究方法无法比拟和超越的方法论意义。

博弈论自身的缺陷需要博弈实验来进行分析研究。博弈实验的结果不仅对博弈理论提出了挑战,实验自身也为博弈理论提供了检验和完善的平台。博弈实验不仅为检验博弈理论及发展新理论提供有用的数据,也是检验博弈论预测结果是否有效及其有效性范围的工具。作为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博弈实验具有其他任何研究方法都无法取代的方法论地位。在世界、理论和实验之间,理论总是渴望能够正确描述世界,世界也渴望能够通过理论来推动人类的认识。但是,两者之间的鸿沟使得人们必须寻求一种途径或者桥梁。而实验正是联结两者的这个途径和桥梁。尽管实验不是真实的世界,也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复制,但是实验结果却能帮助研究者逼近世界的最真实状态。这些博弈实验的贡献和作用已经从取得的成果中得到肯定。

博弈论不仅需要实验,更需要由实验提供的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实验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开始时是由研究者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进行的独立实验,之后是效仿者进行的一系列类似的实验。以此会出现针对各种问题的实验系列。这些实验类型和实验系列之间错综交叉,彼此联系。各个实验的证据彼此辅证。作为博弈论研究者,要想深入地探讨博弈论问题,实验是必需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同时,对实验的研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对博弈理论的完美解释。而达到这个目标的必经之路必定是理论与实验的完美结合。因此,对博弈研究者来说,不管是夯实某些理论或放弃某些理论,抑或是最终承认其局限性,博弈实验都是必需的方法和手段,而能够形成这些博弈实验所组成的方法论体系更是博弈论成熟的表现和标志,在博弈论研究道路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参考文献][1]约翰·洛西.科学哲学历史导论[M].邱仁宗,金吾伦,林夏水等译.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2.

[2]Plott,C.R. An Updated Review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Applications of Experimental Methods, in R. Scmalensee and R.D.Willig, eds, Handbook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Vol,2. Amsterdam: North-Holland, 1989, pp.1109-1176.

[3]Plott,C.R. Will Economics Becaome an Experimental Science?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1991(57):901-919

[4]Annamaria Fiore (2009) Experimental Economics: Some Methodological Notes, MPRA Paper No. 12498, posted 04. January 2009/22:49

[5]Colin Camerer. Behavioral Game Theory: Experiments on Strategic Intera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Princeton, NJ, 2001.

[6]Binmore K.Why Experiment in Economics.The Economics Journal, February 1999.

[7]Binmore K. Just Playing: Game The Social Contract [C].MIT press,1998.

[8]Binmore K. (1987). Modeling rational players, Iand II.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s. 3 and 4, 1987, pp. 179-214 and 9-55.

[9]Coleman, A. Game Theory and Experimental Work, Pergamon Press, London, 1983.

[10]Rubinstein A. A theorist’ s view of experiments [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2001, (4):615-628.

[11]Daniel Friedman, Shyam Sunder. Experimental Methods—A Primer for Economists [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12]John Hey. Experimental Economics and Deception:A Comment [J].Journal of Economic Psychology, 1998, (19): 397-401.

[13]Harrison, C. R. John A.List Field Experiments [J].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2004, 42(4): 1009-1055

[14]J.Kagel, A. E. Roth. Handbook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 [C].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

[15]Schotter, Andrew, Yale.M.Bramimsteon. Economic Search: An Experimental Study [J].Economic Inquiry, 1981, (1): 1-25.

[16]Roth, A. E.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Economic Thought, 15, Fall, 1993.

[17]Alvin A. E. Roth. Laboratory Experimention in Economics, A Methodological Overview, Economic Journal, 98(393), December, 1988.

[18]Smith, V. L. Theory, Experiments and Economics, Journal of Persoectives (winter), 151-161, 1989.

[19]高鸿桢.博弈论为什么需要实验[J].中国经济问题,2008,(5).

