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1

一、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包括个体农户和居民户。个体农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多,以农业为家庭主业收入,应该参加而没有入社的农户。居民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少,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户。

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于个别生活困难的纳税户,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户耕种的少量十边地暂不征税,但是,对于耕种十边地较多。超过当地社员自留地一般标准的,应当征收农业税。

四、农田座落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但是,对于农田面积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多的纳税户,也可以改征农业税。

五、个体纳税户种植的粮田和棉田,农业税应当征收实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个别纳税户交纳实物有困难的,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个体纳税户交纳的农业税(包括加成税额和附加),不论交纳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但是,对于农产品以自食为主的居民户,可以不予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

七、个体纳税户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纳库期限内交纳农业税,逾期交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征税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八、农业税征收代金的部分,可以实行季度预征,全年结算的办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全部征收纳库。农业税征收实物的部分,可以在粮、棉收获的时候征收纳库。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2

摘 要:近年来税收增长迅速,税务部门承担着为国聚财的重要任务,履行着税收征管的职责。本文在对税收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税收征管;现状;策略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征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税收的基础管理还很薄弱,存在着漏税偷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机关每年审计的补税款和查补金额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由于无法查清税源底数,使得大量的税源无法转化为税收,使得税收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加强税收征管是税收增长的重要因素,可以为国家税收护驾保航,如何合理的对税收征管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活动,是国家将税收政策贯彻实施到每个纳税人,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系列活动。

税收征管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一般应遵循兼顾与可能的原则。任何国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保障政府支出需要是其必须要考虑的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足够多的资金支持,税收虽然能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但并不是无限的,因为它受限于一定时期的税源。因此,这就需要合理兼顾此二者的关系,从而在需要与可能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我国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程度低

现在我国的税收机关网站上仅限于一些税务相关消息和动态的,在网上网上营业厅建设和网上服务方面却并没有多大的起色。不仅系统和网络的稳定性很差,而且纳税人只能通过网络查询和办理少量业务,更多的业务需要到纳税机关办理。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有所起色,但如果想真正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纳税机关信息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信息数据库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无法对计算机带来的便利性予以充分利用。对外没有加强与税收中介机构、银行等在外部门的合作,全方位的信息共享还没建立。此外,各税收部门之间也存在着信息化发展差异,地税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低于国税系统,国税系统的四级网络已经基本建成,而绝大多数的地税机构系统信息化建设依然停留在二级网络建设的初步阶段。

我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目标进行指引,各级税收机关信息化建设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这极大的增加了税收的成本,无疑是对财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税收服务网站管理服务功能单一、缺少人性化。我国应当加强与外部机构的联系,保障沟通渠道的畅通。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对纳税人的信用和资料的记录也缺乏。我国可以利用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在个人、企业的税务监考稽查和信用评估之间做好良性的互动数据库的建设,加强信息化技术在纳税环节中的应用。

(二)地方政府或上级机关下达计划性任务的困扰

在我国国家税务局的实际工作中,政府或上级税务机关由于各种原因,按照惯例在每年自上而下的对各级税务局分配税收任务,并对税收数字层层分解,有时还要在年末追加许多任务,而且规定职员在年终考核时既不能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这样一来,我国国家税务局便以税收任务为中心,从以往的应收尽收、以法治税转变成服从和被动,我国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其基层自然要遵守上级的工作安排,进而导致我国各项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实施起来往往会造成“打折扣”的现象。

(三)我国部门内部沟通障碍

目前,我国机关部门内部之间还存在一些沟通的弊端,使得室与室,科与科,分局与分局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够积极和主动。当出现问题并不能迅速的解决,而是将各种问题拖延、消极应对。此外,由于传递信息时不全面不完整,推脱责任也时有发生。造成我国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多次问”,严重影响了我国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

三、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关于我国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可以从政务公开、网上服务监管、信息反馈和申诉等方面进行。

政务公开指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定期公布税务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及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务信息等,确保纳税工作的透明公开,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通过公开的税务信息对自己所享有的纳税权利和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等清晰明了。因此,这就要求税务机构要做信息化建设工作,保证税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网上服务监管指纳税人可以查询监督税务机关的各项税务工作和管理工作,发现不符合网络公示信息的情况,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在线的举报和申诉。

