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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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范文1

    税法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开始被接受。但是税法学在我国毕竟进入法学教育才十余年,还很不规范,大多数学校法学专业还不是作为一门课程,仅仅是作为经济法学的一章简单介绍一下,税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它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应该等到提升,成为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在美国、欧洲和亚洲许多国家都是作为法学的必修课程。如果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需要建立自己科学的、规范的理论体系。目前,税法学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体系不规范、内容不稳定,名称不统一,缺乏一个统一的教学大纲约束。

    为了更好规范税法学的内容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几个问题与同行探讨。

    1、 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2、 关于税法与财政法的衔接问题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3、 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论范文2

关键词:工学结合;高职;经济法教材建设;整合资源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5-0141-02

教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高职《经济法》课程教材建设存在以下问题:教材在编写内容和体例上均沿用本科教材大纲来设计章节内容,以理论阐述为主,没有跳出学科性教学的框架和模式;缺少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对学校及学生的层次进行系统的区分,缺乏针对性及明确性;版本繁多,内容不一,良莠不齐,有一些教材虽然增加了案例、课后练习题甚至案例分析,但很多案例的挑选比较随意,缺乏综合性及实践性,缺少相应的实训指导书;教材建设中无序和重复现象严重;教材与高职学生所特有的思维逻辑不相符,忽视了高职学生在整体知识结构上的差异性,没有做到因材施教;总论和分论脱节,总论不能指导分论是现有教材的通病;教材的内容通常未包括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出现教学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吻合,即教学内容存在滞后性。如何根据高职学生的实际和特点编写出高质量的教材迫在眉睫。

教材建设的总体思路及目的 以职业活动的工作过程为导向,以岗位分析为依据,以能力本位为出发点,与行业企业专家论证、座谈,对典型岗位工作过程分析,整合序化教学内容。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活动为载体或者标准,确定内容,分为经济法基础(总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仲裁和诉讼法六个学习情境(六部分内容为分论),分解若干个学习性工作任务,且学习情境之间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用法律基础为主线统领各部门,实现总论与分论的统一。突出学生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和实际应用,做到基本知识与职业能力标准相结合,在单元体系设计和内容安排上,将知识、技能素质融为一体,构建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目标的教材体系,充分体现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实用性和适度性,突出“情境模拟,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综合职业能力。

教材建设的制度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教材建设管理办法,在宏观框架下,发挥各高职院校的积极性,彻底解决混乱无序的现象。对于高职院校而言,要将教材建设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工作来抓,统一管理。因为教材是课程教学最重要的支撑材料,没有好的教材,教学质量无从谈起,故在编写前要充分论证,做好规划,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做好课程教学设计,制定编写大纲;同时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经院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对于没有条件建设的教材,要选择近三年国家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和精品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教材编写团队的建设 合理的教学团队是教材建设的关键,应该由课程专家、行业专家、文字编辑等组成。课程专家主要看教材的开发思路是否合理、方法是否正确;行业专家主要负责教材开发的内容是否先进,基本技能操作训练是否重视,教材结构是否合理;文字编辑关注的是文字表述是否科学和规范;专业教师才是课程建设的主体,因为专业教师有多年的高职教学经验积累,对教学、课程和相关领域有深入的研究,能够用自己的语言按照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了解学生,了解专业,了解企业及服务一线的要求,能做到因材施教,只有这样才能建成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

教材建设的地位 为使教材贴近高职高专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教材编写应坚持“理论够用,实用为度”的原则。理论知识要学,但主要是教给学生做事情的方法和流程,侧重训练学生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如何学以致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经济生活中各类经济纠纷问题,有效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掌握维权的意识和技巧,这一定位要贯穿于教材建设的始终。

教材内容与专业的关系 不同专业的内容选择必须要有侧重点。会计电算化、金融证券、投资理财专业要重点讲会计法、票据法、金融法、税法的内容,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专业重点讲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制度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在编写中应紧扣专业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在各章节重点内容编排、结构布局、案例和习题难易度的把握上以技能训练为主,注重理论授课、实训及课后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可操作性。采用大量实例、相关知识链接代替理论性阐述,增强趣味性及师生互动。

教材与实训教材的关系 高职教育是技能型教育,故在教学设计中应高度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巩固理论知识的应用。实训教材开发的思路:(1)不能建立在过去陈旧的教学思路、方式方法上,不能仅仅满足于习题集、案例分析的形式,应以实训项目为依托,每个实训项目应设定目标、过程和评价标准。(2)实训教材应当吸收贴近现代生活的真实案例,选取具有新颖性、代表性的题材内容,帮助学生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实现角色调整。(3)实训教材结构模块应打破以往以传统理论基础课程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强调以工作岗位所需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核心,按照不同的项目导向设计相应的实训内容(要点见表1)。

教材建设与教材使用的关系 基于工作过程岗位的教材开发出来以后,怎么进行使用?用什么方法、用什么样的教学模式,使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课程实施层面上,教师是关键,需要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教学方法改革,要设计、要实践,创造性地教学,因材施教。

教材的稳定性与新知识的衔接 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反映介绍最新颁布经济法律、法规,要参阅和借鉴重要学者的著作和科研成果,使学生能够对经济法内容体系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教材建设与考证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职业准入制度,在教学中必须重视这一现实性的问题,设置会计电算化、金融与证券、投资理财等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考虑学生考取从业资格证书、助理会计师考试的内容,重点讲授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营业税法律制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内容,要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对考试修改部分要做重点提示,针对学生难以理解和容易混淆的内容尤其要进行系统阐述,同时设计单项、多项、判断、案例分析、计算、综合练习等形式,强化学生复习并开阔视野,做到知识的融会贯通,根据教材的内容设计模拟试题,要求考生按照考试时间及要求进行实践演练,积累实践经验,为今后学生的考证和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材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资源库的关系 教材建设必须围绕课程标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职业标准、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情境设计方案进行。在此基础上,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教学课件、习题与试题库、授课录像、实训展示图片、教学视频、仿真模拟、典型案例、习题库、试题库、技能比赛作品及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等资料,使教材建设和实施成为教学的重要环节。整合教学资源的结合点,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基础和资源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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