[20]蔡志明.经济学中的实验方法与技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21]CF巴斯特尔布.经济学中的试验方法Ⅰ[A].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22]弗农·史密斯.经济学中的试验方法Ⅱ[A].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文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23]科林·凯莫勒,乔治·罗文斯坦,马修·拉宾.行为经济学新进展[M].贺京同,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4]科林·凯莫勒.行为博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5]约翰·海.微观经济学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26]高鸿桢.实验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5

【关键词】 会计经济活动; 上市公司假账; 会计博弈; 公司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会计”这一经济活动出现以来,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会计假账”现象。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不仅发展成为各国严重的社会公害,而且演变成为一国政治法律领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的“五粮液事件”和“绿大地事件”等也进一步暴露出我国的会计假账现象十分严重。

据2009年9月30日《四川在线》(成都)、《东方早报》(上海)和2009年10月14日《扬子晚报》(南京)报道,五粮液集团2007年年报在披露主要控股子公司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数据时,将供销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725 066.15万元变更为825 066.15万元,增加营业收入达10亿元。封某等四人依据五粮液集团2006年和2007年的年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相继购买五粮液股票约1万股,亏损近25万元,2009年1月封某等四人向法院,请求民事赔偿。

2010年9月,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的会计违法违规案,成为中国证监会近年来查处的又一起带有典型意义的上市公司会计欺诈发行案件。2004―2007年,绿大地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票证、操纵资金流转、伪造虚假交易业务和合同发票等方式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2011年9月6日该案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审理。2011年12月初法院给出判决结论,判决之轻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原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均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四年执行;外聘的财务顾问庞某和公司员工赵某仅获刑两年,并缓刑三年执行;公司员工赵某某获刑一年,并缓刑两年;罚金处罚也仅400万元。

众所周知,会计的使命在于建构会计信息的优化配置与高效运行机制,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防范会计假账,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和资源配置功能。但是,会计假账通过会计主体在履行会计契约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形成的违约无序状态使会计的积极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会计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博弈行为以及博弈的基本内涵、博弈的主体对象、主要目标等问题,期望能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会计假账问题提供一种思路或参考。

二、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的基本内涵与性质

在现代经济学中,经济博弈是指各当局方在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依存关系中,基于理性判断而采取的(或选择的)、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主体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依据经济博弈过程中经济主体的信息拥有程度不同等因素来分析,经济博弈可分为基于完全信息基础上的静态博弈和基于不完全信息基础上的静态博弈,以及基于完全信息基础上的动态博弈和基于不完全信息基础上的动态博弈等类型。经济博弈的实质在于博弈主体根据他人可能采取的行动措施来确定自己的最佳行为方式,并尽最大的可能来减少自身行为所必须支付的交易费用,经过反复博弈,实现交易费用一定时的自身利益最大化或利益所得一定时的交易费用最低化,从而使博弈客体在保证各博弈主体意志基础上各自利益得以兼容统一,最终通过多次博弈逐步形成确定的社会契约机制。

从“会计”这一经济活动领域来分析,会计行为通常是政府等立法者、社会经济组织(如企业)、会计从业人员等多元会计行为主体在不断反复博弈后形成的均衡契约现象。一般而言,会计活动中的博弈次数越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程度也就越高,最终所达成的反映和表达所有主体意志的利益均衡状态便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会计基本规则,并使任何违反该规则而暂时获得利益的人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惩罚,或者说“得利”会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所冲减,违规者面临着更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笔者认为,会计经济活动博弈是会计活动中各契约主体之间为达成对行为主体各方均有利的均衡而出现的反复“讨价还价”过程。就性质而言,这种会计博弈活动是一种基于“信息不完全”基础上的“讨价还价”,或者说是一种基于“非对称信息”基础上的动态博弈。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第一,从信息拥有方面看,会计博弈主体所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对等的。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交易市场上的契约双方(或者说供给方和需求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均衡的。一般来说,供给方拥有较完全的或较充分的市场信息,而需求方则拥有较少的市场信息。以会计经济活动博弈过程来说,各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中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可能相等,信息质量的优劣也不可能均衡,这样双方必然存在着博弈信息分布的不对称状态。一般来说,处于信息优势的契约方(如供给方)总是企图通过输出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获取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如需求方)则想方设法通过支付搜寻信息费用来获取对自己有利的市场信息,从而扭转自己在会计行为主体博弈中的被动局面,力求取得较为平衡的博弈信息地位。