信息反馈和申诉指纳税人可以就税务问题在线咨询税务机关,同时也可以投诉和举报违规的税收行为,并能通过电子邮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反馈等。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首先要严格规范我国的税收执法,我国的税务机关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征管法应当要求各级政府不能随意干扰我国税务机关执法,并对税务机关和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界定强制措施、征管手段和操作规程。确保真正落实依法治税,要严格要求我国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的执法,做到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使我国所有税收活动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三)协调征管查各环节职能

对我国税务组织职的科学分解和准确把握是其良好的组织结构形成的基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准确贯彻税法,由此也形成了管理、征收、稽查三大税收职能。对于征收职能,仅仅是“开税票”是不够的,应该拓展到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最后审核,还应包括税收征收的收入的月度和分产业、行业、重点纳税户等的分析,并与国内经济的实际变动结合分析,发现疑点和异常点,为我国税务局稽查、管理提供切入点和线索。同时我国的管理职能,仅仅是日常性事务性的管理是不够的,还应当包括纳税服务、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纳税评估等,我国税务局要帮助和督促其健全财务制度,提高管理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办税能力等,使其达到征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标准。关于稽查职能,仅仅为了完成收入计划任务而进行稽查是不够的,稽查应该成为我国税务局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结语

当前,我国应当完善地方税制结构,给予地方更多的税权,强化有税源分散,调整具体税种政策制度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本文主要研究了目前存在于我国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不足,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认清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流程中存在的劣势与优势,更好的发挥税收征管体制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丽.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5,8:016

[2] 刘剑文.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行政法学研究,2014(01):006.

[3] 李晶.浅谈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问题[J].时代金融,2015,8:015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3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一)明确征管范围,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日管,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牢牢把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一是对已停产关闭的待整合煤矿要督促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注销环节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结合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对整合煤矿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稽查、清算,决不能将其随意转为失踪纳税人进行非正常认定;二是要加强被整合煤矿的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凡关闭、出售、被兼并、重组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矿,原有发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三是严格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凭证管理,严格税前扣除。从2010年起,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开展纳税评估,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须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变革。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须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一)公开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常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帮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三)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个。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应免尽免、应抵尽抵。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落实《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根据煤炭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结合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为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解决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4

20*年组织收入*万元;

13年,组织收入翻了近13倍;每一分税费,都凝聚了*地税人的辛劳和汗水。

*年,时任县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同志被

评为“省劳动模范”。

*年,县地方税务局被*市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市文明单位”。

*年,县地方税务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苏省文明单位”。

20*、20*年,县地方税务局连续两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市文明单位标兵”单位的光荣称号。

20*、20*、20*年,县地方税务局连续三次被*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省文明行业”的光荣称号。

20*年,县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获得了市“五一”劳动奖章。同年,县地税局还获得了“20*-20*年度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殊荣。

13年,近百项荣誉牌挂满了县地税局的“荣誉墙”,从县级、市级、一直到省级,每一项荣誉都包含了*地税人辛勤的劳动、默默的耕耘和无私的奉献。

加强征管全力以赴组织税费收入

科学化、精细化治理是新时期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县地税局积极推进社会化合作和团队合作,整合大征管流程,发挥资源的最大效应;加强基础数据治理,挖掘数据应用潜力,建立“一户式”理念下的征管相关数据存储应用系统;强化治理责任,构建税源即时型规范化治理系统;发展社会协税网络,实现税源精细化治理的外延扩张。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收入任务,实现了收入总量逐年攀升。到20*年共组织各类收入突破2亿元,与建局之初的1900万元相比,增长了近13倍,组织收入的一般预算收入占全县一般预算收入超过55%,为*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持。

依法治税营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法治型税务是税务文化的主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县地税局认真实践“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ISO90*标准化治理为手段,搭建好执法监督平台,树立团队和个体的执法意识;推进专业化稽查的进程,实现稽查工作突破性发展。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确保税收政策法规有效执行的源头控管机制、规范运行机制、监督考核机制,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执法程序正确率达到95以上,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5以上,查补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