第二,从交易费用方面来看,会计博弈过程中所耗费的交易费用不易被确定。会计行为主体在反复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中,总是力求降低交易费用,把博弈费用降至最低点,争取最大的契约利益,以达到对主体各方均有利的均衡点或最优化目标。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解释,交易费用不仅包括经济活动中的签约和谈判费用,而且还包括产权的度量和界定费用、监督经济绩效的费用和进行组织活动的费用等在内。由于会计这一经济活动的博弈主体在拥有信息量上并不均衡,并且博弈信息量还处于不断变化调整之中,因而必然造成不同会计博弈主体所耗费的交易成本大小不相等,加之博弈信息的交易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博弈过程耗费的交易成本必然难以准确量定。

第三,从博弈环境来看,会计活动中的博弈行为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具有不稳定性。任何一种行为都是在特定环境中完成的,会计博弈行为也离不开一定的外部环境。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人口、资源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而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又是不断变化的,永远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因此,会计活动的博弈行为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始终具有动态易变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从而使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行为也必然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

三、会计经济活动博弈过程中的博弈主体与博弈对象

由于会计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着个别博弈主体的参与动力或参与程度不足,这导致另一些行为主体便可能控制并垄断会计活动信息,并以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来主导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虚假程度,从而形成能够确保其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会计信息秩序。因此,基于公司假账治理视角的会计经济活动博弈问题研究,必然要对会计经济活动博弈过程中的主体以及博弈对象等问题作进一步思考分析。

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主体,是指会计活动中存在利益关联性的各类经济主体,主要包括立法者(国家或政府)、投资人、债权人、会计从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劳动者等在内。一般而言,会计活动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利益关系上是相异性和相关性的统一。一方面各类会计经济活动主体代表着各不相同的利益关系,并且各种利益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甚至对立的方面,不可能存在利益关系完全一致的两个博弈主体;另一方面,参加会计经济博弈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的利益又不可能是完全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体,一方的利益实现必然会受到其他会计行为主体的利益制约和影响。第二,博弈行为主体符合现代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或“非完全理性”假设。诚然,各行为主体参加会计经济活动时的博弈,均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行动,参加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的各行为主体一般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意愿,博弈行为人存在完全的意思表达,不存在有意思表示上的缺陷,或者说不允许意思缺陷的会计行为主体参加会计博弈活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会计行为主体对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等合法变量的约束,“有限理性”才是经济主体行为特征中最现实和最客观的表现。

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主体有着天然联系的是博弈对象问题。长期以来,会计经济活动中的博弈对象不甚明晰,如人们普遍地将“会计信息”视为会计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博弈对象。本文认为,这种以“会计信息及其控制程度”作为维护不同主体利益的主要手段,必然会导致会计假账现象产生,尤以是导致上市公司中的会计假账现象流行并日益严重。

本文主张“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的对象是提供客观真实会计信息的会计契约关系”的观点。所谓会计契约关系,主要包括会计领域内的法律与法规、规章和制度、会计准则和相关合同协议等在内。众所周知,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会计法规由国务院即中央政府制定;会计规章和会计制度则是由会计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由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起草并经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认可后颁布。上述这些都是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制度性契约规范。而会计合同协议则是由会计经济活动博弈主体通过充分的博弈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对契约当事人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虽然这种契约不是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契约,但是对于特定当事人而言,无疑具有和制度契约等同的效力特征,可以视为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的制度契约规范,因而会计合同协议也构成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对象。

分析会计这一经济活动的博弈对象,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契约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已生效的会计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契约,在有效期内如果没有出现特别重大的不可抗力因素,一般来说是不能轻易变动的,但是,当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环境以及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则也应该要进行适时的变化调整,从而使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对象能不断更新和进化。二是契约建立程序公正基础上的约束有效性。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对象是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或约定程序进行博弈的,因而就程序而言具有公正合理性;进一步地,建立在客观公正和合理有序基础上的博弈对象一旦通过有效博弈达成了结果,自然地就要对全部会计行为主体形成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且效力必须显著。