服务为先构建高效文明的“服务型”机关

公共服务型是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服务型税务是税务文化的终端,县地税局适应这一要求,科学构建以职能为根本、权益为重点、程序为基础的全新纳税服务体系。坚持“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的服务理念,以办税服务大厅为枢纽,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元化的纳税服务体系。20*年全面导入ISO90*国际质量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服务层次,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高标准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在县地税局得到了确立,树立全新服务发展理念,构建创新服务平台;规范服务与特色服务相结合,实现服务功能的最优化;接受全立位的服务监督,将服务由被动滞后向主动迎前转型。实现了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树立了良好的地税形象。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广大纳税人更加满足,社会随机调查满足率达到90以上,社会综合评价满足率达到100。

以人为本构筑事业和谐发展的中流砥柱

未来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满足自身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谁就占据未来竞争的制高点。县地税局十分注重队伍建设,坚持“人人都是有用之才”的用人理念,以提升中层干部能力为龙头,以建设分类人才库为纽带,以富于活力的竞争机制为着力点,强化“七型”干部队伍(廉洁型、学习型、规范型、法制型、服务型、信息型、专业型)建设,强化目标建设力和目标执行力,构筑自主型的行政治理模式。以“学习型”税务为载体,积极构建优秀的税务文化体系,推进县地税局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推行能绩治理,用科学的激励机制促进团体和个人的不断发展;采取综合教育和分类施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实施全过程的监察督办,使阳光工程体现在每一个细节;通过科学、高效、规范的行政治理,使县地税局成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优秀团队。工作。坚持清正廉洁,自觉反腐倡廉,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适应地税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廉洁从税教育,从严治队、严格治理。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果断克服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大力加强地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风尚。县地税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勤俭节约的好风气,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治理机制好、执法质量好、社会形象好、党风廉政建设好”的“六好”为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健全激励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实效。同时,县地税局勇担社会责任,仅在县委组织开展的“双促双联”活动中就募集资金58950元,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帮助联系户脱贫致富,充分展示了县地税局主动承载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科技兴税推行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5

一、基本情况

近半年来,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按户监控,控管源头。通过下发“涉税信息督办单”形式,要求全市各区县(市)单位认真分析落实比对信息,组织税收管理员认真清理核实,对未办理登记和纳税的纳税人要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2012年,通过平台共采集信息5572787条,通过筛选比对,涉税信息近40余万条,获取有价值的信息8万余条,其中大部分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集到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等信息,经过核实检查,共补办税务登记231户,征收税款2.1亿元。

二、主要工作内容

综合治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市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领导,组织保障。成立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小组,制定《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作小组办公室、各职能单位的主要职责,明确了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并要求全区县(市)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综合治税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结合实际,拟定涉税信息处理细则。根据我局实际工作,并结合“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操作系统”特点,拟定《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业务处理工作规程》,明确涉税信息在市局相关处室与区(县)级局业务部门之间采集、登记、分发、处理、反馈的方式及时限,并要求各区(县)两级业务部门均明确一名信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平台涉税信息的梳理、比对及利用工作。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的运用水平。3月,召开全市中层干部专题会议,全文传达和学习社会综合治税文件精神,将市政府提出的工作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与市局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办法。7月,为使全市地税系统更加全面的了解和运用好该平台,特邀请“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关领导为市局领导、机关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各区、市、县分管征管业务的局领导现场演示,讲解了“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的各种特征、功能,并现场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了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从中发现、梳理出大量前期工作中遗漏、未加以整合利用的涉税信息,为“市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服务平台”顺利运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积极配合有关建设部门,完成了综合治税平台的建设工作。加强与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国税和项目监理部门和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抽调专人参加平台的建设工作及全市10余次协调会议,研究平台建设中的问题,切实解决了平台运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6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税务征管;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三)税收征管信息沟通不畅。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务机关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但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对税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税务征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仍较为突出。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约束,京津冀三地税务局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三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涉及到他方的税收管理案件往往仅采取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有限的互动。对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国税总局的推动下才会有程度较高的互动协作。三地税务局更多时候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自扫门前雪”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