四、会计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博弈组成要素和目标

借鉴现代经济学中的博弈要素理论,笔者认为,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要素也应该包括以下六方面要素在内,如博弈的参与人、对象、环境、信息、规则、目标等。对于博弈行为来说,这些构成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行为。

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参与人来说,这是指参加会计活动博弈过程中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各类会计经济主体。其中会计制度契约由所有会计主体共同组成,是所有会计行为主体的利益契约统一体;会计的行政、民事、劳动等契约由不同的会计行为主体参加,是不同的对立利益的契约组合。

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对象来分析,如上所述,这是指会计经济行为和会计制度。会计经济行为是指会计行为主体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合同、会计协议等契约文件所构成;而会计制度则由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规章、会计准则等所构成。

从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的环境来分析,这是指会计行为博弈依存的外部条件或因素所形成的整体状态。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的基本环境要求是舆论宽松和激励竞争。所谓的舆论宽松是指博弈主体的态度积极、行为主动、欲望强烈以及新闻媒体和其他组织、个体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所谓的激励竞争是会计经济活动博弈环境有助于调动会计行为主体的博弈需求、有利于激发会计主体的竞争行为、有益于提升会计主体的竞争意识和理念。

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信息来分析,这是指对会计博弈行为能产生积极效果的各种因素、条件和变量,包括主体性状、环境优势、利益目标、决策方案、对象状况等。

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规则来看,主要包括主体平等、合法公正、高效有序等要求。主体平等是参加会计博弈的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资格,法律地位平等;合法公正是会计博弈过程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展开,并且参加博弈过程的权利义务公平公正,没有歧视现象,合法公正是会计有序博弈的基本规则;高效有序是会计博弈始终贯彻成本效益规则,以最低的博弈成本取得最好的博弈效果,即博弈后形成的会计法律制度能够得到社会普遍公认,并且出现会计博弈高效、井然有序会计行为的经济效果,高效有序是会计最佳博弈的目标规则。

从会计经济活动的博弈目的来说,这是指会计博弈行为所要达成的方向和目标,即达成高效的会计契约,生产提供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

会计经济博弈行为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不断博弈,使会计制度达到充分表达所有会计行为主体意志和利益的均衡状态,以确保生产或对外供给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这一目标一般包括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第一,建立在博弈行为策略效果最佳基础上,实现博弈利益均衡。每一个会计活动主体(或者说博弈当局者)所采取的策略一定是基于其他会计活动主体(或博弈当局者)所采取的策略的理性反映,每个会计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通过充分的博弈,使会计法律和法规对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诉求达到最优表示,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呈现出一种稳定均衡态势,博弈参与各方的利益目标也实现最大化。

第二,各会计主体共同确认遵守。由于会计法律充分表达了各会计行为主体的利益或意志,体现了各会计行为主体的权利要求,同时在法律上对各会计行为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确定,因此,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等规则,各会计行为主体必然普遍认可会计法律和法规的权威性,并主动地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真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给各当事人的义务,从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充分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股市惩戒机制形同虚设 绿大地欺诈判决让人不解[N].深圳特区报,2011-12-06,B1.

[2] 施锡铨.博弈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博弈分析方法范文6

关键词:认知;演化;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8-0136-05

一、引言

经济活动的实质是对自然和社会范围内稀缺资源的获取和配置。在获取和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人类构建出各种形式的制度加诸经济活动之上。形成了蔚为壮观的经济社会现象。随着新制度经济学逐渐融入主流经济学(其领军人物先后获得诺贝尔奖),制度,这一一向被视为经济活动的约束条件的外生变量也开始内部化,成为决定经济绩效、解释经济演化的重要内生变量。然而,如何认识和理解制度的本质特征。并进而理解制度的均衡和演化现象,当下占据主流的博弈论制度分析并未取得共识。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博弈论的分析范式还存在着较强的局限性。因此,能否跳出博弈论制度分析的框架,选择一个更加适当的切入点对制度进行剖析是制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制度是一个复杂的高维系统,包含成千上万个变量和参量,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一幅非线性的图像。要对这样多的变量和参量进行分析和计算,不仅在实际上行不通,而且其计算结果也难以检验,所以一个好的经济理论或模型通常是将实际的经济社会制度投影到一个恰当的子空间上去。这个子空间具有较低的维数,但反映了所讨论的制度问题的本质特征。近年来,从个体认知这一制度现象的子空间出发来探讨制度发育及演化的文献大量涌现,诺斯(North)等学者也承继哈耶克的理论思路,从信念、学习等角度重新诠释制度内涵。展现出制度分析新的发展方向。本文的立意即在于拓展这一方向的理论进路,以个体认知调整和共同知识演化为基点,讨论制度的发育、均衡及演化问题,以对相关理论上的争论作出回应。

二、几类典型的博弈制度观

由于博弈论分析工具的引入,近30年来,以个体策略互动为核心的博弈论制度分析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大量文献运用重复博弈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对诸如声誉机制、交易制度、自组织体系等自发扩展制度进行建模分析,取得了一大批富有洞见的研究成果。归纳相关文献的理论脉络,博弈论制度分析分别将自发扩展制度看做是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纳尔逊(Nelson)明确将自发扩展制度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他声称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都是经济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观点与人们日常生活中对制度的看法相似,但问题在于,将制度等同于组织忽略了二者之间的重要差异,以致无法对自发扩展制度展开真正有效的分析。诺斯早期将制度定义为正式或非正式的博弈规则,认为,制度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赫尔维茨(Hurwicz)对这一定义做了更为技术性的处理,从博弈的三要素(参与者、策略空间、支付函数)出发对制度的博弈规则观进行细化。这一定义抓住了自发扩展制度的表象,但仍未触及制度的本质内涵。容易理解,经济博弈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而这立刻面临两个问题:谁有激励来制定博弈规则,而谁又有激励来监督规则的实施?因此,仅仅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是无法对经济社会系统中大量的自发秩序作出有效解释的。第三种观点是将自发扩展制度视为博弈均衡。肖特是这一观点的始作俑者,随后诸多学者从两个方向拓展了制度的博弈均衡观。萨金(Sugden)、扬(Young)和鲍尔斯(Bowles)从演化博弈论的角度讨论制度的发育和变迁,他们认为,个体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演化时,个体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现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如认知、偏好、技能等)。这样,习俗惯例与个体特征将共同演化。格雷夫(Greif)、米尔格罗姆(Milgrom)、诺斯和温加斯特(Weingast)则从重复博弈论的角度来讨论制度,把制度看作是重复性囚徒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作为子博弈精炼均衡的制度为每个博弈参与人界定了一种行为策略,该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备计划,简单地说,制度为个体提供了场景条件下的行动“脚本”。

演化博弈的制度观明显赞成制度乃自组织系统。但是它没有进一步说明该自组织系统得以建立及运作的根源,而是仅仅停留在对它的描述上。重复博弈的制度观假定个体具有完备的演绎推理能力。然而个体如何能够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下联合选择相互一致的策略?重复博弈又如何解释制度演化历时结构的多样性?正如青木所指出的,“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根本无法解释某种制度出现在此地而非别的地方的原因”。因此,尽管博弈论制度分析接近一般均衡理论,但正是这一看似优点之处也是它在制度分析上的软肋。

如果把自发扩展的制度视为众多参与个体通过行为互动而达成的一个能够自我实施的激励相容的博弈均衡的话,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参与人相互之间如何形成关于博弈的共同认知,并且参与人关于博弈的共同认知与其基于这些共同认知做出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之间的一致性究竟是怎样建立的呢?若这种一致性被打破,制度的变迁方向和演化路径又将如何?这些问题乍看起来像是一个常规的系统均衡的稳定性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比系统均衡的稳定性更为根本,不能简单对待。回答这些问题,将对制度的内涵本质、制度的路径依赖性及突变有更深入的理解,也将对传统的制度博弈均衡观做出重大修正。而这些需要提出一个新的切入点来解剖制度的内涵及其演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